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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档案法》是档案事业的根本大法,我厅档案工作在教育工委和教育厅领导的关心和大力支持下,依托高校档案学会。积极开展档案行政执法工作。从1996年以来,高校档案学会把学习宣传《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作为重要任务来完成,先后组织学习《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学术研讨16次,交流学术论文660多篇,向省、国家档案学会推荐高水平的学术论文110多篇,许多学术论文先后荣获陕西省档案学会、国家档案学会档案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2003年、2006年、2008年我厅和高校档案学会针对高校办学的多层次、多样化,从实际出发。结合不同层次档案工作现状,开展了分层次的依法档案检查。检查工作采取听汇报、实际查看、评议打分、通报结果。2008年在杨凌召开了高校档案工作会议,会议表彰了2J7个先进单位和59名先进个人。陕西省高教系统档案学会理事长吴恣书在会议讲话中再一次强调高校要加强依法治档,要学好、用好,还要利用各种机会、场所,积极宣传,普及档案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高高校领导和广大教职工的档案意识。
二、存在问题
1.档案执法强调客观多。主观努力少。
加强档案法制建设,强化档案法制意识。这是各高校应做的工作,但是,在教育厅和高校档案学会检查中,发现部分高校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缺乏对依法治档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当检查组提出法制意识不强时,强调客观多,从主观找原因少,同时还认为《档案法》制约性不强。一些民办高校只知道有《民法》、《刑法》等法律,却对《档案法》不够了解,更谈不上对《档案法》的宣传,对档案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2.重视业务指导。忽视依法治档。
档案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强、技术特点突出的工作。近几年来高教档案学会对高校档案工作抓得很紧,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仍然不能拿起《档案法》这个有力的武器,从根源上要求各归档部门要按照要求完成文书档案、教学档案及其他门类档案的归档工作。没有认识到每年文件资料归档是档案法的要求,谁都不能把档案归为己有,不认真按照《档案法》去做好档案资料的归档工作是违法的。在检查中发现一些高校档案部门不善于运用《档案法》去指导和监督档案的归档工作,虽然依法治档在高校说了几十年。但是在一些传统思想的驱动下,部分高校没有自觉运用档案法的法律法规依法建档,因而出现了每次检查时,总有一些高校档案工作做得比较差。
3.依法建馆不到位。档案保管不安全。
高校档案是高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活动的原始记录,是高校广大教职工以及学生大量心血的结晶,是国家档案事业和国家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今天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知识经济日新月异发展的大好形势下,我省高等教育实现了跨越式发展,高校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学生工作、基本建设以及教育交流与国际合作等方面形成的大量有价值的档案资料。真实记录了高校发展的轨迹,成为高校各项工作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高校产生的大量有价值的档案资料保存下来,使这些档案更好地为高校的发展服务,更好地发挥档案记录历史、传承文明、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的功能。按照《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各高校要有专门的档案库房、专门的档案装具,确保高校各类档案的安全保管。现实中一些公办高校档案库房比较简陋,档案装具陈旧。没有配备基本的档案管理8防措施。不利于档案的保护;民办院校有一部分学校无档案库房、无档案装具、档案流失在各处室和各系,这样长期下去,会造成档案资料的丢失,给档案事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4.档案的现代化管理滞后。跟不上时代的发展。
国家档案局、国家教育部27号令《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高校档案工作要实现现代化的管理,高校档案工作要和学校的发展同步,然而现实中只有一部分高校安装了档案管理软件,实现了档案管理现代化:一部分高校没有运用档案管理软件,档案的查找还是人工查找。档案资料归档全是手工操作。降低了档案的利用效率。另外有一少部分学校档案馆(室)至今没有配备计算机。有的虽然配备了计算机。却是其他处室淘汰下来的,他们认识不到档案资料是学校的宝贵财富,档案馆(室)要配备存量大、设备高的计算机,要保护档案资料的安全。
三、档案行政执法的对策
如何进一步加强高校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切实解决当前档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高校档案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使高校档案工作健康发展。我们认为应该采取以下相应对策。
1.加强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指导作用。
档案行政执法是否得到落实,就看档案执法监督指导起不起作用。要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指导系统,充分发挥人大、权力执行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的主导作用,实行多层次、多方位、严而有序、相互制约的有效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指导体系。加强监督权;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高校档案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限期整改。这样,不但能保证各高校规范本单位的档案管理。而且还能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总之,只有充分发挥好执法监督指导作用。才能确保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2.加强档案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化、制度化。
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是贯彻实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必要措施和主要手段。各高校在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中必须明确相关的职责、范围、权利、义务、方式,建立和完善档案执法制度和执法程序。保障档案执法活动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还要建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各有关部门既要相互监督,又要相互支持配合,确保档案工作有章可循、有序进行,促进档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
3.严肃档案行政执法。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档寒管理办法》既然赋予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权,就应该从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统一性来维护和确保档案工作应有的法律、法规地位。坚决贯彻实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档案法律法规的尊严。对高校中有违犯《档案法》等档案方面的法律法规行为的,教育厅档案行政部门要根据事实严重情节进行严肃处理,违法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依法依规治理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才能促进档案事业法制化建设在高校健康发展。
4.加强高校领导档案法制意识,依法把档案工作纳入高
校发展规划中。
陕西高校档案工作要发展。要走在全国高校的前面。加强高校领导的档案法制意识至关重要。教育厅、高教档案学会要依法对高校领导提出加强档案工作领导的具体要求,进行量化管理,纳入主管领导的目标责任中。定期考核。同时要求高校档案工作做到“三纳入”、“四同步”,即纳入学校计划和规划、纳入管理制度、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其次,各高校还要从思想上,行动上重视依法治档工作,切实解决档案工作中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实际问题,确保档案工作步人正常发展轨道。
5.组建一支思想过硬、业务精的档案行政执法队伍。
为了进一步做好陕西省教育系统档案行政执法工作,教育厅决心从建一支思想过硬、业务精的档案行政执法队伍着手。新建的档案行政执法队伍应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抓好执法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第二,对执法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掌握档案法制和档案工作相关知识、办案方法。促使其能力和业务提高。第三,执法人员必须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精神和开拓创新精神,并具有档案执法人员资格证。第四,积极主动配合人大、执法部门经常性地组织档案工作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档案工作业务水平。第五,对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办案过程中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从而督促档案执法人员恪尽职守、依法办事、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就笔者近年来的质监行政执法工作实践来看,当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需明确和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需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件的标准和条件(即何种行政执法案件需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还不够完善和明确。
当前,涉及质监行政执法需要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主要案件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诈骗案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件、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及非法经营案件等。根据现行《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和条件基本上还比较清楚,或者说质监部门对此还有所了解。但非法经营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和条件则极为复杂,目前质监部门对此的了解和掌握还远有差距。而长期以来由于打假的呼声持续高涨、打假的力度不断加强,涉及犯罪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诈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假冒注册商标等行为因易于辨别、判断且公愤极大而被违法犯罪分子所摒弃或转入更为隐蔽的状态,所以此类行为在当前质监行政执法实践中的查处比例渐趋下降。
而由于国家“从源头抓质量”指导思想的确立和相应措施的实施,尤其是《行政许可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食品、农资、建材等产品的经营活动必须首先获得相关资质认可(生产许可、强制性认证等)方能从事,所以对这些领域的质监行政执法重点就是审验生产、销售者的相关资质或其经营的产品的相关资质,即审验其是否获取了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等证照,而并不需要对相关产品的内在质量情况作进一步的判定,实际上大多产品的内在质量并非存在问题,关键是未获得国家的生产许可、强制性认证等相关手续。正是上述原因的存在,质监行政执法所查处的无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等案件在确定是否属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范围时就产生了标准和条件较为复杂而无法明确的问题。因为,与之相连的可能是非法经营罪,但非法经营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和条件极为复杂,就目前质监部门的判断能力来讲对此还无法予以明确。所以,亟需对需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件的标准和条件予以完善和明确。
(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还不能适应及时准确判断所办案件是否需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形势要求。
刑事责任是最为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是否给予某种行为以刑事处罚是极为严肃、极为专业的法律工作,需要包含法律素质在内的较高的综合素质才能胜任。而目前,质监行政执法人员大多非法律专业出身,且素质参差不齐,加之长期从事质监某一类型的单一的执法工作致使知识面窄、思维模式定型,要求其及时准确地判断所办案件是否需移送公安司法机关显然是力不能及的。具体办案的执法人员如此,作为是否移送的审批人,有关负责人也存在这方面的不足和缺陷。当然,由于缺乏对刑事司法工作的了解和相应的实践经历,具体办案的质监行政执法人员也无法全面、准确落实符合刑事司法要求的有关调查取证工作,从而可能使在真正面临移送案件时因能力问题而丧失追诉最佳时机的顾虑无法消除。所以,移送诸多环节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显然制约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有效开展,而这当中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是最为关键的制约因素。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还缺乏明确有效的的工作机制。
从先前的质监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实践看,大多情况下,质监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遇到极大阻力时应请求公安部门予以协助配合,或遇到专项整治工作任务时,双方各司其职、协同配合。而检察机关则往往是以查办贪污贿赂案为目标主动突击检察,指导帮助行政执法机关提高移送案件的判断鉴别能力和水平的服务性工作则极为薄弱,甚至缺失。至于法院,在发生行政诉讼案件时才可能与行政执法机关发生联系,平时基本上没有太多的业务往来。总之,可以说,目前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在有关业务工作的往来上是少量的、即时性的,相互间的工作联系机制是松散的、不稳定的、模糊的。就具体细节而言,行政执法机关在发现有涉嫌移送案件时,向刑事司法机关的哪一具体部门予以移送,移送案件最终审核结果又如何予以反馈等问题不一定行政执法机关就十分清楚明白,刑事司法机关也未必就此类问题向行政执法机关予以告之。所以,工作联系机制方面的缺陷也是制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因素。
几点意见和建议
针对上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行政执法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刑事法律知识的培训教育。在这方面,主要是加强《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教育,使其强化在行政执法过程当中会发生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和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是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执法有效性、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制权威必然要求的认识。同时,也进一步明确移送的基本标准和基本程序等涉及具体操作的有关知识,从而促进行政执法机关的移送工作。
(二)刑事司法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有关移送业务工作的培训指导。在这方面,主要是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和条件以及移送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等有关内容予以培训指导。因为,不论是从业务工作范围、业务知识和技能,还是从实践经验等诸多方面来讲,对犯罪案件的侦查、审核、认定等工作,行政执法机关都远远无法与刑事司法机关相媲美。所以,这是做好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工作的前提和保障。
存在的问题:
(一)综合执法尚需完善改进
从实际情况来看,综合执法尚未达到立法初衷。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综合执法依据的部分法律法规专业性强,某些问题的处置比较复杂,某部门人员力量和技术装备有限,进行综合执法目前适用的法规多而杂,缺少一部专门用于综合执法的法规的支撑,容易造成执法主体不清等问题。遇到不服从处罚的情况,往往只能待警力支援到达后,才能继续执法,综合执法对抗拒执法尚缺乏刚性的手段。
(二)联合执法效果难以持久
在突击性的整治活动中,时有几个部门联合行动进行执法的情况。调查显示,在目前法律法规尚不完善、部门职能尚有交叉的情况下,联合执法有一定的必要性和有效性。它可以发挥各部门的管理优势,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弥补跨行业、跨部门执法法律依据不足的缺陷,解决单一部门执法所难以解决的问题,减少执法的疏漏,因此,联合执法有较好的实效。同时,调查也反映,由于联合行动涉及多个部门,这些部门的职权范围、执法依据各不相同,使得综合执法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比较困难,而且各部门的执法力量配置较紧,部门联合执法,只能用于应对一个时段或重大个案的处置,而难以作为经常性的管理方法,效果难以持久。
(三)行政不作为的情况时有发生
行政执法既是一种管理,更是一种服务。目前,行政执法中不作为的情况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
1、执法者服务意识差导致不作为。目前,部分法律法规存在执法主体多元化的问题,导致执法部门工作范围重叠和交叉,看上去“大家都好管”,但碰到“棘手”的问题时,却大家都不管。造成行政相对人反映的问题长时间得不到解决,这充分暴露了某些部门执法人员服务意识差的问题,一个人服务意识差往往影响到整个政府的形象。
2、执法力量薄弱导致不作为。有些工作涉及面广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执法部门,往往受到执法人员数量和技术装备力量等多种因素的制约而导致执法不作为。比如涉及面广的某项执法,依靠现有力量难以保证全面而深入的执法,往往只能组织抽查或依靠举报、突击监察等方式开展执法,致使执法中的疏漏和盲点难以避免。
3、执法程序繁琐、难度大导致不作为。有些行政执法涉及到多个执法主体,必须完成多个执法行为,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与协调,导致执法难度加大,从而产生不作为。
(四)执法不公影响执法的严肃性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型期,为了及时应对各种突况,法律、法规赋予了行政机关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由于我国的行政管理正在由“人治”转向“法治”,“人治”的痕迹还在相当程度上存在,由此,便产生了对于同样的案例因为各种因素而产生不同的执法结果,使群众感到执法不公。调查反映,当前引起执法不公的主要因素有:
1、外界干扰导致执法不公。行政机关实行的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权力集中而制约不足,对执法的公正带来一些干扰;同时社会上的人情关系、横向联系也会给执法的公正性带来影响。
2、执法主、客体不同导致执法不公。由于各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还存在交叉和重叠的地方,不同的执法主体会按照不同的执法依据对同一行为作出不同的处罚结果。另外,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往往还存在由于行政相对人不同而给予不同的处罚。如对于外来人员与本市常住人员等处罚有差异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五)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
由于行政权力作为公共权力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因此现代行政执法体系要求既懂法律又懂专业的人员来使用行政权力,从而确保行政权力不被滥用。当前执法人员素质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员业务水平亟待提高。由于目前的法律和专业知识培训往往无法跟上知识的迅猛发展,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和专业知识尚显不足,缺少系统的法律和专业知识培训,在执法工作中往往出现被动局面。
2、部分执法人员的责任和服务意识较为淡薄。目前,部分执法人员还存在着政府权力本位主义的思想,与现在大力提倡的法治、责任、服务意识背道而驰。这部分执法人员总是以管理者的姿态出现,并未意识到执法人员既是管理者,更是服务者。这种以管理者自居的执法思想,往往造成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被激化,在社会上对政府的形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对策与建议
(1)积极培育执法者的行政法治理念。执法者是一切行政活动的最终实施者,实现制度约束之下的公务员依法办事,是我国法治走向良性运作的根本。为此,我们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中,必须十分重视通过各种途径努力大力提高公务员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综合素质。要通过经常的、制度化的培训考试等方法使公务员成为真正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的“奉法者”。
(2)加快行政体制改革。行政执法中暴露的问题给我们发出了一个信号,那就是现行行政体制特别是执法的财政经费保障机制和行政执法体制已经成为当前推进依法行政的重大障碍,这个体制上的障碍如果不清除,依法行政将只能是一句空话。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已经提出了前述两个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但如何科学稳妥地推进各项措施,保证改革不流于形式,是需要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问题。在改革过程中,必须遵循科学原则,另外还要注意立法的保障作用,这样才有利于改革目标的实现。
论文摘要:本文立足杭州市情,澄清了当前对市政市容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一些错误现念,并针对建立建全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协调机制,加强和改进市政市容行政管理提出了具体意见。
随着杭州市“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目标的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体制也必须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与国际通行规范和惯例接轨,把城市建设管理领域进一步纳入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运行的轨道,使城市管理效率得以进一步的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以切实保护。在经过大量的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杭州市于2001年9月正式开始了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试点,这是我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的新开端。
实行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这一新的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是我市积极探索大都市城市管理模式的重要步骤。实行管理与执法分离,不仅有利于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精力强化行政管理职能提高管理效率,有利于消除重复执法和执法空白,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而且有利于建立城市管理不同行政主体之间相互监督的工作和约束机制。但是,从理论的研究和实践的过程来看,管理与执法相分离后,新的体制所发挥的作用和效果,仍需要我们不断的关注和总结。
一、正确认识(界定)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关系
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贯穿于城市管理的全过程,是城市管理的两个重要方面,两者的目标一致,就是要把城市管理好。因此,管理与执法都必须以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一切有利于城市社会经济的快速持久发展,有利于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为目标,通过互相协作、互相配合并切实发挥各自的作用,确保城市的健康发展,使杭州真正成为居住的天堂、旅游的天堂、求知的天堂、创业的天堂。
研究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管理与执法,首先要明确两者的内涵与关系。行政管理是城市管理的基础和核心,对城市的发展起主导和支配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制定有关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政策措施、行业标准;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进行各类社会经济行为的行政许可审批、核准、备案;培育市场、规范市场,把好市场准入关并加强监管;为各类经济主体提供服务。因此,行政管理是根据各行业的特性,为保证城市正常运转,使法人和自然人在一定的范畴中合法经营、安全消费、正常活动,这种管理活动是城市发展过程中深层的、内在的要求。
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是:以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及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结果等为依据,通过对社会各经济主体的社会实践活动行为的检查,发现违法、违章行为并进行纠正和处罚,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经济活动中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的违法现象。对违法事件的发现以主动巡查、受理举报和与管理部门联合检查为主要途径。因此,行政执法所表现的通常是通过对城市表层的、显见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制止、纠正和处罚,使其符合管理部门对城市管理设定的标准,保证城市的正常运转。
根据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不同性质,我们认为两者虽然都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方面,但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即: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在城市管理中所处的环节不同,行政管理是前置管理,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的后置手段,应服从、服务于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在城市管理中所针对的层次不同;行政管理是城市管理深层次的内在的要求,行政执法是表层的外象的要求。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在城市管理中的要求不同,行政执法讲究执法的证据、执法的程序和行政处罚的合理性,行政管理为使执法定性、裁量准确,在管理中应尽量明确详细。
值得指出的是,我市目前实行的行政管理与执法相分离的体制,其行政执法的形式是指相对集中部分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在我国城市管理领域拥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有公安、工商、税务、市政、市容、规划、绿化、环保等,这些部门对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维护行政管理及正常的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行政处罚实施过于分散,存在不少弊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可以减少一些弊端。为此,我市经国务院批准,相对集中了公安、工商、规划、卫生、环保、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等7个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以解决行政机关因职能交叉而出现的多头处罚现象,从而加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并不是集中所有行政管理权,更不是集中法律法规对某些行政管理领域明确规定的特定处罚权。
加深对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理论认识,有助于我们避免在推行新的城市管理体制时的一些模糊认识。我市的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分离实践已有半年,在我们的实践中无论是一些领导还是许多管理于执法人员,不同程度地还存在着一些不正确的认识,突出的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以为行政处罚权集中后行政执法可以代替行政管理。这显然违反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初衷。市政府169号令明确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市政公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七个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这表明行政执法仅仅是行使行政处罚权,是不能代替行政管理的。二是认为集中行政处罚权仅仅是行使处罚的手续。使行政执法部门变成了处理违法案件的“法院”和判官。这里主要涉及的是行政管理应管到什么程度,行政执法从哪个环节开始的问题等。行政管理应管到什么程度,行政执法从哪个环节开始这其实是一个难以界定的工作。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必定有交叉。三是以为有了行政执法队伍就可以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所有问题。对行政执法抱有过高的期望,忽视城市管理的主导因素,致使管理部门不管什么都把所有城市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统统推给行政执法部门。
城市管理涉及的部门很多,管理的面也很广。因此正确认识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明确界定管理和执法的职责和关系,能够促进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各部门之间分工协作,有计划的开展工作,促进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协调机制
我市实施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时间不长,从实际效果看有积极的一面,也存在不少问题。要切实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确保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成功,最重要的措施就是要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之间的有效衔接机制,解决存在的问题。从市政市容管理的角度看,除了前述的认识问题外,当前市政市容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中存在以下问题。
1·管理与执法之间联系沟通不够,相互尊重配合不够
管理部门有些行政审批的信息不能及时、准确、全面地传递到执法部门。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要求相对人补办手续交纳赔偿金的信息也不能及时、准确、全面地反馈到管理部门。存在“以罚代批”和“该罚不罚”现象。如违法占道、挖掘,违法运输建筑渣土,执法部门实施了处罚后,未告知当事人到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补办审批手续,也未将处罚情况及时反馈给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造成执法和管理脱节;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应移交执法部门处罚的而不移送,以补收费用来了结此事等。
此外,在管理与执法人员之间还存在着不相互协作配合的情绪,有的部门对对方反映的情况敷衍了事,随意应付,甚至不尊重。
2·行政执法内容不全面,多侧重于面上的突击,存在空白点
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目前行政执法尚有不少地方没有介入。特别是不能及时消除非面上的违法现象,在燃气、供排水、公交等公用事业管理上的行政执法基本处于空白,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行政管理的力度。
3·执法人员专业素质不够,难以深入查处违法行为
对于一些专业性、技术性、安全性较强的违法案件,由于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业务不熟,一方面难以查处,另一方面还会造成行政管理部门,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缺少管理部门的参与和监督,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确定处罚额度,执法人员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容易造成执法合法不合理,甚至造成执法不严、不公、随意执法。
4·技术手段落后造成执法不力
对一些技术性较强的违法案件,需要借助一定的专业技术资料和设备,执法部门缺少必要的鉴定手段,造成执法困难。如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建设、配套节约用水设施,因涉及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设备工艺的掌握较难,执法机构难以鉴定;再如各类地下管线结构与分布比较复杂,执法部门难以全面掌握,这就对地下管线上的违章确认增加了难度。
5·缺乏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
执法部门的以罚代管、管理部门发现违法事件不移交处罚,致使该补办审批手续的不补办,该受到处罚的不处罚的现象比较严重。对造成这些现象的人员尚没有较为严密的监督和严格的制约机制。
上述问题的出现,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客观上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相分离的时间不长,许多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执法经验尚不足,主观上管理与执法分离后,存在着部门之间的推诿现象。但最主要的还是相互联系与衔接不够。因此做好管理与执法的协调和衔接,不仅有利于综合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也有利于管理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
开展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后,我们在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和协调上做了一些初步的探索,但应该说还远远不够。为此,今后在进一步密切管理与执法的工作上应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加强城市管理与执法的综合协调
随着形势的发展,观念的深化,各类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涌现,特别是关系到老百姓生活和城市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由一家或两家职能部门来解决常常显得“力不从心”。管理与执法分离后更需要有一个权威的综合协调机构。为此,我市已成立城市管理协调小组。这个工作机构应尽快开展工作,重点做好下列工作:研究部署全市性的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中长期城市管理规划和阶段性工作重点,强化宏观控制和协调职能;对涉及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热点难点问题或全局性问题提出研究课题,并组织调研;对涉及政府多个主管部门的,意见难以统一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协调,一般性问题进行会议协调;对协调会议作出的决定和会议纪要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对管理部门、执法部门在工作中出现渎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2·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划定执法界限,形成廉洁、规范、高效的行政执法新体制
虽说管理与执法的工作存在交叉,有的工作难以分清相互的职责。但从各自的性质要求入手,两者还是有明显的程序性分工。对这些分工应尽可能详尽的划分职责范围,防止出现新的执法交叉或真空现象。但是职责划分界定总是无止境的,关键是管理和执法双方要相互谅解、相互支持,从工作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应该宁可交叉覆盖,也不能留有空白。
3·正确使用行政处罚程序,确保民主、公开、有效的执法
实施集中行政处罚权,除了遵循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外,还要正确适用决定程序,体现民主、公开、参与精神。要严格按执法程序执行,促进廉政建设,正确处理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现象。4·建立行政管理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配合协作制度
信息对称和配合协作是加强城市管理的重要条件,目前许多管理和执法跟不上要求,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未能有效及时配合协作造成的,因此要特别重视信息交流和配合协作制度的建立。(1)利用杭州市投资项目集中办事中心或信息网络技术建立管理部门与执法部门的信息传输渠道。(2)建立联系单制度和抄告制度。
行政管理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需要对方配合衔接或告知对方的,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函告对方,并在规定期限内反馈结果。(3)建立热线电话。行政管理或行业管理部门在现场管理或执法时,如遇急需取证或鉴定的,可通过热线电话通知对方。当场处理后做好现场记录。(4)建立例会制度。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例会及时解决管理与执法的不协调因素。
5·有计划地实行联合执法,建立巡查互补机制
在日常管理中,行政管理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应有计划地实行联合执法,建立巡查互补机制。执法部门以面上为主,管理部门以地下管线、设施结构及设施使用为重点,扬长补短,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特别是对疑难案件和技术性、隐蔽性专业性强的行业必须实行经常性的联合执法,以便管理更加有效。
6·正确处理好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市政市容设施产权单位四者之间的关系
市政市容设施产权单位要加强自己设施的保护,定期巡查,发现违法案件及时向行业管理部门、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执法部门举报。行政管理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实行“点对点”联络。正常情况下,行业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或在巡查中发现违法案件,应先以书面形式告知行政管理部门,由行政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函告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如遇特殊情况,可直接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三、加强和改进市政市容行政管理,积极适应城市管理体制的变化
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相分离,使行政管理部门有了更多的力量投入到加强管理中去。特别是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在我市的集中行政处罚权中占85%的处罚内容,其工作量更为巨大。因此,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应根据我市“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市政市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1·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市政市容管理法规体系,加强法规宣传和贯彻工作
针对城市管理发展的新趋势,加强城市市政市容管理法规体系的研究。近年来,先后颁布了《杭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等市政公用、市容环卫法规、规章,基本上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市政公用法规体系。随着城市管理要求的提高,现有法规。规章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新的要求,需要加以修改,并要不断加强宣传,使广大市民能够了解有关法规内容和要求,明白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
2·加大行业管理力度,强化事后的长效管理
改革市政市容管理体制,根据市政府赋予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市政市容管理局的工作职责,按行业设置行政管理处室,加强对市政市容行业的行政审批、管理力度,规范行政行为。同时对局外行业管理机构实施改革,成立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卫三个监管中心,强化行业管理力度,强化审批后的长效管理。同时,要进一步修订各项管理标准,使管理有据可依,规范管理工作;实行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快培育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市场并做好规范工作。
3·加强市政公用、市容环卫设施巡查管理力度
配备一定的专业巡查人员。针对一些认定技术要求高,需要借助一定的专业技术资料或设备,行政执法部门难以认定的事项,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巡查力度,配备专业巡查人员,并通过专业业务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同时加大硬件投入,提高取证能力和可信度。另外,应充分发挥市政公用设施产权单位作用,产权单位应实行定期巡查制度,及时将巡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如地下管线安全隔离间距内违章修建建(构)筑物、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等及时向行政执法部门举报。管理部门和产权单位巡查工作应以隐蔽性、专业性和结构性为重点,以地下管线、桥梁(包括高架道路、立交桥)、泵站及闸门等为主。
4·建立和完善内外监督、举报机制,加强监督力度
要采用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外部监督上要增强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并定期召开监督员座谈会,征求对管理工作的意见,对群众举报的不当审批须及时纠正。内部监督上要明确专门机构,完善监督制度,严格遵照执行。对于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批过程中未依法行政,有故意或重大过夫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建立健全社会监督网络,聘请义务监督员,对违法案件进行举报,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当事人觉得罚不如批,从而自觉办理审批手续。
5·继续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考核
一、立法控制。在依法治国的时代前提下,任何一种措施或规定都要有着法律的保障。现在我们对于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加以规定时,立法就成了最基本的控制。
1.立法倾向的选取
在谈及立法控制自由裁量权时,基本上有两种不同的态度,形象地可以表述为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无论大小,“织密网而捕鱼”。即力图穷尽一切法律细节而避免人为操作,可能因为基因图的启示和计算机技术的进展已经有人打算织这样一张无所不包的网了;二是反其道而行之,寄望于“操网之人”,即为防变法过于频繁,而将词语故意用得模糊,以不变应万变,凭借司法自由裁量权来控制行政的自由裁量。这两种态度都有其利弊,根据中国当前的国情及消防部门的特点,要彻底解决问题并非立法一项所能做到的,在逐步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的同时,立法能为之的只有一步步地织网了。
2.技术措施
首先、需要加强立法解释,使得执法行政行为规范化,以从源头上尽量减少裁量空间,使标准更加确定。自由裁量权部分归因于立法者认知能力的局限、语义的模糊特性、固定规则与流动现实的矛盾及执行人的个人原因,然而立法者不能怠于职责。各种消防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部门在制定法律或规章制度时应注意到:(1)应设定明确的权力。在拥有专门技术优势下,相关部门应对不确定的概念、范围、标准、语义、幅度、情势等进一步细化,某些纯技术方面甚至可象海上避碰规则一样量化。(2)应设定可救济的权力。立法的目的和精神是永不可弃的,抽象行政行为对权利侵害缺乏救济是它的一大通病,因为现行法律中向行政执法机关授予审判权一直存在着,而行政执法内的救济以其符合专业性、效率性和尊重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优势,为现代行政救济制度所广泛采用,消防行政执法也同样可以存在救济制度。(3)立法时应设定适当的权力。授权不应超过应有的幅度,同时为避免多个利益集团的争斗,应根据消防部门的特点或执法地区的特性和实际,明确区别某项权力的真正归属,如某项权力消防执法部门外,还有多个地方政府部门有权利染指,其实质则是造成了自由裁量的无限空间。
转贴于
其次、完善程序立法,促进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程序化。自由裁量权既受法定行政程序的规范,也受自由行政程序的合理控制。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说,自由行政程序难脱自由裁量权的影子,但好在程序天生的形式意义巨大,通过程序的公开和公平原则,立法规范适当的程序,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资讯、条件、过程、决定意向、结果予以公开,对涉及相对人利益较大的及与公共利益关系密切的或过于集中的权力领域予以公开,而使权力行使为公众所瞩目;赋予行政行为相对人相应公平的程序权利,而使之形式的平等也就促进了实质平等的发展。《消防法(修订草案)》及各项有关规章制度的出台只是一个开始,伯纳德•施瓦茨的他的著作《行政法》中强调了执法程序化的重要性:“以前行政法分为权力和补救两个方面,而现在的焦点是行政程序自身——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它们的权力时必须遵从的程序。行政法更多的是关于程序和补救的法,而不是实体法。我们所说的行政法是管理行政机关的法,而不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像《联邦行政程序法》这样比较完善的程序性法典是值得我们参考和学习的。
二、司法控制
1.明确出发点
说到行政自由裁量权时,我们的真正含意是行政执法人员或行政执法机关拥有从可能的作为和不作为中做选择的自由权,但是,有些部门,例如法院有权保障,所作之选择并非以执法人员的个人意志为转移,因此有众多学者提炼出司法控制自由裁量权的内核:行政合理性原则正是对自由选择权的理性所作的基本描述,并将出发点定义为“立法目的”或称“实质合法”,一方面注重情势的选择,另一方面与道德保持界线。
2.具体控制标准
就如何确定自由裁量是适当、合理而非滥用,在司法控制中需要有明确的标准来衡量,大体可归结为以下六大点:(1)是否符合法律目的。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是基于一定的社会需要,为了达到一定的社会目的,而执法者可能故意偏离立法目的。(2)是否正确理解法律原意。(3)是否基于正当和适当的执法动机考虑。(4)是否受先例和惯例约束。(5)是否滥用程序自由。这里应包括不正当的迟延和不作为以及不正当的方式、步骤等。(6)是否不行使或忘记行使自由裁量权。
三、机构的内部控制
1.事先说明。消防机构在作出行政行为后必须说明做出该决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对于对相对人转贴于
影响较大的自由裁量行为,执法人员有义务说明裁量理由。
2.合理分工。对权力运用进行合理分工,对权力与利益进行分离,可以有效阻止权力的私有化、利益化和法制化,去除谋求部门利益不正当的动机。
3.责任追究。在张树义的《行政法学》上曾提出过这样的观点“离开了责任行政的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将失去存在的基础,也失支了判断合法、合理的意义。”通过对行政主体和行政人员双方的责任追究,并形成既定的成文规则,促进其更好地运用权力。它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如首长负责制、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制等。
4.备案制度。备案是对权力行使的历史记录,有利于消防机构的自我评价、激励或鞭策,是公开行政资讯的开始。同时,也可为以后的执法提供可参考的案例依据。
5.选拔与培训制度。对执法人员的遴选和培训现在已有了良好的开端,形成围绕资格条件、职业道德、职业角色、专门知识技术等的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对于日益法制化、规范化的消防部门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对于一个以依法治国为基本政策的国家来说更是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