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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提高行政效能,推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效能建设。以加强思想、作风、制度、业务建设为内容,通过健全行政管理制度、实施行政绩效考核加强行政效能监察,达到提高行政效率、管理效益和社会效果的目的综合性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效能监察。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第五条监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本规定所指监察机关是指区监察局。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范围是全区行政监察对象。
第七条行政效能建设实行“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群众积极参与”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全区各行政机关是行政效能建设的主体,行政效能建设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本单位行政效能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与依靠群众相结合。思想教育与奖励惩罚相结合,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九条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加强与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各相关部门应依照职责做好行政效能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监察机关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职责与内容
第十条监察机关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职责是
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监察对象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的投诉;
二)检查、调查监察对象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
三)根据检查或者调查结果。
四)指导本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报告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五)总结、宣传和推广运行高效的行政管理经验;
六)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第十一条监察机关检查、调查监察对象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时。
一)否依法履行职责。并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顺序合法;
二)否依法公开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有关事项。否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依法应当听证的否组织听证;
三)否按规定或约定时限完成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完成的工作是否达到质量要求及取得预期效果;
四)有关行政效能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科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涉及多个部门的管理工作运转是否协调、有序、规范;
六)其他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
第三章行政效能监察的方式和方法
第十二条监察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确定行政效能监察事项:
一)根据法律、法规对行政管理工作的要求确定检查事项;
二)根据区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布置和要求确定检查事项;
三)根据区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工作重点确定检查事项;
四)根据区人民政府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建设和资金、专项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的情况确定检查事项;
五)根据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行政效能问题确定检查、调查事项。
第十三条监察机关按下列方式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一)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落实工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对监察对象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对具体的行政效能投诉进行调查;
四)对涉嫌违反行政纪律、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进行调查。
第四章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顺序
第十四条行政效能监察实行立项制度。
行政效能检查事项应当由监察机关负责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机构填写《监察机关行政监察事项立项申请表》提请监察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项。
必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和上级监察机关备案。重大的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立项。
第十五条对已经立项的行政效能监察项目。
一)检查的目的
二)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三)检查的方法、方法和措施;
四)参与检查的人员组成;
五)时间布置;
六)工作要求;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应当报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检查方案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检查方案变卦。
第十六条监察机关进行检查前。但不宜提前通知的除外。
监察机关可以视情况将检查方案作为监察通知下发被检查单位。监察通知书应当载明检查的主要内容、时间安排和具体要求。对涉及范围较广的行政效能检查事项。
监察通知书应当由监察机关负责行政效能监察业务的机构签发。
第十七条监察人员在检查或调查中。收集证据,查清问题及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对存在影响行政效能问题的检查或调查完结后。
第十九条行政效能监察事项结项前。
第二十条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第五章行政效能监察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履行行政效能监察职责。
一)对检查或调查事项涉及的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有权进行询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检查或被调查单位的有关会议,解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限期就检查事项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三)要求被检查或被调查单位提供与检查或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有权依法暂予扣留、封存;
四)要求被检查或被调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就检查或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责令被检查或被调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六)责令被检查或被调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其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弥补措施;
七)责令被监察部门和人员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
八)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条监察机关可以根据检查或调查结果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应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用。
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用监察建议的情况书面演讲监察机关。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30日内。
监察机关有权对被检查、被调查单位执行监察决定和采用监察建议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异议:
一)依据的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据缺乏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三)提出的顺序不合法的
四)涉及事项超出被建议单位或者人员法定职责范围的
五)其他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提出。
一、工作目标
(一)创建学习型机关,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政治理论知识、业务知识、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有效提高食药监局队伍的执行力和综合素质。
(二)依法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三)强化年度目标管理,实施重点工作目标倒逼管理,提高执行力。
(四)推行一线工作法,强化服务基层意识,提升服务基层水平。
(五)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务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实施步骤
推行行政能力提升制度,共分制定和审核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总结整改3个步骤:
第一步:制定和审核实施方案(3月底以前)。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行政能力提升制度工作方案及配套措施,并报人事局。
第二步:组织实施(4月-11月)。按照制定的行政能力提升制度工作方案,逐项开展工作。
第三步:总结整改(12月)对行政能力提升情况进行客观考评、分析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12月10日前报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办、网管中心。
三、具体措施
(一)建设学习型机关
1.加强学习、培训。明确培训的目的、任务,结合实际建立年度培训专题计划(附表1),报州食药监局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报市人事局备案。
2.建立健全培训相关机制。一是做好登记、备案:要对培训主题、目的、时间、地点、形式、人员等情况进行登记,建立人员培训档案;二是强化监督、抽查:明确责任部门和监督部门,严格按照培训计划推进实施,适时开展培训抽查;三是做好经费保障: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培训工作的实施,实行专款专用。年终形成培训总结,报市人事局备案。
3.着力完善以党组中心组学习为龙头,包括集中培训、以会代训、专题自学、网络办公学习园地在线学习等多种形式在内的干部学习制度,突出抓好市局领导班子成员的理论学习。
4.强化集中培训。建立制度,定期开展党课宣讲和举办各类讲座、党风廉政教育、培训等活动。集中培训不得少于3个专题,每个专题不少于3个学时,全年集中培训不少于10个学时。
5.开展多层次、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有计划、分批次、分级别、分专题地选送干部进行理论、专业知识培训,开展工作交流。
6.组织机关干部广泛开展以“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为主题的读书活动,制定活动方案,组织读书评比和征文活动。
(二)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1.规范行政审批行为。5月上旬公开行政审批项目、程序和条件。对具备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纳入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市局纪检监察负责人对在办理行政审批项目过程中“吃、拿、卡、要”,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违反行政审批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行政及其工作人员进行严肃查处。
2.规范行政处罚行为。4月底前,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编制目录,重点确定行政处罚事项,将现行有效的行政处罚依据(包括颁布机关、违反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等)编制成目录。
3.规范行政复议行为。畅通行政复议受理渠道,规范行政执法文书,落实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
(三)实行重点工作目标管理
1.确定重点管理目标。从工作中确定一项工作实施目标管理,形成实施目标管理的重点工作选报表(附表3)报市人事局。
2.实施目标倒逼管理。按照工作目标进度表,通过流程再造、时间分解控制,以目标倒逼进度,以时间倒逼程序,以任务倒逼责任人,以督察倒逼落实以社会倒逼部门,以实现全过程倒逼管理。
3.进行目标成果督察。再重点工作推进中,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工作,分别于6月底和12月10日前向人事局报送自查报告
(四)推行一线工作法
1.调研在一线落实。结合领导班子分工,建立领导联系基层科室制度。市局领导要经常与分管科室沟通联系,了解情况、征集意见建议,指导各项工作开展。
2.工作在一线办理。围绕本部门全年重点工作制定一线工作计划和年终工作 统计(附表5),报市人事局及州局办公室备案;明确一线事项责任部门、办理形式、办理时限、标准或要求,按计划实施。
3.问题在一线解决。对确定的一线工作要通过挂牌督办、现场办公等形式,切实为基层解决实际问题。每季度进行一次自查,年终形成自查报告,报市人事局及州局办公室备案。
4.创新在一线体现。工作思路的创新,工作方法的创新将进一步提高一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因此要求各个科室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工作新思路,新方法。
(五)推进电子政务
1.搭建电子政务平台。配合州局开通州市两级门户网站,实现州、县(市)局电子政务互联互通。
2.深化信息公开工作。充分运用电子公文交换和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运用,配合法规部门推进行政审批项目网上办理。
3.建立健全以政务服务中心为主的网站、电话、政务服务中心“三位一体”的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办事效率,为公众提供便捷的服务。
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专项活动方案》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从今年7月起到11月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终止妊娠药品专项检查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此次专项检查活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标本兼治,严厉打击违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和制售假劣终止妊娠药品行为,促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正常,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专项检查活动,达到以下目标:
1、大力宣传有关终止妊娠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提高法规社会知晓度。
2、坚决依法查处违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达到查处一例,震动一方,教育一片的效果。
3、健全和完善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各项制度,规范终止妊娠药品经营、使用行为。
三、检查对象及检查内容
(一)检查的重点单位。包括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含民营医院)、厂校及农村卫生室、个体诊所、药品批发及零售企业等。
(二)检查的重点内容。终止妊娠药品购销渠道情况,是否存在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等违法经营情况;终止妊娠药品的质量;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及执行情况。
四、时间与步骤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7月1日至7月10日)。
1、利用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和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集中整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专项活动方案》的通知精神,让广大公民和涉药单位了解依法开展终止妊娠药品监督检查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形成强大的专项检查声势。
2、在电视和网站上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广泛发动群众监督检举违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行为,建立社会监督和专业监督协作机制。
3、对全县终止妊娠药品购用品种、购销渠道和各涉药单位经营、使用情况进行初步摸底,明确重点检查品种、重点检查对象、重点检查内容。
(二)执法检查阶段(7月11日至8月30日)。
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组织稽查人员全面开展检查。
(三)立案处理阶段(9月1日至10月30日)
对群众举报和执法检查发现的案情线索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取证违法事实属实的,按有关程序进行立案处理;对不属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依法向有关部门移交。
(四)总结上报阶段(11月)
将此次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书面报县专项整治“两非”办公室。
五、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强化领导。
各涉药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终止妊娠药品专项检查活动,积极做好本单位自查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主动向我局报告,并组织单位职工学习终止妊娠药品相关管理法规,建立健全终止妊娠药品各项管理制度 ,提高管理水平。药品稽查人员要把此次专项检查行动看成是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充分认识到开展终止妊娠药品专项检查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局稽查科要认真制定整治方案,制定和落实各项责任制度,确保此次专项检查行动顺利开展。在行动过程中,执法检查及案件查处工作由稽查科负责,综监科、药检所通力配合。要注意内部机构间的协调,检查中发现属于日常监管的内容,综监科要做好服务,落实企业整改;属于违法违规的,稽查科要依法查处,属于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的,办公室要做好宣传培训。
(二)、重点突出,主次分明。
1、加强对农村基层的监督检查,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及重点内容的重点检查。凡违法经营终止妊娠药品,发现一户就取缔一户,发现多少就取缔多少。检查中要发挥现有药品监管网络的作用,确保检查面不得少于全县被监督单位的二分之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案件,件件落实,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2、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的抽验力度。对国家、省、市药监部门通报不合格的终止妊娠药品要加强跟踪抽验,利用抽验这一方式来发现假劣药品,提高群众用药质量。
摘要:在测算30 个省市1997-2011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基础上,运用空间DURBIN 模型分析了我国区域碳排放的空间聚敛性,量化分析了5 个变量对碳排放的影响以及5 个空间滞后变量在相邻区域碳排放之间形成的溢出或挤出效应。研究发现城镇化率、能源强度、建筑业总产值及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等指标均对碳排放有显著影响;城镇化率、能源强度及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的空间溢出或挤出效应对相邻区域碳排放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关键词 :碳排放;空间DURBIN 模型;溢出效应;挤出效应
城市化、工业化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最显著的经济现象,城镇化率由1997年29.92%升到2011年51.27%,2013年超过54%。如此快速的城市化带来的是巨大的资源耗费及碳排放量,这也使得我国当前的二氧化碳减排工作压力不断增大。
关于城市化、工业化与碳排放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它们之间关系研究以及形成区域碳排放差异影响因素研究方面。
关于城市化、工业化与碳排放关系的研究,Cole & Neumayer(2004)以及林伯强(2010)认为城市化及工业化直接会对能源消费和碳排放带来增加压力。Liddle(2004)认为城市化和工业化会提高公共基础设施效率,可以降低能源浪费和碳排放。在形成区域碳排放差异影响因素研究方面,李卫兵(2011)采用STIRPAT 模型研究发现能源强度与碳排放存在正相关的关系。
对于城市化对碳排放的影响研究,使用方法等方面存在异质性,因此仍存在一定研究空间。本文采用空间DURBIN 模型来实证分析城市化、工业化对中国区域碳排放的影响,通过研究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区域碳排放的空间聚敛性、不同因素对碳排放的影响程度、空间滞后变量在相邻区域碳排放之间形成的溢出或挤出效应程度。
一、变量选择与模型构建
1.数据来源
各省市二氧化碳排放量根据一定的公式进行测算,所需具体数据来源于《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年鉴》,西藏自治区的数据缺失较多,予以剔除。
2.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测算
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测算参照相关学者关于各省市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计算公式来进行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式(1)中Cit为i省t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Eijt为i省t年第j种能源的消费量,θj为第j种能源的碳排放系数。在具体测算二氧化碳排放量时需要将实物统计量转换为标准统计量,这需要参照能源统计年鉴中给出的各能源的标准煤换算标准和碳排放系数。最后计算得出30个省市1997到2011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3.变量选择
考虑到实体经济与碳排放影响的关系,本文选取以下经济指标来衡量城市化工业化水平。城镇化率;采取非农人口占总人口比重来度量,记为city。人均GDP;在模型中取人均GDP 的对数形式,记为pgdp。建筑业总产值;模型中采用对数形式的总产值,记为building。规模以上工业产值;为便于统计,模型采用规模以上工业产值,同时取对数形式,记为in?dustry。能源强度;即每一单位GDP产出的能源消费量,值越高,表示经济活动的能源效率越低,碳排放量相对越多,记为energy。
4.模型引用
空间DURBIN 模型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空间计量经济模型。模型考虑了因变量和自变量的滞后影响,能较好地反映空间外部性和溢出性,对空间经济集聚与扩散研究有较大解释能力(Anselin,1988 )。模型形式:
式(2)中yit 是i 省t 年二氧化碳排放量;W是0-1空间邻接矩阵;xit是解释变量向量,xit指i省t年数值;In是n阶单位矩阵;ρ ,β,θ,α是待估参数, μ 是随机误差项。
二、实证分析
实证部分主要运用空间DURBIN 模型对我国区域碳排放的影响进行量化分析。模型中,以co2为被解释变量,以city,energy,pgdp,building,industry 为解释变量,利用STATA 软件进行编程计算。具体模型如下:
模型估计结果见下表1。
可决系数R2 为0.3530,反映模型在变量的选择上及模型整体构建上基本上符合预期。因变量的空间滞后回归系数为0.1264,在0.01的水平上不显著为正,这反映了我国相邻的各省市间碳排放存在空间依赖性,但并不十分显著。
我国区域碳排放的空间影响因素分析:
城镇化率对碳排放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城镇化率每提高1%,碳排放增加5.4%;城镇化率的空间滞后项系数为-0.072,显著为负,表明城镇化率对区域间碳排放存在显著的挤出效应,这表明相邻省市相同的城镇化率会形成竞争态势,使相邻区域碳排放量受到影响。
能源强度对碳排放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能源强度每降低1 吨标准煤/万元GDP,碳排放降低11.5%;能源强度的空间滞后项系数为0.0337,显著为正,表明能源强度对区域间碳排放存在显著的溢出效应。
人均GDP的对数对碳排放的回归系数不显著为负,人均GDP的对数每增加1个单位,碳排放降低4.1%;人均GDP的对数形式的空间滞后项系数为-0.1735,但不显著,这表明人均GDP对相邻区域间碳排放不存在显著的挤出效应,这也表明人均GDP增加并不意味着相邻区域碳排放会增加。
建筑业总产值对碳排放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建筑业总产值的对数每增加一个1个单位,碳排放增加0.74%;建筑业总产值的空间滞后项系数为0.102,但不显著,这表明建筑业总产值对相邻区域间碳排放存在不显著的溢出效应。
规模以上工业产值对碳排放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的对数每增加一个1个单位,碳排放增加0.24%;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的空间滞后项系数显著为负,表明规模以上工业产值对区域间碳排放存在显著的挤出效应,这表明相邻省市相同的规模以上工业产值会形成竞争态势,资本等生产要素要流向更有利于增值的地方。
三、结论与建议
本文通过测算1997-2011年30个省市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运用空间DURBIN模型对区域碳排放做了较深入的分析,研究表明城镇化率、能源强度、建筑业总产值及规模以上工业产值均对碳排放有显著影响;城镇化率、能源强度及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的空间溢出或挤出效应对相邻区域碳排放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因此,针对上述因素影响效果,当前应积极采取措施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加快技术革新、鼓励高新技术发展,引导社会资金向可以增加整体社会福利的现代产业领域投资,从产业结构转型的视角降低能源强度,实现产业结构更为优化合理发展。与此同时,从空间的角度、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角度出发,建议各地政府在制定相关产业发展政策时注重相邻区域的溢出效应,合理进行产业布局,使资源、生产要素达到最优化配置,且对相邻区域产生正向溢出效应,以提升我国的整体经济实力。
参考文献
[1] Anselin,L.Spatial econometrics :methodsand models[M].Dordrecht:Kluwer Academic,1988.
[2] 林伯强,刘希颖.中国城市化阶段的碳排放:影响因素和减排策略[J].经济研究,2010(8):66 -77.
[3] Cole M.,Neumayer E.Examining the Im?pact of Demographic Factors on Air Pollu?tion [J].Population and Environment,2004(1) :5 -21.
[4] Liddle B.Demographic Dynamics and Percapita Environmental Impact::Using PanelRegressions and Household Decompositionsto Examine Population and Transport[J].Population and Environment,2004( 26) :23 -39.
[5] 李卫兵,陈思.中国东中西部二氧化碳排放的驱动因素研究[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11(3).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制度创新为基础,以监督制约为保障,以依法实施、全面真实、注重实效、便于监督、高效快捷为原则,加快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有效作为的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机制,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失职渎职工作力度,为我区各项事业健康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目标任务
按照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机制的要求,依法全面清理规范行政监督检查权,摸清底数,编制内容详实、职责明晰的职权目录,绘制程序严谨、执行有序、主动作为的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流程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形成和创造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工作机制和模式,使行政监督检查权“取得有据、配置科学、运行公开、行使依法、监督到位”,有效遏制失职渎职问题的发生。
三、实施范围
经区法制部门审核确认的区级行政权力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组织。部门下属单位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组织的,由主管部门牵头按照要求开展规范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年7月10日至7月15日)。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职能科室和具体工作人员,并把实施方案和联系人员名单于7月20日前报区政府法制办。
(二)第二阶段:组织实施(7月15日至10月10日)。
围绕行政监督检查权的配置、运行和行使结果三个关键环节,抓住清理权力、编制职权目录、绘制流程图、完善公开运行制度和监督机制等工作重点,全面开展规范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工作。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次工作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并依据职权分类,做好进一步规范工作。
1.清理行政监督检查权(7月15日至8月5日)。
清理工作必须做到“四个对应”,即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对应、与科室职责相对应、与机构职能相对应、与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职能相对应。
(1)清理的范围:①本单位所执行的专门职权;②以本单位为主要执法部门行使的职权;③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的行政监督检查权。
(2)清理的依据:①以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有关部门政策文件为依据。②以部门“三定方案”等有关规定为依据。
(3)清理的方法:按照“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进行清理,对清理出的职权项目,逐项登记造册,填写本单位职权统计表。
2.编制行政监督检查权目录(8月5日至8月20日)。
对清理出来的行政监督检查权,要依法科学分解,逐个界定层次和部门,并落实到具体岗位和责任人,编制本单位行政监督检查权目录。目录应按照行政监督检查权的类别,逐项列明项目名称、编码、实施依据、公开形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间、监督检查频率、承办科室等,并报送区政府法制办,由区法制办、区效能办集中统一审核。
(1)权力编码:由“组织机构编码-执法类型-执法事项序号”四部分组成。
①组织机构编码:由“地区编码+行政区划代码+单位业务代码”共6位数组成。
首两位固定用“PT”表示;
次两位行政区划代码,用数字组成,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标准,区单位用“04”;
后两位是各单位的业务代码,用单位拼音缩写组成。
说明:如有组织机构编码需要确定到处室的部门,业务代码可以用4位,前两位为单位的业务代码,用单位拼音缩写组成,后两位各部门自行编码。
②执法类型为行政职权类别代码。
③执法事项序号:每个单位每个类型下的行政权力事项,排列后形成四位数字序号(不足四位补零),作为职权事项的序列号。
权力编码范例:“PT04GT-XK-0001”代表“市区地税-行政许可-事项序列号”
(2)项目名称:行政监督检查权应当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或用法律、法规词汇组合而成的简称。
3.绘制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流程图(8月20日至8月31日)。
对清理后的行政监督检查权,各单位要遵循“规范程序、提高效率、简明清晰、主动作为、便民利民”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各项业务流程,结合实际情况,依法绘制本单位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全过程的流程图。流程图要简单明了,便于开展行政监督检查工作,同时方便企业和群众知情办事。流程图应符合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规律和操作程序,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程序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流程图;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程序的,图中应载明。
4.确认申报(9月1日至9月15日)。
初步清理结果经各单位法制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把关,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认,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以正式文件于9月15日前向区法制办申报。任何单位和职能科室不得擅自增加、扩大或放弃、隐瞒所行使的行政监督检查权。
申报内容包括:①本单位清理工作情况;②行政监督检查权统计表;③行政监督检查权目录;④不宜公开行政监督检查权目录;⑤行政监督检查权依据。各单位上报的每一份材料都要附电子文档,表格统一用Word格式,发送至邮箱。
5.审核备案(9月15日至9月30日)。
由区法制办、效能办共同对各单位申报的行政监督检查权进行审核后上报市法制办、效能办审定。重点审核项目名称、依据。
6.公开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全过程(9月30日至10月15日)。
经市法制办审定后,各单位要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监督检查权目录、运行流程图及相关制度,公开行政监督检查权行使的全过程。各部门要指定科室或确定专人负责收集、加工、本部门动态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工作信息。
(1)公开的范围与时限。公开的范围应与行政监督检查权行使涉及的范围相一致。对应当让社会广泛知晓的,应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公开的时限应与内容相适应,凡具有相对稳定性或经常性的,应长期公开;属阶段性或临时性的,应随时公开。
(2)公开的重点。要抓住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的主要环节进行公开,向行政相对人公开法律政策依据、相关标准、执行程序、监督检查频率等行政监督检查权行使过程的有关情况,尽量满足相对人的信息需求;对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应根据涉及范围,及时告知当事人,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或向社会公开。
(3)公开的形式。要从有利于群众知情办事和便于监督出发,创新形式,采取多种载体进行公示。在普遍推广政务公开栏、办事明白卡、办事指南、报纸、广播、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载体的基础上,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加强部门网站建设,将经审定的行政监督检查权目录和流程图予以公开,方便群众查阅。
(三)第三阶段:深化提高(10月15日至10月31日)。
1.完善配套制度。要建立长效机制,加强监督制约,为不断推进规范行政监督检查权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规范行政监督检查权工作等相关配套制度,形成自我检验、持续改进、不断完善的激励和监督等工作机制。
2.迎接检查验收。做好迎接市法制办、市效能办等相关部门对规范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工作整体情况进行的检查验收,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不断提高。并将检查情况列入各单位本年度绩效评估内容,以评价各部门工作成效。
3.探索行政监督检查权网上公开制度。结合正在推进的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进行系统扩容,将有关行政监督检查权纳入电子监察系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行规范行政监督检查权工作网上规范、公开、透明、高效运行,实现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数据化、流程标准化、办公网络化、信息公开化。
五、工作要求
开展规范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部署和要求,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规范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是有效预防失职渎职的重要内容,是优化发展环境的有效措施。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开展规范行政监督检查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分工责任体系,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进一步明确责任部门和专门工作人员,确保责任到人,组织开展好本部门的规范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工作。
(二)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各部门在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稳步推进规范行政监督检查权工作的同时,要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积极进行大胆、有益的尝试,不断探索规范行政监督检查权运行的方式、方法。同时,要突出制度建设,注重机制规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加强监督,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