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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内容
依法查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落实统一收案、收费制度情况,已办结案件的立卷归档情况;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六类23项基本制度情况。
二、方法步骤
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学习与自查自纠。时间安排是2012年8月8日至2012年8月12日。
1、学习动员(2012年8月8日到2012年8月12日)。各律师事务所结合实际制定自查自纠工作计划,于2012年8月10前,上报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科备案。各律师事务所按计划组织律师学习《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的相关规章制度。
2、自查自纠(2012年8月13日到8月20日)。
律师事务所重点自查在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统一收案收费、诉讼文书管理、印鉴管理、档案管理、律师执业监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律师自查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是否存在私自收案、收费,以非律师身份办案,案卷归档不及时等问题。
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依照相关法律、规章、规范分析原因症结,提出改进提高管理和自律的制度措施,对律师和相关管理责任人按照律师事务所有关制度规定做出处理。
律师事务所、律师分别写出书面自查报告。各律师事务所和存在违法违规执业问题的律师的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在8月20日前上报至区司法局。
在本阶段,区司法局与区法院协商确定查阅案卷的时间、数量。由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工作人员组成工作小组,专门负责到法院进行案卷查阅登记工作。对2010年度涉及我区律师办理案件(以下简称“登记案件”)对应案卷中的案号、案由、委托人、人、授权委托书、出庭函、结案日期等信息进行登录,并按律师所在单位对信息进行汇总编组。根据登记案件涉及律师情况,制定检查时间顺序表,通知所涉及到的律师事务所。
第二阶段:检查、调查和处理。时间安排是2012年8月22日至2012年8月26日。分步进行。
1、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汇总各律师事务所上报自查自纠工作计划,做好各项检查准备工作,并将自查自纠情况录入《律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登记表》。
2、由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科组成工作小组,按照事先制定的检查时间表,到登记案件涉及的律师所在单位,检查、调查以下情况:了解律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整改措施和处理决定落实情况;了解律师事务所执业管理等六类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收费、档案管理、诉讼文书使用管理等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律师事务所某一时段收结案登记情况;登记案件履行审批登记、收费、合同签订、诉讼文书领取、公章使用、立卷归档等情况。将检查实际情况填入《专项检查登记表》,由律师事务所盖章确认。对涉嫌存在私自收案、收费和以非律师身份办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登记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研究确定并对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根据检查、调查情况,依法依规对涉嫌违法违规的相关人员做出处理。
第三阶段:总结通报。于2012年8月31日前,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按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检查情况通报全区。
三、组织机构
区司法局成立规范律师执业检查活动领导小组。
四、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各律师事务所要充分认识开展规范执业行为专项检查活动,对于提高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水平,促进律师事务所的自律管理意识和能力的不断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各所主任作为责任人要靠上去亲自抓,确保活动落到实处。
一、单位基本情况 .
我局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局,编制12 人,内设3 个职能科室,目前在职职工8 人,退休10 人。
二、加强组织领导。
我局对清理"吃空饷"工作非常的重视,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领导和组织开展清理工作,其机构和具体成员如下:
组 长:潘永益
副组长: 袁龙
成 员:陈礼、洪甲星
三、认真自查,严格把关。
根据文件要求,我局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认真的清理检查:
1 、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
2 、在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3 、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4 、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5 、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6 、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该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7 、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针对自查内容,我局将每项自查的内容落实到具体的人员,通过查看人员编制、组织档案、组织关系,查阅工作经费、考勤纪录、花名册,比对人员信息、工资审批手续等方式,全面详细地检查了"吃空饷"问题。通过自查,未发现"吃空饷"和套取资金的情况。
在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同时,将自查情况及时在本单位政务公开栏公示,发动群众参与举报,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四、今后努力方向
一是规范管理,建立机制。自觉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对在职人员定岗定职责,健全机制等规范人事管理的制度。
二是多管齐下,防患未然。从制度入手加强管理,落实各科室职能责任,建立目标任务分解制度。从单位人员编制、干部档案管理、经费支出等入手,各个环节严格监管。
税务约谈是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工作中,发现纳税人的申报纳税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存在异常或疑点后,主动约请纳税人沟通相关征纳信息,进行税收政策宣传,使纳税人主动自查自纠,从而减少税收征纳成本的一种服务工作方式。近年来,随着我省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步伐的加快,涉外经济发展迅速,来湘工作的外籍人员也逐年增加。由于外籍人员具有流动性强、各项收入比较隐蔽、纳税意识参差不齐等特点,其税源监控和征收管理较为困难。作为税源管理的有效手段,税务约谈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为了加强外籍人员税收征收管理,有效解决部分外籍人员低申报、零申报以及境外收入不申报的问题,省局要求下属各级地税机关普遍实行税务约谈制度。。然而外籍人员税务约谈制度作为一种新的工作方法,其深入和推广有很多值得探讨之处,不少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思考。
经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做法的对比和借鉴,结合国情和我省税收征管实际,我们觉得主要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明确约谈的条件
是指哪些案件可以纳入税务约谈的实施范围。一般认为,实施税务约谈的涉税事件,必然是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税务问题或税务疑点。由于对全部纳税人进行审查是极其耗费时间和人力的工作,不符合效益原则。在这方面,香港税务局的做法是:税务机关首先抽取调查对象,用抽查的结果来评估应课税款的准确性,发现异常情况则进入约谈程序。考虑到我国纳税遵循度较低,税收违法案件数量较多,而税务管理资源有限,税务机关应当抓大放小。选择影响面较大,较为典型的案件进行约谈。因此,约谈的案件应当以纳税评估作为前提。
我们认为:经纳税评估后,主管地税机关应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籍人员确定为约谈对象:
(一)未按月进行纳税申报或连续三个月零申报的;
(二)每月申报的工资薪金收入或个人所得税额明显偏低的;
(三)每月申报的工资薪金收入与同国籍(地区)、同行业、同职务、同投资规模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水平存在较大差异的;
(四)年平均工资出现异常的,主要包括:
1、年平均工资负增长的;
2、年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任职企业整体平均增长水平的;
(五)申报在华停留时间与地税机关掌握时间不符,居住时间计算不准确的;
(六)申报的应税所得项目不全,境外取得的应税收入或其他兼职单位支付的应税收入没有申报的;
(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或董事长担任直接管理职务,或名义上不担任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仅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取得收入,未申报其从事管理职务取得收入的;
(八)其他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需要进行税收约谈的。
此处应注意的是:约谈制度本身不应当包括纳税评估。
二,注重权利和义务
在税务约谈制度的制定上,应注重被约谈外籍人员权利和义务。
在被约谈人权利方面,从坚持服务型征管和体现公平原则出发,税务约谈制度中应当明确规定被约谈人所享有的权利。我国当前的税务约谈制度就这方面的规定非常少见。加拿大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接到税务局寄来的评税通知书后对评税税额有异议,经与当地税务局联系仍不能达成一致,就可以在评税通知书发出90天内填写反对通知书,寄回联邦税务局;意大利税法规定,纳税人有权拒绝税务官员的审计,也有权拒绝回答税务官员的问题。但是,未向税务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在以后的司法程序中使用;香港税务局在约谈审查过程中,由于要涉及到许多会计和税务方面的专业知识,被约谈人有权聘请专业会计师作为其顾问。
我们认为:税务约谈制度应当明确告知约谈对象税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以及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如:在约谈之前的合理时间有权获得必要通知,税务机关不能搞突袭式的约谈;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权被告知约谈的程序和约谈可能导致的后果;有权就税收专业问题聘请专业会计师或税务作为约谈顾问;约谈过程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和完成;约谈过程不能采取诱惑、逼迫等不合理的方式;约谈的笔录应当允许该涉税外籍个人过目,并进行修改等;此外还应当允许其有拒绝约谈的权利,但应告知拒绝后果。
在被约谈人义务方面,美国、意大利、中国香港的税法中,一般都明确被约谈人负有合作义务和提供资料的义务。例如,在美国,税务局可以申请法院发传票传唤被约谈人接受询问。法院对税务局提请签发传票要求一般不会拒绝。若被约谈人拒绝,法院可判其“藐视法庭罪”;在意大利,不履行提供资料的合作义务甚至可能导致程序上的不利后果;在我国香港,不履行合作义务将直接影响被约谈人所承担的实体法上的加重处罚的后果。
这类明确的义务和法律后果的规定,对于提高税务约谈的严肃性,加大税务约谈力度很有意义。从而增强约谈制度的潜在威慑力,提高约谈制度的实施效果。对于纳税人的相关义务,我国许多地方性的税务约谈制度都有一些规定。例如,北京市地税局《纳税约谈实施办法》第九条就明确规定:“税务函告、约谈过程中,可根据需要使用《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涉税资料。”但这类规定对于纳税人的义务规定还比较简单。例如,对于纳税人是否有义务如实回答税务机关的问题;纳税人拒绝回答税务官员的某些问题,提供某些虚假资料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履行合作义务等没有进一步详细的规定。此外,纳税人不履行合作
义务应当给予何种处理,也没有更为详细的规定。大多数这类规定仅以税务机关立案查处作为主要的后果。我们认为:在外籍人员税务约谈制度中应明确税务机关首先告知约谈对象实施税务约谈的原因,以及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被约谈外籍人员需要履行如实回答税务机关询问的义务、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疑问进行澄清并尽量提供证据加以证实的义务;对于外籍个人在税务约谈中可以提出的证据而故意拒绝提出,可以明确规定其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认定后果;对于关键问题的回答,如果编造虚假事实进行掩饰、搪塞或提供虚假证据的,税务机关可以停止约谈,进行严厉查处;告知约谈对象税务机关对申报收入不实的外籍人员,可根据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国际税收情报交换以确定真实情况;对有欠税行为的外籍人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通知公安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规范约谈的内容
针对我省实际,我们认为外籍人员的税务约谈主要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询问约谈对象有关情况:
1、确认被约谈人的身份。
询问其姓名、年龄、国籍、护照号码、在华供职单位、职务、境外派遣单位等基本情况,询问其境内住房地址、面积、房价等,可以要求被约谈人出示护照、通行证、返乡证等证明其身份的证件。纳税人委托人参加约谈的,必须要求人出示其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2、询问被约谈人的经营或收入情况。
包括询问其境内、外收入或所得情况,境外所任职务,境外所在国收入标准、同行业等类似情况收入标准、支付的境内外各类保险费;询问其境内、外收入明细金额等情况;
3、询问被约谈人的纳税情况。
包括询问其境内外相关收入的纳税情况;个人所得税是否由雇主负担;居住满5年的,询问其全球收入情况
4、其他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需要进行询问的内容。
(二)税务人员就纳税评估中发现的疑点或问题,要求被约谈外籍人员或其委托人进行解释;约谈对象陈述、举证申报收入明显偏低的原因。
(三)认真审阅纳税人或者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要求做好税务约谈记录,交参加约谈的纳税人或者人、税务人员审查并签字。
四,设定约谈的程序
在这方面,香港的做法是由税务局首先书面通知纳税人已被列为受审查对象,并列明有关课税年度和首次会见的时间。在首次会见时,税务局工作人员将取得纳税人的背景资料、商业档案储存情况、纳税人私人支出情况等。然后,税务人员将对有关会计账目、审计和税务的工作底稿进行全面性的审查,如有需要,可再次约见纳税人以进一步获取有关资料和文件。最后,税务人员约见纳税人进行解释和讨论税务审查的结果。如发现偷漏税情况,纳税人就要交出少报的税款,并接受税务局的罚款处理,或提出证据反驳税务局的指控。
结合我省实际,我们认为我省外籍人员税务约谈程序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一,通知阶段。税务机关应当在约谈前若干天书面通知外籍个人或扣缴义务人,该书面通知应当载明要求外籍个人或扣缴义务人可能需要提供的资料(如账目、会计凭证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约谈的法律后果等。
二,约谈阶段。税务机关邀请外籍个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约谈。在约谈过程中,税务机关可以就纳税评估中出现的问题,要求外籍个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解释。在约谈过程中,对于该外籍个人因为不了解税收政策和税收法规而导致的涉税问题,税务机关可以向其阐明具体的税收政策和税法法规,给予必要的宣传和辅导。
三,审查阶段。约谈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当给予外籍个人和扣缴义务人必要的时间进行自查自纠。在自查自纠后,该外籍个人(或其人)要向税务机关提交自查自纠的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审查报告后,进入下一环节。
四,整改阶段。根据约谈结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如所涉及的纳税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的,则可以作出结案的决定;(2)对于经过约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主管地税机关要对被约谈外籍人员发出进一步整改的通知,要求该外籍人员限期进行整改,督促其依法重新进行纳税申报。(3)如该外籍个人拒绝纠正或在整改期间仍然拒绝彻底纠正有关纳税问题的,则依法立案查处。
根据实际情况,在纳税约谈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同类型、同国籍的外籍人员进行延伸管理,对认为存在类似税收问题的外籍人员通知其进行纳税约谈或重新申报应纳税所得。对已进行纳税调整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规定及时补充外籍人员税收管理档案内容。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计划,今年3月以来,全省人大上下联动,深化对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情况的监督。省人大常委会对此十分重视,召开视频会议进行专题部署,常委会各位副主任分别带队到各市进行专项检查,推动了司法监督的深入开展。内务司法委员会认真拟定工作方案,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地公检法司机关和相关部门的情况介绍,征求人大代表、律师和基层群众的意见,了解社区矫正、刑满释放人员的反映,实地察看执法办案场所,及时将调研情况以口头和书面形式逐个向公检法司机关作了反馈。各市、县(市、区)人大根据统一部署,扎实开展了各具特点的深化司法监督工作。全省公检法司机关周密部署,落实措施,自查自纠,务实推进,积极配合人大监督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今年深化司法监督工作的主要特点
(一)把握了指导思想的一贯性。本届以来,省人大对公检法司机关陆续开展了修改后的刑诉法执行情况的监督、规范执法公正司法情况的监督。今年,根据省委、省人大主要领导的要求,对公检法司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情况深化监督。在连续三年的专项监督中,每年确定一个主题,循序渐进,由浅入深,全面促进我省的司(执)法工作更加规范公正,把握了司法监督指导思想的一贯性,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公检法司机关的要求和期待。
(二)把握了工作推动的协同性。全省人大系统和公检法司机关对深化司法监督工作协调联动,配合默契。省人大内司委深入多地开展调研,先后召开三次全省人大内司工作座谈会进行专题研究,并通过实地检查、工作简报等形式,指导各地把握节奏,协同推进。省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厅、司法厅分别运用案件评查、专项督察、执法考评等方式,指导各地开展自查自纠,边查边改。与此同时,各市、县(市、区)制定方案,深入推进,在贯彻省人大部署要求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坚持多措并举。杭州市将深化司法监督与反贪反渎、经济犯罪侦查等专项监督工作相结合;宁波、舟山市与法官、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相结合;温州市突出立案和执行两个重点问题、金华市突出主要业务部门和基层庭队所两个重点对象开展监督;湖州市专门组织了关注公正司法、代表一线视察活动;嘉兴、衢州市深入市县司(执)法基层单位逐个听取意见;绍兴、丽水市列出问题清单进行“健康体检”;台州市早谋划早部署,严格督促自查自纠工作。各市人大工作各具特色,效果逐步显现。
(三)把握了深化监督的创新性。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各级人大以发现问题、梳理问题、指出问题、督促整改问题为重点,深入推进司法监督工作。情况反馈后,公检法司机关普遍认为,指出的问题实事求是,客观实在,对推进公检法司机关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表示认真整改。二是改进调研方式。既有面对面听取公检法司机关的汇报,又有背靠背征求纪委、政法委、等部门的意见;既直接听取律师、基层干部群众、企业家代表的意见建议,又深入实地了解监狱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看守所羁押人员的反映,获取了大量第一手资料,增加了调研的实效性。三是把握关键环节。在调研的基础上,内司委分别上门召开座谈会,向公检法司机关主要领导当面反馈调研情况,对成绩充分肯定,对问题直接指出,意见建议实实在在。公检法司机关向常委会的专项报告,不讲常规工作,而是就反馈问题的整改情况向常委会作报告,随后进行满意度测评,目的在于进一步促进整改。
(四)把握了代表参与的广泛性。全省人大在深化司法监督工作中,注重发挥省、市、县三级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建议,积极邀请代表参与调研活动。省人大内司委在代表履职平台上向省人大代表发函征求意见,并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认真梳理和吸收。每次调研活动,都邀请当地三级人大代表参加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广大代表对深化司法监督工作也给予了大力支持,有的省人大代表全程参与了省人大内司委在当地组织的调研活动。
(五)把握了问题整改的实效性。省人大内司委向省公检法司机关反馈意见后,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即认真研究,有的当场作出分工,有的专门召开党委会和全省电视电话会,研究整改举措,分解落实任务。反馈至今不到2个月,整改工作初见成效,对一些能够整改的问题立即进行了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问题也落实了责任,列出了计划。深化司法监督工作开展以来,省法院、省检察院联合出台了法官检察官从严管理七条规定;省法院开展了千名律师民主测评活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执业的措施意见》;省检察院围绕涉案款物清理、律师会见制度落实等重点问题,对11个市检察院和20个县级检察院进行了专项督察;省公安厅修订完善了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省司法厅会同公检法出台了《关于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二、公检法司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的基本情况
(一)主要成效
调研中,各方对近年来公检法司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
1.队伍素质有提升。公检法司机关重视加强对司(执)法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和教育引导,不断提高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通过“三严三实”等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司(执)法工作人员强化纪律意识,积极践行司(执)法为民宗旨。加强廉政警示教育,督促司(执)法工作人员严守铁规禁令,切实改进作风,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制度建设有深化。公检法司机关重视制度建设,努力把司(执)法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切实规范司(执)法行为。结合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法院系统探索建立科学量化的案件质量监管机制,针对办案涉及的各个环节,自动生成办案数据 “体检表”,运用大数据分析办案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积极推广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转变司法工作人员办案方式,规范办案行为。公安机关围绕“又好又多”执法办案体系,以执法规范化工作为抓手,规范执法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出善有关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罪犯奖惩考核办法等规章制度,指导执法实践。
3.司(执)法公开有推进。省法院高度重视“阳光司法”,连续几年请第三方机构对全省各级法院司法公开工作进行评估,并公布结果。在中国社科院2015年中国司法透明指数评估中,浙江省高院、宁波市中院、宁波海事法院均列全国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海事法院榜首。检察机关着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检察”机制,推进互联网上案件流程信息公开、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等机制,邀请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推动检务公开。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积极推行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开发执法办案信息公开查询系统,方便群众及时了解执法办案信息。
4.司(执)法保障有加强。公检法司机关通过加强硬件设施和信息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强化司(执)法保障,规范司(执)法行为。法院系统扎实推进“浙江法院互联网+审判”改革项目,“点对点”网上查控财产执行机制、网上司法拍卖机制、数字化法庭改革等多项措施,已经运行。检察机关加强办案工作区建设,完善同步录音录像设施,用技术手段规范自侦工作。公安机关大力推进办案功能区建设,不断规范办案区的设置、管理、使用。司法行政机关全面深化智能化现代文明监狱建设,对监管区域、执法岗位的视频监控实现了全覆盖,同时积极推进县级社区矫正指挥中心和执法大队建设,不断完善监管教育帮扶体系。
(二)主要问题
调研中,各方也反映了公检法司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省人大内司委针对公检法司的具体情况,分别作了梳理,经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已当面作了反馈。归纳来看,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司(执)法理念有待进一步端正。一些基层司(执)法工作人员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重办案轻规范、重口供轻其他证据的问题,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司(执)法理念还需要进一步转变。少数司(执)法工作人员为民服务意识还不够强,工作不够细致,作风不够深入,律己不够严格,影响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认识与认同。少数司(执)法工作人员执法不够严格,程序不够规范,简单就案办案,办案社会效果不佳。
2.严格、规范司(执)法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有的公安办案人员调查取证不够细致,证据收集保存不够全面规范,有的基层公安机关办案工作区使用不够规范,有的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还不够到位。公安协辅警人员数量众多,素质参差不齐,问题反映较多,影响了公安整体形象。看守所对入所羁押人员以健康为由拒绝收押的情况依然存在,有关方面对此反映强烈。二是有的基层检察人员在办理自侦案件时,没有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正常的休息时间,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执行还不够严格,职务犯罪案件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反映也较多。三是有的法院立案登记标准的执行不够统一,立案难现象依旧存在。民事执行工作意见反映比较集中,法院的案件执结率与群众的实际感受相差较大。四是有的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理念还有待进一步转变,社区矫正工作措施手段还较为单一。此外,基层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考核工作反映也比较多,有的为了完成考核任务,忽视执法过程的规范,影响执法质量。
3.廉洁司(执)法的标准有待进一步提高。公检法司机关经过多年努力,采取多种措施强化管理,加强廉政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调研中大家也提出,公检法司机关队伍庞大,管理难度大,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廉政风险也不容忽视,少数司(执)法工作人员身份意识欠缺,与当事人交往过密,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情况依然存在,有一定数量的司(执)法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和行政处分。据省检察院提供的数据,2013年至2015年6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查处公检法司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163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62人,渎职侵权犯罪101人。公检法司机关内部也各自立案查处了一定数量的违法违纪案件,涉及、失职渎职、违反工作纪律、违公德等几个方面。
三、进一步推进依法履职公正司(执)法的意见建议
(一)进一步提升队伍素质。规范和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永恒追求。要切实加强队伍教育管理,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法治的队伍。一是提升思想理念。要继续深入学习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继续深化“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大力提升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法治理念和宗旨意识。二是提升司(执)法能力。要继续加强法律和业务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转变执法理念,提高办案能力,要切实加强对下指导,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类型案件,提高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加强人才梯次配备,促进队伍良性发展。三是提升职业道德。要加强教育引导,树立法律信仰,增强职业荣誉感。要从严管理队伍,牢固树立底线和红线思维,严格防止与当事人、律师的非正常接触,严格约束业外活动,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要认真剖析违法违纪案例,举一反三,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队伍。
(二)进一步强化制度落实。通过多年的努力,公检法司机关各项工作的制度日趋完善,关键还是要狠抓落实。一是加强制度学习,要通过学习让每个人对各项制度了然于胸、内化于心。二是规范制度落实,要切实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同一事项要尽量统一做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执行异化。三是强化落实责任,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制,执行不力的要严肃追究,以切实强化制度执行力。四是强化监督推动,要通过内外部监督机制,切实推进制度落实。
(三)进一步深化监督管理。要按照中央的要求,结合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推动体制机制完善,提高工作实效。严格落实司(执)法责任制和内外部人员干预执法办案登记报告等制度,加强监督制约,高标准严要求,切实规范司(执)法权力的配置和运行。一是要完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上对下的监督管理,落实后置环节对前置环节的监督制约,实现司(执)法的全过程留痕。要认真研究考核评估工作,科学设定考核内容,消除消极因素,发挥积极作用。二是要完善公检法司机关之间相互监督制约机制,按照刑诉法规定要求,建立健全相互间科学的配合和制约机制。三是要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敢于监督更要善于监督。四是要健全制度、畅通渠道,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四)进一步完善工作保障。要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完善的执业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深化信息化建设,向科技要人力要效率,切实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和水平。积极稳妥推行员额制改革,切实防止骨干人才流失,稳定队伍,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关心关爱队伍,提高待遇,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切实增强队伍凝聚力,做到事业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进一步加大对公检法司机关工作的正面宣传,让公众了解、理解、支持公检法司机关工作。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大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为公检法司机关的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司(执)法环境。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以建立良好的水资源管理秩序、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目标,通过依法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推动各项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落实,全面规范水资源管理秩序,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水资源保障。
(二)主要目标。全面整顿和规范水资源管理秩序,切实做到取水必须经过许可,用水必须严格计量,必须依法缴纳水资源费,违法取水必须依法处罚,为在全市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打下良好基础。
二、重点内容
重点整治无证取水、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不服从水资源调度指令、不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等违法取水用水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取水用水管理方面
1.无取水许可证而向城市供水管网、镇(办)驻地、工业园区和企业供水的,限期补办手续,未被批准的,依法进行关停。
2.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水资源论证,否则不予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3.对于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饮用水自备井、公共供水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生产经营性自备井全部封停。
4.对于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的自备井,限期依法办理或补办取水许可手续,对于滥采、无证取水等非法取水户的自备井,坚决予以封停。
5.对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有证自备井,《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进行关停。
6.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取水,以及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限期安装计量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准于取水。
7.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的供水工程依法办理或限期补办取供水手续,未办理取供水手续的,不得供水,否则予以关停。
8.对保留的有证自备井登记造册,设立台帐备案。
(二)水资源费征缴管理方面
1.拒缴、拖缴、欠缴水资源费的,限期补缴拖欠水资源费。
2.虚报瞒报、不按实际取水量足额缴纳水资源费的,按最大取水量计算补缴水资源费。
3.取用水户拖欠的水资源费,限8月底之前补缴,足额补缴的可不予处罚,逾期不缴的依法进行处罚。
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自年7月份开始,至年11月份结束。整治行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和宣传发动阶段(7月1日至7月20日)。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印发材料等形式,部署整治行动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并将整治内容和自查自纠要求落实到每一个取用水单位。要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水资源管理法规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鼓励广大群众举报违法取用水行为。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21日至8月10日)。取用水单位要按照整治内容认真查找取用水是否办理许可证、是否按审批要求取水和退水、是否超计划用水、是否改变取水水源及用途、是否安装计量设施及运行正常、是否依法及时并按标准和实际用水量缴纳水资源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存在问题主动整改的可以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对符合取水条件需补办手续或补缴水资源费的,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三)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8月11日至10月10日)。对行政区域内的每一个取用水户、每一个取水口、每一个自备井,采取进厂到户的方式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的违法取用水等行为逐个依法立案查处。在整治行动中,组织联合执法,逐个进行现场检查、督办,对拒不接受处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巩固提高及迎接检查阶段(10月11日至10月20日)。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要巩固工作成果,加强日常管理,随时掌握违法取用水动态,发现违法、违章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做到常抓不懈、防止反弹,确保公共供水安全。此间,市政府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水资源管理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我市城区及镇(办)取水单位或供水企业进行抽查,各镇(办)及有关部门应根据要求做好迎接检查的准备工作。
(五)总结阶段(10月21日至11月5日)。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提出整改意见和工作措施,进一步抓好整改落实,巩固整改效果。各镇(办)及有关部门整治工作总结于11月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四、责任分工
(一)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由水利、公安、城管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负责整治行动的日常工作协调和组织实施,组织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立案查处和督办,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其中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做好对封闭自备井单位供水管网的铺设,确保自备井封停地区的供水衔接。封闭自备井前,要坚持先通水、后封停的原则,以保证原居民群众和其他用水户的正常生产生活用水。
(二)市发改局负责专项整治行动中对取用水建设项目立项进行把关审核,负责做好水资源费、水费征计收标准的监督工作。
(三)市公安局负责对整治行动中遇到的暴力抗法或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制止,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追究。
(四)市法院负责查处案件的审判工作,对拒不接受处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强制执行。
(五)市财政局负责按照有关要求继续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资源费的专项整治工作。
(六)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协助对违法取水工程相关违章建筑进行拆除。
(七)市审计局负责做好水资源费缴纳或征收的审计检查监督工作。
(八)市工商局负责提供专项整治行动中涉及的经营单位的名称、法人、地址等有关资料。
(九)市卫生局负责用水情况排查及餐饮业水质监测。
(十)市广电局、市新闻中心负责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新闻监督作用,及时宣传报道整治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十一)各镇(办)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认真组织对本辖区取用水户的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将各镇(办)工作进度通报全市,并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对拒绝整改的取用水户,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依法从严打击。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是加强全市水资源管理,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依法治水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水资源管理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此项整治行动作为重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整治行动中遇到的问题。各责任单位要周密部署,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务求实效。
(二)部门联动,严格执法。联合执法组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法定条款和执法程序进行查处,对抗拒执法、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要依法严惩。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积极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和信息通报、情况报告等制度,确保政令畅通。对在整治行动中消极应付、瞒案不报、有案不查、干扰办案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