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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行政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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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行政的理解

对依法行政的理解范文第1篇

逮捕措施是一种严厉的强制措施,一旦做出逮捕决定,意味着逮捕对象一定时期失去人身自由,它虽然是一种程序上的处置,但有时甚至比某些轻微刑事案件的实体处理还要严厉得多(比如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或单处罚金等等)因此对待逮捕措施,要慎之又慎。在西方国家,逮捕权普遍由法官行使,法官在审查逮捕中充当中立角色,如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是逮捕令,由法官对警察的申请和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进行居中审理,根据审理情况作出逮捕与否的决定(当然对由现实危险性或重大刑事犯罪嫌疑人可以即时进行逮捕,但仍需补办逮捕令);大陆法系实行的预审法官制度,其职权和英美法系法官大体相同,不同的是大陆法系对需要即时逮捕的采用的强制措施称之为拘留。因此,审查逮捕也有“小审判”的说法。

虽然新刑诉法修改之前,存在审查逮捕权归属法院还是检察院的争议,但在修改中采取了稳步推进的做法,仍然规定检察机关行使审查逮捕的职责,同时对审查逮捕程序作了较大改动,增加了检察官在审查逮捕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规定,正是这细小的规定,使得我国审查逮捕明显体现了司法属性,减少了行政审批色彩。正确认识这一点,需要我们在审查逮捕司法实践中正确应对。

一是在审查逮捕中做好“法官”和检察官的双重角色。在审查逮捕中,检察官的本质当然要求我们要履行好诉讼监督职责,做好侦查活动监督和立案监督工作。但就狭义的批捕本身而言,我们要做好裁判者的工作,以独立、公正的立场,对公安机关的报捕请求认真审理,充分听取公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和其辩护人)的意见,以相对中立的立场作出逮捕与否“裁定”(决定)。要求我们要彻底改变以往关于“公检是一家”的观念,改变“关门审理”的做法,要把公安和犯罪嫌疑人一方作为对等的两方来看待,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对公安机关提请报捕的材料,不仅要认真进行法律审和事实审,还要对逮捕必要性进行审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逮捕必要性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一方,不仅要认真听取其关于是否构成犯罪的辩解,还要认真听取是否有逮捕必要性的意见,不仅要听取其本人的意见,而且还要听取其辩护人、亲属甚至所在村(居)委会的意见。

二是要切实转变“构罪即捕”和“以捕代侦”的做法。从我科以往的逮捕工作实践来看,2008年相对不捕3人,2009年不捕1人,2010年没有相对不捕情形,直到2011年,我科相对不捕人数才大幅增长,达到7人,今年相对不捕的人数也已经达到了3人。这实际上与分管领导的执法理念密切相关,以前,分管检察长多偏重于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同时为了尽量少担责,在“构罪即捕”观念指导下,很少以无“逮捕必要性”做出相对不捕决定;近两年,在分管检察长的领导下,在注重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审查同时,我们加重了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对初犯、偶犯、过失犯等轻微刑事案件多次“以无逮捕必要性”做出相对不捕决定。2011年以来,我们根据本院建立的检调对接机制,在自愿的基础上,对2件轻伤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进行调解,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并依法对5名犯罪嫌疑人做出相对不捕决定。

三是逐步建立未成年人案件专人办理和社会调查机制。新刑诉法规定了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司法人员承办;公检法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等等。一方面是与我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司法政策相适应;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审查逮捕的司法属性,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犯进行社会调查的规定更体现了检察官在审查逮捕时“裁定”权利。为此,我们将设立未成年人案件专人审查制度,指定一名更加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女检察官专门来办理未成年人逮捕案件,对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应严格的逮捕条件,能不捕的坚决不捕;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建立社会调查制度,对可捕可不捕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嫌疑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和监护教育等情况开展调查,并将调查情况作为逮捕与否的重要依据。

对依法行政的理解范文第2篇

依法行政是推动规范文明执法、解决发展中各类社会问题的客观要求,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针、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在经济社会转型的新时期,面对复杂多变的发展形势,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解决当前政府在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为中国梦的蕴育和实现创造良好的环境。

依法行政是一项重要的政治思想和法律原则,它的发展具有悠久的历史。依法行政早在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君主专制斗争之初就已经被提出了,在资产阶级进行掌权之后逐步形成体系,慢慢成长为管理国家的一把利刃,它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不断地进行发展并延续至今,前前后后历经三百余年。

依法行政缘起于新型的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君主专制的需要,其直接的思想理念源自英国。资本主义最初的过程总是发生在英国;英国是资产阶级世界的缔造者 。英国在其光荣革命之后,资产阶级于1689年通过议会颁布了《权利法案》。随后,在1701年又制定颁布了《王位继承法》,从而开创了国王监朝而不理政的虚君制度,并极大地限制王权,使依法行政开始了实践的道路。

所谓依法行政,从字面理解就是要求政权的实行必须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而为、受法约束,同样依法行政也是行政法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德国的行政法学家奥托迈耶是最早提出依法行政的明确要求的人,他把依法行政的原则又细化成了三个子原则即法律创制原则、法律优先原则以及法律保留原则。他提出的这一系列原则都从法治的角度确立了依法行政的内容和做法,至今被广大学者所推崇。

但是在我国,我们所认为的依法行政与其原有的含义是有些出入的,我们更注重依法行政在行政执法问题的表现上,从更广泛的角度来看,依法行政被泛指包括政府自身之力在内的整个行政法治建设。近年来,依法行政在我国的发展逐渐趋于完善:

近年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来充分保障依法行政的实施。自1989年以来,我们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等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初步形成了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正是因为有了这些法律来做基本框架,我们的依法行政才能在更大的程度上实现有法可依,我们的法治社会的进程才能推进到今天这种程度。

对依法行政的理解范文第3篇

关键词:行政指导,行政民主,依法行政,问题分析,法治化对策

引 言

行政指导(administrative guidance)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适时灵活地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方法,谋求行政相对人同意或协力,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之行为。简言之,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为谋求当事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且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指导行为具有非强制性、示范引导性、柔软灵活性、方法多样性、选择接受性等特征,它既不同于设立规范的行政立法行为,也不同于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执法行为,又区别于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契约行为,它与这些行为共同构成行政机关的行为方式体系,相辅相成、相互配合、各有所长地调整社会生活,从而更有效地实现行政目标。

20世纪中叶以来,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实践和理论的不断发展和政府角色的逐步演化,出现了关于行政管理理念发展和方法创新的巨大社会需求。由于行政指导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实务中日益显现出特殊的功效性和适应性,因此,不仅日本首先于“二战”后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日益广泛地采用行政指导行为方式(故被讥称为“日本料理”),而且其他许多重要市场经济国家(如美国、德国)对行政指导的态度也陆续发生了由否定到暧昧到肯定到注重采用的变化过程。[[1]]可以说,行政指导作为对传统依法行政的一种必要补充和一种灵活有效的行政活动方式,日益广泛地运用于许多国家的经济与行政管理过程中,起着补充和替代、辅导和促进、协调和疏通、预防和抑制等积极作用,并成为当代行政科学特别是行政法学的一个重要范畴,同时也带来一些需要关注解决的负面问题。简言之,行政指导是行政民主化潮流下逐渐出现并类型化的一种现代行政管理方式方法,同时也是一个实务问题甚多、理论基础不足、法治程度不高的重大行政现象。

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市场导向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逐渐自觉主动地采用了一些比较柔软灵活、不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指导措施并显现出特殊的功用性、可行性和实效性,例如政府制定和实施的一些指导性计划,行政机关的某个产业发展的政策指南,行政公务人员为到本地投资者提供的投资咨询意见等等。在这次举国抗击非典的斗争中,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就因地(时、事)制宜地采取了许多行政指导措施,这些应急性的行政指导措施与行政指令措施配合运用,收到了特殊效果。[[2]]同时,行政指导行为的一些固有缺陷和负面效应,也在我国行政实务中日渐显露出来,引起各方面的关注和争论。由于我国过去长期实行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许多人受强调集权集中、强制命令的传统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观念束缚较深,在体制转型过程中行政实务界难以自觉地按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来运用行政指导,学术界也未注重对行政指导的研究,因而许多人对行政指导不大了解,有的人至今仍对行政指导持否定态度,这非常不利于在行政实务中积极地、正确地实施行政指导行为并将其纳入法治化轨道。特别是在我国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新形势下,在公共行政过程中实施行政指导是否具有合法性?行政指导与依法行政是什么关系?我国行政指导实践中存在哪些突出问题及其原因何在?如何推动行政指导的法治化?这些十分重要而颇多争议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亟需加以系统深入的研究,以助于深化认识,通过观念更新和制度创新来加快推动行政指导法治化进程,包括正在进行中的行政指导程序立法进程,为我国行政指导程序立法和制度建构提供参考,从而有助于将行政指导纳入法治化轨道,实现行政指导理论与实践的稳健发展。

一、从依法行政理念的演进看行政指导的合法性

行政指导是现代市场经济与行政民主发展进程中出现的一个重要而复杂的行政现象。由于一部分行政指导行为可在没有具体法律依据(指行政作用法的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实施,或者虽有具体法律依据但为了更有效率地实现行政目的而作为强制性执法行为的弱行为前置程序(替代行为)加以实施,或者行政机关为确保行政指导的实效性而采取某些颇具争议的保障措施,因此行政指导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就成为一个争论焦点。[[3]]特别是在我国从传统计划经济转向现代市场经济、从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中,行政指导的运用及其负面效应更加引人注目,人们有理由对行政指导行为的合法性提出疑问、寻求答案,这是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形势下行政指导能否发挥积极作用、克服负面效应和得以健康发展的一个关键。

(一)传统依法行政观及其与行政指导的冲突

依法行政是近代法治国家普遍奉行的一个准则。依法行政的初始含义,是指行政必须服从国会法律。这种原初的法治观是对封建时代的人治观(此处的“人”,实为封建君主、领主,由他们一手把持行政,实行专断统治)的一种革命性超越。依法行政原则由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来,其背景是:在许多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初期,国会中新兴资产阶级力量占优势,而政府往往是封建贵族势力的堡垒,资产阶级在主观上需要以国会制定的法律(实为资产阶级的意志)去规制政府中保守的封建贵族势力及其影响;而当时社会发展缓慢,公共管理较为简单固定,政府职能主要是征税和维护公共安全秩序,被称为只需要三个官(税官、警官和军官)的国家,客观上有可能由国会提供公共行政所需的全部法律规范,因此当时要求政府机关和公务员的一切行为均须有国会法律依据,不得随政府的意志来限制人民权利和增加人民义务。简言之,“无法律之处无行政”,政府只能囿于国会法律而消极行动,成为国会意志(也既资产阶级意志)的单纯执行者。对此,美国著名法学家罗斯科·庞德概括地形容为:由法律“将行政限于无以复加的最小限度,在当时被认为是我们这个政体的基本原则。”[[4]]尽管各国历史背景和法律传统不同,确立和推行这一原则的过程与做法千差万别,但这种传统的依法行政理念毕竟再次给古老的法律注入了新的内容和活力,大大推动了民主政治发展的进程,成为近现代行政和行政法的核心原则。[[5]]

西方国家传统的依法行政原理(日本等国家的行政法学界也称之为法治行政的原理)之首要原则是法律保留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有国会制定的法律依据,此即“全部保留说”的含义。[[6]]从这一角度来看,如果实施没有国会法律具体依据的行政指导行为,则与法律保留原则发生明显冲突,也即与传统的依法行政观之间形成巨大张力,因而不符合依法行政的原理。所以按照传统的依法行政理念,难以合理解释行政指导这一现代行政活动方式。

(二)行政方式的变化与依法行政理念的当展

进入20世纪特别是“二战”以来,世界各国特别是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情势发生很大变化,主要表现在社会经济和科技高度发展,人际之间、社会组织之间、人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动日益频繁,社会公共管理需求大大增加,政府职能急剧扩展,加之国会立法在及时性和专业知识方面受到局限已无法充分满足行政管理的客观需求,并且国会和政府已由资产阶级“一统天下”。因此,传统的三权分立模式逐渐发展变形,传统的依法行政理念逐渐增加了新的内涵。这主要表现为在坚持行政法治主义精神内核的前提下,委任立法、行政司法等公权力运作方式产生和发展起来,行政机关的裁量行为范围及数量显著增大,特别是政府对经济、科技和环保等日益增多的领域进行积极干预和调控。[[7]]

由于各国社会历史条件和法治传统的差别,人们对依法行政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逐渐演进、各有不同,特别是大陆法国家和英美法国家的依法行政理念各有侧重;但总的来说,进入20世纪后期,既重视形式上的法治要求又强调实质上的法治要求,这已基本形成共识;而且随着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以及政府职能的逐步扩张,依法行政之“法”不再限于国会立法,已逐渐扩大到行政立法、地方立法了。特别是在行政模式由传统的秩序行政、管理行政逐步走向给付行政、服务行政等现代行政的情况下,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柔软灵活的行政方式也应运而生并逐步发展起来。许多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的行政机关在公共行政管理过程中采用行政指导行为方式来调动行政相对人自愿协同行政管理的积极性,以期弥补相关国会立法以及委任立法的空白之处和功效不佳、成本过高之处(即所谓“立法空域”和“立法软地”),发挥出提高行政管理效能的特殊作用。

由上可见,行政指导是社会生活发展、治国方式变化和行政模式转换的产物,是对传统的“依法行政”以及进一步对“委任立法”的必要补充,可以在行政法治原则之下发挥积极作用。换言之,这是由于在经济与社会生活等更基础的层面上发生了重大变化,具有更多的实施积极行政(包括行政指导行为)的客观需求和条件,使得传统的依法行政范畴增添了内涵,促成了依法行政理念的演进。因此,现在人们考量行政指导实践中的依法行政问题时,视野不应局限于“法律保留说”这样一个层面的争论之中。

(三)关于行政指导合法性的“法”的一般构成

对行政指导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还可通过对“法”、“法律依据”等概念的具体分析,来进一步加以认识。

依法行政的核心词是“法”,对它的外延作何理解,关系到能否科学、民主、合法、高效地“依法行政”。按照传统的依法行政观,这个“法”只是也只能是国会制定的法律;但随着社会生活与公共管理的发展,特别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的演进,人们对依法行政这一概念的认识也进一步拓展和深化,主要表现在实行依法行政原则较早的一些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较为普遍地出现了由简单呆板到宽泛灵活的发展变化,也即由形式法治主义到实质法治主义的发展变化,它包括立法控制、行政控制、司法控制等多种监督制约机制在内,包括正式和非正式的、传统和现代的控制方法在内。具体而言,就是对作为行政活动依据的“法”的理解逐步扩展,于是在一些国家,行政所合之法还包括习惯、判例、解释、法理、政策、道德等,在某些有限制的条件下,行政机关的行为如果符合习惯、判例等不成文法规则也可被认为合法,此类情况在各种法律传统的国家广泛存在。日本著名法学家千叶正士教授也曾指出,不能将法律仅仅理解为制定法,而应将法律视为三层结构的一个整体。他认为,人类社会中的法律是法律原理、官方法、非官方法这样三层结构组成的(这三要素可简单理解为由自然法、制定法和习惯法引申而来),它们作为一个国家和社会现行法律的整体结构,适合于并调整着包括西方和非西方在内的整个人类社会中各民族的全部法律生活。[[8]]可见,行政指导作为行政机关在没有行政作用法(一类制定法)的具体规定时亦可实施的行为方式,乃是对传统依法行政的必要补充,其合法性已蕴含于现代依法行政理念之中。

(四)行政指导的法理背景分析

行政指导自“二战”以来首先在日本,20世纪后期陆续在德国、法国、英国、美国以及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出现并逐步发展,发挥出特殊的功效,成为当今市场经济国家一种重要的行政手段、行政方式和政府职能、职责,这决非偶然现象,其中有着多方面的原因。除了战后各国市场经济和民主主义的发展对公共行政管理提出了积极灵活高效的广泛需求等原因外,还可从西方法学理论包括行政法学理论的演进过程和社会影响的角度来考察其原因。这里主要从三个方面略加讨论:

1.社会学法学的影响。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以后,国家大量和广泛地干预社会,“法社会化”成为时代潮流并深刻有力地影响着社会发展。从社会生活出发并面向现实社会关系来探讨法律制度的社会作用和实效,以评价和改善法律制度的所谓社会学法学应运而生,并逐渐成为西方国家的主流法理学之一。社会学法学把法与社会联系起来考察,着重对法的社会内容、社会作用和目的、效果等进行分析,这有利于认识和理解法的本质。例如:赫克就认为,法起源于利益的对立、矛盾和斗争,法的最高任务是对利益的平衡,这就从法的目的和内容上触及到了法的本质;而庞德则进一步系统研究了利益分类、利益主体、利益的矛盾和冲突,以及法律进行利益平衡时的价值等一系列利益问题,还分析了各种社会的、政治的、心理的、文化的诸因素对于法及其运作的作用和影响,这大大有助于人们更多更深地理解法的本质和概念。[[9]]西欧的社会法学于20世纪初传入美国后,得到了极大发展并长期占据统治地位,形成了当代美国的两大法学派,即现实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实用主义法学派,后者的主要代表人物就是庞德(Roscoe Pound)。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思想是以实用主义哲学为基础,并综合英国分析法学和德国历史法学的主要观点而形成的庞杂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法的社会效果说”、“法律社会工程说”、“社会利益说”,以及“本能和经验法源说”、“司法立法说”、“预防刑法说”、“新万民法说”等等。[[10]]纵观庞德的主要著述观点,其核心思想是“社会利益说”,即认为法律应在协调、调节各种利益尤其是社会利益中发挥应有的作用。[[11]]结合前述行政指导的特征和庞德社会学法学理论的内容,不难看出:在西方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社会学法学正是其推行行政指导的主要理论注释和依据。由于庞德社会学法学理论的体系比较完整,逻辑比较严密,集西方社会学法学思想之大成,加之“二战”以来美国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向世界各国扩张和渗透这一社会历史背景因素,所以战后社会学法学对各市场经济国家包括对日、德等大陆法传统国家的行政法治产生的影响是广泛深刻的,这也从理论支持的角度大大促进了行政指导在当下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出现和展开。

2.综合法学的影响。20世纪40年代开始出现于西方的综合法学(亦称统一法学),是西方三大主流法学派在相互论战、批判又相互妥协、融合中发展的产物,它以开放性、多向性、多维性、动态性的姿态积极影响着当代西方法学理论的发展,“二战”后对当代西方法学和法治的发展都产生了广泛和深刻的影响。综合法学认为:法律犹如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个房间、凹角和拐角是极为困难的,尤其是由于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局限,照明系统不适当或至少不完备时,情形就更是如此;而传统的主流法学只是分别从法学形式、价值或事实等单一因素来理解法,这是很不全面、很不适当的;鉴于法律制度是一个结构复杂的网络,若干社会的、经济的、心理的、历史的、文化的因素以及若干价值判断都影响着和决定着立法、执法和司法,故应对法作全面、综合的认识和理解。综合法学强调,应当把“被统治者的同意”(即公民积极参与行政活动的过程)以及所有在民主进程中所包含的东西,纳入实在法的本质之中来加以把握和实践,这种认识也是有利于社会进步和法治发展的。综合法学还认为,在任何切实可行的法律体系中,为了保证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为模式,都存在着一个有组织的权力和群体信念的结合;过分强调权力因素而轻视法律中的道德和社会成分,是十分错误的。[[12]]由于综合法学的稳健发展和广泛影响,其上述观点对于行政指导这种比较柔软有效的非权力强制性行政方式的出现和普遍采用,可以说起到了某种理论铺垫作用。

3.现代行政法注重平衡之理念的影响。20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战”以来,由于经济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民主、法治、人权等观念日益广泛深入人心,民主参与成为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重要内容;同时,行政机关积极行使行政权力,加强行政干预,以提高行政效率,推动经济更快发展,故行政权的作用也更加突出,因而以控权为宗旨的近代行政法受到了严重挑战,更加注重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相互制约和平衡的现代行政法便应时出现和发展,并在行政法律制度建设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反映这一行政法治进程的行政法学理论观点主要有“平衡论”。[[13]] 按“平衡论”的观点,传统行政法是一种“命令-服从”模式,行政两造之间(指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之间)是“命令-服从”关系;但行政权的强制作用并不总是万能的,它会由于相对一方有形或无形的抵制而大大降低其功效;行政机关也并不总是需要运用行政权来强制实现行政目的,还可运用一些权力色彩较弱的行政手段来使相对一方主动参与实现行政目的,或自觉服从行政机关的意志,行政两造之间增加了“积极建议-自主选择”关系,在此过程中实现行政两造之间的权力与权利之平衡,而行政指导正是其中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可以说,行政指导正是在这样一种发展变化过程中受到平衡理念深刻影响,应时而生和不断发展的。[[14]]各国的实践证明,柔软灵活的行政指导手段在近几十年得到广泛采用,并逐渐实现行政指导行为的法治化,这既是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念的产物,同时它对于改善政府形象、保护公民权益和平衡两造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新的行政法理论的创立提供了例证,创造了条件。

二、结合我国法制现实看行政指导与依法行政的关系

(一)依法行政原则在我国的一般理解和表现

在我国宏观社会背景特别是行政法制发展背景下动态地考察依法行政的原则和实践,有助于更清楚地认识行政指导的合法性问题。随着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的发展,我国行政法学界到20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比较明确地采用依法行政的提法。在引介进来的外国行政法学有关理论中,日本的依法行政理念特别是“三要素说”对我国的影响较大。[[15]]一些学者提出:在我国,依法行政是依法办事这一原则在行政法中的体现;行政机关要依法办事,自觉遵行“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这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基本要求,也是由行政机关的性质、地位、作用以及公共行政管理的基本特点决定的,甚至可以说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6]]此后有学者更系统地提出: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其内涵包括职权法定、法律保留、法律优先、依据法律、职权与职责统一等等。[[17]]这些阐述,都着重强调了行政活动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尽管有的解释对司法审查的作用强调得不够)。总的说来,随着我国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对依法行政这个概念的理解也逐步演进。

但也应看到,无论人们主观上想把行政法律规范体系设计得如何周全,实际上都不可能穷尽行政事项并对之全部作出细密的规定,难免存在行政的法律空域(此即“立法文件永远落后于社会生活”这种现象的表现之一,而且从起源上看中外是先有行政后有法律)。主观愿望与客观现实之间的上述矛盾,在逐步健全中的我国行政法制也有表现。特别是在我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加入WTO,处于社会转型和快速成长期之际,各种新情况、新事物和新问题迭出不穷,许多社会关系都需要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要求来及时有效地加以调整;而无论人大立法还是行政立法都难以完全满足社会现实对行政法律依据的客观要求,人民政府的角色要求又决定了它不能以“此事没有具体法律规定”为由而对某些现实的社会管理需求视而不见或消极回避。因此,(1)在已有关于行政指导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此法律规定实施行政指导,这当然不构成合法性冲突;(2)如有关于行政决定、行政规划、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为了更及时、有效和经济地达成行政目的,可在依此法律规定作出行政行为之前,作为弱行为前置程序(起一种替代作用)而实施行政指导,这也不构成合法性冲突;(3)如无上述行政作用法的具体规定,行政机关还可在不违背一般法律原则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出于正当目的且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笔者认为这也不构成合法性冲突。

对依法行政的理解范文第4篇

自党的以来,我国开始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法制建设特别是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依法行政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政府依法行政的状况不断改善,同时进一步加大了立法力度,为依法行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国家颁布了许多有关行政执法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了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机制。在行政机关外部实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群众监督、司法监督;在行政机关内部,实行审计、监察等专门机关监督、上级对下级监督;不少地方还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行为备案审查制度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开始从不同角度对行政执法予以监督。然而,我们在肯定行政法制建设取得成绩的同时,不可否认,在现阶段的依法行政活动中还存在着许许多多缺陷和不足,这些问题归结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立法的不规范和不完善依法行政的前提和依据是要有健全和完善的行政法律体系。(二)行政执法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首先,行政执法机构不健全,行政执法机关设置不完善。其次,行政执法机构之间权限不明,职责不清。 (三)缺乏完善的监督机制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和控制,否则就会被滥用。 (四)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低、数量少法律需要有人去实施、去操作,而依法行政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管理日趋专业化、复杂化,因此对执法人员的要求很高,不仅要具有较强的专业基础知识,而且要有较高的法律素质。我国执法人员的数量少,而行政执法范围广、数量大,任务繁重,这也直接影响到行政执法的数量和质量。 (五)依法行政的保障制度不健全授权不充分是保障不力的重要表现,也是导致权责不对称的重要因素。依法行政的成本应该由国家来解决,不能由行政机关自行解决。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以上依法行政中出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产生并非偶然,而是有着深刻的制度、历史、文化及社会原因。具体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过去由于用人体制上的原因,我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并非从社会储备的优秀人才中选拔而出,而是通过各种渠道分配或调动过来。而法律是成系统、成体系的博大精深的知识,仅仅依靠短期的突击培训是难以吸收、消化和具体操作的。这样,自身素质的不足,加上客观上学习深度的不够,造成了执法主体“依法”行政的先天残缺,暴露出了行政执法人员尤其是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的不足。

2、“人治”思想因素。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人治”思想根深蒂固,封建专制意识浓厚,官本位思想、官贵民轻思想、特权思想盛行,这些都是法治的大敌。

3、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因素。对一些违法的行政行为,有的领导怕影响单位的“形象”、“政绩”,不支持有关监督部门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并可能构成犯罪的案件在认识上存在偏差,加之在执法机制上不够完善,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未及时移送,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

4、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一)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力度不够,上下迎合的多,打不开情面。(二)是外部监督大都流于形式,媒体监督没有放开。(三)是能够对执法人员起直接监督作用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其享有的权利、司法救济方式以及投诉渠道不甚了解,不会运用法律武器,也不敢投诉。四是一些涉及行政执法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大多数是由行政执法部门起草的,容易出现强化部门权力和弱化监督制约机制的倾向。

5、对政府法制机构作用认识不够。有的认为法制机构可有可无,设与不设不会影响工作大局,不愿在法制机构建设上下功夫,花力气。

6、部分群众法制观念不强,自我意识极度膨胀。

部分群众的文化水平偏低,民主法制观念不强,甚至藐视法律制度,严重影响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

三、对策与建议

1、加强行政法制宣传教育。一方面,要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转变思想观念,清除官本位、特权思想等封建专制意识的影响,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权力与法律的关系,牢固树立法律权威至上、法律大于权力、权力服从法律的观念。另一方面,要作好人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不但知道法律,更要熟悉和掌握法制,增强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2、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范性文件的不规范,带来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危害是极大的,不仅影响了行政机关的权威、声誉和形象,甚至会激化社会矛盾,危害社会稳定。因此,在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要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树立现代意识,更新“立法”观念。二是从实际出发,科学安排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三是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调研工作。四是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五是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有关规定,抓紧建立健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体制。

3、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科学地制定出一个量化标准,确定政府法制机构的人员配备、领导职数设置、经费保障与当地干部总数、财政收入的比例,使各级地方政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只有这样,才能使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与当地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相适应,才能为依法行政构建坚实的组织基础。

4、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法律是靠人来执行的,法律秩序是靠人来维持的,没有一支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法律的落实就是一句空话,因此,要推进依法行政,就必须高度重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5、转变政府职能,由管理行政向服务行政转变。

政府职能转换的内容和目的,应由单纯的直接干涉过渡到间接引导与服务,由命令与服从的等级关系过渡到权力与权力的均衡关系,由官本位、权力本位过渡到民本位、权利本位。政府的重要职能应体现在“集中精力搞好宏观经济调控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不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减少对经济事务的行政性审批”等方面。

6、完善工作制度,预防化解社会矛盾。

对依法行政的理解范文第5篇

 

新课程改革逐渐深入发展,作为高中思想政治教师,应转变教学观念,妥善处理好教师主导和学生的主体作用的关系。“贯穿式案例教学法”的应用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此教学方法可以通过案例的分析让高中政治的理论与概念变得不再枯燥并且较为生动,使教学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教师从教学经历出发,结合人教版高中思想政治必修二之《政府权力:依法行使》为例,对这一教学方法进行了探索。

 

一、“贯穿式案例教学法”的概说

 

所谓“贯穿式案例教学法”是指在精心专研教材和学情的基础上,围绕三维目标,通过递进式的设问,借助一个核心案例贯穿整个课堂,这里的核心案例可以是一位人物,一个企业,一个热点话题,也可以是一个真实事件。教师借助一则典型案例或材料,贯穿课堂教学始终,帮助学生在讨论、分析材料过程中自主建构知识,发展多方面能力的教学方法。

 

二、“贯穿式案例教学法”在高中政治课堂中的意义

 

(一)教学内容前后连贯,脉络清晰

 

传统课堂中,教师一般依据传授知识点的特点采用不同案例,一理一例、一理多例,这样的确有利于学生深化对知识点的理解,从知识的把握和应试的角度来看具有较大的作用。但由于所选案例较多,对于案例的课堂研究多半浅尝辄止,使案例的使用价值大打折扣。

 

一理一例、一理多例,容易造成重难点不突出且多个案例的使用需要更多时间展示和讨论案例,影响课堂的效率,学生对知识的把握较为零散、不系统。[1]而“贯穿式案例教学法”是一条主线情境贯穿课堂,如《政府权力:依法行使》一课的教学选取了学校附近流动摊贩的治理作为主线贯穿整堂课,分别在研究为何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有什么意义,怎样依法行政三大问题来展开,同时紧密围绕目标,依据教材内容,通过层层问题的驱动,让学生深入研究案例,经过思考讨论,得出结论,这样的课堂一气呵成,脉络清晰。

 

(二)拓展学生认识问题的深度和广度,提高课堂效率

 

核心案例是经过精选设计的案例,一般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开放性、真实性。一方面,核心案例是多角度的材料的优化展示,每一个学生都可以从不同立场和角度来分析问题,这些不同的认识会在案例的分析和讨论中进一步的碰撞甚至生成新的知识,有利于学生全面看问题能力的培养。另一方面,案例的分析以问题为驱动,在问题的思考和探究中,学生层层递进,逐步透过现象把握事物的本质,有助于学生对问题深度拓展。同时随着学生对问题认识的深度和广度的拓展,学生思维的严谨性和缜密性也得到了有效训练。

 

(三)符合高考的要求,能够实现素质发展与应试能力提升的双赢目标

 

高考政治试题重点考察学生的获取和解读信息、调动和运用知识、描述和阐述事物、论证和探讨问题。“贯穿式案例教学法”所选取的案例是精炼化的材料,学生对于一个案例多角度的讨论,是获取和解读信息、调动和运用知识、描述和阐述事物的三大过程的集中体现。[2]情境设计的开放性、生成性,能够满足不同学生的拓展需求,激发学生的发散思维和创造力,这些情景的开放性需要学生自主提出观点并进行论证,这一活动过程和高考的论证和探究问题的能力要求是符合的。因此,“贯穿式案例教学法”在实现学生素质发展的同时,也能实现对学生应试能力的培养,从而实现双赢。

 

三、“贯穿式案例教学法”在高中政治课堂中的运用

 

(一)立足生活,科学选材

 

“贯穿式案例教学法”能否取得预期效果,关键在于选取的核心案例。核心案例的选取必须立足于生活实际,以学情为基础,遵循学生现有的思维水平和认知条件,从他们熟悉的社会问题入手,贴近学生、贴近生活、贴近实际,才能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和积极性。例如《政府的权力:依法行使》主要阐述了依法行政的要求和意义,其教学目标是通过教学,了解政府依法行政的含义、理解政府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及意义;通过教学,学会辩证分析问题的方法能力。

 

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在实际生活中关注政府依法行政的表现,相信政府,支持政府工作。对此教学内容,学生初步掌握了政府一些基本观点,但是由于学生认知水平有限和辩证思维能力较差,缺乏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能力,对政府的认识容易出现偏差,需要教师在课堂中从生活的实例出发加以引导。为此,笔者以一段街拍的学校附近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的视频为导入本课,引发学生热议。学校及周边环境,学生备受关注,每天上下学学生都会经过这个地段,该话题在学生中存在较高的关注度,选择以此作为核心案例创设教学情境,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的参与热情,让学生真正有话可说,为后面的教学和课堂改革的深入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细化问题,层层递进

 

案例选取后,要达成教学目标,需要设置一些具体问题引导学生思考。问题的编制是一个科学的过程,必须紧紧围绕三维目标。突出问题的上下联系即问题环环相扣、层层递进。上一个问题是解决下一个问题的必要素材,下一个问题是对上一个问题的思维深化和内容拓展,采用这种逐层递进的方式,用开放性的问题作为课堂的驱动,有利于学生思考的连贯性和可持续性。《政府的权力:依法行使》教学过程中,教师依据教材和学情的分析,针对本课教学目标和重难点依法行政的意义和具体要求等,把学生分成市民组、小贩组、城管组,同时设置了如下设问,启发学生思考,贯穿课堂:

 

问题一:要解决学校附近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的问题需要哪一职能部门?

 

问题二:通过角色扮演城管解决流动摊贩问题的三种执法方式(暴力执法,妥协执法,合理执法),创设情境,三种执法方式你赞同哪一种?

 

问题三:结合生活实际,暴力执法伤害了谁?

 

问题四:在城市建设中,设计管理出管理流动摊贩的可行的办法?

 

以上设问的设置,取材于校园生活,紧密围绕教学重难点,直达知识生成的本质,具有开放性、可持续性,通过创设情境,让每位同学参与课堂,在授课过程中引导学生思考、讨论,从而达到了问题设置的目的。

 

(三)学生主体,合作探究

 

布鲁纳认为:“我们教一门课程,并不是希望学生成为这一门课程的小型图书馆,而是要他们参与知识的获得过程,学习是指一种过程而不是结果。”[3]从建构主义观点来看,学习以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作为目标,学习的过程重视学生对旧知识的改组和新知识的意义建构,该过程以师生的社会协作和相互作用为基础。

 

因此,思想政治教学活动中,要在学生原有的知识储备基础上,提倡自主、合作、探究等教学方式。让学生在教师创建的教学情境下,自主思考、自主建构、合作学习,激发主体的课堂参与性。在《政府权力:依法行使》的教学中,利用流动摊贩管理的主要情景,突出重难点、分组讨论,深化了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培养了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针对“城管解决流动摊贩问题的三种执法方式”进行课堂讨论,在学生的讨论和探究中,分别引导政府权力依法行使的具体要求。针对“依法行政的意义”这一重要知识点,让学生结合生活实际,讨论“暴力执法伤害了谁?”。教师通过学生讨论,引导学生把暴力执法的危害转换成“政府依法行政的意义”。让学生在体验中学习,突破了本课重难点知识点。

 

(四)教师主导,注重生成

 

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不代表教师就可以完全放手不管。教师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本着生活化、趣味性、开放性的原则下精选案例,教师的主导作用突出的体现在对案例的设置上。在《政府权力:依法行使》的教学中,结合社会热点话题,设置了如下情境:

 

情景一:视频拍摄流动摊贩占道经营,引出话题讨论。

 

情景二:学生角色扮演城管的三种(暴力执法,妥协执法,合理执法)执法方式,分析每种执法方式。

 

情景三:在城市建设中,设计管理出管理流动摊贩的可行的办法?

 

以上的情景贴近学生的生活实际,具有一定的生成性,让学生从不同的角度都有话说,教师要在学生讨论中进行适时引导,给学生创造思考的空间,注重学生的疑惑点和思维矛盾的冲突点,注重引导学生理性看待社会问题问题,激发学生的求知欲,课堂教学真正体现了时代性、创造性和价值性。

 

(五)能力提升,情感升华

 

高中思想政治课不仅要交给学生理论知识,也是对学生进行德育的学科。政治教师通过各种形式的教学活动,对中学生进行指导下的公民道德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4]因此在政治课的教学过程中,应注重情感态度价值观的目标的落实,引起学生情感共鸣。

 

《政府的权力:依法行使》在讨论情境二时,学生角色扮演城管的三种(暴力执法,妥协执法,合理执法)执法方式后,教师给出了这样的引导,城管的执法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政府的管理理念,暴力执法失威信,一禁了之失民心;小贩市民需兼顾,听之任之责任误;管理服务两不误,合理合法和谐筑。通过这种总结引导,在课堂上达成第一次情感升华。在本课的结尾,教师用了一段结束语和一副对联完成了第二次情感的升华:“城市管理中,流动摊贩的管理左手事关民生福祉,右手事关城市形象。

 

我们的政府一直努力寻找二者的平衡点。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我们的公民一定会享受到和谐的环境!最后用一副对联结束本节课,上联:依法行政以人为本;下联:安居乐业共享和谐。横批:为民服务。在教师充满感情的描述中,在背景音乐的渲染下,引起了学生情感的再次共鸣。

 

总之,教学有法,但无定法,贵在得法。对于这一教学方法,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贯穿式案例教学法”的成功运用,需要教师对教学的过程进行全盘谋划,有序安排,对案例和设问进行了精心的编制。该法在本节课成功运用,不代表任何知识的学习都可以采用“贯穿式案例教学法”,课堂教学要结合课堂内容和学生实际,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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