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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执法效能 体制环境 制约因素 实现路径
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政府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是这一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为了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授权相应的行政执法机关,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对市场经营主体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特殊职能活动。
可以说,行政执法是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核心内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效能的状况直接决定着其职能目标的实现程度,这一点已经被现实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实践反复证明。影响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效能的因素有很多,但其中由于执法体制环境中存在的某些不利因素而导致执法效能不高的问题应当引起我们更多地关注。
影响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效能的体制因素分析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体制的构成。行政体制是指围绕行政权力划分而形成的制度化的关系模式。体制关注以权力为核心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以及权力的运行机制,关注由此形成的行政系统中各种行政关系的状态以及制度的设计。在这一行政系统中,工商行政管理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职能的发挥对于当今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作用重大。当我们把研究的视角聚焦到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活动时,我们对其体制的理解具有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由于作为承载特殊职能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活动是整个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整体上政府行政职能的配置和行政权力的状态及其运行是这种执法活动所面对的宏观体制环境,这种宏观性的体制状况对工商行政执法活动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作用。但当我们考察工商行政执法活动自身时,无疑是从微观和内部的视角分析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活动的体制因素。从这一层面看,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职能设置、行政权力划分、机构设置以及运行等各种制度机制和关系的总和。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效能状况。虽然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机关最近几年在行政执法效能建设上投入了很大的精力且取得了较大的成果,执法效能也有了很大提高。但不应回避的是,当今行政执法效能状况仍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中的执法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强甚至执法难以推进等反映执法效能较低下的问题仍然存在,这同样应当引起我们高度的关注。当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突出问题还未得到根本抑制,有些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查处,特别是当前影响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些重大问题的长期存在,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行政执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目标的实现构成了极大的阻碍。
影响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效能的体制因素。从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活动所面对的体制状况分析,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效能不高的影响因素既有宏观体制环境的制约性因素,也有内部执法体制的制约。
宏观体制因素的制约主要表现为:第一,地方行政干预依然存在。行政执法体制的核心是围绕行政执法权力配置构建行政执法组织之间的关系。在当前行政权力体制影响下,地方保护主义的客观存在同样反映在工商行政执法领域,执法权威和执法效率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仍不可避免。第二,财政保障体制与高效率的行政执法不相适应。执法活动的高效离不开财力的支撑。如果体制上缺乏必要的财力保障,执法不到位的问题就会相对突出。第三,职能部门的配合弱、执法管辖交叉与错位现象仍较普遍。当执法活动涉及多个执法权力部门时,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度和配合度是体制发挥优势作用的关键。而当前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中仍难以形成这种协调与配合。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活动受到内部执法体制的制约而影响执法效能的问题同样不容忽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体制是在旧有体制的基础上经改革而生的,因而如何在垂直管理体制下以精简、统一、高效为原则积极推进内部体制的创新,可以说既是内部管理的需要,也是环境影响的推动。但是从当前的执法实践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体制的改革远没有完成,内部体制因素的制约主要表现为:第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机构设置上的改革工作尚未真正到位。第二,从纵向执法权的配置看,传统的区局执法体制向分局执法体制演进中,各分局之间、分局与工商所之间在执法资源的均衡配置以及执法的互动及联系配合上仍需磨合。第三,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行为的内部监督制度的缺失,特别是执法责任制和考核评议制的不落实使得执法行为的规范缺乏制度保障。执法责任难以划清,执法效能的考核缺乏科学的评价指标,执法行为自然难以规范,执法效能也难以提高。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体制环境优化与建设的路径探析
以强化执法效能为核心的宏观体制环境的优化。宏观体制环境是否在执法活动中得到根本性改善,是未来工商行政执法环境是否真正优化的重要衡量指标。宏观体制环境的改善作为一项体统工程,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很多,从实现的途径看,可以落实在三个环节:
第一,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实践已经证明,各级政府以及有关的政府部门对工商行政管理正常执法活动的不当干预行为的经常性存在,必然会导致工商行政执法职能的弱化以及执法不到位问题的反复发生。因此,克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地方保护主义,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中的干扰,才能真正保障行政执法的高效。
第二,实现财政保障体制的优化。由于组织功能的发挥有赖于组织内部财力要素的支持,所以,优化行政执法的宏观体制环境也应当在财政保障体制的建设上加快步伐。执法一线的快速反应能力,执法力度和深度都需要积极的政府财政支持。特别是在当前“执法前移”体制改革中,基层执法机构执法办案经费的保障更应予以特殊关注。从办案所需的必要经费到必要的基础设施和执法装备等都应有统筹安排,使执法者将主要精力集中于执法办案活动,摆脱“边执法、边筹饷”的困局。
第三,构建集中、协调的执法权力体制。宏观体制环境的根本性改善还应当体现在执法活动中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活动的配合与支持上,这是执法形成合力并提高执法效能的关键因素。因而,优化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环境,实现政策与法律的有效执行还需要在权力体制的构建和协调上有所突破。要充分认识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对于市场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性,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主线构建未来综合的执法权力体制。只有这样,才能将质量监督、卫生防疫、公安执法等部门的相关职能适当向工商部门集中,从宏观体制上避免机构重复设置造成的资源浪费和推诿扯皮现象。为了形成这种以工商行政执法为主的执法合力,使这种执法体制真正得以实现,政府在宏观上的统一领导、统一协调非常必要,只有如此,才能在多部门执法的格局中构建出易于形成合力的执法权力体制,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突破内部执法体制与制度的障碍。如果说,宏观执法体制的改革与优化离不开政府自身的统一协调,那么突破内部执法体制与制度的障碍则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应当从着力调整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结构入手,具体路径的选择上应当将重点放在着力解决当前职能框架的重构上,以新的改革思路构建体现合力、突出协调、强化监督的内部执法体制。
执法合力的形成是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效能的关键环节。基本思路是围绕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界定工商行政管理的经济执法职能,对涉及危害经济秩序的行为,无论是市场主体准入及退出行为还是违反公平交易、商标、广告及市场监管的行为,实行“一揽子”执法。形成合力还体现在内部执法力量和执法机构的整合上,目前很多地方工商部门在统筹各执法职能基础上进行的“相对集中行政执法办案权”的做法值得推广。内设对外统一代表工商局行使执法职权的稽查部门也可以在实践中逐渐摸索成功经验。当然,改革的目的和核心必须有利于整合内部执法力量,有利于形成执法合力以提高执法效能。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政府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按照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我市成立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对综合执法进行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矛盾,为继续把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推向前进,2016年5月起,我市成立专题调研组,重点围绕县级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向问题开展调研。通过与本市(县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召开座谈会,深入住建、环保、工商、交通、公安等部门了解情况,走访群众等途径,全面收集相关材料,认真梳理分析了本市综合执法改革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听取各方面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提出了对策建议,并经过多次修改,形成了本调研报告。
一、我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现状
2014年根据新一轮的政府机构改革精神,为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机构的关系,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管理体制,有效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职责交叉、多头执法、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我市成立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一)主要做法。
1.确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合理配置执法职能。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组建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整合归并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职能,统一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集中行使。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法独立行使有关行政执法职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明确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已划转的行政执法职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决定一律无效。主要是将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公用、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市场监管、国土资源管理、道路运输、公安交通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发生频率较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多头重复交叉执法问题比较突出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交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集中行使,实行综合执法。
2.依托现有机构和人员编制,整合执法力量。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妥善解决综合行政执法涉及的机构编制问题。根据部门行政执法职权划转情况,设置执法机构,精简整合有关部门原有执法队伍,相应划转有关部门及其执法队伍人员编制,充实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力量。主要是依托原有的执法队伍为基础,将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城市规划监察队伍和国土执法监察队伍一并整合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建成一支有行政管理人员有专业执法队伍的综合行政执法力量。同时,为做好城区内交通方面的行政执法,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通过指定人员负责的形式形成支相对稳定的联合执法队伍。
(二)取得的成效。
我市开展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是对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有益尝试,是实现由多头执法向统一执法的实质性跨越,实现行政执法法定化、规范化、统一化和专业化的有效途径。
1.大力整合执法力量,有效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可以实现执法力量集中、执法力度加强,有效克服分散执法软弱无力、部门之间推诿扯皮的弊端,行政执法形成合力,提高执法水平和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将市政、国土、住建等部门管理的执法监察机构的行政处罚职能整合,统一交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承担,把“五根指头”捏成了“拳头”,集中了编制经费,优化机构设置和装备条件。同时,明确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集中行使规定区域内市容环卫、市政管理、城市绿化、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工商、公安交管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在城市规定区域内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行使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在规定区域内已经统一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多头执法的现象,有效提高了行政执法效能。
2.推进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切实减少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腐败行为。由于行政执法涉及到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的方方面面,政府部门几乎都有行政管理职能。由于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有些部门从局部利益出发,不顾国家全局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以罚代管的现象极为普遍,客观上纵容了违法犯罪行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有利于行政执法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减少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腐败行为。
3.大力促进依法治市,提高城市竞争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划清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规范了执法行为,为依法治市奠定良好的基础。将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突击执法和运动式执法的状况;部门之间因职权交叉造成的行政执法中推诿扯皮、有利的事争着管、无利的事无人管的问题,将会得到解决。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等各方面的状况将会得到改观,有效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树立城市管理的新形象。
4.建立监督约束机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合理划分政府部门与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实现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将会初步实现城市管理领域的管理权、审批权与监督权、处罚权的分离,改变了原来那种由一处行政机关“自批、自管、自查、自罚”的管理模式,有利于新的行政执法机构与相关行政机关建立有力的监督约束机制。
二、我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随着综合执法机构的运行,综合执法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和矛盾,特别是综合执法机构与职能部门的关系等体制性问题尚未理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综合执法的成效。
(一)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尚未形成。
综合执法工作,涉及多领域多事项多部门,是否能取得成效,部门协调配合工作至关重要。如我市的城市综合执法工作中,虽然已将国土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非法占用土地,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政处罚权划转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但由于各种原因市国土局的部分的执法职能和队伍仍然存在,技术支持(技术人员、机构、设备等)也未能转移转移,仍在从事卫片执法工作,因此出现了有的事争着管,有的事无人管情况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同时,综合执法机构行使的是从有关部门分离出来的执行性职能,其中有些执法事项是无法单独处理的,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形成相对稳定和统一的执法机制。在日常行政执法中,综合执法部门通常会请求有关政府部门配合,但这种请求往往被有关部门视为“麻烦”而加以推诿或拒绝,而综合执法机构的层级地位较低,无力协调相关部门的行动,影响了执法效能。如群众投诉反映较多的重灾区噪音扰民问题,噪音的执法主体为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夜间投诉多为夜宵摊扰民的店面内经营由工商管理,食品安全隐患又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要处理好该问题需要多部门共同行动,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没有形成统一的协调机制,各部门的意见和步调不一致,难以真正的解决问题。
(二)职责划分难以界定。
1.综合执法职责划转不够到位。由于改革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在划分综合执法职责时,未能进行充分的论证,未能将较为应该划转的职权划归综合执法,如城区内的扬尘洒漏处罚职能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较为紧密,由于划分工作较为匆忙未能划转,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真空现象。
2.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偏多。尤其是体现在城管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范围过于宽泛,与执法力量不匹配。如在综合执法机构成立之初将城乡国土和规划建设等部分行政处罚权全部交由城管综合执法进行承担,执法面过于广泛,执法力量无法覆盖全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效能。
(三)综合执法队伍管理不够规范。
1.执法人员身份和来源多元。目前,我市执法人员有行政编与事业编的区分,而在事业编制人员中存在大量的工人身份人员,如何配备和规范仍有待于明确。
2.执法人员专业素质难以保障。从来源看,执法人员来自不同领域,往往没有接受过专业知识学习和培训,缺乏实际执法经验,有的无法胜任专业性强的执法工作。
三、对推进县级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动行政执法体制创新,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结合我市行政执法工作的经验教训,对今后如何推进县级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对策。
(一)及时合理调整职能职责。
结合运行情况及时合理调整职能职责,是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取得成效的基础。根据综合执法机构运行情况,能综合的应尽量综合,不能综合的不必强求,科学界定综合执法的职责范围。结合运行后的经验教训,及时不断的调整相关职责,力争做到各项指标的匹配,避免综合执法机构管理事项过于繁重,执法面过于广,陷入“小马拉大车”的被动局面,为切实发挥综合执法的作用做好机制体制保障。
(二)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协调配合机制的建立健全,是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取得成效的关键。
1.进一步明确职责权限。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后,在合理划分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基础上,调整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一步明确部门责任边界,建立健全部门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明确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和协调指导,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协调指导等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及时抄送涉及综合行政执法的文件、审批信息等资料,明确执法重点和要求,督促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建立健全沟通配合和业务培训机制。做到同步征询工作意见、同步布置相关工作、同步开展业务培训、同步进行考核评价。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履行后续监管、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责,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职权中,需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专业技术机构提供审批资料、技术鉴定及后续补救措施的,各相关部门及专业技术机构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3.建立健全部门会商制度。建立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会商制度,完善执法预警体系和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反应体系,形成顺畅、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三)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是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取得成效的有力措施。结合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公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和监督途径,推进阳光执法。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理念,妥善处理执法中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实行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综合行政执法形成的背景与推行现状
1996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自1997年以来至2002年,全国有23个省、自治区的79个城市和3个直辖市经批准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作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该决定指出并明确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思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要求。2002年10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该意见从充分认识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试点的基本内容、试点的组织实施四个方面提出了意见。2004年××市政府相继批准了我市渝中区、南岸区、××区、北陪区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实施方案,《××区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改革的实施意见》(××府发【2004】96号),即三定方案,将××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更名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为政府组成部门,专司行政监督处罚职能。至此,管罚分离的行政执法法制格局和综合行政执法的大格局基本形成。
从全市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推行的现实状况来看,已有渝中区、南岸区、××区、北陪区实行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格局,其推行情况亦不尽一致,有的完全没有了管理职能,有的还交叉了部分管理职能,有的是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块牌子一套班子,有的是并列环保局、市政绿化局等多块牌子一套班子,但不论哪种机构设置形式,都基本形成了管罚分离的法制格局。
二、综合行政执法面临的矛盾和问题之分析
综合行政执法是提高城市管理法制化水平,构建管理长效机制的一种新型行政执法模式,具备执法主体唯一性、执法体制统一性、执法职能综合性、执法范围灵活性的特点,但该项工作的推行也面临着各种矛盾和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一)现行法律资源与综合执法实践需要的矛盾
第一,我市试点的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根据“三定”方案(政府规章)明确的授权方式进行执法。政府规章进行授权的方式,适用于行政机构,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根据这样的授权,综合执法队伍只能实施政府规章的规定,无法实施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为由人大授权方式取得执法主体资格的对象,主要是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因此,现行综合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包括其执法内容和程序均受到挑战。
第二,综合执法的法律依据过于分散,带有不确定性:目前综合执法依据散见于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中,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内容和方式,部分是按照原行政执法体制和主体设定的,所以,一旦相关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综合执法依据也将随之变化,执法体系始终处于不确定的动态之中。
(二)专业执法与综合执法的矛盾
一是有些执法行为往往同时涉及综合执法和专业管理部门,完整统一的执法行为被人为割断,制约了综合执法队伍职责的有效履行。二是专业管理部门囿于无明文规定,缺乏专业的有效指导,综合执法队伍面对部分专业性较强的执法领域,颇有无从下手之感。
三是有效的沟通机制尚未建立,使得有的地方出现管理和处罚盲区,专业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两不管。
(三)综合执法工作机制不当、责权界限不清的问题
从调研组了解的情况来看,地方性规章对综合行政执法定性不准确,导致这支队伍存在职能职责不清现象,各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责权利也很难划清。这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矛盾。
1、管罚分离的法律要求与执法实践中管理和执法脱节的矛盾
综合执法是解决管理权和审批权合二为一、权权不分的一项举措,但执法是管理的形式之一,在实际工作中管理和执法又是不能截然分开的。主要表现在:第一,管罚分离后,各试点区均出现不能及时处理违法行为的现象,管理部门在管理中发现的所有违法行为已无权处罚,综合行政执法局赶赴现场处理的当事人已逃逸,行政执法无法实施,由此造成管理和执法效率低下的后果。第二,执法工作超越不了“事后执法”的属性,前期管理不到位,执法队伍成为“救火队”,后期管理跟不上,执法效果难以保持。第三,有的试点区现在两权分离的深度和广度还极为有限,管理和执法在许多方面处于“剪不断、理还乱”的状态,部门之间相互监督的机制尚未建立,导致管理和执法形不成合力。
2、综合执法与街镇管理的矛盾
首先,街镇作为第三层面的基层组织,存在着两面性:一方面,面对量大面广的社区、村社综合管理任务,承担大量区政府下达的经济、社会等各项硬指标,其工作是需要有一支“拉得出、能办事”的队伍;另一方面,大部分街镇尚未真正从长期形成的经济利益关系网中摆脱出来,还无法真正站在管理和服务的角度对执法活动履行管理职责。
其次,面对权力上收、任务下放的综合执法格局,必然要求综合执法机构与管理部门加强联系与沟通,必然要求综合执法机构熟知各项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否则就不能切实履行综合执法的职能,但实际工作中,由于上述必然要求之要素在客观体制和综合执法机构主观素养方面的双重缺失,使得条、块管理与执法的界限不明、责权不清。
第三,权责分离现象严重,“三定”方案明确授权执法主体和执法权力属于综合执法机构,而工作责任则延伸到了只有管理职能的街镇和相关部门,出现了街镇执法越位和执法不安的现象和心理,致使执法局综合执法编制和经费投入不到位,不仅使管理部门与执法部门均提出工作异议,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存在政府不依法行政的隐患,如若涉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政府将处于不利与不法的地位。调研中我们了解到:街镇普遍认为综合执法局指导不力,人力不足,自己冒充执法主体冲锋陷阵,其不合法履职的隐患令人担忧,希望尽早取得合法执法主体资格,扭转条块管理和综合执法不尽协调的工作局面。
(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不顺的问题
一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没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此,每一个试点的综合行政执法局无一例外深感困惑,同时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也缺位,不论从法律规范角度还是行政管理角度都有先天不足,部门设立的缺位,法律规定的缺失。
二是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职能名不副实。综合行政执法确切的表述应该是城市综合行政执法,是与城市管理相配套的行政执法,即关于市政环卫、环保、园林、绿化等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职能超出或职能不足都是不恰当的。而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能超出(管罚不分)和职能不足(未能统领城市执法)的现象尤为突出,综合行政执法未真正实现其综合执法的目的。
三是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本职任务受到较为严重的冲击。“三定”方案以“7+1”规定了综合执法的职能、职责和工作对象,各试点综合执法区均反映执法局半成左右的时间和精力都在完成+1的任务,此项工作严重冲淡了其原本的7项综合行政执法任务。
三、对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与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
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管理审批权与监督权处罚权分离,是按照行政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要求,规范行政部门政务行为的重要举措。该工作格局有利于在相关的行政权之间保持一定的制约关系,防止行政权力的过量裁量;有利于行政执法队伍规范执法行为,防止执法权力部门利益化;有利于提高城市管理部门工作效率,防止相互推诿扯皮现象发生。因此,应扩大试点范围,巩固试点工作的成果,深化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
(一)理顺体制
严格使权力主体、监督执法主体相分离,从体制上形成一种行政处罚职能相对集中、执法机构相对独立、权力主体相互制约的格局。
1、成立××市综合行政执法管理机构。可以成立业务全面的大部委形式工作机构,通过机构设置整合综合行政执法资源,解决一些专业执法问题,彰显综合行政执法的威严,同时让行政相对人多一条合法的行政复议救济渠道。
2、努力探索综合行政执法规范高效的工作体制。现在××的试点区中,南岸区市政环卫和综合执法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做法,在未实现“大综合”情况下,其权宜之法显得较为合理,既满足了管罚分离的法制要求,又能较灵活地处理管理与执法相脱节的矛盾,能一定程度避免多头管理执法难到位、多头管理不便执法的现象发生。
3、明确综合执法的功能定位。要对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功能进行科学定位,综合执法不能越俎代庖。“三定”方案中明确给执法局的“7+1”项职能,对“+1”职能中任务过于繁重应当引起重视,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做好疏导工作,加强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少用甚至不用行政执法队伍进行“围堵”,适当调整其该项职能,应“本位”而非“越位”。
(二)转换机制
要解决管罚分离法制要求与管理和执法脱节的矛盾,要解决综合执法与街镇管理的矛盾,我们首先应当认识到:审批、许可等管理权与处罚执法权的分离,不是行政权力的简单加减,而是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和制衡;综合执法与街镇管理同是行政行为,是同一行为的不同阶段。其次,就综合执法的整体状况而言,合理分配管理和执法的功效、合理区分条块管理的职能重点,我们可着眼既发挥综合执法的协调性、综合性和全局性特点,又发挥行业管理的技术优势,依托街镇管理的人财优势,建立一个高效协调、运转和谐的衔接机制。一是建立综合执法与行业管理之间科学、有效的沟通运作机制;二是探索街镇管理与综合执法之间既联系又独立的运作机制;三是建立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长效管理机制,疏与堵是城市管理的两种手段,两者不能偏废;四是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评估机制、监督机制和反馈机制;五是建立执法队员能进能出、干部能上能下的人才流动机制。
就我区实际情况,可形成各街道、相关部门和管理处相对工作独立性和自,又可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度集中的工作局面,有利于实现“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工作机制,有利于广泛调动各方面城市管理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法制保障
执法的有效性是基于执法的合法性,加快调整完善授权方式、组织开展前瞻性的立法研究都是不可或缺的内容。要以确立综合执法队伍的法律地位为核心,以取得强有力的综合执法手段为抓手,以清理修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为配套,建立一套较为科学可行的综合执法法制保障机制。(1)由市人大制定城管综合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确立综合执法队伍的法律地位、执法手段和执法程序等。(2)对现有的涉及市容市貌的有关专业执法依据进行整体清理,并按照责权利的统一要求进行完善,为构建专业管理相对集中、综合管理重心下移的工作机制,整合行政执法资源,实现高效综合行政执法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现行法律法规与综合执法实践需要的矛盾,专业执法与综合执法的矛盾亦便随之消弭。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的“四个统一”、“四个转变”、“四化建设”及“四高目标”的要求,山东省工商局结合山东工商行政监管执法工作的实际,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改革和创新提出了“四个理念”和“四项原则”,作为全省工商系统行政执法和法制工作的具体指导理念与原则。
(一)树立四个理念
1、公正理念
树立公平正义理念,要求执法人员准确把握四个主要方面的内容:一是合法合理。合法性要求一切行政管理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执法者既要遵守实体法,也要遵守程序法;不仅要了解法律条款的字面含义,还要正确把握法律的深刻内涵、精神实质和价值取向。合理性是指执法者要准确使用自由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作出的决定合乎理性,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的原则要求。二是平等对待。平等是公平正义的第一要义。平等对待当事人,在执法中坚持非歧视原则,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平等的行政保护和公共服务。三是程序公正。公平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就是程序公正的主要价值所在。在现代社会,程序法是否完备并得到严格的执行,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公正、民主的重要标志。四是注重效率。因为,“时间就是金钱”,“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2、法治理念
法治理念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国务院在《纲要》中,第一次明确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建设法治政府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法治政府应是有限政府。行政机关的职权是有限的,行政机关的权力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对公民而言,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恰恰相反,无法律便无行政,即法无明文规定即为禁止。二是法治政府应是服务政府。要以人为本,政府的一切行为都要围绕公民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来进行;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为人民提供更多和更加优质的服务:在管理手段上提倡采用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柔性的管理方式。三是法治政府应是诚信政府。公民合法的利益受法律保护,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确定性,非经法定事由和程序,不得擅自撤销、更改或废止。四是法治政府应是阳光政府。将政府的行为置于阳光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做到公开、透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防止行败和权力的滥用。五是法治政府应是责任政府。行政机关应该遵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做到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既要依法行政,又要积极行政;既要防止滥作为,又要防止不作为。
3、和谐理念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把“和谐”作为一种重要的指导理念,自觉地把行政执法工作同构建和谐社会联系起来,把是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检验执法成效的重要标准。为此,一要确立尊重、包容、中庸的处事原则,克服狭隘的权力意识和看事偏激、非此即彼、以偏概全的思维方法,善于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二要正确处理内部和外部的各种关系,以内带外,以外促内,努力达到“内和外顺”。内部关系,主要处理好班子成员关系、干群关系、部门关系、政事关系等;外部关系主要处理好条块关系、部门关系、政企关系、政民关系等。
4、大局理念
改革、发展、稳定,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机关的大局。
我们要求各级工商机关坚持不能和地方党委政府分庭抗礼,不能游离于全国和地方工作大局的方针;积极做好工商工作与地方工作大局结合的文章;要与地方党委政府“同向思考、同步决策、同台唱戏”,采用党政出题目,工商做文章;工商出题目,党政做文章;企业出题目,工商做文章;工商出题目,企业做文章的方法。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促改革,促发展,促稳定。
(二)坚持四项原则
1、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经营者利益相统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政府重要的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部门,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健康进行的责任。在工作中,必须坚决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提供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维护合法经营者的利益;认真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切实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经济效果相统一
法律效果,是指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通过严格适用法律来发挥行政执法的作用和效果,它主要倾向于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社会效果,是指执法者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来实现法律的目的,它要求执法者通过行政执法,达到宣传法律、弘扬法治,消除矛盾、促进稳定的目的。经济效果是指通过行政执法达到促进经济协调发展的目的。作为管理者、执法者,必须“跳出部门看执法”,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具有政治的眼光;既要维护法律权威,又要维护社会稳定,还要促进经济发展,实现三者的有机统一。
3、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相统一
严格执法是对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只有严格执法,才能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公正执法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公正执法就是不偏不倚,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法定职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者不能超越法定职权执法。文明执法是社会文明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所谓文明执法,是指执法人员以人为本,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办理各种案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把三者统一起来,这也是衡量一个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执法水平高低的重要尺度。
4、行政执法、普法宣传、指导帮扶相统一
行政指导和帮扶服务,是政府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要强化服务意识,坚持积极行政,做到在执法中普法,将普法贯穿于执法的全过程,不断提高管理相对人的守法经营意识,达到优化环境的目的;在执法中指导,帮助规范经营行为,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现健康持续发展。
二、工商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改革工商行政执法体制的核心,在于科学配置行政执法权,实现权限明确、职责清晰、协调一致、通力合作。具体方向原则,应从横向上适当集中行政执法权,实行综合执法;从纵向上适当分解行政执法权,适当下放权力,上级行政机关主要负责管理和监控。近几年,山东省工商局对行政执法体制实行了三项改革:
(一)实行“小局大所”改革
我局在2005年开展了“小局大所”改革,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强化基层。主要内容:一是按经济区域适当调整工商所的布局,整合工商所执法力量,使工商所的人员规模达到10人以上;二是科学设置工商所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立“一厅(综合服务厅)两队(巡查队、执法
队)”,实行“网格化”精细监管,并专门设立“法制员”、“注册员”、“市场监管员”等岗位;三是下放权限,拓宽工商所的监管职能,由“收费所”向“综合所”转变。把案值1万元以下的经济案件的处罚权交给城区工商所(其他所为5000元);四是加强对工商所人员的培训指导和监督考核。建立了县局领导成员和科室包所、省市局联系所的制度。省局直接培训到县局班子成员和工商所长,并在评先树优、物质待遇、经费保障等方面向工商所倾斜。近几年来,全省的基层市场监管、服务工作得到很大加强,工商所查处案件占全系统查处案件总数的比重也上升到30%以上,职能在加快推进到位。
(二)进行“集中执法”改革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精神,省局以整合行政执法资源和理顺职能为核心,积极稳妥地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简称“集中执法”或“综合执法”改革),即将内部执法机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集中到一个或两个机构行使。目的是解决目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标准不一、效率低下等问题。
目前,已有12个市局和105个县级工商局进行了这一改革,占63.2%。实施集中执法体制改革之后,工商机关的内部执法力量进一步整合,执法流程进一步规范,执法权限进一步明确,执法深度和广度进一步拓展,执法效率和执法质量有了很大提升。
(三)开展“协作执法”改革
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时期,市场秩序整顿规范工作任务繁重,任何一项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都必须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政府部门之间需要协同作战,甚至在一个机关内部,也必须协同作战。为此,我们必须牢固树立“合作共赢”的理念,高度重视内外协作机制建设,不断完善横向协作和纵向协作两种机制。在外部,主要是提升工作格局、建立联席会议、案件移送、分工合作、联合执法等机制;在内部,主要建立相关领导小组、确定牵头处室、信息互通、大事互议、规范性文件互审等机制。
三、工商行政执法机制的创新举措
创新执法机制与改革执法体制同等重要,没有科学完善的执法机制。就难以保证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在这方面,我们按照“事前指导、事中规范、事后监督”的思路,主要推行了“五制一化”的行政执法机制:
(一)行政指导制
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也提出“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要充分发挥行政规则、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国家工商总局新的“三定”规定,增加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这些,都要求我们加强行政指导工作。
省局自2007年开始在全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并专门制定下发了《实施意见》,明确了行政指导的适用领域和工作规范要求,通过加强事前引导、事中规范、事后巩固,将指导服务寓于行政监管之中,努力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效能,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行政指导是行政管理内容和管理方式的重大创新,对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对建设服务型工商。实现科学监管、和谐监管,提升工商地位和形象同样具有重大意义。在当前金融危机情况下和停征“两费”的情况下。显得更为必要。但工作中要注意规范,防止三个问题:一是防止抓行政指导而放松监管执法。二是防止以指导为名放纵严重违法行为而渎职,三是因指导不当而担责。
(二)统一掌控制
为保证法规政策适用的恰当和行政处罚标准的统一以及自由裁量的合理,防止各地分头执法的差异性和基层执法的随意性,维护工商机关的形象,省局2007年在全系统推行“统一掌控制”,出台了《关于对行政处罚案件实行“统一掌控制”的实施意见》。统一掌控,就是在坚持企业分级登记、属地监管的前提下,对特殊行业、特殊企业的查处或重要、复杂的执法活动,要由上一级工商机关统一掌握、直接控制,或指定某一执法机构归口办理。
统一掌控的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分别采取上级机关统一审批立案、统一核审处理,上级机关直接办理或与下级机关联合办理。或指导下级机关办理、组织异地交叉办理,下级机关办理、报上级机关备案等不同方式。如,在近几年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全省普遍实行统一掌控制,立案和定性处理两个环节,由上一级掌控,并实行年度考核,全系统三年查处案件突破3000件,居全国系统和省直部门前列。
目前,全省17个市级工商局都制定了对行政处罚案件实行“统一掌控制”的实施意见,对统一掌控制作出了明确要求。实践证明,统一掌控制是在建设和谐工商背景下,发挥垂直管理体制优势。改进工商执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
(三)案件主办制
案件主办制,就是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立案时,由分管局长或办案机构指定一名办案人员任案件主办人,全面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案件查处工作,对案件质量负首要责任。2005年,省工商局制定出台了《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件主办人暂行规定》,推行案件主办人制度。该规定对案件主办人的资格条件、产生方式及管理、行使的工作职权、履行的义务、应承担的过错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赋予了案件主办人对所承办的行政处罚案件的个案独立承办执法权、对协办人的选择权、对个案调查取证的自主安排权等权利,使主办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享有相应对等的责任和义务,为执法人员办案提供了从立案到结案的全程操作规范,形成了“职权清晰、责任到人、量质并重、奖惩分明”的行政执法办案新机制,提高了执法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实行案件主办人制度以来,各类案件从立案、调查取证、核审、告知、作出处罚决定、执行到案卷归档,实现了环环相扣,科学规范。全系统的综合执法水平不断进步,办案质量和执法效能显著提高,整个执法队伍焕发出生机和活力。
(四)合理裁量制
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裁量权,省工商局认真研究探索如何有效控制自由裁量权,并在总结各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从事前、事中的角度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以权力运作的程序化机制压缩执法的“弹性空间”、堵住权力的寻租之门。该办法规定了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行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要求、自由裁量行为的分类、处罚幅度的界定、行使处罚裁量权的程序要求、加强对行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等方面的内容。并将有关监督手段作为一种长效机制固定下来,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机制,要求在执法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案卷评查等工作中,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构成执法过错的,要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五)案后回访制
为做好行政处罚的后续监管和服务,接受当事人的监督,2004以来,我省一些地方开始对涉案行政相对人
进行回访,征求意见,加强监督,促进整改,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08年,省局制定出台了《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后回访暂行规定》,在全省工商系统全面推行“案后回访制”。案后回访主要由法制机构、监察机构组织进行,回访的重点是大要案件当事人,回访内容:一是检查当事人的整改情况,延伸对企业的罚后监管与服务,宣传法律知识,改进企业管理;二是听取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反映,双向沟通交流,化解误解和矛盾,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复议和诉讼,从而实现行政处罚与行政指导的统一,内部监督与群众监督的统一。
(六)监管执法现代化
现代化是监管执法改革的重要支撑和保障。早在1998年我省就实现了省市县三级联网。近几年,全省工商系统又投资建设,实现省、市、县、所四级联网,开发应用十大业务软件系统,将监管执法业务流程进行数字化处理,实现了网上立案、网上核审、网上审批、网上统计等,通过网上程序,办案人员、核审人员、审批人员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有效防止了人情案、随意案、腐败案的发生。同时,依托网络建立起行政执法行为网上监督机制。通过对行政执法案件系统各个环节的科学授权,局领导、法制机构、监察机构可以对网上办理的案件进行实时全程监督。在推进信息化的同时,还加强了现代化执法工具和装备建设,省局每年为基层采购配备一大批执法车辆。其中,加强了各级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建设,建立了快速反应机制。加强了各级工商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建设,一旦出现紧急情况,立即有序有效处置。执法现代化特别是“网上办案”,是对传统执法办案方式的重大改革,对提高办案效率,节省办案成本,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全省17个市局、165个县(市)、分局实行了网上办案,推广率达到98.4%。
综上所述,山东省工商系统的行政执法改革,基本内容就是树立“四个理念”,坚持“四项原则”,实行“三项改革”,推行“五制一化”。为保证行政执法工作改革的顺利进行,各级工商机关切实加强了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加强了对基层的培训指导,加强了层级监督和检查考核。目前,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已收到明显成效。
从执法办案质量情况看,2008年,全系统共查处案件40.92万件,其中要求听证的236件,维持率85.59%,行政复议100件,下降32.4%,其中撤销、变更7.14%;行政诉讼80件,首次下降22.3%,已审判的案件尚未出现败诉。地方政府法制办和法院普遍认为工商执法比较规范,评价明显高于其他执法部门。
关键词:依法行政 行政法 对策
1 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的看到,依法行政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
1.1 “法治”意识比较淡薄。人治观念重。部分领导和干部,依法行政还多是说在嘴上、写在纸上,并没有真正落实到行动上,习惯于“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置法律于不顾。有些领导和干部往往把自己摆在了超越法律之上的位置,总习惯地认为法律只管老百姓不管官,忘记了自己同样需要接受法律的约束,从而无视法律的规定。
1.2 违法行政问题突出。违法行政主要表现是:行政执法队伍过多、过滥;部门职能重叠,职能不清,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现象严重。二是行政执法乱收费乱罚款多。当前,多数基层执法队伍经费的主要来源是罚款和收费,而且罚得越多,收的越多,返还的也就越多,使行政执法与执法者的自身利益直接挂钩,造成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严重背离。三是执法程序“随意性”多。有的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不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剥夺了行政执法相对人的申辩权;有的不告知行政执法相对人获得法律救济的途径,剥夺了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法律权利;有的颠倒程序,先罚款后定性。
1.3 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不强。一是行政执法监督未形成系统化、制度化、经常化和全面化的执法监督格局。二是行政执法监督缺威,违法执法者却很少受相应的惩处,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产生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是“人治”思想作怪。我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统治的国家,人治、特权思想较为严重。长期以来,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领导干部长期主要是依靠政策办事,人们习惯于“人治”思维,这是产生问题的思维因素。二是小集体小集团重点利益思想作怪。有的领导怕影响单位的“形象”、“政绩”,不支持有关执法部门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三是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内部上下迎合的多,抹不开情面。外部监督大都流于形式,实质监督少。
2 推行依法行政的问题与对策
2.1 更新观念,牢固树立行政法治意识。一是要革除“人治”思想,树立“法治”意识,切实做到依法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二是要革除法律治民不治官的错误思想,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行政重在依法“治官”的观念。
2.2 理顺体制,切实规范行政行为。按照条块结合、适当分权、便于执法、讲求实效的思路,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的执法体制存在政事不分,政企不分,层级职责不清和执法交叉过多等问题。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其在行政执法方面的权力义务;要从领导机关到基层执法部门、从领导者到一般执法人员,逐步建立执法岗位责任制,分解落实行政执法任务,定期地、逐级逐人地、严肃认真地、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公务员制度考核挂钩;各行政执法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的配套制度,严格实行错案追究制度。随着政治体制尤其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条件适当的时候,也可以考虑建立苦干支综合行政执法队,此后再考虑建立若干个行政业务审批局和一个综合执法局,进而人从根本上将行政的决策与执行、行政审批与管理、行政处罚与执行等等区别开来,分离开来,以完善和规范行政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