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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型行政执法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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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型行政执法的内涵

服务型行政执法的内涵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中国梦;服务型政府建设;创新性;廉洁型;法治型

中国梦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梦想,而是一种特定的、整体性的思想意识和目标指向,是思想意识和目标指向的高度融合统一,是中华民族正在万众一心、努力奋斗的共同理想。中国梦,是中华儿女普遍的坚定的思想意识和目标追求。

我们现在正在建设的服务型政府,正是实现中国梦道路上的重要实践形式。党的十报告提出,要"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政府必须转变服务理念,创新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更多更好的优质服务。而实现中国梦是全国人民的一致要求和共同愿望,实现发展成果与人民共享、让全体人民过上幸福生活是中国梦本有的内涵。服务型政府其核心是从公共利益出发,而公共利益正是实现中国梦的基石。因此,要全面实现中国梦,必须加强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要体现创新性、廉洁性和法治性。

服务型政府的创新性要从思想上、队伍上和体系上三个方面进行建设:

第一,树立创新理念和文化。构建创新型政府首先要求构建创新理念,以创新理念为指导,引导政府变革。其次创新文化是构建创新型政府的保障,有了浓厚的创新文化为基础,人们才能够理解、赞同、支持创新型政府的构建,自觉地参与到创新型政府的构建过程中来。所以必须通过抛弃陈旧、落后、错误的传统理念和文化,大力宣扬创新的理念和文化,创造创新理念和创新文化生长的环境来构建、培育浓厚的创新文化。

第二,培养创新型领导干部。领导干部是构建创新型政府的主体。首先,要培养的就是领导干部要具有创新型思维、创新型理念和文化,让领导者的眼光放眼全球,放眼将来。其次,既要紧密结合管理工作中的各项事务,又要着眼现实、未来和世界的发展潮流,吸收不同领域知识,方能在实际的管理与领导活动中提高自己创新思维与创新能力。最后要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构建创新型政府进程中的核心作用,调动一切可调动因素来保证正确决策的顺利执行,消除一切不利于创新型决策执行的因素。

第三,完善政府创新体系。加强政府创新研发体制建设、政府创新评估体制建设、政府创新激励体制建设、政府创新推广体系建设、政府创新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政府创新保障体系建设,保障政府创新工作的顺利进行。

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就是政府在保持廉洁高效的前提下为公民提供优质的服务。它要求政府是一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政府,是一个为所当为、为所必为的政府。它要求政府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提高政府人员的办事效率。努力成为依法规范、高效优质、民主透明、清正廉洁和人民满意的政府。建设廉洁型政府要建立“四个长效机制”:

第一,建立健全廉政教育长效机制。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反腐倡廉教育和警示教育,坚持做到“四个结合”,即经常性教育和专题教育相结合、正面典型教育和警示教育相结合、廉政文化建设和教育阵地建设相结合、思想教育和解决突出问题相结合,把廉洁型政府建设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层面。

第二,建立健全公务员培养长效机制。实行法治化的人事管理,对公务员的“进”、“管”、“出”都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来实施监督管理,同时要加强教育培训,高度重视理论学习,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举办公务员学习讲座,有计划地开展行政业务培训,同时要强化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责任意识、敬业精神。

第三,建立健全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长效机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和廉洁型政府建设考评方案,制作了统一的监督考评量化表,通过开展民主测评、召开座谈会、随机走访等形式,全面构建党员干部日常监管体系。在考核中,坚持把好“五个标准”:即抓工作力度够不够、职责履行好不好、工作成效大不大、领导干部廉不廉、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加大考核力度,对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不“护短”、不遮掩,提出了整改意见。

建设法治型政府,既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也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制度保障。加快法治型政府建设,要分三步走:

第一步,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做好政府立法工作。政府立法工作,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立法的同时,注重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立法。

第二步,不断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确保法律法规正确实施。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体制,继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同时,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业务培训,严格实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第三步,不断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健全行政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实行行政复议监督机制,及时有效监督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及时发现各种问题,并依法处理。督促政府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保证政令畅通,防止和形式主义。?

第四步,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力度,确保行政许可法的顺利实施。严格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要做到行政许可的设定要于法有据,实施行政许可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违法收费,要通过实施行政许可法,切实解决权力与利益挂钩的问题。

综上所述,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是各级政府的神圣职责。党和政府的一切工作,归根到底都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而人民的梦是需要服务型政府来推动的。建设服务型政府,简而言之,就是要建设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以人为本,建设创新、廉洁和法治政府,才能更好地转变政府职能,从而进一步提高政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政府的职能,更好地指导人民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上,不断实现“中国梦”。

【参考文献】

[1]郭济,沈荣华.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政府管理创新[J].中国行政管理,2006(8).

[2]王德起.地方政府创新须坚持的原则[J].中国信息报,2006(2).

[3]夏书章.建设创新型国家需要创新型公共管理[J].中国行政管理,2006(6).

服务型行政执法的内涵范文第2篇

关键词:行政执法人文关怀比例原则紧急状态

建设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时代的强音,走法治化道路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的选择,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一国的法治建设。行政执法体现人文关怀是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一国行政执法中人文关怀的程度就能够表征一国法治化的程度。近二十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已经深入人心,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法治化水平依然很低,尤其在行政执法领域还存在很多的问题,行政法治水平不高,这就决定了我国的行政执法中人文关怀的程度较低,在行政执法领域大量存在着野蛮执法,暴力执法,很多方面存在着侵犯人权,泯灭人性的情形。这与我国的法治建设背道而驰,极大的破坏了法治建设,同时也侵害了法律的尊严,违背了法律追求的终极价值——人文关怀。破坏了政府的形象,继而破坏了政府和人民之间的本应具有的相互信任和相互依赖的良好的关系。甚至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侵害。因此,我国应该高度重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这些问题,通过立法、司法、行政手段来规范行政执法人员,使其时刻铭记在执法过程中要以尊重人权,关爱生命为首要价值追求。行政执法过程要充满人文关怀。基于此本文在行政执法应体现人文关怀的基础理论的基础上结合现实中行政执法体现人文关怀的成就与不足,对如何使行政执法中体现人文关怀作深入的探索以求些许有益成果。

一、概念解析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针对具体的事件,执行行政法律规范的专门活动。行政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说认为行政执法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三类。狭义说认为仅指行政执法,本文采用狭义说。

古希腊哲学家普罗塔哥拉的名言“人是万物的尺度”①就闪耀着人文关怀的光芒。一般来说,人文的东西,主要是指心性、道德、文化、情操、信仰、审美、学问、修养等人的品性,它主要与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人的独立人格、人的个性、人的生存和生活意义、人的理想和人的命运等等密切相关。因此,所谓人文关怀就是以人文尺度为标准而对真实的个人的生活的关怀②。

因此,所谓行政执法中的人文关怀,是指行政执法的全部过程需要吸收人文关怀的内涵,行政执法的主体要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和行政自由裁量权,把执法的过程变成为考虑相对人的主观感受、尊重相对人的个体意志以及设置宽容、合理的行政程序,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服务。

二、行政执法体现人文关怀的立论基础。

(一)法理基础

现代法治国家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法律是实现公平正义平等的最终保障,因此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实现法律的效力,法律就必须具有一定的强制性,需要一定的强制力为后盾否则法律很难实现其应有的效力,更不能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就是施行暴力,就必须实行强制手段。法律还需要具有人文关怀,法律具有人文关怀是法治应有的特征,也只有体现人文关怀的法律才具有生命力,才能被人们所遵守和信仰,法律的评判结果才能被人们所接受和执行,否则法律将会被人们所遗弃,法治社会就难以实现。因此,法律必须体现人文关怀。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的主要的组成部分,它使大多数的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使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公共事务都依法有序运行。行政执法是最广泛最普遍的实施法律的活动,是法律实现的主要途径。行政执法的最终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权利,行政执法能否体现人文关怀就决定了法律的人文关怀能否实现,最终决定人民的权利能否得到保障。因此要实现法律的人文关怀首先要求行政执法的人文关怀。

(二)宪法基础

随着宪法时代的到来,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法,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基本法,我国宪法已经明确规定人民原则、基本人权原则作为宪法基本原则。保护人权是宪法的根本使命。宪法修正案已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如入宪法,宪法必须保障人权,这是宪法中人文关怀的体现。然而大多数情况下宪法不能直接保障人权,它需要行政执法来实现,因此行政执法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保障人权,体现人文关怀,否则就是违宪。宪法作为人权的保障书,现代宪法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其出发的点和归宿。政府存在和运作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宪法中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条款充分表明宪法对人权的重视,表明了宪法对人文关怀的客观要求。“法律出于人情”宪法的这一进步,体现了对人的价值的肯定和关怀。表明了宪法朝着人道、人性、人情的方向努力。宪法能够积极的保护人权,这对人权的保护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它需要具体的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具体行为时重视对人权的保护,对人性的尊重,因此,行政执法中体现人文关怀是宪法保护人权和体现人文关怀的客观要求。

(三)行政法理论基础

近十年来,行政法理论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行政的理论基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自从罗豪才教授于1993年发表了《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一方的权利与义务平衡》之后,迅速出现了各种理论基础,诸如“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保权-控权均衡说”、“公共权利论”、“服务论”、“政府法治论”等等,对于这些学说观点,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论,然而经过细致分析,“政府法治论”更能为多数学者接受,同时也能与当下的国情相适应,是行政法发展的趋势,它不仅体现积极平衡精神的内化,为中国的行政法学发展明确了政府法治的目标,它能够充分的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同时能够有效的保障公民的权利。它不仅能够控制政府的行为还能引导、督促政府更好的为人民服务。③

基于行政法治论的指引,现代行政法的价值取向由传统的“国家本位”、“公共利益本位”,向“社会本位”、“权利本位”转变,由传统的“权力-服从”关系向“权利-服务”转变,由“强制行政”向“非强制行政”转变,行政手段也向“柔性”发展,更多的体现人性化的,使原来的单方管制向沟通、合作、配合发展,这些新型的行政理念和行政手段不仅使行政法治得到有效的执行,行政效益也大大的提高,更能够体现对人的价值的尊重和行政执法的人文关怀。

政府法治论使得政府要做到为人民服务,在自觉地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因此在具体的行政执法中就要求政府要转变执法观念,转变职能,弱化强权力手段的行使,尽量采取一些人性化的管理手段,使行政执法能够真正的满足人民人道化的生存,使人民感受到法律使尊重人性的,法律的遵旨是保护人权的,使得行政执法体现更多的人文关怀。

因此,行政执法体现人文关怀是现代行政的价值取向,是新型行政理念的追求的目标,是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三、行政执法中人文关怀的现状分析

(一)行政执法中有利于实现人文关怀的因素:

1、立法方面的人性化趋势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深入一系列人性化的立法不断的出台。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稳步推进,立法的人性化趋势将更加明显,这为行政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成为行政执法体现人文关怀的法律依据。

⑴《宪法修正案》为行政执法体现人文关怀确立了宪法依据。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列为重要条款。这是“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重要体现。以人为本,是政府应当树立的一个重要执政理念,它是指一切从人民群众的需要出发,尊重人、爱护人、理解人、关心人、依靠人,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创造人们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的社会环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的思想,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在行政执法中要凸显“人文关怀”。政府的执法行为必须以宪法为根本准则,追求“人文关怀”,否则就是违宪,这就为行政执法体现人文关怀确立了宪法依据。

⑵彰显人性化的《居民身份证法》将使公民拥有更大自由

“三无人员”的出现、假身份证泛滥、执法机关随意查身份证,各方面肆意扣押身份证等等,无不与旧有的身份证管理制度密切相连。今后,施行了17年的《居民身份证条例》将退出历史舞台,我国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以上种种缺憾,都将祛除和完善。新法对“公民”的说法突破了城乡居民在身份上的“界限”,这不仅与宪法的称谓相统一,同时,也使公民的权利义务更明确了,体现了对个人人格的尊重。

⑶《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充满浓厚的人文关怀的气息。2003年的“孙志刚之死”事件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同年8月1日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正式实施,1982年5月国务院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出台显然是对实施达二十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反思和检讨的结果。它彻底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固有的强制功能和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性,使救助真正成为自愿、公益和纯救济性的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各地的“收容遣送站”也更名为“救助管理站”。这一崭新的立法主旨彰显了现代政府的公共服务理念,有助于实现由权力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角色转换,洋溢着浓厚的人文关怀的气息。

⑷《婚姻登记条例》体现人性化。婚姻登记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2001年《婚姻法》的修改,《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原来条例中的“管理”两个字,这不仅仅是名称的变更,它表明了在婚姻登记中政府职能从过去强调对婚姻登记的管理向充分尊重公民个人的自利、重视提供公共服务的转变。新条例取消了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离婚登记需要由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强制性的婚前体检等规定,并要求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当场予以办理,这一切都充分体现了政府的便民原则,彰显了尊重公民私权的立法理念,体现人性化。

⑸《道路交通安全法》凸显对生命尊重。新法凸显生命尊重,就通行原则、事故处理、处罚标准等作了一系列的新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一方面从制度层面规范和监督公安交管部门及交警的执法活动,从源头上防范乱执法、滥执法和野蛮执法、现象;另一方面把尊重生命、关怀生命的执法理念深入交通执法的每一个环节。

⑹《行政许可法》便民措施突出对人的关怀。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行政许可法》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有重要意义。这部法标志着我国统一完整的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全面建立,这也是全世界第一部完整、专门、独立的许可法典。《行政许可法》按照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确立了行政许可的一系列便民和服务的原则,规定了一个窗口对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不得收费、讲求时效等重要制度,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将产生深远影响。“人文关怀”深入行政许可的每一个领域,“以人为本”的系列便民措施成为行政执法探索新的手段的典范。以上的系列立法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规范政府的执法行为;以上的系列立法还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它们都闪耀着“人文关怀”的光芒。人性化立法已成为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立法将越来越多关注广大人民群众的真实生活,越来越尊重每个社会个体的人格独立和人格尊严,追求人的全面发展。行政权的行使要贯彻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接受公众的监督,执法要崇尚理性,要追求人文关怀。

2、行政执法中人性化

政府不断的转变观念,转变职能通过实施各种措施努力推进依法行政,不断的完善和深化政府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的职能,着力建设立足发展,营造环境,创新进取,勤政为民、廉洁高效、公正透明的、依法诚信、积极提供公共产品的政府,使政府真正成为“依法服务,诚信服务,高效服务”的政府。政府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新观念,更加强调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实现由“发展型政府”向“分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在具体的实务中不断的失业保险、城乡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这些措施树立了政府的“亲民服务”的形象,使人民得到了真正的实惠,彰显了政府执法中注重人文关怀的理念。同时在各种具体的执法部门,一些体现人文关怀的举措纷纷出台,如:

⑴公安部推出30条便民利民措施。

公安部门坚持执法为民思想,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群众利益无小事。”为了切实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公安部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在户籍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等四个方面,陆续实行30条便民利民措施。这30条便民利民措施,大多围绕人们的衣食住行展开,看似很“小”,对普通百姓日常生活的影响却很大。

户籍管理方面,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以及西部开发建设所需要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户口迁入西部地区的,如果今后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也可以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取消出国、出境1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取消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

交通管理方面,考领小型汽车驾驶证的人员年龄上限由现行的60周岁放宽到70周岁。持有小型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人员超过70周岁的,每年审验1次驾驶证,并进行身体检查,符合驾驶条件的,可以继续驾驶。允许左下肢残疾的人员考领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

出入境管理方面,居民凭身份证、户口簿按需申领护照的范围,今年内由上海、南京等25个大中城市扩大到100个大中城市,达到全国大中城市总数的1/3。在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大中城市,除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外,居民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免交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的意见。

这些措施体现了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中的人文关怀,更加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执法为民的思想,标志着公安管理从执法型到服务型、从限制型到保护型的转变,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国民待遇的公平和社会公正。

⑵近年来,监狱管理部门做了许多体现人文关怀的有益探索。

狱政部门考虑犯人最终要回归社会,为犯人的良好改造提供了许多富有创造性的条件,包括学习、生活、思想等。具有代表性的是2003年,经湖南永州市公安局的申请,在监服刑的曲南生和女友邓桂成顺利结婚,成为中国首例由公安部批准结婚的服刑人员,公安部在批文中说:“结婚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留所服刑犯服刑期间,如申请结婚,应当允许其办理结婚手续。”人性化的执法往往会给被执法者内心以震撼,更有利于执法目的的实现。④

监狱城中秋“不设防”。9月11日是农历的中秋节。这一天,记者接到一个让人听起来似乎很惊讶的任务:探访监狱新城。在与省女子监狱的一位监狱长闲聊时记者得知,此次活动是被“挤”出来的。组织这个活动是为了配合一年一次的秋季减刑大会,原定的日期本不在这一天,但为了能给服刑人员与家属创造一个团圆的机会,监狱领导经过了千方百计的协调,才把日子改在了这一天。除了让服刑人员及家属在监狱新城团聚外,女子监狱还安排了一系列特殊的节目:部分服刑人员可以和家属一同赏月;在今天举行减刑大会……虽然只是一个日期的改动,但其中却透露出一个信号,人性化正在逐渐渗透每一个角落。⑤

(二)行政执法中不利于实现人文关怀的因素

在现代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有不少体现人文关怀的举措,政府在行政执法中越来越注重人文关怀,但是,现实生活中仍存在着大量的有失人文关怀的事例,行政执法真正实现全面的人文关怀并非一日之功,还需要漫长的成长过程,这显然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不懈努力才能实现。

1、执法的法律依据存在冲突。

由于社会发展的不可预测性决定了行政立法总有一定的滞后性,同时我国法律体系还不健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还有空白,很多方面达不到其应有的效果,不具备教育作用与威慑作用。在现有的法律中,往往缺乏可操作性。立法不具体,不明确,法律责任不清也造成了行政执法发展滞后,从而出现机构设置上的混乱,一些行政机关人以立法,立一个法就成立一个执法队伍,造成执法队伍的庞杂,进而出现多层执法,重复处罚的情形。这不仅是违法行政而且对相对人的权力造成极大的侵害,同时也影响行政效益。

2、执法人员官本位思想及人治色彩浓重,缺乏人文素养。

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长期人治色彩和“官本位”意识的国度,许多人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解不深,仅停留在表面"自依法治国成为治国方略以来,“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的口号层出不穷,但政府违法行政却经常发生,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说“大多时候中国习惯口号治国”,在许多官员的内心深处,遇事最先想到的往往是领导的命令或者是以往的惯例,而不是法律,骨子里面缺少法律思维和法律信仰,许多官员法律意识、服务意识淡薄,不但没能成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积极实施者和推动者,反而成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严重阻碍,其掌握的权力成为牟取私利的通行证。

3、行政执法缺乏有效的监督违法行政屡见不鲜。

当前,我国在行政执法领域中的问题十分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大量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知法犯法、徇私枉法时有发生。一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私欲严重,在一些地方和单位甚至出现了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私人化等现象,严重侵犯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对此反应强烈。“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利的人使用权利,一直到遇到界限时方休止,行政执法也是如此,如果不对行政权实施有效的控制,必然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和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侵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人民群众对国家工职人员职务行为享有监督权”,怎样监督监督什么?却不得而知,我们不仅需要价值层面的正义,而且更需要可以看见并可以操作和实现的正义,否则,人民当家作主只能是一句空话。要想实现有效的监督必须也只能在政务透明,信息畅通,反馈及时的环境下依靠群众和不断的制度创新才能完成。

四、执法体现人文关怀的对策

(一)确立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1、政府信息公开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是建立法治政府、亲民政府、服务型政府、契约型政府的必要条件。信息公开,有助于政府改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从而加强与公民之间的相互交流和信任,提高公民接受行政管理、履行行政义务的自觉性,更是对人性的尊重,能够体现人文关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必将在政府和行政相对方之间起到有效沟通的作用,为行政执法领域全面贯彻人文关怀创造条件。

2、比例原则

德国行政法学鼻祖奥托·麦耶曾经将比例原则誉为行政法中的“皇冠原则”。我国台湾地区著名的行政法学者陈新民教授认为:“比例原则是拘束行政权力违法最为有效的原则,其在行政法学中扮演的角色,可比拟‘诚信原则’在民法中居于‘帝王条款’之地位,所以,吾人称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中之‘帝王条款’,当之不过。”行政执法中体现人文关怀就必须使用比例原则,因为,它能很好的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比例原则,要求政府采取的措施,包括普遍措施和个案措施,都要适应于它所追求的法律所规定目的,不得有所偏离;如果政府干预公民的自由为实现公共利益所不可缺少的,那么政府的这种干预必须是最小限度的,也就是说,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再也没有侵害更小的措施可以采取。同时,政府采取的措施对公民来说事不过分的,对政府的行政目标来说又是适当的。如在需要对公民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尊重比例原则,如果有多种手段可以选用,应当选择其中对个人自由限制最小的一种。比例原则不仅有利于行政目的的视线,而且能够使相对人的损失达到最小的,能够很好地体现人文关怀,因此应使用比例原则。⑥

3、紧急行政的必限度原则

在任何国家,因自然的或社会的种种原因而出现的紧急状况都是不可完全避免的,因此政府需要有紧急行政权来迅速处理紧急情况,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但是,行使紧急行政权也应有必要的限度否则就会对公民的合法的权力造成侵害。紧急状态下公民的基本权利的限制不能低于本国宪法与国际法所确认的最低标准。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对公民的权力的限定范围。紧急状态下受到限制的基本权利只应是个人权利中的人身自由权、表达自由权、社会权力中的财产权、罢工权、以及政治权力等其他权利便无限制的必要。⑦

4.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来源于民法的诚信原则,二战以后在世界许多国家行政法治实践中得到广泛认可和运用,它是指因政府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决定一旦作出,政府就不得反复无常,朝令夕改,要讲诚信,法律要求相对人也对此予以信任和依赖。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是公众对国家和国家权力合法性的信任,这种信任是政府维护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这种信任应受到保护。公众信任如果不能受到保护,公民权利、公共秩序乃至整个社会都会处于不稳定、无序、多变的状态。信赖保护原则的形成,既是从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的需要,也是民主与法治相互渗透交融的结果。通过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实现公权与私权的理性平衡,促进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稳定。信赖保护原则的提出是保护相对方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对向对方予以人文关怀的必然要求。《行政许可法》首次肯定了行政许可领域的信赖保护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政府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必须诚实讲信用,具体体现在行政许可制度上有两个方面内容:一是是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许可的决定给被许可人带来利益,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该项许可;二是如果遇有必须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行政机关在撤销许可时,如果被许可人基于信赖行政许可决定的合法性,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开展了生产经营活动,因行政许可的撤销而产生的损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补偿。随着法治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信赖保护原则也必将贯穿到行政执法的每一个领域。

(二)树立新型的行政执法理念

第一,政府要正确进行价值定位,树立法治政府、亲民政府、服务型政府、契约型政府形象。实现法治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政府要依法行政。系列人性化立法为政府执法提供了执法依据,政府依法行政是立法中人文关怀得以体现于客观现实的基本保障。因而建立法治型政府应该是政府进行价值定位的首要目标。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要改变传统的强权色彩,通过公权、私权合作,采取行政合同、行政契约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建立服务型政府、契约型政府。

第二,对行政执法法律关系主体人格的尊重。行政执法全面体现人文关怀,就必须对行政执法法律关系的每一方参与主体的独立人格予以尊重。执法人员的主体人格独立。行政执法中的人文关怀不仅要体现在对行政相对人一方,也要体现在具体履行职务的执法人员身上。长期以来,我国的立法和行政部门都把行政执法人员设计为执法机器,为其设置了种种桎梏而剥夺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多种权利。行政权的基本特点决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然性,而最有资格行使这种权力的便是广大奋战在执法前线的行政执法人员。他们更了解行政案件的具体情况,更了解行政相对人的实际需要。因而,行政自由裁量权里面的人文关怀,更多的是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化、理性化执法,执法人员的主体人格应该受到尊重。

(三)厘清执法必严与人文关怀的关系

要正确把握好执法必严与人文关怀的关系。就必须明确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二者均体现着法律精神。执法必严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主要体现着执法人员对自己工作的高度责任感和在执法过程中的严谨、慎重、一丝不苟的敬业精神,面对违法行为敢于依法查处、公正处罚,而非野蛮执法、粗暴执法;人文关怀主要体现在执法程序和执法手段上,人文关怀,不是迁就不管,该查的不查,该罚的不罚,任由违法行为存在和泛滥,而是在执法过程中增加点人情味,提倡人文关怀。二者是互相依存、互相促进的。没有执法必严的要求,就无法体现法律的尊严,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就无法保障;没有人文关怀的执法,就是忽视或无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容易演变成野蛮执法。只有达到认识上的统一,执法才能到位而不越位,社会才能得以和谐。通过执法必严与人文关怀有机结合,刚柔相济,入情入理,切实求得公正执法和执法效果的和谐。

(四)加强对执法人员和公民的法律教育

著名法哲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的扉页写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中国目前的法制教育还没有摆脱普法水平,应该看到,现阶段还有许多人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解还停留在表象层面,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真正内涵理解还有待深入,对法律的本质依赖感还不够强,法律的真正权威还没得到国人的一致认可,为此全社会还必须加强法制教育。

当前,要加强对我国公民的法制教育,就是要强化三种观念:法律至上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的观念只有当所有的公民都养成学法、守法、懂法并监督法律的实效的良好风气;公务员真正树立服务意识,不唯权,只唯法,时时刻刻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才会获得巨大的生命力。

结语

行政执法体现人文关怀是行政法治的必然要求,行政执法中体现人文关怀程度反映了一过的法治化程度。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成为时代的强音,这客观上将促进行政法治化水平的提高,进而使行政执法中体现人文关怀程度的逐渐提高。近几年来,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执法都加强了人文关怀,在尊重人性,保护人权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的存在,要想真正实现行政执法全面的人文关怀这一目标,还有很多的困难,这需要从观念到制度全面的创新,要以新型的行政法理论为指导,确立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要以人文关怀为行政执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在其与其它价值向冲突时以人文关怀为首要的价值而优先考虑。

参考文献:

①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M].何兆武,李约瑟译,1963年版第111页.

②姚建宗.《法治的人文关怀》,《华东政法学院学报》[J].2000,(3).

③杨海坤,章志远主编.《跨入21世纪的中国行政法学》[M].2000年版第87页.

④张文真.《大墙内的婚姻》,《法学博览》[J].2003,(20).

服务型行政执法的内涵范文第3篇

上世纪50年代,适应计划经济体制运行的需要,我们按照全能政府的理念设定政府职能并构建政府体系。这个时期的政府负责对全社会的物质资料生产进行全面的计划安排、监督实施,对全社会的物资交换与流通进行严格的价格管控和行政管控,对计划体制内所有成员的薪金、收入作严格的制度性安排,对全社会所需要的安保、教育、医疗、劳保等公共进行统一的计划配置等等。这是主要依靠行政方式进行社会管理的政府。改革开放过程中,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伴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伴随我国法治化进程,政府职能发生了很大改变,主要表现为政府行政管控的领域、空间被压缩,政府职权的行使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法规约束。但是,传统的全能政府观念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支配着政府管理理念,使得政府管理行为在许多方面与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要求相冲突。这种情况既影响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公正形象,也在很大程度上压抑了市场经济体制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是从市场与政府关系的角度,对政府职能的全新定位。要搞好市场经济,就要正确界定政府职能,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承认、确定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那么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就应当是辅的。相对于市场而言,政府在人们的经济活动与交往中的职能应当是服务性的。这应当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本根据。

服务型政府的基本内涵

第一,服务型政府不是不管事、不作为政府,而是要给市场经济体制良好运行提供积极的服务和保障。

市场不是万能的,也有配置资源失灵的风险,所以政府有为市场提供宏观调控服务的职能。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促进重大经济结构协调和生产力布局优化,减缓经济周期波动影响,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稳定市场预期,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施宏观调控需要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其中以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为导向,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主要手段,配合以产业政策、价格政策的适当运用,并力求在运用这些调控手段时增强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同时,政府应积极促成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机制的形成,努力推动国际经济治理结构完善,为国内经济运行提供良好外部环境条件。

服务型政府要给市场经济运行提供监管服务。政府要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加强市场活动监管,对占据市场份额过大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破坏环境行为等严格依法查禁和惩处。

服务型政府要给市场活动主体提供各种公共。在中央政府加强宏观调控职能的同时,地方政府要加强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政府要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主要包括安保、教育、卫生、文化、社保等事项。政府有义务建立健全公平公正、惠及全民、水平适度、可持续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公共服务包括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推广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的方式向社会购买。

第二,服务型政府不是总揽一切的全能政府,而是要以简政放权为原则,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服务型政府要全面正确地履行职能,就要尊重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淡化自身传统上的投资主体角色,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政府可以通过强化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产能过剩长效机制。一般的投资项目决策,应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政府需要行使审批职权的是那些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国家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投资项目。现实中仍然存在行政审批事项过多、政府行政审批权过大的弊端,需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凡属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政府审批。凡属必须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以提高审批效率为着力点,规范审批活动。

服务型政府要全面正确地履行职能,就要遏制泛行政化趋势,使政府的事务归政府,社会的事务归社会。事业单位与政府职能部门身份混淆不清,是影响政府正确履职、提供良好社会服务的重要原因。需要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的行政级别。

第三,服务型政府不是组织杂乱、力量软散政府,而是要优化自身组织结构,提升治理能力和服务能力。

政府要给市场和社会提供有效、让服务主体满意的服务,就要大力提升自身的治理能力和服务能力。深化政府机构改革是这种能力提升的重要保障。要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监督的原则,完善行政运行机制。政府各个部门要明确职责、理顺关系,同时要统筹理顺政府部门与党群机构的关系。根据精简机构、提高效率的原则,积极稳妥实施大部门制。政府机构改革还包括优化行政区划设置,对行政区划设置做科学研究、充分论证,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还要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严格按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总量。

第四,服务型政府是依法为市场为社会服务的法治政府。

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政府真正履行服务职能的前提。建设法治政府要努力做到以下要求:

一,是要树立依法办事意识。执行法律是政府及其所有工作人员的首要职责。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提高法律意识的主要渠道是学法。要完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行政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制度、任职晋升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和考核制度等,促进法律知识学习,强化法律意识培育。

二,是要加强制度建设。要重点加强有关法规和制度建设,加强法规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确保法规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谨防单方面体现部门意志,谨防小范围体现专家意见;还要健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强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三,是要坚持科学决策。各级政府及其行政部门要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还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四,是要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地方各级政府要排除地方保护主义,杜绝选择性执法;排除人情干扰,杜绝不公正执法;排除权力意识,杜绝粗暴执法。各级政府要着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五,是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政务公开首先是信息公开。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要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包括办事公开。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政府下属的事业单位、由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都要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确保政府提供的服务公正。

服务型行政执法的内涵范文第4篇

一、法治政府的内涵界定和内在要求

所谓法治政府,是指整个政府的设立、变更、运作都是合法化、规范化的,包括政府整体行为和个体行为都是合法化、规范化的。在政府整体行为中强调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和政府决策的合法性、规范性,在政府个体行为中主要指政府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

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包括:用法律制约权力;用权力制约权力。首先,依法行政的权力只能来自法律,即公民的授权。政府不能自行创造权力,即使是出于行政需要而必须创制行政规章,也得通过《立法法》加以解决;当法律和规章对同一事项都有规定时,执法机关应当适用法律而不是规章。法治政府要求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建立起健全的依法行政的制度体系,以制约政府行为。其次,建立法治政府的目的,在于将全能的无限政府改革成为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有限政府。有限政府一定是法治政府,法治的功能在于防止和束缚不受制约的政治权力,改革无限政府,确立一个在权力、作用和规模上都受到法律严格制约的有限政府。从本质上说,法治政府与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具有“高度统一性”。下面从两个方面分别加以论证。

二、责任政府必须同时也是法治政府

首先,从责任政府的内涵上看,责任政府就是政府在行使权力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为自身行为的后果承担行政责任,是指政府所担负的全部责任的范围、政府在承担各种责任过程中所分别具有的行政权限以及履行对应义务的法治运作状态。国外关于责任政府的主导理念是“把市场的交给市场,把社会的交给社会”。我国政府在社会转型期的责任和职能在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责任政府实质上是一种责任追究制度,将责任追究作为政府责任制度的核心。这种制度的实质在于:政府接受公民委托行使行政管理权;公民则按照法定程序,对政府及其官员行使行政管理权力的行为,通过直接或间接询问及咨询等方式,要求其做出具体解释或明确答复。按照法定程序规定,公民可以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严重失职行为采取更严厉的措施,包括罢免其职务;之后,公民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一步追究其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当行为或不良后果的法律责任,迫使其承担直接或间接责任。

其次,从范围上看,我国各级政府的广义责任包括:必须对执政党负政治责任,对司法机关负法律责任,对自身系统负行政责任,对公民和社会负公仆责任,对同级人大负全面责任等。具体而言,目前我国各级政府的责任范围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1)行政机关完成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实现行政职能配置的科学化和法定化;(2)实现行政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3)行政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此建立起相应的引咎辞职制度、弹劾罢免制度、授权制度和宣誓制度;(4)建立健全行政司法的机构、权限、程序和责任;(5)建立健全自我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制度与机制;(6)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和培养具有公正意识的高素质行政复议人员;(7)建立健全行政程序法律制度;(8)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长官亲自出庭应诉,行政机关就自身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的违法事实自觉承担赔偿责任,等等。

再次,从建立和完善责任政府的具体机制来看,建立责任政府,一是要尽快建立健全政府责任体系,做到责任政府法定化。当前特别需要健全、完善政府首长和政府组成人员在重大违法、失职、等情形下罢免、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政治责任制度。二是要严格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该制度的核心就是,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权统一视为职责,以责任制约权力。

最后,从建立政府责任机制的标志来看,建立政府责任制,必须做到:(1)有权必有责。即权责必须统一,权力人按法律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又要承担责任。权责统一包括两层含义:权力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必须承担违法责任;权力人必须行使权力,不作为也要承担责任。(2)用权受监督。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同时,必须受到来自权力机关、司法、行政系统内部的严格监督,更重要的是人民的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是危险的权力,绝对不受监督的权力一定会滋生腐败。(3)违法受追究。即通过建立完善引咎辞职制度、弹劾制度及其他各种惩戒监督制度,使得违法官员因错而各受其咎,杜绝违法官员通过“官官相护”、易地做官等手法逃避惩戒。(4)侵权要赔偿。即凡是经过法定程序,证明权力人行使的权力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必须按法律规定给予行政赔偿。

三、服务政府必须同时也是法治政府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这表明我国的行政价值取向开始从单纯的管理活动向为行政管理对象服务转变。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不仅是经济转型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转型越来越迫切的内在需求和重要保障。但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官本位、政府本位、权力本位思想严重,以控制社会为己任,对社会生活实行高度、过度控制,以致社会某些方面畸形发展。当前,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强势冲击,政府的这种管制方式和理念日益暴露出诸多弊端。而服务型政府是以服务为导向,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和权利本位意识的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的政府。政府的这种转变是政府本身定位的明确化和科学化,是对政府职能、角色的重新认识和规范。

建立健全服务政府的机制包括这样一些内容:(1)建立健全委托机制。民众与政府的关系是委托关系,它包括经济委托关系和政治委托关系两个层面,前者指委托人享有要求作为人的政府提供服务的权利,政府应自觉履行人的相应义务;后者指政府享有在责任范围内依法行使各项职责的权利,委托人应承担履行服从政府权威和政府管理的义务。这两种关系又体现为双向的权利和义务的对应或平等的关系。在我国现阶段,对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是,通过有关法律制度来规范和强化公众的委托意识和公务员的意识,确立双方的平等关系。(2)建立健全公务员权利约束双重机制。要建立健全司法监督机制、人民群众监督机制和政务公开机制,提高和保证政府服务机制的可信度,提高政务运作透明度,便于司法、公众、社会、舆论等方面的监督。

服务型行政执法的内涵范文第5篇

关键词:政府 管理方式 服务型政府

建设服务型政府和转变政府职能是相辅相成的,建设服务型政府是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只有改变政府职能,才能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目前政府职能中存在一些和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方面,在改革开放的30年时间里,中国经济体制和运行方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政府面临着更加挑战严峻,建设服务型政府将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政府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治理的目标等需要做新的调整,需要与时俱进。

1.服务型政府的概念和内涵

所谓服务型政府是指:综合实践界和学术界的观点,服务型政府就是以人为本,保证人尊严的价值取向和行政管理理念,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完成解决人民生计的使命,充分发挥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共服务职能,使全国人民实现平等,自由,以及充分的发展。其内涵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服务型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是一种管理理念,主要由政府行政组织的性质决定的,只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才是人民的政府。为人民服务,坚持以人为本是我国政府的基本原则,因此做任何决定必须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关心人民的利益,实现人民的利益。在行动上,无论是制定法律和法规,还是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政策,必须以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原则和宗旨。

其次,服务型政府必须对人民负责。是否对人民负责,是检验政府服务的主要标准,也是一个服务型政府的具体体现,因此,服务型政府必然是责任型政府。检测政府是否一个服务型政府,重要的衡量标准是看它是否向人民负责,而是否对人民负责就要看,其服务结果是否可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公共需求。为此,必须建立和完善问责制,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甚至滥用,,损害民众切身利益的行政机关或公务员,坚决给予及时严肃处理。

最后,服务型政府必须是公开和透明的政府。公开透明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先决条件。因此为达到改善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的目标,必须要求政府做到开放和透明。

2.政府管理方式转变的收获

第一,现在我们更清楚了有限政府的观念,政府主要是为了解决公共问题,明确了政府在整个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就是维护公共利益,管理公共事务。政府邮过去的控制、管理向公共服务型转变。当前政府管理公共事务更加强调以人为本,更加突出服务的理念;第二,目前我国政府在日常工作中更加考虑成本效益,注重成本效益。

从上面的描述来看,主要涉及到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政府的管治模式;二是政府职能的目的;三是政府职能作用的领域;四是政府政府作用的方式。然而政府职能转变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构建服务型政府,从而为市场经济主体和广大社会民众提供优质的服务。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清楚的了解服务型政府的特征和内涵,这样才能为构建服务型政府指明道路。

3.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对策

3.1增强服务意识,改变传统的管理理念

从各级领导和干部思想认识的根本出发,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改变传统的管理理念,夯实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础。首先,从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入手,加强干部的教育和培训,改变“管制型政府”、“官本位”等传统思想,树立“以人为本”、“民本位”、“服务型政府”等新的理念,提高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自觉性。第二,加强制度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端正各级领导行为作风和民主评议软环境活动,对作风存在问题、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部门或地区限期整改,对严重违纪的立案查处,及时处理可协调各方面反映的建议和意见,从而可以保障政府行政管理理念的转变。

3.2完善行政执法机制

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管领导负责制以及地方、部门领导负责制应当进行有机的结合,并在各种政府全面落实,从而实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好落实,一级对一级负责,明确责任。

3.3加快从投资型财政向公共服务型财政的转变

现行财政体制功能上存在的缺陷和错位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因。其表现主要为在投资国有企业形成国有资产上运用过多的财政资金,以及过多的投资在竞争性行业和基础领域,但是在解决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和就业等社会事业方面的投入相对较少。如果我国政府形成为公共服务型财政的话,那么很多社会矛盾都会迎刃而解。因此在改革投资型财政体制上一定要下定决心,通过对财政支出结构的逐步调整,加快建立公共服务型财政体制的建立。适当加大在社会性公共服务方面的投入力度,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要逐渐加大对基础性和公益性领域的投入力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政府统一预算,强调预算的约束力和透明度,建立高效、严格的财政支出管理体系。

3.4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主要职责是进行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这就要求政府相关部门通过转变职能,从而解决好当前政府管理上的“缺位”、“错位”、“越位”的问题。要分解和缩小政府的管理范围和权限,改变政府包揽一切的管理体制,将不该由政府管理或是管理不了的职能划分出去,从而实现社会、市场和企业之间的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凡是社会可以管的,政府一定不要插手;凡是市场可以运作、配置、调节的,政府一定不要包揽;凡是企业可以自主经营的,政府一概不予干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