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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监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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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监测制度

视力监测制度范文第1篇

本文针对职业卫生检测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一整套严格、完整的安全规章制度及实验室安全工作实施要求,旨在为实验室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实验环境。

关键词:

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职业卫生

职业卫生检测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规范性不仅关系到实验人员的人身安全,也是实验室高效运转的必要保障。随着职业卫生检测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中暴露出了诸多如规章制度不完善、安全设施不齐全、实验室工作人员安全意识不强等问题。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刻不容缓,应尽早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1职业卫生实验室管理要求

①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布局合理、整齐有序。②应健全安全操作规程,水、电、气管线路布局应符合安全要求,实验室应具备防尘防毒设施。③应配备防火、防污染、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

2职业卫生实验室检测工作中的安全实施要求

①实验室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完整的实验室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应包括:建立实验室卫生环境秩序、日常工作安全管理、化学药品安全管理要求、实验室仪器使用管理制度、压力气瓶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②实验室卫生环境秩序。实验室应与办公场所独立分置,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需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实验室物品应按固定位置摆放整齐,实验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和实验用具,离开实验室前应检查水电气门窗和仪器是否正确关闭。③日常工作安全管理。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应包括用电安全、防火防爆、防中毒及防烫伤灼伤、防腐蚀等。实验室中仪器设备应符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大功率实验设备(如原子吸收、马弗炉、烘箱、微波消解设备等)应用专用电线,防止超负荷用电着火。新购仪器应由专门人员进行调试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长时间搁置的仪器在重新启用前应检查其绝缘情况,如有破损修理后方可使用。实验室应配备灭火器材、急救箱以及个人防护用品。可燃气体查漏应使用肥皂水,易燃液体使用应远离火源。实验过程要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尽量避免化学中毒事故的发生。样品准备间、分析室应有通风排气装置,实验区域应配备喷淋洗眼器等应急设施,并安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实验室人员应了解常用有毒物质的摄入途径、中毒症状以及急救办法。尽量采用低毒试剂代替高度试剂,使用挥发性试剂时应打开通风设施,并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④化学药品安全管理要求。实验室中标准样品、试剂及溶液应有明晰标签。化学药品应分类陈列整齐,放置有序、避光防潮、通风干燥。易燃易挥发易腐蚀品种应单独储存。称取试剂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用后盖好,不得使用过期或变质试剂。易燃易爆试剂应贮存于铁柜中,柜顶应有通风设备。⑤实验室仪器使用管理制度。实验室人员应严格按照仪器说明书、作业指导书及仪器操作规程合理操作。实验室所使用的仪器、容器应符合标准要求,保证准确可靠,凡计量器具须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方可使用。仪器设备领用时要认真填写仪器领用登记表,并检查仪器性能是否正常,归还仪器时要保持仪器外观清洁,性能正常。⑥压力气瓶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压力气瓶必须存放于通风阴凉干燥、隔绝明火、远离热源的房间内并分类存放,使用时需直立放置并加装固定环,可燃气瓶不得进入实验楼内。充装有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气体的气瓶(氢气、氧气)不能共同存放,也不能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混合存放。气瓶及减压器应定期进行耐压试验和气密性实验。排放余气时要打开门窗,让空气充分流通,防止窒息。⑦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制度。实验室需按规定设置收集容器,随时分类收集、分别储存各种废液、固体废弃物。废液、废固收集器应无破损且不会被腐蚀,容器本体及存放点需贴危险标志、警示牌。实验室强酸强碱需经稀释、中和处理后放入废液收集器中。有毒、剧、不相容化学品的废弃物要单独存放,且有相应的安全标签(化学品名、紧急处理方法、联系人等),不可与其他废弃物混放,以免发生反应产生危险。废液收集后统一处理,联系有废液处理资质的厂家集中回收。

3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实验室发生火灾时,工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灭火措施,防止火势蔓延。若火势较猛应选择适当的灭火器进行灭火,视火情拨打“119”报警求救,并到明显位置引导消防车。实验室发生中毒要立即送医院治疗,不得延误。实验室发生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开关,若距离较远可用干燥的木棍或者竹竿挑开触电者身上的电线,并立即联系医院急救。实验室发生强酸、强碱灼伤应用大量流动水清洗,再分别用低浓度的弱酸或者弱碱进行中和并进行进一步处理。

4结语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明确人员管理职责,树立人员的安全环保意识,培养规范操作技能,并采取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和保护设施,建立紧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加强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对于职业病检测工作的顺利开展乃至全社会的稳定和谐都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鲍敏秦,张原,张双才.高校化学实验室安全问题及管理对策探究[J].实验技术与管理,2012,(01):188-191.

[2]职业卫生评价与检测[S].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和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组织编写,2013,9.

视力监测制度范文第2篇

近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决定建立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制度,并在2006年实现全国范围内市、省、中央三级劳动保障部门对登记失业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情况的信息监测,为各级政府的宏观决策提供支持。

据悉,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登记失业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自然和社会属性及其结构分布、登记失业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前的就业状态、登记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有关情况、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情况、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缴费和享受待遇情况及登记失业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之间的关联情况等。

劳动保障部要求,各地级城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将辖区内登记的失业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原始信息,按月转入本市统一的劳动保障数据中心交换区,并上传到省级劳动保障数据中心。各省级劳动保障数据中心将辖区内各市上传的原始信息在省级交换区合并,并按月上传到部数据中心,同时追加到省级数据中心决策区,形成省级监测数据库。劳动保障部按月将各省数据中心上传的原始信息在交换区合并,并追加到决策区,建立全国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数据库。

视力监测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食品质量与安全 监管 问题 对策

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保持和提高健康水平是提高人类福利的基本要求,而食品安全则是健康的基础。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持续!较高速的发展,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己经不容忽视的。寻求如何解决我国食品质量与安全问题的对策与措施是当前形势下我们亟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现状分析

1、现行监管措施与监管对象现状不相适应

大多数获证企业规模小,生产力水平不高,管理水平低,对食品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意识不强,大部分企业没有形成合法生产的理念,产品检验能力较差,能有效实施产品质量全过程控制的企业少,对原辅材料和产品生产过程的把关意识有所加强,但实施有待加强。前在证后监管工作中监管职能部门基本是根据国家的总体方针政策,套用国家的宏观措施或自行寻找措施开展证后监管工作。没有针对所监管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和形成与本省或本市获证企业相适应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和方法。监管中出现:监管不当、监管不力的问题。

2、我国食品的多种供应渠道和市场形式使得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难度增加

第一类,生鲜食品和食品原料市场。这些食品原料供应以散布城乡的集贸市场为主,少量在超市销售。其质量基本取决于农业生产管理,其流通也较混乱,质量监督管理难以到位。

第二类,主食市场。这些产品除多由家庭制作外,基本以饭店加工供应为主,少量在超市出售。从目前情况看,制作主食类食品的原料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面粉中添加剂超标、大米过量使用增光剂等,给原料加工生产领域的监管提出了新课题。

第三类,副食品市场。由于副食品种类多、生产工艺差异大、产品发展变化快、利润相对高,客观上形成的造假空间也较大再加上不断更新的品种各异化、包装多样化等情况增加了群众鉴别食品质量的难度,所以在这个领域发生的假冒伪劣及质量问题较多,约占食品质量问题的60%以上。

3、食品安全信息体系的缺失,形成监管和服务的空白

食品安全信息体系包括的系统食品安全信息收集与分析系统、跟踪系统、风险预警系统、信息系统和信息咨询服务系统。除了互联网上的公共信息外没有建立起国家局和省、市、县(区)的支持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信息平台,造成信息的不平衡,获证企业基本情况的掌握基层得不到现场核查或许可证部门的信息支持,还重复地通过调查辖区企业获取信息,不仅影响了监管的有效性,还往往信息不全,导致监管空白二是信息收集能力较差,不能有效地利用国家局提供的信息,不能有效地收集本地区有关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信息。尤其是基层收集的信息大部分仅限于对获证企业的基本信息,如生产地及证书等基本情况,对获证企业持续保证食品安全的能力方面的信息几乎空白。无法利用信息实现有效的监管,更谈不上为食品安全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4、经济实力的影响

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所能投入的水平,取决于国家的经济实力,在特定历史时期,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功能只能达到一个社会经济所能支撑的高度。也就是说,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中,资金、人力资源、技术、设备、信息情报等等资源的投入都取决于地区的经济实力。云南由于经济、科技基础薄弱,目前的经济和科技显然需要进一步发展。

二、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水平的对策

1、加强食品质量与安全的科学研究工作

只有做好食品质量与安全的科学研究工作,才能发现现有饮食习惯和食品生产中存在的食品质量与安全问题,才能在技术上生产出质量更高、更安全的产品,才能不断满足我国人民对饮食健康的需要,也才能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食品质量与安全工作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怎样处理食品质量与安全出现的新问题、怎样去除食品质量与安全隐患、怎样利用科学技术保证食品质量与安全、怎样饮食最有利于健康等等,都需要不断地进行科学研究。

2、建立有效机制,发挥消费者作用,促进消费者健康、理性消费

消费者在证后监管和食品生产经营运行过程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它不仅能对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起到监督作用,对优质产品的形成乃至整个企业的发展起到强大的推动作用,甚至还关系到整个食品行业的进步与发展。一切蒙蔽,误导和欺骗的手段都是危险的,不仅给消费者带来身体健康和经济方面损失,而且造成政府监管信誉的散失,食品产品,企业和生产者被市场淘汰的结局。为此我们必须建立起有效的机制,正确引导消费者提高食品安全,掌握科学的食品知识,促进消费者健康、理性消费。一是要建立宣传教育机制。利用社区、高校和媒体等资源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二是建立政府职能部门与消费者联运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社区活动!解决消费者投诉或者专业人士对典型食品安全投诉案例的讲解和分析来提高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3、建立预防食品违法犯罪的质量与安全意识

所谓建立预防食品违法犯罪的质量与安全意识,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要继续加强对食品质量与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使食品质量与安全违法犯罪得不偿失; 二是要建立食品从业人员的信用制度,只有真诚守法的从业人员才有可能进行食品生产。在发达国家,对于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商家处罚相当严厉,除要求立刻停业待查以外,还将伴随高额的罚款,而罚款额度之高足以使其关门倒闭,这样立法的目的就让商家清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结果是得不偿失的。过去,我国对食品质量与安全违法人员的处置并不严厉,不法商贩和生产者为了自身利益,可以完全不顾消费者健康赚黑心钱,并屡禁不止。究其原因,就是违法成本太低。为了杜绝这种明知故犯的食品质量与安全问题,必须大幅度提高其违法成本,要让违法者倾家荡产、无利可图。同时,要建立食品从业人员信用制度,对食品质量与安全的问题采取“零容忍”态度,对出现质量与安全的食品从业人员,一辈子都不能再从事食品方面的工作。

结语: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政策法规的不断建立健全,将科学发展观贯彻到看待和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中,将食品安全问题作为食品界实现和谐社会的第一要务,不断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用科学的发展观看待食品安全问题,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监管系统整体的提高也必将促进食品企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参考文献:

视力监测制度范文第4篇

为了加强本市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管理,保障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使用效能,做好控制地面沉降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系指为取得地面沉降监测、研究数据而由国家投资建造的下列设施:

(一)用于土层形变监测的基岩标、分层标和水准点等测量标志;

(二)用于地下水动态监测的长期观测井(孔)和孔隙水压力测头孔等设施;

(三)为保护以上标志和设施而建造的房屋、防护栏等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地质矿产局(以下简称市地矿局)负责本市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管理工作,对本市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规划、建造、使用和保护进行管理、监督。其中涉及永久性测量标志规划、拆除和报废的,还应当接受**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测绘办)的行业管理。

市规划、房地、公用、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职责)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负有保护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责任。

第六条(规划)

布设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由市地矿局将布设方案报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并按规定到市规划、房地部门办理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实施。布设永久性测量标志,还应当经市测绘办批准。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布设方案应当符合城市规划,避免重复规划布点,减少对设施所在地的市容交通和生产生活的影响。

第七条(建设用地)

新建、改建、扩建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划拨国有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第八条(设计、施工和验收)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设计、施工,由市地矿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按照规定的专业设计标准进行。工程竣工后,须经市地矿局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九条(拆除和迁建)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面沉降监测设施造成影响。确因建设需要须拆除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地矿局的同意,并落实迁建用地,承担迁建的全部费用后方准拆除。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还应当经市测绘办批准。

第十条(报废)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因长期使用自然损坏,无法再利用的,市地矿局应当经市建委批准后,按规定予以报废。其中报废永久性测量标志,还应当经市测绘办批准。

第十一条(养护)

市地矿局应当建立和健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养护制度,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市地矿局可以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为养护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并与之签订委托养护的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保护范围)

市地矿局应当划定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具体保护范围,并报市建委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禁止行为)

禁止下列危害、破坏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行为:

(一)进入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所在房屋及防护栏等建筑物、构筑物内进行影响监测工作的活动;

(二)拆除、损坏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及其建筑物、构筑物;

(三)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周围或者地下进行有损监测设施的工程作业;

(四)在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周围设置有碍监测的障碍物;

(五)危害、破坏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奖励)

对贯彻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地矿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处罚)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尚未损坏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市地矿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地面沉降监测设施毁损的,市地矿局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对单位处以3000元至2万元、对个人处以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前款所列行为涉及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由市测绘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处罚程序)

市地矿局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务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七条(复议与诉讼)

当事人对市地矿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视力监测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房屋建筑 施工质量 现状 对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TU7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5-0210-0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正在不断的完善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地提高,同时人们对于生活的质量水平也有了比较严格的要求,对于人们来说,“衣食住行”中的居住质量就关系到房屋建造的施工质量,是极为重要的,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只有在施工的质量上进行严格的监督,才能够保证房屋构造的安全性。因此,当前对房屋建筑施工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是极其重要的,因为它为人们的生命安全做出了保障,同时又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一、 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监督的发展现状

(一)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不够完善

房屋建筑施工监督是我国建筑行业的一大重点,需要对其进行重点监督与检查,不断完善监督体系。但目前我国在房屋建筑施工管理中仍存在着较多的问题,房屋施工质量监督体系不够完善,我国在房屋建筑方面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评判标准,在发生施工质量问题时,惩罚的力度又不够,使得责任人没有从根本上受到惩戒。同时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的评估水平较低,有时不能全面的评估一个建筑的优劣,我国房屋建筑行业发展较晚,所以相应的检查评估不是很完善。房屋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质量监督运行存在着监管分配、技术审核等问题,有些在施工过程中责任的分配不明,技术水平达不到要求等,这些都对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监督的发展具有阻碍作用。

(二)房屋建筑施工人员的素质较低

在房屋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在房屋建筑施工时,需要应用到关于建筑技术、人员管理及经济方面的内容,所以对施工人员的素质也要有着严格的要求,综合提高施工人员的素质,对于房屋建筑的施工水平都有着积极影响。但就目前的建筑发展状况来看,我国的房屋建筑施工人员有许多不具备这种素质,“放下镰刀,拿起瓦刀”的工人很多,他们对于建筑方面缺乏深入的了解,导致对于房屋建筑的准确性造成了影响。对于管理的人员来说,相应的管理方面的知识缺陷,不能满足岗位的要求;也就造成的房屋建筑施工的监督部分也存在着缺陷。因此对于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监督的施工人员应该进行综合素质提高的教育,增强其专业能力,为房屋建筑施工的顺利发展奠定基础。

(三)房屋建筑施工的监督力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房屋建筑施工时,监督是最为重要的一环,监督对于房屋的质量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的。同时房屋监督也受人力、物力及财力的影响,监督部门在对房屋施工进行监督时不可能步步到位。并且在进行当前的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监督工作时,建筑施工的监督机构容易受到企业的蒙蔽。而从施工企业的短期自身利益出发,有的施工企业违反建筑施工的要求,为建筑房屋的质量埋下了隐患。

(四)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有待完善

建立健全的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监管制度对于房屋建筑行业的发展是极为重要的,所以要对对房屋建筑施工实行直接有效的管理。在我国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监管制度的建立方面存在着大量的不足与弊端。首先,房屋建筑施工的监理人员数量安排就不能满足施工监理制度的构成。房屋建筑施工单位内部的监督管理管理者应该由施工的总负责人来担任,其下的成员可以由技术人员与质检人员组成,综合对房屋建筑的施工进行质量上的监管。而健全房屋建筑施工的监理制度,对房屋建筑施工的工作进行有效合理的展开,对监理人员进行严格规范要求,通过这种方式提高其管理监督水平,从而对房屋建筑行业的发展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二、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应对策略

(一)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的监督体系

为了保证房屋建筑施工的安全性,就必须对房屋建筑施工监管体系进行完善与健全,落实好施工工作人员工作的具体进度,组织相应的监管部门,并且让施工监管部门进入到施工现场,对现场的施工环境及施工材料进行详细的观察与了解,并且进行记录与分析,避免日后出现施工质量问题。并且从管理者的领导角度出发,安排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建筑施工进行检测与控制,发现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时采取及时有效的处理方案。同时国家的质检部门也应该加强对房屋建筑施工的管理与要求,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起到严格规范的作用。

(二)提高监督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由于房屋建筑施工的进行过程中离不开监管人员的监督管理,所以对于监督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是有着必要性的。这个综合素质包含专业方面的知识与自身道德方面的修养。首先,对于专业能力的提高。例如:定期为工作人员组织专业技能的培训与学习,提高工作人员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其次,对于施工人员的道德素质提高。例如:可以定期对其进行思想方面的教育与学习,请一些教育的专家进行道德方面的讲座,提高工作人员的道德素质水平。

(三)严格执行房屋施工质量标准

在房屋建筑施工时,必须严格规范施工质量的合格标准,同时让施工质量监理人员明白其重要性,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用严格的监督管理标准来要求房屋建筑施工,面对房屋建筑施工中不规范、不符合的行为都要严格处理,避免出现偷工减料的现象;同时防止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进行时因经济利益而对质量水平进行忽视行为,对房屋建筑施工的质量产生消极的影响,保证房屋建筑施工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四)健全房屋建筑施工监督管理制度

在房屋建筑施工中,一个健全的、完善的监管体系是非常重要的,需要国家对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严格的执行国家的房屋施工建筑规范,在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合法的施工,并且相关的责任明确,落实好、分配好,有利于提高房屋建筑施工的技术水平与专业能力,同时又要降低出现质量风险的概率,才能保证房屋建筑施工的质量与安全。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目前房屋建筑施工在我国建筑行业的地位越来越受重视,而房屋建筑施工的基础在于质量的保证。对于目前来说,我国的房屋建筑施工总体水平仍然提高,存在的问题还很多。因此,为了保证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能够顺利运行,必须健全我国的质量监管体系与管理制度,必须提高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与技术水平,还要普及安全知识,法律意识,从而才能保证我国居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推动我国房屋建筑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谭韦斌.浅谈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监理的现状及对策[J].四川水泥,2015(7):178-178.

[2]曹成功.浅谈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监理的现状及对策[J].门窗,2015(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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