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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管理上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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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管理上的意见和建议

对公司管理上的意见和建议范文第1篇

美国的股东委托书征集季节(proxy season)或许没有政治选举的精彩纷呈,但也不乏戏剧效果。需要股东投票决定的议题或许相对简单,但有时也需要他们就有争议的并购案或事关公司命运的改革等重大议题进行投票。

当需要对公司管理上有争议的议题进行投票时,IRO们所扮演的角色就像是民调专家。凭借其长年在华尔街耳濡目染的敏锐,他们各个都是这方面的行家里手。这类投资者关系调查的目的往往要确定三件事情:哪些人支持管理者;哪些人反对管理者;更重要的是,哪些人没有表明态度。 在IRO鉴别出股东中悬而未决的选票(swing votes)后,公司管理者就可以集中时间对某些特定的股东群体施加影响。因此,在将分歧变为有利结果的过程中,IRO们的确是功不可没。

而在竞选董事时,投资者关系人员通过调查以往的投票记录就能轻易地得知管理层的支持者和反对者。但即便掌握了这些信息,投资者关系人员仍需影响相当数量的股东的态度。

尽管越来越多的公司已逐渐意识到心态公正地去听取股东意见的好处。但仍有一些公司在投资者抱怨时闪烁其辞,还有一些公司提前讨论争议,希望以此最大限度地降低进行无记名表决的可能性。

例如,辉瑞制药已向公司的顶级投资者发出邀请,希望就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进行解释。为回应几个与其绩效相关的重要问题,戴尔也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博客。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一直致力于推广“非正式交谈”的概念,希望让股东的网上论坛成为一个公司与投资者分享想法和意见的媒介。

采用这些沟通工具来与投资者建立信任的公司也许会发现,这些手段帮助他们在委托书征集季节里消除了很多与股东之间的误解。委托书公司――乔治森(Georgeson)公司主卫・朱克(David Drake)评论说:“公司目前更希望将与管理有关的问题在幕后解决,而不是直面股东的怒气。”

获得成功的要领

但有时委托书征集的结果会带来直接的交锋。委托书征集商都坚信IRO在委托书征集中所采取的应是与投资者关系路演和买方推介演讲等活动相似的手段,区别只在于公司试图影响的是股东投票的结果而不是公司出售的结果。业内人士认为IRO面对委托书征集季节需注意两个问题:

寻找投票股东要未雨绸缪

由于股东可能拥有上百家公司的表决权,IRO要在委托书征集季节联系到他们是很不容易的。“如果我尝试去找到表决人,我会在非委托书征集季节完成这些工作,”斯科特说。“一旦完成这项工作,你就可以确定表决者所能发挥的作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股票监督公司通常会提供从事股东权益运动的对冲基金的历史卷宗。上述基金曾对公司发出的怀有敌意的信件也能在相关监管部门的文件中找到,这些文件往往表明了这些基金的经营哲学。尽管有时会揭发公司管理的黑幕,对冲基金并不一定是公司的威胁。 “很多对冲基金根本不参与表决,” 舒尔曼解释说。“我对他们是否真正关心公司治理表示怀疑。”

在对潜在投票者大概了解之后,IRO真正的工作才刚刚开始。舒尔曼介绍说,“你可以在委托书存档对某个机构进行公开的拜访。也可以通过匿名的方式了解其会如何投票;或你能如何劝说其同意公司的决定。”

上述工作的目的是用温和的方式让股东放弃异见,从而得到对管理层有利的投票结果。但朱克警告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小心不要过多地骚扰表决人,让其对议题失去同情心。”

顾问公司的背书效应不容小觑

IRO需要持续地关注委托书顾问公司。曾对雅虎、摩托罗拉等公司发难的投资人艾瑞克・杰克逊(Eric Jackson)就经常游说RiskMetrics(前机构股东服务商)、Glass Lewis和委托书治理等顾问公司。这些顾问的意见对投资人来说通常极为重要,对IRO们来说自然也不容忽视。

“我们对所有来自与董事会或公司秘书的联系都持开放态度。我们欢迎一切真正的参与,” 康涅狄格州退休计划与信用基金的助理财务总监米雷迪・米勒(Meredith Miller)评价说。

但米勒同时指出很多公司没有善用机会。她评论说:“我们很少接到询问我们如何对管理方面的决议进行投票。通常公司会雇佣委托书服务商来处理这些事务。但在近几年,我发现这类服务商处打来的电话越来越少了。”

应对委托书征集的四个步骤

针对IRO面对委托书投票时具体的行动计划,著名投资者关系顾问公司――Ashton合作伙伴公司提出了四个步骤:

第一步:确定股东的投票政策

制作一个包涵公司顶级机构投资者信息的电子表格。表格中应该列清投资的方式(例如是价值、成长还是指数投资)。接下来,对其他投资者的投票准则进行研究,以便发现他们会如何对目前的问题进行投票。为此,IRO找出以下几个问题的答案:

* 该投资者对须表决议题是否有具体的投票政策?

* 他们的机构中是否有已成文的规则?

* 投资者会对需投票的议题进行具体分析吗?

* 他们会遵照机构股东服务公司(ISS)的意见进行投票吗?

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在公司网页上投票政策,因此IRO可以从中找到上述问题的答案。而且SEC也会对某些投资者的投票政策进行存档。

第二步:识别无法识别的投票者

在确定顶级投资者的投票策略之后,投票股东可以按照其态度分为以下四个类别:

* 对某个议题投赞成票;

* 对某个议题投反对票;

* 遵照ISS的建议进行投票;

* 根据个案进行投票。

IRO可以马上辨别出前三类股东和他们如何进行投票。但如果该公司是以个案为基础进行投票的,IRO则需要对其投票的决定从三个方向进行调查。

* 不管该股东是一家公司还是一家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个人共同基金,都可以查看其过往的投票记录。

* 查看机构发言人在媒体上发表的关于其投票行为的言论。

* 直接给管理公司股票的资产管理人或分析师打电话。

第三步:结合ISS的建议进行分析

许多公司,特别是那些单纯依赖数据分析和指数投资者往往会依据ISS意见进行投票。另外,一些自称会以个案为基础进行投票的公司也经常会听从ISS的意见。

IRO可以从过往的投票记录了解到ISS的建议。但在投票记录、媒体报道和直接的电话询问都无法了解一家公司的投票倾向时,IRO可以将该投资者认定为“悬而未决”的投票者,这样的投票者可能会成为管理人的支持者。

第四步:影响“悬而未决”的投票者

就像军医将在战争中用治疗类选法(triage process)将伤员分成三组一样,我们可以将“悬而未决”的投票者也划分为三类:

* 投管理者反对票的人;

* 投票支持管理者的人;

* 还未作出决定的人。

对公司管理上的意见和建议范文第2篇

修订了《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于10年4月29下发,制订了《食堂用餐管理规定》在10年4月23日下发、修订了《工作餐管理办法》在10年4月23日下发;

通过了劳动与社会保障监管部门对我公司2010年度的劳动年检,拿到了年检证;

融合《工伤保险条例》省出台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重点,结合企业发生事故后的关键处理起草了针对内部的《工伤保险指导文件》,并通过工伤机构认定,下发到相关人员;而且邀请工伤科科长针对公司相关人员做了进一步的培训。

经历了工伤事故申报、工伤鉴定、待遇支付全过程;了解了工伤事故发生后申报办理的流程;

对公司保险一块进行了规范,启用月报管理,每月会同生产区进行数据更新,经核对汇总上交财务;

设计了适合公司统一使用的《离职手续办理表》,已经审批印刷下发使用,减化了繁琐的办理流程,达到了方便、实用,提高了工作效率;

广播站设备陆续齐全,广播组成员日趋稳定,广播节目质量比去年上升到一个新台阶;

二、目前存在问题:

招聘方面:

技术管理类人才难招;特殊岗位人才难遇(如:招投标主管);下一步考虑尝试启动专业人才网引进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某些特殊岗位建议从公司内部选择素质相对较高的人员进行培养;

部门在招聘人员时未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填写《人员增补申请单》进行审批,而是随意的口头或电话通知,同时也未明确招聘的岗位要求、工作内容的描述,导致人力资源招聘过程中不尽完美;

部门人员的岗位调动,与其它部门发生的人员调动不事先知会人力资源中心;

考勤:

考勤系统输出数据单一,只有原始记录,不能计入正常休假、出差、病假、公假放假等信息,部门上交的纸质考勤与考勤机统计的考勤经常存在不一致的现象,每月需要花大量的时间手动输入、核对;得不偿失。只能依靠指纹打卡,经常手脱皮的人员无法打卡。

离职办理:

部门未按照合同要求严格控制离职人员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在转正后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的辞职报告,而往往是自行协商一致即时通知人力资源中心办理离职手续,造成人事部门没有足够的时间可以招聘人员到位进行工作衔/交接。

合同管理:

多数人员合同到期未进行任何处理,(集团定期处理不符合要求,生产区重视不够,经常不做处理);生产区存在只与劳动者签订一份合同的现象;存在入职手续办理时收取43元押金,一星期内不适应办理离职手续尚退还35元,一星期后办离职手续即全部不退的现象,而合同中未有规定,此举又是违反合同法的;

制度不完善,人力资源在人员管理上监管困难;

员工手册未建立,对员工的宣传未达到一定的效果,员工的对公司的认可度、归属感较淡;

部门职责及岗位职责未修订/完善;工作内容不明确,造成忙得格外忙,闲得上班甚至玩游戏,公共环境下影响团队建设及员工心理平衡;

缺少激励机制,不能激起员工的工作热情;

岗位说明书及工作流程图资料不齐,下一步工作开展缓慢;

生产一区广播站未好好利用,达不到预期效果;

三、对所存在问题的建议处理措施及2010年工作计划

招聘、离职:落实所制订的综合的内容全面的《人事管理制度》,审批下发,严格按照制度要求来规范各部门的人员招聘、异动、离职手续办理;监管各部门的考勤;

考勤:下一步考虑是否更换科学的考勤机解决上述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考勤管理?

合同管理:针对以上现象人力资源中心依据劳动合同法,结合企业现状及查阅相关案例,制订了一系列的应对措施,设计了《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以及《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下一步工作准备把以上措施制订成合同管理的制度或规定,形成文件,对集团和两边生产进行统一管理。

制度建设:成立制度建设小组,做出制度建设策划方案,明确制度制订、修订的流程、完成时间、主要负责人等,通过集中研讨、分期修订完善现有尚可用的制度;废止不适用的制度;新增为了适应企业以后发展需增加的制度,反复推敲意见一致后上报集团审批,统一结册、下发、执行。

员工手册:向集团明确既定的员工手册的建议/方向,特别考虑的环节,然后由人力资源中心牛淑凡、吴远群、李火生三人设定期限集中完成统一上报、经集团审批、进行下发。

部门职责、岗位说明书、工作流程图:部门职责由行政总监做出限期,各部门经理修订完成;各岗位职责、岗位说明书、工作流程图由人力资源中心设定限期,各岗位人员自行起草,各部门负责人统一收集审稿上交人力资源。集团设立部门职责、岗位说明书、工作流程图统一建设小组,由人力资源中心进行初审,人力资源中心会同小组进行复审并终审,上交集团审批,结册、下发、执行。

激励机制:可由集团领导、行政总监随意暗访、调查听取“民声、民意”,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意见收集、统一,起草文件,纳入公司相关制度中执行。

广播站:广播站的一系列文件资料已经发往生产一区,后期将把集团设备赶快配齐后,同李火生到生产一区进行现场调查、共同协商,需要时进行指导。制订方法,争取把一区广播站办成和集团一样的效果。

2011年工作计划:

保险:结合2010年的保险缴纳费用做出2011年的参保人员、人数、缴纳规划;基本达到劳动与社会保障监管部门对我公司2010年的年审,以及基本可以规避或覆盖一些关键工种有可能发生的工伤事故对事故本人或企业造成的损失;预计2011年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在原128人基础上可增加30左右,达到160-170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在原158人基础上可增加50,达到237人。

对公司管理上的意见和建议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上市公司监事会;上市公司监事会法律制度

一、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概论

1.我国上市公司的现状及对监事会制度的影响

要想深入的研究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稍显必须从了解其载体――上市公司开始。我国的上市公司是在证券市场发展不成熟、国有企业改制、政府控股等具有中国特色的体制上发展的产物,其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一方面,股权分布不合理致使导致控股股东一股独大。在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整体统计来看,政府控股的上市公司超过六成以上,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五成,第一股东持股份额占公司总股本五成以上。形成了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一股独大且多为国有股与法人股,民间资本为中小股东这样的股权分布特征。而监事会发挥作用的程度通常又与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成反比,即第一股东持股比例越大,监事会越难以发挥其功能效果。直接导致了上市公司监事会的“虚无化”倾向,加之第一大股东多为国有股,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监管缺位与错位问题就更容易导致其国有资产的管理人“武断专横”,从而使得监事会无法发挥作用。另一方面,法律制度约束力度不够。在立法上,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法治环境建设还处于初始阶段,对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法律制度的规定过轻导致了上市公司对法律的有恃无恐,而反而对证监会的处罚却战战兢兢。在执法上,由于上市公司的国有性特点导致了证监会与国有企业之间变成了“一奶同胞”的关系,这也是证监会屡次处罚都是“雷声大,雨点小”的原因。在司法方面,投资者的维权成本过高加之部分司法机关的司法腐败问题,导致了其外部监督也难以发挥其遏制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的行为。这些情况都对公司监事会作为内部控制治理的监督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功能与定位

监事会的本质属性是监督制衡与参与机制。我国现在对上市公司监事会的定位应该是设立在公司高管层内部的监察机构,监事与董事应该同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利益服务。其工作职责应是专门监督公司财务状况以及其他高管的行为,它发挥的制衡是对其他高管和董事会的制衡,它具有参与机制的属性是对董事、经理等其他高管的经营行为或其他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参与监督。

就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的功能而言,主要包括几个方面:第一,防止其他高管的私利行为损害股东整体利益。我国公司高管的背信行为常常导致损害股东整体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结果。公司高管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之便,操纵公司,致使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现象层出不穷、手段不断翻新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引发业内和社会广泛关注。第二,防止公司的违法行为,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之前说过,中国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或信披违规造假行为十分严重,这从一个侧面也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的功能没有得以发挥。监事会作为出资者的监督代表,对董事会做出的不利于公司正常经营或有可能招致主管部门处罚或诉讼的行为应该给予及时有效的制止,只有这样才能在公司内部形成长期有效的制约机制,使公司得以持续性发展。第三,代表公司的职能。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是公司对董事诉讼中代表公司。法律授予监事会代表公司就是为了让监事会的监督权落到实处,在公司董事或控股股东怠于行驶或拒绝行驶诉权时,代表公司对公司董事会提讼,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3.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分析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的职权可以归纳为以下几项:(1)公司财务检查权。公司财务运行状况往往是能够代表公司经营是否正常的关键,因此法律赋予监事会监督公司财务工作,就是为了让监事会从宏观上把握公司经营状况,避免财务危机或舞弊给公司或股东带来损失或对公司的长远利益发生不利影响。对财务的检查权主要包括对财务会计报告的检查权和财务会计原始凭证的检查权两部分,对于前者的检查主要是看其报告有无不实虚假,是否会因此而受到证监会的处罚等。对于后者的检查主要是看财务凭证是否齐全真实,是否存在公款私用问题或公司高管腐败问题。由此看出,财务检查权是监事会职权中的重要方面。(2)监督董事等高管人员的职务行为或与公司利益相关的非职务行为。首先是监事会应对公司高管的职务行为的监督。对公司高管的违法违规职务行为给予制止并要求改正,对有违法违规的职务行为并有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董事等其他高管提出罢免的建议。对于公司高管的非职务行为,通说认为监事会通常无权过问,但从实践看,公司高管的个人作风、不良嗜好或个人财产状况的突然变化都有可能对公司利益安全构成威胁。因此,笔者认为,监事会可以对有可能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害的公司高管的非职务行为进行监督与跟踪,及时防范其损害公司利益。(3)召集股东大会提议权。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每一位监事都有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在董事会怠于召集股东大会时,监事会可以代为行使。从这一点看,监事的临时召集提议权及临时召集权是其他单个高管所没有的权力。(4)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监事可以就股东大会提出履行监督职责的议案。(5)对董事等高管人员提讼。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对董事等高管人员提讼必须基于股东的授权,也就是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股东认为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法违规或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可以对其进行诉讼。股东可以直接,也可以授权监事会进行。(6)对董事会提出质询与建议权。(7)对公司经营情况异常进行调查。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有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法律制度执行受阻的原因

1.监事会缺乏独立性导致其职能无法执行

监事会缺乏独立性可以说是监事会制度无法发挥效果的最为核心的原因之所在。虽然在《公司法》的立法设计中,管理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应互相独立并互相制衡,但在我国目前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所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东有限公司中,监事会或独立监事都是无法真正独立于董事会的或总经理的,监事会的存在往往公司为了满足设立要求或为了满足法律对公司建制的要求设立的,而并非真正为了维护股东与公司的利益而设立。另外,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也导致了其缺乏独立性的特点,监事会与董事会的议事规则都是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这种原则与监事会成员应高度独立以保障监督的公正性的特点不相符合,从而也对监事会的独立性构成威胁。

2.制度与立法上的缺陷导致其职责执行受阻

除了独立性这一核心原因外,制度和立法上的缺陷也是阻碍监事会发挥实效的重要原因。我国在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规定上有诸多不合理与缺陷,主要表现在:(1)监事会成员的组成、选任机制和任职资格不合理。(2)监事会权权限过于空洞。(3)立法缺乏必要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公司法》仅仅规定监事在执行职务时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监事的不作为,间接给公司造成损失或有造成损失的可能性的情况,并没有给予明确规定。

3.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对监事制度的冲击

在 2001 年 8 月 6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一文,正式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证监会的初衷是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监督,但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这一做法值得商榷。与监事会一样,独立董事也有监督权,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指导意见》赋予我国独立董事两大类职权:一是独立董事决定权;二是发表独立意见权。但笔者认为,尽管如此,独立董事制度也不能发挥其作用。其理由为:(1)独立董事制度的存在土壤与我国公司的体制不符。独立董事制度是英美法系公司法制度中的内容,适用于一元制的公司体制,而我国公司是董事会与监事会平行的二元制公司体制。(2)独立董事制度不适应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在英美等股权结构相对分散的国家产生的,而就我国公司的股权结构来看,一股独大的现象普遍存在,这种股权结构并不适合独立董事制度。(3)独立董事在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实际地位不高。与监事相比,独立董事虽然看似独立性更强,但由于其实“外来人员”,在身份上就容易受到排斥,这使得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不高,加之其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最后的身份角色很可能异化为一个“建议者”而非监督者。由此可见,独立董事制度在约束公司管理层的作用上并未显示出比监事制度更好的实效性,并且还严重的影响了本就薄弱的监事制度在公司中的执行。

三、对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综上所述,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法律制度基本没有发挥其实效,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要改变目前监事会监督不力的现状,笔者认为应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上市公司监事会的财务独立性,重新定位上市公司监事会的服务对象

监事会制度无法发挥作用的核心原因是缺乏独立性,而缺乏独立性的最根本的表现是财务报酬的依赖性问题。对此,上市公司可以找到与非上市公司解决此问题完全不同的路径选择。上市公司监事会正是代表外部投资者去监督上市公司经营运作的最佳监督者的选择。一方面,上市公司监事会作为上市公司的内设机构容易做到时时监督上市公司经营运作,从而最大程度弥补外部投资者信息不对称,无时间无精力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的弊端,最大程度保障外部投资者的利益;另一方面,监事会可以运用法律授予的职权对上市公司进行有效监督,防止其出现损害外部投资者利益的状况发生。因此笔者建议,应当对上市公司的监事会的服务对象做重新定位,监事会不仅为上市公司内部的控股股东负责,更要为流通股股东即外部股东负责,这样必然可以极大的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使得控股股东为挽留住流通股股东以及公司经营的持续而有所克制与收敛,从制度上遏制上市公司董事和内部股东对外部股东权益的损害,迫使其努力经营,从而达到公司内外部股东双赢的良性经营模式。建议证监会出台相关规定,提高上市公司监事会的报酬标准并将其报酬的支付权由证监会代为行使,即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每年向证监会缴纳监事会报酬基金,由证监会直接对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发放年薪,这样一来上市公司监事会就可以摆脱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报酬要挟”从而放开手脚履行自己的职责。

2.改善监事会成员的结构与规模,提高监事会成员的整体素质

监事会规模过小,监事会成员的专业素质与要履行职责的要求素质不符,也是阻碍上市公司监事会实效的另一大原因。对于我国现在上市公司动辄过亿的总资产或总产值,仅仅设置3名监事是远远不够的。在这一点上《公司法》的规定明显具有滞后性,没有根据上市公司的特点给予特殊规定。建议修改《公司法》对于监事会人数的规定,增加上市公司监事会的最低人数为10人以上,以保障监事会的规模,以便能真正将监督职责得以执行。除此之外,对于应该改善监事会成员的来源结构,这主要从两个方面来改善:(1)从股东身份结构上来改善,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现象较为严重,因此监事会的成员必须排除控股股东兼任的情况,还要鼓励中小股东担任监事会成员,以平衡股东利益。(2)从监事会成员的素质上改善。建议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将监事会成员进行专业分类。

3.完善监事的任职资格,增强监事会成员的监督能力

相比于独立董事制度任职资格的详细,我国《公司法》监事的任职资格可谓简陋。而据统计,我国监事会成员多半是本公司工会、党委、普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具有专业财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人员比例很低,尤其是法律专业知识人员极为缺少,使其监事职责无法得以执行。因此,笔者建议,立法应当规定监事的任职资格,规定其监事应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审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如选出的股东代表与工会代表不具备上述专业知识,应当聘请专业人士对其进行培训,经考核仍不能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由股东大会投票给予罢免,从而保证监事会人员的整体素质,以提高工作质量。在内部选举的监事不能满足公司任职资格的情况下,也可以引入独立监事。一方面,使得独立监事制度成为监事制度的特例,与监事法律制度体系形成一体;另一方面,废除独立董事制度,可以保障监事制度以及独立监事的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毕竟我们要做的是发挥监事制度效果,从目前来看监事制度效果充分发挥是完全可以解决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现象过多的问题的。独立董事制度并不能对上市公司监事制度构成替代,允许其存在即浪费股东的投资效益,也不利于监事会与独立监事制度的作用发挥,因此应当予以废止。

4.充实监事会职权,完善监事财务监督能力

对于《公司法》中对于监事会职权的缺陷,笔者建议,主要从财务检查权的完善入手: 财务安全是公司安全的基础,因此监事履行职责应把财务检查作为重点责任来履行。我国《公司法》对监事的财务检查权仅是“一笔带过”,并未从对其财务检查权的履行程序、条件以及限制进行明确。建议立法保障公司监事的财务知情权,要求公司定期向监事报送相关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财务信息。监事在认为公司经营可能出现重大问题时,有权查阅公司原始会计账簿及原始会计凭证。要扩充监事的财务审查权的范围,使其不仅对本公司有检查、抽查、稽查和审计的权利,而且对公司的关联交易方、子公司也有财务的检查权。子公司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拒绝上市母公司监事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5.改革公司监事的监督方式,完善其法律责任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监事的监督方式为集体过半数决定的模式。也就是说,当一名监事发现公司存在问题时,他只能先向监事会报告,由监事会表决多数通过后再履行监督职责。这样就带来了程序繁琐,效率不高的问题。在应对可能对公司或股东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害的重大事项时,极有可能“贻误战机”,从而让公司或股东的合法权益受损。笔者认为,应该授予监事个人在一定条件下直接执行监督职责或直接制止危险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进行的权力。但为了使这一权力不走向反面,也必须对其适用的条件做出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只有将监事会的讨论决定与监事个人紧急临时决定制相结合起来,才能让监事会的职权履行的更加充分、更加得当、更加及时。

四、结语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利于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股民的利益,有利于增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有利于限制控股股东滥用其控制权力,更有利于我国经济环境的良性发展。因此,必须对目前的监事会法律制度进行改革,使其真正发挥其监督之责,从而达到管理权与监督权的相关制衡,实现上市公司的良性运转。

参考文献:

[1]李建伟.论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兼及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法学,2004 年第 2 期。

[2]白呈明.股份有限公司监督机制的发展趋势.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3年第 2 期。

[3]何孝星.关于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优劣比较及其制度安排.经济学动态,2001 年第 8 期。

对公司管理上的意见和建议范文第4篇

《史记·白起王翦列传》中曾记载这样一段故事。

长平之战,白起歼灭赵军四十多万,韩、赵恐慌,就派苏代带了很多钱去游说秦相应侯范雎:“武安君白起为秦战胜攻取者七十余城。现在如果赵亡,秦王称霸,武安君必为三公,那么他的地位和权势就要超过您应侯了。”于是应侯说服秦王放弃了攻邯郸灭赵的计划。武安君听说后心里很恨范雎。

第二年秦国的五大夫王陵攻邯郸,战事不利,秦王想要白起代替王陵。白起建议说:“邯郸实未易攻也。而且诸侯救援日至,彼诸侯怨秦之日久矣。今秦虽破长平军,而秦卒死者过半,国内空。远绝河山而争人国都,赵应其内,诸侯攻其外,破秦军必矣。不可。”秦王再三下令,白起始终不肯前往,后来干脆称病不出。

秦王不听,最终损失很大也未能攻破邯郸。白起听说以后就对人说:“秦王不听我的计策,今如何矣!”秦王闻之怒,一定要征调白起,白起干脆就推说自己病得很重,范雎亲自去请也没请动。于是被免为士伍,又过了三个月,秦军连打几次败仗,秦王恼怒命人遣送白起,不得留咸阳中。出咸阳西门十里,至杜邮。秦昭王与应侯群臣商议:“白起之迁,其意尚怏怏不服,有余言。”于是派使者赐剑,白起落了个自杀下场。

白起的死说明,在重大决策上和领导唱反调是很危险的事情。在攻打邯郸的问题上,白起的主张是有道理的。但是,之前攻打邯郸的计划因为秦王偏信范雎而搁浅,之后不适宜攻打邯郸的建议又因为秦王固执而不被采纳。两次挫折让军事家白起满怀不快,从装病到真病,受尽了委屈。

其实,白起的遭遇在现代企业中也是普遍存在的。在很多重大决策上,往往是作为专家的职业经理人难以说服固执的老板。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办?白起选择的是坚持自己的主张不改变,结果在秦国吃了败仗以后,自己也被迫自尽了。

科学要善于与权力联姻

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个铁的事实,组织的运转从来都是由权力推动的。没有科学陪伴的权力依然威风凛凛,没有权力陪伴的科学则备受摧残。所以,科学要想在组织决策中发挥作用,就必须善于和乐于与权力联姻。

专家型下属往往容易犯三种错误:一是不“求婚”,以专家自诩,认为自己手握真理,心理上有优势,等着对方醒悟来找你,这违背了管理的规律;二是不“恋家”,始终没能让对方看到自己对公司、对事业的热爱以及对老板的情感认同;三是不“顾家”,在公司利害攸关的问题上冷淡处之,置身事外。

因此,“主动求婚、真心恋家、朝夕顾家”,是专家型下属面对固执领导的基本策略要点。具体说来,在发生分歧的时候,要积极主动沟通,注重情感交流,善于使用私人场合和非正式沟通,要展示自己的事业心,展示自己对领导对企业的感恩之心,要把企业的成败和自己的未来蓝图连在一起。

相反,科学如果不能和权力达成一致,便会被抛弃。这种抛弃,对双方来说都是悲哀的结局。没有科学内助的权力是盲目的权力,没有权力支持的科学是孤独的科学。

权力包括两类:一是职位权力,如合法命令权,奖励惩罚权;二是个人权力,如专家权,模范权。战略决策领域,永远都是权力第一。所以分析这类问题,必须要考虑权力的因素。

在战略决策上无论主张正确与否,只要表达得当,都不至于走上“死路”。所谓得当,指的是用理性很好地控制自己的情绪。

白起没有做到这一点,这也是白起被赐自尽的主要原因。毫无疑问,白起是一个同时拥有模范权和专家权的下属。在个人权力上,秦王甚至都不如白起。但是秦王是老板,他的手里牢牢控制着职位赋予他的合法命令权和奖罚权。所谓“功高震主,才大欺主”,下属个人权力太大,会影响上级职位权力的发挥,甚至反过来控制领导,这是历朝历代老板都不能接受的。

相信每个在战略决策会上被下属质问、反驳、蔑视和忽略的老板,心情也是和秦王一样的,杀一儆百就成了必然。我们再一次认识到,在管理过程中,沟通策略和沟通角色的把握,对于沟通结果至关重要。有想法不说,对不起工作;说了却没讲究方法,对不起自己。

唱好反调的三个锦囊

如果一个专家型下属能做到既对得起工作,也对得起自己,在发现了正确意见以后,既对老板说了,也讲究了方法,但是却没有得到老板的认同,这时候应该怎么办?

这时要考虑三件事情。第一,是否自己的影响力太差?能不能找一个比自己更有分量、更有影响力的人出来说话?科学需要借助权力传播。第二,能不能放一放?小火慢炖,采用逐渐渗透的策略,让领导自己悟出来。第三,倘若是紧急任务,沟通说服无效,那么要做好执行上级决策的思想准备。

就算是上级的决策有问题,下属也不该逃避和抱怨。一方面要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分析思路,供上级决策参考;另一方面要尽心守职,努力去做。这叫做“言尽私意,行尽公心”,用语言表达自己的想法,用行动证明自己的公心。

对公司管理上的意见和建议范文第5篇

本文作者:周静工作单位: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在这一过程中济钢力求对过程进行逐项细分和再次确认,并制定针对性管理程序和办法,在提升审计效率的同时,实现了精细化管理。实施审计卓越绩效模式前,仅将客户意见作为一项形式工作的粗放式内部审计,现有审计模式的实施,一方面深化了该项工作的目的和价值;另一方面树立以客户和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理念,进行领导组织和公司战略制定。在过程管理和资源管理中,审计部门可以获取大量有用信息,通过测量、分析和改进,为公司整体经营目标的实现提供审计专业技术支持。2事中管控,确保达标。审计产品的质量要求是审计工作水平高低的考核指标。在管理控制审计过程中,需明确审计工作程序、项目操作程序等主要业务控制程序。济钢内部审计管理控制的主要工作具体包括:①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主要的价值创造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②明确具体审计项目执行程序;③规范审计过程质量控制标准;④强化公司内部审计文化建设;⑤强化内部审计公允与客观性价值观构建,规范、总结成熟审计技术经验与推广;⑥广泛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与建议,持续改善主要价值创造过程。3事后考评,完善绩效指标体系建设。济钢内部审计主要绩效指标体系包括审计项目质量考核体系、审计资金总额分析指标、效益提升分析体系、审计建议完善体系、客户满意度考核体系、公司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等。在过程绩效指标的考评分析方面,济钢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包括:①结合全面预算,控制实际费用总支出,并与处室薪金挂钩;②结合具体审计项目的事前费用与时间预算,分析和审批超预算项目原因、影响结果及处理意见;③结合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以质量作为衡量业绩的主要标准;④及时反馈客户使用信息,并作为员工工作定期鉴定依据;⑤根据过程绩效指标测量情况,定期修订审计目标和计划,确保审计对公司整体目标的支持。

关注组织绩效的测量与分析在内部审计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中,审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用性占据重要地位。公允和客观的审计信息是审计目标和组织绩效得以实现的“物质保障”。因此,审计部门采用何种渠道获取信息,如何保障公司数据、信息的实用性至关重要。内部审计进入卓越绩效模式后,审计组织与人员主要工作包括:1改变了过去收集、管理和使用数据信息的方式,更加重视来自高层管理者的信息和对审计工作的意见,围绕组织目标确定审计重点。2拓展被审计单位信息来源渠道,强化内部审计工作的计划性。3构建公司内部相关职能科室沟通渠道,针对性地开展审计工作。4注重内部账簿、报表数据的收集、整合、使用,总结公司业务变化规律,寻找内部审计工作的突破点和不足。注重体现“以人为本”思想“以人为本”是卓越绩效模式的重要理念。审计工作的高效开展与顺利实施,需要审计组织和工作人员的理解和支持。济钢构建内部审计卓越绩效模式,主要改进以下6方面。1组织管理上,针对具体审计岗位,制订详实责任、权利和义务说明,通过配备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强的人员开展适合的审计工作,建立审计人员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定期评定审计人员业绩,确保了内部审计人力资源的适当性、充分性及有效利用。2业务管理上,建立责任审计考核体系,将审计人员工作绩效与个人薪酬分配、表彰奖励密切挂钩,加大绩效指标权重在客户增加价值中的比重,使个人绩效目标与组织的整体目标和计划保持有机结合。3信息渠道建设与共享上,建立全方位沟通渠道,及时收集、整理和传递员工的意见与建议,培养审计人员主人翁观念和主动工作性,营造内部审计工作的良好氛围。4在审计队伍建设中,坚持“用合适的人做适合的事”,识别需求,合理聘用。坚持“事业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原则。5在审计人员业务能力培养上,注重员工的学习和发展,通过识别培训需求,提出岗位培训计划,纳入员工培训系统,致力于创建“学习型组织”,不断改善审计人员工作环境,保障职工权益。6在内部审计管控保障中,建立健全定期轮岗制度,为员工提供发展空间和提升机会,鼓励员工积极参与自我职业生涯设计,以满足员工职业发展需要,对员工提供个性化支持,鼓励全方位发展。

创建审计文化“领导”是现代企业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一个主导影响因素。按照卓越绩效模式,要求建立以高层领导为导向、组织治理和组织绩效评价为补充,树立社会公共责任为意识的现代管理理念。在内部审计工作和公司审计文化建设中,应注重:一是内部审计目标的制定与实施紧密围绕战略目标的相互衔接;二是确保审计部门的发展规划与公司整体发展规划相适应;三是内部审计工作以客户和市场为中心,结合公司战略目标的实施开展工作;四是重视审计文化建设,树立公司愿景与价值观,使审计工作成为传达公司愿景、体现公司价值观的主要渠道;五是领导的廉洁自律、自我约束,以领导的人格魅力提升领导能力,为内部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环境支持。持续改进,不断创新“创新”是现代企业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审计部门同样需要创新。按照卓越管理绩效模式要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通过积极引导现代管理理念和专业知识,提升审计工作业绩。1理念创新。济钢在内部审计卓越绩效模式建设中,改变过去审计者与被审计者对立的观念,树立以客户和市场的需要为出发点,开展客户满意程度调查,并将其作为衡量审计工作的指标,从审计产品的设计,审计工作的开展,真正落实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2审计管理工作创新。济钢在内部审计卓越绩效模式建设中,针对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导入先进的风险评估办法,制订《风险评估指导意见》和《风险评估因素表》,保障了内部审计工作重点的确定和审计方法的选择;针对审计工作管理方式和工作安排,整合、优化审计资源,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建立健全审计绩效管理系统,实现了科学审计管理;在审计指导方针制定上,提出“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具体方针,实现了审计工作与企业发展战略的有机结合。3审计业务建设创新。通过引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中的“过程管理”,对主要价值创造过程及其控制、测量进行确认与识别。近年来济钢在审计计划、审计工作方案、省级工作底稿、取证、程序和审计实施管理等基础工作进行标准化、制度化管理,积极探索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先进审计技术方法,推行和实施了内控测评、风险评估、审计抽样等审计技术基础建设。既提升了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又强化了审计人员的风险和管理控制意识。此外,还注重审计系统信息化建设,初步建立了基层单位财务报表数据库,数据信息库等基础审计资源库建设,为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资源保障;在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建设方面,推行审计项目全过程管控,有效控制审计工作目标的实现和保障审计工作质量。4审计服务水平创新。审计工作中注重为基层提供管理咨询服务。一是帮助被审计单位查找工作漏洞和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从而提升管理水平和管理绩效;二是提供相关经济信息和管理咨询服务,提升单位内部审计的工作效果。如对某子公司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经常了解整改情况,帮助建立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对加强基础工作提供指导,积极帮助提供纳税方面的政策、法规信息和咨询服务,有针对性的提供内部控制教育培训资料,得到了管理人员的信任和赞赏。现在的审计工作,已不再仅就财务账面数据就事论事,而是更多的从内控制度和经营管理等方面深层次挖掘原因,因此,审计报告和建议贴近实际,更加贴近基层。

以济钢内部审计工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卓越绩效模式在济钢内部审计中的应用,有效地提高了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和工作效率,改善了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提升了企业的管理水平,引起广大干部职工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获得了很好的实施效果。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是提升现代企业竞争力和保障内部审计顺利完成的有效方法,也是我国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在新形势下的努力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