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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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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制度

企业环境制度范文第1篇

一、企业环境责任的现状

我国经济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在环境上所付出的代价也是巨大的,企业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对环境问题的出现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企业一方面利用自然资源获取利润,另一方面又肆无忌惮的迫害着生态环境。企业作为环境污染与资源破坏的最大源头之一,责任的不履行或履行程度的不到位更是普遍问题。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对环境资源的肆意掠夺,对生态环境的迫害,造成了如今环境污染事件的频发。在京津冀,秋冬季的雾霾严重影响着民众的日常生活。穹顶之下,我们同呼吸、共命运,不能因个别主体获益,而让广大民众买单,生存环境受影响。近几年出现的各种环境污染事件层出不穷,因此,环境问题迫在眉睫,改善环境质量刻不容缓。2015年新环保法在突出强调政府的环境监管责任的同时,秉持“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的理念,主要从行政处罚(检查、查封、扣押、拘留)和公益诉讼等方面强化了企业的环境法律责任。从此不难看出,我国的环境责任制度都偏重环境责任的惩戒功能,忽视了环境责任中预防功能和恢复受损环境的救济功能。罚款作为一种行政责任在环境保护中起到的作用是有限的。首先,我国现行立法中规定的罚款金额相对于自然人具有惩戒和警示意义,但是对于污染企业而言难以达到震慑效果。其次,惩罚手段对过错导致的环境污染有一定的警示作用,但对于非过错的环境损害以及环境损害后的救济收效甚微。再次,过高的罚款额会降低污染人的赔偿能力,影响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恢复的效果。新环保法注重用重罚来减少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而企业则逃避了对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损害后的修复责任。对治理环境污染最好的方式,不是通过重罚减少企业的污染排放,而是对环境损害进行预防和对损害的环境进行有效的治理,从而恢复环境本来的功能和状态,达到环境保护的最终目的。

二、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依据

我国的经济一直保持着持续稳步增长的趋势,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对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企业在实现了利润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是企业生产的伴生行为,基于社会公平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企业有义务预防环境污染并为其造成的环境污染负责。

(一)企业社会责任

责任是指分内应做的事,企业的责任是指企业分内应做的事。企业作为一个经济人,有获得最大利润的责任,它要对股东负责,对企业员工负责,对社会经济发展负责,这是企业的经济责任。企业又是一个社会人,为了获得经济上的最大利润,消耗着属于全社会的自然资源,与此同时也破坏着全社会生存环境,这些都是企业获得经济利润时,社会所付出的代价。因此,根据社会公平原则,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不仅要对赢利负责,而且要对环境负责。企业环境法律责任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很重要的一方面。企业除了考虑自身的成本和盈利状况外,也要对社会和自然环境所造成的影响进行考量。企业通过获取自然资源、排放污染物来换取自身利润的增长,在这个过程中自然资源的损耗和环境的治理就也自然成为企业的生产成本,企业可以通过建立企业环境责任法律制度来控制这一成本,实现自己的社会责任。自然资源是有限的,维护所在社会的环境,并做好节能减排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它符合社会整体对企业的合理期望,不但不会分散企业的精力,反而能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声誉。

(二)公民环境权

环境权是自然人享有适宜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的权利,也就是说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它是人权的一种。公民的环境权是指环境资源利用权是指对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的利用i,对自然资源的利用为民法所调整,环境容量的利用是环境法所调整。企业利润增加,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也随之发生,公民的环保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公民环境权的保护越来越为公众所知系。公民的环境权和企业社会责任中的环境法律责任是相辅相成的,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实现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环境权。

三、企业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

西方发达国家在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上尽管争论较多,但是就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观点一致,制定相关标准、规范纳入到社会经济实践中。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主体,也开始将环境保护、环境管理纳入企业的经营决策之中,寻求自身发展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一致性。我国也加强了相关立法,把企业环境法律责任和建立经济可持续发展模式规范化和可操作化。企业的环境责任,除了因发生环境污染而承担的环境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外,还应包括企业环境污染的预防责任和环境损害后的修复、赔偿责任。

(一)建立企业环境成本预算和支出机制

从企业自身角度进行环境保护,在建立完整的环境责任制度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对作为环境成本的环境污染的预防、修复和赔偿等环境保护进行支出,实现企业和环境和谐共存,可持续发展。企业的成本不仅包括生产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看得见的生产资料,也应包括那些隐形的,短时间看不出消耗的环境成本。企业在发展经济、获得利润的同时,消耗了社会共同的资源,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的物质污染了环境。从这个方面来看,企业消耗的资源和污染环境的修复都应该纳入到企业的成本中来。要自主的承担起环境责任,自觉地将环境保护计算到自己的生产成本中来,尽可能的降低环境污染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实现生产经营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这里的环境保护的生产成本包括制度成本和环保的支出成本。

(二)建立企业环境责任的预防和修复机制

企业环境制度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企业环境信息 信息公开 完善

一、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概述

环境信息公开是政府环境管理工作的利器,是投资人衡量投资目标企业的新型标准,是民众参与环保事业的渠道,其价值深意不言而喻。依据我国2008年5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通过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环境信息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政府环境信息,指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二是企业环境信息,指企业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环境影响和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信息。对比二者不难发现,企业环境信息一定层面上是环境信息公开的前提,因为众所周知,现代企业是环境污染的首要来源,对环境污染负有难以推卸的责任,若离开了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政府要获取客观详实的环境信息可谓无源之水。

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现状

当前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一方面,作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主体的企业的经济人性质在我国经济由污染严重向可持续发展的转变中难于摆脱急功近利的旧式思维,对环境信息公开动力不足;另一方面,我国相关法规尚不完善,对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缺乏有效制约。

(一)法规存在缺陷

我国当前的《办法》主要存在三个方面问题,第一,事前公开乏力,《办法》中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给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较宽松的环境,但企业环境信息的公开旨在促进公众对环境的知情及参与监督,而我国仅对“双超”企业强制公开环境信息的规定实质上是侧重于环境污染事件的事后处理,对污染的预防效果也就大打折扣。第二,惩罚标准过低,《办法》第28条规定了对“双超”企业违反公布义务的处理,即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保部门依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处10万元以下罚款,但是,该处罚数额过低,约束力不足,导致坐拥雄厚资金的大企业因违法成本低廉而对法规置之不理,如《办法》明确要求“双超”企业应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但在《办法》实行数年后,世界500强和中国上市公司100强中的18家企业在华下属的25家工厂都曾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超过总量控制指标,依照规定这些”“双超”企业应在30天内公开环境信息,然而被点名的绝大多数企业却并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公布相关的污染物排放信息。第三,奖励规定太原则,《办法》中第23条规定的奖励主要包括对环境信息公开模范企业优先配给环保专项资金与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此规定属于政策性引导奖励,但需要地方政府的配合,其约束力不强,且过于原则,缺乏现实操作标准。

(二)公开质量不高

在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受众定位方面,当前绝大部分企业对环境信息公开的定位往往单纯以满足政府的治理污染与宏观管理所需信息为目的,即以政府为唯一受众,从而忽视了企业相关的投资人、环境评价机构及民众对于企业环境信息的切实需要;企业在环境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方面,大多数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倾向于选择反映正面的环境业绩,如企业的环保达标信息,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所获得的相关环境部门认证等。而隐匿环境违规等不利于企业形象的负面信息,如涉及企业环境货币性信息仅限于排污费与治理环境的设备投资费,其他如临时性的环保费、资源恢复所需补偿费、用于环境评价的费用等相对负面的信息并无公开,同时,对于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环境信息,如企业污染与治理情况、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与污染物对周围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等环境风险信息均极少公开。

(三)配套机制缺乏

企业环境信息具有涵盖领域广、专业性强、环境数据周期长等特点,而我国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大多缺乏环境科学、环境统计学、环境会计学等专业知识,这也给企业公开环境信息带来了严峻挑战。与此同时,有关监管监测部门在面对数量庞大的污染物及污染源等数据时也表现的力不从心。与此同时,包括环境保护公益组织,企业行业协会等有一定影响力的组织却在环保与企业环境信息工作中相对独立,各自为战,缺乏有效的协调合作机制。

三、完善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对策

(一)完善立法、严格执法

我国的《办法》尚处在试行阶段,缺陷在所难免,从试行的这几年的经验积累来看,着重修改的应包含三个部分,一是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受众定位范围应有所扩大,从而促进公众环境知情权的有效实现及满足相关投资人对企业环境信息的投资评估需求,最终起到对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预防作用;二是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可操作性规范和标准予以明确,包括进一步理清企业所需公布的数据,如公布的方式、形式、内容等;三是对于违反公开义务的企业的处罚应适度加强,同时,对于环境信息公开优秀企业的奖励进一步丰富,可考虑抽调一部分处罚资金作为对相应守法企业的表彰,要让奖励多样并对企业有足够吸引力。此外,完善立法的同时要做到严格执法,坚定政府可持续发展的环保信念,让企业感受到政府的决心,从而促使企业转变发展理念,将环保责任与环境信息公开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做。

(二)以奖为主,增强动力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首要障碍在于企业动力不足,为增强企业动力,可从三个方面着手。第一,绿色信贷,可将信贷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履行相联,推动企业积极性,同时,对于企业的投资者而言,绿色信贷也可作为其重要参考。为明确操作细则,银监会于2012年2月出台了

绿色信贷指引,“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制定环境风险等级的标准,分行业绿色信贷指南、相关标准等与实际需求有较大差距。”可见,绿色信贷亟待完善。第二,绿色补贴,绿色产品由于附加了环境成本,在产品的价格上往往高于非绿色产品,当前我国的消费者对绿色产品虽然有巨大的消费潜力,但市场比例仍不高,因此,可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合规与否作为绿色补贴的配给标准之一,对环境信息公开模范企业的生产流通缴税等环节进行补贴。当前我国上海、浙江、西安等地已有对建筑行业的绿色补贴政策出炉,可将补贴政策逐步推向其它行业。第三,绿色消费,对于产品的环境成本,在无法精确量化时,不妨以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违规与否作为评定企业产品服务是否符合相关认证的标准之一,我国当前已经进行了一定的尝试,如增设环境标志、绿色有机食品标志等,但需要对标志的审批主体、程序等规定进一步明确。

(三)完善配套,多方参与

企业环境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环境标志制度 纺织品服装 绿色贸易壁垒

根据WTO《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规定,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取消配额限制,纺织服装产品可以自由进入任何国家或地区。这为中国的服装业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机遇。然而,环境标志制度作为一种非关税壁垒将成为世界纺织品服装贸易面临的新挑战。

一、环境标志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其产生和发展

1.环境标志制度的主要内容

环境标志也称绿色标志、生态标志,是指由政府管理部门,或由民间团体依据一定环境标准,向有关申请者颁发其产品或服务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一种特定标志,标志获得者可把标志印在产品和包装上。它向消费者表明该产品或服务从研制、开发、生产、使用、回收利用、处置的整个过程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最终有利于保护环境。

2.环境标志制度的产生

环境标志于1978年起源于德国。目前德国已对4500种以上的产品发放了这种标签,占全国产品的三分之一。随后日本、美国等许多国家,以及许多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制定和实施了环境标志制度,其中较为有名的有:美国的“绿色签章” 和新加坡的“绿色标志制度”等。

我国于1994年5月组成的环境标志认证委员会,是代表国家对环境标志产品实施认证的惟一合法机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文件,以及一系列“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批准,为环境标志产品的认证奠定了基础。目前已开展认证种类42类,产品涉及家电、轻工、纺织、汽车等各大行业,有140多家企业的430余种型号产品获得环境标志。

二、环境标志制度对中国纺织品服装出口企业的影响

1.中国纺织品服装行业受到环境标志制度的消极影响

(1)环境标志制度可能阻碍我国纺织服装企业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中国企业对环境意识和观念淡薄,纺织行业中的上游企业——原料商、面料商、印染制造商等少有申请生态纺织品认证的。虽然环境标志属于自愿性标志,本身并不具有公开的歧视性,不区分国内和国外的环境标志申请者,但它仍然可能具有隐含的歧视性。因此,取得出口国环境标志的产品可能因为不具备进口国的环境标志而无法进入进口国市场。因不符合国际环保标准且未获得环境标志,我国近年来大批纺织服装出口商品受阻,损失惨重。

(2)降低了中国不具有环境标志产品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产品占有率

中国的环境标志制度起步晚,企业的具体操作法规存在空白点造成其产品申请并获得环境标志认证越显困难。事实上,发达国家环保行动起步较早、技术先进,其授予环境标志的评价标准较为严格。而多数发展中国家基于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的限制,即使真正实施环境标志制度,也往往会是依据的标准或条件相对较宽松,法律法规没有严格明确的强制要求认证,因而其未认证环境标志的产品无法得到发达进口国的认可,从而限制了这些国家产品的出口,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占有率较低。

(3)环境标志认证增加了中国纺织服装出口企业的成本

目前,我国国内环境标准与技术水平较低,实施环境标志的纺织产品的申请和使用成本较高。我国服装行业目前拥有的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测手段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际市场接轨等方面都处于落后水平。企业为达到进口国的绿色环境标准往往需要引进先进设备以保证产品的清洁生产,提高产品的环保标准。这对受资金短缺的瓶颈约束的中国企业构成了环境保护的成本。另外,我国企业为了获得国外绿色标志,不仅需要支付大量的检测、评估、购买仪器设备等费用,还要支付不菲的认证申请费和标志使用年费等费用。

2.环境标志制度对中国纺织品服装出口企业的积极影响

(1)树立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的知名度

中国纺织品服装出口企业如果建立环境管理体系,能带来环境绩效的改变,使绿色标志的产品日益受到消费者青睐。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也会有很大的提高。纺织品服装环境标志产品一经出现,就吸引了广泛的公众关注,并在公众中有很高的认知度,成为引领绿色消费的先导。许多纺织和服装环境标志产品品牌已成为国家名牌,如杉杉西服等。尽管环境标志产品的售价要比传统产品高出5%~15%,但仍博得了许多消费者和厂商的青睐。在欧美、日本等地的百货市场中,有专门经销生态纺织品的专柜,销售的纺织品服装的面料都采用天然纤维制成的棉、麻、丝等,染色是用蔬菜汁染制。

(2)提高纺织品的国际竞争力,从而避开“绿色贸易壁垒”

目前,我国的生态纺织品尚处于起始阶段,为适应国际纺织品市场的发展需要,2000年10月我国推出了第一个与国际接轨的HJBZ30-2000《生态纺织品》标准,以应对发达国家对我国纺织品设置的技术壁垒。中国生态纺织品环境标志标准基本上可以与国际通用的生态纺织品标准接轨,因此可以说中国纺织和服装环境标志产品突破了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获得了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这将有助于提高我国纺织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目前有90余家纺织企业也相继通过国际环保纺织品协会“Oko-Texstandard100”的认证。如“鄂尔多斯”牌针织纯羊绒服装被授予“信心纺织品”标签,为我国驰名商标早日成为世界名牌打开一条绿色通道。

(3)促使出口企业节约能源,降低经营成本,加速产品结构的调整

环境标志标准要求企业按照自身的情况,逐步实现能源消耗的减少和废弃物的再生利用。这样既减轻了污染,减少了资源消耗,又降低了各项环境费用(投资、运行费、赔罚款、排污费等)的支出。另外,环境标志制度在改进企业环境行为的过程中加速了纺织品结构调整的步伐。一些企业在申请环境标志过程中,积极开展高新产品和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改进和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技术,努力提高产品档次和技术附加值,从而达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协调发展,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创造了条件。如淄博第三毛巾厂在实施环境管理体系中,采用了两项工艺改革,使染纱的耗水量降低73.5%,染布的染料用量降低54.7%。

三、中国纺织品服装出口企业应对环境标志制度的对策

1.提高环境意识,树立正确的可持续发展观

我国纺织服装出口生产企业应顺应全球环境保护大潮,实施以质量取胜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企业应提高技术水平、注重环境保护,从整体上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从根本上突破环境标志这个新贸易壁垒。在日常生产经营中,企业要设计绿色产品、进行绿色生产、获得绿色环境标志并建立绿色营销渠道。这一系列的绿色环境保护措施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带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企业环境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制度环境; 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绩效; 国企改革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9-0002-07

一、引言

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是一些人为设计的、塑造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是影响经济发展的首要因素,因为制度通过影响生产和交易成本决定了进行某项经济活动的可行性和利润水平。此外,由于企业内生于特定的制度环境下,企业各种行为决策均受到制度环境的影响和制约。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已经成为学术界的共识,而对企业自身来讲,如何更好地协调社会责任与经济利益目标之间的关系也是很现实的问题。企业社会责任认知的形成和履行水平在很大程度上会受所处制度环境的影响。国有资本是全民的财富,应该服务于全民利益和国家战略,研究国资国企的社会责任问题意义更加重大。那么,制度环境在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之间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呢?在当前国资国企改革的大潮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企业所处的市场外部制度环境有着重大影响,那么它又是如何影响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的关系呢?本研究的贡献在于:一是在国资国企改革的背景下,关注国资委下属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制度环境、企业绩效三者之间的关系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二是研究制度环境在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之间的调节作用,可以为当前经济改革中准确协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提供实证依据,促进经济社会的市场化进程。

二、文献回顾

(一)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

Peloza[1]评述了128篇探讨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关系的文献,发现其中59%为正相关、14%为负相关、27%为混合性或无相关。(1)正相关。宋建波等[2]以Carroll提出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愿责任“四大类社会责任”为基础,基于沪深两市638家中国制造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得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会对企业绩效产生积极影响的结论。杨伯坚[3]采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编制的上市公司社责任指数作为社会责任指标,在回归方程中引入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比例等公司治理变量后,得出公司履行社会责任能够提高企业业绩和成长性的结论。李姝等[4]立足于企业如何通过降低权益成本提高企业绩效,以此探讨上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动机,认为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对于企业战略来说是一个质的改变,企业实实在在地将社会责任付诸于行动,这无疑会使得这类公司在市场中获得投资者的青睐,从而获得投资资金上的优先权,其权益资本成本也会降低,企业绩效得以提高。尹开国等[5]从企业社会责任外生假设角度,重点关注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关联性的经验研究中的外生性问题,认为当期企业社会责任对当期企业绩效具有显著正向影响。(2)负相关。Makni et al.[6]选择179家加拿大企业作为样本,研究发现企业社会责任与代表企业绩效的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及市场回报率等财务指标之间存在着显著的负相关性,进而得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会减少企业利润及降低股东财富的结论。Lima et al.[7]以新兴经济体中的巴西为研究对象,基于社会责任指数和企业财务数据,研究社会责任对于企业绩效的影响,发现社会责任破坏了巴西企业的财务绩效。(3)关系不确定。Flammer[8]对所有美国上市公司1980―2009年公司新闻公告中有关环境的事件进行研究,提出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是边际收益递减和保险型特征递减的资源,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存在非线性关系。还有部分学者研究发现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之间呈倒“U”型关系,而并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Servaes et al.[9]则发现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还受到企业特点的影响,只有在声誉好的企业,社会责任才对企业绩效产生积极的作用;而对于声誉不佳的企业,则会产生相反的作用。

(二)制度环境与企业社会责任

Matten et al.[10]立足于不同经济条件下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认为自由市场经济型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一般是外显型的,因为自由市场经济下大量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可由企业自行决定;而在协作经济条件下,企业社会责任嵌入在制度和法律框架下,因此,他们的社会责任一般是内隐式的。Campbell et al.[11]研究发现,所处市场竞争程度越高的公司越倾向于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这与消费者倾向于购买社会声誉良好公司的产品有关,消费者通常对于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反应更为灵敏。当市场上存在大量的替代品,而且市场竞争较为激烈时,消费者倾向于购买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拥有较好声誉企业的产品。企业可以通过积极地承担社会责任,在消费者中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这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可以辅助企业通过实施差异化竞争获得竞争优势。周中胜[12]以2009―2010年披露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被纳入润灵环球评价系统的深沪两地上市公司作为初始样本,以“中国市场化指数”作为制度环境的替代变量,考察了制度环境中的地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程度、地区法律环境的完善程度,以及地区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等对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影响,发现在政府对经济干预程度越低、法律环境越完善以及要素市场越发达的地区,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状况越好;越是在制度落后、要素市场发育程度不高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在这种扭曲的要素市场,企业越缺乏通过履行社会责任获取竞争优势的工具性动因,而热衷于通过建立政治关系、追求政治寻租以取得发展。因此,市场化程度较好的地区,投资者对信息的要求从之前简单地关注数量优先,如今更加重视质量,对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的要求就越来越高。伴随着投资者对于企业信息披露日益苛刻的要求,将会驱使上市公司在法律强制性的信息沟通和市场自我约束的自主信息沟通之间进行平衡,促使公司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

(三)制度环境与企业绩效

基于制度环境中的法律环境视角来寻找实现公司内部治理和投资有效性,会发现各国的上市公司之间在资本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分红政策、投资分配效率以及企业获得外部融资等方面的差异巨大。法律制度对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对于了解不同国家企业融资模式至关重要,当法律制度不保护外部投资者时,公司治理和外部融资不能很好地工作,进而影响企业的投资效率[13]。Wang et al.[14]基于企业质量管理的视角,认为市场环境在企业管理与企业绩效关系中发挥中介效应,当外部环境因素发生动荡或者不利于企业发展的变化时,将更有助于敦促企业维系客户的良好关系,提高企业业绩,进一步获得企业生存的机会。Prajogo[15]使用澳大利亚207家制造企业的数据,关注不同的商业环境对于企业绩效影响的有效性,研究发现:充满竞争活力的商业动态环境加强了产品创新对企业绩效的影响。Bekaert et al.[16]收集了全球96个国家1980―2006年间的要素生产率数据,结果表明金融生态环境对要素生产率增长的永久性影响比对资本增长的影响更显著,而这种影响归因于金融开放在股票市场和银行部门发展中的所起的作用。谭利等[17]从外部制度环境的角度出发,以2003―2011年A股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为样本,采用投资对投资机会的敏感性来度量企业的投资效率,探究制度环境中各个指标对公司治理与投资效率两者关系的影响。研究表明:公司所在地政府干预程度越低和金融市场化程度越高,公司治理对投资效率的影响就会越显著。

通过以上文献的梳理可以发现,由于研究方法、样本选择、变量的差异,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之间存在着正相关、负相关、不相关或者不确定的多样化关系,即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之间的关系不是简单的相关与否,即存在着制约二者之间关系的权变变量或者调节变量。而基于前文的分析,制度环境的调节作用表现为良好的制度环境有助于企业践行社会责任,进而对企业绩效产生积极作用。同时,当前相关研究对国资国企的关注不多,而国资国企在基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所决定的制度环境中又有着与其他性质企业所不同的特性。因此,本文以此为切入点,选择国资委下属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对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环境与绩效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检验。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的关系

社会影响假说认为,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水平越高,越能满足各类利益相关者需求,公司的社会声誉就越好,对企业绩效将有正的影响,但相反,如果不能满足各种利益相关方的期望,将产生市场恐惧,并最终失去赢利机会,进而对企业绩效产生消极影响。而如何降低利益相关者对于市场的恐慌度,则需要企业借助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进行印象管理,达到减少信息不对称和增加投资者对企业了解的目的,最终减少投资者对企业未来发展前景的不确定性,降低投资风险,从而降低资本成本,提高企业绩效。这也正好验证了社会投资理论关于社会责任是一种社会投资的观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并非完全因为它们喜欢做这些事情,而是通过向社会投资,促进企业的知识转移和共享,获取资源,减少交易成本,畅通交易渠道,借助各方面条件与利益相关者结成良好的社会关系,增进企业的利益。

然而,权衡假说理论从资源有限性的角度出发,坚持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之间是负相关的。代表人物弗里德曼认为,企业与利益相关者始终保持一种动态博弈的关系,企业权衡利弊后所做出的满足利益相关者期望的决定,是企业基于资源合理分配原则在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权衡分配的结果,因此,企业不可能做到满足每一个利益相关者的期望。平衡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对于企业维护内部均衡显得尤为重要,过多承担社会责任,必将影响企业利润分配,进而对股东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企业赖以生存的主要Y金渠道将难以维系,最终结果是企业内外部利益博弈失衡,打破企业平稳的运营环境。三重底线理论同样认为利益分配均衡对于企业维持内外部和谐很重要。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尽可能地满足股东期望固然重要,但是企业运行面临着经济、环境、社会三条底线,这是制约企业发展的客观因素。如果企业过度履行社会责任,也会制约企业经济价值的发挥,难以达成利润最大化和对股东负责的基本目标。

管理者机会主义假说认为,如果企业管理者所获的利益是与企业当前市值息息相关的话,管理者会为了追求个人的利益而影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如果企业出现经营不善的情况,管理者会通过各种手段来掩盖在企业管理过程中的过失,承担更多的企业社会责任就是其中的一种方式,所以会出现企业绩效不佳的情况下企业反而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以改善企业绩效不佳的状况[18]。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1a和假设1b。

假设1a: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提高绩效。

假设1b: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利于提高绩效。

(二)制度环境与企业绩效的关系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交易成本是影响资源配置的重要因素。从市场微观结构出发,企业交易成本可以进一步分为由市场结构决定的交易成本、企业组织内部契约决定的交易成本(成本)以及企业作为市场的参与者被管制者施加的额外成本(寻租成本)。对于国资国企,政府是企业资源配置者的主要角色,这时企业的交易成本可能主要体现为寻租成本。企业所处地区治理环境对交易成本有显著影响,减少政府干预、改善政府服务、加强法律保护均有利于减少企业非生产性支出,而且在经济转型过程中,随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利益的重新分配,地方政府在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指导下,有动力也有能力对企业活动进行干预与调节,从而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效率损失。战略制度观的提出,克服了行业和资源两类观点长期以来缺乏对制度背景的关注,并提出了以新的制度主义为中心的重要见解。随着制度主义的兴起,制度逐渐被量化,并作为影响企业绩效的内生变量。国资国企处于“特殊的经济转型”制度环境中,导致寻租行为的盛行。寻租理论表现为,在政府干预的情况下,人们为了获得个人利益,往往不再通过增加生产、降低成本的方式来增加利润;相反,却把财力、人力用于争取政府的种种优惠。企业为权力寻租付出一定的代价,结果有可能是企业获得的收益小于付出的成本,从而降低公司业绩。企业在向政府寻租的过程中,自身的行为也越来越受到政府的制约和干预[19]。企业所处地区的市场化水平越低,企业受到的政府干预程度就越高。政府向企业伸出的“掠夺之手”,违背了企业经营的自身规律,从而降低了企业绩效。基于此,本文提出假设2。

假设2:良好的制度环境有利于提高企业绩效。

(三)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环境与企业绩效

制度理论认为,研究各类组织行为时有必要从组织与环境关系的角度去发现和解释各类组织现象,在关注环境时不能只考虑技术环境,还必须考虑制度环境,即组织只有将其所处环境中的规范和惯例有效体现在自身形式、结构、内容和活动中,组织才能获得其存在的意义。制度理论的核心研究问题是制度环境与企业社会战略、企业绩效的关系,关于中国企业的相关研究侧重于探讨中国各地区制度环境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和绩效的影响。制度理论引入经济学所催生出的新制度经济学派,指出企业参与社会责任是因为受到来自外界环境所施加的制度压力,即制度环境通过一定的机制向企业施加压力,驱使企业采取具有社会责任的行为,从而约束企业的行为规范,使得企业的行为满足社会预期[20]。当产权保护较弱时,较差的地区制度环境给企业契约签订和执行带来不必要的困难,市场交易成本自然上升。企业所处市场的经济形势差,市场环境不健康或者行业竞争不合理(存在寡头竞争或者缺乏市场竞争),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企业更可能忽视产品质量和安全,同时还会压榨员工和合作伙伴,出现机会主义行为。而厚市场理论的观点与之不谋而合。即当成熟的市场参与者越多,企业选择合作伙伴变得更加自由化,投机空间的缩小有效抑制机会主义,市场交易成本得以降低。政府对经济的过度干预是国资国企面临的最主要制度环境之一,其主要表现就是政府仍然掌握着大量要素资源的控制权与支配权,结果就是政府对经济资源的介入程度较高,进而引发寻租行为。而越是市场化发展进程滞后的地区,政府对经济干预度越强,寻租活动更加频繁使得企业的资源耗费严重,政企利益输送客观上损害企业利益的可能性越大,政府干预下寻租活动盛行的制度环境弱化了企业试图通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向利益相关者传递正面信号进而改善企业绩效的动机[12]。而在政府干预程度较低的区域制度背景下,政府控制的国有上市公司可能会更多地关注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以获得市场的肯定,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程度就可能会更高[13]。世界银行的调查也发现,我国120个不同城市的政府效率及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程度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市场化程度较高、制度环境较好的地区,企业受外部环境压力影响而改善原来不负责任的行为表现,调整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制定企业行为规范,签署新的社会契约,从而承担企业对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承担社会责任可以提高企业声誉、增强品牌忠诚度、提高员工工作效率、降低融资成本,这不是一种简单的利他主义,而是一种“既利他也利己”的双赢机制,可以给企业带来长期的稳定收益,从而实现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发展目标[21]。基于以上论述,本文提出假设3。

假设3:制度环境在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的关系中发挥正向调节作用。

四、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研究以国资委下属上市企业为样本,以2011―2014年为样本区间,并对样本进行筛选,剔除数据缺失的公司,用来保证所有样本的自变量和因变量完整,最终得到266家上市企业共计1 064个样本。其中,财务数据来自锐思数据库和国泰安数据库,制度环境变量根据樊纲等(2016)发表的《中国市场化八年进程报告(2008―2015)》中2014年各省市市场化指数(2015年数据缺失)评分来确定,实证研究使用SPSS 22.0统计软件完成。

(二)变量选择

1.被解变量――企业绩效

以托宾Q值(Tobin's Q)作为被解释变量。托宾Q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詹姆斯・托宾(James Tobin)在 1969 年首次提出。托宾Q比率是一种常用的衡量企业绩效或成长性的市场指标,可以用来反映某一资产的市场价值是否被高估或者低估。托宾Q比率反映的是在一个企业中两种不同价值估计的比值,即企业的市场价值(股权市值+净债务市值)与其资产重置成本(即当前企业资产总额)的比率。

2.解释变量

(1)企业社会责任。本研究参考上交所2008年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中对于每股社会贡献值的定义,同时借鉴张川[19]、陈丽蓉[22]等相关研究中的社会贡献率法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计量的思路,在数据选取中尽量采用现金流量指标,形成本研究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具体计算公式:

企业社会贡献值=每股收益+(销售商品、提供劳得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支付的税费-收到的税费返还+捐赠支出+环保支出+分配股利、利润或尝付利息支付的现金)/平均总资产

(2)制度环境。对中国各地区制度环境的测量起源于学术界关于各地区市场化程度的相关研究,比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是樊纲等人的《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报告》。市场化指数以“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项目来度量政府干预程度,主要由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产品市场的发育程度、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以及市场中介组织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5个方面的23个基础指标构成,比较客观地反映了中国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也是目前国内学术界度量制度环境比较常用的指标[23]。

3.控制变量

从企业规模、盈利能力、经营效率、偿债能力与经营风险四个方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分别选择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增长率、总资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作为控制变量[24-25]。

主要变量及其具体定义见表1。

(三)模型设计

Tobin's Q=β0+β1CSR+β2Size+

β3Growth+β4Tat+β5Lev (1)

Tobin's Q=β0+β1INST+β2Size+

β3Growth+β4Tat+β5Lev (2)

Tobin's Q=β0+β1CSR+β2CSR×INST+β3INST+β4Size+β5Growth+

β6Tat+β7Lev (3)

利用模型1验证假设1,检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正相关或者负相关;利用模型2验证假设2,检验良好的制度环境有利于提高企业绩效;利用模型3验证假设3,考察制度环境在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关系中所起到的作用,只需证明制度环境与社会责任的交乘项(INST×CSR)的系数为正,即可证明制度环境在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的关系中发挥正向调节作用。

五、实证结果及其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从表2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可以看出,同为国资委下属上市公司,企业绩效、企业所履行的社会责任水平以及企业所在地区的制度环境均存在较大差异。

(二)多元回归分析

表3报告了模型1、模型2和模型3的回归结果。

从模型1检验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关系的结果看,CSR的系数为0.664,在1%的水平上显著,因此,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呈显著正相关关系,假设1a成立。从模型2检验制度环境与企业绩效关系的结果看,INST的系数为0.318,在1%的水平上显著,因此,企业所处地区的制度环境与企业绩效呈显著正相关关系,假O2成立。模型3检验制度环境在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关系中所起的作用,企业社会责任与制度环境的交乘项(INST×CSR)的系数为0.038,大于0,且在1%水平上显著,因此,企业所处地区的制度环境在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的正相关关系中发挥正向调节作用,假设3成立。

(三)稳定性检验

为了验证以上结论的稳定性,继续进行如下检验:

1.将代表企业绩效的指标用“净资产收益率(ROE)”替换“托宾Q值”。

2.将代表制度环境的指标“各省市市场化指数评分”用王国刚等[26]所著的《中国地区金融生态环境评价(2013―2014)》中的“各省市制度环境分项得分”替代。

3.将代表企业社会责任指标的“社会贡献值”用利益相关者五模型细分,构建各利益相关者社会责任指标,利用因子分析法计算企业社会责任综合得分,作为社会贡献的替代指标。

稳定性检验的回归结果与前面一致,证明原假设正确,由于篇幅所限,稳定性检验结果未能列示。

六、研究结论与启示

本研究以国资委下属上市公司2011―2014年的数据作为样本,基于地区市场化制度环境的差异,考察制度环境在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的关系中所起的作用。

研究发现:国资委下属上市公司所处地区的制度环境差异比较明显,上市公司的绩效以及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均存在显著差异。而且,公司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以及公司所处地区的制度环境,均与公司绩效呈正相关关系。进一步检验结果表明,公司所处地区的制度环境,在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与公司绩效的正相关关系中发挥正向调节作用,即公司所处地区的制度环境越好,公司社会责任提高绩效的正相关性越显著。

研究启示:加快国有企业去行政化与市场化改革,优化企业生存的制度环境,使其更好地融入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绩效的持续、良性循环中。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董事长傅成玉在2014年夏季达沃斯“变局下的中国商业环境”主题讨论中提出“我们的改革不是要把国有企业搞没,更不是私有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就是市场化和去行政化”。国资委也强调,国有企业改革方向应更加市场化,国有企业既要承担所有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责任,另一方面也要肩负社会责任。国有企业各项体制改革只有适应市场化制度环境发展的需要,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才能更好地提高企业绩效。地处不同省市的企业,其所处地区的市场化进程、政府干预程度、法治水平却相差甚大,极不平衡。因此,可以预期,在一个政府干预程度较低的地区,市场竞争更为充分,在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下,政府控制的上市公司可能会更多地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以获得市场的肯定,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水平更高[13]。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建立良好的关系,从而形成高信任度的社会关系网络。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所衍生出的横向联系、社会网络构成企业合法的战略性资源,能够吸引合作者,方便交易,并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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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不同国家;矿业环境;管理制度1.发达国家矿业环境管理制度状况

美国和日本对矿业环境非常重视,在矿业发展早期就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对矿业环境进行约束,矿业环境管理制度构建非常完善。

美国在19世纪中期制定了《普通采矿法令》并在该法令中对矿业资源进行明确,制定了政策对矿业资源权利进行分配,为后续矿业环境管理体制的构建奠定了基础。日本在同时期也对自身矿山管理制度进行了构建,其《矿业法》在矿产资源所有权指标上对各项授权形式进行划分,由国家作为矿产资源开发的核心,未经获得国家批准的采矿活动不可以进行。

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和日本先后对自身的矿业管理制度进行了完善并在上述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标准化、规范化的矿业环境保护体制,加大了对矿业环境的控制力度。1970年,美国颁布了《国家环境政策法》,开始通过EIA指标对矿山环境进行评价和约束。而70年代末,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要求在矿产开采前各公司要对矿业活动进行评价,出具矿业活动对矿业环境的影响状况评价书。该评价书中内容由公众与政府共同评断和修改,对其中矿业活动进行调整,从而保证矿业环境管理效益。随后美国政府还在矿产环境评价书基础上形成了矿山环境监督检查体制,由联邦政府和州一级选取专业人员完成矿山环境监督检查工作,对严重污染矿产企业进行查处,矿业环境管理控制效果显著提升。而日本在《矿业法》制定中对矿山开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明确阐述,对该内容标准控制体系进行了分析。《矿业法》中117条至120条对矿业环境管理内容进行了细化,要求矿业企业要加大矿区环境保护效益,提升矿区保护控制力度。随后日本在《矿业法》的基础上颁布了《矿产环境保护法》,单独针对矿山环境问题进行了立法,对矿山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环境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有效提升了自身矿业环境管理控制效益。

2.发展中国家矿业环境管理制度状况

巴西、阿根廷在矿业前期发展的过程中没有进行政策控制,发展模式非常粗放,环境破坏现象严重,发展状况受到严重限制。目前巴西和阿根廷虽然已经开始制定权属制度,但是各项矿业管理制度仍没有形成完善的体制,环境保护力度仍处于中下游水平。

巴西、阿根廷在矿业环境管理过程中对大部分矿业资源进行了明确,将矿业资源归属国家所有。上述发展中国家中可以通过矿业权特许制完成矿业活动许可,可以将矿业权进行转让、买卖等。

而在环境保护体制方面,巴西在1983年才开始正式形成矿业环境管理6838号法律,对矿产环境管理体制进行构建。1988年开始对采矿活动权限进行限制。1990年开始制定矿山权体制,对矿业活动进行严格授权并依照环境内容实施矿业活动控制。

3.矿业大国矿业环境管理制度状况

澳大利亚和加拿大是全球矿业大国,矿业生产活动非常频繁,其矿业环境控制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在发展初期对矿业生产活动并没有过多的束缚,没有对矿业资源和环境进行非常好的保护,其初期发展模式较为粗放。这种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生态环境受到影响,导致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的生态建设效益大大折扣,矿业发展和环境之间的问题日益突出。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加大了对矿业环境的重视力度,开始制定相应管理策略和管理制度对矿山环境进行保护、控制和调节。

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在矿业环境管理过程中都对矿业资源所有权进行明确,指出矿业资源为国家所有,企业单位在对矿业资源进行开采时需要先向国家汇报,有关部门经过严格审核后同意开采时才可进行矿业活动。澳大利亚在矿业立法的过程中主要对矿业中的资源和安全进行控制,从以上两个角度对法律体系进行构建,其在矿业管理主要由联邦矿业政策和本州矿业条例共同完成。加拿大在矿业立法过程中与澳大利亚基本一致,两者均建立了等级明确的权属制度。

而在矿业环境管理体制构建的过程中,澳大利亚主要从三个阶级完成矿业环境控制,由三级政府相互配合完成保护工作,加拿大主要由联邦政府和二级部门完成各项矿业环境的控制,通过两者相互配合达到对矿山环境的改善。澳大利亚通过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完成各项矿业环境管理控制,由自身矿业活动发展状况形成了矿山环境管理标准。1974年,澳大利亚在《环境保护法》中明确指出要对矿业环境进行全方位管理,由两级联合部门完成各项矿业问题的联合审批和处理。《1992采矿法》及《1979环境规划和评估法》依照各区域具体矿业状况形成对应管理控制体系,与区域环境高度贴合,矿业环境管理质量大幅提升。加拿大在矿业环境管理的过程中也在上述模式上进行了制度建设,通过省级矿山管理模式,由省级部分分别管理自身矿业环境状况,达到分层次管理控制,管理责任体制明确。

4.总结

不同国家存在不同的矿业环境管理体制,存在不同的矿业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当前发达国家在矿业环境控制的过程中内容建设较为完善,而发展中国家仍处于矿山环境控制阶段,还没有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的控制及保护体制,矿业环境管理制度仍需不断完善。只有在形成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矿业环境管理制度后,各项矿业活动才能够与环境发展相一致,从而加速矿业发展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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