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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集中采购 财务监督 政府
一、对政府集中采购进行财务监督的现实意义
在当前世界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之下,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化经济运作的日益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的相关问题和配套理论日益成为当前财务研究的一个重点热点,研究方向主要着眼于怎样降低采购成本获取更高利润。我国政府顺应时代潮流,依据当前国情,为保障政府在市场化经济浪潮中稳步前行,消灭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切实发挥集中采购可以形成规模的特点,减本提质,在国务院的领导和推动下,提前布局,勇于探索,已部署研究政府集中采购制度相关理论,并开始推行完善相关制度建设。
当前,这样一种观点非常普遍:即解决政府采购过程中产生的价格、质量、回扣、腐败等一系列问题的关键就是信息公开,就是让政府将采购信息向社会公布并集合订单,形成规模,这样就能解决上述问题。但实际情况是这样的吗?众所周知,政府集中采购行为不是新生事物,上个世纪政府就开始应用集中采购来降低成本,然而,在某些工程建设、设备更新、后勤保障等集中采购项目实施的过程中,、收受回扣的行为仍旧屡禁不止。所以,集中采购本身并不是治愈上述问题的灵丹妙药。我们可以预见到,如果政府大范围对采购实行公开招标,那潜藏于政府机构中的蛀虫们为了一己私利,很可能借助于公开招标采购这样的金字招牌,私底下进行各种幕后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因此,研究集中采购理论,改革集中采购制度,就是要寻求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形成有效监督的集中采购解决方案,保护国家利益。依据当前形势来看,探索这个解决方案的关键就是如何对采购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如果权力没有监督的制约,那权力就会走向万丈深渊。有力的监督制度既是对政府集中采购制度的规范,也是集中采购制度能有效实施的保障。如果没有一套完善的、有力的与集中采购制度相配套的监督机制,那政府集中采购领域将成为滋生腐败等违法犯罪的土壤,因此,对政府集中采购进行有力监督势在必行。
二、财务部门在政府集中采购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把握资金流向,控制资源配置
采购单位和部门在制定本单位年度综合预算时应统筹安排,合理编制,即要确保本单位年度采购预算与综合预算相匹配,在申请经费和支出经费时解释说明经费用途和去向。财务部门应发挥统筹财政资金,把握资金流向,控制资源配置的宏观作用:在审批相关采购预算行为中,理解国家政策,紧跟国家发展战略方向,结合单位发展规划,对国家支持和推广的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进行采购资源倾斜,同时减少一批政府办公消耗项目,控制一批非特急项目,从而节约资金,调整采购项目配比,让有限资源发挥更大作用,保障国家持续健康发展。
(二)规范采购过程,提高采购效率
财务部门对采购预算的监督行为体现在:一是设立专项账户,对采购资金实施专户专用。政府财务部门通过设立采购资金专项账户,集中存放用于采购的大额资金,在支出程序上严格按照采购规程划拨资金即资金从专项账户上直接流向供应商,这样不仅保证了专资专用,而且满足了已在预算内的采购资金需求。针对具体采购形式的不同,还应该在细节上严格把握:一是对于那些采购目录上有明确采购方的自由采购,应加强与供货商的联系,及时查证采购单位带回财务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坚决杜绝假采、偷采、露采等违规造假行为。二是如果采购项目要求分期付款,那就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划拨款项,防止因提前付完全款而导致的质量问题。三是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管,财务部门应将提供虚假信息的供应商剔除采购目录,来保障采购质量。二是对未列入预算采购项目不予支付采购资金。通过严格执行采购流程,支付采购项目资金,来约束采购单位超标采购、不经审批采购等一系列超预算的采购行为。
三、 当前政府集中采购中存在的财务风险
(一)职责不清晰
随着经济发展,政府实施集中采购项目范围越来越广,但相关财务部门对自身在集中采购制度中所处位置和所担责任认识不透,理解不深,主要表现在:1、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部分财务部门仅仅将政府集中采购行为当成政府采购方式的一种变化,没有深刻体会到其深化经济改革、完善财务预算制度重要作用,导致在工作中不能严格按照集中采购流程规章审批、支付款项的现象时有发生。2、协同意识、监管意识不强。有的财务人员没有将集中采购工作看做是财务工作的职责所在,总是将采购责任归结于物资采购部门,加之采购流程复杂多变,多部门合作难度大,其中更有采购项目招投标、效益分析、采购计划分配等敏感问题,因此单位进行集中采购活动时时,没有形成财务、审计、采购、纪检等多部门共同监管的有力局面。3、积极性和纪律性有待提高。部分财务部门错误认为实施集中采购就是上级部门将采购权回收,因而在配合集中采购工作时积极性不足,而且对自身放松了要求,通过打球、甚至违规进行采购操作的现象偶有发生,这些存着于采购工作中的不良风气不仅损害了政府形象,而且降低了政府集中采购效益和效率,最终可能导致重大财务风险案件的发生。
(二)对预算的管理力度较弱
集中采购需要进行预算编制,且编制要符合规定纳入编报,要求细致且强调整体性。由于各级地方政府的需求不一致,加上各自水平高低不等,在年初的编报上很难达到要求。第二,业务部门在进行预算编制时往往只看重常规的办公用品及常规储备,为了赶时间忽略一些特殊项目需要的物资,造成后期实际购买与预算相差甚远;这也对采购预算的编制带来了一定困难。第三,预算的制成需要专业人员,要求专业素养高,现在政府部门的财务人员常因缺乏专业知识而对编制要求较低,过于粗放,造成支出项目编排过于笼统,账目混乱不清的情况。这样也大大削弱了预算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在实际采购中极易随意更改数额、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出现资金去向不明,挪用公款的行为,也极易造成超支,影响全年的政府财务安排。
(三)监管机制不够严格
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配备严格的监管,目前在采购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财务监管薄弱问题,且监管机制不完善,力度也够。按照要求,参与采购的相关部门都应纳入监管范围,但由于各部门分属不同监管层次就出现了很多真空地带,带来极大隐患,引起监督机制执行的低效。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与执行部门的界限需要划清,但在实际中两者常混为一谈,监管部门缺少专门的人员配备,因此工作积极性不高,疏于管理,职责不清。这也对采购的效率与质量造成了极大影响。同时,由于财务监管缺失,采购中的合同签订就经常出现各种纰漏,缺少供货方的信息与对其的制约条件,引起极大资金浪费;如若后期发生纠纷而引发责任不明,索赔无处可寻,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集中采购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四、加强政府集中采购财务监督的几点建议
(一)对预算进行合理且严格的监控
对采购的监控不仅要在后期进行,还应把事后监督前移到采购活动的事前监督,从开始就把紧关口。采购的预算管理能够有效防止后期的资金滥用,因此应当由预算和结算部门共同实施采购计划审查,从源头上堵塞漏洞。在组织进行集中采购的时候,事业部门需将采购计划呈报相应稽查部门进行审核,对采购方、采购物品和预算支出数额进行合理且严格的把控。财务部门需对报送的计划进行批复,采购活动与批准经费对应核实,要求采购内容一致,数额相符,对没有经过审批就加入预算的事项不预通过。
(二)加大监控范围
应当把财务部门对集中采购的监控由某一环节扩展到整个过程中。在成个过程中有步骤的全程参与监控。这主要是因为,集中采购任务重,历时长,涉及数额大,方式繁多,但采购次数少便于控制也需要控制。财务部门有必要建立参与各采购环节对应的监督小组,派专业人士参与商家协商、市场调研、招标谈判及合同签订等,在必要的时候提出合理建议,不仅能够避免因行为过失造成的浪费,也能够对集中采购的每个过程都心中有数。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也能够促进财务监督体制的建立与规范,能够在每个环节把握风险,发生问题时能够更有针对性得解决。
(三)加强效益监控
财务监督作为一种经济监督,不仅应对采购资金使用进行全程监督,还应对物资采购质量效益进行跟踪监督,实现监督层次的提升。尤其对于政府集中采购,关系国有资产,应当保质保量。在结算支付资金时,必须专人签字盖章,单独设立验收人,对物资核查,做到采购责任到人。在物资的运输和保管过程中,还要安排专门的保管人员;在物资报废或损坏时,也需要专门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形成专门的书面报告予以领导审核签字。这样从审批到使用到报废都有专人负责,可以更好得明确职能,能够对物资采购质量效益进行跟踪监督,以提高采购经费的使用效益。
参考文献:
[1]王琦.构建政府集中采购评标决策监督机制[J].经济,2008(4)
[2]叶青,李毅.政府采购制度源流探析――兼论“政府集中采购”概念的使用[J].现代财经,2002(4)
建构主义是以学生为中心,强调学生对知识的主动探索、主动发现和对所学知识意义的主动建构。它认为学习是一个积极主动的建构过程,学生是学习过程的主体,是主动地在原有知识体系中通过不断的积极实践,建构新的知识和经验,而不是被动接受知识。建构主义理论较好地解释了人类学习过程的认知规律,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三点:
1.建构主义学习观。建构主义认为,知识不是通过教师灌输得到的,而是学生在一定的情境即社会文化背景下,在获取知识的过程中,借助其他人(包括教师和学习伙伴)的帮助,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源,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而获得。由于学习是在一定的情境下,借助其他人的帮助,即通过人际间的协作活动而实现的意义建构过程,因此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认为“情境”、“协作”、“会话”和“意义建构”是学习环境中的四大要素或四大属性。利用情境、协作、会话等学习环境要素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首创精神,最终促使学生有效地建构当前所学知识。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强调学生学习知识时主体认知特点的作用。学习不是由教师简单地把知识传递给学生,而是由学生自己建构知识的过程,学生不是简单被动地接受信息,而是主动地建构知识,这种建构是无法由他人来替代的。
2.建构主义教学观。建构主义认为,教学不能简单地对学生进行知识灌输,而应以学生现有的知识经验作为新知识的生长点,引导学生从原有的知识中“生长”出新知识。教师应该重视学生自己对各种现象的理自解倾听学生的看法,洞察他们想法的由来,以此为根据,引导学生丰富或调整自己的理解,这需要教师与学生共同针对某些问题进行探讨,并在此过程中相互交流和质疑,了解彼此的想法。建构主义把教学看成是一种培养学生主体性的创造活动,要求在教学活动中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发挥学生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学生的主体意识和创造力,最终使学生成为实现自我教育的社会主体。
3.师生角色观。建构主义认为,人作为认识的主体,不是机械地反映现实,而是在认识过程中以其特有的经验和方式对现实进行选择、修正,并赋予现实独特的意义。该理论对认识的主体性地位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强调教学要以学生为中心,不仅要求学生由外部刺激的被动接受者和知识灌输的对象,转变为信息加工的主体和知识意义的主动建构者,而且要求教师要从知识的传授者转变为学生主动建构意义的帮助者和促进者。因此在建构主义的教学过程中,学生的角色是定位于教学活动的积极参与者和知识的主动建构者之上,而教师要成为学生主动建构意义的促进者和合作者。教师角色的巨大转变,并不意味着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作用被削弱,而是得到了加强,他们需要承担更艰巨、更关键的职责,教师的角色定位也越来越切入教学的核心。教师被要求要以更宽广的心胸、更有效的沟通、更高超的教学技巧来帮助学生主动建构自己的知识结构。
二、对高级财务管理教学的启示
高级财务管理是财务管理专业(本科)继财务管理学之后开设的一门专业课程,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财务管理学相关理论的深化,如企业业绩评价、企业价值评估等;二是重点围绕财务的最新实践,以专题形式探讨性的介绍特殊环境或特殊事项的财务管理问题,如集团财务管理、企业并购财务管理、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破产清算财务管理等。高级财务管理是在学生掌握财务管理基本原理和方法的基础上,使之进一步构建完整的财务知识体系,对财务管理知识有更准确、合理、科学的理解,从而提高财务理论水平,并能够处理特殊复杂环境中的财务管理问题。高级财务管理的学科性质决定了教师在教学中要确立学生的主体意识,侧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这与建构主义的核心观点是相吻合的。我们可以借鉴建构主义理论的学习观、教学观及师生角色观,重建高级财务管理教学过程中的师生角色,充分调动学生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由教师帮助和引导学生主动地构建知识,以期改善教学效果。
1.采用情境教学法。情景教学法是由教师创设问题情境,让学生成为“当局者”身临其境地自主解决问题。在此过程中,经过教师系统地归纳总结,使学生体会、领悟高级财务管理的相关知识。情境教学法是基于建构主义理论的教学方法,同时也符合高级财务管理实践性应用课程的性质。实施情境教学法的关键在于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教师要善于创设情境、并善于引导和启发学生。教师在情景教学中应是情景创设者,帮助并促进学生自己进行信息的加工和知识的主动建构。创设的情境可以是真实案例的再现,可以是对实践的模拟,也可以是基于教学内容进行的假设,但教师都必须利用有限的教学资源,创设特定的教学情境,充分调动学生参与教学活动、主动建构知识的积极性。例如,在讲解管理层收购时,可借助粵美的管理层收购案进行情景的创设。在向学生介绍美的公司在收购前的实际状况后,可设问其决定进行管理层收购的动机是什么?是实现管理者效用最大化,还是公司大股东选择的退出途径?在引导学生分析出真实动因后可继续提问:如果你作为美的公司的高层管理者,会采取何种方式收购?在学生给出自己的方案后可帮助他们分析方案的可行性,然后给出美的公司的收购方式,引导学生总结各种方式的优劣。另外,通过对真实案例的分析、思考,启发学生比较国内管理层收购与国外的不同,找出我国目前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这样,通过学生以主人的身份身临其境地思考问题、完成任务,这种不知不觉地对相关知识的涉及和运用,更能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和领悟,从而使学生有效地实现知识的建构。在情景教学法中,教师需要将舞台让给学生。能否激发学生参与的兴趣,提高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作用,建立起师生间共同讨论、学习的氛围是在高级财务管理教学中成功开展情境教学法的关键。
2.强化学生的自主学习意识,重新定位师生角色。建构主义理论认为学习不是被动接收信息,而是主动地建构知识,是根据自己的经验背景,对外部信息进行主动地选择、加工和处理,从而获得自己的意义。它强调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体作用。将其借鉴到高级财务管理教学中就是要不断增强学生的参与意识和创新意识,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高级财务管理主要涉及特殊环境或特殊事项的财务管理问题,学生缺乏对这些问题的实践经验,而传统教学大都采用单纯的知识讲解教学法,老师满堂灌学生被动学,这种教条的教学方法使学生只会生硬地、孤立僵化地掌握知识点,学习中缺乏自主性,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让学生去独立思考,难以形成学生学习的参与意识和创新意识。建构主义理论认为要把教学过程转化为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丰富理论、获取知识、发展智力和训练能力的重要过程。要以学生为中心,在整个高级财务管理教学过程中由教师发挥组织者、指导者、帮助者和促进者的作用,利用情境的创设激发学生的自主学习意识,通过协作分享更多的信息和资源,利用会话提高学生的参与程度,充分利用建构主义的四大学习环境要素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首创精神,最终达到使学生有效地实现对当前所学知识的意义建构的目的。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是知识的主动建构者,而教师是教学过程的组织者、指导者、意义建构的帮助者和促进者。
三、结论
关键词:民意;劳动仲裁;民意介入机制
一、民意的概念
民意是一种集体意识,具体是指社会大众对某一件事或社会现象所表达出来的具有相似性的看法、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称。民意具有主观能动性强、波动性和易变性强的特点,但是他在社会发展过程仍然起到了不可替代性的作用,在推动经济、文化、政治等方面的发展上具有重要的价值,在国家立法、司法上起到了建设性的作用,保障了立法的科学性,司法的公平、公正性。
二、民意进入劳动仲裁的法理学思考
(一)法意和民意可以理性结合。民意朴素而感性,法意深刻而理性,在复杂多变的司法案件之中,民意和法意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民意与法意的冲突,根源在于民众对于法律案件的认识等多的夹杂了个人的好恶,属于感性认识,而法意作为法律规则的内涵和原理,有着确定性、稳定性和客观性,对待同类案件可以“因事而异”,但是民意往往对待同类案件“因人而异”。因此,如果在法意和民意的天平上过度的倾向民意,在司法中掺杂“因人而异”的民意判断,法律的公平、公正性就会遭受到严峻的挑战。然而法意和民意并非水火不容,法意和民意可以理性结合,因为法也可以容情,民意可以为法官、仲裁员论证判决的正当性提供重要的社会心理支持,即民意是法意的社会公正性的基石。民意虽含有个人主观的感性色彩,民意在审判和仲裁中的具有适用性;在适用民意时需要法官调动自己的积极性,审视民意的合理性和客观性,充分的利用民意的合理之处,而不能舍民意,要构建民意的介入机制,让具合理性的可接受性的民意在裁判中体现出来,因为民意是一道保障裁判公平性、公正性的屏障,能增强社会大众对裁判的支持度。
(二)民意介入冲淡或避免职业法官的偏见。法律主要目的就是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因此,法律必须来源与社会,联系社会;这样才能构建社会需要的法律,有价值意义的法律。然而当前社会随着法律的职业化、专业化;法律逻辑与社会生活逻辑相脱离,法律活动变成了一个普通人除了依赖与法律专门人员外无法也没时间涉足的领域。①当今社会,价值观念趋向多元化,社会形势趋向复杂化,人们的诉求趋向多样化。在这样一个多元化、多样化、复杂化的社会,要让法院做出令社会大众满意的裁判,仅仅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是难以胜任的,必须让公民参与司法,实现司法民主。②职业仲裁员在其常年的仲裁中产生了定性的职业思维,与社会有了脱节,在对案件的认识上与社会大众的认识有很大的区别,或多或少会将其职业上的偏见反映到仲裁的案件之中。因此劳动仲裁程序中需要注入普通人的常情常理,从而使裁决能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注入人情,反映民意,并且加入了民意的裁决,则可以使职业法官的偏见就会被冲淡或避免。
(三) 民意是法律程序的要求。“法律的程序性特征意味着法律对行为的规范首先是通过规定行为在法定时间、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得以进行的。程序使法律成为现代社会的一门管理技术,它的可操作性不仅可以避免在道德、宗教、政策控制过程中出现的那种因各群体或派别的标准不同,或者因政党内部路线的变换而难以把握社会各类行为冲突的状态,并且能反作用于社会管理组织,限制其行为的任意性。程序还使法律具有了可以预测的特点,在程序的范围内,法律主体可以对行为作出明智的选择、调整,使行为趋于理性。”③由此,法律程序需要民意的有效介入。只有广泛吸取民意,法律程序才可能更规范更合理。
三、我国现存的劳动仲裁制度的缺陷
(一)我国劳动仲裁的行政化色彩。首先,在劳动机构设置上行政化色彩有很强的表现。《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从此条可以看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形式上和行政机关的设置都有相似之处,有准行政机构的色彩。但是立法层面上并未赋予其独立的法人地位;然而在实务中,我国劳动仲裁机构隶属于劳动保障部门,在人员配置、财务上都受制于劳动保障部门,不具有独立性;并且通常情况下企业和劳动保障部门关系比较密切,企业在金钱上又具有优势,有可能拉近与劳动保障门的关系,这就造成了在仲裁案件时不可避免的会受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干预。
其次,从仲裁员的组成上看,《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规定仲裁员的应该从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知识的学者、专家、律师中选任,但是在实务操作中,仲裁员通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人员担任;加剧了劳动仲裁机构的行政化色彩,导致了仲裁案件时的不公正性,弱化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可接受性;更重要的是学者、专家、律师由于从事多年的法律工作会形成固化的法律思维,缺乏平民式的思维方式,很难将社会大众的看法带入仲裁程序中,难以了解每份裁决会对社会大众造成的影响。
(二)我国劳动仲裁缺乏监督机制。无监督就会产生不公平,就会造成错判。我国法律仅规定了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员和错案的自我监督,并没有设置劳动仲裁的监督机构;自我监督等于没有监督。劳动仲裁监督机构的缺失势必会造成仲裁裁决缺乏社会公信力。还有就是并没有成套的监督程序,在仲裁体制内部,各个仲裁委员会都是相互独立的主体,上下级之间并不是隶属、领导和指导的关系,仲裁采取的是一裁式原则,不像法院一样有二审,形成上下级之间的监督。我国法律只是泛泛的规定了监督和需要承担的责任,而并没有具体的规定监督形式、监督人员的配置和回避等问题。因此,这些问题亟待解决。劳动仲裁最缺乏的是社会大众的监督,仲裁裁决质量最好的鉴赏家当属社会大众,当在社会大众之间一种强烈的关注态势时,这就表明社会将已然形成仲裁解决纠纷的文化。④社会大众的监督也是民意融入劳动仲裁的一种方式,能反映出社会大众对一份裁决的价值判断,推动每一份仲裁裁决能向公平、公正的方向去裁判。
四、我国构建劳动仲裁民意介入机制的途径
第一,建立统一的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应该有民众代表,即应该有成员是经过人民推选产生的。第二,劳动仲裁机构应该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经费独立,管理独立,减少劳动保障部门对其办案过程中的干预。第三,针对仲裁缺乏有效的监督,需要采取的是内部监督制度构建和外部监督措施双重管控,内部要形成专项制衡措施,针对性的考察仲裁员所办的案件,要求办案人员对所办的案件负责,保证每一个案件都能公平公正。外部需要扩大社会舆论的监督,形成与民众的对话机制,构建平等的对话平台,尽可能的吸纳民意,让法律跟贴近生活,更具有灵活性。当前互联网和自媒体发达,他们为社会大众提供了获取信息的便捷途径,满足了社会大众的知情权,同时也实现了社会大众对司法运行方式的监督,媒体新闻监督作为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对保障司法的纯洁性和公正性的实现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是民意实现监督司法的重要方式,因此,要发挥好媒体和互联网的监督效益。(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
注解:
①苏力:《法律活动专门化的法律社会学司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 第6期。
②齐文远:《提升刑事司法公信力的路径思考》,载《现代法学》2014年 第2期 。
③李龙:《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第2011年版,第402页。
④李燕:《试论我国仲裁监督体制的完善》,载《学术界》2009年 第5期。
参考文献:
[1]苏力.法律活动专门化的法律社会学司考[J].中国社会科学,1994.
[2]齐文远.提升刑事司法公信力的路径思考[J].现代法学2014,(2):4.
[3]何家弘.陪审制度纵横论[J].法学家,1999,(3):40―50.
[4]何家弘,赵志刚.谁的陪审谁的团[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93―395.
[5]李龙.法理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402.
一、Q公司采购管理现状及问题分析
Q公司目前的采购方案是零部件外购。这是由企业长期战略规划、预备供应源潜力、总成本、内部制造优势以及核心竞争力所决定的。
1.采购流程
通过对其采购数据的整理分析,发现Q公司现有的一些问题:采购流程中具体操作规范不明晰;反应时间略长;采购流程有待进一步细化。
2.采购组织
此前,Q公司是按照地域区分公司,根据工厂,设置部门,制造、货物供应和货物调整部门等均为单独分散的部门,部分的分散造成了人员冗余,运营成本高。Q公司削减冗余,机构重组,简化运营势在必行。
3.采购管理信息系统
Q公司利用SAP软件进行订单的下达、处理。利用自行开发的SRM(供应链关系管理)系统进行订单的确认和管理,其订单管理内容包括新订单确认、订单查询、修改等。现有的系统并没有做到信息的无缝连接,而且与供应商的信息沟通不能及时反映到系统中来,有待于进一步优化。
二、Q公司采购管理对策建议
1.采购流程细化
针对Q公司现有的采购流程,对相关的实施细节进行规范,列出切实的操作细则。
(1)供货准备阶段
成为Q公司认可的合格供应商引入后,在开始批量供货之前,须与Q公司采购部门签订采购合同,协商关于价格、质量、服务等相关条款,确定采购价格标的等事务。具体流程细则和注意事项如下:
①签署协议
通过供应商引入,被纳入合格供方名单的供应商需由供方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人与Q公司采购部授权人共同协商签订“采购协议”、“协议附件”、“相关协议”后方能进行正常合作。
②商定价格
供方应向Q公司采购部定期反馈即时市场价格、货期等真实的信息。供方的报价必须基于诚实原则,其对采购部门及其他部门的报价一致。同时,供应商应按Q公司要求提品分项报价表供其采购部作参考,并在报价发生变化时,将更新后的报价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Q公司采购部。
(2)正常供货流程
产品通过测试后即进入批量供货阶段,正常供货流程主要涉及到如下环节:
①订单确认
采购部根据物料使用计划和采购周期制定采购订单。订单需包含产品型号、数量、价格、交货期、交货地点等相关信息。供方在收到订单后,应在36小时内进行确认。确认后供应商须全面履行订单中所涵盖的全部要求。
②备货与交货
供方应按协议及其附件的要求提供订单中的产品和服务。供方不得擅自提前或延迟交货并于备妥待运后24小时内已书面形式通知Q公司,供应商根据指定的交货模式履行交货义务。
③收货及验收
供方或其指定的承运人应到交货现场同Q公司采购部一起清点产品,核对产品名称、数量、包装等,办理收货手续。检验合格后办理入库。
④付款
产品检验合格后Q公司应向供应商支付相应货款,具体的支付办法以生效订单中规定的为准。供应商必须在付款日前10天内将正本发票送达Q公司。
⑤DOA索赔
在检验、测试、组装过程中发现的个别不良品,Q公司对供应商的不良品进行判定,必要时请供应商一起确认责任归属。Q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供应商反馈索赔信息,核对审批内容与申请内容一致后,供应商必须根据物料特性的索赔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物料维修完好后全部返回或提供索赔款。
2.采购组织整合
针对目前Q公司各分公司分散管理采购的现状,应该将生产、供应链和采购部门合并为一个新的运营部门,集中负责Q公司的全国供应链和采购业务。采购中心的任务是管理和整合零配件供应商。
Q公司全国采购的资源被分成两类:一类是生产资料采购,直接用于生产;另外一类是通用型采购。在管理生产资料供应商方面,运营部门有三个战略性任务。一是保证供应商供应的连续性。二是保证供应商在生产成本方面有一定的领先性。三是要保证供应商产品的品质。
3.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优化升级
[关键词]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问题;药事管理;影响;完善
[中图分类号] R95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 1673-9701(2013)35-0121-03
为了解决“看病贵、看病难”问题,有效地控制药品价格虚高,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规范各级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行为,我院从2010年7月起严格执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对规范医院采购行为、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作用明显。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就是要求药品集中采购的全过程要通过网上运行来实现。从我省建立药品采购平台、实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3年多以来,结合实际工作,现将所遇到的问题归纳总结,以利于医疗卫生价格管理部门与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持续改进。
1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对医院药事管理的影响
1.1对医院常用目录的影响
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购买药品集中采购入围药品目录外的药品[1]。医院使用的药品原则上必须是中标品种,但是国家主管部门准许生产、进口的药品达数十万种,未纳入集中采购之前,各医院根据有关规定编制的本院的《医院药品处方集》、《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及《抗菌药物采购目录》,按照临床的需求进行采购。但是药品集中采购后,各医院使用的目录与集中采购的中标品种目录存在一定差异,根据等级医院评审中对药事管理的要求,三级医院列入《医院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药品,每年增减调整药品率≤5%。比如一个疗效确切、安全、价廉的药没有中标,若要采购新的中标品种,就得根据医院药事管理规定采购引进新药一样,需要经历一个程序。讨论购入新药,每一所医院都有自己的采购流程,不是可以随意购入的。对《抗菌药物目录》的调整需要申报主管部门批准,报卫生厅备案才能执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所列备用药品,这应是临床治疗的保证,与医院业务能力、治疗范围密不可分。如何把中标药品目录与医院目录进行对接就是一个问题。
1.2对医院信息系统的影响
药品信息系统作为医院管理系统的一部分,能提高医院各项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减轻各类事务性工作的劳动强度。药品集中采购的周期原则上1年1次[2],即每年有不同的药品中标,替换医院原来使用的品种,但是原来使用的品种,已经在医院流通多时,计算机系统里产生许多文件,具体包括它的名称、剂型、规格、包装、生产企业、医保类型、是否属于国家基本药物、进销存等信息。还有它的进入、储存、流出等物流信息,也不可能因为新品种的到来,马上将它清除令其消失。一个部门已经用完了,另一个部门也许还有库存,导致它一定时期内还要存在。这样,必将加大医院药品信息系统的负荷,一个相同的名称,有不同规格、不同的生产企业,直接影响医生开方时的选择,降低工作效率。不同规格需要调整处方剂量,不同的生产企业不同的价格、医师要选择病人可接受的品种。不同的品种任由医患双方进行遴选,满足患者知情同意权,但也要考验医院药品信息的开放性。
1.3对药品供应的影响
从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来看,因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是以省(区、市)为单位组织开展[1],许多常用品种中标的生产企业只有一、两家,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的主导权已由原来的需方市场转变为供方市场,药品一旦中标,生产企业制约着配送企业,配送企业影响着医疗机构临床用药。主要体现有以下三各方面。
1.3.1生产企业无药可供 生产企业某一个品种一旦在一个地区中标,相当于取得垄断该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权,需要量突然增大,会导致产能不足,供不应求;由于集中招标本质上就是企业竞争,优胜劣汰,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报价高竞争能力弱的企业拿不到订单。“异丙嗪垄断事件” [6]已经暴露出独家中标遭打压的风险,尤其是生产药品的中下游企业更是如此,一些药品因多种原因,如企业技术改造、原料紧缺、药品降价、成本增加等,生产企业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滞留生产订单,导致临床药品供应不畅,患者无药可用。
1.3.2配送企业有药不送 药品的中标价格包括药品的配送费用,外资企业的产品一般配送费率只有3个点,而国产药品配送费率5~8个点[7]。如果药品配送企业因自身能力低,对国家实行药品集中招标的目的就是要尽量挤干药品价格水分,整个蛋糕变小了,对需要药品精细化管理过程不适应,表现在对中标药品6‰~7‰的低利润率,高成本,不愿意配送;加之不同地区物流成本差别大,而大型企业还不能对地区业务全面覆盖。或者小的配送企业得不到生产企业的配送权,就算有人生产已无人送货,边远地区尤为突出。生产企业药品中标后,药品经销权的转移,导致垄断销售,其他经销企业不能供货,从中获得垄断利益。许多药品出厂价并不高,经过层层转销,最终按集中采购中标价进入医院,价格翻了数十倍。经销商成为药品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的最大利益获得者。
1.3.3网络配送的缺陷 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之间利益没有协调好,中标药品在网上就找不到配送企业,无法实行网上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药品采购供应是一个连续的过程,相关部门在制定法规时应考虑工作实际的需要[8],所有的问题要在药品采购之前解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合同规定,一般药品原则上配送到达甲方的时间不应超过48h。三级甲等医院等级评定要求:85%以上药品库存周转率少于10~15d。实际工作中较难达到,有时甚至要等1~2个月才会有货。这是由于药品网络配送属于新事物所致。
1.4对医生用药习惯影响
习惯是多年养成的,医生也不例外。每当医生诊断完疾病,开处方取药治疗时,大多数医生所开具的处方,均有其特殊性。就是在用药上,对某些疾病治疗也选择大体相同的药物。由于每年药品集中采购中标品种的不同,对中标药品进行分析,发现许多临床使用多年、价格低廉、疗效确切的品种,数目在下降,甚至没有相应的中标品种,导致医生无药可用。对于购入的新中标品种,医生能不能够接受,是一个未知数,因为药品“中标就死”不再是一个新名词。另外,新中标药品与原使用药品的巨大的价格差距都会影响处方医师对处方金额的估算,患者会对处方金额低的药品的质量产生怀疑,认为医生没有提供最好的服务,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集中采购的目的主要是降低药品价格,让药价回归合理。现在药品投标价格允许保留小数点后3位,许多价格虚高药品降价不明显。另外,部分药品集中采购后价格反而大幅上涨,远远高于自行采购价,其合理性需要有关部门去澄清,否则失去了集中采购的意义,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1.5对临床药师药学服务质量的影响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有盲点,网上配送不稳定[9]。由于临床使用的药品的获得已经成为一个问题,不能开展无药的药学服务,医院临床药学服务就是一句口号。参与查房,为病人建立药历,进行药物经济学评价以及药物不良反应监测、血药浓度的测定、个体化用药方案的制定、危重病人的会诊、合理化用药的监督与指导等等,都会因为忙于供应药品而影响临床药师的精力和时间。
1.6对医院收入的影响
自上世纪50年代,由于政府财力不足,医院要负担自身的发展资金和医生的工资。放权给医院将药品加价后卖给消费者,即药品的进销差价。若以加价率为15%计算,医院每销售100元钱的药大约能够获得利润13.04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以后,药价降了,采购相同数量的药品,所需总额降了,医院利润总额也在下降,但是医院服务的对象扩大了,相对应的运营成本却正在增加。在政府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还未健全、财政补偿未到位的时候,这一部分收入对于医院的发展成为一个较大的制约因素,影响医院的可持续发展。
1.7对药事管理组织的影响
药事是指与药品有关的事。对医疗机构而言,主要包括药品的采购、储藏、价格、信息、宣传、使用等方面。医院必须执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相关规定,国家主管部门相继出台《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成为药品管理的采购方面的重要指南。代替了传统医院有多种模式自行采购药品的制度。药品集中采购均在网络上操作,但网络上的东西是动态的,网络平台数据更新也快。是不是真正执行了网上集中采购,需要由医院相关监审部门做出结论。
2 对相关主管部门及医疗机构的建议
2.1建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小组,应对药品集中采购
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职责之一是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5]。医院建立新的药品遴选机制,首先研究每年的药品中标目录,多部门及时沟通、密切配合、联合组织实施、及时处理,才有可能满足临床需要。招标品种要体现国家基本药物政策[11],医院采购信息系统应有前瞻性,指派专人对药品信息进行维护,定期对系统进行升级。能够清除因不同厂家、不同规格、不同剂型导致的没有存在价值的信息。对于集中采购价格高于原来使用的药品,依据“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各医疗机构可以按原价格采购使用。中标药品临床医生不使用的问题,需要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组织制定相关可行措施。解决药品中标后无人生产、无人采购等问题。现在医院药学工作模式已经从传统的保障供应转向临床药学服务,从药事管理学向药物治疗学过渡,从注重“物”的物流管理转向注重“人”的合理用药管理。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药事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标药品信息的周期性变化,药师要想在工作中得心应手,首先要不断更新基础知识,熟悉药品供求信息,熟练掌握最新的药品信息,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把最新的药品信息与医师分享交流,做好沟通工作,才能满足临床医生需求,做医生的助手,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及时准确地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做好用药咨询服务,把药品集中采购带来的影响降到最小。建议三级以上的医院,在医院药事管理组织下或药剂科内部成立相关药品集中采购小组,熟悉相关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流程。及时了解医院使用药品目录与中标药品的差别,制定切实可行的医院药品采购的工作原则,保证临床用药的持续性。
2.2 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管引导职能[10]
没有最好的制度,只有更好的制度。对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仍需不断完善才具有生命力。医疗卫生行业主管部门、药品生产部门、药品监管部门、价格管理部门与集中采购部门能够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收集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进行分析、汇总、限期提出相应整改措施;以省级为单位的药品集中招标能够按药品的类别依次进行;采取“抓大放小”的原则,尤其是现在各个医院临床用量(包括使用数量、使用金额)前100位或200位的药品重点纳入监管,对日平均使用费用在3元以下的药品回归医院自主采购权,能够提高病人满意度,把医院临床用药的影响程度降低到最小。建议招标时,投标10元以下的药品,投标价精确到分,投标10~100元的药品精确到整角,投标100~300元的药品精确整元,300元以上的药品精确整十元。让药品降价涨价看得清楚明白,国家主管部门调价时也能如此保留位数。集中采购时,在每次招投标之间设一个过渡期限,让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充分准备;对临床必需但无中标的药品,充分利用集中招标机构的药品价格信息优势,由医院提供采购目录,委托采购部门进行定向招标,使其在临床上的的使用拥有合法身份。价格主管部门应调查并掌握药品的真实信息,对已中标药品进行分析,对严重高于或低于成本价格的药品进行调整,既要防止像鱼精蛋白注射液、甲巯咪唑片等低于成本价,导致厂家不生产,也要防止类似“天价芦笋片”事件因高价药品所导致的医疗腐败。对市场紧缺药品,解决合理不合规的问题,需要国家多个部门协调产、供、销、用,及时采取定点生产、补标、备案采购等应对措施。
3 结论
国家现在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是从“定点采购”和“招标采购”过渡而来的,其目的是尽量降低药品价格、挤干药品价格“水分”、规范药品采购行为。但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对于药事管理的影响不减少到最小程度,医疗机构诊疗活动必然要受到影响,导致人民群众就医怨声载道。解决这些问题还需要多个部门职责分明、齐抓共管、多办实事,把药价降到合适的程度。临床用药能够公平获得,患者才能从中获益,真正实现提高医院整体服务水平,增加病人就诊满意度,达到医改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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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S] 卫规财发〔2010〕64号. 2010.7.15.
[4]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S] 国纠办发〔2010〕6号. 2010.7.15.
[5] 卫生部.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S] 卫医政发〔2011〕11号. 2011,1.30.
[6] 冯雅,丁华艳. 山东两药企垄断复方利血平原料药被罚逾700万[N]. 中国广播网http://.cn/chanjing/cyxw/20111114/13471081 00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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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梁桂凤. 浅谈集中招标采购给医院药品采购工作带来的困惑[J]. 基层医学论坛, 2011,15(2):182-183.
[10] 陈国强. 我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存在问题与改进[J].齐鲁药事,2011,15(9):550-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