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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变更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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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变更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变更管理规定范文第1篇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明确的建设程序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同时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项目建议书阶段

1.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2.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编制。

3.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由政府向社会公布,若有投资建设意向,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组织编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编制。

3.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及运行机制、资金筹措方案、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的办法,并依照有关规定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审批部门要委托有项目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估,并综合行业归口主管部门、投资机构(公司)、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筹备机构)等方面的意见进行审批。

4.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

第六条初步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2.初步设计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编制。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第七条施工准备阶段

1.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

(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

(3)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4)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

(5)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招标投标,并择优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队伍;

2.施工准备工作开始前,项目法人或其机构,须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中“管理体制和职责”明确的分级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项目报建须交验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工程项目进行项目报建登记后,方可组织施工准备工作。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除某些不适应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外(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均须实行招标投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4.水利工程项目必须满足如下条件,施工准备方可进行: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项目法人已经建立;

(3)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

(4)有关土地使用权已经批准;

(5)已办理报建手续。

第八条建设实施阶段

1.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设实施,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2.项目法人或其机构必须按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提出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后,主体工程方能正式开工。主体工程开工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明确的条件,即:

(1)前期工程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详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3)主体工程招标已经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并得到主管部门同意;

(4)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建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主体工程开工前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管理模式已经确定,投资主体与项目主体的管理关系已经理顺;

(2)项目建设所需全部投资来源已经明确,且投资结构合理;

(3)项目产品的销售,已有用户承诺,并确定了定价原则。

4.项目法人要充分发挥建设管理的主导作用,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建设条件。项目法人要充分授权工程监理,使之能独立负责项目的建设工期、质量、投资的控制和现场施工的组织协调。监理单位选择必须符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要求;

5.要按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重要建设项目,须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站,行使政府对项目建设的监督职能。

第九条生产准备阶段

1.生产准备是项目投产前所要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设阶段转入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项目法人应按照建管结合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适时做好有关生产准备工作。

2.生产准备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要求确定,一般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生产组织准备。建立生产经营的管理机构及相应管理制度;

(2)招收和培训人员。按照生产运营的要求,配备生产管理人员,并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使之能满足运营要求。生产管理人员要尽早介入工程的施工建设,参加设备的安装调试,熟悉情况,掌握好生产技术和工艺流程,为顺利衔接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阶段做好准备;

(3)生产技术准备。主要包括技术资料的汇总、运行技术方案的制定、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和新技术准备;

(4)生产的物资准备。主要是落实投产运营所需要的原材料、协作产品、工器具、备品备件和其他协作配合条件的准备;

(5)正常的生活福利设施准备。

3.及时具体落实产品销售合同协议的签订,提高生产经营效益,为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创造条件。

第十条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即从基本建设转入生产或使用。

2.当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并经过单位工程验收(包括工程档案资料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办[1997]275号)的要求完成了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完成竣工报告、竣工决算等必须文件的编制后,项目法人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规定,向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国家和部颁验收规程,组织验收。

3.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须由审计机关组织竣工审计,其审计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基本资料。

4.工程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先进行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有遗留问题的项目,对遗留问题必须有具体处理意见,且有限期处理的明确要求并落实责任人。

第十一条后评价

1.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一般经过1至2年生产运营后,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影响评价——项目投产后对各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价;经济效益评价——项目投资、国民经济效益、财务效益、技术进步和规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进行评价;过程评价——对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评价。

2.项目后评价一般按三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项目行业的评价、计划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

建设项目变更管理规定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管理,提高监测质量,根据水利部《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和省水利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土保持监测是实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承担开发建设项目监测的单位应重视新技术新理论的研究,协助生产建设单位做好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工作。

第三条 在我市从事水土保持监测的机构须在市水务局登记入档,从业人员应持水利部颁发的上岗证,人员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条 水土保持监测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征占地面积大于50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大于50万立方米的建设类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甲级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征占地面积5~50公顷或挖填土石方5~50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征占地面积小于5公顷或挖填方土石方总量小于5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安排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监测人员必须持有水土保持监测上岗证。生产类项目以每年的征占地或挖、填土石方为依据,依照上述分类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承担水土保持监测的单位在开展监测工作之前应制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合理安排监测频次,确定监测的重点内容和重点部位。《实施方案》应报市水务局备案,录入市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六条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应定点监测和巡视监测相结合,注重量化的内容。有条件的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可结合遥感和远程监控技术进行监测。 第八条 项目监测应充分反映施工过程。对施工前后项目区水土流失状况、建设单位实施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和永久措施的时间、数量、防护效果等,应作详细记录,并拍摄现场照片或录像,报送市水务局并抄送市水土保持监督监测站入档管理。

第九条 逐步推行驻点监测。鼓励监测单位采用培训、现场指导等形式参与建设单位的施工管理。

第十条 承担项目监测的机构应定期向原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机关及项目所在地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成果。监测资料应加盖建设单位和项目监测承担单位印章。项目建设期间,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报送上一季度的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监测任务完成后三个月内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总报告。如发现生产建设单位违规弃渣、擅自变更取土场、弃土弃渣场造成防洪安全隐患、不合理施工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等情况的,应随时报告。

第十一条 逐步建立水土保持监测公告制度。原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机关根据监测报告,定期公布项目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建设项目变更管理规定范文第3篇

1、立项程序管理

根据省粮食局下发的《省粮食现代化物流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省粮食仓储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严格立项程序和立项条件。

2、工程预算管理

工程预算由涉及单位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经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粮食局审核同意,作为工程招投标、建设资金筹集以及完工工程决算的重要依据。各项目建设主体必须按规定编制项目工程预算,严肃工程预算管理。

3、招投标管理

粮食现代化物流项目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土建施工单位和设备采购供应商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予以确定。新建或维修仓储设施项目,达到公开招投标数额标准的,应予公开招标,未达到招投标数额标准的,要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予以确定,竞争性谈判时局纪检部门全程监督。

4、施工管理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工程变更的,须由粮食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五方会商并签字确认,工程变更后价格的确认:国家有定额标准的按标准执行;国家无定额标准的,按当地市场价格,经局批准同意后确认。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粮食局要有完整的工程资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归档,确保工程资料的完整齐全。

5、资金管理

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时,必须依据工程建设合同规定,按照工程进度付款。坚持转账原则,不得现金支付,且必须取得正式发票后才可付款。工程完工后,必须由县审计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工程进行审计认定后结清余款。

6、竣工验收和财务决算管理

对已完工的工程,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决算报告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待摊投资明细表、待摊投资明细分配表、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书封面等制作成册,作为建设项目资产交接和会计入账依据。

7、会计处理

每个项目严格遵照会计制度要求,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对于同一工程的不同类别和项目,按类、项设立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按时编制上报基建工程项目报表,对已完工工程,经验收合格并进行工程决算的资产要按规定及时进行结转,并做好资产的移交工作。

建设项目变更管理规定范文第4篇

一、工程建设管理要求

根据上级有关防减灾工程建设管理要求,工程建设必须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贯彻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工程建设管理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一)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建设项目总负责。工程实施阶段由涉及的镇(街道)组建项目法人,在区防减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做好有关实施工作。项目法人单位必须健全机构,落实责任,精心组织,确保完成防减灾工程建设任务。

(二)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制

1、招标投标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部门要求进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

2、按有关规定招标公告,制定合理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严格规范中标人确定程序。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后,严禁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

3、加强招投标监督工作,招投标过程由区发改局、监察局、水利局、财政局等有关单位派员参与监督。

(三)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

1、所有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有关单位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授予监理单位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职责,保证监理单位权利和责任的统一,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

2、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选派有资格的监理人员组成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派驻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监理机构要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和合同规定的职责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3、监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根据合同的约定,对工程的关键部位采取旁站方式进行监督检查。要强化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4、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应遵循守法、诚信、公平、科学的准则。监理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业,公正办事,严禁。

(四)合同管理制

1、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监和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合同内容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2、要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合同签订以后不得随意修改合同条款,变更合同内容。

3、要加强项目内容变更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对在施工过程中确实需要变更的应严格执行程序(变更流程图见附件),履行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进行变更工程量的现场签证。

二、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依照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法人负责、企业保证、监理控制、政府监督”的质量保障体系,做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工程建设要主动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坚决贯彻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等参建各方要各施其责进行管理;施工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加强质量管理工作。参建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工程竣工验收时,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不得验收投入使用。

建设过程应加强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提高质量意识,形成氛围。加强检查监督,如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予以严肃处理。

三、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

各参建单位必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文明施工。

(一)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人员到位责任到人。

(二)施工现场必须具备良好的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三)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特殊工种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四)施工现场入口及危险作业部位应设置必要的提示、警示等各种安全防范标志,同时做好防火、防漏电和防坠等防护工作,避免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

(五)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纠正。

(六)施工企业在开工前做好施工组织设计,绘制好总体平面布置图,应布局合理,文明责任区划分明确,并有明显标记。同时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工程概况,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开工日期及计划交工日期。

(七)各监理、施工单位认真做到标志标牌齐全,材料分类堆放,机具设备停放有序,作业人员佩证上岗,场地清洁卫生,施工便道畅通无阻。

四、切实抓好工程的廉政建设

在抓好工程建设的同时,要切实抓好工程的廉政建设。把抓好廉政建设始终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重点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程变更、建设资金管理、索赔处理、工程计量支付、工程质量检验和工程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实行责任追究,完善制约机制。保证各项工程建设合法合规,防止和杜绝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五、工作要求

(一)各堤段责任镇(街道)必须成立管理机构,落实人力(包括行政管理、施工技术、财务管理等),根据工程设计、预算尽快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施工。工程投资按预算进行控制,施工过程项目确实需要增减,应事先报经区防减灾办审定。

建设项目变更管理规定范文第5篇

你局呈报的《关于上报省县农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站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报告》(农〔〕103号)收悉。经专家审查,同意所报初步设计。现予以批复。

为确保项目建设任务按期保质保量完成,达到建设目的,现对项目实施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必须严格按照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省农牧厅农牧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项目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项目法人责任制。地区农业局和县农业局对项目实行监管。县蔬菜技术推广中心为项目实施单位,中心负责人为项目法人,具体负责项目实施。

(二)加强资金管理。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建设资金必须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人负责,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中央投资必须按照项目批复安排使用,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应积极筹措。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要先入帐,后开支。

(三)严格执行项目招标投标制。工程承建单位、主要建筑材料、仪器设备等必须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进行招标投标。项目建设招标方案必须报我厅审查备案后再行组织招标。

(四)严格执行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与中标的工程承建单位和设备供货单位依法签定和履行施工、采购等合同。必须通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竣工后提交监理报告。

(五)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加快建设进度。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对擅自变更批复内容的,撤销该项目,追回中央投资,同时要追究项目法人责任。要严格按照施工图和设计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组织施工,加强施工监督和监理,加快施工进度,确保工程质量。这次中央安排的100万元建设资金,主要用于仪器设备购置,请项目建设单位抓紧委托有资质的招标单位进行公开招标,务于2月底前全部完成仪器设备的采购任务,并尽快做好土建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