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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王海打假 消费者
一、王海打假的历程
王海打假始于1995年,当时22岁的王海陪弟弟来北京考试,在一家小书店无意间翻阅到一本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书,从中发现了当时鲜为人知的第49条款:消费者在买到假货后可以要求销售者以一赔二。从此,“打假”“维权”和这个叫王海的年轻人紧密联系在一起,并成为了当代中国的特色词语。十几年来,他继续着“打假”事业:
1995年,王海两次从天津伊势丹有限公司购买索尼无绳电话机5部,每部单价2920元,共计人民币14600元。王海经咨询香港(索尼)北京分公司,得知该商品在中国大陆未开展销售业务,同时了解到该无绳电话均系“水货”,且无邮电部入网许可证,属于国家禁止销售、使用的不合格产品。1997年1月14日,王海向天津伊势丹有限公司要求双倍返还价款遭拒绝后,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书并最后取得胜诉。
1995年12月,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宣布设立“消费者打假奖”,并且奖励王海5000元。
1996年开始在全国各地进行打假索赔。
1996年底,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成立,王海任执行董事。他的第一单生意是帮广东爱得乐集团公司打假,王海奔走10多个城市,帮“爱得乐”取缔了40多个售假窝点。
“王海打假”是一个备受争议的现象,有人称他为“打假英雄”,认为他的行为实为文明之举,他以消费者和社会整体利益为义,其打假行为有助于职业道德的建设和社会风气的净化,提高经营者的消费者意识,促进经营者真正重视消费者、将消费者当作上帝。也有人说,王海是刁民,其知假买假的行为是一种不道德的、不正当的行为,而且从本质上来说,王海并不能算作消费者,打假是执法部门的事,只有执法部门拥有执法权,而公民个人――王海则无此权利。打假不能成为一种与生产和销售商品一样的商业行为。
王海现象的争议实质在于,当消费者知道其将购买的商品是假货而仍然决定购买,并且其购买的目的在于以假货为据进行索赔时,他是否还是消费者。对比本文将深入分析消费者的概念。
二、从王海打假看消费者的界定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从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规定的消费者具有以下特征:
1.实施消费行为的目的具有特定性,必须是为了生活而消费,即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进行的消费。经济学中,消费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仅仅是生活消费。
2.消费主体特定:生活消费包括两个方面:个人消费和单位消费(集体消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只限于个人消费,而不包括单位消费。
3.消费行为的客体包括用于生活的商品和服务。
从以上分析,王海知假买假并以索赔为目的,按照传统的消费者定义,王海并不属于消费者的范畴。但是,有学者认为,消费者的主体身份是在经营者向社会公众的不特定人公开销售的长河中形成的,而不是根据消费者事后将购买的商品用于什么用途而确定的,即不能够用反推的方法将以后发生的事实用以推定此前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行为的性质。如允许反推,则经营者均可以购买者不是消费者为理由而拒绝承担法律责任。比如,如果消费者购买某一商品是为了将其作为礼物送与他人而非自己消费,那他是否就不是消费者呢?也有学者认为:以打假为业的王海是不是消费者,无论答案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都是一个悖论:如果判决王海式是消费者,他就可以退还假货获得双倍的赔偿,他就不可能自己去消费这些假货;如果判决王海不是消费者,他就只好自己消费这些冒牌货,他就成了不折不扣的消费者。
但是,从现实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将消费者的概念中的“为生活消费”抛弃,承认王海等人知假买假并追求双倍赔偿的行为是消费行为,短期内确实有助于消除假货、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这样做无异于赋予所有社会上的不特定个人以“次执法权”,任何人都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打击造假售假的商业行为,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和法院类似案件的积压,人们为了经济利益而争相购买价格昂贵的假货以获得格外的金钱利益,至此,原本对消费者的一种保护也就成为了众人谋取不当利益的手段。因此,王海的以购假来打假的行为不应界定为消费行为,王海并不是真正的消费者。
三、我国消费者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王海现象从本质上来讲,透露出来的是我国消费者保护的不完善,维权无门、维权不畅。而且,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我国的一些伪劣产品已经“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如果不予以严厉打击,势必将损害我国的国际声誉,不利于我国的对外经济发展。以上问题,反映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三方面的不足,应当予以完善:
1.法制不健全,法律宣传的力度不够:消费者在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时往往忍气吞声,自愿承受了在消费过程中的不利后果,而不是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体现出我国目前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还不够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维权意识淡薄。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举证困难。故而应该确立体现保护弱者、倾向于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制度。并且加强对经营者义务和责任的具体化。
2.执法不严:行政机关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直接执行者,而执法力度不够、范围不广、执行不严往往导致了制假、售假者有“东山再起”的机会,为了获取巨额的利润,他们再次铤而走险。因此,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有关机关应该加打击的力度,使制假、售假者不敢再次违法,充分发挥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切实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3.维权途径不通:王海之所以自己打假究其原因固然有除了诉讼外其他途径效率更低的原因。如果消费者能与有关执法机关进行有效的沟通,相信消费者的维权道路将更加通畅。因此,应增添、完善消费者与维权组织、执法机关的沟通渠道。
关键词:个人信用体系 建设 规范 思考
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的必要条件。建立起我国较为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进而规范并促进社会经济活动,是一项社会、经济意义深远而且关系到管理体制创新、政府职能转变、法制建设规范等方面规模浩大的系统工程。既要克服传统体制的巨大惯性,又要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一体化的要求,其复杂性和艰巨性都是空前的。
从全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来看,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有了一定的进展,但也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
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
信息收集缺乏法律支持
我国还没有健全的全国性的有关征信的法律法规。这就使我国的个人征信业面临尴尬和困境:一方面,缺乏相关法律的支持,导致信用数据征集困难;另一方面,对消费者数据的征集是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由于没有法律对消费者的信用数据加以区分,难免面临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尴尬。根据西方国家的经验,对消费者数据的征集是在法定程序下进行的,并事先征得本人的同意。而我国目前的做法则是,信用机构从中介人(主要是银行)那里获得消费者的信息,作为信息所有者的消费者本人却不知晓,以致于涉及侵犯个人隐私。
尚未树立现代信用意识
在我国传统的信用文化中,人们并没有将信用看作是一种商品,而仅仅把信用作为一种观念用道德去约束。一个人不讲信用,只会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经济利益并没受到太大损失。因此,失信的收益远远大于其成本,以致于造成整个社会信用缺失。特别是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社会信用意识并没有随之建立,因而缺乏对失信的惩戒机制,将造成全社会严重的信用危机。
信用数据征集成本较高
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生产关系日益复杂,作为经济主体的个人参与经济生活和社会活动的程度越来越深、范围越来越广,从而其信用信息广泛散落在各个部门机构。一个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必须以将散落在各个部门的信息收集起来为前提。而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个人征信数据分散,开放程度很低,个人信用评估公司难以获得,从而难以建立起一个完善的个人信息数据库。在我国这样一个信用意识低下、信用数据分散的国家,由市场来操纵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不可避免会遇到困难,这就产生了政府支持的要求。而上海、深圳、北京等地信用体系建立的背后也有政府的介入。但在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和专门的执法机构的情况下,政府的介入将是一种盲目的行为,必将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那些与政府关系密切的信用中介机构将从中受益,从而形成事实上的不公平竞争。
另外,对个人信用数据的征信过程中,实行有偿征信的费用非常高,尤其是前期,征信任务艰巨,数据库的建设都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属于一种投资期长、前期投入高的行业,这对于没有足够实力的民营征信公司来说,很可能会不堪重负。此外,从所有权角度看,个人信用数据应属于消费者个人所有,但如果实行有偿征信,当消费者需要信息时却应该是信用公司将信息有偿销售给消费者,作为中介机构的商业银行等部门获得了收入,作为所有者的个人却付出代价。
信用中介机构整体水平不高
由于缺乏现代信用意识,人们并没有将信用看作是商品,因而信用服务行业的社会需求不足,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十分有限,普遍缺乏使用信用产品的意识,从而使得信用中介机构因缺乏市场而难以发展起来;从信用服务的供给来看,国内有实力提供高质量信用产品的机构还很少,市场规模很小,经营分散,行业整体水平不高,市场基本处于无序状态,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从而难于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信用报告。而这势必会影响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
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议
我国正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信用是市场经济得以运行最起码的基础。因此,大力培育社会信用观念和意识,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立市场经济秩序时不可忽视的一项重要任务。
整合个人信息资源
我国涉及到个人信用信息资源的部门较多,有银行、证券、保险、社保、公安、工商、民政和社会共同事业等部门、行业,这就需要建立一个互通有无的个人信息收集平台,此项工作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即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建立个人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凡涉及到个人信息资源或需要利用个人信用数据的部门、单位均可作为个人信用中介的成员单位,实行资源搜集和享用互补,会员之间免费服务,数据免费采集,会员以外单位按照市场运作,全部采取有偿服务,且依据其服务的项目难易程度以及次数多少、金额大小等,以确定其服务价格的高低。
个人信用评估准确与否,直接影响个人信用体系建立成败,也是衡量一家征信机构运作好坏的一条重要标准,所以科学建立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十分重要。它要求首先评估数据面要广,既要有个人日常活动数据,如个人、家庭消费、资产、工资、住房、银行往来等,也要有突发性事件数据,如透支、借贷、捐赠、违规等。
其次是评估内容要全,除了能用数据反映个人信用状况外,还应包括个人品德,能力以及曾经有过的奖励和处罚等,有利的和不良的信息都纳入其中。可以设计个人信用状况的可操作指标如下:自然情况:学历,年龄,健康情况,其他(家庭构成,户口)。道德情况:社会道德(公检法个人记录等);信用道德(历史还款记录,公共事业付费记录,电信付费记录等)。收入情况工作收入,其他稳定收入(如赡养费、抚养费等),其他家庭成员收入。资产/负债情况:资产(当量总资产);负债(当量总负债)等指标全方位地完善个人信用数据库。
第三是评估方法要科学,既要导入数据测算,设计一套较为准确反映个人信用的计算模型,也要有专家论证分析个人信用报告,全面、仔细、准确、科学地测算个人信用评估的结果。
第四是评估的程序与方法要可比,全国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各家信用中介机构最终计算的结果,要有一个相对比较一致的报告。
建立个人信用法制体系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建立《征信数据采集法》、《信用信息披露法》,并以此为个人信用的核心法律,逐步规范地方性信用法规和制度;完善《商业银行法》、《合同法》等个人信用的法规条款,充实其个人信用的内容。同时,建立《个人消费法》、《个人借贷法》、《消费信用保护法》和《信用卡法》等,从程序到行为上作出个人信用的规范。做到宏观上保护依法合规有效、有序的市场竞争,微观上保护好个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设立专门的信用消费者保护部门,为消费者维权。目前我国普通消费者的维权机构是消费者协会,但对于专业性较强、技术性较高的金融消费来说,消费者协会并不一定能为信用消费者维权。虽然银监会负有监管我国银行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但却没有开辟一个专门为消费者维权的部门。
而在美国,所有的信用管理机构都设有消费者保护部门和专门负责消费者事务的专家和人员,这点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建立相应的教育培训体系
在我国,由于大部分消费者金融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有限性,一些消费者在信用消费中即使权益受到侵犯也不知道,更谈不上维护自己的权益;还有些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即使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也不愿或不敢去投诉金融机构。在美国,许多信用监管机构都开展了消费者培训项目。如存款保险公司建立了smart-money 成人培训项目,专门针对金融知识欠缺的成人,提高其理财技能,使其与金融机构建立良好关系。因此,我国政府和银监会应加大教育培训经费投资,加强公众的金融知识。
建立有效的惩罚机制
个人信用意识的培育,必须是具备两个大环境前提:
一方面,让守信者方方面面一路绿灯,受人敬重,而失信者处处碰壁,无路可走。一旦有了不良信用记录,人人都对其敬而远之,感受到在经济活动中处处被动和步步难行,让其付出比金钱还大的代价。
另一方面,凡涉及到个人信用的一举一动都被记录在案,信用好坏统统录入征信中介机构的数据库中,咨询方可以随时随处咨询调阅任何一个人的信用资料,信用好坏一目了然。只要我们经常提醒或告诫每一个人诚信为本,倡导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理念,我国个人信用意识就会逐渐地浓厚起来。
惩罚机制是个人信用体系建立中的重要一环。通过建立惩罚机制可以杜绝大多数商业欺诈和不良动机的投机行为,一个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惩罚机制能否正常运转决定了一国的市场信用交易方式能否走向成熟,执行机构的作用是将被判定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责任人和处罚意见公告给某一行业的全体成员,让他们根据处罚通知一致拒绝同被处罚者进行交易,一旦该责任人的个人信用调查报告中出现该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它将在相对较长时间内不能消除,使之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取得工商注册、银行贷款、信贷消费服务、个人信用卡等。
规范个人信用行业管理
在构建个人信用体系的初始阶段,就应十分注重行业的规范运作,应切实做到依法合规运行,建立和健全行业外部监管和内部自律管理,内外监管。作为涉及到个人信用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如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司法部门等,都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个人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展开经常性地监管,对非法或违法机构作出调整或予以取缔。作为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也应建立自律性的行业协会,避免无序、无效和违规、违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定行业公约,加强行业合作,不断提高个人信用服务质量和水平,真正形成个人信用行业“诚信为先”的经营理念。监管机构应协调金融机构与信用消费者的关系,使消费者与金融机构能够得到较好的沟通。如美国的信用监管机构很多针对信用消费者的项目都是和金融机构一起合作开展的,一方面这可以增进公众对金融知识和金融机构的了解,更重要的在于,这还可以增加公众和金融机构交流的机会。
参考文献:
6月27日,京东商城电子发票系统正式上线,北京地区购买图书、音像商品的个人消费者在完成订单后,可以选择开具电子发票。此前,京东的相关技术系统与北京市国税局的发票管理系统实现了对接,消费者可在北京市国税局查询到相关的电子发票。分析认为,这标志着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自4月1日实施以来,正式进入试点阶段。
京东方面表示,从试运营的情况来看,选择电子发票的尝鲜者不在少数。不过,电子发票还不能作为报销凭证,仅作为收付款凭证。
据本刊记者了解,今年10月,京东将针对个人消费者把电子发票推广到全品类,到明年再向企业推广。
除了京东商城之外,苏宁易购、宏图三胞及好享购也将从8月起进入电子发票的试运营阶段,仅凭电子凭证号码就可作为后续退换货的凭证,该电子发票可同时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及相关电商平台上查验。
电子发票作为电子商务全程信息化的最后一环,一直深受业界关注。此次京东商场的试点,终于开启了发票电子化的崭新时代。而电子发票的问世是否意味着电商征税时代的到来?电子发票接下来将如何推广,又面临着哪些障碍,都是业界关心的话题。
电商税的前奏?
电子发票一出,有关国税总局将对电商征税的声音铺天盖地。
尽管北京市国税局方面表示,电子发票是加强税收征管、强化发票管理、防控发票类违法犯罪、降低征纳成本、提升节能减排效益的手段,而非针对网络购物和电商征税。然而,在业内人士看来,电子发票可在相当程度上解决对电商征税的技术瓶颈。待技术和时机进一步成熟时,高悬在电商头上的税收“达摩斯之剑”将随时落下。
现实情况是,电子发票申请、领用、开具、流转、查验等都可以在互联网上进行,这也意味着,商家的全部交易情况为税务机关尽数掌握,而以往不用交税的淘宝卖家将随时面临交税的可能。而这样一来,大量中小卖家货品的价格优势必然被稀释。因此有业内人士指出,相对京东、苏宁等电商,大量的淘宝中小卖家可能对电商税的开征更为敏感。
正是这一层利害关系,让业内对于京东商城的率先试点颇多揣测——认为其剑指淘宝及天猫,不过到目前为止,双方并未正面回应这样的质疑。
这样的质疑不是空穴来风。早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苏宁云商董事长张近东就建议税收部门研究电商的征税方式,从制度层面规避偷漏税行为。此举也同样被认为是要从制度上给淘宝设置增长障碍。
不管个中细节究竟如何,毋庸置疑的是,电子发票的试点在客观上确实为电商征税准备了很好的条件。业内有传言:国家工商总局早些时候召集阿里、腾讯、京东等12家企业进行摸底,拟针对部分企业逃开发票、行业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起草电商行政法规。业界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国家对于电商交税、征税方面意向有所加强,不再可能恢复到以前宽松状态。
电子发票的利好
电子发票一出,各大电商平台的相关配套工作也开始紧锣密鼓地开展起来。
除了苏宁易购等电商开始了紧张的试点工作筹备之外,当当网相关部门称它们“正在和有关部门推进电子发票系统,核准后随时可上线”。天猫方面亦对电子发票表示欢迎,不过是否会出现电子发票,还要看平台上商家是否推出。
实际上,电子发票之所以受到业界的关注,原因在于其与传统纸质发票相比,有着诸多的天然优势。
“电子发票对电子商务实现电子化、数字化、网络化和无纸化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易观国际电商分析师毛阿晶对电子发票的问世如是评价。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刘春泉则进一步指出,电子发票在技术手段上可以妥善解决伪造发票的问题;还可以做到有据可查,从点到点建立起高效的追溯系统,有利于税务机关进行系统性的监督和管理,对防止偷税漏税大有裨益。除了能为政府部门降低发票印制与管理成本外,还能够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避免因为“假发票”申诉无门。
此外,对大的电商平台而言,电子发票能有效地节约运营成本。据了解,京东、苏宁易购等几大电商巨头都有“每单皆开发票”的自我规定,这为其带来了巨大的运营成本。京东商城方面就不无心疼地表示:他们全年在发票上的成本支出就高达几千万,开具电子发票可以省下一大笔钱。其实,电子发票为企业“省钱”在国外已经有成功经验。欧盟统计局数据显示,以前欧洲国家处理发票的成本每张约30欧元,实行电子发票后,每张最多可节省80%。
任务艰巨的试点
尽管电子发票的姗姗来迟赢来了众多的叫好声,但这个“新生儿”还有着诸多硬伤。
京东方面已经表示电子发票不能作为报销凭证,有消费者就对此不无抱怨,他们认为:“发票的最大功能就是报销,我传一份电子发票到财务部门,对方不认怎么办?”对此,刘春泉坦言,问题的核心是上下“不配套”,电子发票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需要电商与税务部门的对接,也需要企业财务系统的升级更新,“电子发票的推进需要有一个过程。”
而电子发票的防伪亦是受到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京东为电子发票采取的防伪手段是二维码,但在专业人士看来,这种手段并不安全,存有隐患。北京市国税局科技发展处处长李伟力就指出,电子发票最大的难点在于如何保障唯一性。纸质发票原来有很多防伪手段,而现在电子发票要推广到企业中间,就涉及报销问题,报销时若将电子发票打印出来,就面临容易复制的问题,二维码用高清的复印机就能复印出来。“现在我们正在研究方案,采取技术化的方法解决防伪问题。”李伟力补充道。
光明网有篇文章研究了10万亿对于每个中国公民意味着什么:据国家统计局初步统计,2010年中国人口数量为13.4亿,相当于每个中国公民人均贡献财政收入近一万元。据2010年的一项人口普查显示,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13.5%,14岁以下的人口目前占16.6%(中国法定劳动年龄应该是18岁,否则被视为童工。)全国残疾人口总数为6.34%(残疾人不需要纳税),此外,还要排除一些不需要纳税的军人、常年生活在国外的人口等等特殊群体,保守估算,应该有占总人口的40%至少不是纳税主体,换句话说,实际有劳动能力产生财富的公民(包括低收入的农民)人均纳税已经超过1万元。
在全球经济危机纵深发展的这几年,国家财政收入一年比一年增长,直到今天如此规模,对纳税人来说,可能意味着企业和个体生活步履维艰,意味着更多治理风险正在酝酿。借用一位经济学家的评论:“GDP增长几何?百姓收入增长几何?政府财政收入过高,常常会出现非生产性活动大幅增加,生产性活动成本增加,挤压企业利润空间和个人消费空间,减少企业生产和个人消费的现象。
从文明变迁的角度来看,经济问题导致政治风险可谓常态:1642年英国内战、1789年巴黎士兵攻占巴士底狱、1773年的波士顿倾茶事件。这些都是社会动荡,均有深层次经济因素。
而在晚近的中国:1895年中日《》签订后,国家背负沉甸甸的外债,为了对付国内日益严重的政府财政危机等综合性危机,中国不得不放松了对民营企业的管制,导致了中国民族工业的一个“春天”的来临;与此相伴随的是,中国的制度变革没有进展,1901年签订《》后,中国再次放松对民营企业的控制,革命派和立宪派在赛跑,直到由于财政困境,清朝政府在内忧外患中忘乎所以地将铁路收归国有,四川兴起了“”,在一种“蝴蝶效应”中出乎意料地成功。
今天的中国社会,存在着世界最成功的革命传统,给中国留下了最为灵活的统一战线,留下了分类控制的维稳体系,留下了最为坚强的危机动员机制。这个社会大体上保持了三十多年一贯的稳定,原因在于革命传统成功地接纳了中国社会重视民生的儒家传统,并且在多年国有企业改制(有人说成功,有人说失败)之后开启了10年之久的国企扩展。看来,只要维持现状,加大民生投入,应可保持社会稳定。
事实上,政府也是这么做的。仍然引用国家财政部的数据:前8月,住房保障支出增幅最高,达1814.04亿元,增长68%;医疗卫生、城乡社区事务、交通运输和农林水事务支出增幅也较为明显,增幅分别为58.3%、43.5%、39.7%和37.7%。从数据中不难得出,政府在民生方面的投入,远远大于同期全年财政收入的增长。
从中,能够得出的几个结论是:首先,今天政府更加体恤民生疾苦了;此外,今天政府意识到,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应该通过对民生疾苦的体恤,来缓解社会矛盾的加深。
不过,政治经济学是去道德化分析的。最近几年与财政收入年年增长相伴随的是,中国的一年比一年多,事件的参与者不再如过去是单一个体、特定职业的维权,而是跨阶层、跨地区。
一些地方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一边向中央要拨款,一边挖空心思掠夺性开发。陷入了那种互相比赛谁的财政收入增长得更快的、涸泽而渔的、恶性循环的逻辑之中。一些地方政府被既得利益群体绑架,由于法治欠缺,激化社会矛盾,引起了民众抗议。而由于国家财政收入的有限,能够安稳用人民币解决的“人民内部矛盾”也有限。国家财政收入的分配,也不一定全是向着集约化方式进行的。这样,政府管理就酝酿着风险。
政府决策一直有个困境:发展顺利的时候,人们常常不思进取,认为一切都好。国家日渐增长的财政收入数字,似乎给这个不思进取提供了最好的温床。而一些似是而非的说法就会随之出来,去误导决策者。
沉溺安乐,自我满足一旦成为家常便饭,迟早会促使财政危机发生。
关键词:第三方债务催收;债务人权益保护;金融消费者保护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4(8)-0018-04
一、美国第三方债务催收最新情况
美国自1977年颁布《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FDCPA1)以来,第三方债务催收业发展迅速。
(一)市场规模大。截止2013年末,全美消费者违约债务达8200亿美元,占消费者债务余额的7.1%,其中90天以上的严重违约债务占70.7%。2013年,催收公司针对消费者债务的催收额达420多亿美元,涉及3000万成年人,占成年人总数的14%。
(二)催收公司多。2013年全美有4300多家催收公司,从业人员9.83万人,其中规模较大的有500多家,而规模排名前10位的占了大部分市场份额,垄断性相当强。
(三)催收技术不断改进。由原来的电话、邮寄、电报扩展至如今的网络、智能电话、自动拨号盘、传真机和社会传媒,催收范围由州内拓展至全美,效率不断提升而成本不断下降。
(四)催收对象广泛。包括信用卡欠款、医疗债务、学生贷款、商账追讨、话费欠账、发薪日贷款等。其中,信用卡欠款占75%以上,并且近年来的医疗债务和学生贷款债务也发展迅速。
(五)侵权行为大量发生。2013年,全美催收投诉案件达20.4万件,是投诉量最多的行业。投诉反映的问题集中在:重复或连续拨打债务人电话、虚假陈述债务数额与法律状态、威胁债务人、催收前未寄送书面催收通知单、威胁逮捕或财产分割、未披露催收人身份、反复向第三方获取债务人住址、向债务人工作地点打电话。
二、美国加强第三方债务催收债务人权益保护的做法
针对债务人的弱势地位和催收公司的侵权做法与行为,美国于20世纪60年代开始对催收公司针对债务人的催收行为进行监管,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目前已形成以债务人权益保护为核心的一套法律法规、投诉受理、执法活动、金融教育体系。
(一)制定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美国对债务催收业的态度是在承认其合法性的基础上加强监管。相关法律包括联邦和州2两个层级,其中几乎所有的州都出台了与债务催收相关的法律,联邦层面与债务催收相关的法律法规至少有8部(项)。表1以时间顺序予以总结,其中1977年联邦颁布的《公平债务催收法案》是第三方债务催收的基本法。
(二)建立多元化的投诉处理机制
在美国,债务人在债务催收中被侵权后可在一年内向监管机构投诉。2013年7月前,FTC是主要的债务人投诉受理机构;2013年7月起CFPB也开始受理债务人投诉。消费者则可向任一机构投诉。投诉渠道包括网络、电话、邮件、传真。当机构受理投诉后,转给内设部门或催收公司处理,债务人对处理结果满意的表示投诉处理完毕,不满意的再由监管机构调查处理。处理方式包括解释、货币救助、非货币救助、执法检查、法律诉讼。比如2013年下半年,催收公司接到CFPB的1.1万件转投诉后,59%的案件通过解释的方式处理完毕,货币救助占2%、非货币救助占17%、行政处理占3%、正在处理的占16%。
(三)开启强有力的执法活动。对于严重侵权及影响恶劣的催收侵权案件,FTC或CFPB将开启行政执法检查,甚至向法院提讼。对催收侵权案件开展执法活动已成为两大监管机构的中心工作之一,FTC在半个多世纪以来年均10件催收侵权案件,CFPB在2013年7月开始受理催收投诉后也开展了2次行政执法检查。执法范围上,主要涉及医疗债务、幻影债务、丧失时效债务、短信非法催收、私人集体诉讼。处罚措施上,包括退还超额催收款、开展侵权行为自查、高额民事罚款、更正向信用局提供的错误催收信息、法律禁令3、取消催收资格。这些处罚的威慑力极强,能对所有催收公司起到警示作用。
例如,据FTC2013年7月公告,世界最大的催收公司――专家全球解决方案公司因违反债务催收法律而被重罚。据公告,该公司以多家虚假公司的名义每天给债务人拨打多次骚扰电话,向第三方披露债务人名字、电话与债务金额,早8点前或晚9点后仍打电话,在消费者明确说未欠债且催收公司未认真核实债务真实性与完整性的情况下继续催收,明知债务人老板禁止催收电话而继续拨打。由于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FDCPA等法律法规,地区法院判处该公司320万美元民事罚款(目前处罚金额最大案件),禁止该公司在核实债务前催收,禁止不当时间催收,禁止向第三方泄露债务人信息以及禁止其它不当行为。
(四)开展广泛的债务催收教育活动。在美国,催收教育对象不仅限于债务人(消费者),还包括催收公司和债权人。对于后者,FTC和CFPB通过制定和分发催收教育材料、发表演说、在行业会议上参加小组讨论、接受大众媒体和行业出版社的采访来引导教育催收公司及其从业人员。针于债务人(消费者),催收教育形式与内容主要有:
1、构建覆盖全美的社交网络。比如,FTC已经与全美近1万个社区组织和图书馆、警察、学校、银行、其它企业及政府机构建立了非正式的社交网络,每年将1000万本金融教育读物通过这一社交网络向其成员、客户和机构分发;FTC员工还指导他们通过链接、复印、联合品牌等方式分享他们的催收教育材料。
2、通过官网宣传债务催收知识。比如,CFPB官网于2012年10月在“ask cfpb”栏目中开通了债务催收专栏,至2014年5月共公布了100多个问答题。这些问答题涉及FDCPA的法律条款解释、债务人权利和催收公司义务、维权步骤、如何管理债务、如何运用其它联邦和州法律。它还针对特定消费者,如寡妇或寡夫对已逝配偶债务的偿还义务、学生贷款还债、服役军人及家属在特定情形下的权利义务。2013年7月,该栏目新增了5封与催收公司沟通时的有用封样4供消费者参考。该栏目为全国消费者金融决策提供了简短、清晰、公正、权威的答案,有助于避免不当或不愿的催收骚扰。
三、美国加强第三方债务催收业监管的特点
(一)以维护债务人权益为中心。从法律适用看,相关催收法律只适用于身处弱势地位的债务人及其家庭,而将实力较强的公司排除在外。从适用顺序看,依据不在于联邦与州法级别的高低,而在于联邦或州法对债务人保护程度的高低。从法律条款看,主要明确了催收公司义务和债务人权利,强调了维护债务人的权益和尊严,而不是相反。从执法看,重点在于惩处催收公司的侵权行为。从教育对象看,债务人是教育重点。
(二)相关机构的协作配合性强。表现在:一是监管机构之间。受理投诉时,当一家监管机构接到债务人投诉后,首先会与其它监管机构沟通,确认是否属于“多头投诉”案件,若属于则交由最先受理的监管机构处理,避免行政资源浪费。行政执法时,自CFPB获得催收执法权后,FTC与CFPB强化了联合执法5,除紧急情况下,他们会在调查或执法前沟通,避免重复执法而增加行业负担。准备年度报告时,CFPB自2012年接替FTC向国会报送债务催收年度报告以来,FTC每年都能完整、准确、及时地向CFPB报送其债务催收投诉处理情况,并指导CFPB撰写年度报告。二是监管机构与法院之间。例如,各级法院经常就案件情况邀请FTC和CFPB发表“法庭之友简报”,以听取监管机构对案件的意见。
(三)采取互动方式对行业进行深入研究。比如,CFPB于2010年取得债务催收规则制定权后,为增强监管规则的科学性,CFPB在与行业各方广泛互动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草案预告6”(ANPR)。2013年11月,CFPB又在官网向全美公众征求完善ANPR的意见,至2014年2月末的截止日,共收到2万多条公众回复,从而使监管规则更符合实际。又如,2013年6月FTC和CFPB共同举办了一场名为“负债人生:债务催收的数据完整性”的圆桌讨论会,会议邀请了消费主张者、信用发行人、行业成员、学者、州和联邦监管机构参与讨论催收信息流的4个方面7,以便更深入地了解第三方债务催收业及其生态系统。
四、我国第三方债务催收业现状
(一)市场需求不断扩大。仅以信用卡欠款为例。据人民银行2010-2013年《支付系统运行总体情况》显示,我国信用卡发卡量、授信总额、年末应偿信用总额均快速增长,年末逾期半年未偿额也快速上升,从76.9亿元升至251.92亿元,年均增速达48%。可以预见,随着我国消费金融的普及和服务外包的发展,第三方个人债务催收市场发展空间将不断扩大。
(二)催收公司无合法地位,债务人权益保护欠佳。国家有关部门于1993-2000年以“维护经济秩序,保障债权人与债务人权益”的名义三次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而随着我国金融债务的增长,银行自2004年起陆续出现了委托催收公司代为追收个人消费欠款的情形。但国家至今仍禁止开办催收公司。当前我国债务催收立法“一片空白”,无监管部门,无行业标准,无收费指导,无维权渠道。这既扭曲了行业发展,又使债务人陷入维权困境,反过来又制约行业规范发展。
五、美国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债务人并非罪犯,不能因债务违约而遭受催收公司的人身财产威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的今天,我国债务催收业的债务人权益保护问题不容再忽视,有必要借鉴美国经验做法,促进我国第三方债务催收业规范发展。
(一)承认债务催收公司的合法地位,将其纳入法制化监管轨道。实践证明,应在承认催收公司合法性的基础上加强监管,这样才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借鉴美国做法,制定类似于《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催收公司的市场准入条件和从业人员资格,禁止不当行为,阐明债务人的诚信义务,列明催收公司的侵权责任和债务人的维权途径。还要根据实际需要不断健全相关法规。
(二)明确监管部门,受理侵权投诉,强化行政执法。其一,鉴于人民银行监管征信业,并建立了较完善的全国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并负有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职责,而债务催收业又是征信业的一个分支,建议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银监、公安、工商、法院组成部际联系会议制度,共同打击催收侵权行为。可将严重的债务催收侵权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其二,将债务催收侵权行为纳入消费者保护的投诉受理范围。针对严重侵权行为,开展强有力的行政执法检查,并综合采取禁令救济、高额民事罚款、法律诉讼、取缔从业资格等方式严厉惩处。
(三)与行业各方建立互动,加深对行业的了解,为健全法规提供依据。由于我国一直限制债务催收业发展,以致人们对该行业还不够了解。借鉴美国做法,监管机构要与行业各方建立互动关系,深入了解债务催收业及其生态系统。在此基础上,形成并“条例草案预告”(ANPR),征求公众意见,为制定科学的债务催收规则提供依据。
(四)“线上线下”并行,加强对行业各方的金融教育。一是在官网开通债务催收栏目,解释债务催收法规条款,解答行业各方问题,公开侵权典型案件。二是与工商、法院、银行、社区组织、非营利组织、学校建立广泛的社交网络,将催收教育资料通过他们分发给催收公司、债权人、债务人与消费者。通过“线上线下”并行达到以下目的:提高消费者的理性消费意识、诚信还债意识与维权意识;警示催收公司避免不当的催收做法与行为,做到合理合法催债;提示债权人避免降低标准发展不合格不成熟的消费者,从源头上降低消费者的债务违约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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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n the Protection of Debtor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U.S.
Third-party Debt Collection
ZENG Fanrong
( Ganzhou Municipal Sub-branch PBC, Ganzhou Jiangxi 34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