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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销售药品监管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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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销售药品监管存在问题

网络销售药品监管存在问题范文第1篇

1.1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需要强有力的政府监督作为保障医药电子商务是以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以及保险公司为网络成员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从以上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中我们不难看出,医药电子商务包含了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消费者以及保险公司等多个相互联系的参与者。虽然,在互联网上进行医药电子商务所经历的实际交易过程十分快捷、方便,交易双方甚至只用动动鼠标就能完成大宗药品的交易,然而,由于其参与者较多,保障交易顺利实施的环节较多,而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潜藏着欺诈行为,各个参与者在交易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比如药品生产企业伙同信息服务商虚假药品广告,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医疗机构也普遍存在着拖欠药款问题,往往不能按时支付货款,从而严重影响生产企业的资金周转。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甚至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那么仅靠各参与者之间的合同约束来规范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显然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交易的各方都迫切需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监督管理来确保交易过程的安全与公正,为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顺利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外部保障。

1.2药品的特殊性要求政府必须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药品是特殊商品,其质量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因此,必须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来确保药品在互联网交易过程及其网下配送过程中的药品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因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实施政府监管责无旁贷。

我国医药市场体系尚不健全、不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强有力的监督,加之传统的购药方式在人们心中已经根深蒂固,人们大多还是宁愿多花些钱、费些事到实体药店去购买药品,也不愿意轻易尝试网络购药的方便与快捷。社会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淡漠,在客观上就造成了医药企业对政府(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较为缓慢。因此,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政府切实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以及宣传的力度,确保网上交易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使社会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较强的认同感,以便早日得到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可。

1.3政府应当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来杜绝网络犯罪行为虽然医药电子商务自身存在诸多优势,其快速发展确实有利于提高医药企业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有效的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互动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医药商业贿赂及其他不良销售行为。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的有效监管来规范其发展。否则,这种新兴的商务形式也会给社会各方面乃至于公共安全带来巨大危害,成为网络犯罪的新渠道[1]。

据报道,澳大利亚不少吸毒和贩毒者在互联网上匿名交换信息,并进行交易。警方苦于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束手无策。澳大利亚警方发言人称,网络是警方很难触及和管制的领域,警方虽然可以针对具体的信息采取行动,但如果经互联网来自海外,澳大利亚司法部门对此没有任何制裁权。在悉尼,一些年轻人经常利用互联网来购买。悉尼的一些大麻种植者也常在互联网上定购大麻种子。这种通过网上交易滥用药品的情况在欧美国家也普遍存在,令各国政府都为此十分头疼。可见医药电子商务是潘多拉魔盒也是一把双刃剑,我们既要看到医药电子商务自身的诸多优势,同时也要加强监督管理才能保障其能够顺利、健康、快速的发展。因此,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是十分应该和必要的。

2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现状

医药行业是我国四大重点技术创新产业之一,也是世界公认的最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行业之一。为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在政策层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将发展医药电子商务确定为“十五”期间医药行业信息化建设的任务之一。早在2000年,国家经贸委在全国医药工作会议中就指出将医药电子商务试点作为我国医药流通领域体制改革的重点。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在药品的购销活动中,积极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技术,提高效率,降低药品的流通费用”。近年来,SFDA考虑时机成熟,废止了2001年颁布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中限制电子商务发展的部分条款,积极推动并鼓励Bto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国家在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以规避医药电子商务推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2]。

20000626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选定了广东省、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等若干省、市作为试点单位,对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开展初期的快速发展起到了较为理想的作用。

20010201,开始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首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它的颁布实施为后续的相关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调[3]。

20040708,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签发了第9号局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表明了药品信息服务在互联网的松动,突显政府鼓励开展医药电子商务的信心和决心,并与后继的有关法规一同初步构成了目前关于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的法规框架。并在此之后,逐步放开了对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的种种限制,转而鼓励其快速发展。

20050930,由SFDA以局令形式颁布实施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该《规定》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是现行的一部针对医药电子商务制定的较为系统和完整的法律规范。该《规定》出台不久,SFDA便审批通过了我国第一家独立的第3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即海虹医药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法规的出台对规范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出现仅有短短的10年时间,其自身发展并不成熟,至今尚未形成自身的行业管理规范。加之其模式的多种多样,使我国的医药流通领域出现了多种购销模式并存的复杂现象。就目前我国政府对其监管现状而言,也确实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3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3.1监管主体网络化、信息化建设滞后医药电子商务是当代信息社会网络技术、电子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在医药流通领域中的综合应用。因此,在客观上,就要求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监管主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自身的网络化、信息化建设上能够与时俱进、加大投入,以适应当今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SFDA应当有能力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面地、实时地监管,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安全、有序,切实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然而,目前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缓慢,电子政务系统仍未得到广泛应用,医药企业对政府(BtoG)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尚未出现,势必影响监管主体的监管效果。因此,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的滞后以及相关硬件设备设施的缺乏,已经成为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首要难题[4]。

因此,建议SFDA应加大对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投入力度,加快建设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电子政务系统。该系统应满足SFDA对国内目前所有应用医药电子商务的医药企业日常监管的需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能够通过该系统直接进入任一医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程实时监控,形成有效的网络预警机制,一旦发现药品交易过程中存在问题,能够通过该系统及时、快速地警告交易各方,并中断交易进行,进行相关证据的提取,为日后处理提供依据。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该系统应采取有效手段切实保证监管过程中系统的安全性,以免泄露有关交易双方的商业机密。此外,该系统还应具备受理医药企业有关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各种相关申请的功能。

SFDA应尽快创建以宣传和监督医药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政府网站。利用网络媒体快捷、覆盖面广等优势,向公众介绍并宣传医药电子商务的诸多优势,使公众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同感,从而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SFDA应在该网站设置专栏,定期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有违法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为的企业进行曝光。该网站还应具备对有关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相关投诉的受理和及时回复功能,以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2监管系统内部人员培训机制存在问题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是新时期我国药品流通监管工作中遇到的一项新工作、新任务,也是对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新的挑战。药品监管人员只有坚持不断地加强对这一新鲜事物认识、学习,才能够出色地完成对其的监督管理工作。然而,目前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内部人员培训方面问题严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建立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内部人员培训机制的重视程度严重不足,尚未建立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目前,由于缺乏必要的宣传人员培训,全系统特别是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大药监工作者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程度令人堪忧。大多数人员甚至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和运营模式都不大了解,往往将医药电子商务片面地理解为医药企业利用自身网站进行药品交易的销售行为,或局限地将医药电子商务理解为现行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因此,对医药电子商务片面的理解和认识必然严重制约监管人员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有效、合理监管。

建议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首先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和学习,尽快在系统内部建立起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定期组织培训班,聘请国内医药电子商务方面的有关专家学者对负责医药电子商务监管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为保证学习质量应将考核成绩作为公务员年终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3.3《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存在漏洞,亟待补充和修订《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然而,就其内容而言在交易规则制定、交易活动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争端解决和监督机制方面尚存在一定的欠缺,亟待完善。

《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不得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但该规定中并没有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如何界定做出明确规定,对实际操作和监督管理带来了困难。众所周知,医药电子商务平台就是通过提取交易服务费盈利的。因此,其与交易的双方必然发生经济利益关系,而这种经济利益显然是合法的。

因此,建议SFDA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应明确界定。笔者认为,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规避与交易的双方有直接的或者间接的除交易服务所得之外的财务和债务关系。《暂行规定》中对此种情况应明令禁止,以免不公正交易的发生,也为政府监管带来便利。

关于信息保密方面。《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验收标准》中明确指出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监管子系统,以保证政府主管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交易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目录等相关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并依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在系统中发生的交易行为进行数据查询、汇总。因此,在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的监管过程中势必涉及到大量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管理技术与设施。一旦政府监管人员擅自将这些重要的商业信息透漏出去,势必对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而《暂行规定》中在监管过程中有关信息保密方面未做明确规定[5]。

笔者认为,应建议SFDA在《暂行规定》中明确政府在对互联网交易服务商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有义务对有关交易各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管理技术与设施,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对监管人员擅自透漏交易各方重要商业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严惩,切实保障监管过程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5]。

网络销售药品监管存在问题范文第2篇

一、存在的问题

1、处方审核员不在职在岗问题普遍,在对药品零售企业抽查中发现,有40%的处方审核员不能坚持在岗,20%的处方审核员只是挂名,处方审核员工作形同虚设,更谈不上有效开展患者合理用药咨询。

2、药品养护行为不符合要求。一些药品经营企业在对库存药品的管理中,未记录药品养护的内容和过程,药品养护情况无法追踪查询:通过gsp认证时库房设置的空调、除湿、冷库或冷藏箱等温度调节设备不能坚持正常使用,温湿度记录不真实。

3、药品拆零销售不规范,80%的药品零售企业拆零销售行为不规范,缺少拆零设备,未建立拆零记录。

4、药品分类管理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处方药不凭处方销售或暗中销售问题突出,个别药店采取不按规定对购进的处方药进行记录,暗中销售或私造虚假处方,规避检查。二是一些药店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未按规定陈列、摆放、标示不醒目。三是对处方的审核不严格,流于形式,特别是经营中药饮片的处方,不对调剂饮片进行审验,只是在处方上签字,就向患者发药。

5、药品库房形成虚设,部分药店认证后,药品库房另作他用,存在的库房也没有按gsp要求进行管理,gsp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没有严格的执行或执行无记录记载。

二、原因分析

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其原因大致有四个方面,一是由于我市地理位置偏远,经济不发达,生活水平不高,多数零售药店规模较小,经济效益不好,致使一些药店认证通过后,辞退了驻店药师,形成有名无实的情况,不能做到在职在岗。二是由于经营规模小,品种单一,药品供货方便,多数药店的库房基本空闲,基本是零库存,gsp要求得有关库房的管理制度基本不能执行。三是由于处方无来源,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受到制约,影响经济效益,一些药店采取了进货不做购进记录,不凭处方暗中销售的情况。四是经营中药饮片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缺乏对饮片真伪的鉴别能力,不能胜任饮片处方审核工作,处方审核流于形式。

三、监管对策

1、强化宣传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重点抓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普及和对药品经营企业从事这类管理、验收、养护、保管、销售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知法、懂法、守法能力,增强质量观念和诚信自律意识。

2、以gsp为契机,规范药品经营企业行为,加大对企业实施gsp的监管力度,督促其不断改造硬件设施,完善软件管理,加大gsp跟踪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通过认证企业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及购、销存等环节的规范程度,对存在问题较多的企业,采取限期整改和不予通过跟踪检查方式,强化其规范管理。

网络销售药品监管存在问题范文第3篇

[关键词]医药流通企业 财务管理新医改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医药流通行业也迅猛发展,并带来了企业规模、盈利模式、资本运营等方面的变革,医药流通企业正朝规模化、规范化、资本的多元化、集约化方面发展,行业集中度不断提高。

一、医药流通企业的财务特点及存在问题

1.医药流通企业主营收入一般可分三大类:第一类是医疗卫生药品销售(统称纯销或是批发),约占总收入55%,该部份主要是按各地卫生系统招投标进行配送;第二类是医药商业企业间相互调拨、分销(统称调拨或是分销),约占总收入35%,该部份主要是企业作为厂家区域总、总经理,向分销商调拨药品;第三类是终端零售(统称零售或是终端),约占收入10%,该部份销售主要是面向终端连锁药店、工矿企业的药品销售。

2.行业销售毛率低,平均综合毛利率6%-7%,按类分析,纯销或是批发类毛利率约6%-7%,依据《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资质认定及管理办法》规定,医药流通企业收取的配送费用为中标价的5%-8%,包含在药品的中标价格之内,由中标的生产企业支付,接受中标生产企业委托配送的经营企业,除按规定收取配送费用外,不得收取配送费用规定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该项规定已限定了医药流通企业纯销或是批发的毛利率;调拨或是分销毛利率仅为1%-3%,该部份只能充实企业的网络渠道和营业规模,而对利润贡献度不高;零售或是终端毛利率一般在5%-15%,但该部份市场份额有限,且连锁门店已进入“见缝插针”年代,竞争白热化。

3.医药流通行业处在“夹缝”中生存,上、下游企业都处于“强势”地位,如上游企业的国内外知名医药制造商,下游单位中的医疗单位,医药流通企业运营显得举步为艰。

4.三项费用高,行业平均值约6.5%,主要成本是物流配送、仓储、人工、资金占用及医药业行业严格监管。

5.资金占用大,主要资金占用在应收账款和库存商品上。平均应收账款回款期在3个月以上,虽然政府招标文件要求医疗卫生系统采购回款为2个月,但大部份医疗单位因药品验收流程、财务结算流程不同,而拖延付款时间,有的医疗单位实际回款期高达半年以上。库存药品资金占用大,平均库存在1.5-2个月。上述资金占用,对于毛率极低的医药流通企业来说,巨大的财务负担无疑让企业雪上加霜。

6.库存管理成本高,药品库存管理要根据GSP规范进行管理,并结合药品特点进行诸如通风、常湿、冷藏、冷冻等方面的仓储、养护、管理。需要冷藏的药品,在配送时还需特别的冷链装备车进行配送。

7.行业监管力度大。随着国内不断出现药品质量事故,以及国家对医疗卫生行业及药品生气、流通业的重视,行业监管越来越强,企业需要付出大额成本来遵循行业的监管。

8.财务费用高。医药流通企业普通存在资本结构不合理,企业资产负债高,融资能力差,财务负担重,财务风险高的特点。

9.医药流通行业,面临行业定位上的尴尬。随着各地区新医改政策及药品招投标办法出台,医药流通行业正向“医药物流配送”转变,如根据《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生产企业投标资质认定及管理办法》规定,参加药品投标的主体为取得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直接参加投标,不得委托其它单位或个人投标。该规定已使药品流通行业变成要实际承担药品采购付款和销售收款的药品物流配送行业,即类似物流企业,但又必须进行药品货款支付和销售回款,且须具备药品流通资质(GSP资质)。

二、医药流通企业财务管理对策

1.医药流通行业要往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方面发展,不断完善销售网络,提高销售规模,建立企业品牌。

据统计资料显示,2008年度中国排名前三的医药商业企业销售额943.75亿元,占同期医药商业市场销售总额的20.09%,该比率虽逐年搞高,但相比美国前三家医药流通企业占据95%以上市场份额相比,行业集中度还有很大提升的空间。另外,国内医药流通企业普通只重视区域内销售(受行业规范管理的限制的影响),不重视全国网络的布局和品牌建设,现国内市场布局比较全面和品牌美誉度较好的医药商业主要有:国药集团、上海医股、湖北九州通。近年,随着行业宏观政策引导,医药流通行业面临新一轮大整合、大洗牌,向着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方向发展。

2.针对不同销售模块,采用不同管理策略。

在纯销或是批发模块,主要是做好药品配送招标工作,做好中标厂家药品的配送服务,争取医疗单位采购订单。该销售模块应采用低成本规模战略,并做好厂家付款的及时性和相关的配套财务管理;在调拨或是分销模块,主要是争取市场容量大的品种区域总经销、总权,扩大规模,抢占市场。该部份配套的财务管理方式主要是充分利用银行金融工具,提高资金的周转速度;在零售或是终端销售模块,主是做好新药、特药及市场销售毛利率高的品种,做好与连锁药店、工矿企业的沟通与服务,做好货款的回收,尽可能降低应收款产生坏账的可能。

3.完善市场网络建设,提升配送服务质量。

要争取与上游企业(制药厂家)的谈判话语权,如采购价格的降低、付款方式与信用期优化、过期药品处理方式等。同时,做好与下游单位(如医疗单位、下游商业单位、终端客户)的服务,争取更快的回款时间及提高销售量等。

4.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资金管理是医药流通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医药流通企业是靠资金快速周转取胜的行业。要做好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重点是做好销售回款计划、采购付款计划等财务资金预算与规划,用活资金,使资金发挥最高的效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充分发挥银行各项金融品种,如银行低息融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应收账款保理等。

5.加强应收款管理。

应收账款管理是医药流通企业财务管理的重点,做好应收账款管理,关系到降低企业财务成本、降低企业坏帐生产的可能,同时也是优化财务结构的有效手段。医药流通企业应根据不同客户类型,制订不同的应收账款核对、催讨、考核管理。对医疗单位的客户,特点是应收帐款金额大,产生坏账可能性小,其财务管理重点是争取回款时间,加强企业资金周转;零售终端客户,其特点是销售不稳定,销售金额不大,产生坏帐可能性高,其财务管理重点是做好核对、跟踪和催讨工作,客户一旦出现变化要及时停止供货;医药商业客户,其特点是销售额大,受行业整合影响大,在行业整合中,随时有被淘汰出局可能,其财务管理的重点是做好客户资信调查、客户运营跟踪,按销售合同及时催讨货款。另外,企业应将应收账款管理纳入企业绩效考核,加强应收账款管理意识。

6.加快库存周转速度。

加快库存周转速度最好的财务管理方式就是利用ERP系统,根据不同药品特点拟制库存上、下限额,制订合理的采购批量,建立与厂家畅通的沟通平台,加速补货速度。

7.充分利用厂家销售政策。

药品生产企业一般会依据客户类型,结合年度采购量、回款方式、回款时间的不同,给予相应采购政策,如采购量的返利政策、现金折扣、回款时间激励、阶段性促销政策等,企业要结合自身销售量、资金安排、资金机会成本等因素充分利用厂家各项有利政策,提高企业盈利能力。

8.理顺流程,管控成本费用。

医药流通企业在毛利率低且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只有不断练好内功,控制各项成本费用,才能求得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要控制好成本费用,企业首先要理顺各项流程,减少环节,加快企业运营效率,如进行流程再造、引入适合医药流通行业成熟的ERP系统;其次是企业要做好各项成本费用的预算,真正落实预算管理的功能,做好预算的事中控制、事后分析;第三是做好费用管理控制,结合GSP管理的规范,防止各类财务损失,如药品过期、变质、短少损失,坏账产生等;第四做好物流配送费用的管控,物流配送费用占医药流通企业成本比率较高,要减少该部份费用首先是要理顺物流配送流程,其次是考虑采取第三方物流外包的方式。

9.优化财务结构,降低企业财务风险。

针对医药流通企业存在资本结构不合理,资产负债率高,融资能力弱的特点,企业应进一步优化财务结构,降低企业财务负担和财务风险。优化财务结构,降低企业风险的主要财务管理方式有:(1)增加企业投入资金,如引入资本合作者。(2)企业合并,扩大企业规模,增加企业实力。(3)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解决企业资金压力,增加企业实力,建立企业品牌。

网络销售药品监管存在问题范文第4篇

[关键词]药品价格;制药企业;医药流通;政府

[中图分类号]R96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1959(2009)12-0266-02

目前药品价格问题已严重抑制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出现了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也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利益,它阻碍和干扰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更是当前社会的焦点。

1 我国药品价格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药品价格高于其生产成本:在我国目前的药品流通体制下,药品的生产成本只占最终药价的30%~40%左右,其余为医院、零售商的利润和流通中产生的成本,药品的购销过程中普遍存在着折扣的现象[1]。

1.2 政府最高限价高于药品中标价格:政府最高限价高于药品中标价格,留下了较大的价格空间,使政府定价在一定程度上得不到良好的执行。

1.3 政府最高限价高于平价药店销售价格:政府的最高限价高于一些平价零售店的药品销售价格,各地新出现的平价药店里的某些药品即使大幅度降价,仍有很大的利润空间。

2 药品价格问题的原因分析

2.1 从制药企业角度分析

2.1.1 企业数量多,竞争激烈:在我国,部分企业追求经济利益的需求,谋求短期效益,忽视了高风险、高投入。目前,我国共有药品生产企业6000多家,医药批发企业16000多家,具有数量众多、分布面广的特点。由于我国医药企业多,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很多产品供大于求,为恶性竞争埋下了伏笔。

2.1.2 产品科技含量低,重复仿制严重:我国的制药行业中,一些大企业虽然有自己的研发机构,但因其投入有限,不能研发出新药品,往往只是改变原产品的剂型和包装。而国外研发的新药享有专利保护,可以以高价格销售获取利润,从而弥补先前的投入。我国企业只能靠压缩成本获得利润,从而进一步把质量安全推上岸尖。

2.1.3 少数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国家为了控制药品价格,先后20次对药品进行降价。部分企业因GMP改造、生产成本增加、降价压力过大使其无利可得,陷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

2.2 从医院角度分析:医院缺乏合理的运营机制:我国的医院中非营利性的医院占据了大多数。在医药不分家的情况下,医院的相当一部分收入来自药品销售。据统计,有的一级医院药品收入约占总收入的50%~60%、二级医院约占40%~50%、三级医院约占20%~30%。

2.3 从医药流通角度分析:在非处方药的销售过程中,控制了市场销售渠道的大中型医药公司,也利用自己的渠道权力优势,向制药企业抬高门槛,也把药品价格抬高了一个层次。

2.4 从政府角度分析:药品定价机制的进一步完善:现行药品定价依据是社会平均成本。社会平均成本难以计算,药品定价缺乏科学依据,使得国家和不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有所差异。

3 完善我国药品价格体系的几点建议

3.1 提高药品市场集中度,促进医药产业良性发展:培育制药企业的创新能力,提高药品市场的集中度、透明度和现代化程度,降低监管成本;构建药品现代物流体系,降低药品经销费用率;建立高效的药品市场监管体制和行业协会组织。

3.2 完善新药审批机制:建立行政审批与技术审评相互制约的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者的自由裁量权,强化药品行政审批责任,完善违法药品行政审批责任的监督追究机制。

3.3 加快药品流通体制改革

3.3.1 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构建符合药品特点的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现代化的药品现代物流体系或平台,形成安全高效的药品物流配送网络,达到流通环节最少化和流通费用最低化。通过制订统一的评价标准和科学的监督管理制度使招标程序更加规范,使各环节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让人民群众获得更多的健康利益[8]。

网络销售药品监管存在问题范文第5篇

关键词:流通领域 食品安全 治理对策

食品安全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事关千家万户,直接关系到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问题最为关注、反映强烈。流通领域作为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辽宁省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现状不容乐观,因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治理,关乎2020年辽宁省食品安全放心省的建成。

为加强我省流通领域食品治理,笔者认为对策如下:

(一)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当前,我省食品监督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制度体系建设相对滞后。

食品安全监管首先需要监管部门加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制定、完善监管制度,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其次需要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工作合作,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等诸多部门,部门执法时更要加强协作。工商、质监、食药监等部门,对全省食品生产销售和市场流通领域进行梳理摸排,对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或关停取缔;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打击食品犯罪时也需要加强不同警种之间的合作,如我辽宁省食品、药品的源头在城乡结合部,公安机关应该将警力分配进行统筹整合,派出所以社区为单位挤压、清查、打击黑窝点、加工厂、小作坊,交警在堵截,巡警打击现行,食药侦办大案。

(二)建立食品安全档案

建立食品生产、流通等环节经营者、销售者的信息档案,对生产者、销售者实行信用等级分类,对于生产、销售有问题食品的企业或者个人,视情节轻重降低信用等级,直至取消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资格。

建立食品信息档案,食品从生产到流通不但要经过诸多质量检测,还要对食品原材料产地、加工、流通环节相关信息实行登记,一旦出现问题食品,马上可以溯源。既有利于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更有利于食品安全事故的防控。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是一种加强食品安全信息传递,控制食源性疾病危害,保障消费者利益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系统。以产品历史信息的记录为基础而建立的可追溯体系,能高效管理食品供应链,实现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原因可核实、责任可追究"的全程化监管,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在流通环节中大中型超市和区域性食品市场是重点,是各个分销点的源头,是流通环节链条的顶端,也是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此外,还要加强对流动经营者的监管,我省约有小作坊2万个,由于加工场所简陋、清洗消毒设施缺乏、原材料采购渠道混乱、食品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食品安全意识低等问题,是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问题高发环节和监管的难点、重点领域。

(三)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我省食品安全标准技术含量低,缺少科学依据,缺少监测网络与实验室分析手段,可操作性不强,标准体系结构设计不够合理,各个标准之间不协调。一些标准与国际标准差距较大,技术指标落后。某些重要食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远远低于国际标准或者国内先进标准的水平。部分标准的实施较差,甚至强制性标准也未得到很好的实施。由于中小型食品企业在我省食品行业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人员素质低、食品安全控制技术水平落后、设备设施老化等问题,导致这些企业无法真正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食品的生产或流通。

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基础。我省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逐步制定颁布了许多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保证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目前,这些法律法规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还存在空缺、重复、冲突、操作性差等不少问题。只有构建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四)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化

做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离不开先进技术和设备的支撑,首先要加大对检测设备的投入,特别是这些技术设备要向基层予以倾斜;其次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高效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市场信息采集、处理、分析、指挥、反馈、调整系统,及时判断市场内食品安全状况;再次,注重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相关软件的开发,实现受理、审核、核准、发放的电子流程,做到公开透明许可。

(五)健全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召回是发现食品质量存在问题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是防止问题食品流向餐桌的最后一道屏障。我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都规定了不安全食品实行召回制度。 但在执行中存在很多问题,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必须做好相关的制度配套: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当问题食品出现时能有明确的对应标准。建立食品安全预警快速反应机制,没有快速的反应机制,食品召回制度形同虚设,根本无法发挥作用,当问题食品出现后,及时召回信息并采取切实措施,防止问题食品流向餐桌。

(六)建立食品风险评估体系

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为基础,以全省食品风险评估委员会、相关技术监督部门、高校、科研机构为依托,建立专家评估制度,对食品药品敏感性问题、行业性问题、区域性问题及时进行分类评估,逐步形成长效机制。探索研究食品药品风险预警信息采集、分析、研判、、处置工作程序。协调建立与农业、卫生、质检、检验检疫等部门有关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和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衔接机制。探索研究监测数据风险预警模式,广泛收集、科学分析风险信息、逐步建立面向行业、部门、区域、公众等不同层次的预警方式。进一步丰富风险交流形式。依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性抽验以及收集的各类数据信息,开展定期食品安全形势分析,逐步形成常态化机制,适时季节性、节日性、时令性风险预警。

食品安全既关系到国际民生、社会稳定,又关系到全面小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我们要坚决贯彻、执行的指示,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把好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