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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眼,时光飞逝如电,工作已经告一段落,过去一段时间以来存在的工作问题,非常值得总结,需要认真地为此写一份自查报告。那么好的自查报告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查报告范文,欢迎大家分享。
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查报告1
一、安全体系、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公司设有安全员负责公司运输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的安全运输规章制度,安全管理人员能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抓好安全管理。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如下:
1、能及时学习、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
2、公司有健全的各项安全制度,管理人员能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指导、考核。
3、各岗位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和要求,安全管理人员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
二、交通安全情况
1、制订有年度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计划,每月对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2、能严格做好驾驶员工作、培训、违章等记录,档案的内容真实、完整。能认真履行安全信息统计报表报告制度,按规定填报有关报表资料并及时报送报表。
3、能认真贯彻执行《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和处置检查工作规范》,做好行车档案工作。
4、能按要求定期做好对安全管理人员、在岗驾驶员、新招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有合格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对驾驶员进行道路客运防御性应急处置培训,每季度有培训总结、统计、分析。
5、每月都进行安全基础工作检查,每月有不少于一次车辆安全技术检查。对上级部门的`整改通知能按时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对安全隐患有整改情况记录和资料存档。
总之,此次自查我们做到了认真细致,通过自查进一步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牢记安全。把安全工作视日常工作的首位,警钟常鸣,永不放松。
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查报告2
没有好的管理,就没有好的效益。为抓好安全管理工作,强化源头管理,切实把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作为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和手段,把安全工作进一步做好做实、做细,保证我公司安全工作顺利开展,特将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行车安全、车辆安全设施、综治安全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自检自查,现将自检自查情况逐一报告。
公司设有安全员负责公司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并不断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使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比较完善,安全管理人员能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抓好安全管理,能够及时学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公司有健全的各项安全制度,管理人员不但熟知和了解,更能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制度;公司有安全领导小组,并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指导、考核。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到人、责任到人、制度到人。各岗位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和要求,安全管理人员层层签订了安全工作责任书;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并有完善的安全基础工作考核标准;有安全工作会议制度及安全工作会议记录,严格的执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有突发事件的紧急预案和安全预警机制;车辆GPS监控中心保持24小时管理,落实到人,对不服从管理的车辆从重从严处理。
每月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能及时传达上级会议精神和落实工作布置。与安全直接责任人、与部门专职综治安全管理人员、与各车辆车主能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有制订应急救援预案;有开展各种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并定期对员工、驾驶员进行安全技能培训,有培训考核记录并入档保存。确立安全重点部位并有定期检查,每月开一次安全例会,每季度有一次自查自改,规定每半年和年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对车辆消防器材与配套设备能落实“三定”管理,安全工作的落实及安全检查情况有记录资料并存档。公司内部已建立安全信息档案,对不安定因素做好疏导化解整改工作。公司无群体斗殴和集体上访、罢工罢驶等事件发生。有制订安全检查计划,坚持对所属车辆进行巡查或例检。每次安全检查有车辆、所检查的项目、检查人员与被检查车辆负责人签名记录,并把安全工作列入车辆每季检查与考评。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能及时整改。对上级机关发出的整改通知能按时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对安全隐患有整改情况记录和有关人员签认的资料存档。总之,这次自查我们做到了认真细致,通过自查进一步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牢记安全。把安全工作视日常工作的首位,警钟常鸣,永不放松。
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查报告3
根据市交通局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xx运输有限公司自查自纠情况如下:
1、我公司现有专用车辆8辆,均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gps系统安装使用常,停车场消防设备正常,每车已投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人责任险,每车的安全卡和车辆标志安装齐全有效,车辆性能及技术等级和罐体均按时检测评定。
2、我公司的停车场坐落在铜山县柳泉镇大冯村,面积2000㎡,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备配备齐全。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货的,其停车场地已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3、我公司的危货运输驾驶员驾驶证及驾驶车辆相适应,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按1:1:1配备;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人员的信息台账齐全(包括从业资格及年龄等),行车日志按时填写。
4、我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管理员均有安监局核发的《安全资格证书》;企业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5、我公司已建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管理符合“四统一”管理制度;已建立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及预案。
电力公司防汛自查报告范文(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强化日常安全生产的监督、防控及应急处理体系,最大限度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杜绝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我们结合电力企业自身安全生产特点,在我公司热电厂开展了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活动,并将自查活动分为学习宣传、自查自纠、汇总整改三个阶段组织实施。现将活动开展的有关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学习宣传
为提高电厂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作为此次安全生产自查的一部分,我们组织全厂员工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对安全生产的深远意义、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生产事故案例以及违反规范操作造成的严重后果做了深入宣传,要求每名员工自觉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掌握电厂运行安全生产规程,从个人岗位和日常工作中做起,在全厂上下形成人人讲安全、查隐患、防事故的良好风气。
(二)自查自纠
由于我公司热电厂刚刚结束调试投入生产运营,正处于人员、设备的熟悉和磨合期,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的几率较大,因此我们将此次自查的侧重点落在查组织、查漏洞、查隐患、查措施、查制度等几个方面,不仅是对某一个环节的自查自纠,而是对电厂生产运行的总体体系进行拉网彻查,为电厂今后的安全生产运行创造良好的开端和基础。自查活动中重点对与生产运行及关系电力系统稳定的主要设备运行情况、自动保护装置进行了检查,对各系统设备的定期维护、检查以及责任的分属、落实情况进行了全面核实,对各个车间、专业的安全生产规程、操作规程、事故预想及应急预案等制度规定进行了梳理,同时对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防洪防汛、消防、安全保卫等外部因素进行了一并检查。
通过此次安全自查活动,我公司热电厂安全生产运行的总体情况比较平稳,没有发现可能导致重大生产事故及人身伤害事故的安全隐患,但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上仍存在一些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将逐一备案记录在册,并落实专人专责限期进行整改,一时无法整改的,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临时性补救措施,并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复查、倒查制度,不定期对存在问题的薄弱环节进行经常性检查,确保此次检查成效落到实处。
(三)汇总整改
通过此次自查活动的开展以及贵局领导亲临现场检查指导后提出的宝贵意见,我们将对存在的若干问题逐一落实整改,并初步提出了整改方案:
1、关于厂区内未设立明显的高压设备及油区防火危险标识的问题。检查工作结束后,我们立即按照有关安全规范赶制了高压设备危险标志,并在合理位置进行张贴、标定。
2、关于安全出口缺少疏散标志的问题。根据消防法规紧急疏散的相关规定,我们在预先设计的安全通道处,完善了安全出口标志。
3、关于建立安全生产调度会议制度。自我厂试运行以来,每日下午5:00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召集安全生产协调会,对各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汇总、检查,并由专人做会议纪要。
4、关于员工安全培训记录问题。我们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各专业考试、现场模拟操作、反事故演练等形式,督促员工自觉树立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生产技能学习,并将员工的安全生产考核情况进行积累、备案,作为评价员工工作表现的一项重要内容。
5、关于应急救援预案送贵局备案的问题。我们将及时将救援预案送交贵局备案,并在预案进行变更、改动时及时通报贵局更新。
6、关于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书问题。我们将于近期建立安全生产联责制度,在生产组织体系内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个人的安全生产职能职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使每名员工都担负起维护安全生产的责任,建立完善、高效的安全生产体系。
电力公司防汛自查报告范文(二)
省电力公司新闻发言人杨勇介绍,今年全省防汛形势十分严峻,全省3300座防汛泵站对防汛排涝工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些泵站主要集中在武汉、荆州等地区,装机总容量达到167.3万千瓦。4月份以来,省电力公司对全省所有50千瓦以上的泵站开展了供电检查,重点检查单机800千瓦或总容量1500千瓦以上的154座大型排涝泵站,向所在地方防汛抗旱指挥部发送书面报告,力促整改消缺。目前,已消除各类供电隐患及缺陷2千多处。
咸宁市嘉鱼县簰洲湾,一向是防汛抗洪的要害之地。经过多年的更新改造,如今的簰洲湾拥有3个大型泵站和50多个专用泵站变压器,100多台抽水泵机。其中3个大型泵站1小时排水量16.56万吨,比1998年翻了一番。省电力公司今年还专门架设了防汛专用变压器,将原来的汛期照明用电向河堤靠近了2千米,一旦有汛情发生,架设照明线路只需1个小时,保证有险情发生时能够及时响应。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全市50家气瓶充装单位的专项治理,进一步加强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规范气瓶充装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气瓶的充装和使用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时间:2012年4月12日至5月12日。
(二)监督检查时间:2012年5月13日至6月30日。
三、工作内容:
(一)企业自查的内容:
1、根据《气瓶充装单位自查项目表》(见附件1)的内容,从许可资格、人员资格、质量管理、资源条件、气瓶管理等方面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
2、充装许可证已超期或未办理充装许可证的单位要根据《市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和《气瓶充装许可证申请材料》(见附件2)的内容,使资源条件达到许可要求,在5月13日前完成气瓶注册登记及充装许可证的申请。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
1、许可资格。各气瓶充装单位是否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严禁无证、超范围充装,无气瓶充装许可证及许可证超期的单位应立即停止充装。
2、人员资格。气瓶充装单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各充装站要求配备两名安全管理人员,两名检查人员(其中必须有一名专职检查人员),两名充装人员,严禁无证操作。
3、资源条件。检查主要充装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检验检测设备、仪器、仪表是否满足要求,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是否办理使用登记并有有效的检验合格报告。
4、气瓶管理。充装站应采用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按照《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TSGR5001-2005)的要求,到我局特监科办理使用登记,禁止使用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气瓶,严禁充装非自有产权、超期未检、超过使用年限的气瓶。检查气瓶收发、存放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5、标示、标记。充装站应负责涂敷、打气瓶标识标记,并保持气瓶颜色、标识标记清楚。气瓶标识标记要达到“四个一”要求,即“一码、一签、一卡、一牌”。
“一码”,即气瓶代码。充装站应对自有产权气瓶在瓶体上喷涂代码,同时用钢印打在气瓶护罩上。
“一签”,即警示标签。充装站应将警示标签粘贴于气瓶护罩上。
“一卡”,即充装标签、安全使用须知卡。
“一牌”,即检验合格标志牌。经检验合格的气瓶,由气瓶检验单位在气瓶瓶嘴处固定检验合格标志牌。检验合格标志牌注有本次检验日期、下次检验日期。
6、救援预案。检查是否建立了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有无演练记录。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管理。目前,我市共有气瓶充装单位50家,其中,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42家,其他工业气体充装单位8家。在2011年气瓶专项整治的基础上,我市有11家充装单位顺利完成取证工作,同时有5家充装站已提交申请在办理过程之中。各充装单位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此次专项监督检查活动,提高认识,强化管理,加大自查力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认清形势,增强危机感、责任感,明确任务,周密部署,责任到人,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第一条安全事故分级
(一)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下,由区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组成调查处理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如实向市交通局报告。
(二)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4人以上10人以下,由市交通局组织调查处理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向市安监局报告。
(三)一次死亡3人或重伤10人以上,由市交通局向市安监局报告。由市安监局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条事故调查处理
(一)发生伤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接报后,主要领导和负责安全生产的人员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和现场保护,并立即如实向区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在事故后的10至15天内,对本单位的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排查,形成自查报告。积极配合区交通主管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市安监局及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调查组的调查。
(二)区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接到辖区事故单位的事故报告后,要立即赶到事故现场,会同事故单位进行现场处理,初步查明事故的基本情况,确定事故等级并及时向市交通局报告。负责对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下的事故进行调查,在事故后10至15天内,形成调查报告上报市交通主管部门。
(三)市交通局接到区交通主管部门的报告后,对一次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4人以上的事故,向市安监局报告。对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4人以上10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组成调查组,对发生安全事故单位进行调查,并在事故后30日内形成调查报告。
第三条调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条件
1.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
2.是否设置管理机构或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是否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是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强制标准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
5.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标准要求。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3.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4.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制度;
5.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制度;
6.是否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
7.是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8.是否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登记整改制度;
9.是否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10.是否建立建立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1.是否建立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教育和培训
1.新近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记录;
2.离岗六个月以上及换岗从业人员上岗前培训记录;
3.在岗从业人员定期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记录、档案;
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上岗前培训记录。
(四)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颁布实施3年来,对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煤矿抗灾能力,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保障煤矿安全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实施办法》等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和规定,贯彻国务院安委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有关煤矿证照管理“既要严格许可,又要方便企业”的要求,切实管理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的要求
(一)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条件和程序
1.直接延期条件。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煤矿,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其具体要求是:
(1)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存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行为;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
(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时,未发现《特别规定》规定的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矿井按规定装备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未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而被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严格执行,并未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指令;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
(4)未发生死亡事故: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
2.直接延期程序
符合以上条件的煤矿企业,可不进行安全评价,并按下列程序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1)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煤矿企业应依照《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三条和本通知规定,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以下简称《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行制定)逐项进行自查。
(2)煤矿企业按规定格式填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以下简称《直接延期申请书》,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见附件1),连同《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报煤矿(井)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3)煤矿(井)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进行复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在《直接延期申请书》上签署复核意见。
(4)经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复核并同意延期的,在10个工作日内,由煤矿企业或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直接延期自查报告书》、《直接延期申请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5)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直接延期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直接延期手续;对不同意直接延期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不能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有关要求
投资经营煤矿的企业,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及不符合上述条件要求的煤矿(井),不能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不能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煤矿企业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重新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颁证申请,由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按照《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及地方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审理。
二、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延期有关问题的处理要求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延期应与国家及相关部门新颁布的法规和要求衔接
在《条例》和《实施办法》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规,相关部门和地方依法作出的对于涉及煤矿安全许可的相关规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一并予以考虑。
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其中采矿许可证应提供复制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查验原件。
(二)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按《实施办法》法定的3年有效期办理。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待煤矿(井)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延期后,发还其暂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煤矿企业必须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按照《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煤矿都必须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凡投资经营煤矿的企业,都必须依法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企业申请领取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和投资经营煤矿的其他企业,以及跨省区投资开办煤矿的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申请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与煤共(伴)生的矿山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应严格执行《关于与煤共(伴)生的矿山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一函〔2006〕287号)的规定,与煤共(伴)生的矿山,若以煤炭为主采矿种,应当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申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再另行申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明确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的相关登记内容
煤矿企业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登记的主要负责人时,可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和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或聘书),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煤矿(井)企业性质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时,应持变更过登记内容的工商营业执照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严格矿井生产能力(规模)的认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其矿井生产能力(规模)应以省级及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定的生产能力(规模)为准。
(六)严格执行劳动定员标准
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的要求,将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延期的条件。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并严格落实劳动定员标准,健全完善有关劳动定员工作制度,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国有重点煤矿原则上每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不得超过100人,特殊情况确需增加采区作业人数的,煤矿企业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国有地方煤矿和乡镇煤矿应严格执行省(区、市)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劳动定员标准。
(七)新修订部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文书
在原9种颁证文书的基础上,新增加《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直接延期申请书》;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颁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书》3种文书进行了适当修改,增加了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详见附件1)。其余6种颁证文书仍继续使用。
三、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要求
(一)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统计报告制度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每年7月15日、1月15日将前半年、上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统计管理报表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内容包括:颁证情况;监管、监察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意见等。安全生产许可证统计管理报表包括: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情况汇总表和明细表。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统计管理报表采用电子文档上报(具体格式及说明见附件2)。
(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信息通报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建立定期通报、例会等制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或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部门规定或受到行政处罚,被吊销、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证照颁发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煤矿企业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