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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车辆产品检测工作,保证检测工作质量,确保登录《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车辆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承担《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
第三条承担《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检测工作,行为规范,诚实信用;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检测机构承担的《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对检验报告的检查和抽查工作。
第二章检测资格及能力
第六条承担《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及具体承担的检测项目,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
第七条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并保持与指定车辆检测项目相适应的能力,并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
第八条当《公告》管理增加新的检测项目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后,检测机构方可承担该项目的检测工作。
第三章检测机构的职责
第九条检测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确保《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质量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车辆产品检验方案进行检测,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检测项目和检验次数。
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对企业送检的样品进行检测,如实记录检验结果,据实出具样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及格式应当符合《公告》管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应当对照《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认真核对实测项目中样品的状况,如实记录样品的配置和基本参数,并保存样品的有关照片。
检测机构在检测中发现样品与《备案表》不一致的,样品的科学性、合理性不能确定的,应当及时与样品送检企业沟通并中止检测工作,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四条检测过程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档。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应当按要求将检验报告传送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中介机构。当强制性检验项目由多个检测机构检测时,负责填写强制性检验汇总表的检测机构应当填报整车照片及注明样品存放地点。
第十六条检测机构在检测工作中,发现企业违反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车辆产品时,应当及时将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指定的中介机构。
第十七条检测机构对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检测机构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上年度承担《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的总结。
第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每年一次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进行核定。当国家更新或实施新标准时,应当对检测机构实施新标准的检测能力进行核定。
第二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检测机构承担《公告》管理的检测工作质量进行检查或抽查,检查工作也可与检测能力核定工作合并进行。检查时可采取向检测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看现场,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抽查有关检测原始记录等方式。
被检查的检测机构和相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实物和情况,不得拒绝或者隐匿情况。
第二十一条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出现重大问题或有重大举报事项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可随时组织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检测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采取对当期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全面核查、暂停或撤销承担《公告》产品检测资格的处罚:
(一)无样品或有样品未经检测,出具检验报告的;
(二)有样品且完成检测,但检验结果严重失实的;
(三)无检测原始记录或原始记录不真实的或有意隐匿情况的;
(四)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五)被有关部门中止检测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不予受理:
(一)检验报告三级审批不全或者无相应印章的;
(二)检验报告内容及格式不符合《公告》管理规定的,包括检验依据、检验内容、检验结论、检验场地和照片等;
(三)当检测机构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在接受核查期间内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以欺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车辆产品生产资格,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举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到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六条参加检测机构检测能力核定及对检测工作进行检查、抽查的有关人员,应当遵守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不得刁难检测机构,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五章附则
关键词:检验检测机构;质量控制;质量监督
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监督的定义是指为了确保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对检测活动的状态进行连续的监视和验证,并对记录进行分析。质量监督是反映和衡量检验检测机构体系要素是否完善、运行是否正常有效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实施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确保检测结果报告准确可靠,提升机构管理水平和客户满意度的重要举措[1],是对检验检测机构最直接的质控手段。
1质量监督的重要性
建立和运行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是检测检验机构实现良好质量管理的基础,而质量控制可以通过进行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控制程序来实现。内部质量控制有质量监督、内部审核、管理评审、数据分析、统计总结等;外部质量控制包括能力验证、检验检测机构间比对、测量审核等。这些都是保证检验检测机构持续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的关键。其中,质量监督是通过质量监督员对日常检测活动的现场、操作过程、操作人员进行监督,及时纠正或制止检测过程中发生的偏离,确保检测结果的最终准确性,是管理者对日常检测工作实施监管的一个重要渠道,能有效完善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第4.2.4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者应建立和保持相应程序,以确定其检验检测人员教育、培训和技能的目标,明确培训需求和实施人员培训。培训计划应与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适应,并评价这些培训活动的有效性。检验检测机构人员应拥有与其承担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经历,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要求工作。应由熟悉检验检测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包括在培员工进行监督”[2];第4.2.6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具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履行实施、保持、改进管理体系的职责。应规定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所有技术人员相关授权、能力、教育、资格、培训、技能、经验和监督的记录,并包含授权、能力确认的日期”。[2]虽然新版《评审准则》关于质量监督的要求不像旧版的描述详细,但随着资质认定评审制度的不断改革完善,对质量监督工作要求也应该是愈加严格、全面,质量监督在质量管理中的作用也将更为重要。
2质量监督员的设立
质量监督员是实施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由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任命。其业务素质水平直接决定了监督工作的成效,对专业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有双重要求,应由检测工作中专业技术水平高、业务精通、经验丰富并且具备一定管理水平的人员担任。一般情况下,监督员占检验检测机构检测人员数量的10%,左右为宜[3],也可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专业范围、检测项目以及检测人员数量灵活掌握。2.1质量监督员应具备的能力。监督员应该是本检测领域内相对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能够识别出其他检测人员检测工作不符合规范之处,具备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价的能力和水平。[4]除了技术上的要求以外,监督员还应熟悉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等,能够全面掌握全过程及各阶段的质量要求。2.2质量监督员的工作职责。负责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识别质量体系运行及检测工作中的不符合问题,并督促不符合项的整改、纠正和预防,做好相关的监督记录。①负责对检测技术标准的有效性、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进行监督检查;②具有制止违反操作规程,影响检测结果真实性、有效性、正确性的操作活动的职责。
3质量监督的实施
在质量监督工作的实施中应遵循“工作必须有程序,有程序必须执行,执行必须有记录”的体系运行要点。[5]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监督就是为了满足质量管理的要求,对机构的各种检测活动进行连续的监视和验证,并对记录进行分析。它的特点是形式多样、没有限定和固定时间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是随意的、没有计划性的。“连续的”即是指它是持续的并具有一定频次的。它需要有工作程序(程序文件)、监督计划、实施细则以及监督记录作为执行依据和指导。3.1质量监督工作的步骤。①工作程序。作为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质量监督应遵循质量控制程序,该程序应该收编在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②质量计划。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负责人制定年度质量计划并下达至质量监督员,确定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和监督要求等。此外,在做出年度计划的同时,还可根据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工作安排,针对某些具体的检测工作,下达专项质量监督要求。③质量监督员根据所监督的领域工作特点及重点、要点,将年度工作计划进行细化,确定重点监督内容,保障监督工作的可操作性。④在实施质量监督过程中,质量监督员应详实记录活动的内容,监督记录应该真实反映监督活动。对发现的不符合和潜在不符合项以及整改过程,按照程序文件要求,采取纠正措施后的验证评论都应做好详细记录,以统一规范的表格形式,记录备案。⑤质量监督员应对监督结果进行汇总、分析、总结、评价,并形成质量监督报告,作为相关文件输入到管理评审中。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有向最高管理者、质量负责人反馈的途径和由整改、纠正措施以及预防措施组成的完整措施体系,在管理评审质量监督汇报中应加以说明。3.2质量监督工作的环节。具体内容应围绕“人、机、料、法、环”等重要环节,如图1所示。3.2.1人——监督对象。主要是检验检测人员,重点监督新上岗人员、培训人员。监督他们是否具备相应资格,持证上岗;是否严格执行作业指导书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是否及时、准确、清晰、完整地填写实验记录。3.2.2机——仪器设备。监督检测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在有效检定、校准周期内,是否按规范如期保养以及是否进行期间核查,仪器的运行、维修、检定、期间核查、保养记录是否完整。3.2.3料——检测样品和实验所用材料包括标准物质、试剂和消耗性材料等。抽样、委托检验样品标识清晰,具有唯一可识别性。样品制备、样品流转是否符合质量体系要求,样品记录与管理是否规范,是否留有备样,备样封存是否符合要求。监督所使用的标准物质、试剂和消耗性材料是否符合实验要求,保管、领用、登记是否规范。3.2.4法——检测标准方法。监督检测标准方法是否适合样品检测要求,是否现行有效,是否进行受控管理。对于已经变更后的检测标准,是否进行标准变更申请,是否还具备检测能力、验证实验、作业指导书等。采用非标方法时,是否经客户同意,是否进行过技术判断及确认等。3.2.5环——检测环境。监督检测环境温湿度控制等条件是否符合试验要求,是否按规定进行环境监控记录。3.2.6其他环节。除上述检验检测现场操作监督以外,还有必要进行原始记录、数据处理及检测报告等资料信息方面的监督。原始记录书写格式是否统一,填写是否规范,数据处理是否准确,是否使用国际单位;检测报告的检验信息内容是否准确、用语是否规范、结论是否正确等。
4质量监督记录内容
检验检测机构应编制统一格式的质量监督记录。质量监督记录可分为质量监督记录、不符合项记录以及纠正措施实施及验证记录。以表格形式记录从质量监督实施至不符合项纠正实施及验证的全过程,内容真实。
4.1记录内容
质量监督记录应包含监督对象、地点、内容、方式,监督评价及处理意见。可对监督内容进行详细描述,正确予以评价。如未发现问题和异常,可以不做处理意见;如有问题,应填写不符合项登记整改记录和纠正措施实施及验证记录。
4.2不符情况的处理
不符合项登记整改记录内容应包括发生不符合项的时间、地点及监督对象,对于这个过程应详实记录,通过分析过程找出发生问题的原因及属性,结合实际情况给出纠正措施,并为杜绝此类问题重复发生制定预防措施。
4.3纠正措施
纠正措施实施及验证记录主要是分析不符合项存在的原因,结合做出的纠正措施及预防措施进行验证,通过实际验证结果给出验证结论,以确保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得以实施,并行之有效。
5结语
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监督的总目标是纠正和预防不符合工作。检测机构的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监督员应分解和细化目标、要求,形成阶段目标和要求(例如:季度目标和要求)。切实做好效果评价与改进,是实施质量监督的关键,它能够促进检验检测机构持续改进和自我完善,形成科学良好的质量管理体系。充分有效地实施质量监督,还可以确保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工作人员的能力满足要求并不断提高,提供的检测、检验结果准确、可靠。同时也将提高检测机构的工作效率,降低风险和运作成本。所以检验检测机构应重视质量监督,并督促质量监督员认真做好各项监督工作,提高机构整体的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
作者:周怡 杨威 刘翠微 单位:石油工业油井水泥及外加剂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参考文献
[1]周红,葛陈勇.浅谈如何有效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监督工作[J].中国纤检,2015,32(17):67.
[2]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M].北京:国家计量认证石油评审组,2015.
[3]李阳.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监督工作的实施[J].科技博览,2015(4):184.
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基础保障水平,保障国家计量单位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计量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质技监量〔2012〕8号)和《关于印发<市质监局开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普查及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质技监办〔2012〕15号)文件要求,我局于2012年月日至30日对全市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概况
此次检查的单位有市计量检定测试所、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科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市环境监测站、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市蓝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市粮油质量监测站、市合众气体检测站共10家检验检测单位。检查小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检验机构资质认证证书的有效性、检验人员是否具备检验资质、检测范围、检测能力和检测设备为重点检查内容,通过听取汇报,查看工作场所和仪器设备,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原始记录,与相关人员面谈询问,征求主管部门和检测服务对象意见等方式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大部分检验检测机构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实验室和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主要体现在:一是检验检测机构法律地位明确,质量管理体系基本能够有效运行。二是检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的质量有所提高。三是大部分检验检测机构的仪器设备能够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四是检验检测人员业务技术能力有所提高。从检查的情况看,比较好的单位有市计量检定测试所、市科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环境监测站等4家单位。
二、存在问题
本次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有:
(一)资质超期。本次检查中发现:有3家单位目前不能提供有效资质证书,其中一家于年月13日到期后就未申请换证;一家已申报换证并通过评审,但尚未取得资质证书;另一家由于未提前申报,导致资质证书过期了还未通过评审,资质问题严重影响了这些单位正常的检测工作。
(二)日常管理不到位。一是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到位。多数单位的内部审核、管理评审、期间核查、实验室比对都未落实到位。有的单位负责人变更后,《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质量体系文件未及时修订。二是部分人员技术和设备档案管理不规范,缺少必要的相关信息资料。三是样品流转程序不规范,有的单位样品进出登记不详,有的单位样品未统一编号,样品标明的是单位或个人,这样可能会影响到检验检测结果的公正性。
(三)法制意识不强。少数单位计量器具、仪器设备存在超周期使用现象,但仍在开展检测工作,甚至还将检测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更有个别单位还在违法出具检测报告。
(四)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规范。部分单位原始记录存在信息不全、涂改不规范现象。有的单位信息记录不充分,只有检验员签字,无审核员签字;有的原始记录修改不规范,记录修改后但未在修改处签名。
三、处理意见
(一)严格落实整改。各检验检测机构要针对检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拟定整改措施迅速整改,特别是计量器具、仪器设备超周期使用现象应立即整改,各单位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情况于2012年月30日前上报检查组。
实现信息化,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所在。但是由于信息化建设是一个概念性的东西,如何能够在检测机构做好并且取得实效呢?通过对几家检测机构信息化运作的实践,我们觉得检测机构信息化建设应该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软硬件配套建设检测机构应该在其内部建立计算机联网,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合适的软件平台,全面管理日常生产活动,使人员从传统的手工工作中解脱出来,确保人力资源的充分利用。首先,对于检测机构最基本的工作流程就是委托业务、样品接收和流转、试验检验、报告发放、样品处置等。软件平台应该与此相对应,使每一项工作程序除了符合质量体系文件的要求外,对于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机构,还应满足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各项要求。然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的使用数据自动采集、传递的功能。目前各项建筑材料检测设备都有相关接口,通过软件接口设置就可以进行数据自动采集。另外,建立检测数据自动处理系统,提高检测报告质量。对于检测机构来说,这个专业性比较强,可以和专业软件公司合作完成。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数据处理系统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验证。比如说在完成某项试验后,系统自动计算出了结果,这时,试验人员应该根据手工方法重新演算后,与其相比较,查看数据传递、数据修约、数据计算、结果判定方面是否存在漏洞和差错,通过验证合格后,该项检测方可投入使用。值得注意的是这种验证必须每隔一段时间就要进行一次,否则一旦系统不稳定出现问题,会导致大量数据错误,而且不能及时发现,会给检测机构带来质量风险。
2.做好系统安全防护工作检测系统内部的各项数据库对于检测机构来说是很重要的,遗失或损坏都会带来很大损失,同时也要防止无关人员恶意删改数据,因此构建安全体系尤为重要。这个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虑。首先应尽可能地使用内部局域网络。内部局域网一般不易被外部网络病毒攻击,同时也便于内部计算机管理。有些机构为了方便员工,采用内外网兼容的办法,即主机采用双网址,内部局域网用于平时的日常检测工作,需要数据上传时,再使用互联网,这样做的好处是安全性有保障,但是需要专门配置一名网管负责日常网络维护。另外就是要把人员权限明确界定。每个人根据其工作性质和承担的工作内容来划分其工作权限,确保检测机构外的无关人员不能进入系统。再就是定期进行数据备份,避免因为系统数据库损坏导致数据丢失。最后应该建立完善试验室计算机网络管理制度,建立系统防火墙和杀毒系统,避免由于U盘等电子设备将病毒带入系统。
3.建立质量监控和预警系统由于采用了自动采集和处理系统,一般情况下,出现了数据质量问题,很难在第一时间发现,也得不到及时处理。针对这种情况,可以考虑在系统里面增加一些预警功能,可以弥补质量监督人员的不足。数据修改预警。原始数据是检验过程中最重要的数据,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修改的,但在工作过程中有需要修改的情况,比如说设备故障需要修改、记录失误需要修改、采集失误需要修改、计算偏差需要修改等等,每个检测机构对于记录的修改都有严格的规定,但实施信息化后,这些规定就变得不易实施了。为了能够对数据进行严格管理和监控,一方面可以在权限分配方面对于有修改权的人员进行适当的限制,同时针对修改后的数据设置自动警示标识,确保管理人员第一时间能够掌握修改情况,在确认数据是按规定修改,并非恶意修改后予以放行。数据波动预警,这个实施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但如果真的能够利用起来,对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会有很大帮助的。以水泥强度指标为例,可以根据水泥生产厂家的富余系数和历年来其水泥质量的保证率系数确定一个合理的波动区间,当强度波动值超出范围后,系统自动提出预警信号,这时候技术人员就可以就可以及时发现质量动态,寻找波动原因,查明究竟是由于厂家在生产过程中的不稳定造成的,还是由于检测人员、检测方法、检测环境、检测设备、检测材料出现了问题形成了波动,如果原因在于后者,那么机构的技术人员就可以及时分析原因,制定纠正措施加以整改。
4.确保信息共享,建立和完善统计、查询功能实施信息化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能够保证信息共享,这不仅能够提高工作效率,还开创了远程办公的可能性。检测机构作为一个社会服务性质的单位,其主要产品就是检验报告,而每一份检验报告要经过检验校核、校对、审核、批准后才能够提供给客户。因此一份报告的流转消耗了很多时间,实施信息共享,各相关人员就可以在第一时间掌握检验报告的过程动态,减少了繁琐的流转手续。完善的统计查询功能可以使机构管理者实时掌握生产动态,改变以往那种手工汇总统计的局面,从工作效率和准确性上来说都是一大进步。从质量监督的角度来说,质监部门也能够在第一时间查询到试验结果,从而及时为质监工作提供了第一手资料,保障了质监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结语
【关键词】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存在问题;加强管理
近年来,在我国发生食品中毒的现象不断见诸报端,引发了群众对于当前食品检验检的广泛关注。而作为食品质量检验的权威性机构,国家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所建立的检验体系以及其检验水平是确保市场上流通的食品质量的关键,这也是直接关系到消费者身体健康以及生命安全的。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国务院分别下达了多个文件,来规范食品市场,督促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加快建设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以确保食品的健康与安全。本文中,笔者结合自身工作体会,就目前我国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现状进行探讨,指出了完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的重要性。
1.我国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的现状和问题
通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现已建立了以质检、农业、卫生、商务、粮食、科技、轻工、商业、进出口等行业主管部门为主体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具有以国有资产为主、投资主体多元化、成分复杂的特点。然而尽管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已经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与进步,但由于当前化学工业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也层出不穷,现有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远远不能满足食品检验需求。现有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大概有以下几点:
1.1食品检验检测体系不完善
在当前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中,对食品所采取的检测方法方法不科学合理是所有问题中最严重的。按照正规的检验体系工作流程,食品应当从农田生产到加工再到销售食用,都必须要全程监管。但实际上,由于食品安全监测的力量有限,体系制度的不健全,使得食品检验检测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做到系统化,使得一些有害食品仍然流入销售市场。除此之外,食品生产企业的自我检测不到位也是一个重要问题,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质量的把关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但很多食品企业并没有成立相应的检验体系,食品出厂质量很难得到控制。
1.2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尚未建立
影响我国食品检验检水平提升的另一关键因素是没有建立健全的监测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有些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并不具备检验资质,或者食品检验检测实验室的制度建立与管理存在不公平,都会对食品检验所得结果的权威性造成很大影响。而相关部门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建立没有严格的审查程序,使得机构进入市场的门槛较低,造成了食品检验机构竞争之间的不公平。
2.完善我国食品检验检测体系
2.1形成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网络
2.1.1我国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重点是推进行政执法检验检测机构的改革。各级行政执法检验检测体系要以保障食品安全为核心,与本部门监管职责相结合,满足食品从生产到销售全过程监管和行政执法需要,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技术保障。检验检测机构按依法授权的职能对食品进行检验检测,每个环节只能由一个部门负责,减少重复检验检测,保证检验检测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
2.1.2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要在健全检验检测网络,加强制度建设,提升检验检测能力等方面狠下工夫,建成布局合理、职能明确、专业齐全、运行高效、面向社会、资源共享的、覆盖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监控、市场准入三大环节,执法监督检验、社会中介检验检测机构、生产经销企业连结紧密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通过严格资质审核,建立和完善食品检验检测市场的进入和退出制度,推动检测机构诚信机制建设,形成开放、竞争有序的检验市场。加快食品检验检测标准体系建设步伐,加大重点检测项目的攻关力度,不断提高我国检验检测能力。
2.1.3建立健全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各省(市、区) 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充分履行职责,组织协调各监管执法部门切实将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的建设作为加强食品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2.1.4培育开放的食品检验检测市场。要根据”政府引导、多方兴办、市场运作、鼓励竞争、推进联合”的原则,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食品检验检测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逐步引进外资建设食品检验检测中介服务机构,完善制度建设,推动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形成。除法律明文规定隶属政府部门的检验检测机构外,政府各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性检验检测机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都应当向中介组织方向发展,为社会提供公正检验检测服务。鼓励中介检验检测机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取得相应资质,承担政府行政部门委托的执法性检验检测工作。
2.2形成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行为监管机制
2.2.1统一资质评价制度。严格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审核,统一全国的食品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人员上岗资格注册条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资质认定,明确准入条件、法则等,除法律明文规定外,不再将检验检测机构的资产性质、部门隶属关系等作为检验检测市场准入的前提条件。
2.2.2各级政府切实负起督导责任。各省人民政府应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责成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资质和行为进行监管。
2.3实现检测资源和检测信息的共享,避免不必要重复检测
2.3.1进一步落实“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 的精神,按照各有关部门的职能分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减少各部门间及部门内部的不必要的重复检测。
2.3.2在全国食品检验检测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资质再确认,建立资源和信息共享平台,并以一定方式公布各类检测机构的基本信息和检测能力,供各部门和社会选择和利用。
2.3.3国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定期更新国家食品检验检测资源数据库,确保其时效性。对于经查证有行为不公正、出具虚假报告以及不再具备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及时清理并向社会公布。
2.3.4建立监督计划和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避免不必要重复检测。应在国家各有关部门内和部门之间通报信息,必要时协调行动。各部门(行业) 监督检查的结果应相互通报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