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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按照“规划禁采区内矿山关停,规划限采区内矿山收缩,规划开采区内矿山集聚”的要求,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和矿山布局调整力度。要严格实行矿产资源规划分区管理制度,不得随意调整规划分区;不得在禁采区设置固体矿产类采矿权和商业性固体矿产类探矿权;在限采区设置采矿权,应当从严把关。对规划分区有误或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进行调整的,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必要时也可修编规划。
二、严格控制矿业权数量,有效调控开采总量
严格实行探矿权预期控制数量、采矿权控制数量和开采总量调控管理制度。根据新一轮《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浙江省地质勘查规划》(报批稿)要求,以及地质条件和成矿规律,合理设置探矿权;全省2009年度探矿权数量预期控制数另行下达。根据本级矿产资源规划(下称《规划》)和上级《规划》要求,以及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态,合理设置采矿权;省厅下达的2009年度全省采矿权总量调控指标(浙土资发〔20*〕37号),各地要确保如期完成,不得突破。要充分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压缩矿山数量;要适时分析预测矿产资源市场供需形势,遵循市场规律和经济规律,有效调控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的规模化、集约化。
三、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
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号),对探矿权采矿权实行分类管理。严格执行《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加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对未取得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不得准入地质勘查活动。要根据矿产资源储量、赋存状态和采矿工程的需要划定矿区范围,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等内容,作为采矿权设置的重要条件,严格审查把关。对违反矿产资源规划,不按规定提交地质勘查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不得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要认真做好报省厅审批新设探矿权勘查区块范围(含变更扩大勘查区块范围)的核实与复核工作。
四、切实保护与治理矿山生态(地质)环境
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同时,切实保护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不断探索和创新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新机制,全面落实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要尽快建立省、市、县三级“绿色矿山”创建体系,积极开展以“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为主要内容的“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要研究制定废弃矿山治理的年度计划,落实治理项目与经费,确保《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如期实现,确保2009年底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80%。
五、认真做好实施规划的统计分析工作
市、县两级国土资源局要定期填报《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市国土资源局要汇总《统计表》,编写《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规划执行情况、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含:采矿权总量控制、开采总量调控、规划分区及矿山布局调整、矿山规模及矿业结构调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等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对策措施与建议、下一步实施计划安排等。《统计表》由各市局汇总后,于每年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分两次报省厅地勘处;《分析报告》每年报一次,于12月25日前报省厅地勘处。县级局填报《统计表》的工作由市局具体布置;未单独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的县(市、区)填报《统计表》的工作,由市局安排。
六、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领导
浙江省一直以来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作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的一件大事。浙江省是长三角地区重要的矿产品基地。上世纪八十年代,浙江省有矿山上万座。近几年来,为推进生态省建设,大力实施了关矿压产工作,现有矿山近2000座。近十年来,浙江省按照“谁开发、谁治理,谁破坏、谁治理,谁得益、谁治理”的原则,在全国率先实施了矿山治理备用金制度,建立健全了矿山生态环境的一系列制度,先后开展了“百矿示范、千矿整治”和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矿山生态环境建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矿山生态环境现状
一、建立了完善的制度体系。早在1999年,在《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出台时,就将建立“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2001年12月下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1〕81号),对备用金的收取标准作了明确规定。2009年5月以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为契机,要求具备二年以上采矿权期限的矿山编制《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治理方案》中确定的治理经费作为备用金收取的依据,使备用金收取标准更具针对性和实际意义。
二、全面收取备用金。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与采矿权新设、延续、变更登记相挂钩,凡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不符合要求的,采矿权新设、延续、变更登记一律暂停。截至2011年三季度末,应缴矿山数1910个,已缴矿山数1910个,收取面达到100%(不含地热、水、气类采矿权),从2001年12月到2011年11月,十年间,全省历年累计应缴备用金11.2亿元,已累计收取备用金10.5亿元,已累计返还0.9亿元。到2011年已治理矿山累计达427家,累计治理面积669万平方米,其中采矿权人投入治理资金9597万元。确保持证矿山不添治理新帐提供了保证。
三、走出了独具特色的道路。
一是规划先行。2002年编制了《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提出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重点区域是:城镇规划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主要交通干线可视范围等区域。并要求市、县、区的《规划》在2004年编制完成。
二是落实治理责任。将各地区《规划》中需要人工治理的废弃纳入政府生态省年度考核目标和各级国土资源局的工作目标责任中。到2011年考核达标率为91%。
三是精心设计载体。浙江省已经废弃的矿山有近万家,亟待治理的有1615个。从2004年起浙江省对历史遗留下来的废弃矿山按年度制度治理计划,开展了“百矿示范、千矿整治”活动,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除百矿示范外,还积极推进1000座废弃矿山治理。到2008年全省累计批准“百矿示范”项目183个,“千矿整治”1220个,投入治理资金5.7亿元,治理面积2230万元。“百矿示范、千矿整治”让浙江省还清了“历史老帐”。
四是因地制宜。坚持 “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景则景、宜建则建”原则,探索了多种治理的形式:
1、土地复垦。对废弃矿山按标准进行治理,平整出农用地,农用地的60%可作为建设用地指标。如湖州市长兴县从2006年开始的五年时间里,对全县50家废弃矿山进行了复垦,复垦面积达1334亩,获取建设用地指标789亩,这些指标占了长兴县同期用地指标总数的的三分之一,有力支持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
2、景观再造。采取“同步设计、造绿添景、互为结合”的方法,废弃矿山打造成旅游景点。长兴县槐坎乡的劳武石矿是个废弃矿山,位于长兴金钉子剖面的旁边。长兴县充分利用这个特点,将劳武废弃矿山改造成金钉子保护区形象门口的瀑布山体。
3、土地利用。对一些占地多又较为平整的废弃矿山,平整出来成为工业用地。既改善了周围环境,又拓展了建设用地空间。如长兴县煤山镇的花石山废弃矿山经过平整,整理出174亩土地,引进了一个投资2亿元的发电厂,目前这个电厂年发电能力为3亿度电。
4、生态复绿。主要对矿区进行植被重建和生态修复,使其恢复成周围协调。这类治理方式多集中于交通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浙江已治理废弃矿山坡面17500亩,如湖州市道路场湾矿区治理工程完成边坡绿化98亩,使光秃秃的宕面披上了绿色。
五、大力推行绿色矿山创建。浙江省从2006年开始试行绿色矿山创建,到2011年已创建绿色矿山200多家。有效改善了矿山的矿容矿貌,成为矿山生态环境建设的良好载体。2011年制定文件将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纳入新批矿山的必备条件之一。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浙江省的矿山生态环境建设无论在制度上还是在实践成果上都取得了丰硕成果,不少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但是目前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少:
一是边生产边治理没有落实到位。在备用金的收取中做到了“不欠新帐、还清老帐”,但是在矿山企业生产过程中未能按《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落实到位。很少有企业真正做到了边开采边治理。
二是备用金收取的多返还的少。由于矿山企业没有做到边生产边治理,矿山关闭时基本没有治理。这种情况十分突出和普遍。关闭后的矿山由于采矿权到期,按法律法规应属无权治理。由于台阶、边坡离方案设定的差距很大,都只能搁置一边,成为新的废弃矿山。
三是《方案》闭坑设定与现实用途冲突。《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往往是在矿权设置时编制的,采权期一般三、五年,有些更长十年、二十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矿山闭坑时的用途乡镇往往会另有打算。业主希望按《方案》治理。而当地政府则出于发展经济的考虑,则会另有打算。这些问题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提及,也是我们面对目前的关闭矿山治理无法破解的难题。
(三)矿山生态建设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制定适合浙江省的治理政策
浙江省矿山的特点是占地面积都不大,与西北部的大型矿山不可同日而语。大型矿山采矿期限长达二三十年,一个矿区开采完毕后进行治理,再去开采另一个矿区。而浙江省的矿山往往在开采过程中无法治理,只有到采矿期满后停止开采。而在采矿证到期前,矿山业主在利益驱动下,为追求经济效益,多开多采,不考虑治理。为此,是否可以制定政策,在采矿证到期前一年,台阶必须做到按规定设置,这为以后治理打下基础。而将治理期限适当延长一年。这样能推动关闭矿山的治理,加快备用金返还。
(二)加强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监管
只有加强生产过程中和监管,加强对矿山业主的宣传,加强如何实施两《方案》的业务培训,运用储量实测手段,加强平时对台阶、坡角等的监督,为将来矿山业主进行治理打下良好基础。2012年长兴县打算采取了聘请资质单位担任监理,按《浙江省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监督情况表》的内容进行监管每月通报一次,并对矿山企业实行红、黄、蓝的等级考核,作为年检的重要资料。
【关键词】矿山环境矿山治理环境治理 解决措施 对策
中图分类号:O7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和人们对环境意识的加强,矿山开采时所产生的环境破坏因素也越来越被重视。矿山开采是对资源的合理利用,也是科学发展的辅助支撑,在矿山开采中,对地质环境因素的破坏不仅仅影响了生态环境,更关系到采矿地区地质环境整体。面对矿山开采后带来的环境破坏和影响,国家政府部门也制订了很多方案,同时相关部门也进行改善监督。但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导致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中还存在很多问题。
二.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现状。
矿山采矿易诱发地质灾害、影响大气环境,造成酸雨等,使土地和水均遭到破坏,产生“三废”污染等。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在对矿山治理中,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在国家“十一五”建设中,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被列入重点工程之中。近些年以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对各省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调查摸底,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规划,开展矿山公园的建设工作,保护矿业的遗迹,同时也加大了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力度,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起到积极作用,推动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规章制度建设。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中的问题。
2.1 矿山治理缺乏经验参考,缺乏技术指导。
我国开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是在20世纪90年代末,对大型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则是在近些年来才得以重视。我国矿山数量众多,由矿山开采带来的地质环境影响区域也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问题较严重。由此可以看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是一项艰巨而又复杂的长期战役。通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规范和调控,在总体上看来,有所改善,但由于治理工作巨大,问题相对比较突出,这对矿山地质环境后期治理工作增加了压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作为一个新兴产业,治理中很难借鉴以往的经验,需要通过分析检讨,制定治理方案。由于无治理经验可以借鉴,在对矿山环境治理中导致缺乏技术性指导,不利于治理工作的开展。
2.2传统矿山环境治理方法存在一定局限性。
由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体制不健全,其治理手段受到制约,在治理中缺乏可以借鉴的工作经验,导致在治理中存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象,缺乏对环境治理的整体性控制。
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一直以来是我国环境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前人更是在治理方法上研究出了比较多的经验。譬如依据工程类型来决定其治理的主要内容,再通过合理的治理方式来达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目的。前人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方法和措施主要有:加固工程、植物工程、护坡(主要依据矿山滑坡、崩塌来确定治理方案)、依据矿区塌陷所总结出来的方法主要是:地下加固工程、回填采空区工程等。
在目前的矿山环境治理中,地面塌陷、地裂缝处理、滑坡和崩塌以及泥石流处理和治理方式不合理。实际治理中,未结合矿山实际情况和地理环境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只单纯追求治理结果的表象,忽视了治理手段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中问题的解决措施。
“留的方寸土,但与子孙耕”。在现代社会来讲,不仅仅是要保证以后有地耕、有田种,这更多的是对环境的保护,对资源的合理利用。由于矿山地质环境复杂多变,通过前期的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加强。
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法要灵活变通,总结经验科学创新。
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中,要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监管机制。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组织以省为单位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摸底调查,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工作。对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监测、调查、评价和规划,对已造成环境破坏的矿山施工单位要进行机制建设,要开展引导恢复和环境治理工作。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要做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既要进行预防,又要进行治理,在治理的同时更要注意预防。
将环境治理法规和治理技术进行有机结合,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中,要研究和探索一条新思路和新技术。要针对不同矿山类型,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实施不同的治理技术。同时,可适当借鉴国外机构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成熟经验,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改进和完善。
2.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技术要提升,方法要改进。
矿山环境治理要从传统的“线性开发”转换为生态保护性的“循环经济保护开发”,通过治理模式的转换,实现矿山环境保护、恢复治理、资源开发和再利用的生态循环。
2.1露天开采矿山治理方法。
对新建的露天开采矿山,要求制定包含矿山环境治理的保护预案并列入开采方案中,对非矿岩土的转移、尾矿的排放、矿渣的堆放和剥离土层的存储都要进行规定。对正在开采的露天矿,要加强对噪声、粉尘的监控,同时要针对已经存在的矿山环境问题提出治理的方案,并根据能够预测的问题制定预防的措施。对有松散覆盖层的矿山,要对剥离表层土的堆放、存储和再利用等方案进行统筹规划,如果表层土中含有适合生产的植被,要单独存储,避免与废弃矿渣混合。对废弃的岩石、矿渣等废弃物,要注意对可利用成份的合理利用,并要分开存放,单独处理。对采矿场的梯级开拓,要加强对稳定的保护,必要时要对边坡进行再造,要根据开采场的地质条件,选择合理的坡角范围,避免出现滑坡、地裂缝和崩塌现象。
2.2.闭坑矿山治理措施。
在闭坑矿山环境治理中,要保证矿区内的人畜解决用水的基本问题,同时要致力于对耕地面积的恢复,其资源开发利用要达到利用方案的标准和要求。要保存好地下井巷采空区矿柱的设计资料,毕业时要进行填充说明,对采矿形成的地面塌陷或滑坡、地裂缝等要进行划定和治理。合理选择尾矿、渣石、剥离表层土等废弃物的堆放,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要设置安全可靠的矿坝进行堆放,并清除可能引发泥石流的安全隐患。闭坑矿山的井巷要进行妥善封闭,对废弃的水井等地面设施要及时进行回填。
2.3井工开采矿山环境治理技术。
井工开采矿山治理主要是对尾矿、废水的处理。由于开采量大,产生大量的废弃尾矿和矿渣,需要占用较大面积土地进行堆放。在治理时,要根据尾矿的再利用进行开发,可采取填埋沟谷的方式,进行造田复垦。对泵送的地下矿井水要经过过滤,提供材料清洗用水和矿区生活中洁净度要求不高的用水。同时要保护地下矿区内的地下水,避免出现枯竭和水水环境恶化。开采中对有毒、有害的废水、废液要设置专用的贮存池和沉淀池,并做好防渗漏工作。
2.4矿山开采沉陷治理。
质量开采沉陷问题时,要考虑地裂缝和开采沉陷的关联性,采取防治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整治。对地下坑硐已经废弃的采空区如出现地裂缝时,要采取地下废渣回填的方式,来缓解地面沉降速度和减少沉降区域,采取地面裂缝灌注水泥砂浆的方式来制止地面塌陷。对地面废渣回填时,要在中上部采用表土填充,并在表层土上设置绿化。对塌陷区内原来为耕地的,要进行回填造地,并在表层设置植被。
五.结束语
矿山地质环境存在较多的问题,对环境治理也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在进行环境治理时,既要改善又要预防,既要纠正又要控制。因地制宜,对造成环境破坏的因素经过分析评估后,结合实际进行治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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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邸克强 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期刊论文] 《西部资源》, 2012年06期
[3] 王永生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期刊论文] 《南方国土资源》, 2009年12期
[4] 尤孝才 我国矿山地质环境的问题与保护对策探讨 [期刊论文] 《地质技术经济管理》, 2002年04期
一、立项条件
我市所有地质灾害和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都必须严格按照“先立项后施工”的原则实施。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立项条件。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施行前(20*年3月1日),已列入《*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需实施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的项目。
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施行后,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确需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的项目。
3.突发性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按照《*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实施。资金管理按照《*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富财综字〔20*〕54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市建设、交通、水利、教育、旅游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的立项条件。
1.符合《浙江省*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规划》或《*市矿产资源规划》。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区别主次先后和轻重缓急,将城区周边、320国道两侧、杭千高速公路两侧、富春江两岸及风景旅游区等区域内的废弃矿山列入优先治理范围。
2.结合废弃矿山土地利用的整治项目。
3.难以落实治理责任单位的已关停矿山,为避免安全意外事故的发生,有必要进行封堵整治的项目。
二、立项时间
每年的10月份为下一年度地质灾害和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的申请时间,11月份为立项时间。
三、立项程序
1.地质灾害和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由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在规定时间内报市国土资源局。
2.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并对项目作出评估。
3.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治理任务和评估情况,对符合立项条件的立项申请,经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立项。
四、工程招投标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单项工程在5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和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除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之外,都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2.单项工程预算在20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的,也要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投标,其中条件有限的,可以组织邀请招标和议标,选出二个优标报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工程结束后,要把邀标、议标的资料和领导班子决定记录连同工程档案一并存档备查。
3.单项工程在20万元以内的小额工程,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承包人。工程结束后,承包单位推荐人和推荐理由及单位领导班子研究记录一并存入工程档案备查。
4.单位承揽工程后按规定可以分包的,按招标投标法的程序办理;不能转包或分包,但要请协作单位共同完成工作的,选择协作单位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
5.地质灾害和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前,工程预算需经*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进行审核。
五、工程实施
经市政府批准立项的地质灾害和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一律由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作为建设单位,全权负责项目的测量、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的跟踪管理以及青苗补偿、搬(拆)安置等的政策处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经理的资质认定、对工程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和组织交工、竣工验收等;市财政局保障项目预算资金,对项目概算审核、结算审核、决算审计等环节全过程管理,并对工程项目所用资金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项目的勘查与设计: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和设计资质的单位对项目进行勘查和设计,勘查报告和设计方案须按照有关规范编制,并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评审通过,且勘查、设计单位要对提交的报告和设计方案的质量负责。
2.项目施工:承担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按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建设单位要及时与所委托的设计单位进行衔接(必要时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邀请专家提出意见),并经建设单位和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施工方案。变更增加的工程预算需经*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变更增加的工程款一般控制在工程合同价的10%以内,超过以上限额的,需报经市政府批准。
3.项目监理:承担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
4.对受灾规模小、地质情况简单、通过简便的工程措施即可完成治理的项目,可根据资质单位提交的调查报告和抢险方案,采取简易程序(设计、施工、监理等不作资质要求),由乡镇(街道)组织应急治理。通过治理达到及时消除、减轻和控制小规模地质灾害灾情的目的,治理预算一般控制在10万元以内。
(二)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
1.项目测量: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测量资质的单位对所需治理的矿区范围进行测绘,提供的数据和图件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工程设计的要求,同时测量单位对提交的测绘成果负责。
2.项目设计:建设单位根据测绘成果,委托具有地质灾害设计资质和园林绿化设计资质的单位(单项资质单位可组建联合体)对项目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必须按照《*市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设计方案要点(试行)》(杭土资矿〔20*〕41号)等有关规范编制,设计方案必须经建设单位组织的专家评审通过,且设计单位要对提交的工程设计方案的质量负责。
3.项目施工:承担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地质灾害治理施工资质和园林绿化施工资质(单项资质单位可组建联合体),按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工程设计图施工,施工单位必须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建设单位要及时与所委托的设计单位进行衔接(必要时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邀请专家提出意见),经建设单位和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施工方案,变更增加的工程预算需经*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变更增加的工程款一般控制在工程合同价的10%以内,超过以上限额的,需报经市政府批准。
4.项目监理:监理单位要求具有类似矿山边坡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和从事过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监理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市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监理工作管理的通知》(杭土资矿〔20*〕26号)的具体要求执行。
六、资金管理
(一)根据《*市采矿权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富政办〔20*〕1*号)的规定,地质灾害和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资金来源于采矿权出让金的留市部分;没收的矿山治理备用金;上级补助收入;废弃矿山地块的土地出让收入;财政预算安排等。
(二)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地质灾害和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费用(勘查设计费、政策处理费、项目招标费、工程监理费等),工程施工费,后期费用(决算审计费、交工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
其中政策处理费标准原则上按照《关于*市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的批复》中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执行,要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减少矛盾,维护稳定;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总和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的5%,其中业主管理费不得超过工程合同价的3.5%;其余费用均根据合同和相关款据按实结算。前期和后期费用原则上在采矿权出让金乡镇(街道)补助资金中列支,补助资金不足的,报市财政审核后列支。
(三)项目资金应根据项目预算和项目工程施工进度办理资金拨付。
1.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资金拨付。
(1)按工程施工进度分五期进行拨付,即完成工程进度计划30%时,支付工程合同价的20%;完成工程进度计划50%时,支付到工程合同价的40%;竣工验收通过后30天内,支付到工程合同价的70%,同时返还全部担保金;工程竣工决算审价后,支付到工程合同价的95%;其余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后满一年,没有出现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全额退还施工单位。如工程竣工一年内发生工程质量问题,一概由施工单位负责修缮,并负责监测,否则酌情扣除。
(2)对受灾规模小、地质情况简单、通过简便的工程措施即可完成治理的项目,根据资质单位的调查报告及抢险治理方案和初步预算,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和所在乡镇(街道)、村委会、受益人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同时决算工程款,其中由所在乡镇(街道)或受益人承担的工程款不少于30%。
(3)地质灾害搬迁避让补助资金按《*市地质灾害搬迁避让补助管理办法》(富政办〔20*〕110号)执行。
2.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的资金拨付。
按工程施工进度分四期进行拨付,即完成工程进度计划30%时,支付工程合同价的20%;完成工程进度计划50%时,支付到工程合同价的的40%;工程交工验收达到标准后,返还全部履约担保金,一个月内再支付到工程合同价的75%;工程竣工决算审价后,在三个月内付清全部余款。
(四)项目资金的拨付程序,由项目承担的乡镇(街道)填写《*市地质灾害和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见附件)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质量状况及拨付原则,提出拨款建议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后,及时拨付相关款项。各乡镇(街道)必须及时将资金拨付给施工单位,确保专款专用。
(五)突发性地质灾害治理资金的拨付按应急程序办理。
七、交工验收、竣工验收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1.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施工完毕后,根据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由所在乡镇(街道)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会同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形成竣工验收纪要及专家验收意见。施工单位根据验收资料和竣工验收纪要及专家验收意见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单位和市国土资源局存档备案。
2.对受灾规模小、地质情况简单、通过简便的工程措施即可完成治理的项目,施工完毕后,由所在乡镇(街道)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和所在乡镇(街道)、村委会、收益人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必要时请专家参加),然后形成验收纪要。上述项目由受益人负责监测一年,一年后基本稳定的由受益人与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乡镇(街道)分管人员签字后存档。
3.搬迁避让治理项目结束后,由所在乡镇(街道)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所在乡镇(街道)、村委会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纪要。
(二)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的交工验收、竣工验收。
1.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完工后,根据施工单位提交的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申请资料,由所在乡镇(街道)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2.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的交工验收、竣工验收遵照《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办法》(浙土资发〔20*〕41号)执行。
3.经审定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交(竣)工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并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
八、有关事项
1.项目立项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
2.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和市国土资源局要互相配合、协调工作,共同做好地质灾害和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每个工程项目都必须建立规范的档案,具体要求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和地质灾害治理档案管理的通知》执行。
3.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核算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键词] 矿山 生态地质环境 尤溪县
1 前言
尤溪县是我省的矿业大县,具有独特的成矿地质构造条件,蕴藏着丰富的矿产资源,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矿业开发事业从小到大,发展到如今,已成为尤溪县的主要经济支柱产业之一。矿业经济产值从1985年的176.577万元,增加到2007年的7.9亿元;从简单的采掘矿石发展到选矿、冶炼,为国家、地方财政和人民增加了收入,同时也带动了其它行业的发展,繁荣了经济。
由于受多山地貌的限制和雨季集中等气候因素的影响,以及乡镇及私营矿业无序开采,乱采滥伐,致使矿业开发在为尤溪县经济创造繁荣的同时,也危及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质量保护,有的甚至造成人为灾害。尤溪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提出了许多综合治理的措施,努力发展绿色矿业,并已初见成效。福建省尤溪金东矿业有限公司建成选矿废水循环利用系统,实现零排放,为该县选矿企业做出了表率;在尾矿综合利用、回收有用元素、实现循环经济方面已做了大量的调查和试验研究工作。
2 尤溪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现状
2.1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尤溪县位于福建省中部,大地构造位置处于闽中裂谷带南段。地质构造和岩浆活动强烈,政和―大埔深断裂通过本区。分布地层主要有震旦系龙北溪组浅变质岩和侏罗系火山岩系;震旦系地层以“基底构造窗”形式断续出露。梅仙地区“基底构造窗”面积达53km2,其中赋存较多的矿产。
目前,已发现29个矿种,以铅、锌、金、银、铁、硫、大理岩、白云岩、透辉石等较丰富。已发现大小矿点130余处,其中规模达中型以上的矿床6处、小型矿床7处。据统计,铅锌金属储量达2607吨、金矿金属远景储量40吨;大理岩、石灰岩、白云岩等非金属矿产储量达1.5亿吨。已办理的采矿许可证62本,其中铅锌矿15本、金矿4本、大理岩 8本、石灰岩5本、白云岩8本,其它非金属21本。全县探矿证约有53本。另外,在矿产品深加工方面,建有金属矿选矿厂20余家,非金属加工厂百余家,冶炼厂3家,从业人员约3000人。全县铅锌矿设计生产规模达日处理约4000~5000吨矿石,日排出尾矿量约400~500吨,日消耗水资源12000~15000吨。
在铅锌(银)行情最好的2006年,全县26家铅锌选矿厂,年设计处理原矿能力183万吨,完成产值6.4亿元(其中:规模以上的14家铅锌企业,实现产值5.9亿元,销售收入6亿元,利润总额2.1亿元,税金总额 1.1亿元。
2.2 环境保护现状
随着矿产资源开采、选矿、加工、冶炼产业的迅猛发展,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就业机会,繁荣了社会和经济。但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威胁,近几年问题更加突出。主要表现有如下几个方面:
(1)矿山“多、小、散、乱”,大矿小开,一矿多开,非法滥采、越层越界开采、私下转让、变相承包等时有发生;使矿山监督管理、安全监督管理难以到位。
(2)露天采矿在主要公路两侧造成林木破坏,形成“青山挂白”、“青山流泪”、“满目疮痍”,破坏水土保持。废石废碴随意倒置,不设栏碴或挡工墙,造成泥石流等次生地质灾害,导致毁坏农田及土地破坏,造成矿区生态破坏。
(3)地下开采,不按设计施工,形成地下采空区过大,造成冒顶垮塌或地面大面积陷落。
(4)选矿废水及尾矿未经净化处理,向河流排放,造成水污染,河水中重金属铅和镉、药剂和COD等含量超标。
(5)冶炼企业离村镇太近,环保设施不达标,排出的尾气中二氧化硫超标排放,造成空气严重污染。
(6)石粉厂加工防尘密封不好,造成空气粉尘严重污染。
(7)石粉加工、井下掘进、开采缺乏通风设备、防尘措施,影响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
凡此种种危害都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破坏了生态环境。为此,尤溪县政府以梅仙地区为重点进行了涉铅矿山专项治理整顿,加大了对矿山秩序的整治与规划,稳步推进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整合工作,取得了一些工作经验。
3 尤溪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的思考建议
3.1 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近年来发生的矿山地质灾害、潜伏的致灾隐患、恶化的矿山生产和生活环境向人们警示,单纯从技术角度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因此,矿山地质灾害的危害性及其发展趋势,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要把矿山的防灾减灾与矿山企业、地区经济乃至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加强社会教育,提高人们防灾减灾意识。
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将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工作领导小组,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有关具体工作;经贸、水利、环保、交通、林业、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矿产资源的开发应贯彻“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以及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通过科学管理和必要的工程措施加以预防,同时对已存在的或难以避免的地质灾害开展积极有效的综合治理,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项目,坚决取消,只有这样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2 充分调查,科学规划
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制定矿产资源综合开发规划,并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内容包括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废弃地复垦等。在矿产资源的开发规划阶段,应对矿区内的生态环境进行充分调查,建立矿区的水文、地质、土壤和动植物等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基础状况数据库。同时,应对矿床开采可能产生的区域地质环境问题进行预测和评价,注重对矿山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的保护。结合当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历史和现状,编制实施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专项规划。
3.3 严格监管,加强监督
3.3.1严格审批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专项规划,切实加强矿业权审批工作,新建矿山必须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条件。在勘查阶段,应查明矿区环境地质条件,提出防治对策建议;矿山设计阶段要分别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必须包括水土保持方案、“三废”达标排放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和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3.3.2加强监督
一是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日常环境执法监督,建立完善日常巡查和全程监管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挂牌督办、责任追究、督查督办、典型案件曝光等措施,加大对环境违法企业的惩治力度。对恶意排污行为予以重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强化督查工作,确保环境违法案件一查到底,严防死灰复燃。二是各级国土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的监督检查,发现矿山开采过程中严重破坏生态林,造成水土流失、产生地灾隐患、污染环境和水源的坚决予以关闭和取缔。同时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功能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排查工作,切实防范因非法开采而产生新的环境问题。三是建立环境保护的管理机构和监测体系,一般大型矿山设置环保科,中、小型矿山建立科或组。矿山企业中的环境保护人员主要包括矿山环保科研人员,环境监测人员,污水治理人员,矿山企业防尘人员,保护设备维修人员,矿区绿化人员,复垦造田人员等。四是加强对矿山可能遭受或采矿活动可能诱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与防治,避免或减少矿山次生地质灾害的发生。
3.4 强化措施,多元投入
废弃矿山的治理是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重点,应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发改委、环保部和安监总局2008年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废弃矿井治理工作的通知》为契机,全面开展废弃矿井的调查摸底工作,编制治理计划,落实治理任务,并加强监督检查和验收。要因地制宜,分主次先后和轻重缓急,将城市周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及历史文化保护区等区域的废弃矿山列入优先治理范围。
3.4.1建立多元化的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治理资金的投入机制
废弃矿山的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核心是治理资金的筹措问题。应根据当地实际,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坚持多条腿走路,逐步建立和完善“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治理和恢复的新机制。一是全面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在采矿权申请时要求企业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并缴纳保证金,以作为矿山边开采边治理的费用和矿山闭坑时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费用。保证金的收取应以不少于预期治理费用为原则。二是对历史上废弃、已闭坑、无明确责任人和环境问题严重的矿区,设立政府专项资金,以国家投入为主,地方政府配套。专项资金可从政府有关涉矿的生态治理环境保护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安排一部分,在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安排一部分,也可在区位优势明显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后新增土地的有偿收益中安排一部分。三是坚持与土地复垦、土地整理相结合,多元化筹措资金进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要实施政策倾斜,鼓励采矿权人自觉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四是部门联动,申请环保、林业、水土保持等专项资金,集中财力、物力,开展绿化和环境保护等工作。五是完善和创新管理体制,鼓励民间资金参与治理,多途径、多渠道解决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资金。凡是与矿山治理工程有关的收费项目,能够减免的,要一律予以减免。
3.4.2强化措施,依法治理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可采取综合治理、景观再造、生态复绿及土地整理4种模式。如对塌陷区的治理要考虑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塌陷虽是地质灾害,但有时因改变了原始的地形地貌,变成新的景观,要注意将大的塌陷区根据实际情况分区域治理,并注意生物发展的多样性。可实施生物链工程,变废为宝,还可以进行土地复垦后收储再进行市场化运作,这样可以将塌陷的土地经过治理,整理成宜景则景,宜园则园,宜房则房,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要做到“新帐不欠,老帐渐清”,对管理混乱、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森林植被严重破坏的矿山企业,要及时查处,责令其停产整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对确无能力缴纳保证金或不能履行保护和恢复治理矿山生态环境义务的矿山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
矿山开采企业应将废弃地复垦纳入矿山日常生产与管理,采取最合理的方式进行废弃地复垦,防止水土流失及风蚀扬尘等。提倡采用采(选)矿―排土(尾) ―造地――复垦一体化技术。对于存在污染的矿山废弃地,不宜复垦作为农牧业生产用地;对于可开发为农牧业用地的矿山废弃地,应对其进行全面的监测与评估。矿山开采过程中应采取种植植物和覆土等复垦措施,对露天坑、废石场、尾矿库、矸石山等永久性坡面进行稳定化处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滑坡。采用生物工程进行废弃地复垦时,宜对土壤重构、地形、景观进行优化设计,对物种选择、配置及种植方式进行优化。鼓励推广采用覆岩离层注浆,利用尾矿、废石充填采空区等技术,减轻采空区上覆岩层塌陷。
3.4.3三废和尾矿的处理和综合利用
3.4.3.1废水、废气的处理和综合利用
一是鼓励将矿坑水优先利用为生产用水,作为辅助水源加以利用。二是采取修筑排水沟、引流渠,预先截堵水,防渗漏处理等措施,防止或减少各种水源进入露天采场和地下井巷。三是采取灌浆等工程措施,避免和减少采矿活动破坏地下水均衡系统。四是研究推广酸性矿坑废水、高矿化度矿坑废水和含氟、锰等特殊污染物矿坑水的高效处理工艺与技术。五是采用安装除尘装置,湿式作业,个体防护等措施,防治凿岩、铲装、运输等采矿作业中的粉尘污染。
3.4.3.2固体废物贮存和综合利用
一是建造专用的尾矿库,对采矿活动所产生的固体废物,使用专用场所堆放,尾矿库坝面、坝坡应采取种植植物和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滑坡和水土流失,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环境污染及诱发次生地质灾害;二是根据采矿固体废物的性质、贮存场所的工程地质情况,采用完善的防渗、排水措施,防止淋溶水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三是采用水覆盖法、湿地法、碱性物料回填等方法,预防和降低废石场的酸性废水污染;四是大力推广采矿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技术,推广表外矿和废石中有价元素和矿物的回收技术,推广利用采矿固体废物加工生产建筑材料及制品技术,如生产铺路材料、制砖等,推广利用尾矿、废石作充填料,充填采空区或塌陷地的工艺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