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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已经走过了12个年头,《条例》征求意见也有5年多的时间。从今年2月1日起,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开始施行。新条例条款相比之前有了许多重大改进,新条例的出台对国有企业招投标产生不小的影响。
首先,新条例加强了对国有企业招投标的监管力度。条例中分为三个监管层次:所有招投标项目、依法招投标项目、国有资金占比例大或占主导地位且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其监管严格程度是递进的,以对国有资金占比例大或占主导地位且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监管力度最大。对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从招标方式、组建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审查委员会、中标人确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公司法对控股的解释,中方、外方各自出资50%的合资企业属于中方占有主导地位的企业。
其次,新条例的精髓是坚持物有所值原则,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秉承诚信原则、效率原则,对招投标项目实行分类管理,不倡导机械、不计成本地进行招投标活动。有利于国有企业开展发挥规模效应的集中采购,节约采购成本。
三是新条例顾及到国有企业集团化发展的特点,对于集团内成员参加同集团招投标项目进行了特例规定,不绝对排斥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就不能投标,但是要求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公平、公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即法人的分公司不能参加投标,但是子公司可以参加投标。条例对此投标人的限制条件进行了扩大化,所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法人都不得参加投标,即如果影响招标公正性,子公司也不可以参加投标。此举主要是针对国有集团企业“父招子中”的现象,推出的限制性条款。包括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招标与潜在投标人之间相互控股或参股、相互任职或工作的,潜在的施工投标人为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等,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不得参加投标。对此条款不能机械化地理解为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相关公司不能参加投标。而是可以理解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但不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参加投标。
四是新条例推动各省发展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取代以往招标人、招标机构自有专家库,使得招标人对招评标专家的控制度急剧降低,从而使评标活动更加公平、公正。目前,不少国有企业自身拥有专家库,今后将逐步被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取代。目前,河北省已经建立起河北省级专家库,并且要求所有评标活动都在省级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全国已有二十多个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在建设或完善中。
五是新条例促进国有企业加强招投标人才的培养。条例提出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员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的同时,也赋予了招标文件编制者一定的自由,如规定评审办法、投标保证金事宜等,如果此权利运用得好,将有效控制并减低招投标过程中的风险,提高采购效率。
但是,对于高度概括性的条款,在理解上可能会有差异,具体执行中也可能面临一些问题,举例来说:条例第九条“可以不招标的项目”,是对招标投标法招标除外规定的补充。“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是指招标项目本身确实需要,不是招标人主观需要;“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仅限于采购人自身,如果采购人自身缺乏施工资质,集团内部成员或子公司有施工资质也不能自行建设,应属于招标项目;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以投标方式选定的公路、污水处理、文化场所等特许经营中标人一般是为特许经营而成立的项目运营公司,不具有自行建设、生产等资质,但是该项目公司的股东如有建设能力,可以不进行招标。此条是对上一条“采购人”的例外。“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追加采购的生产、服务必须是原招标时选定的内容,追加的是未预见发生的部分,不能通过招小送大的方式滥用此条,否则即构成弄虚作假,属于故意规避招标。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8-0227-02
一、引言
招投标是起源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一种高级、规范的交易方式,其“公开、公正、公平”的特征已在各行各业中广泛运用,成为一种国际贸易的惯例。我国是从80年代初开始引入招标投标制度的,先后在利用国外贷款、机电设备进口、建设工程发包、科研课题分配、出口商品配额分配等领域推行,为企业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随着我国国家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招投标得到广泛的应用,各行各业的交易方式逐渐规范,对于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抑制采购过程中的腐败现象,都起到了较大地促进作用。
二、采购方式的分类
(一)公开招标
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票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达到规定限额的,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
(二)邀请招标
采购人根据供应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若干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投标竞争,采购人依据事先确定的标准或条件,从中选定中标者并与之签订合同的招标采购方式。公开招标由于费用相对较高,对于采购标的较小的项目往往得不偿失,而且对于有些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具备资格的潜在供应商较少,这类项目不宜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招标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种缺陷。
(三)竞争性谈判
采购人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这种采购方式,主要是对于通过招标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等情形而采用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
采购人拟采购数量虽达到招标采购数额,但由于项目的来源渠道单一,或者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特殊情况,只能由一家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方式。因为这种采购方式没有竞争,所以也叫直接采购。
(五)询价采购
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要求其报价,然后在对方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确定最优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这种采购方式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货比三家,其要求一是邀请报价的供应商至少应有三家;二是只允许供应商提供一个不得更改的报价。
三、议标的含义
我国实践别是在建筑领域里还有一种被称为“议标”的采购方法,是采购人和被采购人之间通过一对一谈判而最终达到采购目的的一种采购方式,不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因而它不属于法定招标范畴。“议标”一般被认为是单一来源采购(或直接采购)的一种俗称,也被称作非竞争性招标或指定性招标。它既不属于招标,就无须招标、评标、开标等程序了,双方谈判的基础就是合同文件,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签订合同了。一般来讲,“议标”方式只有在招标单位在发包某些不宜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定任务时,或招标单位经过权衡认为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不能达到某种预期效果时才采用的一种采购方式,它实际上是一种合同谈判的形式。
四、议标方式的问题和弊端
(一)“议标”造成承包商垄断价格,不利于业主单位节约项目资金和保障采购质量
招标与直接采购、询价谈判等其它交易方式本质上的不同,就是它的基本属性:有组织的竞争、择优和公开、公平、公正。而“议标”是采购人和被采购人之间通过一对一谈判而最终达到采购目的的一种采购方式,不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厂商为了追求个体利益往往会任意抬高价格或降低生产成本,业主单位的利益和项目质量都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议标”不能促使承包商增强自身竞争力,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在招标活动中,承包商要想中标,就要占据市场优势。而要想占据市场优势,就要从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成本、提高质量、缩短工期等方面入手不断修炼内功,提高自身竞争力。而“议标”使承包商失去竞争,“一家独大”,缺乏竞争压力和发展动力,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三)“议标”容易产生幕后交易,暗箱操作,滋生腐败
议标因不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采用时容易产生幕后交易、暗箱操作、滋生腐败,据统计,在所有经济犯罪案件中有40%与招标投标有关,而这类犯罪案件的绝大部分又与招标方式采用“议标”有关。
五、企业如何限制“议标”采购
(一)依法办事,按章操作,制定严格的控制条件和程序
招标方无论是政府或是企业大都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对议标条件和控制程序作了严格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正在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应急项目不适宜招标的;利用政府投资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的;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采购人自身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以招标方式选择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特许经营项目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的;需要从原承包商、供应商、服务提供者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加强学习,端正思想,构建严密的自控监督管理体系
作为招标方,无论是负责项目采购的部门,还是参与项目的立项、预算、规划、技术指导、业务管理及监督部门,特别是其主要决策者和负责人,都应首先加强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和熟悉我国招标投标的主要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配套的实施细则,这是做好招投标工作、杜绝违规操作的前提。其次要提高对招标工作的认识,积极发挥招标的“三公”效能,要把招标工作作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企业形象的重要措施,作为企业化解各种矛盾,抵挡来自四面八方的条子、电话、说情风,抵制腐败的一道天然屏障。决不可掺杂个人私情、私欲,滥用“议标”,规避招标,搞 “暗箱操作”、“桌底交易”。
一、上半年完成的主要工作:
⒈招标采购工作健康发展,交易业务稳步增长。
据统计,市综合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年元月至月共完成交易项目项,总交易金额万元,其中;建设工程项,总交易金额万元,总建筑面积平方米,节约率达。土地交易项,总交易金额万元,政府采购项,总交易金额万元,节约率。产权交易项,总交易金额万元。交通工程项,总造价万元,水利工程、装饰装修上半年暂时没有交易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要求,所有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全部进入综合交易中心进行了公开招标,公开招标率达,基本杜绝了规避招标和场外交易的现象,有形招标市场的交易业务量呈增长之势,逐步步入了健康发展的良性循环轨道。
⒉以开展保先教育为契机,扎实推进“学习型、廉政型”中心建设。
中心在搞好日常工作的同时,以开展保持共产赏员先进性教育为契机,经常性,高密度,全方位地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始终坚持每周五全员学习制度。结合中心实际工作情况,深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精神,大力开展理想信念和廉政勤政的教育,引导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自力拒腐防变,反腐保廉的能力,增强与腐败现象进行坚决斗争的责任感、使命感,从思想源头和制度保证上构筑坚硬防线,充分发挥综合招标中心源头治腐的平台作用。同时,我们还结合工作实际需要,认真组织与工作紧密相联系的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计算机知识和服务礼仪方面的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全体员工的业务素质,服务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把“廉政型中心”“学习型中心”的建设和保先教育结合起来,相互促进,相约益彰,在两方面都取得了累累硕果。
⒊强化制度建设,加大检查督促落实力度,不断完善中心服务质量水平。
综合招标中心自成立以来,一直很注重不断加大建章立制力度,始终坚持制度为先,以制度管人的宗旨。在内部管理上相继出台了:考勤制度、学习制度、请假休假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考核实施办法等,在对外服务上逐步推行:窗口服务制,项目责任人制,挂牌上岗制,服务承诺制,办事公开制等。针对这些制度的可操作性和落实情况,年初,中心领导组织大家集中讨论结合年“中心”的运行情况反复征求意见,对原有的各项制度进行了认真的修订和完善,逐步细化、量化标准,增强可操作性,并相应增加了奖惩经济处罚措施,同时,加大检查督促落实力度,坚持每周一工作例会,对上周的工作进行及时点评,很好地保证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招投标服务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全体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高涨,用热情的态度,规范的服务,良好的环境,让前来参加交易活动的各方高兴而来满意而归,获得了一致的好评。
⒋进一步规范交易程序,努力营造信息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的交易环境。
年上半年以来,中心配合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招投标业务流程的梳理修订工作,进一步明晰各进驻部门在每个交易环节中的职责分工,确保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确定了既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又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的规范操作规程,用制度建设和流程管理来推动招投标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和热情支持,也受到了外地兄弟市县的普遍关注。上半年以来共接待鄂州、潜江等地学习考察团批次余人,总结起来,我们主要有以下做法:
(1)严格履行项目备案报批制度。综合招投标中心严格按照监管机构书面下达的招标方式进行。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招标方式的一律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报项目审批部门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进入中心交易。
(2)严格遵守信息公开原则:所有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信息、中标公告一律公开信息,除了在法律规定的媒体外,还必须在招投标中心网站和公告牌上;所有招投标的政策法规文件、建议与投诉等全部上网公开;所有投标的报价、工期以及对招标的响应情况均在交易厅投影仪上对所有投标人公开;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全部公开上墙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3)严格评委管理:推行评委随机抽取制、名单保密制、唱标隔离制、评委承诺制、评分实名制及公务回避制度。在招标过程中,于开标前一小时,由招标单位在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在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实行“随机抽取制”,行业主管部门招标中心的工作人员一律回避,不作评委,实行“公务回避制”,评委到达后,发现与投标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实行“评委承诺制”等。
(4)严格监督管理:在招投标过程中,强化行业职能监督,执法执纪监督和社会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备案管理,现场巡视,受理投诉等多种形式,实施了对各类招投标交易事前、事中、事后的多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确保了招投标结果的公正透明。
(5)构建人性化智能化服务体系以营造良好环境,提供优质服务为宗旨,建立起集中、统一、优质、高效的招投标服务体系。同时按照“高标准、高效率、高科技“的要求,不断加大招投标中心软硬件建设投入力度,先后配备了和开发了音频视频监控系统,综合招投标管理系统,建设工程评标专家随机抽取与语音自动通知系统等服务设施,特别是年月日开通的建设工程评标专家随机抽取与语音自动通知系统,集专家库管理,专家回避设置,专家随机抽取语音自动通知,专家回复确认,专家到场指纹验证,评标专家承诺等功能于一体,全程电脑自动操作控制,从根本上避免了人为因素的干扰;较好地防止了暗箱操作,构筑了公正、公开的阳光操作平台,通过这些服务体系的健全,既简化了办事程序,提高了办事效率,又增加了工作的透明度,受到招投标各方的普遍欢迎。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⒈综合监管的力度有待加强。虽然市政府对各个行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了明确,但是有些行业的部分项目还没有从真正意义上纳入中心进行交易,进入中心交易的项目也仅限于把中心作为信息的媒介和现场交易的场所。“五统一”(即统一项目申报、统一信息、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监督管理、统一收费标准)难以落实到位,个别行业的招标管理机构仍在行使中介服务的具体操作职能,监管与执行还没有很好地分离,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仍然没有很好地解决。
⒉中介机构有待培育。中介机构发育不够,难以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目前,只有少数行业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而这为数很少的中介机构在具体操作中有的与主管部门没有完全脱钩,缺乏有效的监督。难以体现第三者的公正立场。
⒊招投标业务范围有待延伸:目前综合招标中心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市直单位,作为市区一体的开发区部分项目还没有纳入进来,目前还存在“一市两中心”,部分业务交叉扯皮的问题。同时,一些行业的招投标领域还有待进一步的拓展,如建设工程目前仅限于施工招标,还可以向监理招标、设计招标等方面延伸,公共资源的交易还有待进一步的规范。
⒋在资格预审环节中,招标人权力过大,在资格预审过程中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时有发生,投标企业参与投标的积极性不高,不能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导致围标、资质挂靠等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⒌评委评标工作有待完善:⑴评委库专家涉及的行业、专业有限,往往难以成立专业配套的评标委员会;⑵评委库人数少,评委评标的随意性大,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督;⑶评委评标受业主影响的问题难以解决,难以真正体现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
⒍对中标后续的管理有待加强。招标投标完成后,往往忽视对中标人的跟踪管理,造成招标投标与项目实施的相互脱节,主要表现在:“阴阳合同”现象时有发生,合同管理工作有待加强,部分工程肢解招标,在施工过程中增加工作内容,如有一工程项目最后工程造价接近中标价的倍多,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督。
此外,目前综合交易中心办公场所有限、设施不配套、经费困难、缺少收费依据等因素也严重制约着中心的进一步发展。
三、下半年的工作思路
⒈建议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继续加大再监管力度,确保各行业按项目规模标准全程纳入综合中心交易。
⒉进一步加大招标采购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使招标采购工作深入人心。
⒊进一步加大制度建设的力度,规范流程管理。建议出台一批有针对性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各方行为;并加大各项制度、规定的落实检查力度和流程管理力度。
⒋要建立招标市场监控体系和信用体系,对违纪违规行为实行不良记录制度,并采取曝光和限制参与招标的处罚。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问题;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招投标制度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始推行以来,至今已经成为了我国建设市场主要交易方式。长久以来,招标 投标活动一直遵循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先由各设计、施 工和材料供应等单位自主报价投标,相互竞争,最后由发包方择优选 定承包方。可以说,招标投标制度的推行和不断完善,在很大程度上 确保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加快了工程建设进度,使建筑主体各方取得 较好的经济效益。将近三十年的实践证明,招标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 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快工 程建设进度,取得理想经济效益的最佳途径。但与此同时,我国目前 的建筑市场发育还不够规范,监督约束机制并不完善,管理体制也不 够健全,加之经验的不足,招投标制度在实际的操作中仍然存在着一 些不规范、不合理的薄弱环节。
一、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于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违法乱纪问题缺乏严厉的监管。招投标制度讲究的是公开、公正、公平,而依法招标、投标是保证这个原则得以实现的最重要的措施。但是,目前我国对于招投标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处罚以及监管力度却相对薄弱,非常不利于建筑承包市场的进一步规范。根据现有的制度规定,在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问题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受理,而对于其他行业,比如水利、餐饮业、电子信息产业等出现的招投标问题也是由其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处理。不难看出这其实是一种同体监督的行政体制,由于其自身的联系以及利益关系,很难采取有效的监督。根据调查显示,这种管理部门集管理、监督、服务于一身的现象在我国很多地方都存在,这就导致部门既是招标活动的负责人,同时也是投标活动的管理者,更有甚者是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者。这就导致我国建筑承包行业一个强有力的监督机构的缺失,从而对于招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无法实施强有力的监管。
(二)政企不分,政府行政干预过多。对于建筑工程项目。政府有责任进行必要的监督,但是如果干预过多,就会造成某些不良后果,比如破坏招投标的公平以及公正性,助长腐败。《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也正是为了限制政府的这种过度干预,将招投标活动置于一个阳光、健康的环境下。但是,目前有的地方政府仍然打着保护地方经济的幌子,为本地企业投标提供便利,为其他地方的企业设置障碍,以减少他们的中标机率;另外,还有一些拥有某些特殊权利的部门,利用自身的权利,向企业介绍承包商,这都属于过度干预,必将严重的影响招投标制度的健康发展。
(三)混淆招投标的方式与范围。目前,我国采用的招标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针对一项具体的工程项目采用何种方式招标,应该根据该项目的规模以及性质综合考量,然后决定。但是,一些人却认为只有公开招标才是最科学、最合理的,因此,无论任何项目,无论大小,都采取公开招标,这无疑浪费了资金,加大了成本投入,是错误的认识与做法。
(四)陪标现象的存在。虽然,我国目前建筑业采取市场管理体制, 但是从根本上看还未摆脱计划经济的影子。仍然有一些部门,为了私人的利益,将工程项目私下承包给某施工单位,这样招标会就变成了一种徒有的形式,其他投标单位也成为了陪衬;投标企业之间私自串标,通过彼此商量集体抬高或者压低报价,得到中标资格;有一些建筑工程项目在招标工作开始之前,招标单位已经确定了承包商,于是便授意该承包商联系其他几个拥有良好关系的企业来参与投标,这样其他企业也就成了单纯的陪标单位;另外,还有一些承包商因能力有限,无缘中标,为了达到中标的目的,便不惜一切代价拉拢一些企业陪标。
(五)承包企业存在转包问题。有一些企业在中标之后并不自己进行建设,而是将项目全部或者部分转包给其他企业,从中收取费用,这就使得一部分资质尚欠的施工企业进入了建筑队伍,再加之转包企业对于工程质量、安全等问题一概不负责任,建筑安全隐患就随之产生。
(六)评标方式不科学。一些评标专家在评标时,无原则的进行打分,甚至打人情分;有一些专家完全按照招标单位或者人的意见进行评标,以达到偏袒某个投标企业的目的;还有一些专家,为了利益,向投标企业泄露评标中的秘密信息,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评标的科学性,以及结果的公平性。(七)招标人利用各种借口,规避招标。招标企业有时会采取比如保密工程、或者合资、民间资本所占份额较大为由,规避招标,要求直接发包给某些施工单位。
二、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自80年代实行招投标制度以来,已经有相当数量的招投标法律法规文件出台,但是招投标的立法明显落后于经济的发展,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加快招投标配套法规的制定,细化招投标监管及违规处罚的办法。招投标规定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设置不同的权重,设定不同的评标办法,可以遏止串标现象的发生。对于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的解决,可以通过由上位法立法机关向某些特殊行业征求意见,颁布适合该行业的法律法规。
(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市场的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市场的服务责任。应当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所有项目均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交易。建立有形市场,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并且还可以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凭实力增加了中标机会,外地企业不再受地方保护的困扰。有形市场的完善必将进一步打破行业的垄断和地方的壁垒,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违法必究,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减少串标、陪标的现象。个别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投标人的种种好处,内定中标人,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因此,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的形成。
(四)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招标办针对此和建设局(委)联合下文出台专门的文件。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信用不良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
(五)加强信息公开、公众参与、舆论监督。增强招投标的透明度可以采取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等方式。当然,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透明化应当贯穿于整个招投标过程,接受公众和舆论的审查监督,保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公正。
结束语:综上所述,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为进一步防范、治理具体业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首先应建立合理、完善、配套的法规制度,明确监督执法工作的职责、职权、职务,以及多个主管部门、监督机构的协同合作,从根本上避免、、暗箱操作的发生,促进企业间的良性竞争。
参考文献:
[1]吴素萍,《刍议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江西水利科技2006年4期
(征求意见稿)
招标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为规范市直学校招标流程,减少问题发生,现以市直学校自行组织招标为例,介绍招标前后所需做的工作,供在实践中参考。
招标前准备
招标前准备包括项目准备、招标文件拟制及、会务准备等。
一、项目准备
1.拟招标项目名称应规范(洛阳市第**中学**楼***项目),项目名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预算立项、预算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报告、评审报告等关健性文件中名称要完全一致)。
2.招标前项目应立项,报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有明确的资金保障。
3.项目应按规定编制预算(概算),确定招标控制价(控制价应不高于项目预算)。
4.招标前应确定项目工期、质量目标、安全目标、保修期等需要投标人明确响应事项。
5.招标前应明确项目负责人、
二、招标文件拟制及
(一)拟制招标文件
招标前应拟制好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法律约束力甚至超过合同(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以招标文件为准),所以一定要拟制好招标文件,避免问题发生。招标文件有固定的格式与套路,如果按完全格式去拟制,形式内容太过复杂,前后对应较多,对于学校更容易出现前后不一致的矛盾以及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事情,所以建议大家采用简化版。
招标文件(简化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人须知
2.评标办法
3.投标文件格式
可以参考由机构拟制的招标文件,但不可太复杂,免得前后表述不一致等问题,造成投标人质疑。
但涉及资格审查的内容不能缺少:
1.营业执照(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2.公司资质证书(要求几级什么专业资质)。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信用记录(学校提前一天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并截图打印)。
5.授权委托书(注意查验身份证看委托书中被委托人与实际参与投标人是否一致、看委托书有效期、委托项目名称、委托事项、委托人单位签章及个人签章,如果一项不符,委托无效)。
6.其他需要增加事项。
(可参考附件1)
(二)招标公告
招标前应在洛阳教育城域网上项目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一般在招标前两周(日至招标日应不少于14天)。
招标公告内容一般包括:
1.项目名称:
2.资金来源及预算控制金额:
3.项目说明
工程施工内容(采购内容):
工期:
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质量验收备案合格标准。
安全目标:杜绝亡人事故
保修期:
4.投标人资格要求
5.获取招标文件及报名方式
6.投标文件澄清截止时间(开标前3-7天)
7.投标文件接收及开标地点
8.采购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和电话。
(可参考附件2)
(三)招标文件澄清
招标公告后,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某些条款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招标人澄清,此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的同一网站澄清文件,对招标文件或修改或补充说明,澄清文件同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澄清文件为准)。澄清截止日期后不再接受对招标文件质疑,同时,对招标人(业主)和每一个参与投标的投标人视为双方对招标文件所列条款达成协议,招标文件的约束力开始。
(四)组织现场勘验、发放招标文件
如果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组织现场勘验时,应组织潜在投标人到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踏勘,由潜在投标人测量相关数据,修正偏差,以方便投标人合理报价。
招标文件(含澄清文件)应加盖学校公章(封面和骑缝章),一般应免费发放,应提前准备发放表并组织签字领取。
三、会务准备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
开标前一天,应组建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委应为5人或5人以上的单数。评委由项目负责人、教师代表,必要时也可以邀请家长代表、上级主管部门代表等组成,学校校长一般不参加评委会。同时,还应明确主标人、监督人、记录员。主标人和记录员可以同时兼任评委,监督人一般由学校纪检专员担任,也可邀请上级监察部门参加,负责评标过程监督,不参与评委打分。
(二)准备相关表格、资料
1.开标主持词
2.开标会议纪律
3.评标工作纪律及承诺(需每个评委签字)
4.评委签到表
5.监督(工作)人员签到表
6.投标人签到表
7.***项目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表
8.***项目资格审查表
9.***项目符合性审查表
10.***项目评分表
11.***项目评分汇总表
12.评标报告(草稿)
13.监督意见书
(以上表格见附件3)
(三)场地、物资准备
1.应设开标室和评标室。开标室用于组织投标人签到、交送投标文件、宣布开标会议纪律、唱标(对投标文件中主要内容唱标:投标报价、工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保修期等响应性内容。必要时也可增加项目经理名称、资质等)、评标时投标人休息待命区。开标人应有专人负责组织。评标室是评委会成员现场评标场所,除评委、监督、主标人和记录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评标室,必要时可召唤投标人进评标室对项目逐个述标或接受评委提问。
2.评标室应全程录像(必要时),记录员应如实记录评标过程中评委对评标工作发表的意见。会后应专门保管并在评标结束后经所有评委签字确认。
3.其他物资准备
标签:应标示投标室和评标室,座位应设置评委席、监督席、述标(发言)席、记录员等座签。
电脑、打印机、评委用的招标文件、各种评分表格、笔、纸、饮用水、必要时可设置投影等。
组织招标
一、组织投标人到投标室签到并递交投标文件
二、开标时间到后宣布招标开始,并停止接受投标人进场和投标文件接收。
三、介绍开标室就坐的业主代表及监督人。
四、介绍参与投标的企业
五、介绍项目概况
六、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在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表上签字(投标人代表)。
七、组织唱标(一般按签到的逆顺序)
八、投标人对本单位唱标结果无异议后宣布唱标结束,组织业主代表、监督人、记录员随投标文件一并转场至评标室。
九、组织评委签到并推选评定小组组长。
十、宣布评标纪律并组织评委在工作纪律承诺书上签字。
十一、评委研究学习招标文件,掌握评标标准(可提前)
十二、评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主标人向评委会介绍开标情况及投标人信用查询情况、授权委托人查验情况。
十三、评委对投标人进行符合性审查
十四、对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中发现的废标项进行讨论,确定后由组长对投标人提问并由投标人确认废标项。
十五、形成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报告。
十六、必要时组织投标人逐个进评标室进行述标并回答评委的提问。
十七、按照组长分工对技术标进行评定,必要时进行讨论,发言顺序应按职务由低到高顺序进行。
十八、评委会成员独立对技术标进行打分,由组长确定1-2名评委对投标报价进行打分。
十九、收集各评委评分表(每个评委对本人评分表签字确认),由组长指定2人以上人员汇总并算出平均分,形成评分汇总表,按平均得分排出名次,依据名次确定本项目第一中标人和第二中标人。尔后形成评标报告,组织各评委在评分汇总表和评标报告上签字(每一页都要签)
二十、主标人、业主代表、监督人到开标室宣布评标结果。
二十一、第一中标人、第二中标人留下,其余投标人解散。由主标人向第一中标人、第二中标人明确中标公告公示的地址、公示的时间,公示结束后若无异议(若公示期内第一中标人资格被取消则第二中标人顺延为第一中标人),第一中标人进场的时间、地点、联系人等。
二十二、组织招标结果公示,应在网上(招标公告同一网址)、学校公示栏内同时。
二十三、组织收集整理招标资料(包括网上资料截图,如网上招标公告、企业信用查询、中标结果公示等)。原始资料应装订成册,归档永久保存。
相关政策及注意事项
一、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学习以下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标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豫财购[2020]4号)
4.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2018-2019年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洛财购[2018]4号)
5.洛阳市市直学校维修项目管理指南
二、洛阳市政府采购项目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应遵守的基本的强制性规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说明情况。
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向采购人、采购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机构报告。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郑重提示:
“采购文件应遵守的基本的强制性规定条款”是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政部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列示的基本的强制性的规定,①请采购单位和采购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时应当严格遵守,只要有一条不符合以下条款的,即是未依法依规编制采购文件,应当修改采购文件。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询价小组)发现采购单位和采购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有一条不符合以下条款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三、招标采购文件应遵守的基本的强制性规定条款
不得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企业或个人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和评分因素。不得将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企业或个人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
采购文件应当将国家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现行的强制的投标供应商应具备的资质、资格、认证等作为资格条件。
不得将投标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和评审(分)因素。
采购文件应当要求投标供应商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工地、扬尘防治目标、工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做出承诺(本条适用于施工项目)。
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可以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除此之外,采购其他货物不得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本条适用于政府采购招标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采购文件①不存在国家相关强制性技术、安全标准或规范、技术参数性能功能(服务要求)的表述有明显的缺失、不明确的表述和错误,导致与采购标的有重大偏差而无法评审的问题;②不存在歧义和重大缺陷。
采购文件应落实对小微(监狱、残福)企业生产的产品给予6%—10%的报价扣除(适用于货物、服务和非招标的工程项目)。
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技术(服务)参数和性能要求,在采购文件中应以“”号等醒目方式注明,但一般不得超过20%(使用综合评分法的,不得以扣分方式削弱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技术(服务)参数和性能要求。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必须以“”号等醒目方式注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技术(服务)参数和性能要求)。
采购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①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但基础通用的操作系统、软件系统不作为特定指向)。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③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采购文件要求的第一档加分的合同业绩金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