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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创建纤检与质监等单位的联动机制
棉花质量监管与行政执法工作本身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而新时期的棉花违法行为往往超越了单一执法部门的管辖区域,这就需要纤检机构和质监系统的其他单位协调合作,既发挥纤检机构的技术优势,又发挥整个质监系统的人员和区域优势,齐抓共管,为棉花质量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棉花执法过程中,哈密地区纤维检验所积极加强与质监系统各职能部门的沟通与联动,使工作始终在哈密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自治区纤维检验局的指导和支持下有序地开展。在棉花收购前期,哈密地区纤维检验所先对辖区内的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创建企业基本档案和数据库,并结合调查、摸底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针对怎么样充实发挥质监系统整体资源优势进行了透彻思考和调研,哈密地区纤维检验所邀请哈密地区局、自治区纤检局、巴里坤县局和稽查队分管行政执法工作的负责同志参加座谈,广泛征求联动工作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各级领导汇报,创建起系统内棉花行政执法工作的系统内联动机制。在棉花执法工作伊始就积极寻求哈密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自治区纤维检验局的支持,获得了政策、信息、人力和物力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使得棉花执法工作得以有序地进行。对辖区20家新体制、4家老体制企业和20个收购站开展拉网式检查,覆盖率达到100%。累计出动160人次,检查60站次,检查籽棉大垛58垛,棉农交售小样190个,皮棉监督检验3500余吨,查处案件16起。
二、创建纤检与发改、工商、消防等部门的联动机制
现阶段的棉花违法行为具有复杂性,往往伴随着触犯工商、消防等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无证收购、加工,超范围经营,消防设施不达标等情况,严重危害了棉花资源和棉花市场的正常秩序,单靠纤检机构已经不能彻底制止其违法行为,这就需要纤检机构与发改、工商、消防等部门联合执法,共同打击违法行为。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暴力抗法的情况,影响执法人员正常执法,履行职责,甚至人身安全都受到严重的威胁,这就需要公安部门出动,配合纤检执法,使执法最终能落到实处,而不流于形式。
哈密地区纤维检验所主动与各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促使行署领导亲自落实整治措施,安排发改、质监、工商、消防等部门,对收购加工环节进行严格监督检查,齐抓共管,共同打击违法行为,确保检查效果。
三、创建纤检与企业的联动机制
棉花质量归根结底还是产品质量,棉花经营企业的自律意识和严把质量安全关的本领至关重要,关口前移不但能给纤检机构质量监管工作节约较多时间,更是提升棉花产品质量的可行方法。在棉花执法过程中,涉及到最多的也是棉花经营企业,注重与企业的交流和沟通对于棉花执法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哈密地区纤维检验所在棉花收购前期就与各有资质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取得联系,邀请各企业负责人召开座谈会,建立与企业的联动机制。一方面积极开展了企业走访活动,采取质量巡查和访谈相结合的方式,详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质量情形,帮助企业创建质保体系以规范经营。另一方面帮助企业校验仪器设备,培训专业人员,宣贯法律法规。在与企业的联动中,不但督促各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操作,还利用各有资质企业人员分布广、信息及时全面的特点,找出棉花非法经营企业的违法窝点,使棉花执法工作更全面、更彻底。
四、创建纤检与社会的联动机制
哈密地区纤维检验所十分重视社会舆论导向和社会各界关注度的培植,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实现了与社会各界的良性互动,为棉花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哈密地区纤维检验所注重加大社会宣传力度,逐步创建起社会对棉花行政执法工作的感性认知,多渠道地宣传棉花质量监督的目的和意义。向各棉花经营者宣传同行业中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如企业可以公布与异性纤维挂钩的收购价格,优质优价,引导棉农及企业自觉防止和排除异性纤维,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异性纤维这个突出问题。针对棉花质量好、挑拣异性纤维好的企业,树立样板企业,召开现场会,引导棉花企业走规范发展道路。还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和网络平台等主流媒体为宣传主阵地,选定具有鲜明特点的纤检工作信息及时向社会,全年共相关信息69条,增强了社会对纤检工作的认识和了解。
五、完善自身监督检查机制
从1991年南阳市开展气象科技服务工作以来,在南阳市党委政府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南阳市气象局成立了法规科,组建了执法队伍,依法推进气象行政执法工作。在落实气象科学防灾减灾技术措施,及保护气象探测环境方面做出了显著成效。南阳气象局每年定期抽调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厂矿、通讯、房地产开发公司等重点行业和单位进行执法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对于未按时进行安全检测的单位,执法人员耐心地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指导。对破坏探测环境的单位和承建公司进行探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进一步强调探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相关单位的防雷安全和保护探测环境的意识,促进了市县防雷减灾和保护探测环境工作的有序开展。
2.存在的问题
2.1防雷安全意识不够
现在人们对防雷安全意识普遍提高,但个别单位和个人只注重经济效益,防雷安全意识薄弱,缺乏警惕性,对防雷工作敷衍搪塞,致使行政执法在客观上开展比较困难。易燃易爆场所是执法的重点,有的单位贴法规、立制度做的很好,口头上承若的也很好,但没有认真执行防雷防静电安全应急预案。有的个人误认为安装了避雷设施就可以避免雷击事故的发生,认为检测没有必要,对定期检查检测有抵触情绪。
2.2行政执法落实较难
有的房地产开发商认为气象局就是为了收钱,不能深刻认识到防雷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对防雷安全工作有一定的抵触情绪,不愿意配合防雷安全行政执法;有的房地产开发商靠后台的保护,拒绝进行防雷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对防雷执法也不屑一顾,建筑物的防雷设计和防雷设施未经过气象部门的审核和验收便投入使用,造成了防雷安全隐患,对行政执法也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有的地方政府只重视城市发展,忽视了探测环境的保护,致使行政执法难以落实。
2.3行政执法监管机制不健全
行政执法人员在某些执法过程中遇到一点困难就退缩,没能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较为随意,执法只是走了个过程,没有认真落实结果,对一些违法单位或个人不按照法律程序追究相关责任就不了了之,严重影响了防雷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力度。
2.4防雷行政执法缺乏政府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
气象部门执法的力量不足,手段又较为单一,无法对所有防雷违法行为进行整治,特别是一些抗法的不履行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还需要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防雷减灾不仅仅是气象部门的职责,也是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
3.解决办法
3.1加强宣传
目前社会上一部分人还喜欢把气象局称为气象站,认为气象局只是做天气预报,是个社会服务性部门,轻视气象部门的行政执法,对气象执法有种明显的抵触情绪。甚至有的公司和个人根本不知道气象部门有社会管理职能,对防雷减灾的认识也不到位,意识淡薄,对气象行政执法敷衍搪塞。所以必须加强宣传,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大宣传,通过一些反面教材,引起社会的共鸣,提高人们对防雷减灾和法律法规的重视。要对中小学生进行气象防灾减灾知识教育,加快防灾减灾知识的进一步普及,使人们从小就有气象防灾减灾的意识。
3.2完善地方法律法规
气象行政执法的最根本准绳就是法律法规,但在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有些条款界定模糊,过多的强调了违法处罚,没有落实具体的责任追究,因此气象行政执法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南阳市已出台了《南阳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南阳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加强南阳市探测环境保护规定》等地方性法规,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做了必要补充,但在法规的可操作性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应具体到气象行政执法的每个步骤如何操作,遇到阻碍时那些单位应积极出面协调解决。必须明确各级政府、安监、城建和法院等相关部门在气象行政执法中的职责,特别是对破坏探测环境的行为,政府和城建部门应有的责任。另外在法规中还要明确规定各单位的责任人,加强单位内部对气象防灾减灾安全的管理。
3.3完善监管机制
各相关单位要建全安全责任制度,建立雷击事故及破坏探测环境责任追究制度,依法维护防雷安全和保护探测环境。气象行政执法部门要强化政府职能意识,加强与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提高执法水平,加大责任追究,从多个环节加强监管,坚决制止违法行为。执法部门还需加强自身的监管,坚决杜绝违法不究、执法不力的情况发生。
3.4强化各职能部门间的联动机制
要做好与各相关职能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强化联动机制,理顺工作渠道,营造良好环境,实现气象行政执法工作的良性循环。气象行政执法部门要联合安监、消防、城建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定期对防雷安全进行执法检查,对违反防雷安全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对发生防雷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人依法追究,确保各项防雷安全制度得到切实落实。
3.5加强气象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目前气象行政执法队伍素质普遍不高,特别是县局气象行政执法有防雷服务人员兼任,执法水平和责任心不强,缺乏相关的操作和交流能力,执法程序不规范,给气象行政执法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要不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录用责任心强、懂法律、学法律的人员组建专门的执法队伍,定期培训,严格考核,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增强行政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4.结论
一、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制度建设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做好国务院、省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的对接工作,依托行权网公开全部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权力事项,完善审批程序,加强审批监管。
(二)完善政府决策的程序性规定。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研究决定的程序性规定。对于重大民生项目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某些事项,承办单位要组织听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并汇总相关材料形成决策依据。
(三)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对清名桥古运河景区管理处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并对《市清名桥古运河景区管理办法》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对《市清名桥古运河景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研,必要的情况下进行修改。严格控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一)强化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完善对街道和部门依法行政的考核,突出重点工作的导向性,对考核成绩进行公布,对于存在较多问题的部门责令改正。
(二)加强执法监督。于7月份和12月份组织2次行政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各部门依法行政人员配备和权力行使情况,增强执法力量和执法规范及责任落实。针对去年案卷评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做好指导和督改工作,进一步推进许可、处罚等案卷的规范化工作。认真做好规范执法示范点建设和规范执法能手的培养工作。
(三)规范重点执法行为。对于城市管理中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和指导,尤其对于区城管行政执法中的拆违问题,加大执法力度,保证执法规范。对房屋征收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协调相关部门妥善解决,推进全区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深化行政指导工作。对各行政部门行政指导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对行政指导中的经验教训进行汇总,整理提供相关文书、案例方面的指导,落实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效。
三、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一)抓好行政权力的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在去年行权工作取得优异成绩的基础上,将行权平台向街道、社区进行延伸。在做好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基础上,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
(二)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电子政务工作,做好政府网站的建设和完善工作。依托政府网站,各职能部门要主动公开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法制办要下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案件示范文本。各部门要认真办理申请信息公开案件,杜绝不作为现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案件,各职能部门和街道要主动联系申请人,对提供的信息尤其是事关征收、建设相关信息认真审核,避免出现乱作为现象。
四、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一)实行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各街道每年向区政府报告依法行政情况,区政府各部门每年向区政府和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区政府向区委、区人大和市法制办报告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二)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及人民群众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对于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
(三)完善执法责任制。加强政府层级监督,对执法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做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和备案监督工作,加大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纠错力度。坚持日常评议考核与执法部门内部考核相结合,通过外部评议、内部考核活动,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五、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一)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和协调,形成大调解的格局。尤其区大调解中心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实现有效互动,合理化解重大矛盾,形成高效的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深入推进行政调解,坚持从实际出发,处理行政纠纷的职能部门要完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流程和保障制度,提升行政调解规范化水平。
(二)切实抓好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加大案前和案中的和解调解力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职能。对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对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职能部门要主动对接,提交证据材料,组织应诉。区法制办要做好诉讼管理工作。
六、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法律学习和培训。全面落实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学法制度、非人大任命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组织好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学习和培训活动,提升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二)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保证政府和各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人员的数量,有计划地组织法制人员参加培训,提高法制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保证复议经费、人员、场所等保障措施符合规范化建设要求。政府财政预算切实保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经费。
(三)做好全区的执法证注册、申领以及变更工作,确保全区的执法人员持证执法。做好行政执法人员的年度培训工作。
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构筑适应现代化城市管理的新体制和运营模式,使城市管理的体制,机制逐步向科学、合理、合法、统一的方向发展。
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应解决处理好城市建设与管理的关系,做到城市建设与管理的协调发展。
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应解决执法体系不适应、不健全,执法保障缺位和不到位的问题,使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向正规化、法制化建设方向发展。
一、构筑“大城管”的管理机制
传统管理的模式是以行政机关为单一管理主体,从目前来看,它适应不了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显露不出城市管理工作的成效。因此,必须改善城市管理工作参与的主体结构,也就是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由政府的一个专门机构扩展到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行业组织以及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虽然他们不能履行行政执法的主要职能。但通过参与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治理和执法监督,将减少执法管理的阻力,营造较好的管理氛围和环境(即人文环境、舆论环境和法制环境),使城市管理在各部门及各项城市工作中有其应有的“位”作出其应有的“为”。
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各区可设立执法分局或辖区大队接受区政府的领导,推进城管执法进街道、进社区,建立起“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长效管理网络。
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扩展到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主要明确它们的管理区域、管理责任和管理内容,并利用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能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对行业组织以及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主要通过“门前三包”的形式界定他们的责任和管理区域,体现在自我约束和自我治理上。
构筑“大城管”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要借助于新闻各媒体、社会各阶层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宣传和舆论造势,使全体市民、社会各界能了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扶持正气、打击邪气,树立好的风气。
通过构筑“大城管”的管理机制,从而形成“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舆论监督、科学管理”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新格局。
二、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它是一个系统工程。因此通过管理信息的多向沟通,包括层面之间、系统之间的沟通联系,系统内部、层面内部的联接互补,不断调整完善管理方法和执法过程,形成一个纵横交错、和谐互补、动态合作、动力强劲的网状管理体系,实现城市管理执法的根本目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联动有几个层面:一是城管行政部门与一般公众非政府组织之间的联动;二是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对人的联动,三是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与其它相关部门的协作联动。
城管行政部门与一般非政府组织部门的联动,主要听取他们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建议与意见,指导他们如何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和鼓励他们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
城管行政部门与相对人的联动,主要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从而达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协助管理的目的。
城管行政部门与其它相关部门的协作联动,主要依靠各自的管理职能和手段来实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目的,近几年来我局通过与城建局、规划局、房产局、环保局的协作联动,城市违法建设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自2002年7月以来执法局共发现查处违法建设1980处,拆除违法建筑17万平方米。城市工地源头管理,道路泼洒、渣土乱排放问题实现了有序、规范管理。对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问题进行了专项治理。通过与公安交警的协作联动,车辆乱停乱放,实现了规范管理。联动工作的成效非常明显。
三、实行协助管理体系
一是聘请协管员,建立起城管执法志愿者队伍,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城区的扩展,单靠执法队员来管理一座城市、几百条路段是难以胜任的,就九江目前城区的范围来讲每个队员要承担起几条路段的管理,近一平方公里的管理范围,因此非常需要一批城市管理志愿者来参与协助城市管理工作。
二是监督管理,建立起多元监督评价体系。建立人大、政协、社会组织、市民代表共同参与城管执法绩效评价机制和监督体系,定期开展监督活动,这种监督应扩展到对城市功能、市民素质及市民文明程度、城市意识,共同管理参与意识和绩效的监督。通过监督来促进各部门、社会各阶层对城市管理的意识。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制定相关的行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营造一个公开、公平的竞争环境。把管理重心放在指导、监督、考评上,将考评结果定期发文公布,作为市级文明机关、文明单位的重要参数,以促进城市品位不断提升。
四、完善执法体系和保障体系
迄今为止,我国还没一部完善健全的城市管理法规,各地执法标准不统一、执法依据五花八门,不利于执法队伍的正规化、法制化建设,给少数违法者以可乘之机。因此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集中后,在一个法规多个部门执行的情况下,应用法律的严肃性确定各类主体参与地位,界定作用、职能和参与方式,同时逐步建立自治章程、行业规章等规则,以弥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不足。
(一)规范立法,为城市管理执法提供坚定的法律基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依据了多部法律法规,如《规划法》、《城市建设法》等等,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而言,其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还有待加强,特别是执法的程序方面,实际运用中存在矛盾性,造成执行难。因此,规范立法要做到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减少部门立法带来的法律利益化倾向及破坏法律统一性问题,要加快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工作,切实保障行政程序的合理性、统一性、可操作性,即要监督制约行政机关执法权力的运行,也要保障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的必要手段与措施,既要注重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注重行政效率的提高与执法效果的实现。
(二)明确综合执法发展方向,为行政执法提供有力的体制支撑:行政执法法制化,必然要寻求符合未来行政管理体制发展方向的执法体制,要理顺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机构必须依法设置,做到市、县、区机构的统一,避免政出多门、多头执法、交叉执法、执法扰民的问题,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执法主体应得到确立,同时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要得到确认。从法律、法规、规章的高度对综合执法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能权限实施要求等予以明确,切实解决执法效力不足的问题。
为提升城镇管理和服务水平,推进城镇化步伐,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整体联动、齐抓共管的城管执法新格局,营造追赶跨越、重振雄风的良好环境。根据《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延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顺应我市城镇化发展的新形势,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共创宜居兴业的人居环境,着力让人民群众满意,深入推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向镇乡延伸工作,让城乡居民充分享受城市管理的文明成果,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新跨越。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上下联动、重心下移、强化基础、全面覆盖”的思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延伸工作机制,加大行政执法保障力度,提高城乡统筹管理和服务效能,按照试点先行,逐步完善的原则,分步延伸到全市所有镇乡、街道。
三、工作重点
(一)健全机构设置。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派驻形式在镇乡、街道设置执法机构。2012年,拟先向游埠、诸葛、永昌、马涧、香溪、梅江等6个镇乡、街道派驻执法中队进行试点,在人员配备、办公场所设立、经费保障等到位的前提下,成熟一个,派驻一个,有序铺开。
(二)明确工作职责。驻镇乡、街道执法机构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规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由镇乡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城市绿化管理、市政公用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工商行政管理(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公安交通管理(侵占城市非机动车道路行为)等方面的执法职责;根据市委、市政府和所在镇乡、街道要求,参与文明创建、“两违”管控、重大执法协作任务等事项。
(三)加强人员配备。驻镇乡、街道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派出,具体分配人数根据所在镇乡、街道的区域范围、实有人口、执法任务等实际情况确定。为弥补行政执法人员的不足,由镇乡、街道落实专职协管员配备工作。镇乡、街道专职协管员人数,按照不少于下派执法人员人数2倍的标准配备。
(四)完善管理体制。镇乡、街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业务领导和人事统一调配,镇乡、街道负责日常工作安排和日常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依据。
(五)落实经费保障。执法中队办公场所、执法装备、车辆及日常的执法、办公经费由镇乡、街道负责解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派执法队员工资、福利按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列入部门预算,同时享受镇乡、街道其它条线部门下派工作人员的同等待遇;镇乡、街道聘用的专职协管员的工资福利、服装等费用由镇乡、街道负责。
四、工作要求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延伸工作是我市行政执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筹城乡行政执法功能布局的重要举措。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镇乡、街道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合力抓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延伸工作,着力推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城乡统筹发展。
(一)建立健全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的执法延伸工作责任制。镇乡、街道应把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依法编制村镇规划和市政公用事、市容环境卫生等建设、管理方面的专项计划,完善基础设施。要明确联系领导,健全制度规范,重视后勤保障,依法组织驻镇乡、街道执法机构开展各项执法活动。建立驻镇乡、街道执法机构后,镇乡、街道要加强对市容环境、“两违”行为的日常管理,防止以执法管理代替日常管理,做到执法管理和日常管理两者不偏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