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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制度建设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建设,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有助于推动企业向标准化、规范化迈进,有助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有助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是强化制度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促进责任主体、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体系的重要手段,是现阶段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的一项“牛鼻子”工作。济宁市结合本地实际,在贯彻落实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实践中进行了思考、探索和创新,现就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审查制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督管理制度、安全达标管理制度、日常监督管理制度、监督档案管理制度五项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介绍。
一、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审查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措施资料审查制度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必须进行安全措施资料审查,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这个制度是一个前置关口,执行好这个制度可以提前介入,提前告知,打好预防针,把工作做到前头。在这个制度执行过程中,针对现阶段比较常见的违法先开工工程,我们增加了现场勘验环节,把现场勘验与资料审查结合起来(见图1),实现安全监督内外业联动。对有些违法先开工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达到安全文明施工规范标准后才能办理相关手续,防止出现“隐患累积”、“积垢难除”现象。这项制度的申报主体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处于主导地位,监理、勘察、设计及一些平行发包的施工队伍,必须发挥建设单位的牵头协调作用。充分执行好这个制度,可以强化建设单位安全意识,发挥好建设单位作用,更好地实现对建设单位牵头的各责任主体的全面监督。
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督管理制度
必要的资金投入是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的前提和基础。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在招标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已经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全额计取,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该费用挪作他用或直接让利、没有或没有全部用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现象还比较突出。我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以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制定出台了《济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监督管理办法》(图2),市建委配套出台了《济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办法规定: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达到现行的建设施工安全、文明环境与卫生标准的要求,所需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的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组成。工程中标后,施工单位到监管银行(与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订《安全文明施工费协助监管协议》的商业银行)设立安全文明施工费监管账户。建立专用账户后,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济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审核备案表》,将核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存入专用账户内。施工单位按照《济宁市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达标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分阶段达标申报,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工程项目分阶段达标合格的,施工单位凭监督机构出具的《济宁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表》向监管银行申请提取阶段性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项目分阶段达标不合格的,监督机构向监管银行出具返还支付通知,由监管银行将该阶段安全文明施工费返还至建设单位账户。这个办法重点解决了建筑安全生产的资金保障问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制度的实施,在“不增加工程造价,不改变资金性质”的前提下,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有了资金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有了强有力的抓手,做到了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户存储、分阶段提取和使用,有效地避免了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的现象。这既能极大提高施工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又能增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管理工作的力度,为做好我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奠定了基础,必将大大提高我市建筑安全工作水平,减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是对现有建筑安全监管模式质的改变和提升,是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治本之策。
三、安全达标管理制度
为加强施工全过程监管,我们出台了《济宁市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达标管理办法》(图3),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实行达标管理制度。即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规范标准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分阶段监督检查并给出结论。安全生产达标管理分为阶段达标和综合达标。阶段达标包括基础阶段达标、主体施工阶段达标、主体完工阶段达标和装饰装修阶段达标;综合达标为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最终达标结论。工程开工之初,企业根据工程实际,结合自身特点,依据相关规定,制定创优达标策划书,分阶段逐步实施既定目标。安全生产分阶段达标采取施工企业自查自评,建设、监理单位检查,安全监督机构验收评定的方式进行。施工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范标准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建设、监理单位在施工企业自查自评的基础上进行检查,并作出评价意见,当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组织验收,并作出阶段达标结论。根据各阶段达标平均分并结合工程施工期间安全管理、日常监督检查等情况,最终确定工程项目综合达标评分结果。我市还将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达标情况与安全文明工地评审挂钩结合起来,分阶段达标验收,优良等次以上才有资格申报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工程管理后期的阶段验收如达不到优良等次,也不能授予安全文明工地荣誉称号。这项制度体现了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全过程一贯性的思路。
四、日常监督管理制度
关键字:电厂运行;安全管理;安全问题;严格监控;
中图分类号:TM6文献标识码:A
中国各个工厂各个单位都只重视利益的产生,从而忽略了安全等别的方面。这与中国社会重视GDP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电厂虽然不同于其他工厂,但安全问题也是一样的严重,面对电厂运行的各种安全问题,急需建设安全管理制度,从工作人员到机器设备都需要做到切实有效的额管理,本文对电厂运行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做出了大致的思考,面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长期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了大概的解决建议,想要解决电厂运行存在的各种形式的安全问题,建设好并严格实施安全管理制度是重中之重。
一、电厂运行中所存在的安全问题
(一)噪音,空气,水等环境污染问题
在中国,大部分电厂发电的方式都主要依靠两种,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当然其中还包括很多核电厂,风力发电厂等等各种形式的。水力发电厂发电主要依靠涡轮机,涡轮机在高速旋转的过程中会产生非常大的噪音,水泵在抽水的过程中也会发出很大的噪音。在火力发电厂,制造出噪音的机械主要是锅炉房,水力发电和风力发电产生的污染问题与火力发电相比要小的多,因为风力发电和水力发电依靠清洁的资源,不会产生污染物,而火力发电,在燃烧煤炭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硫等空气污染物,同时排放出的烟尘飘散在空气了会严重影响附近居民和在厂里上班的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长期在被污染的空气中呼吸,有害物质在体内不断聚集,渐渐损伤身体,导致各种疾病的发生。燃烧完的煤渣,废水等,在不经过过滤和净化等措施后直接排入附近的湖泊和小河中,污染了附近的水源,影响了附近居民的生活。同时,不论什么形式的发电厂都有着同样的问题,即噪音污染。机器运行所发出的噪音不可忽视,工作人员在机器附近工作,长期之后会损害身体,同时电厂24小时工作,尤其在夜间,发电厂内的噪音更加明显,严重影响到周围居住的人们的睡眠和休息。如果是核电厂,那污染系数更加不容乐观,核泄漏等问题危机生命。
(二)高温高压
发电厂内高温高压的问题,主要是针对火力发电厂,锅炉运作中会产生高温,提升了锅炉房的温度,工作人员在进锅炉房操作机器时,要忍受高温的烘烤,尤其是冬季室内外温度的明显差异,进出锅炉房的人员及其容易得病。高温的影响远远没有高压带来的影响严重,锅炉等机械如果老化,并且在长期高压的情况下,极其容易发生爆炸的危险,不仅如此,在高温高压下一点微妙的因素都容易引发火灾,一个锅炉的爆炸,会引起一连串的爆炸等,电厂工作的人员都会面临着生命危险。其潜在的危险是巨大的,但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一旦发生危险,其后果也将是极其严重,且带来的损失无法估计,更无法挽回。
(三)登高作业危险系数高
电厂的很多工作都需要登高操作,在许多电厂,搭的天梯,脚手架等等设备常年不维修,腐蚀老化等问题使得在上面的工作的人随时有着生命危险。除此之外,很多发电厂高空作业无盖网,无警戒线等保护措施,工作人员暴露在外,容易从高空坠下。电厂内部结构复杂,防护措施没有做到位的话,一旦从空中落下,生还指数很小。
二、针对存在的问题建设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教育
电厂发生的很多事故中,有一大部分都是由于人为的错误操作造成的,工作人员忽略了电厂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不重视电厂标示规定的很多严禁行为,违反了规定而做出了危险的动作,比如在不适当的场合吸烟,或未经允许进入了危险的区域等等违规操作。同时工作上的不认真也会引发灾情,对机械施设没有及时检查更新,对老旧的设备没有及时的更换。这些工作上的疏忽和偷懒一不小心就会造成重大的灾情和损失。所以电厂在安全制度建设方面最大的最紧迫最严肃的任务就是进行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对于安全问题的发生,电厂一定要做好治理为辅,预防为主的工作。对各个岗位上的工作人员,不仅要教授专业的技能和操作知识,更要加大安全教育的力度,让电厂的工作人员熟知电厂的各个部位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各个设备可能带来的危险,令工作人员在上班时有警惕性和危机感,这样他们在工作时才不会放松警惕,造成工作上的疏忽,同时在教育工作人员更加清楚清晰的了解电厂运行中的问题的同时,也不能放松对其安全防护措施的教授,定期的火灾,爆炸等安全演习是必要的的,这样在真正的危险发生的时候,大家的逃生才能做到紧张有序,将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做到最小化,当然,没有人会希望灾情的发生,所以只有做好提前的预防工作才能杜绝危险情况的出现,这就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严格有效的安全教育。
(二)严格监控管理
除了对工作人员进行理论上的安全教育和适当的逃生演习之外,作为电厂的工作高层管理人员,应该切实做好对电厂运行的各个步骤的严格监控,同时做好对工作人员的严格管理,很多设备的引进更新都要做好严格的检查,对电厂的各个重要部位装备摄像头和安排督查人员,防止外来人员的进入,或危险分子的有意破坏等影响到还电厂运行安全的行为,除此之外,还可以阻止非技术人员误入电厂运行重地,误操作等行为的发生,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对工作人员的任用也需要进行严格的筛选和管理,必须完全杜绝无技术或技术欠缺人员的浑水摸鱼,电厂运行中原本就存在众多的安全问题,需要严肃的对待,重大器械和设备安全系数很低,需要专业人士的专业操作,容不得一点误差,数据等要求严格准确,一旦操作存在错误都会引发一系列问题的发生,经济损失是小,一旦危及生命,损失无法估量,所以对人员的挑选,岗位的安排需要严肃认真的对待,同时定期对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考察。其次,对机械设备的监控管理也必不可少,任何机器都有其固定的使用寿命,要定期对机械进行检查维护,该换的零件,及时更换。维修,清理都需要做到位。同时针对存在的问题,也要做好防护,对噪音大的机器安装消音器等设备,蒸汽等的排出需要做好脱硫,净化等处理措施。总之,做好一切监控管理的措施,令电厂对环境的污染降到最低,对工作人员身体的伤害降到最低,从各个方面使整个电厂的危险指数降到最低。切实保护好工作人员的健康和电厂运行的安全。安全管理措施需要切实做好。
结论
建设好安全管理制度是现如今电厂运行的重大任务,社会发展不再只关注经济的提高,而是注重社会各个方面的同步提高,电厂运行在关注经济利益的同时,不能忽视电厂的安全问题,电厂本就是个危险系数较高的地方,很多工作的岗位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安全问题,对技术人员的要求相比其他行业也都要高,操作的严格程度也不一样。一点点不正确的操作等都会带来无法想象的损失,电厂运行除了会存在意外的爆炸等问题,同时,它的存在如若没做好严格的监控,对环境的污染也是不可忽视的,并且长期下去,对社会的发展也会造成影响。建设好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的防护措施,不要等问题严重到不可解决的地步才后悔莫及。
参考文献
[1]曾淑兰,颜红哲. 加强电厂运行管理的途径[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0(07)
[2]代中元. 电厂生产安全管理浅析[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 2010(02)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策略
工程建设质量是建筑工程建设永恒的主题,通过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举措,落实各项管理政策,建立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是工程建设相关部门需要重点做好的工作。质量发展是兴国之本,强国之道,工程建设质量的提升也是相关企业发展之本、兴盛之道。重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建设,提升工程建设质量是工程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提升工程质量的重要性分析
优质的工程建设质量指的是建筑工程能够根据相关标准规定或者是合同约定要求进行建设,所建设的工程具有安全使用功能,耐久性能,环保性能等特点,工程具有坚固、耐用、经济、实用强等性能,能够满足人们使用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建筑业工程建设数量不断增加,工程建设质量整体水平也得到提升。尤其是随着工程管理工作的不断完善,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目前得到有效的提升,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工程结构和安全性能得到明显的改善。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工程建设中,依然存在着一些质量问题,工程建设的质量还不能够完全满足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现实要求,工程建设质量还不能完全满足人们的需要和期盼,工程质量改进问题依然应该成为相关单位和企业重点关注的问题。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提升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性,进一步采取措施,提升工程建设质量,这是关系到国家发展和人们的长治久安的问题。具体而言,提升工程质量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提升工程质量是保障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
工程质量问题关乎到人们生命财产的安全问题,是工程建设中,需要重点突出的问题。目前,我国建筑工程质量虽然较之前得到明显的提升,但依然存在一些令人担忧的地方。在各种报道中,有很多关于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工程由于质量问题造成了坍塌,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工程事故问题还是时有发生的。工程质量如果得不到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人们的合法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工程质量的改善,需要依托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完善,需要依托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落实,我们要能够全面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能够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通过有效的监督管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有效消除事故隐患,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的安全,这是当下需要重点做好的工作。
(二)提升工程质量是实现质量强国的需要
建筑工程质量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国家完善发展。国家的发展要以质量取胜,这里的质量就包括工程的质量。建设工程质量搞好了,提高了,国家才能走向繁荣昌盛,建筑工程质量提升了,才能使国家改善民生的政策得到有效落实,才能促进经济结构的有效转型,促进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提升工程质量是增加国家综合实力,实现中国民族伟大振兴的发展之路。我们都知道,国家的发展,需要依托一些大项工程的建设,人们的富裕安康,需要依托小型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在强国富民中发挥的作用是极大的。如果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将劳民伤财,对国家,对百姓都将造成巨大的创伤。工程质量问题,关系到国家发展与强盛,相关各方要能够把促发展的立足点放在提升质量上来,提升到增长效益上来,牢固树立质量就是生命,质量决定效益的价值认识。通过完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完善监督管理体系,真正把工程质量搞上去,以促进国家社会的繁荣发展。
(三)提升工程质量是推进城镇化发展需要
目前,我国正在大力搞新型城镇化建设,城镇化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推动力量。要有效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的发展,必须要能够提升建筑工程建设的质量,要时刻抓好质量主题不放松,才能保障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效率与效果。
新型城镇化的发展,不能单纯追求城镇化数量规模的增加,更需要追求城镇化的质量与水平,要通过提升工程质量,提升城镇化建设的内涵。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建筑工程呈现出点多、面广、量大、线长、周期短的建设特点,这种建设特点,决定了必定会有很多难度工程的出现,这对的工程技术要求很高,对施工工艺要求很高,在这种情况下,工程质量风险和隐患就会增加。因此,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中,迫切需要研究工程建设质量提升要素,迫切需要完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能够创新质量管理机制与体系,创新管理模式,提升工程的质量。这样,才能保障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的完善发展。
(四)提升工程质量是促进建筑行业完善发展的需要
工程质量的提升,需要依托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完善与落实,通过完善的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效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才能有效促进工程建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对于工程建设行业而言,如果建筑质量不理想,行业发展就失去了动力。目前,建筑市场主体多元化,建筑行业市场行为还不规范,尤其是在一些利益的驱使下,一些建筑企业单位会通过压缩工期,虚假招投标、违法分包,偷工减料等方式实现经济利益。这就严重影响到工程的质量。也导致整个建筑行业中乱象丛生,严重影响到这个行业的完善发展。因此,规范建筑行业市场秩序,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大惩处力度,有效制止违法乱纪建设劣质工程的行为,是确保建筑行业健康完善发展的需要。
二、影响工程建设质量的因素分析
(一)不履行工程建设程序影响到工程建设的质量
有些施工单位,在没有得到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开始施工,这种行为是对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严重违反,这种行为会严重影响到工程的质量。另外,在施工过程中,也可能会出现施工图纸审查不严格,使用不合格的图纸的情况,会出现施工监管缺失的情况,会出现对质量风险不加规范的行为等等,这些违规行为都会严重影响到工程的质量。
(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是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问题。监督管理不健全,相关质量管理人员职责不分,质量管理责任不明,工程施工工作违反标准要求进行操作,侦查技术不齐全等等问题,都会时常出现,这就会严重影响到工程的质量,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突出。
(三)质量管理技术水平低下也影响到工程建设的质量
不同地区,不同建设单位的施工质量管理技术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其工程技术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素养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如果质量管理技术不高,技术人员水平低下,对标准、规范内容理解不透彻,对技术内容掌握不完善,技术管理经验缺乏,就难以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的管理,就难以保障工程施工的高质量。
三、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法律法规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建筑市场的市场环境发生了很多的变化,而规范建筑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这样,就难以保障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管理。因此,当下,最重要的工作是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的力度,落实政府监督职能。
目前,对建筑市场进行规范的法律主要是《建筑法》,在新形势下,《建筑法》中的一些规定已经落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对《建筑法》进行完善,并在此基础上,设立新的法律法规是很必要的。国家要加大关于建筑市场法律法规建设工作,地方政府也需要根据地方建筑市场发展的特点与个性,完善相关法规。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对建筑公司市场准入标准、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强制性监理、质量检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保修等各环节的工程建设质量行为进行法律规范,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为有效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法律依据,有效保障工程的质量。
(二)加大执法力度,对建筑市场进行整顿规范
严格监督执法是提升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举措,严格执法也是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使命。当前,在建筑市场中,一些企业忽视质量管理,不能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导致建筑行业各种质量问题的现象屡屡发生,这与政府监督执法不利有很大的关系。在建筑行业中,所有的质量事故案件都与相关单位、企业不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事有关。因此,作为执法部门,严格执法,是保障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手段。加大执法力度,对建筑市场进行整顿规范,发现相关企业的不法建设行为,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惩处,是保障建筑市场规范发展,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举措。
(三)明确工程参建主体责任
在工程建设中,有很多参建主体,落实这些参建主体的责任,是构建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工程建设所涉及的主体主要有建设主体,勘察主体,设计主体、施工主体和监理主体,要严格落实这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实现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制。能够强化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管理的责任,是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举措。相关机构要督促工程参建各方能够严格按照相关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开展工作,要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要能够制定科学的工程质量指标,积极推行工程质量标准化建设。相关单位能够针对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做好调研,分析提高工程质量管理的策略。要严格监督环节,完善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调查处理机制,发现某一方的问题,坚决追究责任人的事故责任。政府需要对一些违法违规案件进行曝光,要充分调动舆论的力量,营造工程质量社会共同监督的氛围,发现哪一方责任主体出现问题,严格追究其责任。这样,才能真正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才能有效保障工程的质量。
(四)强化工程监理环节
加强工程监理机构建设,完善工程监理相关制度,积极创新工程监理方式方法,突出工程质量监理工作的重要性,是保障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举措。作为监理机构,要切实发挥作用,履行自己的监理责任。要能够创新工程监理的思路方式,能够实现差别化监管。加大日常巡查力度,通过飞行检查和随机抽查,常规性检查等多种方式,提升工程监管的力度。如果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就要及时公开监督执法情况,对质量事故,质量问题进行曝光,通过多方力量,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顿,提升工程质量。监理机构要积极创新工作思路,突出质量监理,积极推进质量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相关人员的监理意识和能力,提升监管效果。以强化工程监理的方式有效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
(五)多渠道提升从业人员素养
《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需要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需要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容从事建筑活动。对于政府的工程监督管理人员而言,需要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具有这方面的技能才能有效履行自己的监理职责。对于建筑工程技术人员而言,也需要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关的技能,才能有效完成自己的技术任务。法律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严格的要求,相关人员只有具备了扎实的技术和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才能更好地开展工作,才能不断提升工程建设的质量。因此,多渠道提升从业人员的素养是很重要的。
对于工程监理人员而言,监理单位要要求他们不断学习,培养他们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要通过引导他们再学习的方式,进一步完善工程监理人员的知识和技术水平。对于建筑技术人员而言,建筑单位要坚持先培训后从业的原则,通过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师傅带徒弟等多种方式,不断提升技术人员的道德素养和技术能力,提升他们的实践能力。要通过多种渠道,不断提升建筑从业人员的素养,通过这种方式,有效提升建筑工程建设的质量。
总之,随着社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我国建筑工程总体质量水平有所提高,但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依然客观存在。在建筑行业中,质量事故还是时有发生,质量就是工程的生命线,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能否有效推进。因此,相关机构单位和部门一定要重视建筑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要通过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方式,加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以促进工程质量的显著提升。这对于规范建筑行业的行为,对于促进社会建设事业的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侯长青.基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背景的建筑安全监管体系研究[J].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11(01)
摘 要 班组是煤矿企业的基本单位,是加强煤矿企业管理,搞好安全生产的基础,因此必须制定一套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班组建设,建立一个求实善管p高素质的班组长管理队伍,注重员工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夯实班组安全管理基础,提高企业班组管理水平。
关键词 煤矿 班组 制度建设 安全
班组是煤矿企业的基本单位,是加强煤矿企业管理,搞好安全生产的基础,也是企业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基本保证。班组安全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决定了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状况,只有班组的安全工作搞好了,事故频率减少了,整个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才能得到落实,安全管理工作才能收到实效。只有加强班组建设和管理,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基础,才能全面提升企业管理的整体水平,增强班组的执行力和战斗力。因此,搞好煤矿企业班组管理,促进安全管理,必须制定一套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建立一个求实善管p高素质的班组长管理队伍,注重员工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夯实班组安全管理基础,提高企业班组管理水平。
一、加强班组管理制度建设,夯实班组安全基础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完善班组长管理制度是班组建设的基础工作,只有用制度来规范班组的行为,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一是建立了组织领导制度。在班组管理上,要分责任、分内容建立领导牵头的班组管理制度,要强化班组安全思想教育和强化班组长的安全管理及教育培训等内容,提出具体的要求,进行了明确的分工。特别是党委和工会要负责抓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开展班组各项活动的组织落实;安全管理部负责抓好班组安全管理和班组长安全档案的建立管理工作的组织落实;人力资源部负责抓好班组长动态考察考核备案和选拔任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各基层区科负责抓好班组长个人安全档案的建立和存档管理。形成基层单位、机关部门主要领导亲自抓、党委和行政分管领导重点抓、分线领导各负其责、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基层区队发挥主体作用的组织领导格局。二是为实现对现场管理人员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现场管理人员的队伍素质,优化现场管理人员的队伍结构,保证现场管理人员的正常接续,重点从强化班组制度建设入手,制定如《现场管理人员规范管理的暂行办法》,《现场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暂行办法》,建立班组长安全档案管理制度;班组长安全履职定期分析及讲评制度;班组长动态考察考核制度;班组长培养和选拔任用制度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班组安全管理,为提高班组和班组长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上海 200241
【摘要】我国目前有关校园安全的法律资源匮乏,制定一部全国性、高位阶性的《校园安全法》刻不容缓。学生安全在高校校园安全中居于核心位置,应作为《校园安全法》的重要篇章。通过对学生安全、学生安全管理分别进行公共安全与公共行政的定性,并解析安全管理活动中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可以为立法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立足于此,描绘出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安全管理的不同维度并建构相应制度,将有望推动高校学生安全管理活动的变革。
【关键词】高校;学生安全管理;法理分析;制度建构;校园安全法
一、问题的提出
“安全”①,在各类辞典中通常解释为平安、保护、保全、稳定、无危险、不受侵扰、不发生事故等义。有学者综合公共管理学、法学、社会学、哲学等学科理论,将“安全”概括为“生活在特定自然、社会环境中的人的各种权利,特别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保护,尤其是法律保护的平安、无危险状态;其危害因素能够得到抑制、消解;其权利受到侵犯,能够得到救济;其侵犯行为能够得到处罚、矫正;安全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1]根据这一灼见,笔者将“校园安全”定义为:在校园这一特定公共环境中学习、研究、生活、工作的学生与教职员的权利(尤其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以法人形态运行的学校②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利),不受威胁、危害、侵犯,从而得到实现的稳定状态。换言之,安全是将主体的法定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的进路。显而易见,学生安全在高校校园安全中居于核心位置:一则学生是高等教育事业的立足点,二则学生群体在学期间生活在校园之内。
高校以提供专科以上层次的全日制高等教育为目的,具有规模大(校园面积广、师生人数多)、开放性强、管理复杂等特征,时时刻刻面临着校内外各种不利因素的威胁。笔者将其概括为以下四种:一是高校在管理上的漏洞甚至严重的失职;二是高校校园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场所与公共设施,不可避免要面临由校外渗透、侵入的隐患和威胁;三是学生安全教育不足,忧患意识和法律意识缺失;四是社会整体治安恶化所造成的冲击,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部分地区治安状况不容乐观,对校园造成了波及。
诚然,学生安全管理活动是实现高校教育、科研职能的重要前提,亦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实践。然而,我国相应的法律资源却不容乐观:一方面,由于立法进程缓慢,③直接针对校园安全的立法成果仅上海市2001年制定的地方法规《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未涉及高等教育阶段)、四川省政府2002年制定的地方规章《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办法(试行)》④、教育部2002年制定的部门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寥寥几部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⑤,以全国性、高位阶性为特征的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缺位;另一方面,虽然《侵权责任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中亦有部分规范可供适用,但是因为其分散性、间接性,并不足以应对纷繁复杂的现实所需。一言以蔽之,制定一部专门的《校园安全法》势在必行,高校学生安全管理则理应是其重要篇章。因此,笔者将对高校学生安全管理活动进行法理分析,然后在这一基础上尝试完成相应制度的建构。
二、高校学生安全管理的行政法理分析
(一)学生安全管理活动的公共行政性质
1.学生安全属于公共安全范畴
“公共”,含有不特定(或多数)、共同性、社会共享性等要素。通常认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重大生产安全,公共生活安宁以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安全”[2]。显然,高校学生安全符合这一界定,属于公共安全范畴。有学者深刻地指出,“公共安全就是秩序的一种良性状态”[3]。而“秩序(order)”,是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4],与“无序(disorder)”、“混乱(chaos)”相对应。众所周知,秩序由制度来进行设定与维系。因此,安全对秩序的依赖性从根本上决定了学生安全管理对制度资源的需求。
2.学生安全管理属于公共行政范畴
公共行政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有效地增进与公平地分配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组织、管理与调控活动”。[5]公共行政的特性在于以下五点:[6]一则以公共权力为基石,二则指向公共事务,三则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亦即具有社会共享性的共同利益),四则具有公开性与程序性,五则具有服务性与非营利性。一言以蔽之,提供公共产品是公共行政的旨趣,管理是公共行政的发挥功能的路径——行政从本质上来说正是组织(社会共同体)为达成共同目标而进行的组织与管理活动,此点在法学界以及其他社会科学学科中得到广泛承认。具体而言,学生安全管理活动是政府、高校以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高校内部规章为准据,为维护学生群体的人身、财产等各种权利,所采用的各种措施之总和。依据大陆法系对公共行政的分类,学生安全管理活动属于秩序行政(德语Ordnungsverwaltung),而秩序行政是“最典型、最传统的行政类型。这种行政是在维持社会之秩序、国家之安全及排除对公民及社会之危害”[7]。
此处的难点在于对高校行使行政权力的理解。在我国,行政主体既包含国家行政机关,也包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高校虽然在《民法通则》中被明确为事业单位法人而非机关法人,但是因为其行使着来自《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所赋予的行政管理权力,所以是一种授权行政组织,从属于行政主体范畴。高校在行使这些行政职权时,处于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此时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性质。最高人民法院 的行政审判指导案例[8]也明确支持了这样一种定性。考察世界范围内的立法和法律实践,将高校作为行政主体实为普遍。例如,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通常将高校(尤其公立高校)定性为公营造物。而公营造物(德语Anstalt,简称“营造物”,亦译为“公务法人”、“公法设施”、“公共机构”等)是国家或地方为达成一定的公共目的,依据法律或由法律授权,结合人与物,使其能持续提供一定给付而设立的一种组织体。其通常具备法人身份,属于公法人⑥中的一种,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自然享有行政主体资格。
故此,将学生安全管理活动定性为公共行政实属必然。换言之,学生安全法制位于行政法系统中,有关学生安全管理的法律问题可运用行政法原理进行诠释。
(二)学生安全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以校园为平台,并依据主体的不同,运用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模式,可将学生安全管理活动中的各组权利义务关系⑦提炼如下:
1.高校与学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高校与学生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学生被某一高校录取后,取得该校学籍,在此基础上以学生身份⑧与该校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总称为在学关系。高校基于安全保障的需要,对学生实施管理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无疑是在学关系的重要部分。大陆法系普遍认为,在学关系是一种营造物利用关系,从属于特别权力关系范畴。“特别权力关系”是源于19世纪时德国的一项著名公法理论,意指基于特别的法律原因(如军人之于军队,囚犯之于监狱等),在一定范围之内,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享有概括命令的权力,而行政相对人则具有高度服从义务的一种法律关系。具体而言,传统理论将“特别权力关系”与“一般权力关系”相对应,后者是公民与国家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常态,以公权力行使受到法治原则控制为特征,而前者则与此相反,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紧密型持续关系”,既排除法律保留原则,又剥夺司法救济手段,行政主体还可以通过内部规则的方式对行政相对人的自由权利做出限制乃至实施惩戒,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可见,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中的“特别”二字,绝非特别优待反倒是特别限制之意。该理论对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均产生了深远影响。对我国大陆地区教育行政领域而言,虽无特别权力关系之名,却有特别权力关系之实。
二战之后,由于各国不断践行实质法治国的原则,特别权力关系被认为是“法治国的裂隙”而被修正,呈现出三方面的改变:[9]一是范围缩小;二是涉及基本权利者,必须有法律依据(亦即,承认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的原则);三是许可提起行政争讼。然而,在学关系仍应当认为是一种特别权力关系,而非一般法律关系。因为“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与一般行政关系相比毕竟有着特殊之处,该领域中权利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紧密程度比较高,双方之间存在的‘紧密型持续关系’是客观事实”[10],所以我们并不能对客观事实视而不见而全盘否定之。当然,对于学校行为涉及学生基本权利或者重大利益的,应当遵循法律保留、正当程序、司法救济等原则。这样一种修正后的特别关系理论为国内外许多著名学者所赞同,并被改称为“特别法律关系”、“特别公法关系”等[11]。
经过修正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可以为规范我国高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起到指明进路的作用。华东师范大学郭为禄教授将在学关系中高校对学生的行政管理关系区分为学籍管理关系与日常管理关系:[12]前者是涉及学生身份等重大权益的管理,即高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以行政法为依据,对学生实行学籍管理行为而形成的管理关系;而后者是不涉及学生重大权益的管理,即学校为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由此形成的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笔者赞同这样的划分,并且进一步指出学籍管理关系的实质是高校教育权力⑨与学生受教育权之间的关系,而日常管理关系的实质则是高校行政权力与学生的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这些权利处于受教育权的辐射地带。虽然,归根结底“受教育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并不是源于学生的受教育者身份,但是因为受教育权的影响,在相较于其他公民时仍会有所区别。在这样的语境之下,高校与学生所发生的安全管理关系理应属于日常管理关系中的一种,在特殊情况下亦可与学籍管理发生联系。需要指出的是,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并不否定在一定情况下,学校与学生之间可以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学生利用学校的食宿、洗浴设备,在学校经营的商场超市内购物消费等。因为此时学校并非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而学生也完全是基于普通公民的身份而不是受教育权主体的身份与之发生关系,两者处于平等地位,所以是一种民事契约关系,并不属于笔者所说的在学关系范畴。
(2)高校的职权与职责。根据《教育法》第28条,学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和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之规定,笔者提出以下见解:
第一,高校拥有根据学校章程,制定关于学生安全管理的规则并且贯彻执行的职权。并且,学校在制定规则以明晰双方权利义务时,应集思广益、尊重广大学生的参与权,遵循正当程序。
第二,当学生严重违背本校安全管理规则,从而危害学校、同学、教职员工的人身、财产权利时,甚至达到严重违法、犯罪程度时,高校对其有联结学籍管理、课以处分的职权。但是,开除学籍、劝其退学的实施应当审慎,并且不得与法律相冲突,以免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这一重要的宪法权利。
第三,职权二字对学校而言,既意味着权利(权力),也意味着是不可放弃的义务——因为职权与职责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3)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一,在本领域内,学生拥有的实体权利主要是人身权与财产权,这两者都是宪法、民法上予以确认和保护的重要基本权利。财产权无需赘述。人身权是与公民人身有关的各种权利的总称,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具体而言有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前述六项人身权利与校园安全的密切 关联并不难以理解,此处需要强调的是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我国高校往往以传达室的方式来进行信函传达,学生的信件往往会先经过学校传达室,再转至寝室楼或者所在教学单位,管理紊乱、程序复杂,今后宜加强相应管理,保护学生通信方面的安全。
第二,既然高校有制定安全规则,并且在此基础上有对违规学生进行惩戒、乃至与学籍管理进行联结的权力,则学生也必须拥有下述相应的程序性权利:一方面是参与安全规则制定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对于学校所作的惩戒有获得救济的权利,不涉及学籍关系的惩戒有权提起校内申诉,涉及学籍关系的惩戒则既可进行申诉还应当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三,基于前述,学生还应履行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这也是《教育法》第43条所明确规定的。
2.其他各组权利义务关系
(1)政府与高校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政府对高校的学生安全管理工作依法行使监管职权。此时,政府居于行政主体地位,高校居于行政相对人地位。政府所作的监管,可以通过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⑩三种路径来实现。总之,高校对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监管行为,负有接受、配合之义务。例如,公安消防部门对高校的校园消防设施、消防状况进行检查、指导。
(2)政府与学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学生实施安全管理的主要是驻校派出所。作为行政主体的驻校派出所通过户籍管理和日常治安维持而与学生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危害校园秩序的学生,派出所有进行行政处罚的职权。
(3)高校、政府与来访人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目前,我国高校的治安管理工作由学校保卫处与驻校派出所合作完成。二者可以依职权采取登记、检查、守卫等措施,防止校外不良分子进入校园。外来人员在学校开放时间、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入校,进入校园后应遵守法律和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三、高校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及其制度建构
(一)主要机构
目前,校内负责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为保卫部门与学生工作各部门;校外负责学生安全管理的主要机构为政府警务部门。详细而言,保卫部门是我国高校专为保障校园安全而设立的部门,校内与之配合的是由学生处(学工部)、院系党团组织(含学生辅导员)所共同构成的学生工作部门系统,校外与之协同的则是政府警务部门。因此,如何优化组织模式、厘清各机构职权与协作关系是《校园安全法》中所应完成的制度建构。
(二)制度建构
学生安全管理制度是事前预防机制、危机处理机制与责任追究机制的结合,这是《校园安全法》所应体现出的三个层次。机构问题正是机制问题的源头。
1.建立健全学生安全教育与辅导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条与《消防法》第6条分别课以了学校组织交通安全教育和校方安全教育的义务。秉持这样一种安全教育精神,《校园安全法》既要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与深入,还应在其他方面进行拓展。笔者认为以下内容不可或缺:
第一,应以建构校园安全文化为一项重要原则,学生安全教育是其实现路径。可将保卫部门明确为高校安全工作的核心机构,强制要求各校通过章程以及其他管理规则的方式,对本校的学生安全教育事项进行规划,具体包含机构、时间、场合、方式、内容、次数下限等。
第二,有关治安、消防、自然灾害等的教育,由学校保卫部门负责,会同政府警务部门进行。有关公共卫生(包含急救)的教育,由学校保卫部门组织,安排校医院(设立医学院的学校可安排医学院或附属医院)或会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有关文体竞技的教育,由学校保卫部门组织,安排体育、舞蹈院系进行。有关教学科研安全的教育,由学校教务部门负责。
第三,健全学生辅导制度,特别是心理辅导制度。由学生处(学工部)负总责,对因遭遇困难而产生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积极干预,避免违法、犯罪、自我伤害事故的发生。
2.建立健全校园警察与保卫制度
据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保卫学专业委员会2001年对全国58所特大规模高校(3个校区以上、管辖人口3万人以上)的统计资料[13]显示,这58所高校共发生刑事、治安案件l1725起,平均每校202起,查破刑事治安案件4986起,占立案数87%。其中公安机关查破573起,占立案数l0%,有3l所高校,公安机关的破案率为0。高校保卫部门查破4413起,占立案数77%。公安机关破案率与高校保卫部门的查处率为1:8。这一资料揭示出现行校园治安管理体制无法胜任实践:一方面,我国长期存在着警力不足的困境,实践中广泛设立驻校派出所,然而派出所的警力编制与高校师生人数、校园面积相形见绌;另一方面,虽然高校保卫部门承担的职责基本同于公安机关,但是保卫部门并无公安机关那样的执法权(尤其是刑事案件)和专业技能,导致违法、犯罪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打击。因此,笔者提出以下立法建议:
第一,建立专门的校园警察机构,增强校园警力。具体而言,在大学城、规模较大的高校直接设立专门的公安分局,原各校区设立下属派出所,并在重要地点设立警务室。同时,鉴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派出所行使的刑事侦查权较小,《校园安全法》可对校园派出所的刑事侦查权进行必要扩大。
第二,厘清高校保卫部门与校园警务部门之间的权责和协作关系。高校保卫部门的职能为:负责学校安全教育,负责聘用和管理校园保安队伍,负责校园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代表学校、师生联系沟通校园警察部门。校园警察则拥有校园及周边地带的执法权,可以采取安全措施预防、制止、处理校内外发生的各类不法侵害。
第三,出于弥补警力不足的必要,为聘用校园协警提供制度保障。校园协警的门槛设定应较校外协警的门槛为高。协警并无独立执法权,而是校园警察的辅助力量。
四、高校学生安全管理的具体维度及其制度建构
从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角度出发,可将学生安全从本质上划分为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两种维度。这种划分固然满足了逻辑上的周延问题,但失之抽象,不能直接联结影响学生安全的现实因素,对于解决实际问题较为不利。考察实践,学生安全主要与学校活动、寝室生活、校园设施设备、校园交通、校园卫生五者相关。因此,可暂将学生安全划分为学校活动安全、寝室生活安全、校园设施 设备安全、校园交通安全与校园卫生安全五种具体维度。尽管这样的划分在逻辑上并不周延、也无法涵盖全部现实问题,然而对其进行探讨并总结出相应的制度建构策略,无疑具备“重点突破”的积极意义。
(一)学校活动安全及其制度建构
1.问题分析
学校活动分为教研活动和课外活动两种。两者均直接涉及学生的人身安全:
教研活动是高校提供高等教育资源、完成行政给付任务,实现公民受教育权与学术自由的直接体现。在教研活动中,存在着因参与者违规、失误而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可能性。教研活动安全的重要性,对具有实验危险性的各类自然科学专业和体育、舞蹈专业学生不言而喻。2012年2月15日,南京大学化学实验室便发生了一起甲醛泄露事件11。
学校所组织的课外活动,虽非学生作为受教育者的本职,却对繁荣校园文化、促进学生人格完善意义深远。由于课外活动以文体竞技为普遍形式,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风险不容忽视。目前实施的《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为解决这类纠纷提供了一定思路。该《办法》第9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第12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然而,在实践中如何认定一项课外活动是否由学校组织,并藉此厘清学生与学校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属不易。现通过一个典型案例12进行解读:
某医学院的临床医学系组织“迎新”篮球赛,由临床医学系负责比赛场地和比赛管理事宜(包括聘请精通篮球运动的学生担任裁判),在比赛过程中一名球员因抢球意外遭受重伤。事后,高校主张本次学生伤害事件不属于校园安全事故,理由为:首先,篮球运动属于对抗性、风险性的体育竞赛;其次,临床医学系本身并不同于体育系或公共体育教学部,篮球运动不属于其教学内容;再次,迎新球赛属于学生与学生之间联谊的文娱活动,高校学生作为成年人,应自己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比赛造成的民事侵权责任;最后,临床医学系所起的作用是提供场地、后勤和组织观众的服务,并且已尽到管理职责,何况球员受伤纯属意外而非另一球员恶意违规造成。故此,学校只愿意提供人道主义的补偿,而不承担赔偿责任。伤者不服,现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依赖目前的《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该校主张虽有过分为自身开脱责任之嫌,却并非于法无凭、毫无可取之处。
2.制度建构
(1)教研安全制度建构。立法授权相关组织制定出可操作的专业规范(特别是实验规范、实践规范),明确学校、教师、管理人员、学生的各自职责,特别是对教研事故发生时的处理措施要有详细规定。任何学校均负有贯彻执行规范的义务,教育行政部门也应负有检查监督的义务。前述实验、实践规范本身虽然不属于“法”的范畴,但是法律却课以相关行政相对人遵守的义务和行政机关保障实施的义务。同时,立法还应赋予各高校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专业规范,通过本校内部规章进行相应细化补充的权责。高校所作的细化补充规定不得与前者相冲突,补充规定的内容应包含学校如何组织有关教研的纪律教育活动,包含时间、场合和方法等,既针对学生也针对教职人员。教研活动的开办过程中,以此强化教师、实验人员岗位责任感和建构学生的教研活动安全文化。
(2)课外活动安全制度建构。根据前述案例,笔者提出三点立法建议:
第一,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并非学生意思自治的个人行为,而是体现着学校意志,应与教研活动同等对待。该受伤学生并非由于自行约定的体育锻炼行为而致伤。其比赛由院系组织(实践中可表现为院系的团总支、学生会),带有明显的“官方”色彩,应认定为学校活动。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作为教研活动的拓展,学校须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和责任。原因在于,高校是实现公民发展和人格完善的公共机构,开办第二课堂、组织课外活动是兴学的必要,而课外活动也是考察一所高校办学状况的重要指标,在实践中无法避免且应当鼓励。本案中的体育活动虽非临床医学系的办学内容,但仍系学校活动之一环、符合高等教育宗旨,如完全由学生承担风险,既不公平也不利于学校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进步。学校确实无过错的,承担无过错责任,对学生所遭受的损害进行较低限度填补即可;由受损学生以外的其他学生、第三人恶意造成损害的,应由他们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所谓“学校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过于原则性、抽象性,所以《校园安全法》的法律条文在吸收其要旨的同时,还应进一步具体化,要求此类群体性课外活动应经过学校严格的筹备、组织工作,并得到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像本案中的篮球赛,还应强制要求必须聘请体育系或公共体育教学部的专业师生担任裁判,并且应有校医和指导老师在场,活动前还应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
第三,对于学生纯粹出于私人意思而使用学校设施、设备进行课外活动的,如网球场、田径场、游泳馆及其设备,学校也应在开放时间安排工作人员值班进行安全监管,否则仍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第四,对“校园”的解释应适当延伸。教研活动和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有可能发生于本校校园以外,此时应将“校园”的范围进行适当延伸,而非针对狭隘的地理空间。
(二)寝室生活安全及其制度构建
1.问题分析
寝室生活既涉及学生的人身安全也涉及财产安全。在我国,学生在高校校园内通过集体住宿方式生活(较为例外的是博士研究生,他们的寝室一般为单人间)——寝室既是学生的个人空间,又带有一定的公共色彩。较常见的问题有公寓管理人员或学生违反学校寝室管理规定私自接纳外来人员造成财产被窃,以及学生在寝室内进行饮酒等禁止性活动从而引发斗殴等。
2.制度建构
虽然学 生寝室缺乏作为私人独立空间的色彩,但是将其视为临时住宅、予以保护却十分必要。住宅不可侵犯,乃是公民神圣的宪法权利。提升到这样的高度,将有利于实践中制止其他学生、教职员工、外来人员的不当闯入。诚然,高校强制分配宿舍、禁止学生在学期间校外居住在实践中属于常态。然而,此点对于基本上是成年人的高校学生群体,尤其对于学校离家很近的学生以及年龄较大的研究生群体是否必要?窃以为,离家较近的学生应当有选择住家的权利;对于年龄较大的学生而言,强制住校则很可能会冲击他们的婚育权。因此,在《校园安全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学生有权自主选择住校与否,高校拥有对住校生实施寝室安全管理的职权并承担提供寝室安全保障的职责。
(三)校园设施设备安全及其制度建构
1.问题分析
高校是一个浓缩的社会。无论是教学楼、公寓、运动场等公共设施,还是教研用的仪器、设备,都与学生安全密切相关。消防安全是设施设备安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鉴于国家已为各种校园设施、设备设立了详细标准,同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第1、2项也规定了学校对维持设施设备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故此,笔者不再赘述,将笔墨集中在其未作详细规范的一类特殊情况上:校园施工所引起的安全问题。
校园施工者大都是从校方的建筑招投标中中标后承包下来的,作为施工者的承包方和发包方高校之间存在一个建设工程合同,但这一合同法律关系仅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承包方与学生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承包方因施工侵犯高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时,施工方与学生之间就发生了侵权法律关系,此时的学校是否需要对施工方的侵权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8、89、91条有关物件损害责任的规定,学生因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施工方承担侵权行为带来的法律责任。但是,实践中的困难在于现实中,施工方与承包方往往不是同一个主体,并且学生对学校建筑工程的相关信息难以了解。此时,作为与侵权法律关系双方中“桥梁”的高校理应有所作为。
2.制度建构
应规定高校在校园施工期间负有以下义务:
首先,学校有义务将工地设为禁区,防止学生进入。建筑材料也应放到学生难以接触的固定位置;其次,有危险性的工程,应避免在教学期间进行,而是利用寒暑假进行;再次,如果发生学生受损事件,学校必须作出积极回应,及时与承包方联系。学校有义务为学生提供承包方的必要信息,避免学生无法找到适格的侵权主体,从而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校园交通安全及其建构
1.问题分析
随着我国高校校园的开放性日益增强,在校园中穿行的学校公车、教职工与学生私车、途经校园的城市公交车、校外来访车辆所带来的交通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尤其在阴雨天气、上下课期间,道路转弯处和食堂等地点。2010年河北大学校园内发生的李启铭交通肇事案13是一个典型的事例。
2.制度建构
第一,设立财政专款,用以加强校园交通硬件设施的投入和改造。该工作由学校会同交通部门和城市建设部门来完成。内容包括:拓宽人行道、划分机动车道、自行车道与人行道,设定各道路时速限制;设置警示标志和校内红绿灯;在十字路口、教学楼、食堂、广场等人流量大的地段设置斑马线、减速带和人行天桥,必要位置可实施单行道和道路封闭。
第二,基于前述校园警察与保卫制度的建构,由校园警察和保卫人员切实承担校园内的交通管理,在一定路段设置交通岗亭,并对停车场和校门实施重点管制。同时,各校必须根据自身情况依法建立一套校园交通事故处理的应急处置机制。
第三,鉴于目前我国对中小学校车安全的重视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高校也应予以同样注意,此点对拥有多个校区的高校尤为重要。
(五)校园卫生安全及其制度建构
1.问题分析
校园卫生安全包含食品、药物、医疗、疾控四个方面。食品安全対映的是校园食堂和校园商店,食堂、商店依据与学校签署的协议而进驻校园,在经营过程中还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因此受到合同和法律的双重规制;而药物、医疗和疾控则対映的是校医院。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过程的不断推进,校园卫生安全监管的两大难题也日益显现:
一是食物中毒事件不时发生。由于资本具有逐利性,学生食堂如果管理不善,极易发生学生群体食物中毒事件。例如2010年3月30日,安徽外国语职业技术学院43名学生在本校第三食堂内面馆吃完面条后,有39人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现象14;二是校医院运行状态堪忧。校医院广泛存在着规模小、经费少、技术和物资差强人意的现象,然而,校医院在实践中却往往承担着本校学生医疗保健、卫生检查和疾控工作的重任。2003年初,我国爆发的“非典”疫情,更是对该问题提出了挑战。
2.制度建构
在本领域,我国制定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三部法规与规章。因此,《校园安全法》中所需的立法工作是整合这些立法成果,并与《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公共事件应急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进行衔接和补充。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根据行政区划,高校的卫生安全监管工作应列为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重点,可以考虑为行政检查次数设立下限。
第二,通过立法为各高校校医院的运行提供制度保障。按照校区数量、校园面积、师生人数,对校医院的规模特别是医务人员编制设定下限,其中多校区的高校可设立数个校医院,针对地理位置偏僻、本区域内医疗条件较差的高校还应增高其校医院的设立门槛;授权各校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本校的医务资源配置,包括校医院位置、诊所和医务点地规划,规划应报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二者的监督管理;明确校医院进行疾病防控与组织校园卫生检查(含学生寝室和开放性场所)的职能,以及在突发校园伤害事故时紧急救治伤员的职责,对于设有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学校,还应实现校医院与它们的衔接。
第三,赋予学校后勤管理部门一定的食品卫生监管职责,包括听取学生意见、与食堂、校园商店的运营者进行磋商、沟通卫生行政部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