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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认识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过程中,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针对合同改革发展形势,做出开展合同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重要决策,这既是深化合同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体制的客观需要,又是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建立长效机制的有力措施。
《合同法》实施五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区合同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合同制度体系初步形成,合同工作体系基本健全,合同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合同管理与操作日趋规范,依法采购、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合同功能和作用得到明显发挥,在促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推行合同制度改革的时间还比较短,不少方面还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合同活动中仍然存在一些与制度和程序规定不相符合的薄弱环节和问题,主要表现在:执行合同政策存在偏差,有的政策和规定还没有得到落实;应当实行合同的项目,没有完全纳入采购监管程序,存在脱离甚至规避监管的现象;合同中的违规操作、随意操作问题时有发生。特别是有的违规性的故意行为,背后还可能隐藏着不正当交易。这些现象和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合同活动的公正性,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损害了合同的声誉。总体上看,无论是合同规模还是合同行为,都必须着手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明确指出,要站在完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高度,进一步推动合同制度改革。因此,在当前形势下,开展合同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专项检查的任务和目的
此次专项检查的任务和目的是:在广泛开展对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机构合同执行情况检查的基础上,摸清和掌握合同领域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查找法律制度、管理体制、监督机制、操作执行等方面存在的缺失和薄弱环节;通过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使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机构受到深刻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自觉增强依法行政、依法采购的意识;针对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一方面严肃查处和纠正不规范行为,另一方面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建立健全科学的合同管理体制奠定基础。
通过检查,促进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机构进一步掌握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提高依法采购的意识和能力,纠正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堵塞管理与操作执行的漏洞,促进廉政建设,确保各项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得以正确贯彻执行。
三、专项检查的范围
此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全区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获得合同资格的社会机构和合同执行情况。
四、专项检查的组织与实施
按照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的统一部署,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联合成立区合同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局长孙爱忠担任,副组长由区监察局局长张毓、区审计局局长赵立群担任,成员由区监察局副局长马文刚、区审计局副局长田欣华、区财政局副局长张寅生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合同办公室,主任由区财政局副局长张寅生担任,副主任由区财政局合同办公室主任周永勃担任。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导工作,并负责区直部门和单位以及区直的集中采购机构、社会机构专项检查工作。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汇总全区专项检查情况和工作总结报告,报市合同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五、专项检查工作安排
专项检查工作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从5月开始,到9月结束,具体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整改提高和验收总结四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自纠。5月19日至31日为自查自纠阶段。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合同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增强开展自查自纠的主动性。各单位和采购机构开展和合同执行情况自查自纠的内容包括:
1、纳入合同范围的项目依法实施采购的情况,是否存在规避合同的行为;
2、合同预算、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是否存在不编、漏编现象;
3、合同方式选择和执行情况,有无违规行为;
4、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执 合同检查方案第2页
行情况,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都执行了集中采购;
5、采购组织程序、信息、专家抽取等环节执行情况,是否执行了制度规定,有无违规行为;
6、工程实施合同情况,有无规避招标等违规行为;
7、上级专项资金实施合同情况,是否都执行了制度规定;
8、合同政策功能落实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了制度规定;
9、受理质疑案件的答复处理情况;
10、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机构财务开支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现象;
11、其他有关情况。
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要对自查自纠情况归纳整理,查找问题根源,写出自查自纠报告,并填写电子版自查自纠有关表格,报区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采购人填写表格1、表格2和表格7;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填写表格3、表格4和表格7;社会机构填写表格5、表格6和表格7)。
区财政局负责对自查自纠表格电子版软件的下载安装提供支持。自查自纠表格软件可以直接从中国合同网下载安装,也可以到区财政局合同办公室拷贝后安装,对于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单位和下载安装过程中有困难的单位,请及时与区财政局合同办公室联系。自查报告和自查自纠表格电子版必须在5月30日前报区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重点检查。6月1日—7月31日为重点检查阶段。重点对采购规模较大、采购项目较多的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部分社会机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认真进行自查自纠,不按时填报自查自纠报表的单位同时列入重点检查范围,采购人的重点检查覆盖面要达到本地所有采购人的20%以上。重点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小组或检查工作承担机构要根据重点检查情况写出检查意见和处理建议,及时上报区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三)整改提高。8月1日—31日为整改提高阶段。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社会机构要结合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重点检查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情况要以书面形式提交区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对整改措施不力、整改效果不好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督促其重新进行整改。
(四)验收总结。9月1日—30日为验收总结阶段。整改提高工作完成后,各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组织好本地专项检查的验收工作,总结分析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原因,形成分析报告。
各单位要确保专项检查不走过场,将整改措施落到实处。检查期间,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组织督导组深入区、县和市直被检查单位进行督导。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组织督导组深入县区和市直被检查单位进行督导。
六、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区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根据上级通知要求,制定符合本区实际的相关配套文件和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要求和方法步骤,安排负责重点检查的工作人员,切实做好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要有向关领导和上级部门汇报,及时加以解决。
(二)要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合同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要通力合作,从经费和工作人员上给予必要的保障,精心组织和安排各个阶段的工作,做到任务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经费落实,确保一级抓一级,层层抓好落实。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机构要安排专门人员认真细致地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配合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做好重点检查工作。
(三)要依法行政,公正严格。在专项检查工作中,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做到依法检查,准确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履行查办程序,排除干扰,秉公办事,防止检查工作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严格。
2.强化培训管理,实现规范有序。加强资格性考试管理,进一步完善考培分开制度。专项治理教育培训乱收费,开展自查自纠,引导培训机构公平竞争。建立科学的培训诚信评价体系,推荐优质培训资源,努力满足广大建设从业人员接受优质教育的需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指导,严格培考制度,拓展服务功能,确保教育培训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3.组织专题培训,注重能力建设。按照中央和省住建厅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区县乡镇领导干部以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新型城镇化、生态文明等专题的培训,促进城乡建设科学发展。
4.抓好技能培训,加快人才培养。协调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建设系统相关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重点培育规范性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以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为载体,力争让10万农民工接受各种形式的培训和学习,其中参加技能培训人数超过2万人次。
5.创新方法举措,完成培考任务。积极参与省住建厅统一部署的“企业家素质提升计划”,分级分类、有针对性地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教育;按照省住建厅要求做好教育培训相关新老标准的衔接工作,努力推进全省考核评价工作在我市有序开展;加强信息化建设,探索现代化培训考试新模式。认真组织施工员、质检员、材料员等员培训考试工作,指导抓好三类人员、特殊工种等职业教育培训,高标准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积极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探索远程教育新模式,逐步实现全市网络培训和无纸化考核的目标。
6.组织技能竞赛,激励人才成才。配合工会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省住建厅组织好第二届全省技能状元大赛装饰镶贴工分赛决赛;开展全省职业学校技能大赛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多个工种的职业技能竞赛、岗位练兵活动;同时,努力自主组织多工种的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激励技能人才成长。
7.开发新培项目,拓展培考覆盖。积极协调相关处室等部门,加快开发新培项目,拓宽培训考试覆盖面,使教育培训工作不断向全系统拓展。协同房地产市场处,做好全省房地产经纪协理人考试的各项准备和实施工作。会同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有序规范的做好员等证书的变更和遗失补办工作。积极引导各级开展公益性培训,如乡镇建管所技术人员专业培训等。
主要任务:通过专项治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促进招投标工作健康发展,全面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进一步深化有关体制机制改革,建立规范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确保建设安全。
阶段目标: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活动依法透明运行,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建立健全,互联互通的诚信体系初步建立,法律法规制度比较完善,相关改革不断深化,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领导干部违法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行为受到严肃查处,腐败现象得到进一步遏制。
二、治理工作的原则
一是坚持突出重点,系统治理。以建设工程招投标和质量安全体系为重点,着力在解决监管和服务等突出问题上取得突破。二是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坚持一手抓惩治、一手抓预防。既要对已经暴露出来的腐败问题抓紧查处,坚决打击,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又要强化监督、深化改革、创新制度,加大从源头上防治力度,努力解决深层次问题。三是坚持集中治理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既要按照专项治理要求,集中力量,统一行动,着重解决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把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贯穿到业务工作之中,坚持边清理、边纠正、边规范,着力提高日常监管能力和水平,促进工程建设依法规范进行。四是坚持自查自纠与督促检查相结合。要严密组织清理排查,掌握实情,摸清底数,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制定措施予以整改;要加强监督和指导,推广经验、解决问题、督促落实,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三、治理工作的内容和主要措施
(一)规范执行项目法定建设程序。通过专项治理,着重解决未办理合法相关建设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以及大的工矿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未纳入政府监管的突出问题。
工作措施:
1、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认真落实施工许可证制度,凡不符合法定开工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开工;已完工程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对其新建工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2、加大建筑市场稽查力度,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而擅自施工的,严格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罚。
3、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各类主体的守法意识。
4、结合有关部门,将开滦、唐钢等工矿企业建设工程纳入全市建设市场监管范围,加大质量、安全监管力度。
责任部门:工程处、市场处、法规处、稽查办
(二)规范招投标活动。通过专项治理,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环节存在的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转包和违法分包以及低价竞标、恶性竞争等突出问题,建立统一规范的有形建设市场,促进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工作措施:
1、扩大进场交易范围。按照“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建设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其招标投标活动均应进入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分中心)进行,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全市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水利、交通、电力等专业工程项目的招标比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总包中的劳务分包和工程分包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各县(市)区内的国有单项投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或总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发包。
2、加快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充分发挥交易中心的平台作用。完善系统,用科技手段加大对招投标市场的监管。扩大远程评标范围,逐步开通遵化、迁安等县(市)区远程评标系统。研发交易管理系统,实现从招标项目进场登记开始,到最后出具交易服务见证卡,全程计算机管理和操作。加强*建设工程信息网建设,除了各种信息外,实现网上报名、网上视频、网上咨询和网上投诉,并建立企业和评标专家信用库。倡导优质服务,确保实现服务质量零缺陷,服务投诉零记录。加强分中心建设,积极推动丰润、丰南、迁西、乐亭等县区分中心建设。
3、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一是全面清理局系统内制定出台的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应废止的废止,需完善的进行完善;二是继续加强相关规章制度的建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实际,积极总结和探索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的办法,为统一制定出台《*市工程建设招投标办法》等一系列相关规定制度,提供符合我市实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参考资料。三是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标机构的管理,完善《*市工程建设招标机构及从业管人员管理办法》,对招标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实行扣分式量化管理;四是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完善《*市工程建设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实行动态管理,落实评级制度。
4、规范资格审查办法和评标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现行的我市工程建设招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进行修改并统一规范。在评标办法设定上,对实行综合评估法的招标项目,缩小技术标主观分值幅度,以限制个别评委不公正打分的行为,给投标人创造公平竞争的平台。通过进一步规范资格审查办法和评标办法,以及加强对投标人信用和业绩管理,切实堵塞漏洞,最大限度的减少人为因素,最大限度的解决围标、串标虚假招标问题。
5、严格合同签订和履约,坚持合理工期、合理标价、合理标段,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严肃查处签订阴阳合同、肢解工程、施工企业超越资质范围承揽施工任务和转包、非法分包、挂靠行为;严格合同备案管理,项目经理部备案登记管理、劳务分包备案登记管理和外埠施工企业进唐备案登记管理。
责任部门:市场处、招标办、造价站、交易中心、稽查办
(三)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通过专项治理,结合上级主管部门,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薄弱、不认真履行施工监理责任、建设质量低劣和安全责任不落实,行政监管部门执法不严等突出问题。
工作措施:
1、强化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建设单位违反法定建设程序,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现象。严肃查处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对重大质量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落实。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强化质量过程控制。全面提高监管措施,促进工程质量稳步提高。
2、整顿监理市场行为。重点查处超资质等级、超范围、转让监理业务及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总监超越资质等级超越规定工程个数担任项目总监及监理工程师超数量兼职等行为。考核监理工作质量,重点检查监理企业对《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的执行情况,严肃查处施工现场监理不到位等行为。
3、深入推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全面落实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并形成长效机制。在分户验收覆盖率达到100%的基础上,加强住宅工程的过程质量控制,逐步消除质量通病,确保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安全以及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修订和完善我市的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和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培育和引导企业创建精品工程,组织参观活动,相互学习,共同提高,实行样板引路,全员参与,全面提升我市工程质量水平。
4、创新观念,探索工程质量监管方式,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的过程监管。改变传统的监督模式,提高监管效能,一是强化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制度;二是加强对各方主体验收结果的抽查;三是探索监督、检测联动机制,实现监督管理、信息查询、数据统计的自动化。
5、完善安全管理法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的过程监管,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细化安全措施,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6、抓好“三个重点”,不断加强安全监督检查。一是抓重点企业。不但要抓事故频发、管理薄弱的施工企业,还要重点抓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督促其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安全责任,推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二是抓重点项目。要把大型公共建筑、成片开发的商品住宅小区以及采用高支模、深基坑、起重吊装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项目作为监控重点,加强监督检查。三是抓重点环节。近年来发生的建筑施工事故中,高处坠落、施工坍塌、起重机械事故的比例较大,因此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降低这三类事故的发生。
7、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一要建立安全监管人员考核上岗制度。严格把住监管人员入口关,加强安全法规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的法规和政策水平。二要转变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在监管思路上要由被动防范转变为事前预防,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在监管内容上要由具体的现场监督转变为完善制度设计,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在监管方法上要由注重工程实体检查转变为注重企业安全运行机制检查,督促企业建立自我完善的安全保证体系;在监管资源上要由平均分配转变为差别化管理,突出监控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强化对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控制。
责任部门:工程处、质监站、安监站、稽查办
(四)规范劳务分包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通过专项治理,着重解决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不规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突出问题。
工作措施:
1、强化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管理。加强对建筑工地劳务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劳务分包加强劳务队伍管理的通知》,完善劳务分包项目备案管理制度。
2、建立和完善防拖欠长效机制。加强建筑市场全过程防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各项措施的日常监管,将劳务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稽查范围,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网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探索推行《劳动计酬手册》制度,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实施重点监控。
3、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总包企业缴纳保证金的基础上,逐步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范围扩大到所有劳务分包企业。
责任部门:市场处、稽查办、招标办、交易中心
(五)推动我市建筑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信用缺失、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工作措施:
1、进一步完善*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各项功能,完成市县两级联网和信息共享,实现全市范围内监管信息全覆盖和对建筑市场的实时、联动、有效监管;并将相关信用信息逐步纳入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诚信系统。
2、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建立完善统一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息基础数据库。
3、建立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和守信激励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
责任部门:市场处、稽查办
(六)开展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综合执法检查。针对影响我市建筑市场发展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建筑市场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整顿。把市场经济规律和行风建设、转变政府职能结合起来,坚持全面推进、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重点治本的方针,坚持综合检查与专项整顿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加大对不履行建设程序、不执行强制性标准、不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纠正和严肃处理执法不到位、越权执法、干预执法等违法行为;将集中治理整顿逐步向改进和加强日常监管上转变,使全市建设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整顿和检点:
1、加大对招投标活动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查处招标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2、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以减少高处坠落、坍塌和中毒窒息、机械伤害事故为目标,加强对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施工现场的监管。
3、严肃查处不执行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等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加大对各方责任主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管力度。
4、严格落实已有关于清欠的法规和政策措施,强化对建设工程立项、开工、实施、竣工等重点环节的监管。
结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工作,对不达标的企业进行限期整改;组织开展进唐企业专项检查活动,严厉打击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
5、重点整顿房地产开发市场,查处不履行工程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
加强对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强化监理企业在施工安全方面的监理责任。
6、严肃查处勘察设计单位和图纸审查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7、重点检查造价咨询、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和市场行为。
8、围绕建筑节能达65%的标准目标,检查建筑节能备案、建筑节能稽查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情况。
责任部门:市场处、工程处、技术处、质监站、安监站、招标办、造价站、稽查办、三办
(七)查纠违规违法问题和案件。根据当前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局实际,重点围绕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查纠违规违法行为和案件:一是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二是一些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违法转包和分包;三是一些招标及中介机构违规操作,个别专家评标不公正;四是一些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违规问题
责任部门:纪委、监察室
四、治理工作的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专项治理工作从2009年8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共分五个阶段。
(一)部署动员阶段(2009年8月至9月)
1.成立组织。建设局成立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
2.动员部署。8月下旬,专门组织召开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顿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分工和责任,并进行广泛宣传动员。
3.建立民主监督和举报投诉制度。局领导小组在办公室设立专门举报投诉电话*,开辟网上举报投诉信箱*,通过建设局网站对外公布,并明确具体人员负责处理。随时对外公布专项治理的进展和成果,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监督,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二)全面排查阶段(2009年10月至2010年5月)
1、自查自纠(2009年10月至12月)。要认真查找本单位和个人存在的突出问题,从主观认识、法规制度、权力制约、行政监管、市场环境等方面深层次剖析原因,查找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制定改进的措施和办法,明确治理的目标和责任,及时整改。对地方和部门出台的不符合中央精神的文件一律进行清理和纠正。各单位自查自纠情况于2009年12月底前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2、互查互纠(2010年1月至2010年2月)。围绕上述突出问题,按照市领导小组统一要求,迎接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开展交叉式、背靠背的方法,对工程建设领域的问题进行检查。
3、开展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综合执法检查(2010年3月至5月)。局成立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综合执法检查领导小组(z组织机构及分工附后),对全市建设工程市场进行专项整顿检查和执法监察。
4、召开民主评议工作会议。在自查自纠期间,局领导小组结合行风评议等工作,重点以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职能部门行政权力的行使,以及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组织召开民主评议,倾听群众的呼声和民意。
5、督导检查。局领导小组对各单位、各处室自查自纠情况随时适时进行督导检查和重点抽查,及时指导工作。对不认真自查的单位加强督导,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告诫,限期整改。
(三)集中整改阶段(2010年6月至2010年12月)
全面排查问题的同时,把建章立制贯彻始终,在此基础上进行集中整改。健全制度。坚持边整边改,根据全面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健全工程建设领域急需的有关制度。加强市场建设,建立并规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场,突出体现科技手段反腐。建立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逐步形成全市、全国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完善工程建设领域法规制度,把专项治理中的有效措施和成功经验进行系统归纳和提升,使之形成制度。强化监督。突出监管重点,着重强化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着重强化工程质量的监管;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的管理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过程的监管,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履行监管职能,严格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创新监管方式,提升工程建设项目行政执法力度,探索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增强监管效果的有效途径。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1月至5月)
局领导小组组成验收小组,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验收,依据治理工作的内容和职责分工,就各单位开展自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监督、查纠违规违法行为和查办案件等情况逐一进行评判,对未达到治理效果或走过场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重新开展专项治理,限期整改。
(五)巩固总结阶段(2011年6月至12月)
各县(市)区和各职能部门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回头看”,已整改的问题是否彻底,是否建立起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是否强化了监督等,进行评估,并及时发现新问题解决新问题,进一步深化改革,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局领导小组组成专门检查组采取走访、暗访、座谈、民主评议等多种方式对各处室和各单位的行政执法情况、廉洁自律情况、职责履行和行风服务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严肃处理。
五、几点要求
(一)充分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设局系统作为这次专项治理的重要责任单位,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和省、市精神,勇于承担责任。为此,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精心组织实施;各单位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负责,班子成员全体参与,真正把工程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治理出成效。
(二)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安排好专项治理工作。这次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时间长,各单位要科学谋划,周密安排部署。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与落实惩防体系建设等各项任务有机结合起来,使之相互促进、相得益彰。要坚持统筹谋划,分类指导。对于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要集中精力,攻坚克难。要准确把握各个阶段的工作要求,搞好工作衔接,使治理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三)严肃自查纪律,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各单位要按照局领导小组统一部署,落实实施方案,狠抓工作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预定目标和效果。对组织领导不到位、方法措施不得力、治理工作迟缓、弄虚作假走过场和治理效果不明显、未通过验收的单位,一律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在自查中能主动认识并讲出自己问题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存在问题又拒不自查或企图掩盖事实的,一经发现从重处理。
(四)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坚决惩治腐败行为。要突出案件查办工作,对建设工程领域的腐败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坚决遏制建设工程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杜绝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查案不实以及跑风漏气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现重大典型案件要及时向局领导小组汇报。证据确凿、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关键词]国家治理;税收调控;增值税农产品抵扣
[DOI]10.13939/ki.zgsc.2016.03.096
1 引 言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国家及纳税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的行为准则,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有科学的治理机制,调控经济资源合理配置,信息作为市场资源配置的根本,要实现会计、税收、审计、统计的信息资源共享,只有建立一系列的信息保障机制,保障信息的真实完整,市场配置资源的核心作用才能成为现实,也是我国进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
1.1 事态历史沿革及进展
煤矿企业使用的农产品主要是坑木,是企业矿井安全支护的主要材料,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产品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的金额13%抵扣率计算抵扣的增值税。税务机关指导企业办理扣税时,对于收购农产品涉及林业产品的,要求企业提供:砍伐许可证;自然人身份证明;运输证;直至2012年才增加了林权证。纳税企业可以到税务机关购买收购发票,自行开票抵扣。2012年某区国税局单方面通知企业从2008年购买的坑木不再执行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的优惠政策,需要转出补交增值税并加收滞纳金,并且从2012年后煤矿企业购进的坑木,一律不再享有《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关于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的规定。截至2012年10月11日,71户纳税人补交增值税3036万元,税收滞纳金1656万元,税款已补缴入库。纳税企业对税务机关的征收和政策解读非常困惑,寻求有关部门的帮助,走上漫长的维权路。2012年11月向市人民政府书面反映,市政府责成某市国税局核实情况,税务机关将核实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反馈纳税人:
第一,这次活动是遵照国税发〔2012〕17号文件开展的2012年度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是辖区71户煤炭企业(辖区煤炭企业为82户)纳税人自查为主的税收专项评估工作。
第二,针对企业的自查自纠情况,某区国税局认为部分企业的涉税风险未得到有效化解,进行了两次排查涉税风险,两次自查合计补税3036万元,滞纳金1656万元,只有11户企业对涉税风险认识不足,未确认补税情况。
第三,某区国税局在此次专项税收评估工作中采取的是税收政策宣传、纳税人自查为主,税务机关辅导为辅的工作方式,没有采取税收稽查方式,因此不存在税收违规处罚。
纳税人对市国税局反馈的情况普遍认为不能理解,通过多种渠道反映情况,问题到2015年仍未得到解决,纳税企业联名寻求法律救助,某律师事务所发函税务机关,代表企业行使知情权,要求税务机关解释说明该案例的法律依据及适用性,最后对律师事务所回函如下:
第一,涉及企业数及补缴税额数的核实情况。某区国税局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涉及农产品(坑木)补税的共有41户纳税人,农产品(坑木)转出增值税金额19629295.70元,滞纳金839866.94元,合计20469162.64元。并非律师函中71户纳税人,4692万元坑木进项税额及滞纳金。
第二,关于加收滞纳金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第三,关于煤炭企业能不能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并申报抵扣农产品进项税的核实情况。根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五)》的通知》(云国税函〔2005〕731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向销售自产免税农产品的个人收购免税农业产品时才能开具收购凭证(“云南省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或“云南省烟叶收购发票”)。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单位购进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必须取得农业生产单位按规定开具的“云南省农产品销售专用发票”,方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云财税〔2012〕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其自产的农业初级产品,可以向对方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据以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四,关于检查年度的核实情况。根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云国税发〔2012〕50号)文件要求:接受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地方商业银行、地方股份制银行、重点税源企业的检查年度为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
第五,关于从2012年至今,某区国税局不再执行坑木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质疑的核实。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税〔2012〕99号)文件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其自产的农业初级产品,可以向对方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据以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2012年以后符合文件规定的,某区国税局严格按文件执行,给予抵扣。
第六,案例中农产品(坑木)增值税自查补税情况。一是向非农业生产者购进,补税1113979.45元;二是不符合抵扣规定补税16269049.80元;三是用于非应税项目2246176.46元。
第七,税务机关征税的法律法规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二是《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五)的通知》(云国税函〔2005〕731号)第三条;三是《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税〔2012〕99号);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五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六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发〔2012〕17号);七是《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税〔2012〕99号)。
1.2 纳税人的法律援助
作为纳税人的企业,存在税务纠纷或对税务机关征税有异议的,只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对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进行公告。纳税人享有知情权,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享有被告知与自身纳税义务有关信息的权利。
煤矿企业坑木抵扣增值税的税收纠纷,是税务机关强势征税行为,为完成税收计划指标确定的“重点税源”,所谓的自查行为,实质是要求企业从2008年坑木抵扣过的增值税,需要转出补缴增值税,还要征收税收滞纳金,自查行为不成立,税务机关有违背《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的事实。
第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第二,财税字〔1995〕52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的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林业产品是指乔木、灌木和竹类植物,以及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业产品征税范围中的原木,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者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煤矿企业坑木抵扣增值税进项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国税发〔2012〕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检查的时间为2010年和2011年,不追溯到2008年,某国税局征税过当。
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从事态延续性来看,从1994年以来纳税企业均是在税务机关指导下办理农产品增值税的抵扣和增值税的缴纳,纳税企业没有过错,属于税务机关的责任。
第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七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煤矿企业使用的农产品主要是坑木,属于矿井安全支护的主要材料,是企业主要的费用开支,不属于新建矿井使用,不构成固定资产。
第六,税务机关依据的《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五)的通知》(云国税函〔2005〕731号),按照《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云国税函〔2009〕415号),属全文失效或废除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七,截至2012年8月3日,71户纳税人补缴增值税3036万元,税收滞纳金1656万元,税款已补缴入库。该资料来源于某市国税局向市人民政府的报告:《关于某区煤矿企业坑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税务处理事项的核实情况报告》,为慎重起见,相关部门对涉税企业进行数据资料核实,不完全统计(只有35家企业)涉税和滞纳金就达3885万元。
1.3 案件的结尾
此次增值税农产品抵扣纠纷,税务机关以煤炭企业向非农业生产者购进自行开票抵扣和购入的农产品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矿井建设或修缮)为由,要求企业的自查并具有明确的指向,自查中必须明确列示:一是不符合抵扣条件的(向非农业生产者购入);二是增值税非应税项目(用于矿井建设、维修);三是没有具备四证的(砍伐许可证;自然人身份证明;运输证;林权证),税务机关根据自查报告的情形,认定税务机关在此案例中的征税行为合法。煤炭企业的办税人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大部分的企业负责人心存担忧、舍财免灾的思想。国家征税机关依法征税也要考虑行业的情况,煤炭企业购进的坑木或其他支护材料是企业经营中主要费用开支,如果这两项进项税额抵扣源减少,剩下的炸药、雷管又能抵扣多少?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5年前8个月,规模以上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利润总额同比下降46.1%。煤炭企业亏损面超过70%;有70%的煤炭企业减发工资,30%的煤炭企业出现欠发工资现象,20%的煤炭企业工资下降幅度超过10%,繁杂且沉重的税费和基金使企业已经难于承受。本文只提供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的纠纷以及相关法律适用效力,涉及国家治理的诸多问题无法作出深层次描述。
2 结 论
国家治理中税收调控,就是通过税收法律协调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从而实现国家税源控制,国家进行资源分配,发展经济同时也积累国家财政收入,抑制不公平竞争,同时减少对纳税企业及行业的伤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从而把财税体制改革的意义提高到国家治理的高度,让人感受到中央深化改革的决心和注重顶层设计、筹谋全局的大智慧。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Z].2001-04-28.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Z].2008-11-10.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Z].1995-06-15.
为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和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公平竞争、规范运作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科学和完善的建筑市场运行机制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依法强化建筑市场监管,加大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努力推进建筑市场秩序公平竞争、规范运作,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1、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律意识得到显著增强;违反法定建设程序不依法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不按批准的规划建设,不按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施工,不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不经竣工验收备案就交付使用等现象得到有效纠正。
2、通过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使场外交易等行为得到控制;使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规避招标、假招标擅自采取邀请招标、围标、串标现象以及招标机构虚假、串通招投标等违法现象得到纠正;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无资质施工等行为得到遏制;推行勘察、设计、监理的公开招标。
3、实行规划审批后监督制度和规划竣工验收制度。实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建设监理制度。落实施工图审查制度和施工图纸重大变更复审制度,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性。通过制定科学的工程履约担保制度,有效遏制工程款拖欠现象的发生。
4、通过进一步加强建设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使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依法受到查处,违法案件得到清查,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受到惩处。
三、整顿范围及规范标准
1、整顿范围
(1)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投资额在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含园林、垃圾处理等)项目。
(2)各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机构等市场主体的行为。
(3)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场监管中的行为。
2、规范标准
(1)建设(开发)规范标准。严格履行项目报建、用地许可、环评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施工图审查、公开招投标、合同备案、委托监理、质量安全报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工程技术档案移交的法定建设程序。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制度,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程,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证;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工程项目、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未依法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在取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放线开工,工程开工前要在现场进行规划公示,规划公示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经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未进行规划公示或公示内容与规划许可不符的,不予规划验线。定点放线后、地基验槽前和基础验收前,建设单位要分别向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复验。对于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予规划验线,不得开工建设。未经规划验线的,不得进行基础验收。在单栋建筑工程竣工之后或者一个开发小区(或其一个组团)的建设基本完成之后,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规划的建筑工程、配套设施、停车场、道路、绿化、交通出入口、围墙、小品等环境设施全部符合要求后,发给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按规定经规划、公安消防、气象、环保等部门验收合格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推行按照合同约定随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制度及招投标工作中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合理低价中标,查处建设工程发包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并集中解决规避招标、串通招标、陪标,特别是将工程肢解发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项目经理押证制度,防止重复投标、挂证投标等现象的发生,并将中标结果在网上公示。
(2)勘察设计规范标准。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接受无证单位挂靠或为无证单位和个人提供图签、图章和证书,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勘察设计程序,不得采用、推荐淘汰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设计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不得将自己的印章、证书转借或出售他人。凡有建设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对负有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及其它设计人员除依法处罚外,同时作为不良记录登记在册,对有不良记录者,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暂停或取消执业或从业资格。
(3)施工企业规范标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对擅自施工以及搞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同时,依法追究总包或被挂靠企业的责任并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查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批准的施工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施工,不得与建设(开发)单位串通擅自变更工程的平面位置、层数、层高、立面形式等规划内容和施工图纸内容。应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实行监理的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施工人员未按规定接受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不得擅自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机构,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严格执行《济南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的提取及使用管理规定》,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向总包单位拨付安全施工费,总包单位应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总、分包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设立安全施工费专项帐户,确保专款专用。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大对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工程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有关部门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出处罚。同时,严厉打击恶意拖欠、苛扣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凡因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民工工资的,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拖欠工程款全部偿清前,不得申请审批新的建设项目。由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拖欠民工工资的,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拖欠民工工资未偿清之前,不得参与新的工程投标。
(4)监理企业规范标准。监理单位应按经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对工程实施监理。认真落实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中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监理人员必须实行现场跟班监督,并做好旁站监理记录。监理企业不依法履行职责,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监理企业不履行职责,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建筑施工图纸擅自变更、质量安全存有隐患等问题,不及时发现、制止、并向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报告的,除按规定给予处罚外,视情节记入不良记录。
(5)有形建筑市场建设规范标准。在全县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法公开招标。其他依法应招标的和其他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采取何种方式交易,也必须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并办理相关手续。在全县行政区域内凡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必须进行招标。推行勘察、设计招标。进一步完善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秩序,逐步形成以有形市场为依托,为工程交易各方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以工程招投标、工程项目动态管理和资质、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计算机监管系统。
(6)建筑市场监管机构建设规范标准。建立和完善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促进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和执法水平,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使管理和服务更加规范、科学。进一步充实市场监管机构的力量,发挥纪检部门在监管中的作用。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严格执法程序,严肃执法纪律,对抗法或徇私枉法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确保市场监察工作实际到位。
四、具体措施
1、强化监督检查。坚持日常管理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督察工程项目与检查市场各方主体市场行为相结合;市场检查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检查相结合。各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单位要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加大执法力度。提倡“先服务,后执法”的工作原则,通过采取“提前介入”的措施,控制违法案件的发生。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追究和处罚。完善建设工程执法监察体系,使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3、严格执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和工程技术档案报送制度。对规避招标、假招标,应招标而不实行招标、应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施工图不报审或审查不合格,不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不委托监理,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不备案的工程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而擅自交付使用、竣工档案不按期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对不按规定支付安全施工费、建设资金到位低于规定限额的或已完工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或不准新开工程项目,特别是对陈欠工程款没有做出还款计划,不能保证三年还清的,各审批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4、大力开展对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专项整治。严厉查处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特别是对无资质进行主体和基础施工的行为,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单位发生无证、越级或者挂靠承接工程业务,有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出卖图章、图签的,除给予相应的处罚外,还要将其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予以登记,并做为资质年检和晋级的重要考核条件之一。同时将企业不良记录汇总,在新闻媒体曝光。
5、严厉打击压级压价行为。坚决禁止投标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投标人中标的行为,防止因片面追求低造价而导致工程质量降低和安全事故发生。对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低于国家规定最低取费标准投标的,一律作为废标处理;已经中标的,要责令重新招标;签订合同的,要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政策性审查,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同时,对不认真执行国家规定、把关不严的招标机构和监管机构,要依法作出资质、市场准入等方面的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逐步推动并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对存在违反合同约定、严重恶意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审批部门应共同限制其新开工程项目,直至取消开发资格,清出建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