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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竣工资料国外核电项目资料管理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1. C3C4项目工程竣工资料的特殊性
1.1 国外与国内的不同
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巴基斯坦C3C4核电项目是国外核电项目工程,因其所在国、地理位置、安全局势等方面的因素,土建工程竣工资料的特殊性与国内核电工程有很大的区别,要求比国内更高,子项划分更细、工程覆盖面更广,给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上带来很大的局限性。
1.2 核电与民用的不同
核电工程和民用工程相比,施工周期长,一般一个核岛的建设周期在5-7年之间,施工工程中投入的材料成本大、种类多,施工的工序复杂,特殊工艺和民用工程有所不同,施工质量要求高等特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资料复杂、繁琐。
为了更好地对资料进行分类、分项、分系统管理,采取了一系列资料管理的收集、审核、分类、整理等措施,并制定了一系列的程序制度规范资料的编制、取号、提交、批准、归档,从而保证了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和追溯性。
2. C3C4项目工程竣工资料的重要性
竣工资料也称完工资料,是核电工程施工质量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它能反映核电建设工程的内在施工质量,是核电工程安全可靠性和竣工验收的凭证,也是追究工程质量事故和有关责任人的依据,同时也为其它核电提供参考依据。
工程质量不仅通过已竣工的工程实体进行直观效果评判,还要对施工过程、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的优劣程度进行审查,这些决定工程质量的即时行为通过图纸、文字与数据等形成了竣工资料,它全面真实地记录施工活动,反映了施工各个环节是否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图纸和工程合同的要求,因此,清晰、完整、准确、真实、规范的工程竣工资料不仅是工程质量的最终体现,也是施工单位管理水平和质量保证体系运作成效的体现,对企业发展起很大的作用。
3. 竣工资料的划分
3.1 施工技术管理资料
施工技术管理资料包含施工许可证、开竣工报告、测量报告、变更、NCR/NCN、工艺评定报告、砼施工记录、移交证书、回填卡、混凝土浇筑记录等。
3.2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包含土建施工、水电施工、钢结构施工、预应力施工等过程施工中按照检查和试验计划所包含的质量评定验收资料。
3.3 安全和功能检测资料
安全和功能检测资料包含水泥、砂石、钢筋/钢材、砼/砂浆试块、防水材料、钢绞线、门窗三性、防雷接地、回填、照明系统、给排水系统等所做的检测资料。
3.4 工程材料/构配件质量记录
工程材料/构配件质量包含记录工程使用的所有材料合格证和相关质量证明资料。
4. 工程前期管理
4.1 了解合同和程序对竣工资料的要求
在C3C4工程合同中对竣工资料有明确的要求,规定了工作范围,并对单位工程进行划分,共分38个独立子项工程,237个分部工程,每个子项规定要移交的竣工资料,要仔细核对合同对资料是否有特殊的要求,在C3C4合同中,第12条语言条款中规定:要求移交的竣工文件和图纸,必须是英文或中英文对照;第A5.1.3条中对测量的要求,第B38条中对竣工图的要求,第B52条中对资料的移交要求,C3、4、5对竣工证书和库房的要求等都是必须执行的规定。
4.2 编制相关程序,规范施工部门职责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查与验收规范(GB50300-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50328-2001)、业主程序和合同中对竣工资料要求,在C3C4工程前期准备阶段及时编制相关程序,其中《竣工资料的汇编与移交》、《文件资料编码系统》、《检查和试验计划(ITP)》、《土建施工质量保证分级》等相关程序,明确规定各施工部门的职责,使资料产生过程能够得到有效保证和控制,避免出现无人管理、重复工作或资料损坏、丢失等现象的发生,保证了竣工资料有序进行。
4.3 其他特殊要求
在C3C4工程中,技术条件、ASME、IAEA50-C/SG-Q等,都对资料上有一定的要求,在相关的材料采购计划中进行注明,保证材料进场满足质量和资料上的要求,在施工中按其要求进行竣工资料的填写。
4.4 质量控制资料模板的确认
国外项目施工所需资料需要英文翻译,由于施工工期长,人员更替频繁,要求资料模板不定时进行校验、翻译、审核确认,资料模板上传公共资料网络平台,不得任意改变模板的页面设置、装订要求、格式大小等,使资料页面规范、标准、通用。
5. 施工过程中管理
5.1 收集整理
C3C4工程有800多个检查和试验计划(ITP),随着工程的进展不断增加,相对应的各种检查质量记录、各种证明文件也大量产生,同时各子项中工序的完成,要对完成的计划内容进行及时关闭,关闭后的检查和试验计划系列资料、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资料移交主控部门审查,发现问题及时退还给责任人,进行修改合适后,向资料主管部门进行移交,由资料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扫描、上传服务器、分类并妥善保管,确保资料的准确、完整、安全。
5.2 跟踪检查
主控部门要根据ITP清单和现场施工进展情况,了解资料与工程进展对应情况,坚持资料和工程进度同步的原则,对竣工资料收集不及时和不移交的部门要进行主动联系、敦促,跟踪资料的最新状态,定期ITP关闭状态表。
5.3 加强培训
C3C4核电建造过程中,需要大量的工程技术人员,主要由国内项目抽调人员和新分配大学生组成,且施工服务期限为二年,人员交替频繁,抽调人员习惯按照国内核电的资料管理要求操作,而新分配大学生对核电工程了解程度不够,资料管理方面不够重视,导致大量已形成的正式文件资料不符合竣工资料要求,为了统一项目部竣工资料填写要求和对竣工资料的理解,C3C4项目部不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竣工资料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有关人员的思想认识,制定完善的相关制度和奖惩办法,让相关人员掌握应该怎样做好资料,如何正确填写资料,如何及时关闭已完成的资料,通过何种途径移交等,另外加强宣传竣工资料的重要性,定期对所做资料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资料及时整改,确保工程竣工资料完善程度和工程实体进展速度相一致。
6. 资料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及措施
6.1 编码、模板混乱
C3C4项目有6个施工队、5个相关部门与竣工资料都有直接的关联,在工程初期要按程序统一编制ITP的编码,避免重号、空号、乱编号等现象的发生,文件模板经业主审批后,并集中管理共享使用,发现编码有误,模板私自修改的,及时要求责任人对资料重新编制。
6.2 翻译混乱
由于国外项目竣工资料最终需要移交到巴基斯坦核管委员会,要求所有竣工资料的页面上必须是中英文或英文,但在对过程控制资料检查中发现有少量未翻译的资料和翻译不准确的单词,都必须及时改正。特别是材料质量证明资料,多数是从国内采购的材料,由于产品质量文件由厂商提供,需要在采购合同中明确提出所提交文件必须为中英文双语,且对翻译的内容负责,否则由项目部人员进行翻译,会导致资料累积过多,翻译工作量过大而对工程竣工资料最终移交产生影响。
6.3 页面不整洁
由于巴基斯坦民俗在工作期间有喝奶茶和用手抓食的习惯,施工人员提交巴方审查的文件,有时会出现资料的页面有茶汁、奶汁、水渍、折痕、清晰度差的问题,无法达到竣工资料长期保存的要求,发现后都必须进行更换,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教育,保证页面清晰。
6.4 内容填写不规范和资料不完整
对于资料填写不规范,选点不签字、签字不规范、使用稳定性差的圆珠笔和纯兰墨水笔、填写字迹潦草、文字记载不详实、错别字、表格及图样模糊、修改后无修改人签字、验收结果不填、日期随意填写或不写、资料不完整、文件边框装订线不符合要求等现象,检查发现后及时退回相关人员,对资料进行补签,补齐相关资料,保证资料完整。
7. 竣工资料的后期管理
7.1 编制关闭计划
工程后期随着大量子项按照合同工程量清单(合同工作包)要求完成,及时编制ITP关闭计划,对已完成的子项工程相关资料进行梳理,收集齐全所对应的资料,对工程实体已完成而相关资料移交不及时的部门或个人要进行跟踪。
7.2 做好竣工资料移交工作
工程合同包内子项全部完成后,要进行竣工资料整理、送审、装订和移交,要做竣工资料移交前的准备工作,其中对竣工资料的封面、侧封、页码设置、内封面(审核签字页)、卷内文件目录、编制说明要设计成标准格式,统一使用要求,与竣工资料配套的内部编码要编制完成,对竣工资料装订用的材料提前采购完成,成立竣工资料整理小组,对资料进行整理、编辑、送审、装订和移交。
8. 结语
竣工资料是C3C4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真实记录,是对项目管理、验收以及维修、扩建和实施质量保修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对于隐蔽工程或建成后不易检测的项目更具有唯一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其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影响因素多,时间性强、收集时间长,直接或间接影响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不断加强人员培训,健全资料管理相关制度,落实责任,强化工程竣工资料的管理,力争原始资料齐全、完整、准确、系统,为C3C4核电工程按期交付巴方使用提供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是指航道工程完工后、正式交付使用前,对航道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航道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航道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四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第五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或者核准以及交通部批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之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中列入国家高等级航道且总投资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航道工程,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征求交通部意见。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
以上负责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第六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和交通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四)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文件以及概算调整等文件;
(五)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六)招标文件以及合同文本。
第七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申请竣工验收的航道建设工程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工程效果和工程正常运行,投资额不能超过工程总概算的5%;
(二)各单位工程和项目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
(三)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
(四)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调试以及联动测试均已完成,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五)航运枢纽工程阶段验收合格;
(六)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七)工程试运行期满一年,运行情况正常;
(八)竣工档案资料齐全,通过有关专项验收;
(九)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并取得国家审计机构或者具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且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
(十)工程运行管理部门已落实;
(十一)竣工验收工作报告编制完成;
(十二)航运枢纽工程以及技术复杂的其他航道工程,已经竣工验收部门委托的有关单位初步验收合格。
第八条航道工程应当在工程试运行期满后一年内申请竣工验收。对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向竣工验收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对延期后仍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或者警告。
第九条由交通部负责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项目单位应当向航道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位于长江干线的航道工程应当向长江航务管理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其中由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管辖的航道工程由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直接向交通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航道工程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应当在初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交通部。
第十条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项目单位可以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也可以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接受委托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航道工程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应当在初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和时限完成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根据航道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部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航运枢纽工程以及技术复杂的其他航道工程,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项目单位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运行管理等单位应当参加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部门还可以邀请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通过并签署《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单位负责提交竣工报告、工程试运行报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以及验收所需的其他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提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验意见,配合竣工验收工作。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提交各自的工作报告,提供相关资料,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航道工程项目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五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内容是:
(一)检查工程的批准、核准、备案等文件是否齐全;
(二)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全部建成;
(三)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工程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
(五)检查工程交工验收情况;
(六)检查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工程效果;
(七)检查航运枢纽工程的阶段验收情况;
(八)检查工程试运行情况;
(九)检查专项验收情况;
(十)检查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
(十一)对存在的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当自《航道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验收资料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七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项目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档案、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航道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竣工验收工作中、、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竣工验收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工程竣工验收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航道工程是指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航道设施以及其他航道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二)阶段验收是指航运枢纽工程建设进入截流、水库蓄水、通航、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前进行的验收。
(三)工程试运行期是指航道主体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至竣工验收之前,检验工程效果和运行能力的阶段。工程试运行期自航道主体工程最后一个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条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航道工程,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国际、国界河流上从事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适用本办法,但我国缔结的政府间协议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协议执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促进恢复重建项目及时投产运营,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地震灾后重建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原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省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境内的由市、县(区)两级直接管理实施的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省级财政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对口援助资金或国家融资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第三条 省、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是全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
竣工验收实行谁审批谁组织验收的原则;市、县(区)主管部门可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负责其审批项目的验收,验收结果报上级授权或委托部门备案。
第四条 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从前期工作准备阶段开始系统、全面、完整地积累各项原始资料。
第二章 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五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上级部门批准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设计变更、概算调整通知;项目申请文件、开工报告及其它有关审查、修改、调整的文件;
(二)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
(三)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
第六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设计要求建成,能够投入使用;
(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经通过有关部门审计或审核;
(三)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通过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做出肯定性结论;
(四)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达到了国家规定的要求,并通过主管部门专项验收;
(五)建设项目用地已通过土地管理部门核查;
(六)建设项目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七)生产性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生产准备工作基本符合投产的需要;
(八)施工单位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
(十)交清了相关税费,未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可提供出证据资料。
第七条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也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对未完成工程应按设计安排投资,限期完成。
第八条工程全部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开展竣工验收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验收期限,但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章竣工验收准备
第九条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竣工图编制要求》编制工程竣工图;
(二)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要求》认真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切实做好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三)按照有关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逐项进行系统整理,列出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对于需要核销的工程,要办理核销手续;
(四)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进行了专项鉴定;
(五)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卫生、消防、档案、水资源、气象和土地使用等按相关规定办理了专项验收或确认;对专项验收或确认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部分,须明确完善的具体内容,在正式验收前予以完善;
(六)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组织开展了自验工作,并编制完成了以下报告: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关于工程竣工自验综合报告;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报告。
第五章竣工验收职责划分
第十条列入灾后恢复重建年度实施计划的各类项目必须履行竣工验收程序。
竣工验收在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自验的基础上由审批单位组织一次性验收。
第十一条总投资在300万元及以下的县区属恢复重建项目由县区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单位验收;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市直单位恢复重建项目及总投资在300-1000万元之间的县区属恢复重建项目由市投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单位验收;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市、县区属恢复重建项目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告,逐级上报省级审批部门申请验收,省级审批部门授权或委托下级主管部门验收的,下级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为了提高验收工作效率,对于量大面宽的乡镇卫生院、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村级公共服务场所及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其他灾后恢复重建项目采取填表验收的办法。参与验收的各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实事求是的在相关栏目加注验收意见,主持验收部门综合各部门意见提出竣工验收结论。
第六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向主持竣工验收的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竣工自验相关材料,主持验收的部门在接到申请报告后15日内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工作组成员单位,分发竣工自验材料;
(二)赴现场查看、核实相关验收内容;
(三)召开竣工验收工作会议,听取相关汇报,做出验收结论;
(四)验收中如发现项目存在较大问题,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验收会议的要求和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召开验收会议讨论是否通过验收。
第七章竣工验收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由主持验收的部门成立竣工验收工作组开展。工作组设组长一名,由主持验收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若干名。
竣工验收工作组一般应由发展改革、建设、审计、财政、国资委、环保、消防、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卫生、国土、气象、档案、统计、质量监督等单位的代表和工程技术专家、概算预算专家组成。
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工作组。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情况报告;
(二)检查土建、安装工程质量和设备运行情况,听取工程质量鉴定意见;
(三)检查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编制情况,听取有关部门审计意见;
(四)研究解决工程建设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发现的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检查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卫生、消防措施执行情况、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和气候条件论证资料、竣工验收档案资料是否达到验收要求;
(六)确定尾工清单、完成期限、责任单位;
(七)起草并讨论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工作组通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在15日内分送主持验收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建设和档案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八章 固定资产移交
第十七条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固定资产移交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固定资产移交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组成的交接小组负责,项目主管部门派有关负责人参加并担任组长;
(二)交接小组根据批准文件和竣工图,对项目交付使用财产逐项核查,交接小组确认后办理项目固定资产交接签证手续;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15日内办理项目固定资产转账手续,需要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应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九章罚则
第十九条 未经竣工验收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尾欠工程款。
验收之后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不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资料的处以1-2万元罚款,罚没金上交国库。
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处罚,罚没金上交国库。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条对口援建(包括对口援建、省内对口支援、其他社会援助)、世行贷款、红十字会、特殊党费、慈善总会等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特别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实施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由企业自行组织竣工验收。
【关键词】在建工程 竣工管理 企业资产管理 效率
在工程建设以及管理过程中,在建工程竣工后向固定资产转化为关键环节,竣工项目的及时准确转资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工程建设管理完善以及财务管理等非常重要。以往的转资流程工作量大、消耗时间长,且效率低,因此如何创新竣工管理对企业资产管理效率的提升意义重大。
一、传统转资模式流程
在结算与工程管理、合同相统一的基础上,具备完整、准确、齐全的工程结算数据、资料以及手续,在建工程才可以转向固定资产。通过归集工程成本数据,准确计算从工程建造开始直到可使用所产生的支出,主要包括工程所需物资、人工、资本化利息、相关税费以及间接费用等。当产生的成本在固定资产处于不可使用状态之前,利用在建工程成本科目进行核算;当固定资产处于可使用状态后,其产生的成本则转至固定资产。
数据归集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工程结算。工程结算由设计费、技术服务费、工程咨询费、能源评价费、土建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安装费、环保验收费、设备费以及勘察费等组成,转资的基础工作就是各项费用的结算。主责部门负责设计费、技术服务费、工程咨询费、环境影响评价费、能源评价费、环保验收费等费用核算,以合同和公司授权为依据,组织进行工程验收,完成结算任务之后向财务部门递送结算资料,财务部门以相关结算资料为依据进行结算。第二,专用设备。依据采购合同、发票、入库清单对专用设备进行入库账务结算,供应单位的出库手续办理是以领用单位带有签章的出库单为依据,财务部门再次核实,确认无误后计入成本。
二、传统转资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在传统转资模式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第一,财务部门按照账面资料对固定资产转资清单进行编制,但因财务人员不能准确判断施工实际进度和完工情况,所以可能出现账面信息不能完全对应现场信息的问题。第二,当工程项目满足竣工验收要求时,需立即提交申请,组织财务单位、工程单位和产权单位验收,办理好相关手续。以往公司仅关注工程建设与验收,忽视工程交付使用时交接与盘点固定资产实物的问题,使其工作流于形式,主要表现为交接不明等,如实物与交付清单存在差别。第三,尽管正式转资前期可以进行预转资,但因预转资过程只是把整体工程作为同类资产,并未将其分解,如果某个项目的正式转资与预转资之间存在较大差别,则转资期间产生的费用则不能与实际相一致。
三、转资模式的创新内容与对策
对传统转资模式中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创新,使在建工程转资的准确性和效率得到提升。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创新:第一,对工程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转变,使其不仅可以监督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性和完工程度,还可以在转资过程中具备直接参与权利,对转资清单进行确认,保证转资数据正确,同时也更加明确资产界定划分,防止产权单位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工作效率得到提升。按照工程完工进度和试运行状态,工程管理部门向财务部门递交项目可使用状态报告,财务部门以报告内容为依据,对工程结算M行及时核对,汇总并整理成本资料,再由财务部门提供建安、设备等相关费用的结算清单。第二,产权部门与工程管理部门协同工作。根据财务部门所列清单,并结合固定资产目录中的分类标准以及编制建筑物、房屋等汇总表与明细表,产权部门与工程管理部门一同对单项资产造价进行确定,将其作为移交固定资产的资料。固定资产产权部门和管理部门检查并核对交接资料内容,保证所有内容均正确之后,再由固定资产的产权部门与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一同签章,进行移交固定资产工作。第三,财务决算资金来源报告、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是由财务部门进行编制,对资金来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投资完成情况等作详细说明。从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中能够体现出各个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立项时间、资源来源、投入资金、完成情况以及固定资产的形成分类情况等,使转资流程得到进一步完善。第四,更新改造固定资产技术主要目的在于改进企业产品性能、增加企业产品种类、提升企业产品质量,同时降低原材料和能源等方面的消耗。以往为实现固定资产资本化所产生后续支出往往计入生产成本,而现阶段转资模式发生改变,使后续支出资本化,企业经济效益得到提升。
在技术改造项目立项之后,装备部与相关产权单位联合,将技术改造所包含的资产范围进一步明确,至各个项目的固定资产,同时向财务部门上报资产明细。由财务部以资产明细为依据把账面价值向在建工程的核算中转入。在完成技术改造之后,财务部门依据具体执行状态对财务决算进行编制。最后由产权单位和装备部门分摊技术改造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形成新的资产明细或新资产,上报至财务部门进行转资。
从在建工程管理模式的创新中能够体现出传统与创新之间存在的差距。转资环节中,工程管理部门的参与,便于财务部门将转资流程理顺,形成高效、规范且精准的转资工作。财务部门对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使各个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清晰明了,对在建工程的精确转资十分有利,使固定资产管理效率和转资效率得到进一步提升。
四、结语
转资模式的创新,为转资工作提供了及时准确的数据,使转资工作效率得到提升。在建工程转资时,管理和控制工程的建设、投资、购置、营运等过程,规范并不断完善转资程序和管理制度,企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得到如实反映,使企业资产完整与安全得到保障,同时创新并发展了资产管理理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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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樊宇.在建工程管理、核算过程中的问题浅析[J].投资与合作,2012,(09).
关键词:审核;造价管理;竣工结算
引言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我国建筑业快速发展,建造能力不断增强,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带动了大量关联产业,工程造价管理也随着建筑业的发展、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发展着,也同步存在着建筑业所存在的诸多问题,作为体现建筑项目实施成果的工程竣工结算阶段比较直接、集中地反映了建筑业存在的一些问题,重视并有效地采取措施解决这些问题,对于建筑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 审计、审核工作中常见问题分析
1.1 送审工程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
工程结算资料是工程结算审核资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必要依据,资料要求全面、充分并能满足工程造价计量、计价的需要,其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决定了工程造价确定的合理与否以及审核进度,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项目建设的管理水平以及参与建设的业主、监理、施工承包方的管理制度的完善性和执行力度。
审核工作中最常见的是部分资料失真、送审资料不完整。
资料失真主要表现在送审竣工图、工程签证与实际完成工程不相符,有已发生修改变更而依然延用原施工图不做任何标识说明的,也有设计通知变更而实际未按要求实施的,工程签证虚报、多签等。这些问题的产生既有施工承包方想扩大利益的混水摸鱼,更多的是建设管理方、实行监理制项目监理方的失职,未严格、严谨的审核施工承包方所报送的资料。
送审资料的不完整是最普遍的现象,不完整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报送资料在程序上的不完整,报送工程资料常常只有施工承包方的签章,甚至没有任何签章,缺乏工程管理方(业主/建设方、监理单位)对报送内容的审核意见和签章。一是报审资料内容的缺失,工程结算资料应为归档备案的完整竣工资料,应包括工程前期文件、工程综合管理资料和施工技术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监理文件和施工/竣工图。资料不完整的产生既有施工单位的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的因素存在,也与建设管理方、实行监理制项目监理方管理制度、工作的及时性、严谨性有关,甚至有时与当地建筑市场环境有关(如报送竣工结算时前期文件、竣工验收文件仍缺项)。
由于送审资料失真以及不完整,影响到工程造价范围的确认以及对工程准确的计量、计价,核实、认定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对资料的完善补充,已经成为工程结算造价审核/审计工作的常态,从而常常因此拖延工程结算造价审核/审计进度。
1.2 合同条款的合理、合法、可操作性
由于种种原因,一些业主在合同管理上出现了较混乱的情况,合同管理人员对合同业务不够熟悉、目标不明,造成在处理合同业务时考虑不周全、条款斟酌不仔细,在订立合同时不够严谨,导致涉及工程结算造价相关条款不够明确或前后条款有矛盾,工程造价纠纷发生后合同在甲乙双方间起不到公正、合理、合法的解决作用。
部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招标投标中的要约和承诺随意变更,合同另行签订价款结算办法、施工工期、供应材料范围等条款。
1.3 竣工结算实际报审情况与合同条款中的约定
大部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以及执行时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竣工结算审核条款时限基本无视,在专用条款部分大多未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原则性约定的补充、修改,多简单填以“无”或“/”。
通用条款是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实践中,对于一些时限性的规定,我国的建筑业项目大多做不到。
第一个28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对于笔者所接触的项目,承包人或许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出竣工结算申请单,但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出竣工结算书的承包人也不在少数,完整的结算资料提交就更难看到。一、两个月提交结算书和结算资料,初审资料不合格打回去重做,再过个把月、两、三月,甚至半年重报再审的,比比皆是。
后边的14+14的28天,除了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核,再加上造价确定当中的争执与纠纷,在直接关系到甲乙双方经济利益的问题上双方在短期内难以达成共识,导致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在实际中很难在这个时限里完成。
2 建筑工程项目造价管理的对策、措施
以上种种现象和问题的存在都反映了我国建筑业大而不强的现状,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组织管理落后、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企业核心竞争力不强、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要想从根本上改变,不是造价领域、造价管理范畴就能够解决的,需要全方位、多层次地从市场管理、市场组织以及参与方着手的持续性的健全、组织、规范、提升。
2.1 全面提高监管水平,完善工程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优化市场环境
从国家相关部门、机构频频出台及计划出台与建筑业相关的规范、管理系列文件、政策,可以看到国家在深化建筑业改革、完善监管体制机制、优化市场环境的决心和力度,再配合有效地执行和推广,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出现的问题反馈和不断解决问题,将会有效地改善建筑市场环境,规范市场有利于行业自律、增强企业竞争力、规范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从而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在此就不深入探讨了。
2.2 加强合同管理
作为承载当事人双方建设目标、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文件,必须具备合法、公平、全面、明确、有效。作为拟定人员要增强合同的法律意识,把握合同条款的内涵,精心推敲合同文字的措词,增强合同条款的严密性,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预防纠纷的发生。其次要加强合同的备案审查,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与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是否一致。最后要建立健全合同履约跟踪检查制度,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加强监督检查,提高合同履约率,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3 改变传统的管理方式,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
工程资料不完整、工程结算审核周期偏长,除制度因素外建设方不在施工期及时审核承包方报送的工程证的原因有部分缘于建设方管理人员相关业务知识不足、不敢轻易签字认可,怕担责任。工程资料失真、缺失,除明知失真而仍然签认的情况外,大多情况是建设方客观存在建设工程相关业务知识不足的因素。目前仍有一些建设单位依然靠自身人员来做工程质量监管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对于一个单位来说,大多数建设单位存在建设次数有限,建设从业人员经验、能力有限的现状,仅在工程结算难以开展的时候才引入第三方,不可避免地发生工程资料检查不严谨而出现失真、不完整的情况,因此引入全过程咨询服务,由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做专业工作很有必要。
2.4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规避执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