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我国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现状随着2008年我国消防法的修订,我国的消防行政管理体制已经比较完善。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一步落实,中国的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消防系统日益完善,各部门坚守岗位职责,工作人员恪尽职守,监督检查工作不断加强,突发性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数量也在不断降低,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职业素养的专业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消防队员的数量远远低于火灾等重大事故发生率的速度。火灾造成的危害越来越严重。社会生活和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消防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缺陷也越来越大。人们也抱怨消防行政执法。
二、我国消防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一)消防人员少且效率低下消防行政执法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各方面的规章制度,纪律和规范,是一个将广泛意义上的理论应用到具体个人的过程。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基本上是与时间和速度赛跑的工作,但目前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在提高效率方面面临诸多困难,一方面消防执法人员数量过少导致有关消防行政执法工作无法顺利有效地进行,尤其是在有紧急情况时。当消防员人数过少时,就成为危及生命的缺点。另一方面,目前消防队员的整体队伍知识结构还有待提高。一些消防队员为了不断更新消防知识,不能及时和牢固地把握低级业务,万一发生灾难,不能及时准确地采取相应措施来应对灾害。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消防部门的工作力度不断加大。 我们每天都面临复杂的消防执法任务。因此,需要更多的消防执法队伍完成任务。但事实上消防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不足,这对消防执法的顺利实施产生了严重影响。随着消防执法任务的进一步升级,消防部门不仅面临着工作中的难题,而且面临着警力不足的问题,必然会对消防工作的顺利实施造成很大的制约。
(二)民众缺乏消防常识目前我国在防火领域存在许多盲点和误区。有限的防火知识直接影响消防工作效率。例如发生火灾时,公众不能及时报告火灾的确切地点和时间,火灾的原因和火灾的大小。这实际上延误了救援时间,降低了消防的效率。例如在石家庄发生火灾事故时,被困员工惊慌失措,没有及时拨打消防救援电话119。经过电话连接后,他们无法准确地判断火灾的发生位置,这就增加了消防人员的工作难度,等待准确了解火情的基本情况,火势持续近20分钟,损失惨重。幸好所有被困工人都在工作人员的坚定努力下获救了。但是,房屋内的电子设备严重受损,财产损失严重。
(三)缺乏执法监督体系一方面,消防部门的一些执法人员不了解执法的依据和标准,没有向上级报告就私自对他人进行处罚。并未向处罚对象及时说明火灾发生后的取证、化验、检查、下结论的工作流程,这反映了执法人员对消防行政执法的疏忽和懈怠,从根本上违背了“政府为人民服务”这个基本原则,违背了执法的规范;另一方面是火灾,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有的工作人员疏于职守,为了减少工作任务,任意裁减工作环节,偷工减料完成工作。短期内,施工工程的缺点不会暴露,但从长远来看,必然导致消防工程质量的下降甚至瓦解。另外,在项目建设的检查和大修过程中,由于自身专业水平的限制,或者是疏忽大意,不能看到存在的问题。如果审查不重要,就会敷衍了事,很少检查项目。另外,一些企业不承认防火工作的重要性。由于缺乏监督,企业不愿意维护和更新企业的消防设施。
三、提高消防行政执法工作效率的对策(一)提高工作人员的效率消防人员的工作效率关系到民生,我觉得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对消防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中国目前的消防行政法律还在不断更新,出台越来越多的新措施。作为执法的主体,消防员应该及时掌握新法,注意新条款。同时邀请消防专家定期举办培训班,传达消防执法的新知识。其次,要对消防执法人员进行定期检查,衡量执法人员的知识水平和实际操作水平,形成专业考核制度,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考核标准体系。最后,考试不合格,工作不到位的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再培训,确认不具备执法资格的,要根据职业资格安排岗位,确保员工履职尽责,共同发展。
[关键词] 环境行政执法;问题;对策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自从《环保法》颁布实施以来,环境保护的各项制度不断的建立和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也不断地向规范化、法制化迈进。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环境污染从整体上开始得到控制。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影响环境保护的因素也日益增多,局部地区甚至出现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加强环保执法,依法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国民经济高效、持续、健康发展,走出一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道路,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现在环境行政执法力量薄弱,执法配套设施不足,执法手段落后以及现有的环境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不到位等一些原因,给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带来很多的制约,因此加强和完善环境行政执法,提高环境执法效能就变得极为迫切。
一、我国目前环境行政执法所存在的问题
1、现有的环境法律体系不完善
虽然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已经具有相当的规模,但在某些领域仍为空白,而且现有的一些环保法律法规还存在着缺陷,严重滞后于现实的需要,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运行机制不相适应。有些环保法律法规不具体,不明确,相互之间存在着不协调,甚至还出现矛盾与冲突。而且法律条文过于原则化,抽象化,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得过于笼统,导致环境行政执法具体操作起来难以落实。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许多惩罚都是象征性的,罚款数额过低。在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中,禁则多,罚则少,容易导致在环境执法中出现“两高一低”的现象,即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情况,导致对破坏环境的不法行为不能给予应有的制裁。法律赋予环境行政执法的权限不足,环保部门没有行政强制权,对拒不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环保部门缺乏必要的查封、冻结、扣押、没收等行政强制手段,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环境行政执法疲软,有法难依,严重影响了环境执法工作的进行。
2、环境行政执法机构薄弱,人员欠缺。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大量新的环境污染源不断产生,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逐年增多,任务越来越繁重。但在环保监管工作最艰巨、最繁重的基层,县级基层环保机构设置却没有得到广泛地重视。一些县区的环保机构挂靠或并入当地的城建部门,大多数基层县区至今还没有建立环境监理机构。而且环境执法装备落后,基层环保部门现有的环境监测、环境监理的仪器设备严重缺乏、陈旧落后、品种少、档次低,缺少懂得用科学化、自动化仪器设备来实施监测和调查取证的技术人员,导致环保部门很多时候没办法对环境污染进行有效的现场取证,致使一些有力的证据灭失,给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环境执法力量薄弱,人员不足。面对不断增多,污染严重的中小企业,现有的执法人员队伍远远不能适应日益繁重的环境行政执法任务,只得穷于应付,疲于奔命。使得对排污单位的日常检查次数偏少,范围偏窄。
3、环境执法人员素质偏低,难以胜任工作需要
由于环保执法工作面广,涉及多个领域和学科,所以执法人员不但要具备基本政治素质,道德素质,而且还应该具有比较广泛的科学知识和相应的业务专业技能。虽然,现在环保执法人员队伍的总体素质在不断提高,但环保执法工作的高要求和执法队伍素质偏低的矛盾仍然突出。问题主要存在于:业务素质偏低,执法人员对环保法律法规、生产工艺、产业政策不熟悉,一些环保执法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不强,受利益驱动的影响,将政府公共权力和执法行为市场化,大搞权钱交易,执法随意。而且执法人员服务意识淡薄,对企业的法律、政策宣传引导不够,执法应急能力不强,对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处置技术缺乏。在环境行政处罚中也常存在程序违法,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不准确、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处罚又不规范等问题。在执法中存在着执法不严,,失职渎职的现象,这些严重损害了环境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
4、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保护
当前,在一些地方存在着错误的发展观和政绩观,由于在干部政绩考核、晋升提拔上侧重于经济指标,经济的快速发展成为一些地方领导竞相追逐的首要目标。部分领导对“发展才是硬道理”在认识上存在着误区,不少领导干部环保意识薄弱,对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缺乏正确的认识,重经济发展而轻环境保护,认为GDP增长才是硬指标,而环境保护只不过是软指标。只注重招商引资却忽视了许多引进的建设项目造成新的污染源而对地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特别对一些污染企业只要是当地纳税大户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支柱,则为企业挂牌保护不让查,公开限制环保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导致一些“特殊”的污染大户长期得不到有效的环境监管。
5、环境行政执法主体不明确,多头管理,职责不清
我国在环境保护领域实行的是统管与分类相结合的多部门、分层次的执法体制。《环保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而且《环保法》还规定:环保、海洋、渔政、公安、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可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资源、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但在现实中,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何监督其他部门,拥有哪些监督权均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正是在这种执法体制下,由于多头执法,造成执法主体林立,执法权力和执法责任分散,不利于统一执法并给环保行政执法造成混乱。特别是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给违法者开绿灯,而作为同级的环保部门,却无法给予必要制约。而且当出现违法问题时,容易出现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环境执法的实效。
二、完善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相关措施
1、加快修改和完善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
要改善和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就必须尽快修订和完善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环保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对一些不合时宜或存在着严重缺陷的法律法规应及时地修改或废除,对存在的环境法律盲点要尽快加以立法,以填补这方面的空白。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减少原则性规定,来增强环保法律的可操作性。加大对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处罚标准,以解决污染企业违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的倒置现象。并赋予环保行政执法部门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如可以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没收、责令停产等必要的强制措施。
2、充实和健全环保执法机构,提高环保执法人员的素质
和业务水平
充实和健全基层环境保护机构,县级以上必须要单独设置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落实环保执法工作的经费,增加环境执法人员的编制。严格把好进人关,择优选择一批年轻化、知识化、能力强、能吃苦的人进入环保执法部门。改善环保部门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增加他们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廉洁意识。大力推进执法队伍的规范化管理,做到文明执法和规范执法,树立良好的环境执法形象。对执法人员的环境业务知识和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培训,逐步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先进环境监测、分析、检验仪器设备,提高污染源现场快速监测取证的能力,为环境执法提供强有力的科学依据。
3、落实地方领导环保政绩考核,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领导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要确立“绿色GDP”的概念,大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使得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和谐发展。要在制度上将环境保护列入各级领导进行政绩考核的指标体系,将环保指标作为与经济发展并重的指标来衡量各级领导干部的政绩,推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和“环境保护问责制”,凡是环境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环境污染严重的地方官员,不得晋升提拔,甚至还要给予一定的处分,促使领导干部转变观念,切实增强治理环境污染的积极性、自觉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关键词:消防行政执法 问题 对策
前言:
经过几年的建设,目前消防行政执法规范化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各级消防行政执法部门能够严格按照相关的消防法律法规来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火灾起数明显下降,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也逐年降低。在取得较好效果的同时,我们也看到,由于少数消防执法人员工作的缺失,重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需要各级消防行政执法部门引起高度的重视。
1.我国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存在问题
1.1消防行政主体缺乏程序意识
行政执法程序是一个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加以实施的过程,是行政机关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适用到具体的人或事时应遵守的步骤、方法和时限所构成的连续性过程。消防行政执法的程序复杂,其中又包含多种法律专业知识,而一些执法人员因为自身专业素养缺乏,他们在自身专业水平有限的情况下不讲究执法程序而随意处理关于消防处罚等问题。如一些消防执法部门会出现执法人员不经上级部门批准就自行作出处罚决定的现象。还有一些部门执法人员根本不了解作出处罚的依据和标准,更不能向处罚对象说明火灾发生后何时调查取证、何时权利告知、何时下发处罚决定书等程序的先后顺序,这些现象都体现出执法人员对消防行政执法程序的生疏和忽视。
1.2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缺乏监督机制
消防行政执法的具体实施过程包括对有些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审核管理、质量复查等。而在现实的操作过程中,很多执法人员则是偷工减“量”地完成工作。如有些执法人员对建筑物中存在的失火隐患由于其专业知识的缺陷而察觉不到,那么久而久之这些隐患将会扩大,甚至将来产生更严重的灾害。还有在审核管理这一块也存在很大的纰漏,有些审核人员在对消防设施进行查补时只是“走形式”,之后也不会对这些设施进行应有的护理工作。另外,有些企业为了省钱就减少对其老化的消防措施的护理和更换,而消防执法人员在第一次检查完毕之后便不再复查,这两方面的不负责就会导致失火隐患。这些现象虽然在现在很普遍,但是消防行政执法部门和公民在火灾发生之前却很少监督执法工作的具体实施状况,任由其将工作简化。
1.3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
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很多民众对于消防行政执法的概念、程序等都不是很清楚,他们中的很多人在火灾发生之后对于一些消防行政执法应该走的程序都不了解。如不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不知道作为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力,还有人对于自家的消防安全隐患更不以为然,认为与消防执法人员无关,这些现象都是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体现。
2.加强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
2.1提高消防执法主体的素质
目前我国关于消防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已有一定的数量并且还在持续不断的更新,所以作为执法主体要了解相关法律,随时关注新条款的出现。执法部门可定期向执法人员开设法律教育的课程,利用课程的专业知识对其进行系统的培训辅导,另外要适时对课程教授的内容进行过关考核测试,对于知识考核合格的人员要进一步对其在实际工作中的知识运用进行观察,而对于知识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则要进行进一步的教育,并且决不能任其处理实际案件。
2.2健全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
强化消防执法部门内部监督一方面,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主体过失的原因大多数是来源于其执法过程中的缺失,所以执法主体必须要紧扣执法程序中的各个环节。这就要求消防执法部门的负责人必须要加强对执法人员过错的责任追究,对消防执法的每一个案件都要严格把关,对案件的起源、证据、程序、立案、结果等每一个环节都要进行复查工作。如果查出有纰漏,负责人应该深究案件执法人员的责任过错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如警告、通报批评、扣除奖金等来警示执法人员仔细、负责地工作,告知执法人员其工作的过程和结果都是在负责人的掌控和监督之中。另一方面,执法人员之间的互相监督也是在很大程度上会对执法人员的错误行为倾向进行有效的束缚。消防执法部门的负责人可以适时与执法人员进行私下谈话来对一些执法人员在平时工作中的表现进行考察,这一系列措施有利于减少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行为偏差。
2.3规制自由裁量权
降低执法主体的主观随意性执法主体在进行执法工作的时候必须依据法定的程序以及公正的执法原则,而不能依据其主观随意性就对有些执法处罚进行个人的裁定。所以执法负责人在审查案件时必须关注执法人员在执法时的理论依据,确保其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案件,并且其结果是依照法律规范处理并且具有公正性,而不是依据个人的专业知识和已有经验对有些模棱两可的处罚决定进行随意选取。如有类似情况发生,执法负责人一定要对执法人员作出责任追究并加以处罚。
2.4加强消防行政执法的力度
执法部门对于一些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形成火灾安全隐患的集体或个人一定要加大处罚力度,避免其出现再犯现象,另外对于消防设施检查、复查工作必须做到位,力求做到对安全隐患逐个排查。例如陕西汉中市消防支队对于一些节假日铁腕开展消防产品严治、建筑工地专项治理、易燃易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等来消除大量火灾的发生,同比去年,火灾起数下降了2.75%。由此可见,加强消防执法力度的必要性。
结束语:
总之,我国消防行政执法的现状中确实普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完善消防行政执法可以缓解我国目前在有关消防工作上的不足,可以促进消防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依照执法程序办事、端正服务态度、实现行政职能,可以使执法结果更加公正、更令民众信服,可以使行政执法部门更加廉洁。那么这就将会缓解我国每年火灾发生的起数,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紧急建设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
参考文献:
[1]梅旭.浅谈消防行政执法的现状与改善措施[J].法治与社会,2013:176.
摘要:通过行政决策法治化建设,能够让行政决策更好地代表大部分人的意愿,保障集体利益,并促进其规范化发展。现阶段,在行政决策法治化建设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
关键词:行政决策;法治化;问题;对策
行政决策不仅关系到政府形象和职能的发挥,同时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所以,加强行政决策法治化建设具有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
1. 行政决策的概念及行政决策法治化的价值
所谓行政决策指的是,国家政府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方针等,来解决相关问题、事务的一个过程。该过程一般涉及以下关键环节:1)信心的全面、准确收集;2)方案的拟定、改善、确定;3)作出决定,并执行。
行政决策法治化的价值:1)加强行政决策的法治化建设,是行政权力得到正确行使、有效监督的时代要求,同时也是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一个客观需要;2)加强行政决策的法治化建设,不仅能够保障行政的科学化发展,同时还能够保障行政的民主化发展[1]。
2. 行政决策法治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2.1行政决策的立法缺陷
对我国行政决策权进行分析发现,其实际授予以及划分的关键依据在于两点,一个是《国务院组织法》,另一个是《地方政府组织法》。上述两部法律奠定了我国行政决策权正常行使的基础,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它们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一方面过于原则性,另一方面过于概括性,所以,在行政决策权实际行使的过程中,有可能发生权限交叉的问题,还有可能发生划分不清的问题,最终行政决策权没有办法得到高效落实。由此可见,立法缺陷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行政决策的正常开展、高效开展[2]。
2.2行政决策的法治程序虚化
在我国,决策权在手的官员往往基于个人利益或者经验去行使该项权力,这已经发展成为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从而导致了所谓的行政决策的法治程序虚化问题。行政决策的法治程序虚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开程序的虚化。在我国,行政决策的公开问题存在很大弊端,一个是由谁决定公开,另一个是公开哪些内容,以上普遍缺乏公众参与和监督,因而造成了一系列怪现象,即看似公开而实际上却没有公开,又或者是该公开却没有公开的问题,导致公开程序严重形式主义;2)民主程序的虚化。如何实现行政决策的民主化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然而无论在民主形式的选择方面,又或者是在民主结果的有效落实方面,公众既没有发言权,同时也没有决定权,换而言之,对于民主程序而言,其形式主义也相当严重;3)科学程序的虚化。在行政决策的过程中,决策权拥有者往往更倾向于表达个人的主观意愿或者凭借个人经验来完成最终决策,很少向公众及专家征求意见,又或者是只听,却根本不采纳。
2.3行政决策的法律责任缺位
政府是否愿意且真正对其所制定的政策等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是评判一个政府是否民主的一个关键指标。现阶段,在行政决策的法律责任追究上,我国暴露出了以下不足:1)行政责任的主体不够明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党政职责划分未能做到十分明确,另一个是决策部门及其主要领导这二者之间的权责未能得到明确划分;2)行政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难以落实,一方面没有形成具体的标准,另一方面也缺少与之对应的适用范围:3)未能针对行政决策失误这一可能发生的情况,制定科学而系统的评估制度[3]。
3.对策
3.1行政决策立法的法治化
行政主体在制定和执行行政决策的过程中,首先要考虑的事情是,立法机关是否针对这一类事项制定并颁布了相关法律或者规定,然后基于相关法律或者规定来制定和执行行政决策,而不允许采取想当然的做法,这也是法律保留原则一个重要体现以及基本内容。具体而言,行政权在执行之前,一定先要提报给人大,且获得批准之后,才允许实际执行,总之,行政权应时刻接受、配合人大的监督工作。所以,应结合当前的社会发展情况,对《国务院组织法》以及《地方政府组织法》这二者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首先,应借助法律这一手段来进一步明确党、人大、政府这三者之间的内在关系,同时明确三者的权责;其次,要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这二者各自具有的决策权限进一步理顺。大量实践证明,若想保证行政决策的准确制定和高效执行,则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明确相关各方的关系以及权责分配[4]。
3.2保证行政决策程序的规范性
3.2.1完善行政决策议案的提出方式
目前的提出方式普遍是,由政府发现自身的相关问题,并对其予以必要的分析和总结,最终制定和提出与之相应的议案。这种做法的一个弊端就是,根本没有将公众参与问题考虑在内。为解决这一弊端,应设计一种公众自主启动提议程序,并明确规定哪些行政决策的哪些方面公众可以参与,然后由政府对公众的问题以及建议进行必要审查,当审查获得通过后,便可启动行政决策程序。
3.2.2行政决策实施过程相关制度的法定化
首先,应针对行政决策问题制定相应的评估制度,并对其进行不断完善。对于行政决策而言若想进一步提高其科学性,从而保证其权威性,则需要为之配备一个独立于体系之外(相对而言)评估机构,且要保证该机构能够完全或者基本上不受行政决策机构所施加的影响,最终得到一个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估结论。其次,应针对行政决策反馈问题,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行政决策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既包括决策的制定,且包括决策的执行,还包括执行之后的相关反馈。所以,政府应针对行政决策反馈问题,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从而保证行政决策程序的完整性,同时保证反馈信息的有效收集,从而为行政决策的调整和优化提供有效参考,最终形成一种科学的、高效的行政决策的反馈循环机制。
3.3落实行政决策责任追究
当行政决策存在违法或者违规时,相关机构及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通常包括两种,一种是行政责任,另一种是刑事责任,所以,应立足于这两大方面来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1)在行政决策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行政责任制度,既要从实体角度入手,同时还应从程序角度入手。借助行政立法这一手段,来明确当行政主体在制定和执行行政决策的过程中,一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需要承担何种行政责任;2)应于刑事立法之中对行政决策违法事件的主体进行明确定责,并对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进行细致规定,从而基于完善行政决策体系的考虑为之完善相应的刑事责任制度。
3.4完善行政决策监督体系
对行政决策进行分析发现,其本质属于一种行政权力的行使以及运用。需要指出的是,不管是哪一种权力,均需要接受相应的监督,当监督存在缺失时,便会滋生专制以及腐败,行政决策权力尤为如此。所以,政府应重视并做好行政决策监督体系的构建,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才能体现决策的民主性。在完善行政决策监督体系的过程中,可从以下方面入手:1)强化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决策的监督;2)行政决策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3)建立健全行政评价法,加强公众对行政决策的评估、监督。(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周实,马野.行政决策法律责任追究机制研究[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01).
[2]李拓.加快我国行政决策民主化与科学化进程的思考[J].行政管理改革.2011(12).
[3]姬亚平.行政决策程序中的公众参与研究[J].浙江学刊.2012(03).
[4]戴建华.行政决策的程序价值及其制度设计[J].云南社会科学.2012(04).
关键词:城市管理;执法;改革;以人为本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8.066
城市是一个地区的政治或者经济或文化中心,是人类活动的集中区域。在城镇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的环境下,行政机关作为城市管理的主体要切实发挥其管理职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法律赋予的权利从而为城市的发展提供有序的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社会经济发展相一致,通过行政执法可以有效解决城市发展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以此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城市化建设的关键时期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城市行政管理的执法工作。
1.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试点启动于1997年,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城市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一是我国城市行政执法体系日益完善。随着全面依法战略的实施,关于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形成了具有实践性较强的法律体系,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行政执法的效率得到提高。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前,我国城市管理一直受“交叉管理”问题的影响,进而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存在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的问题,严重影响城市的发展,而在城市城管部门明确了城市行政执法主体之后,降低了执法的成本,形成了执法合力,为公民提供了良好的城市环境。三是实现了执法形式的多样化,为行政管理模式改革提供了经验。尤其是通过运用数字技术,实现了执法的透明度,有效杜绝了各种腐败行为。
我们在肯定我国城管执法所取得较大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问题。
1.1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保障有待加强
随着城市的日益发展,城市管理工作越来越复杂,因此需要政府部门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支持力度,然而结合当前的工作效果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保障还不充足:一是政府部门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薪酬划定标准不高。通过调查大多数的城市,尤其是基层城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他们大多数属于“临时工”,工资水平不高,这样容易导致他们出现消极执法的情绪;而且基于“临时工”没有编制,因此其工资不能从财政资金列出,这样无形就会增加行政执法的文明难度。二是财政资金对行政管理执法的经费投入存在较大的差异。很多城管部门由于没有足够的经费导致其行政执法的设备不完善,最终影响执法效果。
1.2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有待规范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是当前城管执法中所存在的普遍问题。造成城市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行政执法的相关文件的效力有限,缺乏相应法律的规定。例如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法规大部分属于试行法规,这样就会导致其约束力不强,进而使得在具体的运行中容易被随意的解释与更改;另一方面是由于受到传统强制行政管理思维的影响,导致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缺乏人性化的理念,进而出现了为了执法而执法的错误现象。
1.3城市行政执法的手段有待完善
城市行政执法的目的是为公众提供一个舒适的城市生活、工作环境,如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采取暴力行政执法手段必然会引起社会的恐慌,例如近些年发生的城管伤人事件充分表明了公对城管执法行为的否定。野蛮执法的现象容易引发,因此需要相关部门遏制暴力执法、野蛮执法。
2.完善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策
基于当前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问题和城市日益发展的需要,提出优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策。
2.1构建完善的城市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的行政法律法规体系是开展城市管理的前提,基于在城市行政执法中所存在的依据不足的问题:一方面要明确城市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授权问题,确定城市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确定城市管理执法机构的合法性,划分具有法律保障的权利体系。例如针对城市管理执法中所存在的强制执行问题,我国法律要给予明确的规定,从而避免出现暴力执法;另一方面构建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保障规范。城市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财政给予相应的资金、人力等保障,因此需要法律层面出台管理行政许可审批、监管以及处罚的法定职责,以此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坚定的后盾。尤其是在人员配置方面要建立系统的规则制度规定,以规则制度的形式确定城市行政管理人员的编制问题,保证各项基础工作顺利开展。
2.2健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
首先建立与完善城市管理领导体制,组建垂直领导体制,形成高效的行政管理运行机制;其次整合城管部门的职权,建立责任清晰的岗位制度,推行阳光执法,并且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借鉴其他省份的先进管理模式,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行政管理机制;最后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队伍培训机制。行政执法人员的个人素质决定着执法工作的水平,因此要引入准人机制、培训机制、奖惩机制和退出机制,实现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素质的培养与提升。
2.3创新城市行政执法工作方式
一是要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的效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属于系统的工作,基于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实践中应该形成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社会管理体制模式,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城市管理模式。虽然城管执法机关具有集中城市的管理权限,但是其更多的表现为行政处罚权,并没有行政强制权,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联合执法机制,将公安、法院以及工商等部门纳入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系中,以此形成组合。二是引入对话机制,减少野蛮执法、暴力执法。通过对话可以将利益需求方的诉求合理的表达出来,从而实现对问题的根本解决,因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管理人员要与行政相对人进行协商,形成契约,并且按照契约进行,以此实现城市的和谐发展。
2.4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制度首先应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立法工作,通过法制化的方式对监督主体与被监督客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予以规范,然后结合各地城市化的实情,因地制宜地制定出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的规范性文件,在注重监督实效的同时,避免监督的无依据和随意性,从而确保监督的成效。其次,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在权力运用过程中的规范意识,不断加大对权力运行的约束。对此,在监督的过程中,注重对行政执法权的约束和管控的同时,加大相对人权益保护的机制设计。虽然,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程序已经日趋独立,且对追究程序中的各环节已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可增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环节,使得责任的追究程序更加公开、透明。通过设置科学、合理的责任追究机制,使得行政执法人员在城市管理的执法实践中提高服务意识和法治意识,同时亦促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更好地符合城市化发展的需求。最后,在行政执法的监督力量来源方面,应拓宽监督的渠道,结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实情,创设可行的条件,使不同渠道的监督力量得到整合,实行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并举,权力部门的监督、司法部门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均能发挥其应有的效能,形成监督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