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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维护粮食流通市场秩序,确保粮食安全为目标,以“统一协调、各司其职、公正执法、文明办案”为基本要求,建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联动及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沟通协调、整合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增强执法效果,努力提高依法管粮水平,确保粮食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工作落到实处,成立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工作联动及信息共享机制领导小组。由县粮食局牵头,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物价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监督检查科,倪若江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协调联合执法及信息交流工作
三、运作方式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联动及信息共享机制主要包括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开展联合执法、建立情况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等内容。
(一)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县粮食局负责召集,一般于每年夏、秋两季粮食收购旺季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也可提前、推后或临时召集。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一是学习和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二是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部门涉粮监管职责;三是指导和部署相关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粮食流通管理方面的专项检查和联合执法工作;四是通报和交流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和信息;五是探讨研究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六是根据形势研究并提出涉粮突发事件的解决办法和重大案件的查处方案;七是研究确定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事项。
(二)行政建议、案件移送和告知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在行政许可、行政复议、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中涉及多个行政主体或者根据各自职责范围需要口头或书面建议、移送的案件,要主动负责的联系、沟通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对方。
(三)联合执法制度
联合执法由联席会议统一部署。每次联合执法活动,牵头部门要向领导小组提交联合执法工作方案。牵头部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部门职责分工确定,其他部门积极参与配合。
联合执法活动结束后,牵头部门要及时收集、汇总其他部门检查情况,并形成联合执法报告,向联席会议报告。
(四)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机制
各行政执法主体依照各自和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中,需要告知或发现涉及其他执法主体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违法事实时,应及时予以告知和提醒,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粮食流通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案件查处,在结案归档后,相关部门可以相互查阅、学习和借鉴,形成粮食流通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切实提高执法水平。
四、职责分工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1.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2.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3.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4.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5.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6.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7.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
8.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机构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9.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10.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11.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的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12.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二)工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粮食流通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查处。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加工销售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中的产品质量和计量器具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
(四)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采取压级压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垄断或者操纵价格,或不按照规定执行最低收购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经营行为,由各部门根据各自职权依法进行查处。
一、加强粮食流通监管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新的重要进展,实现了粮食流通全面市场化这一体制性突破和创新,粮食流通工作的内容和方式也随之发生了重大转变。尤其是《条例》和《实施办法》的先后颁布实施,明确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流通进行监管的职责和权利。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也必须义不容辞地承担起监管重任,以保障我市粮食流通领域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一)加强粮食流通监管工作,是粮食购销市场改革的迫切需要。在计划经济时期,粮食作为重要战略物资,一直有国家统购统销,不允许其他经济组织染指,那时的粮食流通流域,是清一色的国字号。改革开放后直致上世纪九十年代,才出现经营规模非常小的个体粮油经营户,但在经营规模和经营环境方面仍远不及国有粮食企业。20__年,我市成为当时全省6个粮油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市州之一(其他地区20__年放开)。按照“有利于粮食生产、有利于种粮农民增收、有利于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国家粮食安全”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放开粮食市场和价格,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放开后,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快速地不断涌入粮食流通市场,市场主体多元化格局已经形成。据调查统计,截止20__年6月底,在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粮食经营户(含粮油购销、加工、转化)已达574户,其中,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19户,占3.3%,非国有粮食企业及工商个体户555户,占96.7%。数量如此庞大的经营主体,仅仅依靠行业自律是做不到有序规范的,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是保证其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保障。
(二)加强粮食流通监管工作,是粮食供求形势新变化后保障我市粮食安全的客观要求。我市目前已成为粮食纯销区,如何保障全市粮食安全始终是摆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粮食部门面前的艰巨任务。近年来,我市粮食生产消费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粮食生产能力有限且呈下降趋势。20__年,我市粮食三大品种(稻谷、小麦、玉米)播种面积143.4万亩,产量55.6万吨;20__年,三大品种播面为112.7万亩,产量44.3万吨,分别下降21.4%、20.3%。从总量上看,20__年,我市粮食总产量为55万吨,按我市目前的人口计算,人平占有量为710斤,已经低于全国平均的人平占有730斤和我省的人平占有784斤水平。更为关键的是,从我市的现实情况看,农民种粮没有比较优势,而市场经济的特点是以经济手段调节社会产业的合理分工,农民根据比较效益不断调整自己的生产结构是天经地义的。随着我市茶叶、长毛兔、乳品、桑蚕、林竹、水果、中草药等种养殖业的产业化和规模化,粮食的播种面积还会进一步减少。此外,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都需要占用大量的土地,而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资源,这些无疑都是影响我市粮食产量的基本要素。二是粮食消费量刚性增长。由于人增地减和酿造、饲料等工业转化用粮的快速增长,我市粮食消费量毫无疑问也会随之增长。根据调查测算,20__年我市仅口粮、饲料、种子用粮等粮食消费量就已达64万多吨。这还不包括近年来增长较快的酿造等工业用粮,供求矛盾十分突出。三是粮食库存下降,安全系数降低。截止20__年6月底,市政府可以调控的有效库存仅有28900吨,其中市储备24000吨,国有粮食商品库存4900吨,为多年来最低水平。我市非国有粮食企业由于经营规模较小,其仓容量、资金量等客观条件决定了只能是勤进快销,不可能储存太多粮食。目前纳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范围的非国有粮食企业的库存量仅有1600余吨。而且从名山、汉源等地粮食部门抽样调查情况看,现在我市农户储粮情况也很不乐观。名山去年抽样调查了永兴、万古、百丈、红星、马岭、茅河、联江等7个乡(镇)24个社的360户农户,需要购买口粮的家庭126 户,占调查总户数的35%;100%的农户都要购买饲料用粮。汉源今年上半年抽样调查了大田、富春、九襄、清溪、双溪、富庄共6个乡(镇)12个社的40户农户,有9户占22.5%的家庭基本没有余粮,其余31户户均余粮也只有463.29公斤。据调查测算,我市目前的粮食安全系数已降到30%左右,应该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
(三)加强粮食流通监管工作,是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粮食增产、农民增收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目标之一,“为耕者谋利”就是粮食部门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职责。依法加强对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防止向售粮农民“打白条”现象的发生,对压级压价、不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行为的处罚,是粮食流通监管工作的重要职能,是服务“三农”的具体体现。
二、我市粮食流通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对粮食流通监管的认同度缺乏。粮食购销市场的全面放开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角色转换没有及时跟上,一段时间粮食流通监管出现了真空,在社会上形成了“放开就是不管”的模糊认识。尤其是近几年来,随着中央对粮食生产的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的惠农政策,粮食生产实现了恢复性增产,不少人甚至是一些地方政府的领导干部都认为粮食短缺时代已经结束,不同程度存在“只要市场有供应,农民有口粮,有钱就能买到粮”等等一些片面的认识,对粮食流通、粮食市场的监管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足。其他一些经济类型的粮食经营户对粮食纳入依法监管的意识不强,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认同度不够,不习惯,甚至抵触。加之,粮食管理部门依法管粮工作在法律法规的规定、执法软硬件条件上存在明显不足,导致了我市粮食
流通监管工作处于被动。 (二)粮食流通监管基础工作不扎实。主要体现在一是“三落实”(落实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经费)进度不理想。对照《__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__]26号)“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需要落实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统计调查的职责,明确机构和人员,从20__年起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要求,截止目前,全市市县(区)共九个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仅有三个经当地编办批准成立了粮食行政执法专门机构,执法经费更是无一得到解决,导致了粮食行政执法工作进展缓慢,效果不明显。二是建章立制工作薄弱。从调查情况看,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不健全、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等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部分单位虽建立了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的操作性不强,从而影响到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对粮食流通监管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对粮食行政执法工作重视不够。在调研过程中,我们感到一些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存在重粮食业务工作,轻粮食流通监管工作;重国有粮食企业检查,轻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督的倾向,没有把思想统一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的高度,未能及时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还把工作重点放在对国有粮食企业业务的监管上,对其他经济成分粮食经营者的监管和服务意识还很淡薄,没有树立粮食大流通的观念。
(四)人员素质与执法要求不适应,执法能力有待提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多年来一直从事粮食购、销、调、存、加等流通环节的业务管理,虽然随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其职能已由单一对国有粮食企业的管理转为对全行业的管理,方式也由行政命令管理变为监管和服务。对于这一全新的课题,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人员都有一个重新学习、不断适应、逐不提高的过程。我市市县(区)九个行政管理部门共有人员156人(含工勤人员),35岁以下的13人,仅占8.3%;46岁以上的64人,占41%,近年来,粮食部门基本没有进过新人。从学历层次看,本科及以上的29人,占18.6%;中专及以下的66人,占42.3%。但大都是涉粮和经济管理专业,无人学法律及相关专业。执法人员只能参加一些省市举办的执法短期培训和平时自学,对相关法律知识很难做好融会贯通,对行政执法的相关规定了解不深,执法能力与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不相适应。这导致了执法人员在工作中怕出错,吃行政官司,不敢大胆进行监管。
三、对策措施
(一)提高依法管粮的思想认识是做好粮食流通监管工作的前提。加强粮食粮食监管,做好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是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后国家赋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专业性较强,涉及面广,尤其是粮食质量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责任重大。我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新形势下,只有从思想上提高对依法管粮的认识,才能在行动上真正重视粮食流通监管工作。
(二)多角度、分层次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营造良好执法环境是做好粮食流通监管工作的基础。创建良好执法环境是实现依法管粮的前提条件,宣传工作是第一道工序,要有针对性,要耐心细致,要善于充分利用媒体、宣传资料、送法下乡、集中培训等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大力宣传《条例》)和《实施办法》。一方面要向所有粮食流通市场主体宣传相关涉粮政策和法律、法规,让他们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提高其依法经营、依法履行其义务的自觉性;另一方面,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重视做好对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宣传工作,争取他们对粮食流通监管的理解和支持。总之,要通过深入广泛的宣传工作,使《条例》)和《实施办法》知晓面不断扩大,从而进一步优化粮食市场执法环境。
(三)加大“三落实”工作力度,健全执法体系是做好粮食流通监管工作的重点。要按照《实施办法》和《__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建设,夯实工作基础,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一是给予粮食行政执法授权,建立相应的专门执法机构;二是给予编制,配备执法人员,组织专业执法队伍;三是按规定将粮食行政执法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有条件、有能力担负起粮食流通监管工作。
很久以来,人们习惯地把行政机关不正确地称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如果不是从与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检察、审判机关相比较的角度,即不是把国家权力机关称为立法机关、把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称为司法机关的话,把国家行政机关说成是从事国家行政管理的国家机关,则似乎是无可非议的。但如果从与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国家审判机关相比较的角度来看,把国家行政机关说成是进行国家行政管理的机关则是不正确的。这种不正确的说法,导致了许多错误的或想当然的观念,即尽管行政机关是由与其他国家机关相同的、有血有肉的工作人员组成的,尽管国家检察、审判机关中专权、违法的现象也并不少见,但行政机关似乎成了“天生”的不讲法、不守法和专横、武断的代表,从而形成了行政法上所谓的“控权论”。其实,国家行政机关是执法机关。我国《宪法》第85、105条明文规定,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就是执行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法规和决议的国家机关,也就是执法机关。行政机关的任务,就是主动、持续地去执行法律规范,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实现立法的意图或法律规范的目的。这不同于司法。司法的任务在于适用法律,即运用法律处理各种利益纠纷,具有被动性,以“不告不理”为原则(如果没有纠纷或没有告发,就不能去“挖掘”纠纷或动员告发,因此目前所谓的“司法提前介入”是不正确的)。行政机关作为一种执法机关,只能以“效率优先,兼顾公正”为原则;而国家权力机关作为一种立法机关或表达意志的机关、法院作为一种司法机关,则只能以“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为原则。
法的实施需要相应的手段。人们习惯地把法的实施手段分为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并习惯地将行政机关所采用的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的手段称为行政手段。我认为,这也是一种不正确的法律观念,容易导致三种手段之间的互相对立,经济手段的变质和异化,也容易导致人们把行政手段想象成专断的手段,还造成了行政机关缩手缩脚、不敢放手执法、片面依赖于司法机关的“法律手段”的被动局面。总之,将行政手段排除在法律手段之外,是不利于行政权威的维护和运用的。其实,这种分类从逻辑上看并没有科学、统一的分类标准,是违反分类规则的。从法学上看,凡是依法实施的手段都是法律手段,依法实施的“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也是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具体表现为审批和许可、稽查和征收、奖励和处罚及各种强制措施等。这些手段是法律赋于行政机关实施的一种法律手段,而不是行政机关自行设定和实施的人治手段。这种“行政手段”之所以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归根结蒂是由行政法的基础即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决定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是一种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在这个矛盾中,公共利益是第一位的,是矛盾的主要方面,支配着个人利益。这种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利益关系,决定着作为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行政机关具有命令和强制权,个人利益的主体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当然应服从行政机关的命令。否则,政府权威、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就无从谈起,社会也将是一个无政府社会。同志指出:“人民为了有效地进行生产、进行学习和有秩序地过生活,要求自己的政府、生产的领导者、文化教育机关的领导者各种适当的行政命令。没有这种行政命令,社会秩序就无法维持,这是人们的常识所了解的。”[1]
总之,行政机关是执法机关,“行政手段”是法律手段。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应以“效率优先,兼顾公正”为原则,用足各种法律手段,大胆执法。
二、依法运用法律手段
(一)基层国家机关的主要任务是依法运用法律手段城市的区级国家机关是我国的基层国家机关,主要任务在于充分地运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所提供的各种法律手段,加强行政执法的力度,并总结经验教训,为上级国家机关创设法律手段提供事实基础。相反,区级国家机关的主要任务不在于创设各种法律手段,即使创设了也不一定合法。这是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处罚法》等的规定,行政行为的作出应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或参照。这就意味着,只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所创设的法律手段,才有可能是合法的法律手段。因此,区级国家机关应从“文山会海”中解放出来,把精力集中到如何加强执法的力度上来。那种一谈到加强执法,就召开会议、发几个文件的做法是不可取的,试图以此创造出某些执法手段来的努力也是徒劳无益的。
(二)依法运用法律手段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运用法律手段应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应依法运用法律手段,这是依法治国的具体要求。
“依法”的“法”,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法律手段只能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根据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对上级机关的决议、决定、指示、命令和通知等也应执行,也是行政执法的依据。但这些决议、命令等本身必须合法,否则是无效的,就不应执行,因为该“上级”的级别不可能超过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并且,只有当这些决议、命令等已向社会公布,有关的法律规范是一种准用性法律规范时,这些决议、命令等才能作为依据。对那些以地方保护和部门垄断为目的的命令和指示等,更应予抵制。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制的尊严和统一。
依法运用法律手段,不仅要求法律手段的运用应符合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而且还应符合立法的本意或法律的目的。我们不能有意或无意地利用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来违背立法的目的。否则,就是了。
依法运用法律手段,还意味着行政机关运用法律手段的权限和内容、程序和形式都应合法。权限合法,是指行政机关在运用法律手段时不得超越职权和。内容合法,是指在行政执法中,行政机关所认定的主要事实要清楚,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要真正符合公共利益。程序和形式合法,是指行政机关所运用法律手段应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我们可把权限和内容合法统称为实质上的合法;把程序和形式上的合法统称为形式上的合法。以往,我们的经验是很重视实质上的合法,对此仍应予保持。但从现在起,我认为我们对形式上的合法也应予以充分的重视。这是因为,形式上的合法是最基本的要求之一,是比较容易做到的;形式上的合法能促进和保障实质上合法的实现;合法的实质就要求具有合法的形式,否则,实质上的合法性就会受到怀疑和攻击。
(三)依法运用法律手段的例外法律规范的制定是以例常情况为基础的,因而就不适用于特殊的例外情况。当例外情况出现时,仍教条或机械地按法律规范执法,并不符合立法的目的,反而违反了立法的目的、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并不能认为是依法办事。这时,就应根据公共利益、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要求来变通法律规范的执行。但这种变通应得到事先的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事先来不及办理批准手续的,在事后应得到追认或确认。否则,任意的变通,会造成行政专横。
三、关于特殊手段的运用
行政法律手段是一种以命令和服从为特点的,是不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意或接受为条件的手段,即具有鲜明强制性的手段。从单个的行政执法来说,这种手段是必要的,这种手段的运用也是无可非议的。然而,从总体上说,政府的存在及运行有赖于公众的信任、理解与合作。行政法律手段的普遍运用,日积月累,就会使公众产生抵触和不满情绪,从而降低政府在公众中的威信,损害政府的形象。为此,从本世纪、特别是本世纪中叶以来,各国的行政执法除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外,还广泛采用了一些特殊手段。这些特殊手段主要是行政合同和行政指导。它们与一般的行政法律手段相比,有两个重要特点:一是强制性较弱,主要是设法取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觉履行;二是性质不甚明确,到底是不是法律手段或法律行为,是不是行政法律手段,在理论上有较大的争论。但从法学上说,行政指导等手段即使不是法律手段,由于并没有强制规定公民等的权利义务,是允许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在西方国家,之所以广泛采用这类手段,是为了骗取公众对政府的信任与合作,树立自己良好的“服务”形象,巩固其统治。这些手段在我国也是可以采用的,以便政府与人民间建立起真正的信任与合作关系,沟通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同志早就指出,对人民内部矛盾的解决,应多采用说服教育的方法,“为着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而的行政命令,也要伴之以说服教育,单靠行政命令,在许多情况下就行不通。”[2]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职责而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的合同。它的订立与民事合同的订立一样,是以自愿、诚实信用和意思表示一致为原则的。因此,这种方式有利于公众的接受、信任与合作,从而有利于行政职责的圆满实现,增强行政效益。但它的订立又与民事合同的订立不同,并不都是以等价、有偿为原则的;它的履行也与民事合同的履行不同,行政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有权单方面解除或变更该合同(当然,这种变更和解除权也是有条件的,并应承担损失补偿责任)。但是,以行政合同履行行政职责并不是行政执法的一般方式,而是例外方式。并且,行政机关只有在认为以行政合同方式履行职责更为有利于公共利益时才能以行政合同代替行政法律手段。因此,以行政合同实现行政职责并不影响行政权威和公共利益。目前,我国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一样行政合同的情况并不少见,只是还没有按行政合同来规范和认定而已。例如,我国计划生育、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等领域的各种各样的责任制,就属于行政合同的范畴,即行政担保合同或行政保证合同,只是目前还不规范,还没有提高到行政合同法制的高度。又如,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合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租赁合同、粮食定购合同和公共工程合同等,都是行政合同,只是没有被认定为行政合同而被认定为经济合同罢了。其实,把行政合同认定为经济合同并按经济合同来处理在法律上是错误的,使行政机关被降格为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相等的地位,使公共利益被置于与个人利益同等的地位,对法律的实施和公共利益的维护是非常不利的。
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以号召、倡导、鼓励、引导、劝导、告诫、建议、说服教育等形式来实施法律的一种手段。它不具有强制性,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效果,因此是不是一种法律手段在国内外行政法学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但这种手段对沟通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关系,取得公众对实现行政职责的配合与信任,具有重要的价值。并且,这种手段符合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密切联系群众、走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同时,这种手段也为我国《宪法》所确认。《宪法》第8、9条分别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在单行法律、法规中,有关行政指导的规定更多。因此,行政指导的广泛运用是合法和可行的。但应当注意的是,行政指导的实现取决于公民等的接受和合作,公民等也有权不接受这种指导。行政机关不能把行政指导变成行政强制,对不接受行政指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给予行政处罚等制裁。对是否予以制裁,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进行认定。同时,行政机关也不能一味地强调说服教育等行政指导手段。对通过行政指导手段难以实现而依法又必须实现的职责,应依法运用法律手段予以及时实现。否则,行政权威和公共利益是难以维护和保障的。
[关键词] 农机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 S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3)10-0147-01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农业机械拥有量在大幅增加,极大的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方便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水平。农机安全监督管理肩负着为农业生产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的重要责任,也是农业行政执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依据国家有关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一、农机安全监管工作现状
以安徽省当涂县为例,截止2012年底,全县农机总动力达到37.33万千瓦,拖拉机6785台,其中大中型拖拉机606台,小型拖拉机6179台,插秧机246台,联合收割机667台, 大中型拖拉机及其配套农具2636台,全县粮食生产耕种收大中型与小型机具比达到1:5.07。拖拉机及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3970名、维修网点37个,营销网点11个。县农机安全监理站在岗监理员10人,负责全县10乡镇和5个管委会,135个行政村的农机牌证核发、驾驶人考试发证、安全生产检查、行政处罚等安全监管工作。
二、当前农机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
1.农机部门执法范围有限,管理措施受到限制
农机安全监管呈现“两难”境地。全县共有以拖拉机为主的农用运输机械2000多台,极大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但农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受多方限制难以监管到位,仍然存在农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的现象和违章载客、人货混装等安全隐患。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农机部门仅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实行登记、上牌、检验及驾驶人员的考试、发证、审验等静态管理职能。由于拖拉机多用于农业生产运输,主要在乡镇村之间流动,依靠现有的公安交警警力和执法手段,难以监管到位,如果农机执法人员实行路面检查等动态管理又违法,导致农机部门处于“两难”境地。
2.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还没有足够引起领导重视
基层农机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人员、职能落实不到位,特别是乡镇机构改革后,乡镇农机站撤并到农业服务中心,政府要求农机管理人员以政府中心工作为主,不能全心为农机服务,农机安全生产基层管理就出现空缺。此外,农机安全监理基础设施落后,群众的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等给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带来很大难度,埋下了事故隐患。
3.农机执法体制不健全,人员老化现象严重
以当涂县为例,县农机安全监理站在岗共10人,除内勤人员外,持证监理执法人员7人,53岁以上6人,40岁左右1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赋予管理市场的工作职责,因人员少、人员老化现象非常严重、监管面广等内在因素,给农机行政执法带来很大困难。所以很难从根本上做好农机维修、农机经销、农机作业市场等安全监管,从而造成全县农机三大市场监管缺失,影响农机安全生产。
4.农机手文化水平底,安全生产意识差,法制意识淡薄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增加,农机总拥有量剧增,流动量、流动性加大,使用对象大多数为农民,他们的文化水平较低,法制意识不强,购买农业机械后往往会发生无证驾驶、不按规定办理牌证手续、不按规定参加检审现象的出现。尽管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历年来都把主要精力放在对驾驶员的宣传教育和打击“黑车非驾”、不按规定参加技术检验、不按期续保、违法载人等违章上,但由于执法力度不够大、宣传工作不到位、农机驾驶人员的认识有误区、教育培训的效果也不很理想等原因,导致农机驾驶人员守法意识不强,对农机法规知识、安全驾驶操作规程了解不多,再加少数农机手为降低费用,不愿参加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组织的检验和教育培训,拒绝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的依法管理,甚至抗拒执法。
5.农机违章现象严重
5.1无证驾驶。目前,绝大多数8.8千瓦以下小型拖拉机,主要用于农田作业,从事运输作业的相对较少,致使个别家庭持有一证多人驾驶,大人小孩轮着开。还有个别持证农机手,无视农机安全主管理部门下发的通知,不愿办理增驾或换证手续,仍然持小车证件驾驶大型拖拉机。
5.2违章载人、超载。农村拖拉机载人超载现象比较严重,特别是在农忙季节,拖拉机挂车上满车乘客,农机手开着超载而且载人的拖拉机,行驶在路况较差的乡村道路上,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件。
5.3违章操作。近年来,在农村拖拉机驾驶人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因文化水平偏低,操作技能差,安全意识淡薄,甚至有驾驶员一手抱小孩一手握方向盘驾驶,反车道行驶、未成年人驾驶等现象也时有发生,给农机安全生产埋下严重隐患。
三、抓好农机安全工作的措施及建议
1.健全完善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法规,依法加强管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了农机主管部门“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驾驶人的登记、技术检验、考核颁证和审验的职权”。为加强农机安全监管,国务院、农业部、各省人大、政府也相继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但都比较笼统、程序繁杂、可操作性差。制定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具体要求和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执法原则。依法加强田间道路检查的力度、广度、深度,做到无缝监管和监管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农业机械快速平稳发展。
(一)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少报,当前以少报、瞒报为主。今年4月份,我局对24家工业企业上报数据进行了质量检查,发现少报产值的企业就有7家,少报产值2221万元,户均少报产值317万元;而同期多报产值的企业只有3家,多报产值295万元,户均多报产值98万元。剔除企业多报产值,加上企业少报产值,企业共少报产值1926万元,占24家企业原上报产值28.1%,户均少报产值80万元。
(二)政府统计调查尤其是县、镇两级政府统计力量不足,存在漏统现象
(三)统计部门地位不高,抗干扰整体能力不强
(四)统计过程中缺乏统一质量监控标准和依据,反映在基层填报人员更换频繁,台帐、原始记录不全,历史资料混乱,原生性和再生性差错层出不穷
(五)数出多门情况时有发生,也是造成数据质量不实的原因之一。如在2002年我市抽查的19个镇中,发现有9个镇的2002年政府工作报告(或党委工作报告)使用的统计数据与统计年报数据不一致,镇政府工作报告(或党委工作报告)所使用的统计数据普遍高于统计年报数据,占被检镇的47.4%。
二、原因
统计数据质量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复杂和多方面的。既有内在原因,又有外在原因:
(一)内在原因
1、现行统计管理体制滞后。现行我国统计管理体制实行的是“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办法,统计部门作为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人员、编制、经费以及任免都由地方政府决定,而地方领导干部的升降,在一定程度上系于体现在政绩的统计数字上;地方统计部门领导的升降完全由地方决定,这样的统计体制,客观上强化了行政对统计数字的干预,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难以独立地行使统计监督的职权。
2、统计调查方法制度改革滞后。改革开放以来,统计为适应形势的发展,统计方法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如恢复和建立农产量抽样调查和农村住户收支调查;推行了城市居民住户收支调查;先后开展了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生产价格指数;用SNA体系取代了MPS体系等等。但遗憾的是:改革统计生产关系,解决统计生产力的过程中,统计无论是体制还是方法制度基本没有实质性进展,仅限于修修补补。
3、报表指标种类繁多,调查项目之间重复。现在的统计报表和指标不说多如牛毛恐怕也离不远了。从长期统计工作实践特别是近年来的实际统计工作中,不知是因为适应形势所累,还是在这经济转轨时期本身就是不可逾越的障碍,确实使人感到统计改革有违原来的初衷。原来国家统计改革一直讲的都是要精简报表、精简指标,理顺工作关系,尽量减少或避免数出多门,最终目的是要减轻基层负担、提高统计数字质量。然而现在同一指标在统计局内部重复布置,你抄我的、我抄你的、互相核对打架的现象始终没有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从而造成许多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与时同时,政府综合统计制度与部门统计制度调查项目内容之间重复。如:农业耕地面积、农业机械化情况、畜牧业生产情况、种植业产品产量、企业集团统计、建筑统计、批发零售贸易统计、房地产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乡镇企业统计等。就部门统计之间而言,同一指标多个部门调查的现象时有发生。如粮食产量指标,农业局、粮食局、统计局都调查;投资指标,改革与发展局、经贸局、统计局、建设局都调查;出生人口指标,公安部门、计生局、统计局都搞。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内部各专业制度而言,重复统计内容有:农村乡卡调查,综合乡卡调查数字抄农村乡卡数等。另外,由于各项制度组织主体不同,造成不同统计制度需要时对一调复布置,也形成了部分统计内容重复调查现象。
(二)外在原因
1、《统计法》作用有限。《统计法》的颁布实施,对统计违法现象的认定和处罚都有明确的规定,对净化统计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基层统计力量的薄弱和统计数字与政绩的关系,统计法的作用受到极大限制,近些年县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进行的统计执法大检查“雷声大、雨点小”,不足以震慑统计违法者。
2、统计部门人力、经费、物资投入不足制约统计数字质量的提高。虽然统计部门与过去比现在统计力量、经费投入得到了一些加强,但是与当前统计任务比还不适应。特别是在县镇两级的统计工作中这个问题特别严重。比如,镇级只有一名兼职统计人员,一方面要完成镇中心工作,另一面又要应付统计的调查任务,“顶上千条线,底下一根针”,不管上边有多好的想法和做法都得基层去完成,基层是统计数字的源头。目前,我市各县统计局工作人员一般只有15—20人,在统计工作量不断增加情况下,县级统计部门完成现行18个专业报表任务己穷于应付。人力、物力、经费不足,是严重影响统计数字质量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3、客观环境的变化,对统计数字质量产生了很大影响。从客观外界条件看,一方面统计调查环境迅速的变化确实给统计工作带来许多困难。统计数“正规”来源渠道越来越窄,在企业改制中许多国有、集体企业,通过股份制、拍卖、兼并重组,原有的统计机构和人员变化或撤消,获取资料的正常渠道不存在了。由于市场经济的运行,调查量剧增,与当前统计管理体制和统计方法制度不适应。另一方面,全社会对统计信息需要的数量、质量都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社会需要的“缺口”很大,有一些数字根本没有。不需要的,要上一大堆,都在躺着睡大觉。所以统计方法制度要进行重大调整改革。
4、被调查者合作程度降低,影响了统计数字质量。经济改革的深入,使得统计调查对象越来越复杂。原来主要调查对象都是组织、有管理的单位,现在是面对千家万户全社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利益多元集团,由于利益的驱使,使得各种各样的被调查对象总是千方百计地保守自己的“秘密”,出现瞒报、少报统计数字的现象十分严重。
5、基层统计人员积极性无法调动性。
三、建议
要有效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必须从影响质量的根本着手,提高质量才能持久。
(一)改革现行的统计管理体制。最好能实行垂直领导,使政府统计部门地位更加超脱。若近期未能实行垂直管理,则要从5个方面加强统计活动的独立性:
一是抓住国家启动修改统计法的有利时机,通过立法进一步确定和加强现行的国家、省、地、县四级统计调查体系进行统计活动的超脱性、独立性地位。
二是进一步加强镇级统计工作,将镇级统计真正纳入政府统计工作序列,使镇级统计工作实体化。
三是现行“下管一级”的思路要向整个统计调查体系的深度和广度拓展。在可能的情况下,编制、人员、经费等都可以下管一级。
四是镇一级统计业务全部由镇一级独立完成,县级统计部门只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通过各种手段,把好镇级统计数据关。
五是加强对全社会的统计管理职能,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应加速业务职能为主向管理执法职能为主的转变过程,将自己从繁重的业务中解脱出来。政府统计部门只干综合的统计业务。如国民经济核算、基本单位名录库,全国性的普查等,能让部门搞的就让部门去搞,能让民间统计调查机构搞的就让他们去搞,对这些统计工作,政府统计部门主要抓管理,抓数据的评估与监督。
(二)明确政府统计职能。当前,统计职能有不断被扩大的趋势,其结果是报表增多、指标增设、调查频率增快,造成基层穷于应付,也难以应付,最终是马虎应付,质量下降,走入恶性循环。对此,应重新界定政府统计职能,我们认为政府统计职能就是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社会服务,其它能减少职能都应减少,非此职能工作能不参与的最好不参与。
(三)建议组织部门改革干部考核制度,完善干部管理体制。统计实践告诉我们,现行干部考核制度和干部管理体制也是导致和助长统计数字造假的重要源头。因此,应建议组织部门进一步改革干部考核制度,完善干部管理体制,按科学发展观要求对各级干部的进行全面考核、评价。
(四)改革现行统计方法制度。统计制度方法与统计数据质量密不可分,当前制度方法应着重从三个方面进行改革:首先必须明确政府统计应收集那些资料,这是统计方法制度改革重点;其次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及适应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统计指标体系,并且保证经确定的统计指标体系的全国统一和相对稳定,对指标的含义、统计口径、计算方法都必须做出说明和界定范围,同一指标不能有两种口径和随意变更。第三是研究建立从我国实际出发的科学适用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适当减少全面统计报表,推广抽样调查。
(五)加强统计执法力度。要通过不断统计执法,让全社会都能认识、了解统计工作,正确认识统计工作,支持和配合统计工作,正确认识和使用统计统计数据。一是要建立专门的统计执法队伍,国家成立执法总队,各省设立执法支队,地、县建立执法分队。并开展全国或全省一盘棋的统计执法。
二是要建立人民法院对统计行政处罚予以强制执行的制度,把统计执法活动与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制度相衔接,与其他执法部门联合办案,形成合力,发挥行政执法的整体效能。
三是要加强统计执法检查的力度与频度,使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日常化、规范化,要建立违法统计案件的举报制度。
(六)对统计工作全过程实行全面质量管理。第一对每项统计调查要制定数据质量评价标准,应把现有数据质量的评估标准从准确性扩大到准确性、及时性、适用性三维的质量标准。第二健全和完善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必要的组织机构或相对独立的统计数字质量监督评价机构。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的统计机构十分重视统计数字质量评价管理,都建立了专门的统计数字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来评价政府的统计数字。这一方面值得我们借鉴学习。第三采用多种形式开展质量管理,如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情况调查和分析、邀请统计机构外部专家来评价等。
(七)加大对县及县以下统计部门的经费、人力投入。现在基层统计力量、经费不足的问题、矛盾十分突出,县及县以下统计部门是统计数字质量的源头,数字源头不能保证,又怎能保证全过程的统计数字质量呢?因此,加大对基层经费、人力和计算机投入也是保证统计数字质量很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