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关于服务型行政执法的特征

关于服务型行政执法的特征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关于服务型行政执法的特征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于服务型行政执法的特征

关于服务型行政执法的特征范文第1篇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工商管理;管理模式;特点;问题;有效途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对政府职能的转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建立服务型的政府,提高政府的服务水平,进而实现政府的良性改变。其中服务型工商管理成为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关键,对政府职能的改变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在实际的工商管理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严重的阻碍了服务型工商管理的模式的发展,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提高工商管理的服务水平,为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贡献力量。

一、工商管理的概述

工商行政管理作为公共行政管理机关,对维护市场秩序以及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不断的发展中,工商管理将市场监督和公共服务实现了有效的结合,即在监督的同时体现服务,在服务的过程中进行监督。实现工商行政职能的变化。

工商管理具有以下五个基本的特征:综合性,即工商管理是对市场行为、客体以及主体的管理;广泛性,即工商管理跨越不同的行业以及市场领域;强制性,即工商管理的手段具有强制性;规范性,即工商管理程序是具有规范性,符合行政法治的要求;唯一性,即工商行政管理是唯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执法部门。

为了满足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需求,需要加强对行政管理工作的改进和创新,提升工商管理的服务性能,并且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责任心,做到依法服务,全面服务。

二、建构服务型工商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在服务型工商管理模式的探索中,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严重地阻碍服务型政府的构建,不利于为人们提供高水平的服务。服务型工商管理模式是建立服务型政府的一个关键环节,但是在实际的建立过程中暴露出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既有思维惯性的影响,又受到各种体制的影响。其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观念落后,缺乏对监督和服务的正确认识

在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中,服务和监督是两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决定着工商管理部门职能的实现,这就需要做好这两个方面的工作,做好相应监督工作的同时,提升自身的服务水平。但是在服务型工商管理模式的构建中,出现了政府包揽一切的现象,过多的强调了监督,而忽视了服务,这样的价值扭曲使得官本位的思想盛行,服务和责任意识淡薄,这样就影响工商管理职能的正确发挥。

(二)制度落后,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

服务型工商管理模式需要依赖于完善的行政制度,作为模式构建的有力保障。但是在服务型工商管理模式的构建过程中,存在着制度落后的现象,进而影响了工商行政管理在公众中的形象。我国虽然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但是缺乏关于工商管理的专门的法律,严重的影响了工商行政的执法效能。可见,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的缺乏,对服务型工商管理模式的构建产生了极其严重的阻碍作用。

(三)缺乏专业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

服务型工商管理模式的构建需要依赖高素质的人才的参与,特别是技术型人才和服务型人才,但是在行政人员的选拔中存在着很多问题,严重的影响了优秀人才的培养。对于工商人才的选拔主要是通过公务员考试,但是对于工商管理部门而言,职位以科级为主,呈现出单一编制的特点,同时在行政工作部门的人员管理中,缺乏约束机制和竞争机制,难以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且一部分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地更新观念,提高对服务型行政管理的认识,这不利于相关工作的开展。

三、构建服务型工商管理模式的有效途径

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中,工商行政管理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其协调和监督的能力以及地位不断增强。随着经济多元化的发展,工商行政管理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工作也越来越繁重和复杂。因此需要根据时展的要求,加强对工商管理工作的改进,构建服务型工商管理模式,这就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快转变工商管理部门的职能

要想建立服务型的政府,需要推进工商管理模式向着服务型的方向发展,首先需要加强对工商管理部门的职能的转变。纵观其他国家的工商管理的转变,对于工商管理部门职能的转变是必要的措施。要想在经济的发展中,发挥工商行政部门的服务功能,关键在于职能的改变。

1.降低工商管理的准入门槛

在经济的发展中,企业的登记观念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开始向着开放性和法制性的方向发展,登记制度也获得了较大的发展。这就需要改进登记制度与发展趋势不符合的地方,这就需要淡化登记管理,进而降低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因此在工商行政管理中,除了一些特殊的行业要进行登记管理以外,对于其他行业要进行开放管理,以备案制替代登记制度,进而为工行行政管理的职能转变提供有效的指导。

2.创新监管方式,做到主动监管

随着经济多元化发展的推进,出现了各种新型的交易方式,对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因此对服务型工商管理模式的构建需要做到与时俱进,改变工商管理的观念以及思维方式,最大限度的履行监督和管理的职能。因此在工商行政管理的过程中,要加强对创业自的重视和支持,对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进行创新,以行政执法为依托,按分类管理的原则,对市场经济主体、交易方式进行科学分类,对案情易发和多发的经营行业、交易方式等以行政执法的方式进行重点监管,变被动监管为主动执法。

3.强化执法职能,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为了消除工商管理的弊端,需要强化工商管理的执法职能,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体系,以满足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进一步强化执法职能,积极提升自身履行职责能力的同时,以行政体制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工作体制,以现有条块监管机制为基础,努力建设成为一支专业化的综合执法队伍。

4.完善科学的法律体系

要想加强工商管理部门职能的转变,需要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为依托,建立健全法律体系,使工商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因此在发展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法律的制定,建立约束工商管理部门的专门化的法律,统一规定,推动服务型工商管理模式的构建。

5.建立多维的发展模式

在工商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工商干部的作用,积极地探索干部队伍的发展模式,为领导干部的发展提供多方向和多维度的选择,进而为其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这样可以解决工商干部管理中封顶的问题,进而为工商行政管理的可持续发展和自身价值的最大化提供有力的支持。

(二)正确处理服务与监管的关系

构建服务型工商管理模式就要改变对服务和监管的态度,正确的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切实做到在监管中体现服务意识,并且在提供服务的同时提供有效的监管,进而实现服务于监管的统一。在日常的工商管理工作中,需要依靠监管和服务的协调作用。

1.监管和服务是相互促进的

作为工商管理的两个重要的方面,服务和监管是密不可分的,在履行监管职能的同时,对消费者和经营者进行保护,为其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服务,既促进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促进了监管职能的实现。

2.监管和服务是互补的

工商行政管理的监管职能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的干预和管制,维护市场秩序,矫正市场失灵。其核心价值是“秩序",主要体现在:

义务性和限制性。工商行政管理的服务职能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推动市场经济发展和实现市场主体权益给予支持和帮助,其核心价值是“权益”。市场经济既需要维护秩序,也需要实现权益,监管和服务在价值层面上互为补充,共同促进工商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加强工商文化建设

从职能角度来讲,应整合内部资源,积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从自身角度来讲,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必须对整个社会诚信。也就是对管理对象要诚信,管理部门也应当诚信管理。因此,工商部门要建立企业对社会诚信,政府对社会诚信的诚信体系,以提升工商部门在行政部门中的诚信地位,提升工商部门在社会中的诚信形象。

总之,构建服务型工商管理模式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又是一个复杂的工作,需要多个方面的共同努力。相信在以后的发展中,服务型的工商管理模式会为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刘良军,彭霞.论新形势下构建"服务型工商"[J].现代经济(现代物业中旬刊),2011-10.

2.吴清.牢固树立三服务理念引领工商工作新跨越[J].湖北社会科学,2008(01).

3.山东省工商局.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服务经济区建设和发展[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0(11).

4.潘雯.论建设服务型政府――以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例[J]. 社会科学,2009(07).

5.张现田.构建服务型政府――以盐城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为方式改变为考察对象[J].工商管理,2009(11)

6.邹运来.工商所规范化服务的探索与实践[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0(02).

关于服务型行政执法的特征范文第2篇

一、行政执法中的公民协助义务的概述

(一)定义

行政执法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本文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或执行职务的特定行政行为,是对相对人实施的组织和规制、管理与协调、监督与制裁活动。行政执法中的公民协助义务则是指依法律的规定或因自己的先行行为,公民在此过程中所承担的协助行政主体完成行政任务的义务。

(二)特征

1.协助义务的主体包括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公民。有的学者将协助义务的主体直接界定为非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本文不赞同。理由有:(1)将公民的协助义务界定为非行政相对人的公民的协助义务易引起逻辑上的混乱。众所周知,公民,指具有中国国籍的全体社会成员。显然行政相对人符合公民的定义。(2)行政相对人的协助义务与其他公民的协助义务具有共同之处,如在行政处罚中,行政相对人保留自己财产,不应转移的义务与其他财产保管者不应转移的义务,是同一类义务。(3)将行政相对人的协助义务作为公民的协助义务的一种,符合法学界以主体为标准进行分类的传统观念。(4)有助于公民协助义务与行政协助的对比研究。

2.只有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的这个特定时间段内,公民才有协助义务。如果公民在行政执法之前进行的协助则可能是见义勇为或是举报监督;而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之后要求公民履行协助义务,公民有权拒绝。在这个问题上,还需对行政执法的时间起点及终点进行界定,尤其是对连续执法时间段的界定,本文认为行政执法的过程起于行政主体做出进行执法的决定时起到行政主体与特定行政相对人的特定执法关系终结时止,在连续执法中,则是相连续的行政执法全部终结时止。

3.协助义务是协助行政主体进行行政执法的义务,如对未经授权与委托的事业单位、公司及社会组织等,公民没有协助义务;同时,协助义务不包括协助行政主体进行民事行为,如某行政机关装修办公楼,要求货车司机帮助运输材料,不是协助义务的范围。

4.协助义务是法定或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义务,这里的先行行为既包括合法行为也包括非法行为。

5.强调协助义务的义务性,但我们须明确它事实上既是一种义务,也是一种权利。

(三)分类

1.主动协助义务与被动协助义务。公民的协助是依法主动做出称为主动协助义务,公民的协助应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求而做出,称为被动协助义务。本文认为,对于主动协助,当公民有此种协助的意思表示时,并不需要行政主体的同意。由行政主体允许或是同意,才能实行协助义务,有损此类协助义务的主动性;并且在某些紧急境况下,获得行政主体的允许或同意并不现实,也会造成与被动协助义务的界线不明。对于被动协助义务,公民的协助只能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明示或暗示请求下才能启动,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求后,法律又规定此种协助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如果公民不协助则构成不作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2.法定义务和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这里值得探讨的是行政主体与公民所约定的,由公民提供协助的行为,构不构成协助义务。本文认为行政主体与公民进行约定的这个行为,是先行行为的一种,因此由其所引起的协助行为是协助义务。

二、明确行政执法中的公民协助义务的原因

(一)行政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力

文艺复兴时期,法国卢梭提出“社会契约论”,强调人民通过社会契约将自己的天然自由转让给集体,并认为,人民应该在政府中承担活跃的角色。人民通过投票等方式将自己的意志转化成公共意志,当政府背离公共意志时,人民有权改变政府的权力。

既然行政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力,公民活跃于政府权力中也有合理性,那么公民在行政执法中的协助义务也就可以理解了。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中的权力来源于公民的让渡,当这种权力不能得到完美的实现时,就需要借助更初始的力量来加以完善,这种力量来自于行政权力的母体即公民权力,作为公民权力的拥有者的公民即适时的担当起弥补这种权力缺陷的角色,成为了行政执法的协助者。

(二)“新公共管理主义”理论的兴起

“新公共管理主义”强调减弱政府的权力,将政府由一个管理型政府转型成服务型政府。认为“一个小政府才是好政府”。由此将公民的自治权提到了公众的视野。这就表现出以公民补充政府角色的社会发展趋势。

公民的协助义务是这一发展趋势的结果,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偶尔会因为自身力量的限制而不能很好的完成行政任务,这就需要有新的方式加以解决即是公民的协助。而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社会与政府给予个体更多的自由,从目前的情况看,完全将行政权力放手给公民是荒唐的,但是给予公民更多参与行政的机会是好的尝试,公民协助义务必然使公民参与到行政执法的过程中,从而提高公民对行政执法的认识,对公民自治是有意义的。

(三)行政执法为民

“执法为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在这一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机关、人员都将执法为民作为自己的工作宗旨。这就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要切实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维护好公民的合法权利。既然行政执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那么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公民除享有权利以外,是不是应该履行一定的义务呢?

公民的权利义务是相统一的,即公民所享有的权利是他人所对等履行义务而保障的。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求公民适当的履行义务是合理的。行政执法为民所反映出的更多是对公民的权利的赋予,而将对等的义务规定在了行政主体身上,那么在近些年,行政主体不足以保障公民权利的情况下,要求其他的公民或相对人本人提供协助义务则合情合理。公民这种协助义务的提供,是对他人在行政执法中所享有权利的保障,当自己处于这种行政执法中时,其他公民也通过履行协助义务来保障其权利的实现。

(四)行政执法的不足

要求公民在行政执法中提供协助义务的直接原因即为行政主体行政执法的不足。在有的情况下,行政主体由于人员缺失或者技术缺失,不能完美的完成行政任务,而要求行政主体及时的补充力量又不现实,行政任务不能得以顺利完成的话,人民的利益可能遭受重大的损失,这时,其周围的公民恰巧有能力帮助完成行政任务,如果公民提供了协助义务,行政执法将顺利完成,因此,对公民协助义务的规定显得适当而有价值。

这种行政执法的不足时一直存在于各种各样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如警察在抓捕小偷的过程中,交通工具故障、人员不够等等,此时就需要一般的公民帮助提供工具或力量以完成抓捕。

三、构建行政执法中的公民协助义务的法律制度

(一)明确规定行政执法中的公民协助义务

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有关于公民协助义务的规定,但是都是在具体的行政执法中的具体规定,本文建议在法律中专设一条,明确规定公民在行政执法中有协助义务,并将其寄希望于一直在草拟阶段的《行政程序法》。即可以在《行政程序法》中专设一条规定:公民有协助主体进行行政执法,完成行政协助的义务。同时可以在一些单行法中规定,如在“在实施抓捕过程中,公民有提供交通工具等协助抓捕的义务。以此来明确行政执法中国民协助义务的法定性、义务性及强制性。明确行政执法中的公民协助义务的行使方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有关作为的案例屡见不鲜,如路人协助警察抓小偷;有关不作为的案件也是存在的,如在警察抓捕小偷时,车辆的司机不得将车行驶到阻碍警察抓捕行为的区域。

(二)行政执法中的公民协助义务的履行及限制

法律既然要规定公民有协助行政执法的义务,那么对义务的具体履行就应改加以规定。首先强调履行协助义务的主体,即行政相对人及其他公民都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成为履行协助义务的主体。其次注意协助义务具体的履行方式,如提供交通工具、提供物质帮助、提供证据、消息,协助看管、协助治理、协助抓捕等。出于保护公民的目的,应该对公民的协助义务必须在保护公民的基础上进行规定,以防止行政主体变相利用公民,逃避自己职责的情况发生。

1.公民履行的协助义务必须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即使是先行行为引起的协助义务,有关先行行为也必须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行政主体无权要求公民履行没有法律依据的协助义务,公民也不必履行没有法律依据的协助义务。

2.公民享有不履行义务的抵抗权。这种抵抗权是指在公民在行政主体要求履行协助义务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当场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权利。抵抗的理由可以是没有法律依据、或者现实客观条件不允许等。这种抵抗权强调当场拒绝,其效果是使公民可以直接不履行协助义务。

(三)确定公民协助的行政执法的后果承担

公民所协助的行政执法必然有一定的后果,由于公民在行政执法中处于辅助地位,所以受其影响行政执法所引起的后果或是完全意义上的行政执法的后果,或是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的后果,必然由真正的执法者即行政主体承担。但是行政主体对公民故意造成的消极行政执法后果有追究的权利。

1.公民的协助行为促使行政执法顺利完成,产生积极的结果的,行政执法的结果由行政主体承担。也就说公民协助所产生的行政执法的后果等同于完全由行政主体执法所产生的后果。

2.公民的协助行为致使行政执法没有顺利完成,产生了消极的结果,无论公民是否故意,这种结果也是由行政主体承担,但是在公民故意造成消极结果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有权依据惩罚规定对其进行追究。

关于服务型行政执法的特征范文第3篇

在“两费”停收、工商职能亟待转型的形势下,周伯华局长提出了“四个转变”和“四高目标”的新要求。对处于执行层的市、县工商部门来说,如何正确和深刻地领会“四个转变”的深刻内涵,结合具体实践,实现“四高目标”的要求,对于促进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科学发展,推动工作创新,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四个转变”和“四高目标”具有重要的时代特征和理论意义

科学的理论总是从不断发展的实践中产生,同时又指导实践向更高的层次发展。当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面临着内外环境的重大变化,也迫切需要新的理论指导。周伯华局长提出的“四个转变”和“四高目标”适应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和实践性。

一是适应了当前国内外形势的新需要。当前,全国上下都在认真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新时期指导各项工作的指南。“四个转变”和“四高目标”是科学发展观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部门化,也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载体。其次,当前国内外严峻复杂的经济形势,给工商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课题,如何在准确把握企业对工商部门的需求,充分发挥工商职能,帮助企业度过难关,确保地区经济社会平稳发展,也是工商部门需要认真研究的一个重大而紧迫的课题。再次,责任政府建设和民生利益维护,给工商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去年以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了许多重大责任事故,特别是近期发生的问题奶粉事件和多起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也给工商部门提出了深刻的警示。“四个转变”和“四高目标”的提出,对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理顺思路,调整职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解决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当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面临着重大转型,征收了二十多年的“两费”停收,使许多工商人员特别是基层的干部职工出现了迷茫、不知所从的现象,部分人员的能力、素质不能适应形势和发展的要求,对新的经营方式敏感性不高,对新的领域比较陌生,监管执法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相对不足,面临着“本领恐慌”。要把他们从习惯于收费的状态中转变到加强监管、行政执法和服务发展的工作形态上,改变对原有工作状态和工作方式的“路径依赖”,还需要一个时期的心理适应和工作转型。“四个转变”和“四高目标”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开拓创新指明了方向。

三是有助于推动系统内行政执法机制和监管机制创新。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大部门体制改革”设想,就是要着力解决机构重叠、政出多门、效率低下、推诿扯皮等问题。同时,新的“三定”方案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食品流通环节监管、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等新的职责,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断创新思维方式和监管方式,抉弃传统的、落后的管理理念,努力拓展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空间;在部门内部,要合理配置管理资源,推进管理创新、组织创新,避免“系统失效”现象,着力转变职能、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四是有助于树立工商部门的社会形象。“小政府、大服务”是现代政府的发展方向,工商机关是政府负责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必须对政府负责,为公众服务,“四个转变”将工商机关的服务寓于监管职能之中,有效地达到让社会满意的“四高目标”。同时,在“两费”征收时期,许多基层工商机关将大部分精力和时间放在了收费上,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人对于工商部门职能的认识也基本停留在收费管理上,“两费”停征以后,社会上一些人对工商部门的存在价值产生了误解。鉴于此,尽快实现“四个转变”,达到“四高目标”,将使工商机关以卓有成效的工作业绩获得社会认可。

二、落实“四个转变”、达到“四高目标”要求的方向探索

“四个转变”和“四高目标”是对当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深刻把握和科学解答,准确地把握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就会推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创新和开展。要实现“四个转变”,达到“四高目标”要求,结合**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实践,应当抓住“人本、监管、发展”三个核心内涵,从队伍、执法、服务三个方面做起。

一是激发内力,借助外力,教育培训相结合,提高队伍执行力。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队伍是做好工作的保证。“两费”停征后,队伍素质特别是基层工商人员的素质,还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和任务发展的要求,要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开展,用科学发展观来武装队伍,改革和创新工商工作,并及时克服部分工商人员存在的各种错误思想,将工商部门的职责和工作重点,及时转到监管执法和服务发展上来,推进各项职能全面到位。要加快工商队伍转型,加大教育培训力度,通过全员培训、练兵比武、以强带弱、以上带下等方法,尽快调整工商干部的知识 结构,练好“基本功”。同时,和大专院校、研究所联合建立研究培训基地、聘请相关专家参与教育培训、课题研究,为工商职能全面顺利转型奠定坚实的素质支撑。去年以来,**市工商局先后开展了准军事化训练、千人执法办案技能大培训、各业务岗位大练兵等不同形式、不同类型的培训,使不同岗位的干部职工有压力、有动力,都能得到不同形式的教育。我们还邀请了总局、省局和高校的领导、专家定期为干部职工授课,成效显著。今后,如何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效能,如何加强与研究机构的合作,有效地借鉴和运用已有的科研成果,仍是加强队伍建设和工作探索的重点。

二是大力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和监管机制创新。“两费”停征后,工商部门可以更好地履行监管执法和服务发展的职责,推进职能到位。但当前的严峻经济形势,又要求工商部门不能按常规走路,要帮助企业解决面临的巨大困难,因此,要切实处理好监管执法与服务发展的关系,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统一起来。在工作方式方法上,应当围绕着“网格化精细监管、专业化综合执法、规范化法制监督”三个方向,实现执法主体、程序、效果三个达标;在监管领域上,以维护食品安全、农资监管、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商标专用权保护、虚假违法广告治理、治理商业欺诈、取缔无照经营等方面为重点。要努力拓宽监管领域,在网络交易市场监管和反垄断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不断研究、探索和创新对企业、市场和其他市场主体的监管方式。在监管手段和监管机制上,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推行数字化管理模式,实现由“人管”向“技管”的转变,由“单纯管理”向“服务管理型”转变,由“事后处置”向“事前预警防范”转变,实现监管职能模式化,监管流程标准化,监管环节科学化。

近年来,**市工商局在整合执法监管资源、推动管理机制创新做了一些探索和实践。首先是推行了对不同市场主体的分层分类和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在落实总局和省局各类监管制度的基础上,立足**商贸大市的实际,针对**市场多由村居企业主办,导致产权不分、责任不清、机制不活以及法律地位不明确的情况,已经不适应现代市场发展的要求,积极推行市场公司化登记改革,以规范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两个主体”为重点,以实施“市场公司化登记、信用分类监管”为内容,以“评定星级商户、创建文明诚信平安示范市场”为载体,带动**商城经营业态的全面提升。将信用分类监管和市场巡查、市场预警、网格化监管等制度有机融合起来,探索实施整体监管巡查制度。同时与金融等部门加强协调联系,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整合信用信息,打造权威的信用数据资源。这项工作得到了上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和高度重视。同时,市局也被省局确定为全省首批试点开展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的5个单位之一。

其次是整合执法监管资源。去年底,以打造“全省一流、全国先进”的大12315为目标,加强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对全市范围内的12315申诉举报统一受理、统一分流、统一督办、统一反馈、统一考核,形成了12315市局—县(分)局—工商所三级维权平台,消费者可以全天候通过电话、短信、网络和视频投诉,目前,已在全市城乡建立投诉站、联络站“两站”720个,在村居、超市、旅游景点新设立视频投诉点380处,形成了覆盖全市城乡的消费者申诉举报处理网络,实现了消费纠纷处理“不出店门、不出市场、不出小区、不出村镇”。大力推进“一会两站”建设,加快12315“五进”工程步伐,并与农村党员远程教育系统对接,开办社区维权学校,建立青少年维权岗,组建群众性消费维权志愿者队伍,聘请消费维权特邀监督员、义务监督员,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同时也把12315打造成对工商人员的“监督热线”,成为一条政府畅通民意的和谐通道和为民服务的连心桥。

再次是开展对依法行政的再认识,创新监管方式。为实现“两费”停征后工作的顺利转型,促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效能的全面提高,市局决定将20xx年的年主题确定为“行政执法规范年”,全面落实信用分类、分险度分级、警示信息、重点区域“四位一体”的监管模式。对执法科室、服务窗口、后勤科室、县分局和基层工商所等不同的岗位和人员的工作职能、工作责任、工作目标进行一一规范,细化执法和服务流程,严格绩效考核标准,既有对事的管理,也有对人的监督,力争通过努力,使行政执法体制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得当,长效管理机制落实到位。

三是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保持经济平稳增长。近年来,工商机关的服务意识、服务手段有了很大的发展和提高。但是服务工作在如何更适应经济发展、长效机制的建立、服务手段的完善和管理方式的科学化上,还有许多要解决的问题,也有许多可以努力的空间。应当继续强化服务意识,树立“大服务”理念,实现服务从职业道德向法定职能的转变,从管理监督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从以自我为中心向以经营者为中心转变,拓展服务内涵,做到职能服务、权益服务、程序服务相结合。职能服务,即坚持依法监管,实行公平公正的执法服务、主动到位的政策服务,为经营者创造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就是对经营者最好的服务;权益服务,就是通过听证、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救济程序,切实维护和保障经营者的知情权、申诉权、救济权等合法权益,建设“阳光工商”,将执法的全过程置于广大经营者的监督之下;程序服务,就是整合服务资源,简化经营者办事环节,全面推行“一站式”服务,并把服务程序化、制度化,形成包括服务承诺、首问责任、及时预警、年检公告等一整套工商服务规范。通过努力,不断提高服务层次,增加服务科技含量,提高服务的信息化水平。

关于服务型行政执法的特征范文第4篇

(一)推动首都科学发展的新要求,赋予了北京城管工作更深刻的内涵,必须创新城管理念。新时期以科学发展为主题,将以人为本的理念提升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城管必须立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切实把科学发展观作为做好城管工作的强大动力,坚持从首都城市性质和功能定位出发,深刻理解和把握做好首都工作的特殊重要性,深刻认识首都工作的重大责任,切实把握首都发展的规律,强化法治意识和服务意识,妥善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切实解决存在的各种问题。

(二)北京全面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战略和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目标,对城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要求。北京正加快实施“三个北京”发展战略,努力打造“五个之都”,实现“五个发展”。北京城管要从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高度,顺应城市国际化现代化发展趋势,拓宽国际视野,创新执法理念,增强首善意识和窗口意识,按照建设世界城市的标准,不断提升执法水平与执法形象,努力为全面提升首都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影响力服务。

(三)首都城市管理进入了以“精细化”为主要特征的新阶段,推动创新城管理念。“精细化”是建设现代化城市的重要途径。这就要求城管执法要与首都城市集约化建设、精细化管理发展形势相适应,树立起高标准的意识,抓好精细化管理,更加注重管理的精细、高效、优质,更加注重创新体制机制和执法方式手段,更加注重利用科技手段,以现代化的管理理念努力探索科学化执法、数字化执法、精细化执法的新途径,坚持走“集约化”综合执法之路,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

(四)社会利益格局不断发生深刻变化,影响和制约城管工作的因素更加复杂,创新城管理念势在必行。当代中国正经历着空前广泛的社会变革,首都呈现经济大发展、社会大建设、城市化进程加快的新形势。首都人口、资源、环境、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等压力,影响和制约着城市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多元化利益格局更加凸显,各种新的问题和矛盾更加突出,给城管执法工作带来更大挑战,城市管理成本和难度大大提高。

(五)国内外城市管理呈现的新趋势,为城管理念创新提供借鉴。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现代科技手段在城市管理领域得到广泛运用,国内外城市管理呈现出综合性、民主性、数字化的特点和趋势。强调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城市,强化公众参与,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城市管理科学化水平是许多城市政府实现管理创新的重要途径。全球城市发展正从“数字城市”向“智慧城市”阶段迈进。首都城管工作必须顺应国际城市管理发展新趋势,不断探索创新适应首都城市发展需要的新理念新模式。

(六)城管工作成效显著,但影响和制约城管工作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等深层次矛盾尚未有效解决。必须进一步解决思想,深化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探索建立适合首都特点的城管执法体制机制,从根本上扫除障碍。推进城管改革创新,是进一步完善城管制度,做好新形势下城管工作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深层次矛盾问题的重要途径和根本方法。同时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社会管理服务创新,也为推进城管创新发展提供了新的突破口和不竭动力。

二、新时期首都城管理念的创新与发展

理念带有根本性,理念决定认识,理念端正态度,理念指导实践。做好新形势下的城管工作必然要求创新城管理念。创新不是人为割裂历史,而是把传承与创新统一起来,既承接历史、又面向未来。城管执法的基本理念主要有:“以人为本”、“为民服务”、“民主参与”、“公平正义”、“和谐城管”、“注重效率”、“民主法治”、“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不断创新”等。城管发展的15年是队伍不断成长壮大、执法方式不断创新的15年,也是城管组织文化不断孕育、发展、逐渐成熟的15年。城管15年的发展,在不同历史阶段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城管文化烙印――城管在建队初期的艰苦创业文化,发展中饱受非议指责仍执着前行的隐忍文化,建设和谐首善之区中的柔性文化、亲和文化,重大活动保障中的奉献文化、精细文化、创新文化,世界城市建设中的创先争优文化。这些宝贵的文化元素,成为创新城管理念的优良素材。

“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人民城管爱人民”,包含了城市管理理念和全部精华,是以人为本理念最集中最具体实在的体现,是今天乃至今后城市管理各项工作的目标和方向。“依法行政,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是城管工作的根本原则,依法行政是城管执法队伍健康发展的生命线,执法为民是城管执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宗旨。执法工作要始终坚持执法为民的宗旨,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入手,服务与管理相结合,摒弃特权思想、管制型执法和单纯处罚方式,建立与相对人和谐互动的关系,实现城管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建设法治城管、服务城管、和谐城管,服务人民管好城市。

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现实需要,迫切需要科学界定城管队伍的角色定位。城管执法从表面上看是行政执法,但本质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公共服务。这就要求城管执法人员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首都无小事”与“群众利益无小事”相统一,深刻理解和认识首都在全国维稳工作中是重中之重的要求,切实增强执法为民的自觉性,更加注重服务和保障民生,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城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到工作全过程。城管执法的工作性质,对队伍有着严明的纪律要求;窗口行业的特点,又有极高的形象要求,要把“人民城管爱人民”“队荣我荣、队耻我耻”的观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动中,成为全体成员的自觉行为。

新形势下,秉持“服务是本质、形象是生命、规范是基础、执行是关键”的工作理念,把践行城管精神为队伍建设的核心、完成任务的保证、形象建设的指针,增强“形象重于生命、形象是生命线、人人都是形象大使”的意识,提升服务能力,重服务、重形象、重规范、重执行,弘扬北京精神,强化法律意识、规范意识、形象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奉献意识,发挥首都城管品牌效应,以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求真务实、创先争优的时代精神,打造人民信赖的首都城管队伍。

三、理念引导下的首都城管创新探索实践

(一)坚持以民意为导向的公共服务创新,把“服务是本质”的以人为本理念贯穿于服务群众的始终,以群众满意为标准,提高城管服务品质

围绕群众需求,把服务和保障民生问题作为改进城管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创新管理模式,牵头开展环境秩序整治,加强疏导管理。采取帮扶式、引导式等柔性执法手段,坚持疏堵结合、有序引导,协调设立便民市场、便民摆渡车、便民信息栏等服务设施近5000个,大型活动期间划定临时限制经营区域,建立流动摊贩管理中心和临时疏导区230多个,推出精品大街700多条、精品社区近600个,96310城管热线实现与公安、规划、市政、非紧急救助等热线平台对接,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在满足群众需求的同时,兼顾多方利益诉求,保障和改善民生。通过改进服务促进工作,使城管工作成为服务群众、温暖人心、凝聚民心的工作,提升城管服务水准。

(二)坚持以问题为源头的公共治理创新,把整体性治理的效率理念贯穿于治理全过程,标本兼治,提高综合治理效能

充分整合城市各种资源,加强部门协同,进一步发挥城管协调沟通、牵头整合、监督反馈的职能作用,以及一线执法易于发现问题并向管理部门反馈的优势,促使问题及时解决,形成管理合力,加快建立环境秩序建设公共治理结构。坚持综合执法的发展方向,深化城管执法体制改革,完善高位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深化公安领导干部兼任城管领导的工作体制,建立高效、便民、权威的城管执法体制,建立城市环境秩序运行机制和全市环境秩序行政执法考核评价体系,健全联席会议、协调沟通、监察督导、资源共享等工作机制,强化与管理部门职能衔接机制、与执法部门联勤联动机制,实现城市规划、专业管理、综合执法、监督检查的有效衔接,形成资源优化,行政高效、责任到位、监督有力的城市管理格局。特别是进一步加强城管与公安的融合机制建设,最大化其融合的效能和作用。实践表明,两者的有机融合,强化了保障力度和执行力度,有效维护了法律尊严,保护了执法者人身安全,确保了严格执法要求的落实,减少了社会治安问题,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和城市秩序,提高了整体治理效能。

(三)坚持以精细化为目标的执法模式创新,把公平正义的和谐发展理念贯穿于执法全过程,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服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一要推进科学分类管理。制定实施环境秩序分类管控标准,逐步实现“重点地区严禁、一般地区严控、其他地区规范有序”的分类管理目标,变无序经营为有序管理。二是针对违法形态高发时段、高发地区、高发类型创新勤务模式,解决环境秩序突出问题。三是依托城市网格化推进精细化管理。借鉴网格化管理经验,推进城管社区管理责任制,落实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职责。四是推进科技创新应用,构建环境秩序监控网络,实现对重点地区全方位动态化监控。五是强调更多地采取教育说服、告知核录、引导劝诫等非强制性方式,以及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引导相对人自觉守法,特别针对大量流动人口,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促其尽快融入城市文明。六是将环境秩序整治与社会管理创新相结合,将城市精细化管理和网格化社会服务管理相结合,源头化解矛盾,维护秩序与维护稳定相统一、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包容发展、和谐发展。

(四)坚持以市民为主体的公众参与创新,把“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民主参与理念贯穿于城市管理始终,打造公众城管,推进公民社会的建立

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发展趋势,要求必须改变传统管理体制,集合各方力量,充分发动社会参与。吸引更多的社会成员共同参与城市治理,形成多元化精细化管理模式,构建“政府指导、部门监管、社区自治、公众参与”的多元管理格局。坚持人民群众在城市管理中的主体地位,重视社会组织的重要作用,培育社会自治组织、行业自律组织和公益组织,进一步完善社区自治模式,特别是调动利益相关者和相对人的参与,增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强化公民社会责任。积极构建城管与公众的互动机制,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健全社会沟通交流机制。加强公共关系的社会化、制度化和多元化建设,成立城管志愿者协会,利用新媒体的影响力,深化公益宣传,大力开展“城管开放日”活动,“城市文明加油站”等志愿服务活动。建立公众参与的激励机制, 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激发社会活力,推进城市管理人人参与、宜居城市人人共享的公民社会建立

(五)坚持以科技创新为驱动的智慧城管创新,把自主创新的理念贯穿于信息化智能化集约化建设始终,增强创新发展能力,提高城管精准监管水平

建设“智慧北京”,信息化发展动力十分强劲,城市管理创新与信息化的融合正逐步由外界推动向内生需求转变。北京城管应用创新站在创新2.0模式探索的前沿,把大众创新、开放创新、共同创新引入城市管理领域,通过公众参与和开放式创新消除技术壁垒,催生城市管理创新活动的蓬勃开展。市局“基于创新2.0城管地图服务模式”项目获得政府现代化奖项“未来政府奖”,在亚洲地区尚属首次。城管创新2.0是知识社会来临的新环境新需求下若干创新实践的总结。充分利用物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搭建集全面感知、智能分析、市民服务、指挥调度、跟踪督办“五位一体”的“智慧城管”物联网平台,强化“业务主导、支撑一线,精细管理、敏捷反应,市民参与、社会协同”的城管信息化体系作用,持续推进城市管理智能化、精细化和社会化。

(六)坚持以内涵发展为保障的队伍管理创新,把“服务是本质、规范是基础、形象是生命、执行是关键”的理念贯穿于加强队伍建设、塑造首都城管品牌的始终,努力争创一流,更好地服务工作大局

教育、管理、监督相结合,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高素质执法队伍。坚持首善一流的标准,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升素质能力,严肃队伍纪律,实现内涵发展。构建指挥统一、规范高效、纪律严格、形象良好的专业执法队伍,提升队伍的战斗力和亲和力。大力弘扬“执法为民、廉洁自律、百折不挠、无私奉献”的新时期首都城管精神,打造“管理精细、队伍一流”的首都城管品牌。加强队伍规范化正规化建设,优化队伍结构,培养专门人才和专业技能,提高队伍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加强城管文化建设,培养内生机制,增强内涵发展的深层动力。深入挖掘典型人物素材,推树城管先进典型,目前,涌现出全国“三八”红旗手杨景怡、首都道德模范车大为等一批先进人物,进一步激发城管人员的归属感、荣誉感。2011年零点公司调查显示首都城管职业认同感增强,78.6%的人认为“城管工作不可或缺”,比2008年上升了26.6%。2011年社会表扬同比上升155%,城管热线电话回访满意率达80%以上,社会认可度大幅上升,取得了自首都城管成立以来,环境秩序改善最明显、城管作用发挥最突出,社会各界评价最满意、城管形象提升最显著的成绩。

关于服务型行政执法的特征范文第5篇

关键词:改革;依法行政;市场经济;资源配置

中图分类号:F1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5-0043-01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坚持依法行政对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的稳定有着无比重要的促进意义,有效的促进了国家经济的繁荣和发展。政府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主导地位,不断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和管理效能,有效的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引领经济发展转型。坚持依法行政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和建设,来重整市场经济秩序、强化经济发展形态,引领我国市场经济改革实践。

一、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定位研究

1.宏观调控,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增长

政府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通过对于经济的宏观调控来不断地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增长和进步,以此来更好地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进步,为我国经济繁荣创造良好的条件。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主导地位和主导作用,充分地借助于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来对具体的市场经济流程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从而来不断地制定有效的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支撑作用。

2.实现对于社会经济资源的有效分配和提供

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地介入,实现了对于社会经济资源的有效分配和提供,有效的延伸了国家经济的发展效能,促进了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通过有效的资源整合和机制运行,有效的来保证经济发展公平性,来有效的弥补市场缺陷和短板,这样可以在根本上促进了资源的均衡与整合,不断强化经济发展效果。

3.深化对于企业制度的改革和推进

政府对于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和转型有着无比重要的促进意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有制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如何充分地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将之延伸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与发展的主体,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因此必须要充分地借助于政府的力量来对企业经济制度进行有效的研究和转型,不断地出台有效的政策来对之进行有效研究。

二、依法行政在市场经济体系建设中的实践意义

1.依法行政,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源泉

依法行政,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源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国家的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有着无比重要的促进意义。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地来按照国家法律进行有效的经济宏观调控和秩序规范,不断地来只进行有效的服务和管理,实现经济复苏,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固和发展。积极通过法律的渗透作用来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并严格要求相关的经济管理部门,引领我国经济朝着更加健康、持续、快速地方向发展,不断地保证经济格局的稳定性和可操作性,从而来有效的延伸法制功能。

2.通过依法行政促进市场经济良好运行

通过依法行政促进市场经济良好运行,促进我国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第一,必须要充分地借助于依法行政手段来进行有效的经济宣传,不断地强化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地法制观念,不断地保证整个经济秩序的完整性和透明性,从而来更好地促进经济的发展和进步。第二,善于借助于法律手段来有效解决经济纠纷,对于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不少问题,应该有效的借助于法律手段来进行解决,从而来不断地提升经济发展效果,为国家和社会的进步创造有效的条件。

3.借助依法行政实现市场经济秩序稳固

借助依法行政实现市场经济秩序稳固,将法律制度有效的渗透到市场经济发展中地各个方面,不断地来对之进行有效而完善的管理,以此来保证整个市场经济链条的稳定性和有效性。第一,树立以德行政的思想和理念,不断地来对经济流程和经济发展过程进行有效的探索,并对违法的经济行为进行有效的阻止和治理,以此来维护正常而健全的市场经济秩序。第二,不断完善经济发展中依法治国手段,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案件审查、核审、审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制度来保证整个经济工作流程得以更好地发展和进步,从而来不断地促进市场经济复苏。

三、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转型,积极促进依法行政在市场经济中的介入作用,对于不断提升社会生产力和发展效果有着无比重要的促进意义。在政府指导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应该坚持推进依法行政方略,对于具体的实践行为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从而来有效的提升市场经济发展效率和效果,从根本上提升其发展效率,为国家的发展和进步创造有效的条件。

参考文献:

[1]王颖,张辉.关于政府在会展经济中的定位思考[J].当代经济,2010(19):42-43.

[2]刘厚金. 公共服务型政府在法治与市场中的理论内涵与职能定位[J].求实,2009(02):6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