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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规范;依法行政;规划执法;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权
Abstract: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is the rule of law in modern society the state pursued by the general criterion, is China's democratic political construction important constituent, is the precondition and found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The rule of law can be achieved, mainly depends on the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While the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is the key to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to improve the level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accomplish lawfully administration, we must standardize th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Planning law enforcement work as an important part of government administrative duties, and raise a city integrated competition ability the necessary means, must adhere to the "people-oriented, giving priority to efficiency, giving consideration to fairness" principle, emphasize the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As a result of modern society the government administrative complex and full of changes, laws, regulations in the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to cover administrative practice in all aspects of the work, must give the executive the discretion of administrative penalty. Dantu urban planning law enforcement group since its inception, always adhere to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as a fundamental goal,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law enforcement contingent as the key emphasis in work, to regulate law enforcement is the important content to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of law enforcement, as a necessary guarantee of implementing the responsibility system, strengthen law enforcement, and actively explore the new mechanism of planning law enforcement, new method, new method, efforts to promote planning law enforcement standardization, legalization.
Key words: norm;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planning; discretion; power of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规范规划执法行为,首先必须以依法高效为原则,理顺执法体制这里所讲的体制,是仅从行政执法角度讲的行政执法体制。要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按照条块结合,适当分权、便于执法、讲求实效的思路,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因为执法机构的依法组建、行政权的合理配置和机关的规范运作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规范规划执法工作的前提。在机构组建上,丹徒区建设局通过委托执法的形式,将多个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集中到执法大队统一行使;由于现代社会政府行政事务的复杂性和富于变化性,法律、法规在设定行政处罚时难以涵盖城镇规划管理实际工作的方方面面,必然要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给予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然也要看其违法的程度轻重而定,但足见其处罚比例之悬殊,自由裁量空间之巨大。加之缺乏必要的规范和制约措施等原因,所以在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践中出现了处罚不公,以罚为主,“以罚代管”,甚至“只罚不管”现象;有的执法部门甚至下达罚款指标,把罚没款多少与奖惩、福利挂钩;有的行政执法人员,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为自己捞好处、谋私利。因此对行政执法主体拥有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的规范和限制很有必要。下面将提出几点粗浅的看法。
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公正,就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公心,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善意,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善良的意愿,不是图报复;合乎情理,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合乎人们的正常思维,是出于一个正常人的通常考虑而做出的行为
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目的要正当。正当目的,是针对非正当目的而言的。非正当目的,是指出于私利等非正常的考虑。如当事人违法事实轻微,却被处以最高额的处罚,显属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在此前提下,具体有权作出处罚决定的有关人员可以在一个相对来说比较宽的幅度内自由决定处罚的内容,是一倍还是几倍,没有更详细的规定。而如何使行政处罚的轻重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适应,现在看来行政机关还缺乏一个比较明确,可操作性强、详细的实施细则,这给掌握行政执法权的有关人员进行权力寻租提供了机会。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立法的宗旨。任何一部行政法律文件的制定,尤其是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都有一个基本的目的即让行政相对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所设定的基本要求,实现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从而创建和谐法制社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如果偏离法的目的,必然导致行政不合理。
对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和控制,要从源头上解决自由裁量权过于“自由”的问题,使之具体化、规范化,从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1、公开裁量标准,接受社会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有关的量罚标准。这样相对人可以对照自己的违法行为,得出行政机关将要给予他的量罚尺度。“裁量标准”的适当统一,不仅使执法者心中有了谱,也让群众看得明明白白。这样既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当事人的认可,也有利于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使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作,进一步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努力实现公开、公平、公正。
2、依据过罚相当原则,制定违法行为裁量标准。制定标准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情况,在行政法律文件规定的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予以具体化,(不能突破法律文件的规定设定新的处罚)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量罚。裁量标准制定的目的在于防止轻错重罚,重错轻罚,一是应规定违法行为达到什么程度,具备什么样严重情节,对违法相对人应处哪一层级、种类的处罚;二是哪些轻微违法的相对人不能处较高数额罚款,防止执法受利益驱动,滥施罚款。
3、定期进行跟踪检查,以不断完善裁量标准。裁量标准是在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不特别明确而留有余地时,行政机关根据当地实际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合理细化确定行政处罚的原则标准。对此行政机关应当定期进行梳理,及时修改,不断完善裁量标准,使其日渐合理。
4、建立回避制度。在行政执法时,如果执法活动与执法人有利害关系,该执法人应当回避。回避应实行主动回避与申请回避相结合。回避与否,有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领导决定;领导需要回避的,有班子集体决定。
5、建立执法责任制。执法责任制也要有可操作性,要明确区分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看是主观滥用,还是客观滥用;是偶而滥用,还是一贯滥用等等,来区别不同责任。使责任与个人的待遇和职务的升迁挂起勾来,真正把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从单维度转向多维度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报》:请您谈谈十六大以来行政管理学研究取得了哪些成就。
高小平:概括地说,行政管理学研究在三个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一是基础理论的创新,加强了对公共管理、公共政策、公共服务理论的研究,为建立中国特色的公共管理学、完善行政管理学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二是政府管理实践问题的研究,加大了行政改革、应急管理、社会管理和政府服务等方面的研究力度,为推进政府改革、提高行政能力、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作出了贡献。三是行政管理技术与方法的创新,更加重视实证研究、案例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为政府引入绩效管理、目标管理、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网络管理的方法提供了理论与技术咨询服务。
《中国社会科学报》:十年来,行政管理学的成就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取得的?有哪些鲜明的特点?
高小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调整、发展历程,可以从改革和创新两个维度来分析,并划分为两大阶段。从1978年到2002年,是以改革为引领、创新蕴涵其中的时期,重点放在改革计划经济下形成的传统行政管理体制、职能和组织结构;2002年之后,进入到改革和创新并重、创新引领的时期,重点是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转变职能,创新行政流程、工作方式和运行机制。近十年正处于第二个阶段的开始期,或者说是两个阶段的转换期。我们分析行政管理学研究取得的成果不能离开这个背景。
通过回顾可以发现,十年来我国行政管理学从研究改革为主向改革与创新并举发展,从研究实践为主向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发展,从通过个别问题的拓延性研究为主向系统化研究指导下的对策研究为主发展。行政管理学研究从以往的单维度研究(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转向多维度、全景式、精细化研究,在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大体系相协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语境中建立行政管理研究的新坐标。
借鉴国际成果 打造中国特色
《中国社会科学报》:在行政管理学发展进程中,国际学术流派和中国传统行政管理思想产生过重要影响?
高小平:对。人类关于管理和治理的研究是一个开放的领域,其知识体系呈现交叉性、辐射性和融合性。我国行政管理学研究不断深入,得益于学科的分化整合过程与国际化“生态”的有机结合。行政管理学是综合性学科,科际整合特征比较明显,研究行政管理学必须研究行政生态,即行政的经济生态、政治生态、社会生态以及学科生态,才能获得“生态动力”。
中国行政管理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也得益于借鉴国际上的研究成果。国内多家学术研究机构和学者翻译了一大批国外行政管理学领域的经典著作、教材,向国内学术界和实务界介绍西方行政管理学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发展动态,举办或参加国际性的学术研讨会。从2005年至今,由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发起,电子科技大学与国际知名学术机构共同主办的公共管理国际会议连续举办了五届。
与此同时,我国学者注重行政管理学的中国化,打造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学,其在学科和理论上的影响力已超越了行政管理学自身的范围,成为中国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把行政管理学科的基础打造得更加牢固,我国行政管理学研究者不断加强对行政管理基础理论和深层次问题的研究,展开了行政哲学、行政方法论、公共性思想、行政战略、行政伦理等内容的思考,十分关注中国传统行政管理思想对现代化的意义。2003年4月,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与南京财经大学联合召开“全国行政哲学研讨会”, 此后每年或两年召开一次行政哲学研讨会,聚集了国内行政哲学研究的力量,涌现了一批有较高质量的论文,深化了对行政哲学本身及相关问题的研究。这对于运用传统行政管理思想去研究和解决全球化背景下行政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探索行政活动的本质和规律,建立学术理性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积极为政府管理改革建言献策
《中国社会科学报》:行政管理学是一门应用性学科,请您谈谈这十年来行政管理学研究是如何为政府改进行政管理发挥作用的。
产生的背景
行政执法类节目既是电视法制节目内容创新的产物,也是国家法治进程的产物。电视法制节目是深受广大观众喜爱的节目类型,自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创以来,电视法制节目发展迅猛,在中央、省、市三个级别的电视台中几乎是“遍地开花”,节目的收视率和美誉度都很高,能取得这样的成就,离不开内容和形式的不断创新。
从内容创新的角度来说,主要体现为节目题材的不断拓宽。起步阶段,大多数法制栏目对题材的定位都是关注典型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强调“以案说法”。此时正是国家“一五”普法(1986年~1990年)刚刚开始,这一时期,民众的法律素养普遍有待提高。电视法制节目在内容选择上,以重大、热点典型案件为内容进行报道,以案件特有的重大性、刺激性来吸引观众,举案说法,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经过10年左右的发展,到了“三五”普法(1996年~2000年)的末期,此时民众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已经有了普遍的提高,大家在遇到纠纷、利益被侵害时,普遍有了依法维权、讨个说法的诉求。这时就必然催生电视法制节目内容创新的第二阶段,即在内容选择上关注民众生活中的纠纷,并提供法律服务。随着电视节目竞争的加剧、观众法律素养的提高以及国家法治进程的推进,到了“五五”普法(2006年~2010年)期间,国家强调全面提升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电视法制节目也必须在内容上继续创新,于是介入行政执法、关注行政权力阳光运行的行政执法类电视节目应运而生,并越来越受到重视。因此,从法制节目的发展历程不难看出,它在节目内容创新上走的是“刑法――民法――行政法”的“先易后难”的轨迹。而从法制节目的内容属性和功能上来看,它遵循的是“教育观众遵守法律――为观众提供法律服务――监督行政权力的运用”这样一个路线。
功能与意义
1.普及行政法律法规
行政执法,就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行政执法的依据是行政法,对民众来说,行政法的相关知识的普及,远不如民法、刑法那么深入。即使从法律专业学习的角度来说,较之刑法、民法,行政法也相当琐碎和枯燥。行政执法类电视节目的出现,以电视手段来普及相关行政法的一些知识,具有独特的优势。行政执法类电视节目通过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合作,就诸如工商管理、质量安全、城管执法、消防安全等内容开设专栏,凭借媒体自身制作电视法制节目的长期积淀与专长,可以很好地用观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来宣传这些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而这些行政法规的普及,必然能够提升观众的法律素养,降低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难度和成本,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2.传播文明执法理念
跟民法横向调整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行政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行政权力的透明公开运行,不仅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执政能力、取信于民的必然要求。法制节目加大对行政执法内容的介入,不仅能促进行政执法部门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还能加强群众和行政执法部门的相互沟通和理解。因此,在传播执法机关文明执法理念、沟通行政执法部门和群众的关系,拉近彼此的心理距离方面,行政执法类电视节目也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透过行政执法类电视节目这一扇窗口,观众可以看到行政机关执法的依据、执法的过程、执法的效果,更重要的是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中体现出的依法行政、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文明执法理念,以及执法机关敢于将行政执法公开透明、接受民众监督的态度。这不仅有助于培养民众自觉遵守行政法律法规的法律意识,而且有利于化解因行政执法产生的社会矛盾。
3.树立执法机关形象
行政执法类电视节目对树立行政执法机关的正面形象有很大作用。以南京电视台的两档节目《老赵说交通》和《城管行》为例:《老赵说交通》(后因主持人变更改为《宏琪说交通》)以交管局选派的交警作为主持人,上路纠正各种交通违法现象(刑事案件除外),宣传交通法规,展示交警形象。节目开播近10年来,主持人老赵(后来是王宏琪)幽默、亲切的形象深受观众的喜爱,其影响力不亚于本地当红新闻栏目的主持人。正是通过他,很多观众加深了对交警的理解,拉近了和交警的心理距离。而《城管行》则是由来自南京市城管局的两位特约主持人,现场出镜报道城管执法一线的情况。节目开播以来,也为城管部门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加分不少。南京市市委每年都组织全市职能部门“机关作风评议”活动,近年来市委更是将接受群众评议机关的领导拉到电视直播间,开展名为“向人们汇报”的机关作风电视直播评议活动,交管部门和城管部门因为和社会接触较为广泛,面临各种社会矛盾较多,以往群众评分不是很高,但近年来得分持续上升,和相关行政执法类电视节目的开播不无关系。需要说明的是,某一个行政机关形象的改善,其意义可能并不只是这个单位获益了,而是能从整体上增加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的信任。正如某一行政机关形象差,可能影响群众对所有行政机关的评价一样。
前 景
行政执法类节目前景广阔,做出这个结论,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
1.合作单位的积极推动
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开展,一方面,行政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已经成为明确的要求;另一方面,群众对行政机关的评议所占的权重越来越大,不得不引起相关单位的重视,在这种情况下,很多行政执法部门希望能有一个展示自身形象、与群众进行沟通的平台,开办行政执法类电视节目能契合他们的需求。同时,行政执法类电视节目对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也能降低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难度和成本,这也是行政执法单位乐意积极推动这类节目创立的一个原因。事实上,目前很多行政执法类电视节目,都是和特定的行政执法单位合作开办的。
相关合作单位对行政执法类电视法制节目的支持,不仅是思想上的重视,还体现在人力和财力的支持上。南京电视台的《老赵说交通》和《城管行》这两档节目,联办单位不仅通过层层选拔提供了几名优秀的带有行政执法权限的主持人,还提供了节目开办的经费。而相关行政单位这样的支持,对电视台来说也有开办此类节目的动力。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合作的行政执法类电视栏目可以看成是相关合作单位普及行政法律法规、展示自身形象的阵地和窗口,但在合作中,电视台应该牢牢抓住控制权,不能把这样的栏目沦为某个行政执法单位的“御用工具”,一味地为其唱“赞歌”,而应该尊重传播规律和新闻规范,在保持节目“独立性”的基础上实现双赢。南京电视台在和市城管局合作开办《城管行》之初,虽然城管部门在人力财力上提供了大力支持,但城管局的领导明确表态,《城管行》“无”――可以放心地曝光城管部门、监督城管工作,而且希望节目能在这方面大有作为,以促进全市各级城管部门改进工作,改善形象。这种相对独立的地位,对行政执法类电视栏目来说非常重要。
2.电视机构错位竞争的需要
当前法制题材电视节目很多,在繁荣的背后,也难以避免地出现了严重的同质化倾向。目前大多数节目选择的是刑事、民事方面情节性、故事性较强的案例,而对于行政法等领域给予的关注不多。行政执法类节目可以填补这方面的不足,是电视机构错位竞争策略的一项选择。
从可看性上来说,行政执法报道虽然故事性相对较弱,但它也有自己的独特优势,那就是现场感――违法现场和执法现场连续呈现,而这一点是刑事类和民事类案件的节目形态很难做到的。很多行政执法类节目采用的是行政执法机关有执法权的人员做主持人,南京电视台的《老赵说交通》和《城管行》主持人引领摄像机镜头,去寻找和发现行政违法行为,并进行现场执法纠正,如果处理不了,还可以立即呼叫增援。相比刑事案件讲述破案过程的“犹抱琵琶半遮面”,以及民事案件的拖沓冗长,行政执法类节目的这种现场感以及由此而来的真实感和节奏感,也能获得一部分观众的认可。
从内容上来说,行政执法类节目所关注的,很多也都是跟普通民众密切相关的,这也是行政执法类节目获得观众认可的一个决定性因素。比如交通、城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管理部门新出台的一些举措,都对民众的日常生活有很大的影响。而对社会上各种各样的行政违法现象,老百姓也非常厌恶,希望能被报道和纠正。仍以南京台的《说交通》和《城管行》为例,这两档节目现在选题中很大一部分,就是来自观众的反馈和举报。
参考文献:
关键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问题及对策;原因分析
中图分类号:F29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日益加快的城市化进程冲击着城市管理工作。近年来,为促进城市和谐发展,很多地区积极建立城市管理执法改革试点,在不断套索和改革中,有效推进了城市发展。但是,在取得成就的同时,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如执法过程中管罚不明确、暴力执法、执法手段单一、执法方式不科学、执法强制力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城市管理职能的发挥,且阻碍了城市发展,因此,必须以有效措施解决这些问题,以有效推进我国城市化进程。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1、管罚不明确
城市管理的内容几乎涵盖城市发展的各个方面,如环保、工商、交通、规划、绿化等,这就要求城管必须行使全面化管理的职能。但是,现阶段执法局集中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其他的行政部门的职责或多或少的被削减,并不进行日常事务管理,这就相应的增加了执法局的日常工作量,而城市管理多而杂的工作,必定会影响到执法效果。如在城市流动摊位和店外店管理中,一般情况下,要求市容和工商齐抓共管,但是,在行政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谁许可,谁管理”,也就是说,这些小商贩仅仅服从于工商管理,而对市容单位却不具有依从性,因此,在工商管理不执行的情况下,小商贩的违规经营行为很难得到遏制。
2、执法强制力弱
执法强制力是保障执法效能的关键条件,但是,在执法工作中,并没有相应的强制手段作保证,这就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如行政相对人不配合执法、机动车乱放、垃圾乱倒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城市市容、市政。由于强制性保障的缺失,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往往不具有强制性,其只有管理而并没有执法的权力,若进行过渡管理,则会出现一些暴力抗法和暴力执法的行为,进而会造成一些不良社会影响,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城管后期管理。
3、执法方式单一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城市和谐发展。在人们思想观念开放化的今天,城市管理的方式也应发生多元化的改变,尤其在构建人文城市的环境下,城市管理的方式应当适应于人们的要求,坚持人本管理的原则。但是,现实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式相当单一,仅仅停留在“罚款”管理上,这就不免会使人产生抵触心理;而尤甚的是,一些执法人员将自己的职责和权力定位不清,在面对抵抗管理的行为时,会以暴制暴,这就有悖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原则,从而起不到城市管理的目的。
4、执法成效低下
执法成效低下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重要问题。行政执法是为了促进城市发展,维护人民利益,但是,由于一些主客观的原因,造成此目标很难实现。其一,城市管理的范围较广,且内容较多,这就增加了行政执法的难度,影响了执法成效。其二,在执法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受到被管理者的言语威胁,甚至是行为威胁,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或是措施,使得人多城管无法正常行使自身职能,不能够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这就影响了执法工作成效。
二、问题原因分析
1、权责定位模糊
执法局的职能范围虽然有一定扩大,但是,从只能效果来看,仍不能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其关键原因在于没有正确定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权责。其一,权职不对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工作范围虽然广泛,但是国家并没有出台专门性的法律法规规定城管执法范围,城市管理工作只是根据地方政府的文件行使部分职能,这就相对降低了执法管理的权威性,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城管工作的权力。其二,责任没理清。在相关性法规缺失的情况下,管罚范围、管罚力度并没有全面规定下来,执法局在具备行政执法权力的同时,也将相应的责任揽在自己身上,而面对繁杂的日常管理工作,执法者很难明确自己的实际管理责任。
2、执法法制不健全
现阶段我国缺乏专门而独立的城管法律体系,有关的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性较强,缺乏统一性,如一些地方政府从本地区利益出发,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而受地域保护观念的影响,其中的一些法规与中央制定的法律具有一定冲突性;很多地区仅仅依靠地方性的法规作为执法依据,而没有国家正式法律的支持;一些法律仍旧停留在十几年前,如很多地方仍旧采用1992 年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进行绿化管理,这就与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要求不适应,进而影响了执法效能的发挥。
3、执法模式滞后
市场经济的发展,必定要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模式与现代经济相适应,但是,很多地方仍旧坚持传统的管理模式,从而造成执法效力不高。其主要体现在:管理停留在“见面管理”上,信息滞后,管理被动;政府管理缺位,权责不明,多头管理;管理粗放,常利用运动式、突击式管理;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造成事发后推诿责任。
4、执法人员素质较低
执法的实施的过程,归根结底是执法人员发挥其职能的过程,这就需要执法人员具备强硬的城市管理专业技能,但是,现阶段仍存在违规执法、暴力执法的行为,这集中反映出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较低,其主要体现在:执法专业性缺失,在执法过程中,仅仅认识到自己要执法,而并没有认识到如何执法;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较低,一些城管利用制度漏洞,采用“走后门”的方式进入城管队伍,还有一些城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经受不住经济诱惑,往往出现、、暴力执法等行为。
三、解决问题的途径
1、健全城管法制,理清权责
法律法规是实现执法的最权威的保证,国家和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关性的法规,以明确城管局的权责范围以及规范城管的行为。其一,健全法制。制定规范城市综合执法的法律,统一全国各地现行的相关规范,实行集中行政处罚权,健全地方法规,将综合执法纳入各行业法律法规之中,为城市管理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制定统一的《城市管理法》,明确执法组织的权责、地位、人员编制、组织管理等,从法律上为综合执法提供保证。其二,明确主体。城市管理的主体有具有城市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和社会群体,因此,在城市管理中,要以立法的方式,确定该行政机关的权责,并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将学校、企业、媒体等社会各方因素吸引到城市管理之中,以有效促进城市和谐发展。
2、更新执法方式,坚持人本管理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城管要改变原来单一的执法方式,从服务民众的角度出发,全面更新观念,转变行为,切实做到服务于城市发展和人民利益。其一,加强沟通。在执法过程中,要以教育和沟通方式为主,向被管理者宣传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在提升意识的基础上,实现民众与城管的协作,创建一个和谐的执法环境,禁止采用强制性的暴力执法行为。其二,设置场所。针对一些无照经营的游商,在适当的地方设置专卖区、解,并规范其经营,这既能实现管理之目的,又保护了民众利益。
3、加强执法监督,提升执法效力
一方面,加强内部监督,设置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对执法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根据执法人员的行为表现给予不同层次的奖励或是惩罚,以有效规范执法者行为。另一方面,充分运用网络公共平台、信箱等,调动社会群体参与到执法监督中,并公示典型现象,以此实现城市管理的有效性。
4、提升人员素质,强化执法专业性
一支高素质的城管队伍是实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的关键因素,一方面,要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建设。通过教育、培训、学习等方式,促使执法人员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管理技能、法律法规;实行竞争上岗制,展开公开竞争、择优录用,以此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强心理和素质建设,增强城管的责任心,使城管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增强执法人员的正义感和抗压能力,保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
结语: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是构建和谐城市的重要保证,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必须改变传统的执法模式,树立人本管理的观念,提升执法人员素质,采用多样性的执法手段来实现执法效能;同时,相关部分要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强化监督,以提升城管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强制力,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而促进城市和谐发展,保护人民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1]马传松.论我国行政执法中的“补锅匠现象”及其治理[J].涪陵师范学院学报,2011(09)
[2]左眉,沙吉会.规范行政权力 完善行政执法——大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调查报告[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0(07)
关键词:城市管理;执法;改革;以人为本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8.066
城市是一个地区的政治或者经济或文化中心,是人类活动的集中区域。在城镇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的环境下,行政机关作为城市管理的主体要切实发挥其管理职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法律赋予的权利从而为城市的发展提供有序的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社会经济发展相一致,通过行政执法可以有效解决城市发展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以此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城市化建设的关键时期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城市行政管理的执法工作。
1.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试点启动于1997年,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城市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一是我国城市行政执法体系日益完善。随着全面依法战略的实施,关于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形成了具有实践性较强的法律体系,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行政执法的效率得到提高。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前,我国城市管理一直受“交叉管理”问题的影响,进而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存在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的问题,严重影响城市的发展,而在城市城管部门明确了城市行政执法主体之后,降低了执法的成本,形成了执法合力,为公民提供了良好的城市环境。三是实现了执法形式的多样化,为行政管理模式改革提供了经验。尤其是通过运用数字技术,实现了执法的透明度,有效杜绝了各种腐败行为。
我们在肯定我国城管执法所取得较大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问题。
1.1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保障有待加强
随着城市的日益发展,城市管理工作越来越复杂,因此需要政府部门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支持力度,然而结合当前的工作效果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保障还不充足:一是政府部门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薪酬划定标准不高。通过调查大多数的城市,尤其是基层城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他们大多数属于“临时工”,工资水平不高,这样容易导致他们出现消极执法的情绪;而且基于“临时工”没有编制,因此其工资不能从财政资金列出,这样无形就会增加行政执法的文明难度。二是财政资金对行政管理执法的经费投入存在较大的差异。很多城管部门由于没有足够的经费导致其行政执法的设备不完善,最终影响执法效果。
1.2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有待规范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是当前城管执法中所存在的普遍问题。造成城市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行政执法的相关文件的效力有限,缺乏相应法律的规定。例如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法规大部分属于试行法规,这样就会导致其约束力不强,进而使得在具体的运行中容易被随意的解释与更改;另一方面是由于受到传统强制行政管理思维的影响,导致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缺乏人性化的理念,进而出现了为了执法而执法的错误现象。
1.3城市行政执法的手段有待完善
城市行政执法的目的是为公众提供一个舒适的城市生活、工作环境,如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采取暴力行政执法手段必然会引起社会的恐慌,例如近些年发生的城管伤人事件充分表明了公对城管执法行为的否定。野蛮执法的现象容易引发,因此需要相关部门遏制暴力执法、野蛮执法。
2.完善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策
基于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问题和城市日益发展的需要,提出优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策。
2.1构建完善的城市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的行政法律法规体系是开展城市管理的前提,基于在城市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依据不足的问题:一方面要明确城市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授权问题,确定城市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确定城市管理执法机构的合法性,划分具有法律保障的权利体系。例如针对城市管理执法中所存在的强制执行问题,我国法律要给予明确的规定,从而避免出现暴力执法;另一方面构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保障规范。城市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财政给予相应的资金、人力等保障,因此需要法律层面出台管理行政许可审批、监管以及处罚的法定职责,以此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坚定的后盾。尤其是在人员配置方面要建立系统的规则制度规定,以规则制度的形式确定城市行政管理人员的编制问题,保证各项基础工作顺利开展。
2.2健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
首先建立与完善城市管理领导体制,组建垂直领导体制,形成高效的行政管理运行机制;其次整合城管部门的职权,建立责任清晰的岗位制度,推行阳光执法,并且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借鉴其他省份的先进管理模式,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行政管理机制;最后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队伍培训机制。行政执法人员的个人素质决定着执法工作的水平,因此要引入准人机制、培训机制、奖惩机制和退出机制,实现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素质的培养与提升。
2.3创新城市行政执法工作方式
一是要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的效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属于系统的工作,基于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实践中应该形成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社会管理体制模式,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城市管理模式。虽然城管执法机关具有集中城市的管理权限,但是其更多的表现为行政处罚权,并没有行政强制权,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联合执法机制,将公安、法院以及工商等部门纳入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系中,以此形成组合。二是引入对话机制,减少野蛮执法、暴力执法。通过对话可以将利益需求方的诉求合理的表达出来,从而实现对问题的根本解决,因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管理人员要与行政相对人进行协商,形成契约,并且按照契约进行,以此实现城市的和谐发展。
2.4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制度首先应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立法工作,通过法制化的方式对监督主体与被监督客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予以规范,然后结合各地城市化的实情,因地制宜地制定出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的规范性文件,在注重监督实效的同时,避免监督的无依据和随意性,从而确保监督的成效。其次,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在权力运用过程中的规范意识,不断加大对权力运行的约束。对此,在监督的过程中,注重对行政执法权的约束和管控的同时,加大相对人权益保护的机制设计。虽然,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程序已经日趋独立,且对追究程序中的各环节已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可增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环节,使得责任的追究程序更加公开、透明。通过设置科学、合理的责任追究机制,使得行政执法人员在城市管理的执法实践中提高服务意识和法治意识,同时亦促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更好地符合城市化发展的需求。最后,在行政执法的监督力量来源方面,应拓宽监督的渠道,结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实情,创设可行的条件,使不同渠道的监督力量得到整合,实行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并举,权力部门的监督、司法部门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均能发挥其应有的效能,形成监督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