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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经费保障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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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经费保障问题及建议

政法经费保障问题及建议范文第1篇

省财政厅和省市院各位领导历来重视、关心和支持某检察工作。今天,各位领导莅临我院调研指导,我谨代表院党组及全体干警对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下面就我院基本概况、检察经费保障情况和《县级院基本业务装备实施标准》的意见和建议作一简要汇报,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我院的基本概况

我院现有政法编制×人,实有干警×人,聘用人员×人,离退休人员×人,遗属×人,保安×人,共计×人,全院设×个内设机构,装备有警用车辆×辆、公务用车×辆,三级专网设备×套,电脑(包括手提电脑)×部、打印机×部、复印机×部、传真机×部,照相机×部,摄像机×部等。

二、检察经费保障改革精神落实情况

检务保障工作是检察工作的基础,而在检务保障工作中,经费保障是核心,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物质保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和上级院检察经费保障工作的一系列部署,我院狠抓“四个到位”:一是思想统一到位。院党组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经费保障工作,把经费保障作为硬性任务,抓住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机遇,认真抓好经费保障体制改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二是核查底数到位。按照省经费保障工作会议要求,由财务部门对本院经费收支情况,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情况,认真进行摸底核查,掌握相关底数,为上级院决策和本院下步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和参考:三是沟通协调到位。由检察长亲自向县委、县政府汇报上级院经费保障工作部署,疏通渠道,争取支持。加强对上级院对口部门及地方财政部门沟通协调,理顺经费保障关系,落实好相关政策和措施;四是管理责任到位。明确院党组班子是计财装备工作的管理者,检察长是第一责任人。计财装备人员认真搞好岗位培训,加强计财装备、经费保障方面专业知识的学习,健全和完善财务、装备管理制度,在当家理财方面为领导当好参谋助手。

三、我院检察经费保障情况

近年来,在上级院和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上级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的精心指导下,我院经费保障水平有了较大提高,经费保障困难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办公办案条件明显改善,科技装备建设、检察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科技强检步伐明显加快,为我院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推动自身科学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物质保障。

(一)、公用经费部门预算稳定增长。20__年以来,县财政局根据我县的财力状况,按照“先保工资,再维持基本运转”的预算安排原则,对检察院采取“编制内人员经费优先保证;公用经费按人均×.×万元执行。在具体的运行中,一是国家出台的工资津贴等人员经费首先全额保证。二是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没有明确下达追赃任务,已实行收缴分离。县财政20__年至20__年拨入公用经费×.×万元、拨入补助公用经费×.×万元,合计×.×万元。

(二)、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专款逐年加大。20__年以来,中央和省财政政法补助办案费×万元、到位×万元;中央和省财政政法补助业务装备经费×万元、到位×万元;两项经费全部用于我院办案和业务装备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极大的缓解了我院办案及装备经费不足的问题,特别是业务装备经费的拨入和使用,我院先后添置了×台办案车辆、三级专网设备、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多媒体示证系统等,开通了网上办公、网上办案系统、政法专线电话、高清视频会议系统、远程侦查指挥系统,有效地改变了我院办案业务装备落后的面貌。

但是,由于我县财政财力有限,多年来公用经费保障标准是按照人均×.×万元的最低标准执行,与司法体制改革后带来的检察工作量的大幅增长相比,检察经费保障仍然是低水平的,远远不能满足检察业务工作的实际需求。

目前存在的问题:

1、自侦案件批捕上提一级经费、特约检察员工作经费、大要案及交办案件所需经费、检察人员教育培训经费、服装经费、刑事案件赔偿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包含在×.×万元内)。

2、化解“两房”债务和日常维修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

3、聘用人员工资,应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生育、医疗保险未纳入财政预算;

4、公用接待经费没有单独纳入部门预算,而此项经费占公用经费×%-×%。要支付这部分费用,务必要挤占公用业务经费;

5、离退休干部管理费和活动经费没有纳入部门预算。

建议

1、鉴于基层院检察业务量的不断增大,建议中央和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增加办案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业务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2、鉴于全省各县财政状况的不同,特别是像我们某这些贫困县,虽然财政竭力予以支持,但是确实困难很大,建议中央和省可否在办公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方面予以补助,以适度减轻县级财政的资金压力;

3、鉴于检察改革,检察业务增加的实际情况,建议省厅和省院修订县级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建议最低保障标准由×.×万元调至×万元左右,解决县级院公用经费不足问题;

4、鉴于检察经费保障改革,计装工作任务加重和基层院计装队伍实际,建议上级院加大计装业务培训。

四、县级院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标准

政法经费保障问题及建议范文第2篇

一、法院产生基建外债沉重的原因

1、财政经费不足。各地的财政经费一般只能保障人员和日常公用开支的需要,基建经费只能安排部分或没有安排,不能够保障基建支出的需要。有些法院即使争取了中央国债资金,但当地财政却拿不出相应的配套资金,法院只能自己想办法解决。

2、超计划、超规模。一些法院在建设“两庭”时,脱离本地经费发展的实际水平求大求全;还有的法院在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调整项目计划,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突破项目概算,超投资、超概算,致使基建资金缺口更加严重。

3.主管职能部门检查监督不力。在项目立项、概算审批、预算审核、建设资金等方面缺乏必要的监督,如没有资金、盲目扩大建设规模,职能部门很少出面制止和查处。

二、法院基建债务沉重的负面影响

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载体,是人民法院实现司法审判的重要场所,也是全社会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场所之一。加强人民法院“两庭”建设,既是人民法院开展正常审判工作的需要,更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需要。但是加强人民法院“两庭”建设而形成的大量债务,给法院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

1、挤占正常办公办案经费,影响法院审判工作的有效开展。由于我省经济欠发达,人均可用财力少,政法经费保障水平低,目前,全省基层法院人均公用经费不足2.4万元,不能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在法院本身正常经费保障相对紧张的情况下,还要挤出一笔钱来搞基建,自然而然就会影响其他工作的开展。

2、导致法院多收费、乱收费的产生。由于缺乏资金来源,一些法院都在诉讼收费、罚没款收入上打算盘,超标准收费、乱拉赞助的现象有所反弹,办案与当事人“三同”的情况仍然存在。司法的公正性大打折扣,损害了法院的形象。

3、挪用当事人的执行标的款的现象比较普遍。执行标的款是公民或法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来的款项,是当事人的资金。法院由于资金紧张,往往在自身资金周转困难时会动用当事人的钱,用于正常支出和基建支出,特别是基建资金缺口大,挪用数额也大。一旦被挪用的资金不能及时归还,就会影响到对当事人的标的款的及时给付。

三、建议

司法经费是国家应予支付的正当司法成本,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物质保证。加强和改善人民法院的经费保障,提高人民法院经费保障水平,解决人民法院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特别是目前“两庭”建设中产生的沉重负债,既是巩固国家政权、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又是推动改革发展、清除和防止司法腐败的需要。

1、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和人民法院司法形象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外欠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将人民法院的″两庭建设″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拟订人民法院外欠债务偿还计划,要在本级财政用于工程建设的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专项用于偿还法院拖欠的工程款。

2、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商省财政厅,督促各级政府尽快落实国债项目配套资金。

政法经费保障问题及建议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司法警察 警察管理 后勤保障

作者简介:张华月,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一、当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现状

但是我们仍应当清楚的认识到,我国检察机关现有的司法警察队伍整体状况与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还有较大距离,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现代化目标仍未实现。

二、我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职权定位不明确

司法警察是指隶属于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使用特殊强制手段维护司法场所安全与司法活动秩序的执法人员,包括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两大类。

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则是司法警察的一个重要分支,其职能由人民警察职能派生而来,故不能简单的将检察院司法警察与人民警察割裂。但纵观我国现行《人民警察法》14条内容,其中有13条之多是对公安机关警察职权的规定,对司法警察则仅有“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这一原则性规定,并没能体现出司法警察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和地位。我国目前涉及司法警察制度内容规定的仅有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出台的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高检院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该条例和规则作为部门规定,法律位阶相对较低与规范对象的广泛性不对等,导致实践中司法警察行使职权的强制性和约束力不足,不能有效地推进我国司法警察制度向规范化运行。

司法警察的职权定位不清,直接导致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职能不明。实践中,检察院司法警察更像万金油,尤其是在基层检察院,为缓解办案压力,通常会将司法警察抽调至反贪、公诉、侦监等一线办案部门工作,有的甚至让司法警察承担了保安、收发、司机等工作,大大降低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积极性。同时,也间接导致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专业性丧失,影响其法律形象。

(二)司法警察警务保障边缘化

由于我国缺乏明确的司法警察组织管理规定,且人员流动性强,不易管理,这些都导致司法警察专项经费保障标准和保障内容困难重重,司法警察专项经费成为检察机关内部可有可无、随意性较大的经费,部分检察院甚至出现了以司法警察名义申报财政预算,然后再将预算款项挪作他用的现象;虽然检察系统已经出台了专门的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但实践中执行推广不利,各地检察院警用车辆以及警用装备分散于各其他部门,非警务人员驾驶警车进行警务或非警务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

此外,职业保障不到位引起的警力不足问题,也成为制约司法警察制度长足发展的重要原因。实践中,司法警察的人员配备与其应承担的职责不相匹配,事多人少,很多法警都是超负荷进行工作,以笔者所在基层院为例,该院共有5名在编司法警察,平均年龄在45周岁以上,其中2名40岁以下法警分别在反贪局和政治处工作,平时基本不参与日常法警工作。另有4名干警均为48岁以上老同志,基本承担了该院全部的司法警察保卫、协助办案等工作。青奥会期间,该院要求法警全天候值班,该4名干警在完成协助反贪办案、维护安保等日常工作外,还需轮流完成每周7天的值班任务,每人每周平均值班1.75天,压力之大可想而知。职业保障不到位,警务人员缺失,严重影响了司法警察职能作用发挥。

(三)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体制还未理顺

根据两高的司法警察条例,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原则,这一体制对于上下级司法机关的警力形成合力,上下联动,提高法警战斗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实践中这一制度的实施却令人堪忧。根据条例,两高都应设置司法警察局,但现实是最高检只是在政治部内设警务保障部来管理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这种设置导致司法警察管理主体、管理程序缺乏独立性,实践中检察院司法警察管理体制不顺,不利于司法警察职权行使。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管理过程中,基层检察院通常会根据本院工作的需要将司法警察队伍中的精干力量抽调分配到业务部门工作,有的甚至到了诸如政工部门、办公室等综合部门工作,淡化了检察院司法警察自身的固有性质。检察院司法警察职责的分散,管理的多元,削弱了司法警察的整体力量,面对突出状况时,检察院司法警察不能及时发挥应有的保障作用,正常职能无法充分展开。

(四)聘任制司法警察身份问题亟待解决

当前,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或多或少都存在警力不足问题,为了适应繁重的工作需求,基本上都时采用聘用方法解决该问题。2013年,笔者所在江苏省检察机关共增加司法警察56人,录用警务辅助人员84人,聘任制司法警察招录数量远高于在编司法警察数量。聘任制司法警察的不断扩充,一定程度上壮大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缓解了司法办案中警力不足问题,对推进检察院各项工作有序稳定开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由于聘任制司法警察不属于《人民警察法》、《公务员法》和《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所规定的“警察”。其身份及能否依身份行使相应的司法警察权利、能否着司法警察支付等问题仍值得商榷。目前,不少采用聘用制司法警察的检察院都以内部规章形式对其权利、职能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由于其在工作中履行与在编普通司法警察基本相同的职责,所以这种规章限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聘任制司法警察的司法主体资格问题,反而会使司法警察编队管理更加混乱。

三、完善的意见建议

(一)以立法明确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能

现行的检察院司法警察制度是以高检院部门规定作为依据的,规定位阶较低,强制约束力和执行力不足,造成实践中检察院司法警察职责混乱,不利于法律统一,也导致制度实践中出现种种问题。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体制改革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司法警察体制”上, 故建议有关部门联合推动《司法警察法》制定出台,并逐步健全完善司法警察规范化管理制度,实现司法警察管理系统化、相对独立化,使司法警察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强有力的国家机器。

《司法警察法》应作为司法警察管理的基本法,明确规定检察院司法警察是承担检察机关司法保障职责的警察,具有“维护司法秩序,保障司法安全,辅助司法活动,协助配合检察官工作”的职能。并应对司法警察的任职资格、选任及晋升机制以及与其他警种的互动交流,司法警察的职权范围、运行制度、职业保障等方面内容。详细明确检察院司法警察警务活动的内容、流程和规范,对司法警察各项工作职能等也要进行统一规范,使检察院司法警察熟练掌握工作程序和方法,知道做什么、怎么做、怎么做规范。

(二)健全完善专门的职业保障机制

司法警察职业保障包括司法警察的人员经费和装备配置。检察院司法警察是参与司法活动的警察,在全国统筹政法经费改革中,应严格落实检察院司法警察应享受的岗位津贴、警衔津贴、伤亡保险津贴、抚恤金和特殊专项补贴等,依法保障司法警察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切实把国家规定的各种津贴、补贴、抚恤以及保险等福利待遇落到实处,改善司法警察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关心司法警察身心健康,落实带薪休假、健康检查等制度。加大司法警察合法权益保障力度,完善司法警察申诉控告和履行职务受到侵害保障救济制度。

同时,认真贯彻科技强检战略,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为平台,建立管理规范、运行高效、适应发展的警务信息网络体系。加快警用装备升级换代步伐,完善警用装备管理使用制度,确保警用装备发挥最大效能,为司法警察履行职能、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定位完善司法警察单独管理制度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实行“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原则,但实际运行中,由于司法警察、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其他司法行政人员职责不清,管理混乱,一定程度降低了司法警察的司法能力,队伍原则也难以真正落实。故当前司法警察体制改革,首先应当遵循司法机关行政事务服务司法工作的总体思路,在改革中统筹检察院各类司法行政人员的综合分工,区分各类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实现分工明确,协作充分,切实提升司法警察队伍整体能力。严格推行分类制改革,明确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范围,有效提高司法警察警务保障能力,为全面推行司法改革提供坚实的保障。

按照两高颁布的司法警察条例,应当尽快在高检院设立“司法警察总局”,更专业、规范地管理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事务。在不违背“双重领导、编队管理”原则的前提下,建立从上到下的垂直管理体制,形成“ 最高检―省检院―市检院―基层院”的警力网状格局。坚持下级警队的人事编制管理、办公经费、警用装备等直接隶属于上级警队,真正做到上下步调一致,着力从源头上解决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不畅问题。

(四)完善司法警察选任及培养机制

政法经费保障问题及建议范文第4篇

2013年12月1日,央视《经济半小时》播出了《女车主不堪超载罚款服毒自杀》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公路“乱罚款”问题再次被抛到舆论浪尖,给路政执法人员再度敲响警钟。导致这样极端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路政管理执法体制问题、交警与路政执法标准不统一问题、执法不规范问题等等。

无论外部环境和因素如何,规范行使执法自由裁量权是每一个路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的必然要求。当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止路政执法乱罚款,规范路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再次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

路政乱罚款案件层出不穷

2012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通报两起执法乱收费案件,了《关于河南叶县河北邢台交通运输执法人员违规执法乱收费案件的通报》,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引以为戒,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充分发挥查处公路“三乱”问题快速反应机制的作用。

此通报之后,同年12月22日,央视《经济半小时》播出了《交通部门为养队伍纵容上路罚款》的四个案件,在节目中当事人指出“特别运政、路政,橡皮式的罚你,他可以罚到你十万,可以罚到你2千,可以罚到你200,这个尺度很大的”。

2013年12月1日,央视《经济半小时》播出了超载罚款案件,在2013年11月14日,一名货车司机在河南永城境内被当地运政利路政执法人员拦下,司机在出示了给运政部门缴纳的3000元年票和给路政部门缴纳的3000元月票后,两部门仍坚持罚款,女车主求情未果,当场服农药自杀,现已抢救脱险。当地执法人员受访时声称是正常执法,不清楚女车主是否喝药。目前涉案人员6人被停职或免职。

近一年的时间,央视同一栏节目两度报道运政、路政乱罚款问题,此类事件似乎层出不穷,不得不引起交通运输执法人员的深刻反思。

罚款年票制、罚款月票制、橡皮式罚款、违规执法乱收费等问题,都是公路路政执法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滥用的表现。路政行政处罚中罚款是使用最多的处罚种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犹如一把双刃剑,运用好了可以有效提高行政效率,但符被滥用,会极大地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交通运输行政部门的形象。

自由裁量权不规范行使的表现形式

在公路路政执法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自由”的范围广、幅度大、存在环节多,容易被滥用,往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同责不同罚。即对同样责任的两个相对人采取轻重不同的处罚方法或幅度,如同样是超载,有的罚,有的不罚,执法不一致。一些超载车是“关系车”、“人情车”,路政人员不予拦截罚款,甚至在遇到上级检查时为这些车通风报信。有些地方治超对“熟人”办理“月票制”、“年票制”,给予关照以规避处罚。执法过程中同责不同罚,违反了平等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丧失了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容易引发行政相对人的不满。

2.畸轻畸重。即在同一案件中重者轻罚或轻者重罚。无一定标准,处罚幅度任意性大,高低悬殊,即所谓“橡皮式”罚款。行政处罚畸轻就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畸重就有可能产生对社会的报复心理,最终都无法达到法律所求的目的,不可能起到防止、纠正违法行为的作用。

3.考虑不当。一方面,执法人员没有考虑相关的因素。即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如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故意、过失、目的、造成的危害后果、违法行为的次数、是否主动消除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等事实和法律因素。再如没有考虑被处罚者的实际承受能力,罚款罚到违法行为人无法承担的程度,使其无法生活下去,不但无法达到处罚效果,而且也难以使其认识和纠正错误,有可能导致其作出新的违法行为,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另一方面,执法人员不正确考虑相关的因素。不相关的因素包括相对人的身份、地位、性别、政治信仰等;相对人与执法人员的关系,包括亲属关系、同学关系、上下级关系等。实践中,有些执法人员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有的为获得不正当收入加重处罚,甚至讨价还价。

总的来看,这些不规范行使的行为违反了过罚相当、平等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基本原则,违背了立法本意,对路政执法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这些行为往往会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怀疑、不信任,产生对立情绪,不配合行政执法,会导致行政违法行为增多,社会秩序不稳定,如发生喝农药抗拒执法的极端现象;同时会助长特权思想,办理罚款“月票制”,滋生腐败,造成恶劣影响,

自由裁量权不规范行使的因素分析

1.现有执法体制下执法模式的影响

目前,公路路政执法体制不顺,容易出现在一条路上交通运输部门多头执法、重复处罚和处罚标准不统一等现象。同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性质不统一,执法编制不足,导致许多基层执法机构大量聘用临时工、借用人员参与行政执法。另外,执法经费不足,没有财政预算的保障,容易导致“罚款养人”、“趋利执法”的恶性怪圈。执法一线中的一些编外人员因待遇无法与正式执法人员同工同酬,出现靠罚款谋生计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执法质量,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2.执法人员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素质不齐的影响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能否被规范行使,路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和法律业务水平是决定性因素。法国著名法学家马布里说过:“道德犹如哨兵,它保卫着法律。”同时,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是影响执法水平高低的关键因素。目前路政执法人员从专业结构看,法律和交通专业执法人员比例较低;从年龄结构看,整体年龄仍然偏大;趋于老化;从来源结构看,毕业分配和公开招考执法人员的比例偏低。有的执法人员思想道德素养较差,漠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有的执法人员专业不过硬,工作中造成裁量不公问题;还有的执法人员自身法制观念淡薄,加上利欲驱使,主观上进行权力寻租。

3.交通运输行政立法的局限性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事务的广泛性、多样性和多变性,社会性、渗透性强等特点决定了具体执法权力难以详细、具体的列明,必然要求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原则性规定。模糊性规定给行政处罚带来了弹性空间,在实施时,不得不过多地依赖执法人员个体的主观判断、经验判断,致使既容易发生超裁量范围的违法行为,又容易出现在法定权限内裁量不当、不合理等问题,导致“橡皮式”罚款现象的出现。

4.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监督制约机制对保障执法水平、预防行政争议具有重要意义。但在路政行政执法内部监督上,还存在对路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在外部监督领域,作为权力监督的主要群体——行政相对人往往不敢申请复议或出于其他心理不愿行使监督权;而司法监督,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只在有争议时才审查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且对于具体执法行为究竟是否适当即合理性较少审查,当然更难以发挥对裁量权的监督作用。

加强路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的建议

关于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范的问题,从2004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到2008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再到2010年交通运输部印发的《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2013年《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建设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的若干意见》及《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都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作出了规定,各省市也出台了相关规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要求“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当前,规范路政执法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问题成为依法治路的重中之重。

1.深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明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的性质,争取使路政执法机构纳入行政机关或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序列,杜绝企业执法的现象,确保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

(2)清退路政执法部门临时工,转变路政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对编制外的临时人员、借用人员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加强对编外人员的管理;建立科学统一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编制核定依据和标准;优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结构。

(3)确保路政执法经费来源,彻底根除“以罚代管”模式。严格执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的“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要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的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所需经费全部由财政列支。严格实行收支分离的管理方式,坚决杜绝执法行为与经济利益挂钩的现象,彻底改变“以罚养人”的做法。

2.严把入门关,强化专业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素质

(1)严格按照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上岗要求严把入门关

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各地要强化行政执法队伍准入管理,严格执行“凡进必考”制度,凡执法机构进入必须由人事部门统一招考,坚决杜绝随意进人,从源头上确保执法人员素质。

(2)建立健全路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机制

建立健全路政执法人员培训机制,实施执法队伍人才培养计划。定期对路政执法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使之全面熟悉、掌握业务工作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通过专题培训,使执法人员掌握自由裁量权的原则和基本要求,既懂得如何依法行政,又能明晰执法的权限边界和法律对自身的约束。

(3)探索建立执法信息交流制度

加强执法人员之间的执法信息交流,有利于执法人员在自由裁量权的尺度把握上保持一致,对自由裁量权规范行使能起到积极作用,必要时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研讨会,特别是针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行政处罚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讨,使执法人员加深对条文的理解,避免由于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理解不同而出现裁量差异过大的情况。

3.制定行政处罚标准,缩小自由裁量空间

(1)制定裁量基准,细化路政法规

裁最基准,就是在上位法的范围内,根据立法原意和各地实际,对现行法律法规在情节、幅度、方式、程序等方面进行全面细化,制定明确、具体的执法标准,为规范行使自由裁最权提供实体和程序上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使自由裁量权的细化与合理化落到实处。建立健全路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增强路政法律法规的操作性和实用性,有助于路政管理机构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2)汇编典型案例,指导裁量实务

由于规范和控制路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原则和标准的抽象}生,造成了不同执法人员对其理解有出入,可能导致相同相似的法律情形得到不同的裁量。根据判例法的基本精神,建议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选编典型案例,建立路政执法经典案例指导制度,定期对本单位、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分类评比,将其中判断准确、裁量合理的案卷进行汇编,作为今后处理同类违法行为的参考。还可以建立指导性案例电子库,及时补充更新,提升指导性案例的针对性和使用价值。

4.依托科技手段加强处罚监督制约

政法经费保障问题及建议范文第5篇

【关键词】问题导向;依法行政;行政执法

中图分类号:D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1-076-03

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法治比任何一个人的统治来得更好”。历史实践也反复证明,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作出了战略部署,然而,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千头万绪,推进依法行政,从哪里入手,这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马克思也曾说过,“问题就是时代的口号,是它表现自己精神状态的最实际的呼声”。因此,坚持问题导向,研究渭南推进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探索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市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现实来看,依法行政面临的问题仍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依法行政进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治意识依然不够牢固,存在视法为器,治民不治官的现象

随着依法行政工作的推进,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都有所增强,但树立的依然不够牢固,一些领导干部对于什么是依法行政,为什么要依法行政,怎样依法行政的认识并不清醒,有的甚至认为依法行政就是个运动,国家倡导就搞,过了该怎么办还怎么办。依法行政工作更多的停留在用会议落实会议,用文件落实文件上,没有真正落实到行动中去。有的领导干部存在视法为器的思想,把法律作为自己达成目标的手段,“有用的用,没用的不用”。个别领导长官意志较为浓厚,面对一些重大决策,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还有些领导干部甚至将法治错误地理解为依法治“民”,把自己置于法律之上,存在随意行政,违法行政的现象,上述种种现象都严重阻碍了法治政府建设。

(二)依法行政工作的体制机制有待理顺和完善

政府法制机构作为我国依法行政工作的主管部门,承担着依法行政工作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等重要职责。从目前我市政府法制机构的情况来看,依法行政工作的体制机制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一是在机构设置方面,目前我国乡镇一级政府未设立法制机构,市县(市、区)两级的法制机构属于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室的内设机构,不具独立性,且级别不高。而直接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一些执法部门,也未设立专门的法制机构,依法行政存在诸多法律风险。二是在人员方面,工作体制呈现出上强下弱的“倒三角”态势,即从上到下,人数依次递减,并且数量急剧下降。如国务院法制办为188人,陕西省政府法制办为50人,渭南市政府法制办为9人,机构改革后,县(市、区)法制办多的增加至6人,少的就只有3、4人,乡镇一级不设法制办,其职能主要由乡镇司法所承担。如此少量的工作人员,面对基层大量繁杂的行政执法工作,工作效果可想而知。三是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市政府法制办承担的任务日益繁重,也使机构人员与工作任务之间的矛盾日益突显。尤其是立法工作、规范性文件监管和行政复议应诉至今无专设科室,无专门人员,推进依法行政和执法监督虽有科室但力量薄弱。

(三)违法执法和行政不作为现象仍较突出,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社会大众对法治的感知和理解,集中于法律的实施环节,因此,行政执法活动往往成为大家认识和评价政府,认识和评价法律的一把尺子。但我们的行政执法活动,存在着大量问题,影响着政府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一是执法队伍过多,行政执法权分散,缺少衔接,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现象严重;二是执法过程不重视程序,随意性较大,如告知不规范,不具体不完全;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条款不明确不具体;当场收缴罚款或单位代收罚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三是很多基层执法队伍经费来源于行政收费和罚款,使执法活动与执法者的利益直接挂钩,导致选择性执法,一旦有利可图,则大家争着管,反之,则敷衍塞责,推诿了事,进一步滋生和加剧了违法行政;四是基层执法人员法律素质普遍偏低。尤其是一些基层单位,由于工作力量有限,常雇佣一些非正式编制执法人员,这些人素质参次不齐,导致乱收费、乱罚款、“吃拿卡要”行为多发。

二、依法行政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探索上述依法行政工作存在问题的成因,我认为,以下几点因素不容忽视:

一是人治思想根深蒂固,官本位思想严重,法治未得到应有的认识和重视。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都有所欠缺,尚未形成法治思维和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习惯。群众法律知识缺乏,对救济渠道缺乏了解,运用法律武器的能力不足。

二是中国人情社会、熟人社会的现实①,未能随着时代的变迁而改变,导致行政行为遇到熟人关系时就会大打折扣。

三是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忽视权力运行中程序性规范的构建,寄希望于权力行使者的道德自律②,却忽视了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亘古不变的定理③。

四是我国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法律质量还不够高,行政管理随意性大,存在法律真空。

三、坚持问题导向,有的放矢,探索我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途径

(一)增强行政机关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为其构筑法律至上的思想防线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有什么样的思想就会有什么样的行动。依法行政归根结底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因此,要加大依法行政的宣传教育力度,使领导干部领会依法行政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深刻领会一切权力都来源于人民,牢固树立法律至上、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自觉把国家法律法规作为从事行政行为的准则,在法纪面前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除此之外,要在全社会范围内要大力宣传和开展普法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全社会尊法、遵法的观念和意识,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完善各级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制度,使其规范化、常态化

要狠抓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在学法方面,要创新学习方式,着力提高学法的实效。在自学为主的基础上,结合政府常务会学法、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举办法制讲座、开展交流研讨等多种形式学习宪法和行政法律法规,使领导干部明白用权的法律红线和底线。加强行政公职人员法律常识和依法行政相关知识的集中培训,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分级分类,有针对性的安排学习考试。在用法方面,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办事要先考虑合不合法,养成一种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工作风格和习惯。确保政府工作在法治框架内开展、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在考核方面,逐步建立完善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对领导干部进行年终考核和提拔任用以前,要对其学法用法、依法行政等情况进行考核。使学法用法由“软尺子”变成“硬指标”,进而推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加快推进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行政管理和服务的效率

依法行政的实质是严格限定政府的职权,而如何限权?十八届三中全会给出了答案,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职能要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转变。因此,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政府要做到全面正确履行职能,必须进行自身的改革。首先,加快推进职能转变,实现政府职能重心的转移。要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第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三项清单制度。结合正在进行的行政机构改革工作,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拿出“权力清单”,给出“负面清单”,理出“责任清单”,用三项清单,筑牢法治篱笆,推动建立职能集中、管理有效的行政管理体系。

(四)大力推进行政程序建设,严格规范行政行为

著名的丹宁勋爵曾说过,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的见的方式实现。科学的行政程序既保证政府机关合法、公正、合理高效地行使职权,杜绝行政的随意性,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最大限度地方便当事人,因此,强调程序的中立、平等、公开、科学、效率和文明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从国家层面来说,应尽快出台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使行政程序法定化、科学化,这也是我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迫切要求。作为市县(市、区)一级,应结合自己的实际,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实际和科学合理的《行政程序规定》④,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行政权力的依据、行政机关办事的流程、步骤、期限、责任等都要公开,让行政程序与相对人见面,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接受人民的评判和监督。除此之外,要严格检查考核制度,对行政程序执法中出现的问题,严格问责,从行为机制上推动行政作风不断转变,确保法行政不断深入。

(五)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升政府公信力

首先,深入推进综合执法,减少行政执法层次,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市政府要统筹协调,在同一层级,整合执法主体,完善综合执法,推行大部门体制,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权责交叉及由此产生的冲突内化到一个部门中,既可以有效降低协调的成本,又可以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⑤。要理顺不同层级政府职责,根据事权科学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减少行政执法层级,推进执法重心向基层下移,从制度上消除上下级行政机关多层执法的问题。其次,要进一步改善执法条件,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加大财政部门的稽查制度,确保执行罚缴分离和落实收支两条线工作的稳步推进。第三,要不断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创造优良的市场环境而非立案罚款作为执法的主要职责。改掉以往过多依赖行政命令和行政强制的方式,探索行政指导、政策培训、技术支持等文明执法方式,寓执法于服务之中,疏导结合,避免简单粗暴执法。第四,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将执法责任落实到机构、岗位,落实到具体的人。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将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建议权”,转变成直接处理权,真正树立和发挥监督威慑的效力。坚决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以及执法过程中的利益驱动,确保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提供组织保障

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是推进政府自身建设,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和保障。实践证明,但凡党政领导高度重视法制机构建设的区域或部门,法制机构设置就较合理,人员配备就较齐全,职能发挥的就更充分,政务形象就好。因此,首先,法制机构的主要领导,要加强与党政主要领导及各部门领导的沟通协调,促使政府重视法制工作,进而有效发挥法制机构职能。第二,抓好法制机构组织建设,建立适应工作需求的保障机制。提高政府法制机构的地位,使其先有位,进而争取有为,消除现在被束缚,不敢为的尴尬处境。按照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任务相匹配的原则,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如在市级政府法制办应增设立法、规范性文件监督、复议和政府法律事务4个专业科室,为依法行政工作提供组织保障⑥。第三,加强法制机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逐步完善准入制度,吸收一批有法学理论基础,具备法律思维,法制工作能力的专门人才队伍。同时,要疏通出口,严重违法执法人员,要坚决将其清除出行政执法队伍,从整体上确保行政执法队伍素质。第四、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通过向省内有关高校、科研单位、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征集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法学理论工作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相结合,优势互补的法律顾问团队,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注释:

①唐忠民.论依法行政的传统法文化阻力[J].河北法学,2014(1).

②关保英.当代中国行政法奠基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60.

③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商务印书馆,1997.

④陈勇.以问题为导向,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N].湖南日报, 2014-11-7.

⑤袁曙宏.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J].行政管理改革,2014(7).

⑥卞新龙.如何在基层推进依法行政的几点思考和建议[EB/OL].http:// /content/14/1113/08/5719126_424727269.shtml,2014-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