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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X实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
(一)行政问责制的概念界定
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我国对行政问责制还没有完全统一的解释,各地形成的基本共识是,行政问责制就是行政责任追究制。从我X实践看,我们认为,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等问责客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由于没有或没有正确履行法定的职责,影响了行政运行的效率和行政机关的口碑、信度或效度,甚至部分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其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其核心就是使行政权力与责任挂钩,体现的是权力与责任、义务之间的平衡。
(二)我X实施行政问责制基本情况
近年来,为解决我X一些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抓落实不力、在岗不履责、工作效率低等问题,我X先后出台了《行政机关领导问责暂行办法》、《XX行政过错行为处理暂行规定》、《XX行政效能投诉和告诫暂行办法》、《XX纪委监察局行政问责联席会议规则》、《X纪委监察局行政问责工作推进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按照X委、X政府要求,全X各级行政机关把贯彻落实行政问责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程,加强领导,完善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了与《问责办法》相配套的制度规定,积极推行行政审批绩效月度评估制度、政务公开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制、失职追究制等各项行政管理制度,制订并实施文明服务、热情服务、高效服务、依法服务、便民服务、廉洁服务的具体措施。各XX、各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和完善了配套措施,全X形成了“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有为、过错必问责”的X、X、乡(镇)X级问责制度体系。
行政问责制实施以来,全X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大行政问责监督检查力度,特别加大了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其他行政过错问题的查处力度。依据《问责办法》,启动了问责程序,重点查处了一批行政领导干部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失职案件,X年多来,XX名党员干部因工作不负责被问责。另外还有X名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到了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这些案件的查处在全X党员干部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对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三)我X行政问责制的基本特点
1、行政问责制度体系初步成型。我X一系列有关行政问责规定的出台,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配套的体系。明确界定了行政问责的主体、客体、范围、程序、方式等,明确了“由谁问”、“向谁问”、“问什么”、“如何问”等问题。
2、内部监督问责资源形成合力。建立行政监督联席会议制度,由监察、财政、人事、审计、法制等部门参加,定期研究解决监督问责工作中的问题。建立行政监督信息通报制度、行政违法违规问题移送处理制度,基本形成了政府内部监督问责的工作合力。
3、行政问责配套制度基本健全。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由群众进行评价。建立行政审批绩效月度评估等制度,评估排名及时对外公布测评结果。这些制度的实施,强化了责任考核与监督,为实施行政问责创造了条件。
4、纪检监察机关统筹作用有效发挥。全X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由X纪委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行政监督联席会议制度由监察机关牵头组织落实,行政违纪违规行为必须交由监察机关处理。这些制度安排,强化了纪检监察机关在行政监督体系中的统筹作用。
二、我X实施行政问责制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X实施行政问责制尚处于起步阶段,尚存在一些影响和制约其作用的充分发挥的问题。
(一)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责任主体难以划分
由于目前我国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不到位,导致当前我国党政关系错综复杂,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使得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过程中责任主体难以明确。出了问题,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相互推诿,难以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传统观念束缚严重,行政问责范围狭窄
从我X查处问责案件的情况看,所查处的行为大多是“有错”行为,还未深入发展到“无为”问责阶段,治庸治懒的效果还不够明显。此外,行政问责制还涉及干部管理体制问题。目前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领导是由党委提名、通过人大任命的,对犯有严重错误的政府或部门领导,如果采取责令辞职、引咎辞职或撤职的方式进行,政府自身实际上难以操作。如果是一般性的问责,则难免失之于软,效果不大。
(三)相关法制不够完善,行政问责依据分散
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行政问责方面的法律法规,行政问责依据种类繁多,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其中既有党内条规,也有政府规章或文件,既有中央出台的,也有地方政府制定的,所以我们在制定行政问责制度时,只能参考其他一些地方的做法,结合我X实际,在摸索中艰难前行。
(四)以同体问责为主,异体问责相对薄弱
行政问责制是一种全方位的责任追究机制,除政府内部的“同体问责”外,还应包括政府外部的“异体问责”,如人大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政党监督等。虽然行政问责的外部机制已有基本的制度框架,但却缺乏具体的操作办法,以致“异体问责”尚未常态化。事实上,我X现行的行政问责制还只停留在行政系统内部,其他问责主体监督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
三、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建议
综合分析上述情况,我们感到,行政问责制的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抓住重点,整体推进,配套进行。
(一)进一步明确行政责任划分
要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政府纵向与横向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各岗位之间的职责权限,建立科学的岗位责任制,结合具体的工作部门明确问责范围、对象和条件,用程序来保证问责制的健康发展;对于党政交叉任职的情况,明确政府官员分工的同时,应该公布党委负责人的分工,并接受与政府官员同样的问责和追究;明确正副职之间该问谁的责;确定接受问责的行政机关或其行政人员应该追究何种行政责任。
(二)进一步健全行政问责体系
行政问责是与政治观念、法律体系、行政机制和公民社会等因素交叉重叠且又互为因果的一个完整的体系。因此,完善行政问责制,需要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应以立法形式对有关规定加以“整合”,形成包括问责标准、问责程序、问责范围、问责主体、问责救济在内的、全国统一、结合实际的问责法律法规。要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和透明,拓宽公民了解政府行为及效果的渠道,使行政问责有所依托。要建立和完善政府和公共组织绩效评估制度,特别是通过评估公共政策的执行标准、执行程序、执行时效,为行政问责提供可依据的科学标准。要完善行政监察、审计制度,把行政问责与行政监察、审计结合起来,有责必问,有错必究。要加强保障机制建设,建立被问责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等保障机制,并建立跟踪机制,形成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能下能上的制度。
(三)进一步拓宽行政问责范围
应关注百姓民生问题,突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责任,将管理不善、政绩平平、用人失察、决策失误、行政不作为也纳入问责范畴,建立重大决策的执行跟踪制度,实行决策效果的评价制度,把对决策、执行、监督各个环节的问责结合起来;问责不能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的安全事故,对政治等其他领域的事故也要纳入问责范畴,不仅问行政责任,还要问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
(四)进一步规范行政问责程序
在问责的主体方面,要使问责的主体多元化,才能使问责力度不断增强。就政府自身而言,既要有行政首长的问责,也要有公务员的“自查自纠”,将问责机制纳入公务员工作总结、述职中,逐步加以规范,建立常规的述职问责机制。就问责客体而言,行政领导和广大公务员都属于被问责的对象。不能认为问责的对象仅仅是行政领导,具体工作人员同样需要按照法律和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问责的内容要逐步扩大和规范。依法、依规追究失职渎职责任、用人失误失察责任、道德诚信责任、政治不良影响责任、查究不力责任、妨碍查究责任、职务故纵责任、效能低下责任、教育不力责任、督查不力责任等,使行政问责制成为覆盖行政管理各个环节的严密体系。
问:请介绍一下《行动方案》的制定背景?
电子招标采购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采购系统完成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的活动。大力发展电子招标采购是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必然要求,是深化招标采购领域“放管服”改革、创新监管体制机制的有力抓手,有助于以技术、管理和商业模式的创新带动全行业的变革,培育发展新动能,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电子招标采购应用广度深度不断拓展,经济社会效益逐渐凸显。各地区普遍反映,实行电子化招标采购以来,交易效率大大提升,节资率明显提高,市场竞争更加充分透明。
但与此同时,电子招标采购仍然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发展不平衡,地区和行业认识不尽一致,全流程电子化程度还不高,监管电子化明显滞后;运行不规范,有些平台交易、服务和监管职责不清,存在管办不分、行政垄断,交易平台市场化程度不够;资源不共享,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不够,“信息孤岛”问题依然突出等。这些问题制约了电子招标采购在更广范围、更深程度的应用发展。
为深入解决上述问题,加强统筹谋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我们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2017―2019年“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以指导各地区、各行业全面推行电子化招标采购,改革创新招标采购交易机制、信用体系和监督方式,实现招标采购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问:请问《行动方案》对于发展“互联网+”招标采购的总体考虑和要求是什么?
《行动方案》规划了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发展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分年度提出了建立完善制度标准和平台体系架构,各类信息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全面实现全流程信息化、智能化招标采购的行动目标。争取经过三年的努力,到2019年,覆盖全国、分类清晰、透明规范、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有序运行,以协同共享、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为基础的公共服务体系和综合监督体系全面发挥作用,实现招标投标行业向信息化、智能化转型。
为实现这一目标,《行动方案》强调了四项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政府方面要从发展规划、技术标准、交易规则、安全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电子招标采购平台体系建设运营。同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培育“互联网+”招标采购内生动力。
二是坚持互连互通、资源共享。依托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实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互联互通,招标采购全流程透明高效运行。加快电子招标投标系y与有关信息平台的对接融合,推动市场大数据充分聚合、深入挖掘和广泛运用。
三是坚持创新监管、提高效能。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优势,实现平台技术创新与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同步推进,推动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
四是坚持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强化顶层设计,发挥政府、行业组织和市场主体作用,统筹安排各项政策措施,通过典型地区、行业和平台的创新示范,有计划分步骤实现全地域、全行业、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
问:加快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是推广应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基础,在指导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方面,《行动方案》作了哪些安排?
根据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大平台各自定位、发展实际和存在问题,《行动方案》明确了分类指导推进的发展路径。
关于交易平台,要着力推进市场化和专业化发展。《行动方案》提出,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专业化方向建设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满足不同行业电子招标采购需求,并促进交易平台在市场竞争中实现集约化发展。支持和鼓励交易平台通过优质高效服务,吸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愿运用电子化招标采购。交易平台应当以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为目标,围绕提高资源配置质量和效率、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进行功能设置,切实为交易主体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监管便利。有关部门各机构应当对交易平台实现跨地区、跨行业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环境,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关于公共服务平台,要着力强化公共服务供给。《行动方案》要求各地加快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采购活动的公共服务全覆盖。公共服务平台应当立足“交易平台枢纽,公共信息载体,身份互认桥梁,行政监管依托”的基本功能定位,免费提供依法必需的公共服务,并可以通过提供个性化增值服务等方式,建立平台可持续运行机制。公共服务平台不得具备交易功能。鼓励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创新拓展公共服务领域和内容,不断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
关于行政监督平台,要着力提高行政监管效能。与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相比,行政监督平台的建设相对滞后,有的还存在管办不分、交易服务与监管不分的问题。《行动方案》要求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抓紧搭建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满足在线监管的需要。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具备对招标采购全过程进行实时在线监管等功能,不得与交易平台合并建设和运营,也不得具备任何交易功能,保证在线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同时,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开放数据接口,不得限制或排斥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与其对接交互信息。
问:在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要求方面,《行动方案》作了哪些有针对性的规定?
《行动方案》将推进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作为推进“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的重点,明确要求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托行政监督平台,探索扩大招标人自主决策权并强化相应法律责任约束,加强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管和服务。针对行政监督电子化滞后,政府部门之间数据不共享,电子招标投标存在线上线下“双轨制”问题,要求加快互联网与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深度融合,实现政府部门之间数据共享,以行政监督的无纸化推动招标采购全流程的电子化,并提出了三个“凡是”的要求: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现场办理;凡是能够在线获取的市场主体信息,原则上不再要求市场主体以纸质方式重复提供;凡是能够通过行政监督平台在线下达的行政监督指令,原则上不再出具纸质文件。充分运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大平台整体功能,通过电子招标采购全流程信息的动态记录、留痕追溯、透明公开,推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从事前审批、分业监督,向事中事后、动态协同方式转变,进一步提高行政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和规范性。
问:实现数据互联共享是电子招标投标推进中的难点问题,请问《行动方案》提出了哪些解决方案?
《行动方案》从推进平台对接和完善信息交互机制两个方面,加强资源共享。一方面,推痈骷陡骼嗟缱诱斜晖侗杲灰灼教ê托姓监督平台以公共服务平台为枢纽,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其中,交易平台应当选择任一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互信息,并可依法直接与相应的行政监督平台对接交互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相应的行政监督平台实现对接,并负责将交易平台依法交互的交易信息、信用信息推送至相应行政监督平台。下级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与上级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互信息,鼓励同级公共服务平台之间互联对接,逐步形成全国纵横联通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体系。同时,加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公共资源交易、投资、信用等信息平台的互联共享。
另一方面,强调要积极培育各类平台主动交互信息的内生动力,按照互利互惠原则,提供依法公开数据的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可以按照交互数据的结构类别和规模比例,分享集合数据使用权利和大数据分析成果运用的增值效益,促进信息全网有序流动。
问:“互联网+”强调大数据的挖掘和应用,请问《行动方案》在此方面有何安排?
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要求,着力推进数据汇集和发掘,深化大数据在各行业创新应用。招标投标领域的交易数据和信用信息数据,不但能够为招标投标行业健康发展提供重要数据支持,也能够反映宏观经济运行情况。适应“互联网+”趋势,《行动方案》特别强调了交易大数据和信用信息的应用。一是运用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特别是公共服务平台,依法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和充分运用招标采购信息数据,为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场主体提供大数据服务。通过对招标采购信息大数据统计分析,为把握市场动态、预测行业趋势和研判经济形势提供研究支撑,为制定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提供决策支持,为甄别、预警违法违规行为,实行科学、精准、高效的智能化监督提供重要依据。二是鼓励各类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建立招标投标信用数据库,按照客观记录、统一标准、公开共享、用户评价的原则,利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大数据动态生成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等市场主体信用基本信息,并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共享,为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提供支撑,促进招标采购市场主体信用自律,引导诚信体系建设。
问:《行动方案》提出的政策措施如何落实?下一步还有哪些工作考虑?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第八条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第十条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人办理投诉事务。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权限和事项。
第十一条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十三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十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十七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第十九条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第二十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第二十一条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二十二条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第二十三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招标机构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直至取消招标资格。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或者,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秘》考试大纲
第一部分秘书学
一.绪论:秘书的涵义和职业特征;秘书工作的内容、要求、性质、特点和作用;
二.秘书工作机构的职能与工作要求:秘书工作机构的地位、性质、职能与工作要求;秘书部门和人员的管理。
三.秘书的素养:秘书的知识机构和能力要求;秘书的理论修养、思想作风和职业道德;秘书的心理、气质、性格和心理调适;秘书的培训、鉴定与考核。
四.秘书的社会活动与人际关系:秘书的社会活动和社会地位;秘书的社会角色,角色活动和角色意识;秘书人际关系的内容、方式与处理准则;秘书主要人际关系的处理要求。
第二部分秘书实务
一、绪论:秘书实务的对象、范围、性质和特点。
二.办公室管理:办公室管理的作用、内容和要求;办公室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任务;办公室工作计划的具体内容、制订步骤和常用的工作计划方式,工作计划的总结内容。
三.秘书的日常工作:通讯工作的类型、应对与处理;接待工作的类型、方式、原则、要求、程序和内容;秘书安排上司工作日程的原则、要求和订约事宜;督查工作的作用、原则和程序;保密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公章、介绍信的保管和使用;值班工作的任务、制度和要求。
四.信息与调查研究:信息工作的意义、作用、程序和方法;秘书收集信息的主要内容和形式;调查研究的涵义、作用、内容、类型、方法、程序和步骤。
五.会议组织:会议的类型、作用和会议的要素;会前、会间、会后的秘书工作;工作会议,代表会议,座谈会和电视电话会议的组织。
六.工作:工作的要素、任务、作用、原则和要求;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七.沟通与协调:沟通的涵义、作用、类型和方法;沟通的障碍和克服方法;协调的涵义、作用、特点和原则;协调的内容、步骤、方式、方法和策略。
八.秘书常用礼节和秘书活动的礼仪
第三部分秘书写作
一.秘书写作基础:秘书写作的内容、特点、原则、要求、过程和表现方法。
二.行政公文的写作:行政公文的涵义、特点、作用和分类;行政公文的格式和语体特征;公文的行文关系、行文方式和行文规则;公文的语言要求;公文的语法、逻辑、修辞和标点正确使用的要求;对使用不规范公文的审核、修正;行政公文的适用范围、特点、写法和基本要求。各种文书稿本的涵义和作用。
三.事务文书的写作:计划、总结、调查报告、规章制度、简报、讲话稿的涵义、作用、种类、特点、写法和基本要求。
第四部分文书工作与文书处理
一.文书工作概述:文书工作的范畴、特性和作用;文书工作的基本原则;文书工作的标准化与现代化。
二.文书处理:文书处理程序及其特性;公文的收文程序与发文办理程序;各程序的涵义和作用;办毕文书的处置。
三.文书立卷:文书立卷的涵义、意义、组织、原则;常用的组卷方式;文书立卷的步骤;文书的管理、归档和归档制度。
第五部分、公共行政管理
一.引论:管理的定义、实质;公共行政管理的涵义、主体、客体。
二.政府职能:政府职能的涵义、发展变化、重要地位和类型;政府职能的内容;政府职能转变的必然性和根本途径。
三.行政领导:行政领导概述;行政领导者的职责、权力和权威;行政领导方式与行政领导艺术。
四.行政决策:行政决策的体制、类型与程序;行政决策的原则与方法。
五.行政执行:行政执行的基本特点与原则;程序与过程;行政执行中的障碍及解决对策。
关键词:监督;行政监督;跨区域领导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08)-09-0063-02
我国行政监督的形式很多,其类型可以简要概括为内部行政监督和外部行政监督。尽管现实中监督主体繁多、理论论证完美,但在实际中这些监督却往往流于形式。本文试图在对当前内部监督低效率现象的分析基础上,运用“经济人”假设理论导入跨区域领导下的行政内部监督设计,由此探索改进我国行政内部监督低效率问题。
一、当前我国行政内部监督机制及其低效率问题
行政内部监督的实施主体主要有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专门机构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它们是
共同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国家法律和纪律,或对有关公共事物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和政策予以检查、调查、处理或提出建议。这些机构的功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专司自我监督的控制系统或机制。这种设置既着眼于依法行政的检查督促,又注重合理行政和高效行政的检查督促。相对与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有其优势,所以在每个国家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但在实际运行中内部监督也存在诸多问题:一是行政内部监督主体受制于客体,内部监督主体缺乏相对的权力和能够同上级或平级组织抗衡的权威,在这种情况下监督主体不能独立的对客体进行监督;二是监督多为事后监督(如事后审计、问责),没有进入到权力行使的过程之中,因此即使达到了事后监督的效果也于有效的行政无补;三是监督主体的自身的评价、激励机制不健全,上级监督机关对下级监督机关缺少内部工作政绩的评价、激励机制,如监督主体同监督客体的利益高度一致,使两者之间会产生同样的利益反映,往往隐瞒问题,报喜不报忧;再者监督主、客体之间的利益共性大,使原本该发挥的高效难以实现。实际上,人们的“经济人”本性,决定了监督主体不可能自然地具有公共性,这种“异质性”必然制约内部行政监督效率。
二、“经济人”、“公共人”与行政内部监督主体的异质性
经济人假设认为:一个人无论处于什么地位,其人的本性都是一样的,都以追求个人利益、视个人的满足程度极大化为最基本的动机,是自利的、理性的效用最大化者。[1]政府官员不是高居于芸芸众生之上不食人间烟火的圣灵仙胎,作为凡胎肉身的普通人,他们也是经济人。[2] “经济人”有为自己谋取最大利益而不惜损人利己的行事倾向,“经济人”是有条件利他的,条件就是这种“利他”最终要满足其某种精神或物质的需求。但此种说法受到一些学者非议,他们认为,“经济人”假设不适用于公共领域。[3]政府官员是公共人而非经济人。[4]
折中的说法认为,人既是“经济人”又是“公共人”。社会转型时期,行政的“经济人”成分在量上要多于 “公共人”成分,行政机构内部监督的低效实为“经济人”现象的鲜明表现,而内部监督的优势,也因公共人的“经济人”本性而使其效果大打折扣。为更好的发挥监督作用,最好是以“经济人”为基础来重新审视行政内部监督。尽管“经济人”常是以“个体”形式出现的,但现实的部门内部保护、地方保护主义、特殊利益集团、垄断集团的存在也说明“经济人”也以“组织”形式存在。当集体面临危险时,个人可能会为集体利益而做出牺牲,但当集体的利益和自己无关或集体利益的损害甚至有益于自己时,或损害远远小于个人收益时,个人可能毫不关心甚至损害集体利益,所以可以看到历史上出现的背叛有个人、家庭、部落、国家、民族,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对个人而言,个人利益比更上一个层次的利益更重要,进而可以判定:在某些时候,小圈子的利益比大圈子的利益更重要,部门利益比部门之外的利益更受到重视和强调,这一判断能在历史学、心理学、社会学方面找到支持,同样可以在实际生活当中得到无数的例证(如中伪军、汉奸集团等为小团体的利益牺牲整个中华民族的利益,前上海市委书记袒护身边的工作人员等)。经济学研究中把人视为一种理性的经济人,视人为理性动物,认为这样的理性经济人总是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作为理性经济人构成的组织也必然具有理性经济人的本性特质,它也追求利益最大化,正是这种“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性作用导致了行政内部监督的低效率。
组织的自利性不利于对各种已定规则的遵守情况进行自我监督。社会普遍接受的原则是“家丑不可外扬”,这也使得行政内部监督常常流于形式。缺少有效监督,行政部门在经济上、政治上极易形成特殊的利益集团,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部门往往和监督对象形成千丝万缕的利益关联,不能指望通过这种监督达到高效的监督目的。为克服“经济人”特质造成的公共权力运行的异质性,法院和检察院在实践中形成了一套异地审判的司法模式。借鉴这种模式,也应建立一种相对有力的监督机制来应对行政内部监督的异质性,即建立跨区域领导下的行政内部监督机制(以下简称跨区域监督):也就是相应的异地领导者借助一定的工具、运用一定的方法、经过一定的程序领导本地的监督主体对相应的监督客体进行监督。
三、跨区域监督在网络化、信息化社会实现下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实现跨区域监督需要一定的技术条件和社会条件,也需要可操作的运行机制。在探讨跨区域监督时,人们首先就会考虑其运行成本问题,而当前方便、快捷、价格低廉的网络、通信技术已经使得跨区域监督具有了很大的实现可能性,这些技术条件应用于行政内部监督,实现其跨区域的领导,则既可以解决内部监督因“经济人”本性而造成的低效率问题,也不会因空间因素增加监督成本。网络化、信息化是一个技术条件,政府各部门需建立完善的电子政务基础,监督主体通过网络能充分获取客体的相关信息,异地领导者也对监督主、客体的相关情况充分了解。要实现跨区域监督,还需要强调文化意识性条件和一个可操作的运行机制。
根据我国的行政区划,跨区域监督可以分为六个大区和两个特区(即香港和澳门,当然,台湾回归后特区将是三个,这个不影响模式的分析),然后按省、市、县几个层次将监督的原理结合起来。可以把华东地区的几个省市作为具体的例子进行研究分析。华东地区有六省一市(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省和上海市),可以考虑在省这一层次上上海市领导江苏省的行政监督部门……山东省领导上海市的行政监督部门。这样一来就形成了一个闭合环状的跨区域监督体系。其次市、县层次上进行同样的操作。此外还要说明的是中央要统辖、协调省级单位的跨区域监督,省统辖协调地级市,地级市统辖协调县,(当然有必要也可以把乡镇考虑进来)。这样从中央到地方的纵横都涉及到了。考虑到网络信息技术带来的低成本与便捷性,也可以设想地理空间上更大的跨越,如由甘肃领导福建的行政监督部门,黑龙江负责云南等。
四、跨区域监督机制引入后的优点和应注意的问题
1、跨区域监督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克服“身在此山中”的困惑,提高监督效率。现行的内部监督部门的财政来源于监督对象,这些监督对象又是直接的上级领导或是同事,也是一张饭桌上经常碰面的朋友,工资福利的发放常依赖于这些监督对象控制下的同一部门的财政预算,监督者个人的荣辱福祸甚至人生命运都取决于被监督者。这样,监督主、客体之间的共同利益太多,监督过程必然会流于形式,监督主、客体的利益共性使得监督过程几乎等同于自我监督,而组织与个人的自利本性必然使监督主、客体自然地形成利益集团。跨区域监督则可以通过相对外部的领导调节、财政依赖、绩效评估克服现有行政内部监督体系的弊病,使监督主体为提高自己的地位并获取更多的资源而不断强化自己的身份和责任,“挑毛病”也敢放开手脚、充满动力。
2、跨区域监督可以提高政府信誉。受个人和组织的自利本性支配,组织很难进行自我监督,而现有行政监督体系中的自我监督必然会导致官官相护的现象,因此老百姓怕惹祸上身,一般不敢把情况向监督主体反映。他们凭直觉和经验就知道从监督主体那里很难期望到一个满意的结果,所以造成了小问题不反映,大问题则搞大规模上访,甚至铤而走险。而外部领导下的行政监督主体是相对的外来人,民众少了顾虑,可以大胆的向监督主体反映问题、施加压力。监督主体相对独立的监督活动也会因之而提高效率,从而也提高民众对政府的信任。
3、跨区域监督可以和监督客体形成有力的制衡。跨区域监督下的监督主体是相对独立的权力运行单位,不再片面依赖于监督的客体,看监督客体的脸色行事,其监督做出的决定也不会受到监督客体无理的干涉,保证了审计、问责、检察、批评建议等监督作用的发挥。
4、跨区域监督不会增加过多的运行成本。跨区域监督不增加额外的监督部门,仅将监督关系转换一下就能实现,在信息化、网络化的社会环境下,实现跨区域监督需要更换的或许只有“印章”。
当然跨区域监督也有很多需要注意的问题。首先它仍不能完全避免监督的“部门保护”和“地方保护”,当地官员的一桌酒席可能胜于当地百姓的呼声,监督客体通过贿赂等方式仍然可以达到“蛇鼠同穴”的局面,监督主体对客体的环境条件的陌生也造成监督的困难;其次,在这种监督体系中监督主体也可能为规避责任而用制度、法律的话语应付领导和不熟悉法律和制度的民众,或干脆安于一个无功无过的中庸状态;再者技术上也不够成熟,如监督者可以用网络上的故障摆脱上级领导的指导和监督等。
跨区域监督在当前及将来的一段时期内可能还不为社会理解并接受运用,但是,笔者相信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它的优势将会逐步显现,并走向实践的道路。
参考文献:
[1] 张康之.公共行政:经济人假设的适应性问题[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
[2] 董建新.政府是否是经济人[J].中国行政管理,2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