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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的指导思想
网络商品交易是网络化的新型经济活动,是新型的交易和流通方式。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快速发展,网络化生产经营方式初步形成,网络消费成为重要的消费形态。与此同时,由于网络市场的虚拟性、开放性和跨地域性特点,我国的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问题,虚假宣传、商业欺诈、网上传销、不正当竞争、利用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违禁品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网络市场的健康发展,亟待政府部门进行有效的规范与监管。因此,迫切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规范网络商品及有关服务交易的法律政策体系,以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是工商部门的一项全新职能。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国家工商总局党组站在战略全局的高度,提出了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即“坚持两个促进和两个维护”。
“两个促进”是指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发展,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网络市场虽然发展迅猛,但总的来看,尚处在发展的初期,特别是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创新速度非常快,新的事物层出不穷,每一项技术变革都会引起网络市场较大程度的变动,许多问题难以准确进行量化定性分析。网络市场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代表着未来市场交易发展的方向。网络经济是国家大力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的重要战略举措之一。因此,必须抓住机遇,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培育扶持、促进网络市场的发展,努力为网络市场主体的发展创造、提供良好宽松的外部发展环境。发展是硬道理,工商行政管理只有全力服务科学发展,才能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地位。
健康发展是网络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和保障。坚持促进健康发展,就是要通过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网络欺诈行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在发展中求健康,在健康中求发展,努力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两个促进”的思想贯穿于《办法》始终。《办法》第一章专门对工商部门如何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发展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办法》第二章、第三章分别从市场主体准入、市场主体行为规范、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行业和企业自律、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保护、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方面作出培育、扶持、服务、促进、规范网络市场发展的规定。
“两个维护”是指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信任网络市场是网络市场发展的基础,经营者信任网络市场是网络市场发展的根基。能否有效保护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网络市场能否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要处理好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买卖关系,努力为消费者营造便利、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就是要处理好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就是要做好反不正当竞争、反商业贿赂、反垄断等工作,维护好市场主体公正公平的经营关系。只有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才有群众支持的根基;只有切实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才会得到市场主体的拥护。
“两个维护”的思想贯穿于《办法》始终。《办法》从市场主体准入、交易商品、交易信息、交易竞争、交易合同、交易凭证、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保护、交易权益保护的内容和方式方法等方面作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规定。
二、《办法》的突出亮点
《办法》最突出的亮点可以用一句话概括:按照“两促进、两维护”的指导原则,突破了困扰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健康发展的三个难题。
(一)从事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的自然人市场准入登记管理问题。网络经济的发展为自然人创业、就业提供了便捷、低进入成本的新途径。近年来。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数量和规模迅速扩大,成为公民个人创业、就业的一个重要途径。与此同时,由于网络商品价格低、购买方便,自然人之间的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日渐成为满足城乡居民多样性消费需要的一个重要途径。随着自然人网络商品交易规模的逐渐扩大,自然人从事网络商品和服务销售活动是否需要进行市场准入登记,以及由此带来的自然人真实身份识别确认问题,成为困扰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健康发展的一个难题。
按照关注民生、促进就业、为个体实现网上创业就业提供市场准入制度上的法律支持和保障的原则,按照有效确认个人主体真实身份和资格是实现网络交易、扩大网络交易必不可少要件的要求,《办法》规定:第一,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第二,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此项规定既充分考虑到个人网络商品交易发展的现状,又充分考虑到未来发展的要求,在鼓励支持个人通过网络商品交易创业就业的同时,又能有效维护交易安全,实现在发展中求健康、在健康中求发展的目标,较好地解决了困扰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健康发展的一大难题。
(二)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主体真实身份识别问题。网上交易是在交易双方事先不了解、其间不见面的过程中完成的。因此,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维护网络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的首要任务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虚拟主体”还原为真实的主体。否则,由于网络交易主体真实身份无法界定,交易各方的责权利将无法界定,保障网络交易安全、维护网络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就成了一句空话。随着网络商品交易的快速发展,网络商品交易主体真实身份的识别问题成为困扰网络商品交易健康发展的一个难题,迫切需要建立一套既简便又能够有效识别交易主体真实身份、保障交易安全的管理制度。
《办法》建立了一套既简便又能够有效识别交易主体真实身份的管理制度。一是规定已经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也就是说,对于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消费者、经营者可以通过其在网上公开的营业执照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确定对方交易主体真实身份。二是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也就是说,对于从事网络商品销售活动的自然人,消费者可以通过由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审查核发并加载在该自然人网页上的标志识别对方主体真实身份。
《办法》既考虑到网络商品交易发展的现状,又着眼于未来的发展,既促进企业发展、促进创业和就业,又能有效保障网络市场经营主体身份的真实性和网络交易安全,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基础性制度支撑和保障。
(三)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管辖问题。在《办法》起草过程中,网站经营者的管辖问题一直是争论的焦点之一。有的从便于管理的角度出发,认为应以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确立管辖原则;有的从利于查处的角度出发,认为应以违法行为地确定管辖原则;有的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认为应以消费者受侵害地确立管辖原则。经过反复比较考虑,《办法》最终确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这样规定的考虑是,现阶段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是网络市场发展的主力军,促进网络市场发展,首先要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平台发展。平台监管首先要做好促进发展的服务工作,扶持其发展壮大。如果按照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等原则确定管辖,由于平台上的经营者和消费者遍布全国各地。那么全国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平台都有管辖权,都可以对平台进行搜索巡查,平台正常运行将不同程度遇到阻碍,平台配合工商行政监管的成本将大幅提高。这也是《办法》起草过程中各网站最为关心的问题。因此,《办法》按照“两促进”的原则,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三、工商部门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思路
(一)以网管网,努力实现网络信息化监管。“以网管网”是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认真总结地方网络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实现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目标的总体思路和手段。
网络商品交易是运用网络信息技术产生的新型交易活动和方式。因此,监管好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行为必须紧紧抓住网络信息技术这个环节,以网络信息技术为依托和手段,“以网管网”。与此同时,由于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无地域限制,过去实行的以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为主要特征的监管措施和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网络交易的要求。因此,以网管网的另一层重要含义是实行全国联网一体化监管。通过全国一体化监管的措施和手段实现监管目标。
工商部门要下大力气推进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建设工作,建立起全国一体、统分结合、功能齐全、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为促进服务网络经济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络市场秩序打下牢固坚实的基础。
(二)以信用监管为统领,建立健全网络市场长效监管机制。诚实是金,信用是魂,市场交换的本身是信用交换,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诚信守约是构建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抓住了信用监管,就抓住了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和促进网络市场发展的关键,抓住了维护网络市场良好秩序的关键。信用监管是网络市场的长效监管机制。
当前制约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发展的主要瓶颈是信用体系的缺失。因此,《办法》将建立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信用体系列为重要内容:一是规定诚实信用为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行为准则;二是鼓励支持以诚信为核心的行业自律;三是鼓励支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估服务,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四是将信用监管规定为监管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的基本方式和手段。《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因此,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监管应当紧紧抓住信用监管这个核心,以信用监管为统领,不断建立健全网络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和体系。
工商部门应把加快网络信用监管体系建设作为开展监管工作的重点,深入研究网络交易主体信用特点,建立网络经营主体信用指标体系,积极研究和探索网络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
(三)探索研究网络消费权益保护机制,构建网络消费维权体系。网络购物在给消费者提供方便、快捷的交易途径的同时,也为利用网络购物虚拟性、隐蔽性和跨地域性的特点实施欺诈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网络消费维权比传统经营环境中维权更加复杂和艰难。
工商部门应当积极探索和研究网络环境下有效维护消费权益的制度和措施,推进12315进网络,通过建立网上消费投诉举报平台、指导监督网站经营者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和措施、在网站设置消费投诉举报电子标识链接等多种形式,多方位开辟消费保护渠道,及时受理处理消费投诉举报,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积极开展网络消费者教育,将网络市场巡查中发现的网上虚假经营主体、网上消费欺诈、欺诈合同和不公平格式合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及时通过网络交易警示信息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提高网络消费者和经营者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四)严厉打击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网络市场秩序。由于对传统有形市场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增强以及全社会防假意识的提高,目前出现了网下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向网上转移的趋势,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易逃避监管的特点,不断变换手法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严重危害了网络市场交易秩序,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工商部门应当加大对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网络市场经营秩序,指导和监督网络经营主体特别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切实履行《办法》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障网络交易安全,保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五)理顺职能,建立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协调配合机制。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链条长、环节多、涉及面广。从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内部分工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覆盖了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执法全部职能;从政府市场监管职能看。涉及公安、电信等多个职能管理部门。要做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工作,必须建立上下畅通、内外互动的工作协调机制。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风险;控制对策
第12个“五年计划”期间,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催动了互联网金融服务业的产生和蓬勃兴起。以互联网技术支持的网上理财、线上结算、在线购物、网络众筹等电子商务、e金融服务充斥着我们工作、生活的每个角落。互联网金融带给我们惊喜和机会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新的风险和困扰,譬如:网络盗窃、网络诈骗、网络非法交易、网上洗钱、网上走私......这些网络金融风险与传统金融风险相比,隐蔽性更高、速度更快、扩散范围更广、复杂性更强,危害性也更大。充分认识网络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和特点,对于建立防御措施、完善风险管控机制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将阐述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来源、分析主要风险及风险控制对策。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法律制度缺失
互联网金融业是传统金融业和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新兴产物,且处于起步阶段,国家尚无相应地法律制度、行业规则对其进行约束管控。
(二)网络系统和安保措施不完善
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网络系统设计存在缺陷,系统死机、数据传输缓慢、客户私密信息外泄等事件时有发生。安全保护措施不完善,极易遭受黑客攻击。
(三)准入门槛低
互联网金融业初期发展速度过快,准入门槛没有政策限制和行业监管,市场竞争激烈混乱,交易主体整体素质良莠不齐,业务人员缺乏交易经验,部分金融财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不高,行业违规违法行为呈现上升势头。
(四)信用体系不健全
我国企业征信体系整体水平低,数据缺乏,内容更新速度缓慢,部分信用评价结构设计不合理不科学,因此信誉度和公信力不高,应用范围受限。另外,一些企业管理人风险防范意识差,漠视企业信用化建设的重要性,在交易前对合作方的信用状况了解不全面不深入,进而导致交易出现危机。
二、互联网金融业的主要风险
(一)技术风险
1.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传统金融相结合的产物,互联网技术具有远程快捷处理金融信息的能力,但如发生计算机病毒感染、黑客入侵等情况,风险积聚和爆发也会在一瞬间摧毁整个线上交易路径和数据库信息,这属于系统性风险,危害性和损失程度不是传统金融业局部损失可比拟的。
2.技术选择风险/技术支持风险:线上金融业务需要一整套成熟、合理、高效地网络技术系统支持。如果选用的技术支撑系统兼容性不高或设计不合理、技术落后,不足以擎起庞大地金融信息数据的整理、加密、传输等过程,出现数据丢失、信息乱码失真等现象将延误商机,失去市场竞争力。
(二)运营风险
1.操作风险:由于部分金融机构交易程序和交易界面设计不完善,金融从业人员计算机知识贫乏、网络管理和操作技术水平有限、对线上交易网络配置不熟悉等问题都能导致交易过程中不合规操作行为的出现,造成密码外泄、支付结算等错误,增加了安全隐患。
2.信誉风险: 线上金融交易平台以网络技术为后盾,如果技术支持不能给客户提供安全、便捷、准确、及时地服务,损害了他们的利益,引起客户不满,互联网金融企业将失去客户群,使自身商业声誉和经济收益受损,甚至可能导致整个金融行业的崩溃。
3.洗钱套现风险:与银行完善的征信系统相比较,一般金融中介机构信息辨识体系不健全,对客户身份信息、交易目的、财产状况等审核不够有效精准,一些不法组织利用互联网虚拟环境采取匿名注册、开立虚假账户、利用虚拟电子货币等手段进行洗钱套现等犯罪活动,给金融机构和客户造成了巨大损失。
(三)信息不对称风险
虽然网络信息资源具有共享性、广泛性且获取成本低,但网络信息中充斥的虚假内容、病毒程序和恶意链接也防不胜防,人们处在污染的网络环境中很难鉴别和高效获取有价值的信息资源,所以互联网信息大爆炸也加剧了信息不对称的矛盾。实际交易中,交易双方对对方信息的真实程度了解有偏差,双方对交易产品和交易过程的了解也存在差异,可能造成交易无法实现或出现违约,仅2015年就有上百家金融企业因此崩溃倒闭。
(四)法律风险
我国法律建设进程远远低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速度,现有法律条文都是服务于传统金融业或IT行业的,互联网金融业缺乏严格有针对性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使金融交易供需双方及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进行商业活动时无法可依,基本权利和义务得不到保护和界定,基于线上投融资活动的跑路、诈骗、洗钱等不法行为屡有发生,行业发展的稳定性得不到法律护航。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控制对策
(一)加快法律制度建设
查补法律缺失,加快互联网金融业的立法进程和法律体系建设,推进电子商务、线上金融交易、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等方面的立法进程,明确互联网金融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网络交易各环节合规、合法、安全有效;借鉴国外针对互联网金融交易和风险防御的法律措施,结合我国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完善我们的法律体系建设。
(二)推进信用制度建设
中国人讲究“诚信”,强调诚信做人、诚信做事,但是诚信属于社会道德范畴,在制约人的外部行为时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和确定性。因此,在提高人们“诚信”意识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完善的社会征信评价机制和个人信用体系,推广政府主导的信用等级管理制度,约束人们的经济行为,优化互联网金融软环境以降低信用风险发生的几率,促进金融业规范稳步发展。
(三)完善监管机制
互联网金融业具有混业经营的特点且运营模式多样化,而我国施行分业监管模式,两者口径不一致,导致互联网金融部分业态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给违规违法行为的滋生提供了空间。为防范和降低金融风险,规范行业行为,必须创新建立互联网金融业的监管机制,成立互联网金融统一监管平台或强化一部门为监管主体其他部门配合的协作体系。例如:做好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工商局、互联网信息技术部门等多个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在防止出现监管交叉或监管空白的基础上,做到适度监管,既保证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金融创新,又要将各种金融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四)重视信息披露
互联网金融企业要确保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并按规定向外部用户,包括投资人、债权人、供应商、政府及有关部门等提供本企业的财务信息、经营业绩信息、管理信息、风险信息、背景信息、投资信息、技术信息等,让用户充分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根据自身需要和经营目的理性地做出判断,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风险和损失;企业由于信息披露增强了自身的透明度,促使经营行为更加规范化、合法化,逐渐降低公司风险和行业风险。
(五)加强信息技术研发和投入体系建设
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经营特点和风险,加大信息技术的研发和投入,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能力;吸纳懂金融、计算机、网络设计、管理运营等综合素质的人才组建专业技术团队,优化网络金融运营的大环境,堵塞技术漏洞,弥补技术方案设计中的缺陷,通过开发口令加密技术、分级授权技术、身份认证技术等加强对数据库、信息传输路径的安全管理,提高信息系统抗病毒感染和抵御黑客入侵的能力,降低技术风险和系统风险。
四、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业是传统金融业和服务业的变革和升级,由此衍生出的经营模式和行业风险带给我们巨大地机会和挑战,总结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风险种类:技术风险,运营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和法律缺失、立法滞后的风险,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经验,提出防御风险的对策:加快法律制度建设、推进信用制度建设、完善监管机制、重视信息披露、加强信息技术研发和投入,在加强监管防患于未然的情况下,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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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艾瑞咨询的数据,2013年我国在线旅游市场交易规模达2204.6亿元。《中国网民旅游休闲生活与出境旅游消费状况调查》显示,网络消费的主力军是具有高学历和中高收入的中青年人群,该群体对网络的信任度高,而且更加注重个性化的需求,而网络正好符合他们的需求特点,因此75%的网民会选择在线网络交易进行旅游消费。由此可见我国旅游电子商务的规模庞大,而且具有很大的增长潜力。然而随之增长还有各种投诉案件,各类在线旅行网站也是鱼龙混杂。所以进一步的规范行业行为,设立良好的监管体系显得尤为重要,才能旅游电子商务有序健康的发展下去。
一、旅游电子商务的概念
旅游电子商务的概念始于20世纪90年代,最初是瑞佛・卡兰克塔(Ravi Kalakota)提出的,由约翰・海格尔(John Hagel)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延伸和拓展。而目前广泛使用的是世界旅游组织在《E-Business for Tourism》中对旅游电子商务的定义,即旅游电子商务就是通过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改进旅游机构内部和对外的连通性,即改进旅游企业与供应商之间、旅游企业之间的交流与交易,改进企业内部流程,从而增进知识共享。后来学术界的学者也对旅游电子商务进行了一些不同的定义,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比较完整统一的定义。
但是旅游电子商务的定义应明确以下问题:首先网络并不是旅游电子商务的主体,而只是实现旅游商务活动的手段和载体。其次旅游电子商务并不单单是面向市场的,即实现旅游交易的各种商业行为。同时它也是面向企业内部的,它包括了旅游企业内部流程的再造和整合。
二、旅游电子商务研究的主要内容
通过中外文数据库(CNKI、万方数据、Springer、SDOL)的数据检索发现,对旅游电子商务的研究主要是集中在现状和对策的研究。从总体上讲这类文献研究亮点并不多,大都只是泛泛而谈。
在研究内容上,在线旅游网站建设不够成熟,在线旅游信息化总体水平有待提高,在线旅游运营环境安全保障体系不足,这三大问题是目前学术界公认的阻碍我国旅游电子商务发展的“三大瓶颈”。基于现状的分析,学者们提出了旅游电子商务未来的发展策略,大体可归纳如下:政府主导,完善宏观环境;引导和培养大众健康的网上消费观念;整合旅游企业,信息资源共享;银企合作,解决网上支付及安全问题;重视人才培养。
除了以上对现状与对策的研究外,林德荣、郭晓琳(2009)还提出了国内外对旅游电子商务的研究还集中在信息技术研究、电子商务在旅游企业的应用研究、旅游网站研究旅游者消费行为研究这几个方面。
基于对旅游电子商务研究内容的研究,笔者发现目前的研究多为旅游电子商务的经济适用性研究,而对它的支持环境,如法律问题、监管环境、市场风险、游客心理等则较少涉及,随着旅游电子商务的发展成熟,对其支持环境研究的重要性将日益凸显。
三、旅游电子商务规范化建设
在旅游电子商务的规范化建设方面国内外的研究非常少。通过相关文献的研究,总结出规范化建设主要是指旅游网站的规范化建设即网站内容要合法合规。这是从旅游网站自身的角度出发,对网站进行的规范和约束。从宏观上来讲是属于诚信监管内容的一部分。
四、旅游电子商务诚信监管
通过文章检索发现国内外对于旅游电子商务诚信监管方面的文章非常少。而对于电子商务诚信监管和旅游业监管方面的探索相对较多。由于旅游电子商务是旅游和电子商务的结合,所以通过对电子商务监管和旅游业监管的研究有助于更好的阐释旅游电子商务的诚信监管问题。
(一)电子商务监管
国内外对于电子商务诚信监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个方面:第一是来自外部的政府部门法律法规的硬性监管。第二是来自行业内部的软性监管。
劳帼龄(2007)在《政府实施B2B电子商务诚信监管的博弈分析》中指出由市场自发形成的信用机制无法有效保证企业在进行B2B交易的过程中始能一直保持守信的状态。所以这就需要政府对企业的交易活动用法律的手段进行监管,制定一系列的市场交易规则,对不诚信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增加其失信成本,从而迫使企业在交易中遵守诚信规则。
邱业伟(2008)在《电子商务诚信缺失与诚信构建》中提出目前电子商务活动中诚信缺失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网络欺诈、产品质量瑕疵、售后服务质量低下、个人信息泄露。而其主要原因有社会诚信机制缺乏、不正当利益驱动、立法不完善、政府部门监管不严、网上经营门槛太低等。
2008年8月1日北京市工商局了《电子商务监管意见》,阿拉木斯就怎样看待《电子商务监管意见》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指出由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长期存在的各种问题,安全、支付等系列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还基本处于初始阶段,所以我国网络交易的安全性保障体系是非常脆弱的。而第三方信用机制及时在买方和买方架起了一道相互信任的桥梁,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法制与信用环境的不足。但是企业第三方担保机制不能独立存在,必须和国家法律政策相互作用,共同发挥监管职能。
在2011年阿拉木斯又发表了《探索电子商务监管的新思路》一文,文中提出了软法――即通过个人、组织的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以及舆论约束和利益机制而实现规范人们行为;非正式制度、网络治理结构、信息化治理、开放式治理和诚信治理六种监管机制。
同在2011年阿拉木斯发表了《德国与欧盟电子商务监管研究》,总结出德国电子商务监管的主要思路是通过武装消费者,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解决的措施;重视私立标准设定机构的参与,重在形成自我约束机制;增加透明度,促进信息流动解决问题 ;形成多元化的市场监督手段和环境,鼓励第三方认证和维权机构的积极参与。而监管的主要原则又包括:契约自由、私法自治、信息自由、重视数据保护、重视消费者保护。也就是说,德国政府治理思路已经不单单依靠法条和政府来创造良好的监管环境,而更多地是依赖市场和消费者自身的觉悟和力量,由市场来主宰监管。而欧盟则主要通过鼓励第三方认证和维权机构来保障电子商务的正常运行。德国和欧盟在对待电子商务监管的问题上,对于变不变,管与不管的微妙变化最值得我们深刻反思和借鉴,其中蕴含着新商业文明的治理之道。而其立法的架构和原则取向也是很值得我们进一步学习和借鉴的
李成军(2012)通过对英国电子商务监管和消费者保护的分析指出了英国规范网络交易的法律法规、同时规范传统交易和网络交易的法律法规、保障电子支付的法律法规、保护信息和隐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同时还分析了英国电子商务监管的主要机构――英国公平交易办公室的监管办法。
蔡彬彬(2014)发表了《论电子商务诚信体系的构建》一文,文章阐述了建立电子商务信用模式的必要性、当今我国电子商务行业诚信体系现状以及从不同的角度剖析各部门应当如何建立电子商务诚信体系。认为只有电子商务诚信监管不是单单依靠一方的力量就能完成的,而是需要政府、企业、第三方、消费者共同努力,深刻认识到构建电子商务诚信体系的重要性。
(二)旅游业监管
对于旅游业监管的研究文章也相对较少,而且大多集中在行政监管的层面,而行业监管则很少有学者涉及。在我国旅游市场监管面临的问题方面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无照经营及超范围经营广泛存在;第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不公平格式合同。而监管的难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现有法律缺乏可操作性;第二涉及的监管部门较多,不能合理分配职能,造成监管漏洞;第三工商监管职责日益宽泛,监管作用难以发挥;第四游客的异地投诉维权难。在对策建议方面大都谈得比较宽泛,可操作性不强,大体包括完善行政法规建设、深化监管职能、理清监管部门职责几个方面。
而邱振榜(2012)发表的《旅游市场问题分析及工商部门监管探析》则从工商部门的角度对旅游市场监管提出了以下建议:其一是严把准入关,确保主题资格合法。其二是加大对重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其三是加强市场主体的诚信监管。其四是加强系统内部和跨部门协作。
五、小结
由于我国的电子商务起步比较晚、发展快,所以在电子商务监管方面的研究比较少。但是电子商务的诚信监管问题是不容忽视的,只有采取恰当的监管措施才能保证电子商务的正常有序运行。由于旅游业和其他行业有着明显的区别所以旅游业电子商务的规范化建设和诚信监管问题不能单单地照搬电子商务监管的经验,而应根据自己的行业特色,建立符合自己行业的监管措施。
关键词:跨境电商;传统国际贸易;变革
中图分类号: F7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6)10(c)-0000-00
跨境电商是网络时代的必然产物,我国跨境电商近些年发展迅速,出现了多个优秀的电商平台企业。电子交易平台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较大的优势,如加速了交易的速度,减少了传统交易中资金和货品上的不便,并且可以更方便的获得廉价的进口商品。在当下,电子商务已经发达到一定的程度,如何发现电子商务的潜在危机和找到技术上的突破口是政府和企业共同的任务,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促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利益。
1跨境电商的内涵和特点
跨境电商是科技发达的必然结果。跨境电商以电子交易平台为基础,以电子交付方式进行交付,从而减少了交易中的麻烦。与传统的贸易方式具有明显的差别,跨境电商的交易方式更加简单方便,交易环境得到改善。跨境电商时代具有自己的特征。其一:跨境电商不受空间距离的影响,可以实现全球贸易交易,拓展了我国的贸易交易范围,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为基础的交易行为加速了各个国家之间的贸易来往,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必然趋势。其二:跨境电商的现代化科技特征明显,无实物交易方式提高了其安全系数。当然,电商时代一样存在交易风险,且形式更加多变,其三:跨境电商代替了以往的纸质交易,电子合同交易方式也使信息交际更加便捷,不易发生错误。
2跨境电商发展过程
跨境电商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法律支持不断完善,但由于其发展依然处于初级阶段,因此在制度上和安全等多个方面上,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2.1电商商务发展初期
本世纪初期,我国开始接触跨境电商业务。由于跨境电商的两个国家甚至是多个国家之间的交易。因此使用初期,由于技术和设施上的缺失导致电子商务的发展受到限制。近几年,我国跨境电商的技术水平不断的提高,但网络费用昂贵,大量使用跨境商务依然是个难题。另外,跨境电商多只限于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进行,全面开展跨境电商还受到很多客观条件的制约。电子商务在发展初期,其法律支持不足。由于电子商务刚刚出现,相关部门并不了解电子商务的潜在危机,因此不能通过法律手段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进行约束。尤其是对跨境电子商务来说,涉及金额和项目众多,一旦存在问题,将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在初期,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量低。而从2010年到2015年,是我国电子商务科技发展最快的几年,在以往的基础设施上存在欠缺,对跨境电子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率具有一定的影响。成本大,受攻击的可能性大,这成为制约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根本原因。
2.2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期
随着综合国力的增强,跨境电子技术得到保证,以阿里巴巴为首的B2B电子商务创造了历史。跨境电子商务也开始得到越来越多的人认可,其安全性提高,制度更加完善。据统计,仅2014年一年,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交易额就高达4.2万亿元,并且始终以快速增长的势头发展。但依然要看到跨境电子商务在这一时期存在的问题。如平台的广度问题,在创建之初,如何进行扩展成为企业重点研究的问题。平台的专业性存在问题,在支付方式上,虽然现阶段已经得到完善,但在发展之初,专业性和安全性都值得商榷。企业依然采用线下交易方式。随着敦煌网等具有代表性的线上交易B2B企业诞生后,交易平台出现了方向性的转变,并以收取交易佣金作为主要的盈利模式。跨境电商开始提供企业融资、物流存货等多元化的服务,未来,我国跨境电商水平和业务范围会进一步拓展。
3跨境电商带来的传统国际贸易变革
跨境电商带来了传统国际贸易上的变革,这一变革体现在营销、交易、支付等多个方面。我们对其进行具体的分析如下:
3.1跨境电商使传统国际贸易的主客体发生变化
跨境电商以网络为依托,交易主体由传统的实体交易转化为虚拟的网络交易。在以往的贸易中,实体产品是交易客体,而在跨境电子商务中,交易对象更加广泛,信息、服务以及旅游等都成为交易客体。也就是说,信息技术已经代替以往的传统产品成为网络主导交易产品。另外,与传统交易不同,跨境电子商务营销理念发生改变,营销与生产可以实现同步,从而减少了库存积压,优化了企业的经营。现代科技还帮助企业确定市场目标,根据市场调查结果进行生产,在电子交际平台上进行交流,确保国际贸易的高效性。
3.2跨境电商促进了管理效率的提高
跨境电商借助网络这一强大的平台,交际成本大大降低,并且交易时间缩短,使国与国之间可以进行更多的交易。在网络平台下,实现了电子商务的集中管理。并且对市场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在以往的进出口中,受到运输、资金等多个因素的影响,但电子商务不受这些因素的影响。自然条件和地域条件均无法影响产品和服务交易,这使得各个国家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基于此,企业的经营模式发生改变,网络平台为交易提供了全方位的、专业性的服务体系,很多产品不再是货到付款等现场交易模式,而是通过网上谈判达成协议之后,进行的定向生产。并且网络上班就可以完成谈判、订货、收付款和开发票等过程,单项物流也不再是主宰,电商的交易方式多样化,信息成为交易的技术核心,资金则主要是一种管理形式,对于交易的安全性和交易效率都得到提高。
3.3跨境电商改变传统国际贸易成交方式
在传统的国际交易中,由于网络不发达,只能以开询盘、发盘的方式来完成交易。交易过程存在诸多不便,如交易流程多,交易时间长。每笔交易都要经历从谈判到制单再到最后的确定、发货收货等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容易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因此成交量也受到直接影响。我国的传统国际交易时代,进出口量与现阶段相比,明显偏低。而进入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时代,交易主要是靠网络阿里自行处理完成,从谈判到下订单再到完成交易的过程中午纸质文件出现,文件和合同的审核效率提高,交易方式发生本质的变化。贸易交易的周期缩短,另外跨境电商带来的贸易监管方式改革也是其主要成就之一。这一时代,对于产品和服务的监测可以实现统一监测,不再受到地域和阶段性的影响。监管部门将监管的重点放在源头的监管,这样对产品的生产和出口过程实施全方位的监测,保证了产品的质量,并且提供了完善的服务体系,满足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在制定进出口规则上,更多的为客户考虑,并且对于法律和法规的把握更加精准。随着海关加大对进出口贸易的监管,对我国进出口的贸易活动进行了更严格的监管,这样可以确保进出口的双方的利益,实现共赢,对于不产生的损失也能够及时的发现和弥补。在传统的交易中,由于受到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一旦产品出现问题后,就很难进行更换。尤其是对于交易量大,且价格昂贵的产品,就会给出口国家带来利益上的损失,对于进口方也失去了信息,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对于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而言,虽然改善了这一问题,但是还需要针对企业的问题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以便于提醒消费者了解购物的基本原则,对于电商的监管不断效率高,而且大大降低了管理成本。
3.4跨境电商对传统的国际贸易法规提出了挑战
传统的贸易交易是以实物为主,讲究验货交钱。这种交易方式费时费力。同时,在传统的贸易交易中,交易双方必须要见面并签订书面合同。只有在这一流程下,才能完成双方的交易。一方面,时间上未必允许。另一方面,可能存在冒充现象。在合同上,要通过签名或者印章来进行身份辨别,过程较为麻烦。并且在传统的贸易来说,签订的合同不知一份,这就制约了国际之间的贸易交流,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来说具有消极作用。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我国跨境电商快速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开始,交易双方通过电子货币进行交际,并且进行电子签名的方式进行辨别。当然问题依然存在,如网络上的合同与现实中的法律规定之间如何实现统一,电子数据的信息验证方式是否合理等。包括电子签名上,是否存在漏洞等,都值得商榷。
4总结
目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的跨境电子交易时代,这一交易方式起源于金融业。物流业尤其是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跨境电商的出现大大提高了交易的安全系数,节约了交易成本,并且提高了交易效率。跨境电子商务占据了我国进出口贸易交易方式中的大部分,使传统的交易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当然,这一交易方式依然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政府和企业要合作,实现信息化的创新。依托电子口岸协调机制建立网络平台,从而实现口岸相关部门与电商的交易和支付全过程。总之,跨境电商已经成为我国国际贸易交际的主要方式,并且具有较大的优势,促进了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未来,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量将进一步增加,其交易的影响因素也将在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逐渐减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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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第三方支付 风险 管理创新
一、问题的提出
“第三方支付”是独立的机构,依据与银行的合同、系统界面的付款以及由银行作为交易网络平台提供结算的支撑。第三方支付最重要的作用,是使两个连接之间建立网上交易和银行实现了第三方监管和技术支撑作用。第三方支付为了提供更好的服务,进行了各方面的创新,与此同时也有一系列风险,分析风险对提出监管防范的措施和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
夏林艳(2015)总结出第三方支付市场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如沉淀资金风险虚拟货币风险商务平台风险竞争乱象风险网络技术风险。唐正伟(2015)研究第三方支付模式的操作风险洗钱风险以及信用风险。要文卿(2015)则将第三方支付过程有的风险进行归纳,一方面针对网络系统风险、沉淀资金风险等已经被研究的风险的新表现进行研究;另一方面提出较少被研究的新风险。
饶林和周鹏博(2008)阐述了第三方支付的基本情况, 分析了其主要风险, 有针对性地提出风险监管的几点建议。谢增波(2014)借鉴了国外第三方支付的监管经验,提出了我国对第三方支付风险管理的建议。杨勇(2016)从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商业银行对第三方支付业务风险管控能力等方面提出了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合作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马梅等认为我国互联网第三方监管应当遵循底线监管、分类监管、联合监管原则,并提出对客户备付金应建立实时监控制度。杨彪(2013)则提出我国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发展需建立分类监管和动态监管体系,要兼顾规范和创新,建立灵活的备付金监管制度。欧婷(2011)从全球视角总结了不同地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不同监管模式,其中有美国、欧盟以及亚洲各国。并且对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提出了引入评级机制、加强对洗钱和信用卡套现问题监管建议。
通过对国内学者有关第三方支付及第三方支付监管和防范的研究成果,总结其核心思想,我们发现明晰第三方支付风险是必要性的,是刻不容缓的问题,对以后第三方支付发展也有借鉴的意义。
二、第三方支付发展现状分析
第三方支付与电子商务一起不断的开发和产生,是现代电子化、信息化技术发展,支付服务市场完善和分工不断细化的产物。我国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已经经历了很多阶段,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已经成为我国支付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2009年以来,第三方支付市场的交易规模保持了50%以上的年均增速,在迅速扩大,并在2013年成功突破17万亿元的基础,达到17.2万亿元,同比增长38.71%;2014年交易规模达到23.3万亿元;2015年交易规模达31.2万亿元。
截至到2015 年 12 月,我国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已经达到 4.16 亿,比较于 2014 年底增加了1.12亿,增长率达到36.8%。 网民使用网上支付的比例从2014年底的 46.9%增加到的2015年 12月的60.5%。手机网上支付即移动支付的增长更为迅速,2015年手机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达到3.58亿 ,较2014年增长了64.5%, 网民手机网上支付的使用比例由39.0%提升至 57.7%。同时,手机支付也在增长迅速,用户规模达到了2.76亿,半年度的增长率有26.9%,是整体网上支付市场用户规模增长速度的1.5倍,网民手机支付的使用比例由39%提升到了46.5%。
2015年,移动支付和网上支付在两者快速增长的情况下,中国第三方支付的交易规模有望达到25.75万亿元,但增速也将继续回落;到2020年第三方支付市场的交易规模可能会突破48万亿元。
互联网理财市场目前处于高速发展期,近期还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态势,预计在未来一段时间将继续带动互联网支付行业交易规模稳定增长。
三、 第三方支付带来的风险分析
(一)基于业务的风险分析
1、法律风险
第三方支付的主体地位不明确。支付宝在《支付宝服务协议》中声明:“支付宝服务”向支付宝用户提供的“支付宝软件系统货款代收代付的中介服务。”但是,第三方支付行为与金融业息息相关,仅定位成中介机构会遭到人们的质疑,其监管的难度也有所增加。
2015年7月31日,央行公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不能超过5000元,年累计应不超过20万元。《管理办法》规定对账户进行三类分类监管,让个人账户分类更细。总体上对第三方支付行业算是比较宽松的监管制度,将会得到更好的发展、更多的市场份额。
2、金融风险
沉淀资金也存在风险。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用户数量的不断增加,将会有很大一笔沉淀资金量。如果出于逐利的考虑,将部分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沉淀资金挪用于其它项目投资,一旦投资失败,则带来一系列的后续问题。《存管办法》只规定沉淀资金利息的10%必须计提风险准备金,但是对剩余的90%利息如何处理没做明确规定。但是,想要做到将利息发放给每一位用户也是不现实的。以支付宝为例,支付宝日均支付量超过百亿,以 100 亿计算,同期银行活期利率 0.35%,该笔资金每天产生的利息收入为9.6 万元,但支付宝一共有3 亿多用户,那么这 9.6 万元日均利息要分给每一位客户,一年的利息收入也才只有 0.11 元人民币。如果进行该利息的分配和返还,其操作成本一定超过利息收入的总额,致使发放利息给其法律上的所有人并不现实,折射出沉淀资金利息的尴尬处境。
套现风险。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只能通过技术手段保障交易的安全性,但却难以判断交易是否真实,所以有很多人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套现。例如有的人先用真实身份向不同银行申请多张信用卡,借用亲戚朋友的身份证开设一个网店,然后利用第三支付平台进行自买自卖,让信用卡中的资金转移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虚拟账户,最后通过银行户进行提现。必须要有效控制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套现的现象,不然会造成很严重的危害。
3、市场风险
来自银行方面的风险。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服务首先得需要银行支持,从根本上来说,最终的结算是由银行来操作完成的。因此,如果缺了银行的支持,第三方支付企业是根本无法运作的。如果银行拒绝合作,那么第三方支付企业将遭受致命的打击。
2015 年9月17日,招商银行正式宣布从9月21日起网上转账全免费。20日,宁波银行也宣布将在21日推出“网上转账免费”服务。随后,陆续有几十家银行开始网上转账免费。业内人士分析,由于第三方支付发展迅猛,已经开始倒逼银行业改革,未来银行网上转账全免时代已不远矣。
来自客户方面的风险。第三方支付企业为了扩大市场份额,会不断的进行价格竞争,有的还会推出免费的经营策略。因此,第三方支付客户对收费是比较敏感的,一旦某个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收费较其它平台高,则大量的客户便可能流失。第三方支付行业在与客户的议价能力方面还处于被动的地位。
以滴滴和快的为例,在2014年就展开了疯狂的补贴大战。快的每一笔补贴 10-15 元,滴滴每一笔补贴 10 元,在节日期间,快的还会发红包或者免单,以此吸引用户。滴滴则推出首次使用 15 元以下免单的优惠活动对于司机,滴滴和快的都对他们进行了补贴。在补贴模式之下,滴滴和快的狂烧 15 亿左右。突然减少的补贴会使消费者减少软件的使用量,它们的命运又将会何去何从。
来自竞争者的风险。第三方支付企业和银行之前各具优势,能够实现互补,他们之间更多地是合作关系。如果银行进入这一行业,成为第三方支付企业强有力的竞争对手。必将对第三方支付企业产生潜在的威胁。
2015年12月18日,中国银联和苹果公司宣布了会合作在中国推出Apple Pay。中国银联与Samsung Pay的合作也同一时间宣布,将在最新三星移动设备上提供基于安全芯片的Samsung Pay服务。在国内,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已经各据一方,苹果和三星支付的这次入华,又会是新一轮的支付拼杀。
(二)基于系统的风险分析
硬件风险。为了完成对客户的高质量服务,必须拥有大的技术实力。需要在硬件数量、容量等方面不断扩充,并对运营状况进行有效监控,才能够满足迅速增长的客户需求。一旦硬件出现故障没能及时修复,会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和银行支付体系的造成巨大的损失,进而影响银行的正常运转。
软件风险。运行效率低下、业务处理速度跟不上、稳定性不强,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用户需求,系统可能导致崩溃,导致交易的混乱出错等情况,对支付平台造成损失的同时也对用户造成经济损失。不法分子便有机可乘,可能造成第三方支付客户隐私信息泄露,用户将可能不再信任第三方支付平台。
潜在的网络风险也不能忽视。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户端是基于开放的互联网连接金融专用网络,所有信息的传送和数据的存储都要依靠网络支持。但是网络可能遭到恶意软件、病毒木马以及黑客的恶意攻击。
四、第三方支付风险管理创新分析
金融创新带来经济和金融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乐新的金融风险,一个国家经济金融的安全与稳定也因此受到了威胁, 金融的发展与创新进而受到影响。
(一)技术的创新
第三方支付在技术上的创新主要是利用数据管理技术确保了用户信息和数据传输的安全。这项技术奠定了技术平台的基础。第三方支付使用加密技术把用户信息变成乱码,还创新了一种数字签名的技术,交易双方身份的真实性得到了进一步的确定,其中数字证书作为信息安全的基础,安全性得到了很好的保障。
第三方支付需要把用户和不同银行的支付网关直接相连,用户进行电子支付时,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和密码即可,如果需要与用户账户所在的银行连接,相应的银行支付网关将接收到第三方支付平台传入的信息。这项技术创新大大降低了电子支付中网络风险。
(二)信用的创新
第三方支付自身的信用会给用户带来一定的安全保障,但是其中的参与者追更到底还是买卖双方。所以第三方支付就建立了交易双方的信用数据库。以支付宝中的淘宝为例,成功的交易的买卖双方可以为彼此互评,好的评价会提高自身的信誉和形象,随着诚信指数的上升,形成不同的信用级别。而不好的评价会损害当事方的信誉,对后面的活动带来限制和污点,这样双方为了交易的顺利进行,都会追求信用的百分之百,形成信用信息的良性循环。
五、结束语
以上就是本文的内容。首先对第三方支付的现状分析,接下来是在基于第三方支付的业务上,分别从法律、金融和市场的方面对风险进行了探讨。在基于第三方支付的系统风险上,阐述了硬件、软件和网络风险。最后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创新分析提到了技术和信用的创新。明晰了各种风险,更好的对第三方支付进行监管和风险防范,才能让第三方支付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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