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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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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网络;食品安全;监管

中图分类号:DF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9-0088-02

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网络购物成为人们忙碌生活中一种重要消费方式。只要通过网络,就可以尝遍天下美食,大大满足了人们的美食需求。因而,在网络商店(以下简称电商)中,食品经营大军快速增长,同时网络食品安全问题也随之产生,不断爆出以假乱真、以次充好、货不对板、信息不真实等问题。消费者在花冤枉钱的同时,又无法得到法律的救济。因此,非常有必要建立网络食品安全销售监管制度,保障网络销售的食品安全。

一、网络食品销售现状

目前我国网络销售模式有两种:一是B2B,即企业对企业的营销关系,主要体现为分销。二是B2C,即企业对消费者个人的营销关系,主要体现为淘宝、京东、微博、微信等方式。在这样销售模式下,必定是问题百出。

(一)以假乱真,以次充好

由于近年频频爆发“三鹿奶粉”、“红心鸭蛋”、“染色馒头”等食品安全事件,人们开始购买进口食品。而电商对进口食品的标价,往往比实体店低,再加以送货上门,网络代购成了人们的首选。但是,进口的食品往往都没有中文标识和中文说明书,大部分消费者无法了解到食品的真实信息,更难明确购买的是否是正品。甚至有商家直接用中国制造来混淆视听,国内食品摇身即成进口食品的现象普遍存在。

(二)影视效应,盲目消费

央视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热播后,人们对于美食的追求得到了升华。电商就抓住了商机,在首页等显著位置打出了售卖《舌尖上的中国》食材,“舌尖”带动了“指尖”,一些食品的月销量达上千笔,不常见的食品从无人问津到断货。韩国偶像剧《来自星星的你》更是拉动了网络上啤酒炸鸡这些日常随处可见的食品热卖。可见影视对于人们对饮食追求,起着引导性作用,这也正是电商抓住了中国消费者的盲目跟风心理。

二、网络食品销售监管难

网络是一个四通八达的虚拟世界,任何人随时都可以利用它信息、获取信息。因此,技术部门很难在广大的信息中准确定位,进行监督管理,存在监管难的问题。

(一)市场准入容易

这里以淘宝和微信为例来分析。微信的市场准入最易,只要你拥有账号,广加好友,就可以将食品轻易地卖出去,可谓是零市场准入。而淘宝的准入较高一些,但也只需通过了平台的信息审核,就可以将食品摆上虚拟商铺,并且其中大部分电商都选择代销和分销的模式,即不需承担任何风险,只需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就可以轻松赚取其中的差价。

(二)信息杂乱

在互联网中购买食品不能像在实体店可以直接接触食品,仅仅靠商家的文字和图片描述,或者参考其他买家的评价。而电商通常只会介绍食品的一些基本的信息,并通过特殊处理的诱人图片来吸引顾客的购买,甚至有些图片与食品完全不符。一些买家的评价,十有八九都不太真实,电商经常以“刷单”、“好评返现”等方式,产生许多不真实的好评。

(三)流通渠道广泛

网络购物商场可谓是无地域限制的市场,只要通过互联网,就可以随时购买到来自全国各地的商品,可以将自己的商品出售到全国各地。再加之我国物流业的迅速发展,使得食品通过网络流通更加便捷,原本不可邮寄的流质食品,正在被各大快递公司所接受。每日成千上万的包裹,也没有明确的分类,并且包装各异,使得监管无从下手。

(四)法律监管缺失

我国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针对网络食品安全销售监管。在无法律法规的规范下,工商部门面对这层出不穷的网络食品交易问题,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管。而缺乏法律自我保护意识的消费者,在遇到争议时,多数选择了沉默,即使选择投诉也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

三、《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与《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评析

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与《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表现出对互联网食品安全的重视,将通过修订法律法规来规范网络食品安全销售,保障国家监管和网络食品安全销售。

(一)第三方平台参与管理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73条规定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围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其许可证。赋予第三方平台审查许可的权利,但存在操作上的问题。

第一,权利的主体。《办法》第23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活动中为双方或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电子订单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从该条中,可以确定淘宝、京东等具备第三方交易平台资格,而微博与微信等平台不具备这些功能。因此,微博与微信平台是否享有审查许可权利和应当承当连带责任,还有待法律法规明确的规定。

第二,审查。《办法》第26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巡查制度,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停止提供服务。但是对于如此繁多广泛的电商,高超技术的工作人员,也难以查证信息的真假和经营的合法性。因此,建立管理制度,应当先规范电商对产品信息的。

(二)第三方交易平台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73条规定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规定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然而没有为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承担连带责任事后保障。如果第三方交易平台承担了责任后,无法寻找到卖家或者卖家拒绝赔付又该如何保障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权益。因此,有必要规范网络购物交易金的流转制度。

第三方交易平台除了承担连带责任外,还要受到高额处罚和吊销许可。《办法》第46条也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违反食品药品法律法规的,应当列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和其法人采取罚款和黑名单的方式,只要具有商业头脑和平台构建技术的人员,即可换个名号再起炉灶,构建性的网络销售平台。因此,处罚并不是最好的保障,还应从基础管理入手,规范整个网络食品交易市场。

四、网络食品安全销售监管制度的完善

《食品安全法》作为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不可能对网络食品安全销售下过多的笔墨,所以在《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只提及有关网络销售的规定。因此,完善网络食品安全销售监管制度,主要靠国务院正在起草的《办法》来实现。就目前的意见征求稿而言,该管理办法应当更加细致的规范网络购物的每一个环节,进一步稳定网络食品安全销售。

(一)电商规范

第一,规范第三方交易平台,这里我们主要规范的是微博和微信等平台。鼓励这些平台加入到网络购物当中去,但是不应该以即时通讯流的方式来进行网络交易。要求微博和微信建立具有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的网络交易子栏目,否则就禁止该平台有关销售的信息。

第二,设立市场准入条件。这一点,在《办法》中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这里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对申请人的身份证和许可证进行确认登记,并可以收取保证金,以备事故处理时使用。

第三,对现存电商进行确认登记。对于没有许可证和电商信息不真实的,给予一定的期限进行申请和重登记,对于仍无法提供的予以关闭。

第四,对电商货源进行管理。我们可以做一个大胆的设想,在各地构建食品存储大仓库,这样无论在B2B模式还是B2C模式下销售出去的食品,工商部门都可以在争议或事故发生第一时间查清货源,确定货物是否存在问题,提高政府办事效率与公信力。

(二)商品信息公开

商品信息是消费者了解所售食品最直接方式,因此,商品信息必须是真实可靠的。销售食品应当清楚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号、品牌、规格、厂名、厂址、计价单位、等级、食用方式、贮存方法、净含量、配料表及是否通过相关认证等内容的文字信息,并且应当同时规范图片信息,对于同一产地的同一食品,应当由生产生提供两张以上的食物图片。除了对商品信息真实准确公开,还应在网络店铺首页公开经营许可、经营者健康状况与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统一交易流程

第一,统一交易的方式。这里最为主要是货币的流通方式,既然通过网络交易的方式,就应该取消货到付款、线下交易等形式,统一将价金交由第三方供销平台保管,经确认收货后再由第三方交易平台将价金转给电商。

第二,统一物流形式。对于食品的包装,各电商应当有自己的统一标志的包装箱并标明食品,这样可以便于物流公司的辨认与分类。对于食品的运输,应当要求物流公司进行与其他物品隔离的措施,特别是鲜活易腐的食品。食品在物流运输中会挤压损坏或变质,所以分类保鲜等措施应是物流公司的义务。

(四)建立监管网络举报与投诉平台

各第三方交易平台都有自己的举报和投诉平台,但是这些机制大多数时候都流于形式。应当由行政部门牵头,建立统一的举报和投诉平台。在平台上公布不良商家和不合格食品的信息,让大家可以及时了解信息。给每个第三方交易平台有权限,其处理争议和事故的结果。消费者也可以在该平台上直接投诉信息,在这样的监督体制下,也可以更好地使第三方交易平台履行好义务。

通过互联网购买食品,已经成为人们不可缺少的一种生活方式,它正在不断的影响我们的生活。因此,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高度重视互联网食品安全销售的监管,应当继续完善网络食品安全销监管制度,加大对经营者、第三方平台建立者的监督和管理,以及消费者应当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使用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权益,共同促进网络食品销售发展,保障食品安全。

参考文献:

[1]http:///COBRS_LFYJNEW/user/UserIndex.jsp?ID=6287041[EB/OL].中国人大网7月3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2014-07-17].

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医药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法规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210(2008)02(a)-098-02

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出台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这一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医药电子商务真正意义上进入全速发展的阶段。完善法律体系将会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1 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框架初步形成

自1994年4月20日我国首次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我国的医药电子商务也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逐渐发展壮大。但是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关系到用药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SFDA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非常重视并持谨慎态度。2000年,国家信息产业部选择了医药卫生电子商务网作为全国行业类电子商务示范工程,原国家经贸委医药司批准在部分城市开展医药电子商务的试点工作。在试点中研究适合医药电子商务开展的模式,并在实践中针对所出现的问题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医药电子商务的交易行为。

我国现行的医药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由四部分构成:一是基本法律层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组成;二是经济法层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知识产权相关法规等;三是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四是医药类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及其相关通知、补充通知,以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相关的法规、管理办法或通知要求等。这些法律法规紧密联系、相辅相成,初步形成了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使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开展有法可依。

2 对医药电子商务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关问题的思考

自2000年以来,SFDA和其他相关部委先后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初步构成了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一方面只是围绕着医药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一些边缘化的法律问题做出了规定,而对于医药电子商务运行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却基本没有涉及或涉及的过少[1]。

医药电子商务的活动过程依次分为:资质认证――信息/查询――合同订立――(电子)支付/结算――仓储配送――争端仲裁/法律救济几个部分[2]。以下将对这几个环节的交易各方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2.1 资质认证

2.1.1 执法人员的素质与法规要求不相适应2000年颁布的《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和2005年颁布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及其问题的通知、补充通知,构成了规范我国医药电子商务资质认证的法律体系,对参与医药电子商务的各主体资质的验收、审批、监管等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是,资质认证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分为企业管理、数据管理、技术管理三个部分,相对应的专业性很强,而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有人员的专业能力显然不可能达到如此广博的程度,这就使得医药电子商务资质认证有法可依,却难以有效地实行。只有使监管体制、机构设立、专业人员配备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匹配,才能真正做到严格、高效地把好资质认证这道关口。

2.1.2 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资质认证环节相关表述不具体在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资质认证要求的一些规定亦不够明确。如《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不得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这里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界定显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那么同一利益集团下的不同公司或者具有同一控股人的不同企业等具有间接利益关系的企业法人,是否属于“其他经济利益关系”范畴之内难以确定。由于在《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六条中都要求第三方医药电子交易服务企业有义务对参与交易企业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其公正性、公平性异常重要,直接影响到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故应该对第三方医药电子交易服务企业的利益取得和与其他交易活动主体的利益关系有更详细、明确的规定[1]。

2.2 信息和查询

药品信息的,主要受《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制约。这两部法规对药品信息的审查、管理、权利义务界定都较为系统和全面,对药品信息有利益倾向、超出审核同意范围、提供虚假信息等可能出现问题的情况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责罚细则。

但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第二十四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两部法规都没有对“相关部门”进行明确阐述,这就造成了“有法可依却无法执行”的问题。法规中应该明确其负责责罚的监管部门,明确其适用的法律条款的出处,或者直接明确其责罚措施,真正做到监管到位。

在信息和查询环节,还有三个方面需要分别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进一步规范。一是既然作为第三方医药电子交易服务企业有义务对上网交易企业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那么出现虚假信息造成买方利益受损的情况,应如何界定第三方和资料提供企业之间的责任;二是信息过程中,加强对信息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使合法与非法行为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减少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种类知识产权之权利不稳定及“游离”状态;三是信息查询、咨询过程中,对买方的隐私权应充分考虑,对查阅相应咨询、交易记录的权限进行明确。

2.3 合同订立

对于医药电子商务交易中合同订立,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细致地进行针对性的规定,仍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只是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现场验收标准(实施细则)》验收标准第三条中规定了交易双方“应当签订明确合理的法律合同文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对数据电文、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的应用带来的问题却未涉及。

同时,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加上易受人为的原因或环境和技术条件的影响而出错,电子合同的订立、存储应有特殊的法律条款保障。而我国目前尚无规定要求网络服务商对传输的电子文件储存记录或转存的制度,造成了一旦发生争议,将无第三方可出具有中立性的证据。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现场验收标准》及《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系统软件测评大纲》中,也未对电子合同(证据)的记录、修改、存贮的权限进行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增加了争端解决和仲裁的难度。

2.4 (电子)支付/结算

2.4.1 电子支付方面存在的问题完全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是在网上完成支付的,因网上支付而产生了网络银行与网络交易客户之间、网络银行与网站之间的新型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电子支付数据的伪造、变更的安全保障等问题,都需要相应法律来调整。200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颁布的《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构成了我国现阶段电子支付的法律体系。这四部法规,对加强电子支付业务的安全与风险管理,保证电子支付安全、及时、高效的进行有效的规范。但是,这些法规更多地考虑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安全性以及交易证据的处理,而对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第三方及相关网上银行间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没有进行详细的界定。对交易过程中存在的过失甚至欺诈,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对于造成交易方的损失的赔偿,亦未有相应细则进行规范。

2.4.2 电子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医药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的特点给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亦值得关注[3]。由于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在互联网环境下,订购、支付、甚至交付都可经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的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所有这些可被轻易的更改而不留痕迹,使得现行的税收体制与电子商务明显脱节。制定新的税制、税法,规范医药电子商务税收体系,防止借助网络支付形式偷税漏税亦显紧迫。

2.5 仓储配送

我国现行的有关物流的法律法规,从法律效力角度来看,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法律,在由国家制定的现行法律之中,直接为物流或与物流有关而制定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二是行政法规,涉及物流的行政法规,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发展国内集装箱运输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发展联合运输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三是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部颁规章,涉及物流的部颁规章,包括《关于商品包装的规定》、《国家物资储备局管理办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公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关于加强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服务的若干意见》等。而在医药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中,几乎没有对仓储配送做有效的规范。相比工业发达国家,我国的物流法律体系仍缺少仓储法、货运法等法律法规,缺少涉及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委托关系及有关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制度。也没有关于药品配送过程药品质量保障的相关法规。

2.6 争端仲裁/法律救济

在争端仲裁方面,只是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现场验收标准(实施细则)》中对有关记录(电子证据)的字段项目和保存时间做出了要求,但是作为技术标准,其约束力和制裁力显然不能与行政法规或规章相提并论。同时,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没有对医药电子商务活动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详细的划分和界定,亦未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部分的兼容作出充分的说明,尤其是没有明确网络安全问题导致用户利益受到损失时的责任约定。这使得在产生争议或出现问题时,仲裁的执行相当困难。

同时,在相关法律对由于电子商务系统问题等造成的买方或卖方损失的法律救济方面没有明文规定。这类问题的处理,只能参照一般民法、商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对电子商务的特殊性无针对性措施。而这部分法规,对于保障买卖双方利益,解决冲突、索赔、补偿等问题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3 结语

综观我国现已出台的法律法规,虽然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数量较多,但由于缺乏更高的法律或立法规划的指引,法律法规的效力普遍较低,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系统性仍很差,还没有形成统一、稳定的法律原则,规定之间缺乏必要的呼应和协调。医药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同时,这不仅仅是单一立法的问题,而需要整个医药管理制度与法律体系的互相适应、互相协调,同时也要适当考虑医药国际贸易的兼容性问题。

[参考文献]

[1]李江宁,吴清纯.从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到对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立法现状的分析[J].首都医药,2006,13(16):24-25.

[2]陈玉文.医药电子商务[M].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7.9,27-31.

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加大日常监管力度,规范企业经营主体行为

(一)强化药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继续加强GSP认证跟踪检查,突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和重点品种,至年底,药品批发企业跟踪检查覆盖面达到100%,零售企业覆盖面达到90%,对医疗器械专营企业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

(二)加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加强企业的现场审查和跟踪检查,严厉查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各种形式的违规经营行为。加强对发证一年内经营企业的跟踪检查,强化企业自律意识和自我规范能力。重点加强对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介入器材、体外循环及血液处理设备等高风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日常监管档案,加强日常监管与信用平价工作的结合,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加强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监管。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和监督检查,突出监管重点和本地实际,实行有重点的检查,不断提高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医疗器械依法管理意识和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使用环节安全有效。

(四)加强药品销售人员的监督管理。继续完善药品销售人员备案管理制度,建立以“二书二证一合同”(法人企业的任职书、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培训上岗证以及劳动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为主要内容的药品销售人员档案,建立药品销售人员网上查询系统,及时在市局网站公布经审核合格的销售人员名单及诚信记录,强化对销售人员未上网备案企业的监管。

(五)推进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实施药械批发企业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积极开展药品零售企业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试点工作,建立完善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督促药品经营企业加强行为自律。至年底,药械批发企业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的覆盖面达到100%。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日常监管的基础上,以高风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为契入点,积极推进高风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强化企业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突出监管重点。

(六)强化企业是药械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进一步落实企业的药品安全主体责任。

(七)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医保定点药店的准入、日常监督检查和年检工作。

二、强化药品经营许可和GSP认证工作,促进药品经营企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一)严格药械经营企业市场准入。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徽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从严审批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

(二)认真做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换证和GSP再认证工作。严格按照现行GSP标准、经营许可证管理及认证管理等规定,积极稳妥地做好换证、再认证工作。积极探索GSP认证与药品经营许可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及时总结认证工作经验,完善认证现场检查方法,研究更加科学规范的认证管理模式。

(三)开展药品经营许可分级分类管理模式试点工作。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研究制定不同的监管政策,开展分类、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提高经营许可监管效能。

(四)优化医药资源整合。结合GSP认证、换证及日常监管等工作,依法淘汰一批条件差、水平低、管理不规范的药械经营企业。充分发挥监管部门的政策导向、信息技术服务等作用,鼓励同行业兼并重组,支持医药物流园区建设,促进医药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深化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探索城区药品“两网”建设

(一)巩固农村药品监管网络。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建设的意见》,加强农村药品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建设,定期对“两员”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不断提高“两员”的协查协管能力。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农村药品经营使用的监管,逐步构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信息平台,实现监管信息、手段和监管资源的综合利用。

(二)完善农村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结合GSP跟踪检查、“规范药房”创建等工作,进一步整顿规范农村药品经营秩序,推动农村药品供应网络的规范化建设。

(三)促进“两网”建设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机结合。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以农村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为核心,从提高涉药人员素质、加强农村医疗机构药房的质量管理、改善农村医疗机构药房硬件设施等方面着手,规范农村医疗机构的购药渠道,保障农村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至年底,80%的乡镇卫生院、50%的村卫生室的药房达到“规范药房”要求。

(四)深入社区开展药品安全宣传,探索城区两网建设模式。完善城区“两网”建设标准,以监管网络为依托,发挥社区宣传作用,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四、加强对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力度,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行为

(一)充分利用违法药品广告监测仪器,对市级广播电视媒体的药械广告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测,做到有记录,及时上报违法广告

(二)继续开展广告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做好信用信息采集、登记工作,建立并及时更新广告企业信用档案。

(三)进一步加大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整治力度。要加大对“停售”药品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加大对零售药店销售违法广告药品的检查和抽验力度,探索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有力”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监管机制。

五、大力宣传贯彻《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深入开展医疗器械专项整治

(一)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安徽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医疗器械法规,并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现场检查等方式培训企业管理人员,增强其依法经营意识。

(二)加强对医疗器械专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超范围经营、擅自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或减少经营和仓库面积,降低经营条件的企业予依法查处,对长期不能正常经营的企业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六、强化医疗器械注册监管

认真执行国家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规范和《安徽省医疗器械注册核查工作规范》,规范注册审批行为,加强医疗器械注册资料真实有效性的核查,切实保障医疗器械注册产品的安全有效。为提高企业医疗器械注册申报工作的管理,指导帮助企业在注册申报工作中各相关技术文件的规范,拟试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注册申报专员制度,通过实施针对性的培训,规范注册申报工作。

七、继续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认真做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在评价管理办法》学习和宣传贯彻工作,市局计划举办一次专项培训,通过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地贯彻培训,普及相关法规知识和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提高监测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专业素质,提高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能力。督促落实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下达给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中心的监测工作,进一步提升我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水平。

八、继续开展“清理家庭小药箱”惠民活动,促进公众安全合理用药

(一)在做好城市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扩大农村定点回收药店的数量和分布区域,积极帮助广大人民群众及时清理家庭小药箱,集中、统一销毁家庭过期失效药品,打击非法回收药品行为,促进安全合理用药。

(二)建立完善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回收长效机制,并将此项工作与规范零售药店行为、安全合理用药宣传、药品质量投诉举报等工作有机结合,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一项惠民工程坚持不懈地开展下去。

九、加强药品流通监管信息化建设,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创建活动,使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更加健全,市场巡查的一些难题得到有效化解,监管效能进一步提升,食品经营户的自律意识得到全面加强,消费者的防范水平和监督能力明显提高,全县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状况得到广大消费者、各级政府的充分认可,实现流通环节食品消费安全、放心的目标。

1、食品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增强。形成工商严管、业主自律、群众监督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机制。食品经营户有照经营率达到98%,其中集镇达到100%。

2、食品消费安全得到有力保障。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得到坚决打击;有完备的应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因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控制为零。

3、食品经营户自律意识全面提高。食品经营业主普法教育面达100%,全面建立和落实自律制度。食品批发市场和食品批发户、超市100%建立销售台帐,食品零售户100%留存可追溯的进货台帐。

4、食品质量合格率明显提高。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5、维权网络进一步延伸,消费环境更加和谐。通过2-3年努力,实现100%的乡镇将消费维权纳入社会治安综合目标管理;100%行政村建立消费维权两站点,各街道社区、乡、行政村放心消费创建达标覆盖率达到100%;1000人以上行政村100%建立食品安全示范店;消费者申投诉处理率达100%,消费者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认同度达到90%以上。

二、创建措施

(一)抓住教育、自律与查处三个重点环节。

一要突出普法教育。抓好食品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督察队、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每年要对培训和自学情况进行考试、测评;向食品经营户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每年分辖区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户进行一次以上食品安全法规和相关知识培训,辅以送法上门等多种形式开展全方位法规宣传教育活动,使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受教育面达到100%。充分利用县广播电视台、食品安全放心消费创建活动专栏等各种有效的形式,加大创建工作宣传力度,形成浓厚的创建氛围。

二要突出业主自律。全面提高食品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和自律程度,是确保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打基础管长远的工作。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各工商所要强化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制度的建设与落实,强化食品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导食品经营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监督食品经营者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进货查验记录或批发记录义务,切实把好食品进货关。食品经营户要100%同工商所签订食品质量承诺书。要把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变成食品经营者的自觉行动。

三要突出监管查处。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特别是经营各种问题食品违法行为的要严处,对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要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建立起一条食品安全“高压线”,长期形成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通过对食品经营者广泛、深入的教育引导,强化食品经营者自律责任,提升其自律程度,为食品安全提供基础保证;通过对食品经营违法行为的严处,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提供法制保障。

(二)创新巡查监管方式,提高巡查效能,切实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局的《工商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工商所网格化市场巡查工作规范》的要求,在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商所、巡查片区(网格)和责任人三级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山区管辖面积大、村(组)食品经营户分散、巡查人员不足的实际情况,创新市场巡查方式,确保对集镇、城区的食品经营户每两个月不得少于一次,一般性经营户一年不得少于三次;对农村等偏僻地区的食品经营户每年不得少于三次,一般性经营户一年不得少于一次。统筹安排,切实提高巡查效能。各片区责任人要根据各自实际,细化巡查措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年度巡查监管方案,采取集中巡查、重点巡查、分类巡查等科学、有效巡查方法。要实行科学的巡查监管痕迹管理,建立健全记载市场巡查事项和处理结果,并经巡查人员和食品经营者签字的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档案。

要充分利用全省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系统,积极引导和指导商场、超市推进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的电子化管理,积极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采购、贮存、运输、交易、退市和食品质量管理等环节的电子监控体系,积极推动有条件的食品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逐步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并加快与工商所信息化网络体系的对接进程,为实现网上监管创造有利条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工商所要建立健全全县和各辖区商场、超市、批发企业、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店等不同食品经营场所的分类数据,提高监管效能,实行有针对性的分类监管措施:严格监督食品商场、超市等企业加强自律管理,确保入市食品质量合格;严格监督食品批发企业建立和完善食品销售台账,确保食品经营行为规范;严格监督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市场开办者切实承担法定义务;严格监督食品店履行查验义务,确保食品来源合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要结合本地实际,以当地消费者申(投)诉、举报多和与当地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品种为重点,适时开展有针对性的食品安全抽检,适时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活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三)加强督办考核,部门协作,落实经费保障。

按照“确责、履职、问责”的要求,落实责任,加强督办、评价和考核。县局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科学可行的考核办法,对创建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价。要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明查暗访、专班督查等方式,掌握工作动态,及时发现和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问题。各工商所每半年要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一次创建工作情况。创建领导小组、督查队、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要进一步落实和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督查工作制度,每年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户的督查面不得低于20%。汇报、督查情况要纳入创建工作年度考核内容。要采取向公众问卷调查、召开消费者座谈会、抽查食品经营户等多种有效方式,并依据全县食品安全放心消费创建领导小组对创建工作的考核结果,对创建工作作出综合考核评价。对完成创建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要严格追究监管单位和监管责任人的责任。

食品安全放心消费创建活动涉及农业、质监、药监、卫生、商务等多个部门,涉及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环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要加强同其他部门和环节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县局将预算专项经费,为创建活动提供保障。

(四)整体推进,做好与其他监管执法工作的有机结合。

全县流通环节食品放心消费创建活动,要坚持“两个第一”的工作理念,做到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与与其他监管执法工作的同步推进。要以全省工商系统食品安全监管达标工作为基础加以深化,同时要与农村农资放心店、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农村“一会两站”建设,九类重点商品专项整治等监管执法工作有机结合,把“消费维权进综治”、“放心消费进农村”、“放心消费进校园”等活动,作为创建活动的具体措施,使创建工作与其他各项监管服务工作整体推进,共见成效。

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从两县(市)看农村药品市场现状

穆棱市药品供应单位[含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各级医疗院(所)下同]297家,其中城镇人口10万,药品供应单位112家;农村人口22万,药品供应单位185家。海林市药品供应单位489家,其中城镇人口24万,药品供应单位121家;农村人口19万,药品供应单位368家。城镇人口每万人6.55个供药单位;农村人口每万人13个供药单位。虽然从数量上,农村人口供药单位比城镇人口要多,但从分布地域上看:城镇人口相对集中,而农村人口相对分散,每平方公里的供药单位仅为0.03个,从客观上造成农村用药不便。

通过两个县(市)的调查,农村药品市场供应渠道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合法供应渠道、一个是非法供应渠道。合法渠道有三个途径:一是乡镇卫生院;二是药店(两县共有16个乡镇,有药店乡镇12个);三是村级卫生所和个体诊所。非法渠道有四个:一是有的商贩在集贸市场,暗地销售;二是游医药贩走街串巷,上门兜售;三是农村商店、小卖店偷摸销售;四是偏远村屯在家隐藏销售。目前,由于财政投入不足,乡镇卫生院和农村卫生所生存困难,在利益驱动的心态之下,也从药贩手中采购药品,非法药贩正以各种手段侵入农村用药的合法供应渠道。穆棱市通过整顿和规范农村药品市场,批发企业的销售额由以前的每年200万元,上升到每年700多万元,零售企业销售额由每年的600多万元上升到1500多万元,上升了275%。由此可见,非法药品供应以价格低、服务快的优势逐步占据广大农村药品市场。它们的到来,造成农村药品市场存在着较大问题,突出表现在:“三多”.即:假劣药品多、过期失效药品多、游医药贩多。两个县(市)80%经销假劣药品案件发生在农村;90%农村医疗机构存在着使用过期失效药品现象;农村游医药贩已经形成一定的规模。广大农民用药安全、有效受到直接的威胁。

为什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多次打击,不能彻底解决问题。通过调查,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一是市场有需求。合法渠道的药品供应往往品种少、价格高、不方便;而药贩子价格相对较低、送货及时,这些从客观上为非法供应渠道提供了机会和市场。二是打击难度大。这些非法经营药品行为,隐蔽性强、流动性大,监管难度大、效果差。三是农村药品质量不高。制假、售假者为逃避打击,把目标从城镇转移至农村,加之农村群众对假劣药品的识别能力较差,造成农村假、劣药品泛滥。之所以存在上述现象,根本原因就是合法药品供应渠道不畅、没有充分占领农村药品市场;同时基层药品经营、使用单位供应渠道混乱,给假劣药品提供滋生的温床。因此,单纯依靠行政监督的手段是远远不够,必须利用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规范和疏通药品供应渠道。

二、充分发挥药品监管部门杠杆作用,保障农民用药安全

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充分发挥其行政杠杆的调节作用,扶正祛邪、堵疏相济,才能有效地促进农村药品市场的好转,是农村药品综合治理有效途径。我局通过近一年的实践,在总结穆棱、海林两个县(市)经验的基础上,初步形成的农村药品管理的思路和办法。

1、增强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新闻媒体、法律咨询服务、举办假劣药品展览等多种形式,在农村广泛宣传《药品管理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理用药知识。一方面,宣传合法供药单位药品质量相对可靠,提倡老百姓从合法供药单位购买药品;另一方面,增强群众自我保护和识别假劣药品能力,自觉拒绝假劣药品。

2、加大对非法购销药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必须以打击农村过期失效、霉烂变质药品和规范药品购销渠道为重点,加强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整治;尤其对合法单位从无证单位采购药品的,进行重点打击。一年来,穆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出动执法人员1800多人次,检查管理相对人290多家,打击游医药贩15人次,查处取缔无证销售药品“黑点”51家,共没收药品106种,标值12万元,共收缴罚款32.4万元。有效地遏制了非法购销和制售假劣药品行为,净化了农村药品市场。

3、规范农村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行为。从贯彻和落实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入手,首先是强制推行建立“双记录”(药品、医疗器械购进记录)制度。要求管理相对人真实准确地填写记录,做到药品(医疗器械)记录和进货发票相吻合。经过穆棱、海林两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近一年的实践证明,真实、可靠的药品(医疗器械)购进记录是规范进药渠道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管方式,为农村药品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其次是建立管理相对人档案。把管理相对人的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填表入档,做到心中有数。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做出的行政处罚,各股、队每季度汇总一次,全部记录在案。对管理相对人实行分类管理,对有问题的和问题较重的单位实行重点监管。

4、强化农村药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县(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以乡镇为基本单位,有计划地对药品从业人员进行《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等药事法规、药品基本知识等内容的培训,努力改变乡镇药品从业人员素质偏低的现状,提高药品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使管理相对人对《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更深刻的了解,为今后药品市场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创造必要条件。

5、加快农村药品供应的网络建设。积极探索既符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又方便农村用药的药品供应体制和渠道,在政策上积极支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向乡镇和农村的延伸,形成以县级药品批发企业为依托,统一进货、统一结算、统一价格的连锁经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药品质量;支持边远或交通不便区域实行“药品代购”,确保了农村药品优质有效供给。

三、针对农村药品市场特点,建立价低、快捷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

我们的工作方针是“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结合”。本着“监管到位就是服务到位,以大服务促进大发展”的理念,在全面整顿农村药品市场过程中,我们发现非法药品供应渠道的主要优势是在价格低、服务优,而这些单纯靠打击、规范的行政手段是远远不够,不解决好农村合法药品供应单位的价格和服务问题,不可能从根本上扭转农村药品管理的局面。必须用行政调节和市场调节的双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支持和鼓励合法药品经营单位和

非法渠道抢占农村市场,才能使农村用药渠道疏畅、药品质量得到保障。因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义务从价格、服务二个方面督促和帮助他们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是帮助经营企业提高服务意识,建立了快捷的供应网络。由于农村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因此只有方便、及时的药品供应才能满足农村药品需求。穆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帮助经营企业划分南北两面片,以八面通、穆棱两个批发企业为中心,乡镇药店为落脚点,下乡联络员负责沟通,每3天一个巡回,将医疗院(所)需要的药品快速送到。这样做既满足了使用需求,也使药贩子无缝可钻。

二是降低药品价格,让利于民。价格低廉是药贩子的最大优势,只要价格相对合理,合法药品供应单位在农村有广阔的市场。穆棱市药品经营企业在2000年9月价格综合下调36.68%的基础上,2002年5月又对240种常用药品的价格下调了17%,前后两次合计下调了53.68%,前后两次药品价格下调幅度之大、品种之多,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合法经营企业也从薄利多销中偿到了甜头,批发企业的销售额由以前的每年200万元,上升到每年700多万元,零售企业销售额由每年的600多万元上升到1500多万元,上升了275%。由此可见,通过规范整顿药品市场,不仅人民群众受益,医药经济健康发展,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广大群众用药的安全和方便。

三是引入竞争机制,适当降低农村开办药店“门槛”,鼓励在农村开办药店。在较大村屯、人员集中的地方合理布局药店,利用市场竞争机制,形成商商之间、商卫之间的良性竞争局面,达到提高农村的供药水平、质量,降低药品价格的目的。促进农村医药市场不断规范,使广大农民群众用上质优价廉的药品。

四、对加强农村药品市场管理的设想和建议

通过一年的实践,虽然在农村药品市场管理上做了一些工作,但离保障人民群众用药方便、及时、有效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经过对农村用药管理的探索,我们有以下的设想和建议:

1、加快乙类非处方药的实施步伐。现在农村商店、小卖店非法销售药品现象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农村药品市场有这样的“需求”。乙类非处方药网点的在农村设置,一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广大农村的药品供应;二是使地下“黑点”变为地上“明点”,方便对其药品质量的监管,保证药品质量;三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既降低了药品价格,使广大农民群众“吃得起药”,又使药贩无利可图,一定程度上也净化了农村药品市场。

2、要充分利用多年以来形成县、乡、村三级卫生保障体制的供药渠道。现在农村用药的主要渠道仍是乡以下卫生院(所),因此国家应尽快出台《医疗院(所)药房管理规范》,使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法可依。在规范它们的用药行为同时,能否实行乡镇卫生院统一委托代购药品的试点。对于没有设立药品批发网点的乡镇卫生所、个体诊所所需的药品,由符合条件、经当地药监部门同意的卫生院统一委托代购配送。

3、加快实施《药品监督员管理办法》,解决基层药品监管由于人员少、监管面积大,监管覆盖面达不到百分之百的问题。如果有兼职药品监督员,就可以迅速形成县、乡、村三级药品监督管理网络,有力打击农村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