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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征求意见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互联网征求意见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互联网征求意见

互联网征求意见范文第1篇

一、修订的主要原则

按照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坚持发展与管理并重,坚持从实际出发,切实服务于互联网执法实践,修订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管理与发展相协调。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服务。管理重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重在加强基础管理,解决多年来发展、管理工作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同时,努力使新的管理措施能够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与合理应用。

2、着力明确相关主体权责关系。着力明确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相关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政府管理部门及用户等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行业自律活动,鼓励公众监督互联网信息服务。

3、增强前瞻性和包容性。尽可能对相关内容作原则性规定,避免因具体概念而制约法规的适用性,为互联网的未来发展和管理预留空间。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6章、40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论坛、微博客等的许可审批。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信息的服务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关系公民人身健康、财产安全,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当设定行政许可。据此,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对论坛、博客、微博客等服务的许可作出了规定。为增强法规的前瞻性,征求意见稿将上述服务形态概括为“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信息的服务”。

2、完善办网站准入条件。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属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关系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需要服务提供者具备特定信誉、特定条件。为此,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对办网站规定了统一的基本准入条件。

3、强化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管理责任。借鉴国外互联网管理的一些做法,征求意见稿从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明确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公共信息巡查、合法资质查验、应急处置及具备安全防范措施等,以更好体现谁主办、谁负责的精神,使权利和责任相统一。

4、强化相关服务提供者的记录留存义务。为适应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需要,征求意见稿参照其他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现行办法有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记录留存期限作了调整,明确“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所的信息和服务对象所的信息,并保存6个月”;“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日志信息,保存12个月,并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询提供技术支持”。

5、对用户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作出规定。去年12月以来,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等5城市试点推行了微博客用户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工作,对打击网上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网络环境、强化网民责任意识、推动诚信社会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规定,“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用户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明确了使用论坛、博客、微博客等互动服务的用户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的要求。

互联网征求意见范文第2篇

本报讯 今后,中国科技界所反映的学术浮躁、学术腐败等现象,以及在科研活动中出现的各种不端行为,均将受到官方最新出台重典的惩治。

中国科学技术部11月9日下午正式《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并在该部专门设立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受理社会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负责处理与国家科技计划相关的科研诚信问题。同时,科技部将与教育部、中科院等相关单位协商,从国内外聘请一批公信力高的权威专家,组建成立国家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协调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工程。

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明确界定以下5种情形为科研不端行为:一是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二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三是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四是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五是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

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处罚措施视情节轻重包括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记过、禁止一定时期申请和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降职、解聘、开除等。科研不端行为被调查者若藏匿、伪造、销毁证据;干扰、妨碍调查工作;打击、报复举报人;同时涉及多种科研不端行为,则将从重处罚。科研不端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将移交有关机关处理。另外,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请。

记者了解到,一方面,“汉芯”等事件的出现对中国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出了要求;另一方面,对学术诚信问题的判定,必须通过健全组织、规范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科技部有关负责人称,正是基于这些背景,该部制定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办法》借鉴国外许多有益经验,旨在把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也充分表明中国政府进一步端正学风的基本态度。(综)

互联网协会特征试定义“恶意软件”

本报讯 为保护网民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国网民防范网络安全的能力和意识,规范互联网共享软件的应用与服务,抵制恶意软件侵犯互联网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互联网协会以行业自律的方式组织30余家互联网从业机构共同研究起草了《恶意软件定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定义的起草遵循了三个原则,即便民原则、定性原则和自律原则。

中国互联网协会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初步明确了“恶意软件”的定义及特征等基本标准问题,于2006年11月8日至11月2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邮箱为f21@isc.省略)。中国互联网协会将在听取广大互联网用户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定义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向社会公布最终版本。

《征求意见稿》内容如下:

恶意软件是指在未明确提示用户或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在用户计算机或其他终端上安装、运行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软件,但已被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计算机病毒除外。

具有下列特征之一的软件可以被认为是恶意软件:

1.强制安装:指在未明确提示用户或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在用户计算机或其他终端上安装软件的行为。

2.难以卸载:指未提供通用的卸载方式,或在不受其他软件影响、人为破坏的情况下,卸载后仍然有活动程序的行为。

3.浏览器劫持:指未经用户许可,修改用户浏览器或其他相关设置,迫使用户访问特定网站或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上网的行为。

4.广告弹出:指未明确提示用户或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安装在用户计算机或其他终端上的软件弹出广告的行为。

5.恶意收集用户信息:指未明确提示用户或未经用户许可,恶意收集用户信息的行为。

6.恶意卸载:指未明确提示用户、未经用户许可,误导、欺骗用户卸载非恶意软件的行为。

互联网征求意见范文第3篇

当下是网约车平台服务合法化进程非常关键的时刻,“网约车”只是第一块烫手的山芋。各地政府既不能打击“互联网+”发展积极性,又要确保公共交通体系的稳定,还得照顾老百姓的感受。

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细则正式出台会使网约车的安全保障有较大提升,因为它比较明显地传递出监管部门对网约车的“硬件”要求很高。

在价格体系上,征求意见中提到让市场来决定,这是非常科学的。作为用户,担心价格上涨,特别是比出租车贵,认为监管部门是要维护出租车体系利益,我觉得这是大家多虑了。过去,在平台混战的阶段,资本介入烧钱抢流量,这本身就是不可持续的,价格逐渐上浮,平台收取中间费用是必然的。

对于各地的征求意见,也有观点认为地方政府对交通部文件有过度执行之嫌。比如说要求司机是本地户籍、要求网约车辆的舒适度等等。我们应该对互联网发展过程中监管体系的初设宽容一些。

网约车规范的政策是非常需要的,作为共享经济热潮下的产物,网约车从诞生至今身份一直相对灰色。任何一个商业模式,都需要规范起来。因处于监管边缘,过去已经发生了数起网约车的危害案件。我们在对受害者表达同情、对肇事者表示愤怒之后,更应该关注的是如何改变这块灰色地带。

然而,当前出台的政策监管在执行上还是有较大难度的。比如说,上海出台细则要求从事网约车的司机必须具备上海户籍、车辆要有上海车牌,并且轴距要达到2700毫米。根据滴滴公布的数据,上海只有不足五分之一的网约车的服务车辆符合新轴距要求;而在41万余位网约车司机中,拥有上海户籍的不足万人。这个情况在深圳类似,深圳3000余辆网约车几乎都是外地车。如果按照细则明确执行,这就意味着,许多城市网约车服务平台可能要“濒死”。

共享经济是大趋势,但监管太严可能打击积极性,这对立法部门是大考验。互联网时代,网约车大大增加了出行的便利,使人们在出行上拥有更多选择。监管是为了提供安全高效的服务保障,而并非要让网约车集体消失。现在的征求意见许多还是首次提出,建立体系的过程中应该让用户、司机及平台有更多发言权。

我们鼓励共享,网约车服务将成为城市交通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与传统交通体系形成良性的交叉互补。

互联网征求意见范文第4篇

P2P管理办法出台 挂牌新三板障碍消除股转公司为防范风险,之前以P2P公司缺乏基本规范、监管机构不明确为由暂不受理P2P公司的挂牌申请材料。现在四个部门联合该《办法》,基本规范有了、监管机构也明确了,股转公司暂不受理P2P公司挂牌申请材料的障碍消除了吧!

众多P2P公司期待着股转公司早日明确态度,早日利好消息!

实施借贷限额管理

《办法》明确提出,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办法》规定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防范平台道德风险,保护客户资金安全。

禁止进行债权转让

较征求意见稿,《办法》在负面清单中新增了一条,即明确禁止P2P进行债权转让,即P2P不得从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不得线下推广

《办法》明确规定不得线下推广,即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这个禁止明显是吸取了已经发生的P2P风险大案比如e租宝的教训。

其他负面清单

《办法》还要求,不得从事以下行为:自融,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几项业务是P2P行业长期以来的共识以及一直的监管原则要求。

P2P也不得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不得与其他机构投资、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也不得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办法》出台经过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会上表示,从去年开始,银监会会同有关部委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在起草过程中,银监会召开了一系列的闭门会议,包括专家座谈会,网贷机构的座谈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座谈会等。银监会又向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广泛的征求了意见。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了一个征求意见稿,于去年12月27号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互联网征求意见范文第5篇

人民网、新浪、搜狐、网易、腾讯、MSN中国、千龙网、和讯网、博客天下、天极网、中国雅虎、华声在线、博联社等十多家知名博客服务提供商在会现场共同签署了《博客服务自律公约》,腾讯网、华声在线等企业代表发言,表示坚决遵守该公约的自律条款,积极促进博客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博客服务自律公约》共19条,倡导文明守法、诚信自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原则:倡导博客服务提供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为博客提供良好的创作环境,引导博客用户创作和传播优秀网络文化作品:鼓励博客服务提供者对博客用户实行实名注册,为实名博客提供优质个性化服务,推荐实名博客优秀作品,打造实名博客精品。同时,《公约》要求博客作者对跟帖内容加强管理,同时鼓励社会公众对博客内容进行监督;《公约》还要求博客网站开通投诉电话和投诉窗口,接收社会公众对博客内容的监督、举报和投诉,并及时处理博客有关投诉和举报问题。中国互联网协会作为《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公约》的具体实施。

此外,《公约》在鼓励博客服务提供商对博客用户实行实名注册的同时,还要求博客服务提供商制定有效的实名博客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护博客用户资料。未经实名博客用户本人允许,不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用户注册信息及其存储在网站上的非公开博客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