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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规模养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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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规模养殖条例

畜禽规模养殖条例范文第1篇

(一)缺少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但在笔者调研以前,宁国市尚未出台畜禽布局规划,更没有界定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规模,环保部门对家庭养殖是否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审批无所适从。辖区内养殖业绝大多数是家庭养殖,未按照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进行布局、建设,绝大多数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给相关部门的管理带来了困难。

(二)职责不清。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一般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管理,但一旦出现环境问题,群众直接向环保部门投诉,而家庭养殖业未通过环评和审批,基于上述原因,对这类家庭养殖业产生的污染投诉,环保部门没有依据进行处罚。环境监察人员只能在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要求养殖户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对涉诉双方进行协调。乡镇、村在整个养殖污染投诉处理过程中处于配合地位,乡镇政府的“属地管理”职能未能发挥,农业(畜牧)的行业主管功能得不到体现,农业、环保、乡镇政府监管责任不清。

(三)选址不当。在调研中发现,青龙湾辖区乡镇畜禽养殖业的选址多数在居民区内,还有部分在河流边,养殖户缺少环境保护的意识,一切从方便饲养、运输、销售出发。养殖规划滞后,选址缺乏指导,管理服务不到位,造成选址不当。随着城镇开发建设,原远离居民小区的养殖场,现今又相邻居民小区,有的养殖场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扩大规模,环境隐患突出。

(四)设施缺乏。调研中发现,198户养殖户中,除宁国市凤形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的养猪场建有配套的规范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余197户养殖户均无规范的污染防治设施,少量的农户建有沼气池,大部分都是化粪池,无干湿分离设施,未建规范的废渣储存场所,废渣随意露天堆放,粪尿流淌或渗透入河沟随处可见。

(五)污染严重。由于选址不当、缺少污染防治设施、管理不善,青龙湾辖区乡镇养殖业污染问题突出。在198户养殖户中,近一半养殖户靠近河流,近六分之一离河流不足500米。据初步计算,每年将近1000吨废水排入河流,其中约750吨废水进入青龙湾水库,造成库区水体富营养化,给水库水质带来严重威胁,这也是每年4月底至5月初库区水体产生严重水华的原因之一。养殖粪便未经发酵处理,直接露天堆放,或堆于农田、竹林、山地,造成面源污染严重。

二、防治对策

(一)科学规划。严格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制定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科学划分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在制定畜禽养殖规划过程中,要充分契合全市总体发展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旅游业发展规划等规划,避免和上述规划发生冲突,切实发挥养殖布局规划的指导作用、长期效应;要深入乡镇踏实开展调研,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要综合考虑畜禽养殖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当地畜禽养殖业发展趋势、养殖业特点、养殖习惯等因素,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对畜禽养殖业发展有指导意义的科学规划。

(二)合理选址。畜禽养殖业项目选址和一般工业项目选址有所不同,除了避免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区域选址外,还要考虑所选场址的常年主导风向,以及卫生防护距离、动物卫生防疫条件等要求,特别在青龙湾水库上游区域,养殖业选址要把下游的饮用水源地保护作为前提条件,实行“一票否决”制。此外,选址还要符合当地的发展规划、产业布局等要求。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再考虑水、电、路等和项目自身相关的便利条件。总之,畜禽养殖业的选址要符合环保法规要求、规划要求、产业布局要求、卫生防疫要求,饲养便利要求,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的发生。

(三)严格审批。畜禽养殖业的审批必须按照法规,从以下几个方面严格审批:一是严格执行政策规划要求。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必须符合养殖业布局规划要求、选址要求、动物卫生防疫条件要求、污染防治设施要求。二是严格审批程序。在部门间审批程序方面,坚持环保前置,必须在符合环保要求的前提下,乡镇同意,农业(畜牧)审核通过,发改委立项批复,再编制环评文件报批。在环保审批程序方面,最重要的是选址勘察工作,必须按照环保相关要求,实地严格勘察选址,不符合选址条件的一律不批;符合选址条件的,在乡镇同意项目落户、畜牧部门审核通过、发改委立项批复后,由环保主管部门的项目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确保项目审查的科学性。环保部门审查通过后,再由项目业主编制环评文件报批。三是严格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环保验收其实是环保审批的延伸,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过程中,关键是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等形式,审查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情况,项目验收一定要严格按照环评及审批要求,逐项核查,检验污染防治设施的效果是否满足环评要求是关键,保证验收的项目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四)强化监管。畜禽养殖业污染的防治工作,除了科学布局、合理选址外,最主要的工作是对养殖场建设和运行的环境监管。要取得好的污染防治效果,在项目可研阶段,环保部门就应该提前介入,指导项目业主从环保角度进行场区平面布置设计,畜牧部门从动物防疫角度指导设计,力求养殖场将来运行时对周边的环境影响最小。在项目建设阶段,环保部门要主动跟踪服务,做好养殖场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三同时”监管工作,确保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在日常监察工作中,要把管理的重点放在废水、废气、废渣的规范处理方面,要坚决杜绝废水不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即外排,影响下游河流或青龙湾水库水质的违法行为。在监管工作中,若遇疑难问题,最好请专家会商,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方案,保证污染处理效果。

(五)生态养殖。为有效缓解养殖业对青龙湾库区的环境压力,在养殖业发展过程中,要着力推广种养循环的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按照“植物生产、动物转化、微生物还原”的思路,坚持养殖业布局与种植业发展相对接,发展种养加循环、林养加循环,推行“畜—沼—菜”、“畜—沼—果”等循环经济模式,加大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力度,发展有机肥加工等新兴产业。要把养殖业发展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起来,努力实施清洁生产。发展畜禽养殖业,必须配套搞好沼气池建设,抓好废物综合利用,有效降低畜禽粪便对对周边环境影响。

畜禽规模养殖条例范文第2篇

生态健康养殖,是指根据养殖对象的生物学特性,运用生态学、营养学原理来指导生产,为养殖对象营造一个良好的、快速生长的生态环境,提供充足的全价营养饲料,使其在生长发育期间最大限度地减少疾病发生,畜禽个体健康,产品无污染,并对养殖环境无污染,实现养殖生态体系的平衡。

发展生态健康养殖,要从以下几个环节入手:一要做到养殖的标准化。具体做到养殖场房舍建设标准化、养殖品种标准化、饲养工艺标准化、日常管理标准化、环境控制标准化、动物防疫标准化、投入品使用标准化、污染治理标准化等,发展现代养殖业;二是走农牧结合、动植物互惠的发展路径。三是实行科学喂养,严格建立有关台账。

下面我就畜禽生态健康养殖新技术谈四个方面的内容:

1 依法养殖及与养殖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3)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5)兽药管理条例:(6)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7)种畜禽管理条例;(8)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9)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0)江苏省畜禽健康养殖技术指导意见。

2 生态健康养殖的必要性

2.1 畜牧养殖业发展历程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之前,以千家万户分散养殖为主。“一头猪相当于一个小化肥厂,猪多、肥多、粮多”。进入九十年代:逐步向专业大户、养殖企业转移;大规模、集约化趋势日益明显;向专业化、产业化发展。新世纪以来:养殖产业成为重污染源,正面临着由工厂化向生态型、健康型发展。

2.2 畜牧养殖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2.1 高密度养殖对土地承载力的问题;畜牧养殖产业需要以土地为支撑,高密度的大规模的集约化饲养,单位土地面积上承载了数量超额的畜禽,周围环境容纳消化不了了,就泛滥成灾了。

2.2.2 畜禽规模养殖后的粪便对环境污染的问题;一些较大规模养殖场粪污问题已十分突出。

2.2.3 畜牧业产品安全性问题;

2.2.4 畜牧养殖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1)有利于稳定畜禽养殖总量,增加畜产品的有效供给;(2)有利于促进畜禽良种和科学技术的推广,提高畜牧生产水平;(3)有利于进行畜禽粪便污染综合治理,改善生态环境;(4)有利于提高动物疫病的防控能力,提高畜禽产品质量。

3 生态健康养殖的模式

3.1 综合利用型养殖模式

(1)畜禽-粪便加工-有机肥。该养殖模式主要将养殖企业中的粪便这一污染物变废为宝,通过现代加工工艺处理,最终成为农作物、苗木花卉的肥料。特点:设备起点高、技术新、用工少、自动化程度高,从根本上解决了地区性过剩和季节性用肥的矛盾;但投资较大,对肥源分散的地区推广有一定难度。

(2)畜禽粪污-沼气-林果蔬-鱼。本养殖模式主要是通过微生物发酵,将猪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水变成沼气。

(3)粪便-蛆、蚯蚓-畜禽。该模式主要是指畜禽的粪便经过短期的发酵,供蛆、蚯蚓生长繁殖,其养殖的蛆、蚯蚓可作为高蛋白的动物性饲料用于畜禽的养殖。

3.2 资源制约型养殖模式

我国地域辽阔,自然环境差异较大,不同程度地受到地理位置、周围环境、经济条件等因素的制约。因此,依据自身特色,发展不同形式的畜禽养殖模式,如山地养鸡、林间养禽等。

3.3 种养结合型养殖模式

通过大田作物与畜禽养殖结合,将田间的草、秸秆等饲喂鹅、牛、羊等,既充分利用了现有资源,又节约了养殖成本,且畜禽的粪便又可作为有机肥提高田间作物的产量,是一种经济实惠的养殖模式。这一模式以散养、中小规模为主。

3.4 发酵床养殖技术

基本的技术原理是以木屑为发酵床主要垫料,接种优势菌种发酵,降解畜禽粪便,创设一个以益生菌为优势菌群的畜禽生长环境。该技术最先起源于日本民间,后传到韩国,目前,在我国的辽宁、山东和我省养猪场试验推广。

近几年,我省发酵床养殖技术推广很快,镇江、丰县、新沂、邳州、泰兴、阜宁等地积极推广应用,主要有塑膜大棚式和传统猪舍改造而成,有半地下和地上式两种。

4 生态健康养殖的配套措施

4.1 饲养规模与土地承载能力

我们应实行以排定养的政策:就一个地区而言,畜牧业规模养殖应科学规划,不宜盲目发展,做到畜禽粪污的排放量与土地承载能力相适应。

4.2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科学使用

我国蛋白和矿物资源严重不足,每年要进口3000多万吨大豆和100多万吨的鱼粉,可开采磷矿资源也十分有限。

建议:(1)大力推广应用理想蛋白和氨基酸平衡技术,在满足经济生产性能的基础上减少蛋白饲料用量,减少磷用量,减少微量元素的使用量;(2)取消有机砷、铬制剂的生产和使用,减少环境污染。

4.3 预防疫病和健康养殖

畜禽规模养殖条例范文第3篇

依托近郊区位、交通便捷和基础良好的优势,面向省城*市和港澳等国际市场,加大投入,整合产业资源和技术优势,以扩大加工为重点,延伸产业链,构建优势和特色产业群体,推进产业升级,提升产业整体效益和农民收入水平;以兴建畜禽专业化市场为突破口,引进资金、技术和投资商,形成以市场带基地,以加工带养殖规模化产业发展道路,提高产业的国内外竞争力;以加强疫病防治和药残监控为保障,注重产品质量,高度重视饲料安全、食品安全和生态安全,推行绿色技术,实行清洁化和标准化生产,构建产业效益提升和环境保护持续发展的和谐格局,努力实现生猪品种良种化、生产方式规模化、生产过程标准化、进入市场组织化。

二、战略目标

到明年,全县出栏肉猪*头,饲养奶牛*万头,水产品产量达*万吨,养殖业产值达*亿元。

三、主要措施

1、依据我县区位优势、资源条件和现有基础,合理布局

①以双江、*等为大围子猪资源保护和生产基地。加强大围子猪的保种和提纯复壮,向周边乡镇供应约围、长围等优质二元猪母本,生产内三元商品猪,供应本地市场;以黄花、路口、福临、干杉等乡镇为外来良种猪制种和生产基地,加强种源基地建设,扶持扩建现有五个种猪场。在安沙建一个生猪人工授精中心(种公猪站),开展优良种公猪配送服务,并完善全县的生猪人工授精网。全县统一进行种猪测定,建立系谱档案,生猪生产实现规范化、优质化,依托种猪场向周围乡镇供应长大、大长二元杂交母本,生产杜长大三元商品猪。

②建设高效生猪养殖带。以春华、路口、白沙、金井、开慧、福临、双江、青山铺、高桥为重点区域,发展高效生猪养殖业。这些乡镇历来就是*县养殖业发展最为稳定的地域,广大农民在生猪饲养上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农民积极性高。加上养殖业收入在当地农民收入中占有很大的比重,通过建立产业协会、生猪养殖合作社、发展养殖示范户和加强生猪疫病防治,实施标准化生产等一系列工程,解决养好、卖好的矛盾,积极开展生猪保险服务,提高养猪农户的经济效益,降低养殖风险,实现产业联动,良性发展。

2、大力引导和扶持规模养殖,集约化发展。

养殖业历来是农民种粮以外的主要副业,是我县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近年来,国家对生猪生产越来越重视,连续出台了能繁母猪补贴、能繁母猪保险、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等多项政策,鼓励生猪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要特别注重引导和扶持农民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进行标准化生产,因为标准化规模养殖已成为当前和今后农村养殖业的发展方向和必然趋势。对规模养殖户在发展和扩大养殖规模时应从政策上给予扶持,帮助他们解决具体困难,如建栏舍的用地问题、扩大规模的贷款问题,以及帮助与市内外、省内外的食品加工企业建立市场购养合作关系降低市场风险问题,解除规模养殖户的后顾之忧。

3、全力提升畜禽产品加工业,促进产品增值。

发展畜禽产品加工业是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养殖业附加值,促进传统养殖向现代养殖转变的重要途径,也是应对加入WTO挑战和提高肉类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客观要求。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先进的加工技术和设备,生产各类冷藏冷却肉品和加工品,促进肉类产品的消费,促进肉类产品加工业向规模化、系列化、集团化方向发展,并培养集养猪、饲料、屠宰、加工于一体的一条龙企业集团。大力开发分割肉、冷鲜肉、小包装及快餐食品,促进肉类上市产品多样化。把中国传统风味肉制品的生产工艺与西式肉制品的生产机械紧密结合,实现肉类加工现代化。

4、建设山塘水库水产精养基地

*县是省会近郊县,近几年垂钓休闲渔业发展较快,全县养殖水面实际放养率达93.6%,要充分利用省会近郊信息便捷,技术力量雄厚的优势,大力发展名特优水产养殖,提高单位面积产出效率,突出发展水产养殖、休闲、游乐于一体的城郊休闲渔业产业。

加大水产种苗基地建设。*县名特优水产养殖规模较小,其制约因素就是缺乏种苗基地。种苗基地投入大,投资回收周期长,一般不愿投资开发,宜采用多种途径增加投入,加大种苗基地建设力度。进一步完善全县7个鱼苗孵化场的建设,新建一个名特优水产苗种繁育场,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融入现代管理,向社会提供优质种苗和优良服务,促进水产业快速发展。

畜禽规模养殖条例范文第4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镇、村屯、农林场。

前款规定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乡村清洁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村民主体、多元投入、奖惩结合、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资金投入,扶持乡村清洁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乡村清洁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新闻出版广电、水产畜牧兽医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清洁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开展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绿化美化村容村貌等乡村清洁活动。

农林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农林场的清洁活动,其他单位负责开展管辖范围内的清洁活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乡村环境卫生,有权制止、投诉、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综合运用检查、考核等方式,对乡村清洁工作实施动态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乡村清洁设施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清洁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工作,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卫生保洁专用设施、设备。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乡村建设沼气池等设施,综合处置乡村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等生产、生活废弃物。

第十条 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乡村卫生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运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对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三章 乡村清洁规范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和完善乡村清洁村规民约,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的内容:

(一)保洁员的雇用、保洁费的筹集和使用;

(二)村民清扫打理自家庭院、房前屋后卫生的行为规范;

(三)生产、生活废弃物的处理规范;

(四)维护乡村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

(五)爱护乡村清洁设施的行为规范;

(六)违反乡村清洁村规民约的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建立日常卫生保洁制度,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和村规民约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取保洁费。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本村屯日常卫生保洁。

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日常卫生保洁给予适当补助。

保洁费应当专款专用,其收取和使用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村地域面积、居住人口数量等实际情况,在征求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意见后确定保洁员配备比例;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保洁员配备比例进行平衡。

保洁员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雇用。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按照约定向保洁员支付劳务报酬,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保洁员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乡村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

(二)生活垃圾收集、分类和清运;

(三)乡村清洁设施的日常维护;

(四)协助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收取保洁费;

(五)乡村清洁的日常宣传教育;

(六)制止、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村屯公共区域、庭院卫生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清理乡村溪流、池塘、沟渠、道路的垃圾、淤泥、粪堆,保持村屯公共区域、庭院整洁卫生。

鼓励村民理事会等组织开展经常性乡村清洁活动。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乡村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

(二)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

(三)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

(四)向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库、海洋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养殖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在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六)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八条 乡村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和处理。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措施推动垃圾分类工作,逐步实现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村设有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应当接纳具备转运条件的乡村所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处理;不具备转运条件的乡村应当在当地环境容量范围内,合理选择经济、适用、安全的技术就地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村民应当将建设、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到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 乡村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废旧物品收购摊点、旅游景点、商店、餐馆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落实人员负责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完善和落实防范、灭杀老鼠、蟑螂、苍蝇、蚊子等病媒生物的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乡村厕所无害化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推进乡村户用厕所无害化改造工作,合理设置村屯内无害化卫生公厕。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乡村厕所无害化改造工作,安排人员负责管理卫生公厕,定期消毒,保持干净整洁。

村民在新建住房时,应当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依法关闭或者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处置设施并正常运转,确保污水达标排放。散养密集区应当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鼓励和支持畜禽散养户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种植业消纳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实现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的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综合人口分布、污水水量、经济发展水平、环境特点,以及乡村现有排水体制、排水管网等确定乡村生活污水收集模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落和民居的分布,采用集中处理、分散处理或者集中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建设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乡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措施,划定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水质监测和卫生防护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推进连片集中供水;开展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排污口、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源排查和清理,消除污染隐患。

禁止在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以及从事影响水源水质卫生的活动,保障乡村饮用水安全。

新建、改建、扩建的乡村饮用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保建成后的乡村饮用水工程项目供水水质卫生安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清除、处理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包装物以及农用薄膜、秧盘等农业废弃物;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可降解、无污染农用薄膜,推广生态农业、绿色植保和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农业清洁生产技术,促进农业环境改善,确保农产品安全。

第二十六条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秧盘等,及时清理、回收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包装物以及农用薄膜、秧盘等农业废弃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对环境的污染。

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品的包装物以及农用薄膜、秧盘等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大力推广机械化农作物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秸秆气化、秸秆微生物高温快速沤肥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成果,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职责负责公路及其用地范围的保洁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及其用地范围的保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的保洁工作。

第二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负责铁路沿线站点、铁路货场以及铁路沿线封闭设施以内区域的保洁工作;未设置封闭设施的,负责铁路用地范围内区域的保洁工作。

第三十条 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职责负责河道水工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的保洁工作。

利用河道、水库进行旅游、餐饮、娱乐、养殖等活动的,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经营管理区域的保洁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河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清洁活动或者指定单位负责保洁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在村屯周边、道路两旁、房前屋后开展植树绿化活动,保护和美化自然景观与田园景观。

第三十二条 实施村屯道路硬化应当同时配套建设道路排水、排污沟渠,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主导、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自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支持的乡村清洁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强涉农资金的整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乡村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鼓励通过聘请乡村清洁服务商等方式,为乡村垃圾清扫、收集、转运、处理等提供专业化、标准化服务。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鼓励畜禽分散饲养向集中饲养方式转变,扶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其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

对乡村垃圾、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通过采取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垃圾和污水处理、农业清洁生产等人才的引进和培养,鼓励和支持乡村清洁技术的科学研究,建立相应的科技推广指导和服务体系,推广先进适用的垃圾处理、污水处理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乡村清洁技术,促进乡村清洁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乡村清洁宣传教育,普及乡村清洁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村民参与乡村清洁活动的意识和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对乡村清洁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与辖区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签订乡村清洁责任书明确责任的具体范围和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村清洁巡查机制,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乡村清洁义务。

鼓励开展第三方村民满意度调查,及时公开调查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多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的;

(二)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的;

(三)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的;

(四)有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行为的。

有前款规定的行为,在公路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堆存粪便,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向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库、海洋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养殖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在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配套建设粪便、污水处置设施并正常运转的,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以及从事影响水源水质卫生的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畜禽规模养殖条例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村;面源污染;防控措施

中图分类号:S1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70432218

1 九龙坡区农村面源污染及防控体系现状

1.1 农村面源污染防控体系

九龙坡区农村面源污染防控主要由区农委、区环保局负责,各镇街配合。区农委主要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1.2 九龙坡区蔬菜及养殖业基本情况

九龙坡区常年蔬菜种植面积19km2,常年播种面积53km2。基地主要分布在白市驿、走马、西彭、金凤等4镇(占总面积的60.5%)。九龙坡区无畜禽养殖适养区,存栏生猪0.92万头、牛羊0.18万头、家禽 18.21万羽;养殖总面积408hm2,养殖规模最大的是西彭镇(占全区总面积的45.43%)。

1.3 农业面源污染来源

农业面源污染主要来自蔬菜生产上农肥、农药的大量使用以及畜禽养殖等几个方面:

蔬菜生产上早春蔬菜底肥采用悬耕机耕翻的方式,以减少人工的代价,增加了肥料用量。据2007年九龙坡区农业面源污染调查,九龙坡区施用化肥5920.04t。肥料流失总量62.32t,以表径流流失为主(占总氮流失量的81.05%);总养分流失184.10t,其中氮流失169.91t(占流失量的92.29%),磷流失14.19t(占流失量的7.71%)。表明九龙坡区蔬菜种植地施用氮肥和磷肥是肥料流失最严重的区域。

九龙坡区散养殖户畜禽养殖污染经过治理后已实现0排放;限养区内14家畜禽养殖企业有12家采用干清粪处理工艺,其中8家未配置固液分离;13家企业已做雨污分流;5家未修建沼气池,3家未修建沼液池。养殖企业的治理工艺为“种养结合”,均不在控制区内。

九龙坡区水产养殖饲料使用总量7808.32t,药物使用总量15.42t,肥料使用总量600.37t(水产养殖普查单元共排放化学需氧量67.88t、总氮7.33t、总磷1.41t、氨氮1.56t、铜34.92kg、锌9.72kg。

2 九龙坡区农村面污防控措施及成效

2.1 开展农村环境整治

分批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2010―2013年启动了共2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涉及8个镇51个行政村。通过整治,实现了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100%,保护目标水体水质满足水域功能要求,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率>60%;强化污水治理。建有10个生活污水处理厂、完善6个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现中梁山以西片区日处理生活污水3.83万t。

2.2 推广科学种植技术

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开展技术培训3000人/a,开展试验示范200多个,完成3100个土壤样的采集分析化验;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引进水肥一体化核心技术比例施肥器,将测土配方施肥技术与水肥一体化施肥技术融合,节肥50%~60%,肥料利用率提高40%左右;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减少化学农药使用量。

2.3 推进养殖污染治理

九龙坡区2008年开始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整治。2011年投入1432.2万元专项资金,对禁养区内存栏量20头以上生猪、5头以上肉牛、3头以上奶牛或200只以上禽类的畜禽养殖场进行取缔或搬迁,共取缔畜禽养殖场478户,处置存栏畜禽131.54万头。2013年又取缔养殖场2家,处理牲畜240头。

3 农村面源污染防控存在的问题

政策法规体系不完善。支持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政策措施不完善,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行后《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尚未修订完善,给高毒农药监管造成不便;农村环境治理投入不足。农村面源污染防控历史欠账多,在农村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以及科学种、养殖技术推广、植物病虫害防治技术、农业标准化生产等方面投入不足;农村面源污监管难度大。农村面源污染点多面广,难以监管,区、镇2级农技推广、监管力量比较薄弱;农民群众环境意识不高。农民群众对农业污染问题重视不够,对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缺乏主动防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