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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和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着力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引领,不断推动全区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和为民服务水平,为全面开启“第二次创业”新征程,奋力走好全域美丽、全面富裕、全民幸福的新时代路作出民政应有贡献。
二、主要任务
1.培育法治思维,提高行政效能。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推进民政领域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2.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服务方式。不断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改进服务方式,努力提升网上办事比例,进一步配合做好“赣服通”3.0版服务功能完善、优化和提升工作。完善“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提升服务事项“一窗”受理率。全面推行“互联网+监管”,不断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联合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效能。加大“一次不跑”“只跑一次”改革力度,积极推进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一次不跑”“只跑一次”改革。持续深入基层民政能力建设,继续深化推进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试点改革。大力推进“减证便民”,及时落实取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为群众提供良好的政务服务。
3.推进依法决策,加大审查力度。认真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率达到100%。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完善重大事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制度,进一步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落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办法》,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
4.完善执法程序,确保公正文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工作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发挥“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效用,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执行率达到100%。进一步健全相关细则,不留监管死角,实现公平、公正监管。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完成全局行政执法人员证件换发工作,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效能。
5.推进政务公开,打造阳光政府。认真贯认彻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打造“阳光政府”,围绕社会关注度高的民政领域财政资金使用、重大项目审批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持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加大公开解读回应力度,促进民政部门有效施政。
6.强化权力监督,加强行政应诉。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提升民政部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能力和水平。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60%;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案件、社会高度关注案件、可能引发的案件、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100%。
7.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信用体系。开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公平竞争审查率达到100%。按照区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工作部署,不断健全民政领域诚信典型“红名单”和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依托信用中国,积极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8.创新社会治理,引领社会风尚。以第十一届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为契机,引导新任村干部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发挥村干部在宣传政策法规、引导法律服务、化解矛盾纠纷、参与社会治理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提升依法治村水平。持续深入推进民政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平安创建活动,扎实组织平安志愿者活动,继续实施“平安边界”创建活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持续开展民政服务机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9.坚持依法防控,强化公共安全。带头宣传和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实施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理措施。提升法律服务水平,积极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10.强化法治宣传,营造浓厚氛围。深入宣传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做好《民法典》宣传贯彻实施工作。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和旁听行政案件庭审制度,开展案例研讨活动,提升民政工作人员的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持续加强法治民政文化建设,积极创新宣传方式,拓宽宣传阵地,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合作,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宣传民政领域出台的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法律宣传日、宣传周和宣传月活动,提高民政法律法规的社会知晓率和社会认知度。加强疫情防控及新颁布新修订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积极参与第八届“十大法治人物”暨第四届“十大法治事件”评选活动。
三、保障措施
11.强化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法治民政建设工作,切实履行局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民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法治民政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法治建设深入开展。积极组织派员参加上级法治民政培训活动,不断提升法治民政建设水平。
一、我国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现状随着2008年我国消防法的修订,我国的消防行政管理体制已经比较完善。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一步落实,中国的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消防系统日益完善,各部门坚守岗位职责,工作人员恪尽职守,监督检查工作不断加强,突发性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数量也在不断降低,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职业素养的专业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消防队员的数量远远低于火灾等重大事故发生率的速度。火灾造成的危害越来越严重。社会生活和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消防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缺陷也越来越大。人们也抱怨消防行政执法。
二、我国消防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一)消防人员少且效率低下消防行政执法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各方面的规章制度,纪律和规范,是一个将广泛意义上的理论应用到具体个人的过程。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基本上是与时间和速度赛跑的工作,但目前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在提高效率方面面临诸多困难,一方面消防执法人员数量过少导致有关消防行政执法工作无法顺利有效地进行,尤其是在有紧急情况时。当消防员人数过少时,就成为危及生命的缺点。另一方面,目前消防队员的整体队伍知识结构还有待提高。一些消防队员为了不断更新消防知识,不能及时和牢固地把握低级业务,万一发生灾难,不能及时准确地采取相应措施来应对灾害。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消防部门的工作力度不断加大。 我们每天都面临复杂的消防执法任务。因此,需要更多的消防执法队伍完成任务。但事实上消防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不足,这对消防执法的顺利实施产生了严重影响。随着消防执法任务的进一步升级,消防部门不仅面临着工作中的难题,而且面临着警力不足的问题,必然会对消防工作的顺利实施造成很大的制约。
(二)民众缺乏消防常识目前我国在防火领域存在许多盲点和误区。有限的防火知识直接影响消防工作效率。例如发生火灾时,公众不能及时报告火灾的确切地点和时间,火灾的原因和火灾的大小。这实际上延误了救援时间,降低了消防的效率。例如在石家庄发生火灾事故时,被困员工惊慌失措,没有及时拨打消防救援电话119。经过电话连接后,他们无法准确地判断火灾的发生位置,这就增加了消防人员的工作难度,等待准确了解火情的基本情况,火势持续近20分钟,损失惨重。幸好所有被困工人都在工作人员的坚定努力下获救了。但是,房屋内的电子设备严重受损,财产损失严重。
(三)缺乏执法监督体系一方面,消防部门的一些执法人员不了解执法的依据和标准,没有向上级报告就私自对他人进行处罚。并未向处罚对象及时说明火灾发生后的取证、化验、检查、下结论的工作流程,这反映了执法人员对消防行政执法的疏忽和懈怠,从根本上违背了“政府为人民服务”这个基本原则,违背了执法的规范;另一方面是火灾,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有的工作人员疏于职守,为了减少工作任务,任意裁减工作环节,偷工减料完成工作。短期内,施工工程的缺点不会暴露,但从长远来看,必然导致消防工程质量的下降甚至瓦解。另外,在项目建设的检查和大修过程中,由于自身专业水平的限制,或者是疏忽大意,不能看到存在的问题。如果审查不重要,就会敷衍了事,很少检查项目。另外,一些企业不承认防火工作的重要性。由于缺乏监督,企业不愿意维护和更新企业的消防设施。
三、提高消防行政执法工作效率的对策(一)提高工作人员的效率消防人员的工作效率关系到民生,我觉得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对消防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中国目前的消防行政法律还在不断更新,出台越来越多的新措施。作为执法的主体,消防员应该及时掌握新法,注意新条款。同时邀请消防专家定期举办培训班,传达消防执法的新知识。其次,要对消防执法人员进行定期检查,衡量执法人员的知识水平和实际操作水平,形成专业考核制度,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考核标准体系。最后,考试不合格,工作不到位的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再培训,确认不具备执法资格的,要根据职业资格安排岗位,确保员工履职尽责,共同发展。
一、案件特点。
从该市办案实践中分析,当前此类案件主要呈现以下四个特点:
(一)无执业资质。被查获的性保健品店、成人(计生)用品店及经营者均无药品经营资质,均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但却在城镇或城乡结合部开设店铺公开销售“虫草肾宝”、“肾白金”等虚构“壮阳”、“补肾”、“治愈前列腺”疗效的药品,个别成人用品店甚至销售“特效避孕膜”等避孕类药品。
(二)进货渠道不正规。被查获的性保健品店、成人(计生)用品店及经营者均未通过合法途径购进药品,而往往是通过网络、邮购等渠道购进药品,无法提供购进药品的票据、税票及药品来源证明材料等,不少经营者甚至不清楚网上卖家有无经营药品资质,导致购进药品、产品的质量无法保证,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三)从业人员素质较低。被查获的性保健品店、成人(计生)用品店的经营者多为外地人或本地无业、社会闲散人员,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根本不具备判断和辨别药品真假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个别从业人员还错误地认为,性药品不属于“药品”范畴,只要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就可以经营此类型的药品。
(四)销售方式多样化。以往的销售假药案中,行为人多采用上门推销或发小广告的方式进行宣传、销售。但是,此次查获的成人用品店销售假药案中,行为人除了通过分发宣传单、在店门口树立醒目广告牌等形式进行宣传之外,部分人员还利用互联网、网络论坛进行宣传,并通过网络销售假药。为了避免尴尬和泄露隐私,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尤其是年轻人,通过网上购物的方式来购买性保健品和避孕药品。在查获的6起案件中,有3起案件的嫌疑人不仅开设实体店面销售假药,还通过网络渠道销售“肾勃威”、“藏药伟哥”等无批准文号的假药。
二、存在问题。
在司法实务中,查办性保健品店、成人(计生)用品店销售假药案件还面临着诸多问题。
(一)调查取证困难。在查获的6起案件中,公安机关均尚未查找到购买涉案假药的购药者,导致无法认定嫌疑人更多的涉案事实及数额。如嫌疑人崔某销售假药“虫草肾宝”一案中,据嫌疑人崔某本人交代,其在2012年5月间共售出200多盒假药,但由于无法查找到购药者及未查获售药记录等证据材料,仅有嫌疑人口供,暂无法对其售出假药200多盒的事实及数额进行认定,不利于打击此类犯罪。
(二)危害后果难以认定。由于作为重要证人的购药者很难找到,服用或使用假药后所造成健康危害、避孕失败的事例难以收集,使得案件的危害后果难以认定。而且,在查获的6起案件中,药监部门均只是根据查获的“虫草肾宝”、“肾白金”、“肾勃威”等涉案药品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或虚构批准文号的情况直接判定其为假药,而未对药品所含的物质成份进行检测鉴定,导致无法认定涉案假药是否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是否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因此,目前只能按照最低的量刑条款(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绝大多数销售假药者量刑处罚。
(三)假药源头难以查找。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网上购物的兴起,近年来利用网络买卖假药的现象明显增多。在查获的6起案件中,嫌疑人大多通过网络渠道购进假药。由于是通过网络进行交易,不与制售假药的“上家”直接接触,嫌疑人大多不知道“上家”的确切地址和具体身份,而且不少“上家”还利用异地甚至是境外的服务器建立网站进行营销,给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导致公安机关难以追查到“上家”,无法彻底查清假药的来源,无法消除假药源头。
(四)相关职能部门尚未形成合力。近年来,性保健品店、成人(计生)用品店销售假药案件日益增多,但此类案件涉及行政执法部门较多,如工商部门一般只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夸大宣传、虚假广告进行查处,药监部门一般只对宣传具有“壮阳”功能或标示对某疾病具有治疗效果的产品、假药进行查处,计生部门只对安全套、避孕膜等计生类用品进行管理,单靠一个部门无法形成监管和打击合力,有时甚至会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
(五)部分涉案物品难以界定。在查获的6起案件中,除了上述假药之外,公安机关和药监部门还在涉案性保健品店、成人(计生)用品店内查扣到大量的“三无产品”(例如洪某涉嫌销售假药案中所查扣的“”、“”等),经营销售此类产品往往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药监及计生等部门认为,此类产品既不是保健品或计生用品,也不是医疗器械或药品,对此类“三无产品”的监管和适用法律均存在空白,故其无法对该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而且,由于成人(计生)用品店内经营和销售的此类“三无产品”在数额上一般又无法达到刑法中的“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导致司法机关也无法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六)购药者辨别能力不强,维权意识较弱。从查获的6起案件分析,这6家性保健品店、成人(计生)用品店在龙海市经营假药的时间短则数十日,长则一年半载,售出假药总案值约十万元以上,但药监及相关部门表示至今尚未接到购药者关于这6家成人用品店的投诉,可见购药者均未发现自己购买到了假药或是发现后未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一般普通药品都是治病的,一旦没有疗效,很容易被发现,而“壮阳”类及其他性药品和避孕类药品则有别于其他药品,“壮阳”药品有无效果往往取决于购药者本人的主观感受,避孕失败的原因很多,购药者一旦使用假药后导致避孕失败,其往往也不会意识到是药品本身存在问题。
三、对策思考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为有效性保健品店、成人(计生)用品店销售假药的现象,笔者建议可从以下四方面入手:
(一)加强宣传,提高消费者辨别假药的能力和普及医学常识。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等各种舆传工具,广泛开展宣传,通过及时警示提示、曝光典型案例,增强消费者辨别能力,认清假冒、伪劣性用品和计生用品的危害,劝导消费者到正规药店或大型超市购买性用品和计生用品。对那些声称能“壮阳”或者提高的保健食品,消费者更要提高警惕,国家药监局从未批准过壮阳药和壮阳类及改善的保健食品。
(二)对各种媒体上的药品宣传加强监管。国家广电总局等部门已出台规定,限制药品类广告,但有些媒体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仍然在刊登或播放宣传某种性药品或性保健品具有神奇疗效的广告。对此,应协调有关部门严肃处理,不给假药利用媒体欺骗消费者的机会。对于利用互联网、网络论坛等形式假药宣传的行为,建议相关部门从网站提供的联系方式入手,并通过物流渠道回溯,以追查不法分子。同时,利用技术手段屏蔽此类广告,避免更多人上当受骗。
(三)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通过刑罚手段震慑制售假药者。近年来,药品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机制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但在实践中的运作还不够顺畅,办案中还存在移送、立案不及时,取证不到位,甚至互相推诿的现象,造成了个别地方的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无法形成打击合力的情况。针对这一问题,建议参考烟草、工商等其他部门,继续完善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衔接机制,通过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定期座谈等形式,加强联动配合,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形成对制售假药案件的打击合力。通过探索和完善区域协作、异地取证、运用技侦手段等制度,加大对假药源头的查处力度。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报告统计,截至2010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4.2亿人,突破了4亿人大关,使用互联网已经成为中国百姓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互联网由于具有不受时间、地域限制,开放性强的鲜明特点,越来越成为人民群众表达心声、提出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而工商机关肩负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重任,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百姓日常生活有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及上网设施的日渐改善,网民数量不断增多,互联网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评论、意见及建议也迅速增多。显然,工商机关加强网络舆情的收集、分析工作,并积极主动地开展舆论引导工作,是在新形势下坚持执法为民、积极履行职责、树立良好形象的必要手段。
网络舆情既具有一般社会舆论的共同属性,也具有自身独有的一些特点
网络舆情既然属于社会舆论的一种表现形式,便具有一般社会舆论的共同属性。比如,它以某个涉及人们共同利益的问题或事件为讨论对象,有大量的公民对这个问题或事件发表意见,并且形成一种具有共同倾向性的意见,这种共同意见会直接或者间接地对社会产生重要影响。
同时,基于互联网的跨时空、开放性特点,网络舆情在传播方式及舆论主体等方面与社会舆论有所不同。社会舆论往往通过人们的街谈巷议、口传心授来传递信息和表达观点,并以一定的意见、情绪、态度甚至行动倾向表现出来。而网络舆情的产生、形成并发挥作用是通过互联网,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中的新闻跟帖、论坛跟帖、博客、播客以及QQ等即时通信工具、搜索聚合等途径,来表达自己的情绪、态度和意见等。值得注意的是,作为网络舆情主体的网民只是社会人群的一部分,网络舆情只是反映了以网民为主的某些社会群体的意愿。因此在许多情况下,不宜简单地将网络舆情直接等同于社会整体的意见与情绪。
与传统的社会舆论相比,网络舆情还具有直接、突发、互动以及内容丰富等特点。
互联网是完全开放的,它拓展了社会公众的公共空间,给了所有人发表意见和讨论时事的便利,使每个人都有机会成为网络信息的者,使每个人都有选择网络信息的自由。这样,民众发表意见的渠道就更加通畅,往往在一个事件发生几小时甚至几分钟之后,就会有相关的意见和情绪等在互联网中发表和表现出来,从而使网络舆情能够直接表达民意并发挥作用。
在突发性方面,传统的社会舆论往往需要经过一个时期的酝酿和准备才能形成,因为街谈巷议等形式的局限,从事件信息传播、公众关注并参与讨论,一直到社会舆论的形成一般需要数天甚至数十天的时间。而网络舆情的形成则非常迅速,一个热点事件的出现加上大量情绪化的意见表达,在当事人不经意间,就可能迅速成为激发网络人群共同关注甚至共同谴责的导火索,使当事人在猝不及防的时候成为众矢之的。
一般来说,网上舆情的讨论主题极为宽泛,话题的选择往往是自发、随意的,任何人都有选择主题、话题和选择写什么、怎么写的自由,而网民又分布于社会各阶层和各个领域,因此,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外交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可能随时成为网络舆情焦点,而且各种各样的文化诉求、思想意识、价值观念、生活准则、道德标准都可以充分体现。
在互联网中,网民普遍表现出强烈的参与意识,这就使网络舆情具有较强的互动性。在互联网中,只要某一问题或事件被报道或者被发现,就会引发大量网民自觉参与讨论、发表意见、进行评论,并且很容易在众多网民之间形成互动,赞成方的观点和反对方的观点同时出现,相互探讨、争论,相互交汇、碰撞。这种网民之间的互动、实时交流,使各种观点和意见能够快速地表达出来,使讨论更广泛、更深入。
当然,网络舆情的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比如,许多网民受素质、学识方面的限制,或者受现实生活压力的影响,在发表意见时,容易缺乏理性,比较感性化和情绪化,甚至有些人把互联网作为发泄情绪的场所,很容易出现庸俗、灰色的言论。如果不加以及时引导,可能引发更多情绪化的议论甚至形成有害的社会舆论。
工商机关网络舆情收集、分析及引导工作的现状
从工商机关的网络舆情收集、分析及引导工作看,还存在不足,需要认真研究相关问题。
1.缺乏快速、有效的网络舆情收集及日常监测机制。
目前,各地工商机关还只是停留在人工收集、筛选阶段,难以形成日常性收集能力和持续性跟踪能力,往往只能依靠个人的感觉、经验等收集网络舆情信息,判断是否出现与工商行政管理相关的网络舆情热点问题,使网络舆情监测面较窄,反应速度较慢。当特定事件发生后,难以从互联网的海量信息中及时、有效地获取深层次、高质量的网络舆情准确信息,给科学决策以及应急处置造成困难。
2.缺乏全面、科学的网络舆情分析机制。
网络舆情分析是通过对网络舆情信息的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得出一种趋向判断和价值判断的过程。网络舆情分析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在平时打好基础。但从实际情况看,各地工商机关在网络舆情分析方面还存在随意性强、方法不科学、缺乏系统性等不足,难以及时提交准确、严谨的分析报告。
3.缺乏引导网络舆情的管理机制。
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建立网络舆情收集及日常监测机制,加强网络舆情分析工作,都是为了让工商机关在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方面掌握主动,让网民的意见、情绪等朝着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推动科学发展的方向转变,及时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从而变被动为主动。但从目前情况看,各地工商机关还普遍缺乏引导网络舆情的管理机制。
工商机关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深入研究网络舆情课题,力争在营造良好执法环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方面掌握主动
网络舆情成为社会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情况。由于网络舆情课题的理论研究刚刚起步,关于网络舆情的产生、传播、处置、引导等,人们还缺乏全面的认识。但着眼于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工商机关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网络舆情研究,在营造良好执法环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方面争取主动。
1.设立专门岗位和人员,切实加强网络舆情的日常监测、信息收集及引导工作。
如果条件允许,工商机关应当设立专门岗位,配备有专业素质的人员,负责对网络舆情的日常监测、信息收集工作。在网络舆情分析方面,由于涉及范围较广,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成立领导小组,由相关内设机构分别派代表参加监测组、调查组、信息反馈组,具体开展网络舆情的监测、评估、预警工作,并及时向本机关领导提交网络舆情分析报告。当出现某种特殊情况,需要针对某一阶段的网络舆情实施引导时,应当由本机关领导进行集体研究决策,确定引导原则及实施方案。
2.实行分层管理,建立网络舆情的信息收集和日常监测机制。
如今,互联网中已经按地域或者行业的不同细化出了不同的网民群体,形成大量的城市论坛、社区论坛、行业论坛等。网民根据自己所处的行政区域或者爱好等,选择不同的论坛登载信息、发表意见。这样,各级工商机关应当根据自己的需要,在网络舆情的信息收集和日常监测方面实行分层管理,分别针对本机关辖区情况开展工作。应当根据网络论坛或者网站的活跃程度、网民参与程度等,将网络论坛或者网站划分为不同的日常监测等级,确保对重点网络论坛或者网站实施重点监测。
工商机关应努力建立和完善网络舆情收集一体化平台,加强网络舆情分析及预警工作,切实做到反应迅速,方法科学
工商机关应努力建立和完善网络舆情收集一体化平台,充分运用网络技术及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网络舆情信息自动收集系统,对重点网络论坛和重点网站进行实时监测,对海量信息自动筛选、过滤,缩短网络舆情信息的收集和整理时间,切实做到反应迅速,方法科学。
在加强网络舆情分析方面,设立网络舆情评论员是一个好办法。应对评论员进行专门培训,使其熟悉网络知识,掌握统计学、心理学、新闻学以及危机公关方面的知识。评论员主要负责对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的网络舆情进行日常分析,预判其中的发展走向、舆论热点、媒体关注焦点,确定网络舆情级别和重要程度,对网络舆情走向作出正确判断。对一些影响面大、可能导致事件升级的网络舆情信息,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保证第一时间获知事态信息。相关分析报告应当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对重要的网络舆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在建立网络舆情应急预警系统方面,应当将网络舆情管理纳入工商机关的应急处置方案。可以根据网络舆情的性质、影响程度、影响范围等方面的不同,将应急响应等级划分为特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实行红、黄、橙、蓝的“四色预警”,并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机制。
关键字:微信公益;特征;问题
一、微信公益传播特征
(一)成本低、受众广
传统公益活动是有一定行政成本和管理费用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据此,国内传统公益慈善组织一直以来都有在接收的捐款中提取不超过10%的“管理费”的“明规则”。除此,移动信息化办公时代,企业和组织普遍面临应用软件开发、运营、推广成本高,开发周期长、升级困难,安装率与活跃率低等困境。而免费的微信软件极大地降低了公益传播的成本,克服了运营商、软件、硬件等诸多技术和经济壁垒,也无需设岗聘人长期进行基金的招募、管理以及网站的建设和维护,就可以达到同样的公益传播效果,真正实现公益的平民化、大众化、直接化。
(二)终端个性化、公信力较高
微信平台基于手机应用,更符合当下人们获取信息及参与互动的习惯,而且更加富有个性及亲和力,更容易从情感上获得人们对公益事业的认同。比如“壹基金”公益微信致用户的问候语就非常动人:“亲爱的壹家人,您好,欢迎关注壹基金,谢谢你把壹基金‘装进手机里’,让公益融入生活里。”最重要的是,微信是基于熟人关系产生的系列人际网络,它将现实社会中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与虚拟的移动网络连接,产生了公益事业发展最为稀缺的资源--信任。而公益项目一旦与真实的朋友圈对接,基于对公益发起者本人及其友人的信任,其执行时往往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服务功能多样化,公益效率高
公益微信传播过程中,通过视频、音频、动画、文字等多种形式,出现在电视、电脑、手机等媒介,选择多样化灵活化。微信支付为公益募捐提供了即达的支付通道,使得小额捐款容易实现,调动了公众募捐的积极性。各地涌现 “益行家”运动捐步、为盲胞读书、“爱心圆梦行动”、“青年就业创业帮扶”、“V爱驿站”、“特困青少年特病救治绿色通道”等微信认领和爱心捐助活动,使得公益微信从传播到落地,从号召到募集,到后续公众监督,一条完整的公益传播生态链条,已经在微信模式中初具雏形。
二、微信公益传播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益微信公众账号用户黏性不高
受众是信息传播的最终接收者,也是组织的服务对象,与受众的互动交流是为了建立一种用户黏性。虽然学术界没有统一的界定,大众的理解黏性指向的是公众号的“粉丝质量”,一般可理解为用户对公众号的认可度和依赖度。微信公众号以公益慈善信息、组织话题讨论、进行公益募捐、传播慈善文化为主要内容,但是信息失真、内容枯燥、形式单调、缺乏互动机制的公众号很难获取读者的认同,加上信息轰炸的时代人们很容易“朝三暮四”、“见异思迁”,出现审美疲劳、注意力下降、信任力降低,退订率上升。
(二)存在技术隐患,监管难度大
微信是以手机为载体的即时通讯工具,在技术上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手机支付时木马类病毒使消费者的个人隐私、财产安全面临严重的威胁。一些不良企图的人通过伪装 APP、发送微信图片、二维码等方式把木马植入用户手机,诱使用户的二维码扫描,窃取手机信息、账户资料、绑定银行卡的资金。随着网络组织的发展,任何个人及机构都可建设微信公益平台,良莠不齐的资质增加了对公益微信的监管难度,在缺少外部监督的情况下,光靠公益组织自身的警觉、净化能力,善款监管处于真空状态久必生变。
(三)专业程度低,缺乏长效机制
由个人或明星发起的公益活动往往缺乏专业化的指导,很难维持公益事业的正常化运转。公益组织在公益慈善方面虽有一定的专业性经验,但信息不透明、善款不公开等时有发生。随着技术的进步,微信公益众筹成为开展微信公益的主要方式,但由于互联网和公益都具有公开性,这使得全国性公募、地区性公募、私募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如果缺乏专业的团队,将会给后期筹款监管带来巨大挑战,款项的安全性和规范性决定着公益众筹能否在微信平台上健康的实现。
三、相关建议
(一)创新形式,增强用户黏度
目前微信营销成为全新的社交业态,很多企业和个人做实店铺前台宣传、宝贝详情展示、促销活动以及客户意见反馈,想方设法留住老客户拓展新客源。公益搭上微信的便车也应研究用户的阅读和使用习惯,不断创新形式,提高微信公众号的粘性,让用户产生认可度和依赖度。例如青岛银行从业者孙中华在互联网+背景下,积极拓展个人慈善的新思路,发起“今夜请随我做慈善”活动,推出了原版CD以物易物为贫困学生募集电脑等文具的“慈善九宫格”活动,一周筹集善款和物品近2万元;腾讯公益和微信运动合作推出了“益行家”公益项目,号召公众通过线上公益捐赠,线下徒步行走,将公众的微信运动步数,兑换公益基金进行捐助,让公众运动的同时也能做公益。第二届腾讯“益行家”移师甘肃张掖古长城,融合公益和户外,集快乐公益和健康运动于一身,旨在为全民提供磨砺自我、突破潜能、探索世界的机会,激励他们改变自己,改变世界,重建内心。
(二)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加强微信支付安全防护
公益只有以信任为基础才能获得长远的发展,微信的准入门槛低,远不及传统公益组织建立的标准严格,所以其权威性并不高,这给微信支付的安全带来了隐患。因此,要建立严格的公益类微信公众账号的审核制度。对于将要开通微信公众号的公益发起者实行实名制,加大对微信公众账号的跟踪管理,不但要审核公益组织发起公益项目的资格,还要充分核实公益财务的具体流程和资金管理者、使用者的身份。同时针对微信支付存在的风险,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商要不断完善支付安全防护,提高大数据安全的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能力,实时拦截给用户带来风险的恶意软件、木马病毒、钓鱼网站等,建立检测、控制风险的相关制度,做好用户认证管理,强化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和义务。
(三)政府加强微信公益的管理和引导
2015年初,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50家网站、频道(栏目)以及微信公众账号被依法关闭,又以“后台实名、前台自愿”为原则,全面推进网络真实身份信息的管理,包括微博、贴吧等均实行实名制,加大了监督管理执法的力度。2016年初国家网信办出台《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共7章49条,但是从讨论、筛选到落地实施还有很长时间,其中直接针对微信公益的条款很少,必须通过立法,明确微信公益项目的组织构成、运营方式和资金等内容;加快出台公益组织对善款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确保筹款流向的正常化;对有资格进行公益活动的账号实行严格标准划分,对以公益之名实行诈骗的不法分子予以严厉打击。建立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发现破坏公益的谣言后及时报案,引导网民充分行使自己的监督权,让网民参与协助网络公益组织的管理中。
参考文献:
[1]马卉.李宛平.浅谈微信公益传播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传媒时代,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