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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治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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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治理规划

水环境治理规划范文第1篇

部长杨传堂

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环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及时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经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外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经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船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可以免除配备相应的污染物处理装置的,应当在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具备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证书、文书。

第七条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和合格证明。

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防治污染操作技能、设备使用、作业程序、安全防护和应急反应等专业培训,确保作业人员具备相关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同一港口、港区、作业区或者相邻港口的单位,可以通过建立联防机制,实现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统一调配使用。

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接收靠泊船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船舶污染物。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处理船舶修造、打捞、拆解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

第九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制定《船上油污应急计划》。150总吨以下油船应当制定油污应急程序。

150总吨及以上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制定《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和货物资料文书,明确应急管理程序与布置要求。

400总吨及以上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可以制定《船上污染应急计划》,代替《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

第十条依法设立特殊保护水域涉及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应当事先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并由海事管理机构航行通(警)告。设立特殊保护水域的,应当同时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及处理设施。

在特殊保护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

第十一条船舶或者有关作业单位造成水域环境污染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投保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或者取得财务担保。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单证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和互保险机构投保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船舶污染事故引起的污染损害赔偿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海事管理机构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讼或者一方中途退出调解的,应当及时通知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终止调解,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调解成功的,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签署《船舶污染事故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或者在3个月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

第三章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

第十三条在内河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和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污染物应当交由港口、码头、装卸站或者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禁止船舶向内河水体排放有毒液体物质及其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者其他混合物。

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

禁止在内河水域使用溢油分散剂。

第十四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油类记录簿》中。

150总吨以下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以下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将油类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轮机日志》或者《航行日志》中。

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当将有关作业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货物记录簿》中。

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在船上保留3年。

第十五条船长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当设置符合格式要求的垃圾告示牌,告知船员和旅客关于垃圾管理的要求。

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经核准载运15名及以上人员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应当持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并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船舶垃圾记录簿》中。《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2年。

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船舶应当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记录于《航行日志》中。

第十六条禁止向内河水域排放船舶垃圾。船舶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实行袋装,按照《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对所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存放。

船舶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成分的垃圾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委托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的,应当提前向对方提供此类垃圾所含物质的名称、性质和数量等信息。

第十七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并符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船舶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

船舶不得超过相关标准向大气排放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以及船上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第十九条来自疫区船舶的船舶垃圾、压载水、生活污水等船舶污染物,应当经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后,方可进行接收和处理。

第二十条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并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交由岸上相关单位按规定处理。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双方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并由船方签字确认。船舶应当将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与相关记录簿一并保存备查。

第四章船舶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条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

船舶在港从事前款所列相关作业的,在开始作业时,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或者信息系统等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托运人交付船舶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确保货物状况符合船舶载运要求和防污染要求,并在运输单证上注明货物的正确名称、数量、污染类别、性质、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曾经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空容器和空运输组件,在未彻底清洗或者消除危害之前,应当按照原所装货物的要求进行运输。

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货物所有人或者其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货物污染危害性评估分类,确定安全运输条件,方可交付船舶载运。

第二十三条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具备与所载货物危害性质相适应的防污染条件。

船舶不得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以及超过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单船限制性数量要求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四条船舶运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的,应当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从事前款货物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过程中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

第二十五条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前对相关防污染措施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防污染措施。

第二十六条船舶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时,应当遵守有关作业规程,会同作业单位确定操作方案,合理配置和使用装卸管系及设备,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针对货物特性和作业方式制定并落实防污染措施。

第二十七条船舶进行下列作业,在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作业量超过300吨和其他内河水域超过150吨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其中过驳作业由过驳作业经营人负责:

(一)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装卸和过驳作业,但船舶燃油供应作业除外;

(二)比重小于1(相对于水)、溶解度小于0.1%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装卸和过驳作业;

(三)其他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作业。

因自然条件等原因,不适合布设围油拦的,应当采取有效替代措施。

第二十八条从事船舶燃料供应作业的单位应当建立有关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防污染设备、器材和合格的人员。

从事船舶燃料供受作业,作业双方应当在作业前对相关防污染措施进行确认,按照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防污染措施。

第二十九条从事船舶燃料供受作业的水上燃料加注站应当满足国家规定的防污染技术标准要求。

水上燃料加注站接受燃料补给作业应当按照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水上船舶修造及其相关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应当及时清除,不得投弃入水。

船舶燃油舱、液货舱中的污染物需要通过过驳方式交付储存的,应当遵守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管理要求。

船坞内进行的修造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进行坞内清理和清洁,确认不会造成水域污染后,方可沉坞或者开启坞门。

第三十一条从事船舶水上拆解的单位在船舶拆解作业前,应当按规定落实防污染措施,彻底清除船上留有的污染物,满足作业条件后,方可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从事船舶水上拆解的单位在拆解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船舶拆解现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船舶拆解产生的污染物。

禁止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第五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第三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三条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应当立即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如实报告,同时启动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或者程序,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在初始报告以后,船舶还应当根据污染事故的进展情况作出补充报告。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按规定向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的船舶,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迟,但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的名称、国籍、呼号或者编号;

(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

(三)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气象和水文情况;

(四)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船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装载位置等概况;

(六)事故污染情况;

(七)应急处置情况;

(八)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情况。

第三十五条船舶有沉没危险或者船员弃船的,应当尽可能地关闭所有液货舱或者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相关通气孔,防止溢漏,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质、数量、种类、装载位置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船舶发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内河水域污染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及时消除污染影响。不能及时消除污染影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清除、打捞、拖航、引航、过驳等必要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依法应当承担前款规定费用的船舶及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在开航前缴清相关费用或者提供相应的财务担保。

第六章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依照下列规定组织实施:

(一)重大以上船舶污染事故由交通运输部组织调查处理;

(二)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调查处理;

(三)较大船舶污染事故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

(四)一般等级及以下船舶污染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

较大及以下等级的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地不明的,由事故发现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地或者事故发现地跨管辖区域或者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确定调查处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事故调查机构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地开展事故调查,勘验事故现场,检查相关船舶,询问相关人员,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

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应当由至少两名调查人员实施。

第三十九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事故调查机构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相应的证书、文书、资料。

第四十条船舶污染事故调查的证据种类包括:

(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证人证言;

(三)当事人陈述;

(四)鉴定意见;

(五)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现场笔录;

(六)其他可以证明事实的证据。

第四十一条船舶造成内河水域污染的,应当主动配合事故调查机构的调查。船舶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调查取证。

船舶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应当是原件原物,不能提供原件原物而提供抄录件、复印件、照片等非原件原物的,应当签字确认;拒绝确认的,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注明有关情况。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事故调查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开展船舶污染事故协查:

(一)污染事故肇事船舶逃逸的;

(二)污染事故嫌疑船舶已经开航离港的;

(三)辖区发生污染事故但暂时无法确认污染来源,经分析过往船舶有事故嫌疑的。

第四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需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检验、检测的,事故调查机构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要求的机构进行。

第四十四条事故调查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结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制作船舶污染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船舶污染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

自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船舶污染事故报告或者发现船舶污染事故之日起6个月内无法查明污染源或者无法找到造成污染船舶的,经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终止事故调查,并在船舶污染事故认定书中注明终止调查的原因。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

(二)船舶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

(三)船舶在内河水域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及其他混合物;

(四)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

(五)未按规定使用溢油分散剂。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

(二)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

(三)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

(二)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遵守操作规程,未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的;

(三)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的;

(四)未按规定采取布设围油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替代措施的;

(五)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的;

(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的;

(三)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作业双方未按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及落实防污染措施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船舶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船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失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有毒液体物质,是指排入水体将对水资源或者人类健康产生危害或者对合法利用水资源造成损害的物质。包括在《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的第17或18章的污染种类列表中标明的或者暂时被评定为X、Y或者Z类的任何物质。

(二)污染危害性货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进入水体,会损害水体质量和环境质量,对生物资源、人体健康等产生有害影响的货物。

(三)特殊保护水域,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布的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渔业资源保护区、旅游风景名胜区等需要特别保护的水域。

(四)水上燃料加注站,是指固定于某一水域,具有燃料储存功能,给船舶供给燃料的趸船或者船舶。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有关界河水域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与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协定不符的,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协定。

水环境治理规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嘉陵江;水环境;对策

嘉陵江是长江中上游流量仅次于岷江的主要支流。它发源于秦岭南麓的陕西凤县的嘉陵谷,流经陕西、甘肃、四川、重庆三省一市,在重庆城区与长江交汇。嘉陵江全长1119公里,水量充沛,流域面积超过16万平方千米,流域人口4000余万人。一般而言,人民习惯将嘉陵江分为上游、中游、下游三段。上游,从源头到广元市城区;中游,从广元城区到重庆合川;下游,从合川到重庆城区段。

嘉陵江是我国为数不多的南北向的河流之一,在饮水、灌溉、航运、发电、旅游等多个方面,扮演着特殊的功能,自古就有“千里嘉陵黄金水道”之美誉,是国家长江中上游生态屏障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嘉陵江水环境也不同程度的受到影响。保护好嘉陵江水环境,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事关西部数千万人口的重大问题。

1.嘉陵江水环境现状

近年来,嘉陵江流域各地在嘉陵江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以位于嘉陵江中游的南充为例,该市9县(市、区)中,有7个县(市、区)地处嘉陵江沿岸,流经南充境内301公里。近年来,该市提出了打造“嘉陵江百里亲水长廊”的目标,把嘉陵江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沿江城市均建设了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均达100%。但从总体上看,嘉陵江水环境现状依然不容乐观。呈现出两个趋势:

1.1 水质总体良好,但随流域向下呈逐渐下降的趋势

根据有关机构对嘉陵江上游、中游、下游的采样数据分析,嘉陵江水质总体良好,在西部地区内河流域中以“一江清水”而享誉中外。但随流域向下呈不断下降的特征①。在上游,由于植被覆盖广,水土流失少、污染源少,水质清册透明,符合ⅰ类水标准,大多可直接饮用。在中游,由于流域人口增多以及生产生活的影响,污染源增多,水质总体情况相对上有段有明显下降,但常年均可保持在ⅱ、ⅲ类水质。在下游,特别是靠近重庆主城区,污染已较为严重。

1.2 污染程度较轻,但呈逐步加重的趋势

总体来讲,受发展水平的制约,嘉陵江流域尚处于欠发达地区。正因为如此,城市开发及工业发展对嘉陵江水环境的破坏较小。但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污染源呈现逐步增多的趋势。以城市发展为例,城市人口的增加,必然造成垃圾、废水、废物的增多,对环境造成巨大压力,对嘉陵江的水环境也带来巨大影响。同时,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沿江布局的规模企业也逐渐增多。尽管各地加大了企业排污整治力度,但经处理达标排放的比例仍然较小,以致绝大部分未经规范处理的废渣和废水进入流域水系,造成水体污染。实证研究也表明,一个地方的工业规模和工业设施,对水质存在巨大的影响。

2.嘉陵江水环境变化的成因分析

2.1 思想认识上有差距。加快发展和环境保护,始终是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两难命题。毋庸讳言,嘉陵江流域各地的发展,都必须以嘉陵江水环境的保护为前提条件。但受加快发展的动力影响和考核指挥棒的约束,重经济发展谋划、轻保护环境,重当前效益、轻长远效益,重局部利益、轻全局利益的情况仍较为普遍,依然在重复“先发展后治理”、“先治穷再治污”、“边发展边污染边治理”的老路。

2.2 规划落实上有差距。对于嘉陵江水资源保护,国家和嘉陵江流域各地均制定了相关措施。以四川为例,在2013年颁布的《主体功能区规划》中,明确提出保护嘉陵江水资源,限制“重点发展区”在嘉陵江沿线的布局。但由于规划缺乏配套的刚性政策,相关的规划和要求大多没有得到真正落实。

2.3 工作推进上有差距。在投入上,环保投入尚有较大缺口,水环境治理老账还没还清,又不断欠下新账。在监管上,环境执法要么鞭长莫及心有余而力不足,要么为招商引资而大开绿灯,要么因发展原因对污染情况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考核上,尚未建立起相关的考核评价机制和问责机制,以致规划和政策难以落到实处。

3.嘉陵江水环境治理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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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做到思想上真正重视。嘉陵江流域各地党政领导必须牢固树立并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既要为当前发展积蓄动能,又要为长远发展留足空间;既要看重经济指标的增长,又要满足群众对环境的现实需求。

3.2 切实强化政府职责,做到工作上真正落实。一要制定嘉陵江水环境专项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利用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等规划相衔接;二是要把嘉陵江水环境治理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年都要有计划、有部署、有项目实施、有检查评估;三是把水环境治理作为硬性指标,纳入目标考核,既要强调一票否决,更要作为责任地党政主要领导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四是要建立联动机制。比照环太湖地区环境保护联席会议的做法,建立嘉陵江流域城市水资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做到规划对接、项目互通、监管互动,共同做好水资源保护工作。

3.3 大力转变发展方式,做到发展上真正升级。一是要科学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新型工业化。推进新型城镇化,要科学确立城市发展边界,避免城市人口规模过大而对环境产生巨大压力;着力强化乡镇和村的环保设施建设,吸引更多农村人口就近就地转移。推进新型工业化,要坚持高端切入、创新驱动,避免陷入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益发展怪圈。二是要高度重视农村污染问题。将污染防治的重心逐步向农村倾斜,抓好新村建设和管理,让新农村体现新面貌,避免沿岸的广大农村发展对嘉陵江水环境产生影响。(作者单位:南充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水环境治理规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地下管线探测 水环境治理 重点描述 敏感点复核

一、 前言

随着城市基础建设、经济规模、生活水平的高速发展,水资源匮乏、水环境恶化越来越成为严重制约经济迅速增长的重要因素。深圳市是我国严重缺水的城市之一,境内无大江大河,地下水贫乏,水库水源有限,城市供水主要依靠境外引水,随着人口的急剧增长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供水需求矛盾日益加大,为摆脱这一困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深圳需要建设节水型社会,改善水环境,以利用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的功效;同时水环境治理也是环保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水环境治理常用的手段包括污水截排、污水处理及回水利用、河道景观绿化的生态治理等,多年来,深圳市致力于水环境的治理与改善,已取得明显的效果。为保证水环境治理的效果,往往会在原有雨污水管网的基础上,进行管道的铺设与改造、河道或渠涵的修葺与改造等。而在设计与施工时,由于对拟建场地地下管线现状的未知,导致施工时可能会对现状管线造成破坏(导致供水管道爆裂、排水管道爆裂、高压电缆断裂、燃气管道爆裂),或与现状管道垂直空间交叉导至施工无法顺利进行;甚至危及人员、设备安全等,造成巨大损失。在较少的成本下,有效的针对水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的不同类别,进行有针对性的地下管线探测,供不同阶段使用。解决了设计的盲目性、避免了施工的破坏性。

二、地下管线探测在水环境治理工程中的应用

地下管线探测工作在河道治理、污水截排工程中的应用是多方面的,同时也是始终贯穿在整个项目之中的,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其主要应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1、 可行性研究阶段地下管线探测技术的应用

在水环境治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首先要重点了解指定区域(或流域)内的排水系统的现状,收集测区地下管线探测资料。而由于管网历经多年敷设、改造及新建等,收集管线资料已经变得十分困难。且随着项目施工工艺的不断发展,作业精度要求也日益提高,较早年的管线资料已不符合现在工程应用的精度要求。因此,管线测量人员应充分了解拟进行项目的设计意图,对设计区域内所有地下管线进行全面的分析,撑握原有资料的作业精度。对重点点、线、面进行有目的实地核查,形成相对准确的管线点属性数据库和管线图纸。为水环境治理项目,特别是河道治理、污水截排项目的可行性调研工作提供数据依据,既是保证规划、调研结论准确度的基础资料,也是进行项目评估的重要参数。

2、 地下管线探测技术在初步设计阶段的应用

工程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是在规划、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综合治理措施,如:管网完善方案、确定拟改造的管道线路、新建管道具体方案、确定河道整治范围等。因此,为提出合理、可行的设计方案,避免实际施工的不可操作性,必须首先为设计人员提供拟施工范围内准确的主要管线现状,以选择合适的线路、合适的空间,也只有在掌握了综合主干管线的空间分布,才能开展合理的设计。因此要求地下管线资料相对详实全面,并且应对管线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对重要管线种类和重点管线点的数据应进行详细描述,以便设计结果合理可行。

鉴于此阶段地下管线探测按普查要求进行,在可研阶段资料收集、整理的基础上对地下管线野外进行修补测并对原有资料进行校核。因河道治理、污水截排项目工程区域大多为条形带状,为尽可能查明工程区域内主要管线,地下管线普查范围不能仅限于设计涵盖区域应适当加大探测范围。

目前由于地下管线探测仪器设备、技术方法的局限性,探测区域内部分管线点可能无法查明或探测误差较大,存在疑问的地方在综合管线图及管线点属性库中必需进行重点描述,交待清楚探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设计工作达到提醒目的。

3、 水环境治理施工图阶段地下管线探测的应用

河道治理、污水截排工程施工图阶段包含施工图设计和现场施工两部分,此两项工作都必需在完全掌握现状地下管线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此阶段所依据的综合地下管线资料必须是详尽的、精度可靠的管线成果,否则就可能造成不可预料的突发事故,如拟建排水管道管底标高低于拟接主管道标高而导致水排不出去、拟建管道和其它管道交叉或重合而导致无空间铺设新建管道、施工时挖爆水管、燃气或挖断电缆等;影响群众正常生活、甚至危及人身、机具设备安全等,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地下管线探测成果资料必需详实准确的反映管线的埋设情况,同时也要详系的反映疑难管线的探测情况及可能存在的最大误差范围。

本阶段地下管线探测工作需结合初设阶段最终设计资料进行,首先要沿设计施工线路确定适当的探测范围,再结合前期管线资料开展详查工作。前期管线资料分两部分:一部分是收集的原有资料,另一部分是为满足初步设计需进行的补充探测资料。

三、地下管线探测技术在工程项目中的问题解决

由于管网历经多年敷设、改造及新建导致城市地下管网密集、错综复杂,给后期的河道治理、污水截排、管道敷设项目寻找地下空间带来更大的困难。这就更要求提高地下管线探测工作的准确性和作业精度,同时又不局限于日常管线探测作业调查项目。

1、重点检查井、检修井的井内底高程调查

根据最终设计资料对重要的现状管线敏感点复核时不仅要复查所有日常调查项目,同时要调查检查井或检修井的井底高程和井的构筑物位置与设计管道的顶高程及平面位置进行比较,看是否会对施工造成影响。故的发生。

2、与设计施工管道距离较近的平行管道同样是复点

施工图阶段完成地下管线探测工作后,需结合最终设计资料采用地质物探方法(如:采用地质雷达做断面扫描)沿设计施工线路进行复查。以减少漏探、错探事故的发生。需重点了解设计管道的施工措施,对距离较近的平行管道着重检查管线点间的直线段有没有漏测拐点。

3、地面以上管线的调绘

水环境治理工程项目基本上都涉及现状地下管线改迁,有时还涉及地面以上的临时性(不包含架空)管线。而地下管线探测常规作业一般只对地下管线进行探测,因此有时会给管线改迁工作造成疏漏。

水环境治理规划范文第4篇

关键词:“河长制”;水环境治理;效用分析

1引言

“河长制”是在水污染日益严重的背景下诞生的一种具备行政特性、高效的水环境治理模式。“河长制”一般都是由各级党政负责人作为河长,并落实辖区范围内河流的全面整治与管理工作;其主要宗旨是把行政管理过程中的各种竞争机制、约束机制以及激励机制等融入到水环境治理工作中,从而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府的作用,进而切实提高水环境治理工作的质量以及效率。本文以张掖市黑河“河长制”落实的状况为基础,详细分析了“河长制”在水环境治理中的实际效用。

2“河长制”在水环境治理中的效用

2.1“河长制”在张掖市黑河落实的基本状况分析

黑河“河长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自落实以来,全面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在实际过程中对工作思路进行完善与创新,逐步构建了市级河长部门对应工作体系,有效推进黑河水域的治理工作;同时,结合实际实行渠长制、片区长制,实现了河长治河全覆盖。

2.1.1“河长制”实施过程中开展的相关工作

(1)在黑河两岸开展大规模绿化造林活动,落实黑河大林带建设,从而对黑河周边的生态环境进行改善。坚持“全市一盘棋”的理念,统筹兼顾整片区域生态环境整治工作,结合不同河段实际自然生态状况,有目的、分区域落实生态绿化工程,将黑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当地培育新兴业态、建设美丽乡村、构建景观长廊等工作有机融为一体,以点连线、以线带面,逐渐将散落在黑河周边的生态景观连成一个整体,构建黑河生态长廊。自实行“河长制”以来,张掖市政府相继在黑河流域的高台县城区段以及甘州区大量种植花卉、杨树、槐树、椿树、樟子松以及云杉等植被,打造了亲水生态岸线。(2)对各河流水电站的违规行为进行综合整治。责令影响河流生态环境的在建水电站停止施工,并将部分在建工程项目拆除,恢复河流原有的生态面貌。对于引水式电站而言,责令其建设生态基流自由下泄工程措施,避免人为干预;同时将水电站附近临时搭建的多余设施全部拆除,并对部分被破坏的地貌平整覆土、植被绿化;而对于水库以及引水渠而言,其整治的重点对象就是环境卫生,将区域内以旱厕为主的临时设施全部拆除,对水库前后坝坡、生活区以及工作区附近存在的垃圾清理干净,将水面漂浮物打捞上来,集中运送到垃圾处理站。(3)全面落实黑河两岸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在整治范围内依法开展各种专项整治活动,其中包括恢复采砂坑、清理河道堆砂场、禁止无证采砂以及禁止在禁采区采砂等;除此之外,提高非法河道采砂以及乱堆乱放砂石料等行为的惩罚力度,责令河道内、黑河湿地保护区、祁连山保护区中的所有采砂场停止运营,将地貌恢复成原状,并且在部分合理区域培育绿地以及种植本土植被,这样不仅对区域内的采砂坑体进行了全面整治,而且也改善了生态环境,一举两得。各水电站增设污水处理装置;生活垃圾必须集中堆放在指定区域,及时运送到垃圾处理站。开展植树造林、水源涵养、水系治理、河道疏浚等生态修复工作,有效保护了区域内的生态系统,进而强化黑河的生态功能。(4)提高污水以及黑臭水体的整治力度,对农业面源污染进行严格控制。借助引水入城以及污水纳管等措施,对黑臭水体进行处理,从而完成清污分流的任务;全面实行中水回用,推广污水再生利用工程,中水处理符合相关规定后,将其引入到绿化灌溉中,最大程度避免中水流入到黑河水域;在河流交汇处以及河流入河排污口等区域增设实时监控设备,对断面水质进行实时监测与控制,提高黑河湿地附近城郊村规划整改的力度,切实增加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功能,改善人居环境。尽可能减少区域内农药化肥的使用量,并建立废旧地膜回收站,严禁出现废旧农膜掩埋、堆积或焚烧等“以污治污”行为,避免对河流造成二次污染。(5)为了进一步确保张掖市境内河流生态平衡,全面落实水生态保护措施,实现对水资源、水生态的信息化管理,建立了水生态保护监控信息平台,建成水电站生态基流下泄监控、水库管理监控、干支渠管理监控、河长制信息管理、防汛抗旱预警监控、监控信息系统综合管理、应用服务支撑等七个主要板块,对监管模式进行创新与完善。全天24小时实时监测全市66座水电站的生态流量和引水流量、31座重点中小型水库库区水位和运行调度管理情况、38条主要干支渠关键区段断面流量及15条重点河流流量、水质、入河排污口等情况,从而高效完成报表管理、流量预警、断点统计、下泄流量统计、发电引水流量监控、流量计量数据监管以及生态流量视频监控等工作。

2.1.2黑河水环境治理实行“河长制”取得的实际成效

(1)与过去相比,黑河水质以及河流两岸的生态环境有了明显改善。“河长制”实行之后,河流岸线实现了初步的统一,充分利用“一园三带”项目(祁连山国家公园和黑河生态带、交通大林带、城市绿化带),种植大片树种,人工造林面积28.1万亩,河流两岸生态环境明显恢复。对于前文所述的废旧农膜、排污口、黑臭水体以及各区域垃圾的整治效果也十分显著。在实行“河长制”之后,祁连山区域的黑河、梨园河、洪水河、西营河、东大河、讨赖河等主要河流的出山口水质都达到了Ⅱ类,而黑河中游断面水质也达到了Ⅲ类。(2)水源涵养区矿山项目以及在建水电站项目的整治关闭,缓解了当前区域内自然资源过度开采的压力,不仅改善河流的生态状况,而且进一步增加了河流上游区域涵养水源的能力。累计关闭了117宗采矿项目,撤离人员、拆除设施、封堵矿井、清理现场,对破坏严重的地貌平整场地、覆土绿化,矿区矿点生态环境全面得到治理恢复,当前河流两岸的生态环境基本恢复了原状。(3)河道非法采砂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依法对河道内53家非法采砂场进行强制拆除,清理整治河道370多公里、垃圾0.62万吨,河道禁采区采砂场全部关停。针对河流两岸遗留已久的大规模采砂坑,对其处理的方式主要是在原有的基础上修建人工湖,并在周边区域覆土绿化,总治理面积达3300多亩。全市范围内都严禁私自在河道内进行采砂,一经发现严格处理。而对于河道外的采砂行为,也有明确规定,其中包括采砂的量、采砂的深度以及采砂的单位,并督促相关单位在采砂完成后必须对采砂坑采取回填处理。(4)通过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加快了河流生态系统与环境恢复的速度。借助地理、水质以及水文信息大数据,基本完成了全市范围内重点水域的监测工作,信息监控网络全面覆盖。河流生态流量、干渠引水流量、水电站生态流量实时监控以及重点入河、渠道水库排污口的视频监控的广泛应用,切实提高了监管的全面性以及精确性,实现了监管的全覆盖,大幅降低了各种违规行为出现的几率,进一步提高了河流水生态的安全性。

2.2未来展望

(1)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遵循河湖自然规律,在产业发展、环境治理、旅游建设、河湖整治以及城乡建设等工作的规划、设计、建设过程中强化生态理念;对辖区范围内河流的生态环境实施有力保护,为其实现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2)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保护、整治的力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河道围垦、非法排污、非法河道采砂等各类重点问题专项整治活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河道采砂行为进行规范,对河道环境进行合理整治,使河流两岸生态环境保持应有样貌。重视入河排污口的整治工作,强化入河排污口水量以及水质的监测力度,从而切实提高河流水质。(3)将河湖问题排查工作作为落实“河长制”的关键,参照河流划界工作,全面分析河流生态环境的实际状况,精确定位影响河流生态健康的关键因素,对河流“一河一策”方案和“一河一档”进行优化完善,为河流问题治理措施的顺利落实奠定坚实基础。

水环境治理规划范文第5篇

关键词:海绵城市;流域水环境;治理

海绵城市的理念就是最新的一种城市雨洪管理概念,能促使城市在应对环境变化和雨水带来的自然灾害具有良好的应对能力和措施。在此理念下,政府部门加强了重视与投资,进行流域水环境治理能加快治理速度,有效改善流域水污染的现况。

1 流域水环境存在的主要题

流域是以水为连接,将水资源、土地资源以及生物资源等自热要素与经济、社会发展之类的人文因素进行结合的一种复合型的生态系统。这不仅能实现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还能对生态系统进行物质和能量的循环,从而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

自改革开放以后,社会经济的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城市快速发展的背景是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直接引起了资源消耗量的大量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持续加大。城市的发展扩大占用了更多的自然资源,大量的生态用水和耕地受到污染和破坏。而城市流域水环境现在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

(1)水污染十分严重,到目前为止,城市水环境现状是十分严峻,90%以上的水环境受到了破坏和恶化,大部分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质量出现了问题,人民群众日常饮用水的水质安全得不到保证。较为常见的水污染主要表现在:富营养污染、重金属污染、复合型的污染等等。人们日常的生产生活都离不开水资源,由于受到工业时代的影响,人们生产生活用水已经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2)地下水开采过度,直接导致出现了很多威胁人们生活安全的现象出现。例如,在一些沿海地区,地下水开采量过大,会出现海水倒灌的现象;一些城市人口众多水资源需求量过大,开采量过度的情况下会造成地面塌陷等危险情况的发生。

(3)流域水环境中,水资源面积开始逐渐减少。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城市化建设也在高速的推进之中。城市基础道路建设的面积增加,湖泊、河道面积的减少,使城市在遇到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的情况下,防洪抗灾能力不能满足泄洪排水的要求,会对整个城市的安全造成影响。

2 当前流域水环境治理的局限性

人们开始认识到流域水环境治理的重要性,快速开展了流域水环境的治理工作。但在治理过程又出现城市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与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如果没有较好的解决措施,不仅会对流域水环境的治理产生影响,还会严重的制约城市的发展。

进行流域水环境治理是为了恢复生态水环境,促进流域周围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升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由于城市经济快速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存在的矛盾问题不能解决,导致治理项目只能尽量控制污染,不能从根本上治理污染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高速推进,越来越多的流动人口涌入城市,城市的常住人口也在不断地增加,涨幅惊人,城市化面积的不断扩大,对农田耕地的破坏程度也不断加深。自古以来,流域周围都是人口聚集密度最大、经济最发达的区域,污染程度自然也是最高的。这也直接导致流域水环境治理速度严重的滞后于城市发展的速度,在流域水环境治理的同时产生了更大的破坏和污染。

此外,在治理流域水环境的过程当中,流域水环境污染问题治理的资金投入远远高于生态环境修复的投入。大部分的资金支持都投入到了水环境污染的治理,这样只能加强对于水环境污染的控制,不能兼顾能够从根本上治理流域水环境的生态修复治理。

在对于流域水环境的治理过程,往往比较注重对于湖泊、河道等地表水环境的治理,忽视了地下水资源的治理。因此,在治理过程应该加强理解和认识地表水污染与地下水污染之间的关系,受到污染的地表水会以补给的形式渗入地下水,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加强地下水环境的治理与保护。

3 海绵城市理念下的流域水环境治理

国家于2016年提出了在“十三五”期间,加大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的力度。随着海绵城市理念的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逐渐成熟,为流域水环境的治理提出了新的建议和思路。于是有了基于海绵城市理念的流域水环境的治理方案。其中对于流域水环境的综合治理原则:(1)要将综合治理与生态治理进行紧密结合。以海绵城市的建设理念为指导,将流域水环境和周边环境之间的管理进行合理的处置。(2)加强治理污染工程与恢复生态环境工程,对景观建设与治污工作进行统筹考虑。(3)在进行建设开发的过程中,应该始终重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极大程度的保护生态环境不受到破坏,尽量降低开发的冲击力。(4)治理流域水环境过程与城市发展之间产生了极大的矛盾,因此需要在治理过程中适应城市的经济发展需要,在保证流域水环境治理效果的同时,促进城市的发展。

具体治理方案内容:(1)加强河道防洪工程的建设,尽快井河道中的杂物淤泥清除干净,并选择合适的地方拓宽河道,提高城市的泄洪能力。(2)进行截流工程的建设。将旱季产生的污水进行全部截流,从而实现对于污水的净化、储存、调蓄,增加污水利用率。(3)建设雨水调蓄湖,将现有的调蓄湖进行适当的扩充工作,能够使其成为河道的蓄洪区以及城市景观用水的调蓄湖,能够实现雨水的净化储存,使其成为海绵城市理念中最为重要的“海绵体”。(4)加强补水工程的建设。工程建设完成之后将在汛期起到蓄滞洪水的作用,提高城市的防洪能力,在旱季为缺水地区提供有效的用水。(5)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改善。建立生态水环境景观,恢复绿色植被和被破换的生态系统,从根本上对流域水环境进行治理。

海绵城市理念在其中的应用主要表现为:首先,将海绵城市的理念作为指导,建设调蓄湖、扩宽河道等都符合上流蓄水下流泄洪的理念,有效的提高了城市的防洪能力。其次,在上游地区建造自然湿地的做法,有效地储存和净化了雨水,并将其作为城市的景观和河道的补给用水,能够增加水资源的利用率。此外,建设截流工程的措施,能将污水与雨水引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工作,从而降低了水环境的污染,提高了流域周围城市的水质水量。并且,基于海绵城市理念下的流域水环境的治理,将居民的生活环境水平进行了提高。在恢复生态环境快速恢复的基础之上,提升了城市的防洪抗灾能力,做到了可持续性的发展。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基于海绵城市的理念之下,进行流域水环境的治理,能够解决我国在现阶段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经济发展与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之间的矛盾问题。有效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带动了流域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转型。城市流域水环境的治理,可以有效的修复生态环境,改善环境污染问题。使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水平得到了提高,在增加城市的开发价值的同时,也能促进流域周围城市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提升。

参考文献

[1]邓卫东.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技术路线浅析[J].城市道桥与防洪,2016(12):168-169.

[2]雷思聪,李君超.关于新形势下河道治理的几点思考[J].北京水务,2016(02):46-49.

[3]何造胜.论海绵城市设计理念在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中的应用[J].水利规划与设计,2016(01):3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