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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一些新特点,这对新闻宣传工作包括法治宣传报道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涵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规律,为搞好法治宣传报道提供了重要思想指导。从事法治宣传报道的新闻工作者应站在对党和国家大局负责、对人民负责的高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担负起维护法律权威和促进社会稳定的使命与责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有效化解公众情绪,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从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维护法律权威的高度把握法治宣传的要求。法治宣传报道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涉及案(事)件当事人、报道对象及读者和受众的相关权利,涉及公众情绪和社会舆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各类社会矛盾和问题不断地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出来,使法治宣传报道工作面临空前复杂的情况。为了既有效维护法律权威、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又有效理顺公众情绪、维护社会稳定,法治新闻宣传工作者应始终坚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正确分析和认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慎重甄别和选择报道的角度与细节,深入考虑可能会产生的社会影响,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落实到每篇报道中。
从执法为民、以人为本的高度把握热点、难点案件报道的导向。案件报道是法治报道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各种案件也呈现出多发态势。特别是对那些热点、难点案件,社会各界十分关注,新闻媒体也时刻关注。然而,对这些热点、难点案件,如果宣传报道不慎、舆论引导不力,不仅不利于案件的处理,而且可能危及社会稳定。这就决定了法治宣传报道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法治新闻宣传工作者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法为民、以人为本的理念,对热点、难点案件进行认真的思考和研究,及早发现其中不利于社会稳定、不利于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把握宣传报道时机,明确舆论引导重点,坚决防止因报道失实或失误而误导舆论、激化矛盾。
从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稳定和谐的高度履行法治宣传的责任。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条件。法治宣传报道应当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法治宣传报道在取得很大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如少数媒体对一些热点、难点案件进行炒作,对犯罪细节描述过于详细;个别从事法治宣传报道的人员社会责任感不强等。这不利于人们区分善恶美丑,不利于弘扬正气、鞭挞丑恶,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法治新闻宣传工作者要始终站在维护稳定团结、维护公平正义的角度,判断个案价值、取舍新闻素材、选好报道角度,通过搞好法治新闻宣传维护公平正义,促进民主法治进程与和谐社会建设。
从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的高度探索搞好法治宣传的途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法治宣传必须坚持的指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法治新闻宣传工作者必须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积极探索做好法治宣传的有效方法,不断提高引导社会舆论的能力,使法治宣传朝着有利于司法工作开展、有利于社会稳定和谐的方向发展。一是把握法治宣传规律,建立和完善管理机制。法治新闻受关注程度较高,管理难度较大,既应遵循新闻规律,又应遵守宣传纪律。为此,必须结合实践发展和形势需要,健全和完善相应的管理机制和制度。比如,制定涉外宣传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宣传现场管理、政法干警违法违纪宣传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对从事政法新闻宣传的编辑记者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国家法律法规、党的宣传纪律等方面知识的岗前培训等。二是把握读者认知规律,增强法治宣传效果。法治新闻宣传中的很多案件报道,在不同程度上涉及不同范围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果对读者的认知规律把握不准、处置不当,就容易造成人们思想的波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只有把握读者认知规律,充分预测宣传后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才能有效把握舆论导向,使法治宣传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促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重点选题 栏目策划 运作
[中图分类号]G2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6-0094-02
一、重点选题的界定
重点选题狭义地讲就是核心选题,在某段时间需要栏目倾尽全力重点打造的节目,它最能代表栏目的品质、拉动栏目的收视率,加强栏目的影响力,增加栏目的美誉度。对于重点选题,每一个栏目的选择都会有所不同,首先就要符合栏目的定位。
二、重点选题的分类及运作
重点选题的策划与出台其基本前提在于栏目品牌本身的深入人心。而重点选题则只能是作为栏目品牌增值的手段而存在。重点选题推出就时机的选择来讲,借用市场学的术语可以说是“借人借时借势”拉动,依靠特定的节日、事件、活动来扩大节目的影响力,是既经济又有规模效益的方式。利用温度嫁接法,当一个选题的热度达到90度或者100度时,那么操作重点选题,就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独家资源――直击现场类选题
资源优势,使《法治进行时》栏目组可以得心应手地创作一些重点选题。对于定位于“民生法制栏目”的《法治进行时》来说,之所以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取法制新闻信息,能够在第一时间目击现场并参与案件进程,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极其注重建立良好的资源优势,就是与政法系统特别是公安系统的组织联动,这使《法治进行时》获得了大量的独家新闻,尽最大努力拍摄到别的记者拍不到的新闻。可以说《法治进行时》栏目开播以来,京城所有的重特大案件都有《法治进行时》关注的目光,而这些也是栏目打造的重点选题。
那么在策划这类选题时,栏目组的策划和运作方式是:
1.第一时间获取信息。在选题和制作节目的过程中,《法治进行时》的主创人员都有这样的共识:“拿不准的事情,不说;政策法律不允许的事情,不做。不追求片面的轰动效应,不干杀鸡取卵的短期行为。”因此《法治进行时》得到了政法各单位的信任,保证了近90%以上的节目都是独家报道,而且一些资深的跑口记者,可以获得随警作战的机会,深入案件侦破的第一现场,拍摄到最真实的画面。不仅如此,我们还利用品牌节目观众来信来电夺得优势,通过节目未破案件的通缉令,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监控录像和画面,向北京警方提供了不少破案线索。同时《法治进行时》的热线电话和徐滔法律服务网为栏目组获得了众多的信息资源。
在纷繁复杂的信息中,要关注重点选题就要关注敏感地区、敏感人物、敏感事件。比如西单发生的凶杀案,就比发生在其他地区的更吸引人。
2.突出独家观察的现场报道。突发事件的现场稍纵即逝,这种题材的现场是可遇而不可求的,而且留给新闻工作者创作的余地也非常小。那么栏目组要求记者在现场采访,挖掘现场细节,展现案件的过程,刻画案件进展中的人物形象,这一切都是在“进行时”的状态下完成的。栏目主持人徐滔将现场主持看作新闻主持人的生命,特别是大案、要案的侦破,她都一定在现场完成。这一点对栏目的风格形成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也开启了政法新闻报道之先河,展现给观众的不仅仅是法制建设的进程,更多的是一种同时空的体验,以及这种体验所带来的观众情感和理智上的共振。
3.有效的资源整合和再利用。创作法制新闻,要在保留节目“新闻性”的同时,强化事件背后可供挖掘的“人物”和“故事”资源。对同一个事件,采用多角度、多种形式的新闻报道的解读,使素材增值,加强对背景资料的填充和支撑,形成媒体资产。2008年1月,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建立了“午间法治节目时段”,即从11:30开始到13:05分结束,将《现场说法》《法治进行时》《大家说法》《第三调解室》四个母子品牌编排在一起,形成一个长达95分钟的法治节目时段。这样的规模效应,对于培养固定观众起到了很大作用。《现场说法》《法治进行时》《大家说法》三个节目的收视率逐个递增,常年如此,为广告创收创造了新的增长点,也使得这些独家资源得到了充分的利用。
(二)以重大事件为基础的可以预知的选题
把重大事件转变为可以预知和策划的选题。比如,2010年在科教频道的中午法治时段,有两个重点选题获得了收视的最高点。一是《长安街英菲尼迪车祸案》收视超过了10%;二是《侯耀文遗产纠纷案》收视超过了9%。那么在策划这类选题时,栏目组的策划和运作方式是:
1.抓住突发事件、重大新闻热点。当一个突发事件或者重大事件瞬间达到社会关注的热点时,不可否认的是《法治进行时》在时效性的争夺中不占优势。这样就不得不更多地在题材的挖掘上多下功夫,尽可能地利用自己的资源把每一个单独的新闻事件做厚实,把相似的题材做得更加丰厚,既保持鲜活的个性,又体现出深厚的思考。对此,栏目运作的总体原则是:政法新闻社会化,社会新闻政法化。即把孤立的新闻事件放置到社会转型期广阔的社会经济背景、文化背景、人性背景中去分析。从偶发的案件中,看到其背后深远的社会根源,并从纷繁的社会现象中找到法律的支撑点。在社会转型期内寻找犯罪浪潮高涨的原因,寻找民事案件中的人情冷暖,寻找经济纠纷中的信任危及。
2.社会热点、重大案件的连续跟踪报道。社会上会有一些受到大家关注的社会新闻,法制新闻争取用法律的角度对它进行分析,这样也能策划出吸引观众的、视角独特的选题。怎么才能让社会热点这类重点选题不间断地为栏目的重点选题提供给养?这需要栏目组不断借助法律程序,迅速播报事件在每个阶段的进程,推进案件的报道。我们国家的法律分为两大主体:一类是实体法,即民法、刑法、婚姻法等具体调整各种关系的法律条文;第二类是程序法,即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关于打官司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定。根据程序法的规定,一个刑事案件从公安局立案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到什么时候送到检察院公诉,再到什么时候移送法院审理都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起民事案件需要经历从立案、庭前谈话、庭前调查、开庭、一审宣判、上诉等等过程,所以说,对于一个法制记者而言,程序法为他提供了很多预知新闻现场的线索。
3.关注人物命运,回访当事人。这一理念是《法治进行时》在重大选题的连续报道中坚持的原则。最初侯耀文过世只是一起突发事件。栏目组的记者第一时间赶到了玫瑰园别墅,因为是名人的关系,这则新闻很快成了社会的热点。侯耀文的大女儿侯瓒后,《法治进行时》栏目一直利用和法院良好的合作关系,不断跟进。每一个法律程序的进展都在组合拳式的新闻报道和专题节目中有着详尽的报道。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下,我们跟随主审法官进入玫瑰园别墅,查验产权;进入三名被告租赁的出租房内,查验存放在此的侯耀文生前财产。从立案、撤诉、再立案、开庭,到最终调解,再到侯耀文先生最终下葬,栏目跟踪报道了三年的时间,每一次的报道都因为时效性强、独家披露的信息而抢占收视率的高点。最高的一次收视点出现在侯门遗产纠纷案调解之后,当时侯先生并没有下葬,只是看到了一线曙光,记者并没有事无巨细地将跟踪三年的案件一一回述,而是着重表现案件双方的当事人以及自动、被动被卷入这场遗产纠纷案的人物,经历了这三年的感受,再次呼唤双方一笑泯恩仇时能让逝者早日入土为安。这也秉承了《法治进行时》一贯的理念,人和人物的命运是片子最需要表达的内容之一。
4.增强服务性。法制节目的服务性必然是分众化的。我们说《法治进行时》栏目的服务性就三个字:“包打听”。作为一档日播法制类新闻性节目,它的法律服务涵盖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对于具体某一个案件来讲,绝对不能是包打听,一定要找到你的点。人对服务的要求是:一定要专业,一定要细致,这样才能吸引观众。
法制节目的服务性不仅要提供法律知识,还要提供全方位的心理知识服务。法制节目的服务范围绝不仅仅是指法律知识,媒体工作者应该从更深层次上寻找问题发生的根源和矛盾产生之后的解决途径,以此作为节目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2012年10月24日上午,网友“@将讲090080”通过微博的一张照片引起网民愤慨。照片中,一名女子强行揪住一名幼童双耳向上提起,被揪耳幼童双脚离地近20厘米,表情痛苦,号啕不止。相反,女子却开心地笑着。
经网友“人肉”搜索,证实该名女子为浙江省温岭市蓝孔雀幼儿园教师颜艳红。随后其更多虐待幼童的照片被曝光:往孩子的嘴巴上贴胶纸,把水桶、垃圾斗套在孩子头上,更有甚者,直接将孩子扔在了垃圾桶中。
而这只是近期进入公众视野的虐童事件中的一例。
谁制造了虐童“冲动”?
20岁的颜艳红万万没有想到,她会以这种方式一夜成名。
只是为了“好玩”,她双手捏住班上男童的耳朵,把他拎了起来。为了留下这个“好玩”的瞬间,她还叫正在班上实习的童老师帮她拍照。
本来这张照片也会同其他的多张照片一样,安静地待在这个“90后”女孩的QQ空间,而现在,这张照片宣告了她教师生涯的终止。
因算不出10加1等于几,山西太原一5岁女童10分钟内被老师连续抽打70多个耳光;因为操没做好,陕西4岁男孩的手被老师用锯条割出血……
在安徽省合肥市金星幼儿园园长李华看来,此类事件的发生,首先是师德教育的缺失。“这一点上教育主管部门的督查、幼儿园管理者的责任心至关重要。”
“园长如果从老师入职到教学过程中的考查严格把关的话,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干这项工作,爱孩子是前提,而这种爱是能够在日常教学中看出来的:对孩子的热情回应,给孩子的拥抱等等,这些细节,都可以反映一个老师的品行。目前很多投资集团看中了幼教市场这块大蛋糕开始办幼儿园,但对师德培养却参差不齐。”李华说。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资深心理咨询专家杨梦华认为,涉案教师做出此类举动,或因没有很好地管理自我情绪。
杨梦华说,现在的“80后”甚至“90后”年轻教师,他们情绪失控的原因来自两点:一是他们多数作为独生子女长大,备受家长呵护,自我中心是他们的成长标签;二是他们生长的环境,包括物质的宽裕和思想的开放,导致他们社会化的状态相对弱,个性化的状态比较强,社会责任和社会规范在他们身上表现得不如父辈甚至更上一代那样强。
“但他们的主观意识并非真想伤害别人,不是那种跟你有多大仇恨采取报复行为,仅是为了满足自我情绪的冲动,由此造成对孩子的伤害。然而,这种伤害对7岁以下孩子的人格成长影响非常严重。”杨梦华说。
有舆论指出,一些虐童现象的产生也反映出应试教育指挥棒下,中国学前教育过于功利。
据了解,山西老师“打70多个耳光”的直接原因竟只是孩子做不出一道算术题;2011年,陕西省旬阳县磨沟幼儿园代课老师薛同霞因小朋友不能完全背诵课文,便用火钳将孩子们的手烫伤。在中国家长“不能输在起跑线”的情绪下,农村地区中小学体罚现象更为普遍,有的家长依然信奉“不打不成才”的荒诞逻辑,甚至嘱咐老师,“孩子不听话就打,都是为了孩子好”。
幼儿园学小学的东西,小学上中学的课,有评论指出,超前教育受到家长追捧成为了幼儿园出现体罚现象的温床。
公共幼教资源匮乏成“诱因”
在温岭幼儿园虐童事件中,颜艳红没有教师资格证被媒体反复提及。据了解,在蓝孔雀幼儿园的16名教师当中,包括园长在内,也只有3位老师具备教师资格证。
“考虑到现实问题,持证上岗的幼师远远满足不了幼儿教育的需求,先上岗后考证的问题普遍存在,目前幼师队伍中持证上岗的比例是40%。”温岭市教育局副局长滕林华表示。
10月26日浙江省教育厅召开的新闻会上公布的一个数字,透露出浙江省幼儿教师队伍的隐忧——目前没有教师资格证的幼儿教师有4万多人。
虐童事件由此引发了人们对公共幼教资源缺乏的反思。实际上,这种现象全国各地普遍存在。
此前,山东省教育厅也公布了他们对全省17个地市,194所幼儿园的抽查结果。抽查显示,53%的幼儿教师没有取得教育部认可的教师资格证书,17%的园长没有取得园长任职资格培训证书。其中德州市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幼儿教师比例为零,莱芜市的这一数据是3.2%。
一边是民办幼儿园爆发式增长下管理不到位、幼师资源严重不足,另一边则是公办幼儿园供不应求的无奈格局。
随机采访的家长,绝大多数都希望自己的孩子上公办幼儿园,因为它经费充足、硬件好、师资条件好。但是把孩子送进数量有限的公办幼儿园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一位长期从事幼教工作、不愿提及姓名的人士告诉记者,在很多民办幼儿园,老师没有编制,前几年连劳动合同都不签,说开除就开除。相当一部分人每月工资只有1000多元,甚至还没有保姆收入高。
“目前,幼师可以说是最需要人才却最留不住人才的岗位,要求老师会弹、会跳、会写、会画,但是收入却和付出不成正比,长此以往,越是有能力的人越不会在这个领域干很久。园方招人标准也只能随之降低。”她说。
长期关注留守儿童研究的安徽省知名社会学家王开玉指出,尤其是进城务工人员的随迁子女和留守儿童的入园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他们中很多人都在“黑户”幼儿园上学。
“如果教育资源长期得不到平衡,行政监管经常缺位,法制的阳光照射不到,缺少教育公平的幼教体系内就有可能产生虐童行为。”王开玉说。
如何避免悲剧重演
“我一看到儿子被拎耳朵的照片,就浑身发抖起鸡皮疙瘩,颜艳红怎么还能笑得出来?”
接受媒体采访时,温岭虐童事件中被拎耳男童的母亲君燕泣不成声。“儿子现在在家,耳朵还有淤血,一听说去学校就害怕。”
专家指出,幼儿园教育是奠定一个人人格成长的基础。三五岁的孩子受到伤害,影响可能在10多年以后,所以受伤害程度很难量化。就算是十几年以后,量化之前伤害造成的影响也是个难题。因而,当务之急应是如何避免悲剧的重复上演。
王开玉认为,中国学前教育必须尽早摆脱“应试”影响,加强对生命尊重和敬畏的教育。同时加强师德建设,并从职业规范、法律与制度层面解决幼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问题,政府则要加大投入,保障和提高幼师的收入待遇。
11月13日,以“寻衅滋事罪”被批捕的颜艳红,被当地检察机关做出“暂不批捕决定,案件退回警方重新侦查”,11月16日,颜艳红无罪释放。尽管如此,关于虐童罪是否应该入刑的讨论并没有停止。
目前,我国刑法并无“虐童罪”,已有的虐待罪仅限于虐待家庭成员,且量刑一般不超过两年。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星水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我国将虐童行为入刑,“条件已经成熟”。
“我国未成年人的比例约占总人口1/4,城镇居民又多是独生子女,避免虐待事关儿童最基本的生存权利,无论从家长的期待还是国家的未来角度,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都应该优于成人,实行‘特殊人群、特殊保护’。”张星水说。
“我国原则禁止虐待儿童的法律法规很多,比如宪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但大多是倡导性的,不足以保护儿童免遭伤害。”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教研室主任皮艺军表示,从虐童行为本身的内涵看,它其实包括了所有对未成年人的侵害,不止幼师进行肢体伤害那么简单。
皮艺军说,未成年人保护法里有类似规定,但不具可操作性。“更重要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缺乏一套可落实的司法程序。儿童是没有社会化的群体,依赖性非常强,一旦受害,没有独立表达诉求的能力。儿童有什么样的诉求,向谁,谁来控诉,谁来负责,都没有相关规定。”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对媒体表示,不可操作性首先是现有法律对“什么是虐待儿童”定性不清,以致很多人不知道虐待儿童的边界,也不认为取乐、侮辱、忽视儿童的行为属于虐待。
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著名律师刘晓颖看来,虐童行为入刑,是放宽虐待儿童的入罪标准,“将没有造成死伤但是性质恶劣的,或者有可能对儿童造成伤害的行为予以定罪,这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不过,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刘宪权撰文指出,不应过度受舆论与民意的影响,在刑法中增设所谓的“虐童罪”。
“现在真的已经到了防止‘刑事立法狂躁症’的时候了,即我们应该纠正一有风吹草动就增设刑法新罪名予以应对的错误理念。”他说,“事实上,我国现有的刑法条文中有关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的规定,已经足以调整相关虐童行为。”
关键词:公众参与制度;环境;环保NGO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3)01-0042-03
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概述
(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内涵
所谓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政府作出的有关环境立法、行政、司法等一切与环境利益有关活动进行参与的各项制度的总称。从公众有效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设计,以及立法上对其规范应当形成的体系来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环境信息知情制度,立法参与制度,司法参与制度,行政参与制度,以及对各项制度中涉及的权利进行救济的制度。
(二)有关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现状
1.宪法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我国1982年《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这是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最高依据。
2.法律中有关公众参与制度的规定。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其后作为环境保护单行法的《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纷纷效仿。《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的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3.法规中有关公众参与制度的规定。国务院在2007年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信息公开作为政府的法定职责。并对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程序和途径,以及政府对公众依法申请过程中要履行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这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便利。国务院分别于1998年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2009年颁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两部行政法规都要求制作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时要征求相关群众、单位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涉及公共利益项目的环评报告。地方政府也对公众参与制度作了相关规定,如广东省政府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
4.部门规章中有关公众参与制度的规定。作为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一些环境保护专项规章中对公众参与制度作了规定。如《环境保护法规则制定程序》第十三条规定:环保法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的,可以公布征求意见稿;《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对听证的范围、程序作了规定;《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明确了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义务、公开的范围以及群众如何依法获取有关环境信息。
二、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都对公众参与的内容有所涉及,具备了法律位阶上的连续性,对公众参与的方法、途径也有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实际上公众参与的方式脱离了法律规范的轨迹。目前,环境成为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主要方式,如2007年厦门PX事件,2012年7月相继发生的四川什邡事件和江苏启东事件等。虽然这些事件的发生使得公众的环境权益得到了保护,但是其中的各种暴力行为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一个合理、合法的制度通过一个不被法律认可的方式实现,这说明我国现行的公众参与制度存在很多问题,使得该制度无法发挥正效应。
(一)缺乏权利基础,立法技术不够完善
《宪法》并没有将环境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加以确认。由于缺少权力基础,其下位法也无法越权提出作为环境权子权利的公众参与权。所以有关法律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表述口号性明显,比如《环境影响评价法》中“鼓励”公众参与。虽然有了若干关于公众参与制度的法律规定,但是法律之间重复现象严重,结构松散没有形成与公众参与制度相对应的逻辑体系,即没有形成关于环境知情信息、环境立法参与、行政参与、司法参与和权利救济等各个方面法律逻辑体系。确立公众参与制度为了保障公众实现环境权益、监督政府行为,所以有关立法应当以公众权利为本位,但是目前立法赋予政府的权力多于义务。并且由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不严谨,缺少对政府责任的明确规定,二次扩大了政府的权力,使得确立公众参与制度的目的不能很好地实现。
(二)末端参与为主,缺少源头参与
《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公众有权对污染大气、水环境的行为检举控告,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需要征求公众意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公众参与主要集中在行政过程中的两个阶段:已经发生污染阶段;已经立项的建设项目。上提到过,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应当贯穿于有关环境立法、司法、行政等活动的过程中,但现实是公众参与环保主要集中在行政过程的末端,缺少有关环境保护立法等源头参与。
(三)政府漠视公众的环境权利,公众无法有效的获得信息
公众有效获取环境信息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政府依法公开信息;第二公众依法申请获得环境信息。为了保护公众对环境信息的知悉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使公开环境信息成为政府法定义务,并对公众如何申请获取信息做了程序上的规定。由于法律对公众权利的保护、公众参与制度设计的不足,以及政府长期以经建设为中心的执政习惯,使得政府无视公众在环境保护中应有的各种权利。所以上述法律并没有使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情况得到改善。启东事件中,市民向多个有关部门申请公开环评文件都没有得到答复。到目前为止获取环境信息难,仍然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大障碍。
(四)公众环境维权意识滞后,方式狭隘
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的总结,环境维权主要有如下方式:与侵权人进行协商,向政府部门举报、投诉,向法院,借助媒体力量进行宣传和向人大代表反映情况。上述这些方式和途径可以归为两类: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法律规定导致公众的末端参与的立法状态,公众无法有效地获取环境信息,以及公众的环境权利意识淡薄,导致了环境权利意识的滞后性。从环境中我们可以看出,公众主张环境权利的时候多数是为了解决迫在眉睫环境问题或者阻止已发生的污染的扩大,因此公众更多的采取行政救济。因为比起司法救济,行政救济更直接、迅速、有效,而且对于公众而言维权成本低。特别是在当今司法很难实现独立情况下公众更加倾向于选择举报上访游行这条途径。但这种做法使公众离法定的维权渠道越走越远,不利于环境保护的长远发展。
三、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因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导致群众无法有效对环境保护进行参与,环境权利不能顺利的实现。当制度的缺陷阻碍利益实现时,群众就会选择一些极端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这也是环境愈演愈烈,甚至成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因。我们必须改善公众参与的状况,这不仅是避免环境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也是保护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一)重塑立法指导思想,改变末端参与的模式
《宪法》应当明确将环境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这样作为其子权利的公众参与权才有依托。其他的法律和法规才能对其做更详细的规定。环境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才能得到政府的重视,更积极地履行环境信息的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等义务。立法上应当保证公众参与贯穿于环境保护的始终,改变传统的末端参与模式,鼓励源头参与,这既符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环保政策,也有利于充分保证公众的环境权利,降低公众与政府之间矛盾激化的可能性,使群众依法对环境保护进行公众参与,减少环境的发生。
(二)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技术
完善公众参与的相关立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规定要满足公众参与的制度设计。一个完整的公众参与制度设计应当包括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立法参与制度、环境行政参与制度、环境司法参与以及救济制度,这样才能构建出一个具有可操作性公众参与流程。立法对应的完善公众参与的每个环节的规定,因为它们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影响。2.权利义务的关系要满足理论要求。作为法律内容的核心,权利义务在法理上具有功能的互补性,数量的等值性、价值上的主次性等关系。公众参与的立法目的决定了在该制度中公众的权利大于义务,公众的权利与政府的义务数量应当平衡。公众参与中的每一项权利行使都必须要求政府履行一定的义务。使政府正确对待群众在公众参与中享有的各项权利,有助于公众参与的顺利实现。3.加强法律规范的逻辑性。法律规范的完整逻辑结构包括三部分:条件假设、行为模式、后果归结。后果归结也就是承担对行为模式的肯定或否定评价,表明法律的态度和立场,它的表达必须具体。所以对政府义务做出规定的立法中必须明确政府的责任,使其更具有强制力和执行力。
(三)加强公众的环境权利意识
公民环境权利意识包括三个方面:关于环境权利内容的认识、环境权利行使的意识、环境权利的救济意识。1.加强公民环境权利内容的意识,需要法律制定过程中对立法信息进行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解答公众的疑问,使公众对立法的主要内容有一定的了解,相关的专业信息能够理解。2.法律颁布施行的过程中加强宣传,可以通过举办专家讲座,或鼓励环境NGO等进行法律宣传。环境权利的形式是一个理论转化为实践的过程,除了有环境权利内容作为理论基础外,还需要有辅助力量引导公众实践。因为环境权利的实践需要一定的经济成本,公众不愿意付出这个成本,或者要经过一定时期的利益对比后会决定是否付出成本。政府和环保NGO可以成为这个成本的分担者。3.每一次环境发生后,不仅政府单方面要吸取教训,公众也要总结经验。政府部门和环保NGO可以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介模拟重走一遍维权之路。通过法律对环境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以及公众对环境权利内容充分认识,环境权利行使更为熟练之后,就会减少末端维权的情况发生,公众就会分析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的利弊,更理性的选择救济方式。
(四)有效引导、利用环保NGO的力量
比起个体,环境保护NGO在人力、财力、物力方面享有优势。根据《中国环保组织调查报告》的调查结果,环保NGO 的成员文化程度较高,组织中不乏有环境保护的专家、学者。环保NGO进行环境保护注重对整体环境的保护,一个地区、国家、甚至从全球环境出发。引导群众以正确的方式维护自己在公众参与中享有的权利,督促政府履行义务 ,作为公众参与中的桥梁,环保NGO可以促成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有效沟通,减少摩擦,可以降低环境所产生的机率。
为了对有效引导环境NGO参与环境保护发挥其力量,法律应当明确环保NGO的性质,这样方便政府对其的管理;确定其法律地位,明确权利义务;建立并完善环保NGO与政府间畅通地对话机制,可以有效地传达政府的信息,和公众的意见;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放宽环境诉讼主体资格的限制,这即是对公众参与救济途径的完善,扩大环保NGO的公众参与的领域,使其更充分地发挥作用。
四、结语
重新确立立法指导思想,完善立法技术,使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每个环节都有法可依。培养公众的环境权利意识,使其按正确的方式参与环境保护,行使环境权利。有效引导环境NGO的参与,有效传达政府的信息和公众的意愿,减少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摩擦,避免环境群体性制度的发生。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公众在完善法律制度下依法行使自己的环境权利,参与环境保护,使公众参与制度充分发挥其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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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商 磊 .由环境问题引起的群体性问题的发生及解决路径[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9.
关键词:湖南日报新闻教育新闻实践
如果从2008年9月在长沙学院第一次作为选修课推出算起,到2013年12月为湖南省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班讲座,《新闻个案教程》开讲已经五年多了。五年来,我先后在长沙学院等近十所高等院校的新闻和相近专业,以及50多个行业、部门,单位和企业讲述过这个教程,《湖南日报》及一些兄弟新闻单位的编辑记者和通讯员培训也多次推出,均取得较好效果。
框架:《新闻个案教程》如何构成
《新闻个案教程》是一门以新闻理论为基础,介乎新闻业务、新闻编辑、新闻采写等专业课之间的实用新闻学个案教程。是一门致力于新闻知识技能运用个案化的实用教程。
教程可分为母本教程和子本教程两大部分。
母本教程是新闻基础、新闻理论、新闻业务、新闻写作等基础和专业基础课最新进展的探究和研讨。旨在让学生真正掌握目前新闻业最现代最实用的知识热点。与传统新闻学教材不同的是,这种理论和知识的教学也是结合最新的个案进行。具有时代感强,贴近性好,生动活泼等特点。
子本教程则是根据实际教学情况不断扩充形成的实用个案教学库,是一种对各种新闻人才进行实用教学的特别读本。例如新闻编辑学个案教程、新闻评论学、新闻采访学、新闻写作学、新闻策划学、新闻摄影学、网络新闻学个案教程,政法新闻个案教程、经济新闻、科教新闻、社会新闻个案教程等等。
以上两者的有机结合,就可形成一套与目前新闻教材完全不同的创新教材,有助于培养既有理论功底又有实践经验的新闻人才。同时又能给新闻实践及时而理性的前瞻性指导。
实录:短信带来改版头条
“这是一条通讯员来稿。请各位同学试着编辑改写。以后可与见报稿比较。”
“老师好。这是一个会议提供的材料,这条新闻怎么写,才有新意?”
这一个个问题,都是“新闻个案教程QQ群”上师生们的业务交流。这个QQ群,诞生于2008年秋季长沙学院新闻个案教程选修课第一次开课的那晚。目前,群成员除学生外还包括与我有新闻实践和教学研讨关系的其他编辑记者、通讯员及相关人员。
再讲一个最近的个案。2012、2013年,我应邀为湖南省新闻出版局主持的全省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开设新闻业务课。每次都是以《新闻个案教程》母本教材的第一讲《事实为王》和第二讲《挖地三尺》作为主打。也就是在分析当代中国最大的新闻事实和剖析新闻土壤的时候,都把十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为主要新闻背景来分析。凝炼出十蕴合的292个报道范畴,就特别受学员欢迎。因为,这就是活生生的新闻观教育。
深化:开发出三个实践层次
为把新闻个案深度转化为教学个案,我特别注重了三个实践层次的开发。
一是实践环节的知识点层次——也就是新闻个案必须从实践中来,但都要提出其相对应的新闻学知识层面的问题。这一点是一线新闻人员最容易忽视的。
二是实践环节的探索点层次——也就是每个新闻个案都绕不开的理性及背景式的社会分析。这一点是教学新闻老师最容易忽视的。
三是实践环节的操作点层次——也就是每个新闻个案都要最终成形的新闻成品的操作办法。这一点才是既有新闻从业经验又有新闻理性的人员优势。
实践,学习,再实践……反复轮回。凡是满足了上述三个条件的新闻实践都可进行新闻个案教学。这次长沙学院新闻个案教程选修课实际安排了8次,每次3个学时,多媒体大教室上课7次,实地采访1次,2010、2011届两个年级上百名新闻专业学生选修了这门课程。
课堂上主要讲述的是关于新闻事实选择和把握的《事实为王》;关于事实背景及其挖掘的《挖地三尺》(从十六大讲到十);《新闻策划的原则和细节》;《创新之笔写出要紧之事》;《新闻佳作欣赏Parfy》等。值得一提的是,每一课都是从新闻个案的介绍和讲述入手,在每一个案所蕴含的知识点,事实背景的探索点和新闻成品的制成点这三个方面下力气,有效避免了两种趋势:一是只讲知识或理论几乎没有新闻实践的新闻教学;一是只讲新闻个案而缺少知识结合或理性探索的实践教学。而使教学既生动活泼,又理性深刻。
比如,关于新闻的定义:新闻是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这句看起来不难,实际上把握起来很难的新闻学知识点的关键范畴,就用新闻个案反复讲,多层次探究;而在《挖地三尺》的探讨中,我依据党代会政治报告原本为例,将当今发生在中国大地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个最大的“事实”分解为若干个重点范畴,并从新闻个案入手重点分析和解剖了新农合制度、助学金制度、大学生就业、社会保险制度、新农村建设、新型工业化、房地产业发展、社会中介组织、自主创新能力、信用体系建设等十大范畴。对此,学生们当然不可能都能理解,但至少在他们面前展现了一块块时刻都在发生新闻的沃土、并尽可能地对其中可能发生各种新闻的关键和转折点进行了量变和质变的社会分析,使他们看到了新闻学施展才干的广阔天地。大家感到很新奇,都说:这样学新闻,有趣。
再实践:准记者们实弹上场
实践,学习,再实践,努力争取制成新闻产品。可以说,这也是新闻个案教程的重点。此次课程改革,我们抓住了一个中心环节,就是打造了立体构造的几级实践平台,让学生们做了几回像模像样的记者。
首先是睁开眼睛,接触新闻资源。这是指最大限度地以学校为中心,从课堂、学-校及周边社会挖掘新闻资源。如学校的毕业生招聘会,运动会,学生和数师中的新闻人物及事件,都可以用作新闻实践的采访个案。至于来自学校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学生就业、助学贷款、学生管理、教学改革等等,就更是丰富多彩的新闻源。对此,学生们有的熟悉,有的熟视无睹、有的一知半解,真正采写起来,难度还不小。
其次是擦亮眼睛,探出新闻资源。这是指以家庭为中心、去挖掘新闻资源。选修课期间,我们结合改革开放30周年这个难得的机会,开展了一次《改革开放30年——我家最大变化事》征文。开始,学生们以为容易写,真正一动笔,就大呼其难。因为他们一般的只知道一些改革的成效,但不了解改革的进程、改革的内容、改革的艰难,更不了解改革的历史必然和发展规律。最终,只有三成同学认真采写了自己家庭及其相关内容,写出了一批不错的征文。我们选取了其中的8篇,在长沙学院的校报上发了一个整版,受到好评。
第三,记者出题采访,广采新闻资源。我们先后请来了几家湖南本地媒体记者,就某些新闻领域现场出题,并且分析背景,同时给出采访时间。结果,大部分同学想去参加,但真正付诸行动的不到20位同学。因为这些采访是报社已有选题,必须按时按质交稿,大家都是想试又怕。一些同学主动出击,就写出了新闻或专访见报。还有的参加了报社的发行值班,也收到了学习新闻之效。但总体就来,大部分同学还不能适应此类实践。
第四,记者同场采访,抓出新闻资源。我们在课堂上给出了一个经济实用房货币化补贴改革的新闻范畴,组织《湖南日报》《三湘都市报》和《长沙晚报》的跑线记者到房地产开发现场进行实地采访。几十位学生记者,和这些跑线记者们现场采访了房地产商、享受了货币化补贴的买房人,还有房地产管理的相关人员,结果,学生们约有四成写出了消息、通讯,还配了评论。有的学生还当天就发了图文并茂的网络新闻。但还是有不少学生觉得无从下笔。这次采访,我们进行了新闻评奖,给10位同学颁发了新闻个案教程好新闻奖,给30多位同学发了鼓励奖。大家反映这样的采访,真正学到了东西。写不出新闻的同学也说,看到了差距,要努力。
第五,组织专题采编,集成新闻资源。越来越多的同学激起了兴趣,跃跃欲试。我们及时组织了难度更大的新闻专题采访。事先,给出若干专题,学生们自己也可以提出选题,大家自由组合成了十几个“编辑部”,最后办出自己的报纸或发出网络新闻专题。结果,一共办出了12张新闻个案教程实习报。有《就业指导》报,有《公园文化》报,有《长沙你早》报,有《90精英》报等等,图文并茂,琳琅满目。如果一个学新闻的学生能够比较好地走到这一步,就基本可以胜任一般的新闻采访了。
第六,评析欣赏新闻,升华新闻资源。对于每次每个同学的实践新闻,哪怕他没有写成新闻的想法,我们都尽可能——评析,这很受大家欢迎。尤其是得奖的同学和写不出的同学,震动更大。选修课的最后一课,我们开了一次别开生面的好新闻欣赏沙龙。大家争先恐后走上台来,声情并茂地朗读(表演)了近百年20来篇世界新闻佳作。这些优秀新闻的魅力极大地激发了同学们的新闻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