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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C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1)05-0239-02
随着我国不断的发展,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法制社会主义国家,已成为我国民主政府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政监督,已经越来越为重要。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类监督权的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公务员行使行政权力的制约、督导、防止权力的腐败,并进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行政执法监督不是对行政行为零碎的具体事务的监督,主要通过行政行为严格依法、职权专属、公平、公正文明的原则,进行具体行政行为和一些特定抽象行政行为的体制化,这是一种制度化的监督。但在实际运作中,行政执法监督还存在着很多与自身职权不相适应的制约因素,仍存在着诸多须待解决的问题。如何正确这些因素,并找出切实可行的对策,进行更好地发挥执法监督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行政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力量较为薄弱
在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中,监督主体多元分散,职能作用难以发挥。一些地方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比较薄弱,基本上是“手心”监督“手背”,监督制度薄弱的问题也比较明显。导致监督权威实际上得不到有效的发展。由于我国政府一些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的不正之风和追求利益的价值观,收费罚款已成攀比趋势,部门内部的监督仅剩形式,而不注重具体落实和监督的过程。单位内部监督出现“互相礼让”现象,形成“真管不行,抹平才行”的现象,有些领导干部对下属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不闻不问,缺乏政治责任感。由于我国依法监督理念的缺乏,人员配置不齐全的情况下,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和专门负责监督职能。导致监督无序,甚至流于形式监督职权,监督力量较为薄弱,政府法制机构对监督人员管理不够重视。因此,得不到有效的行驶和落实,使国家蒙受巨大损失是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根本问题。
(二)行政执法监督理论上的缺失
在行政法学中关于行政监督法律关系的论述之中,监督权过于简单,几乎没有涉及到政府法制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能。我国缺少一部统?的政府法治监督法例如:立法机关对政府的监督以《宪法》作为依据,监察部门有《监察法》,司法机关有《行政诉讼法》,作为广义上的政府内部监督行政复议有《行政复议法》作为法律支撑。而行政执法监督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文件,监督渠道不畅、力度不大、刚性不强,致使许多情况下不知如何监督,有的举报控告在一番公文履行后,又回到被控单位手中。而行政执法监督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文件,虽然各地行政执法机关都聘请了义务监督员,帮助纠正发现存在的问题,发挥了不小作用。但是各地都有法律文件规范行政执法监督行为,在监督工作的主动权不在监督员手中,而是在执法单位需要时监督员才“有权”监督,有些监督机构人员本身思想认识没有到位,在监督目的和方法上具有盲目性,因而产生了监督空白。就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而言,制定一部统一的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法,更有助于我国依法行政合法性及合理性的工作开展。
(三)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一套与行政执法状况相适应的监督制度
行政执法权力监督体系不完善,监督手段比较薄弱,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个不可忽视的现实问题,又是造成行政执法中其他问题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随着行政体制的改革,进行调查和分析研究。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内外结合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发挥了全面功能,但仍存在一系类明显的缺陷。部分领导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自身法律素质不高,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不到位,法制工作机构认识薄弱。从而影响层级监督的发展,外部监督制度不健全,形成“上级不好监督,同级不愿监督,下级不敢监督”。这样一来,工作制度落实的优劣情况,就不能及时反映到行政机关的整体工作之中,从而也不能尽快得到行政机关对执法工作的重视,不利于行政执法工作的提升。这些的问题存在和发展是我国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落后与不足,为此我们必须要急剧的解决问题,认真了解我国现行行政执法监督的缺陷。改革必须履行现代行政管理的要求,建立体制改革必须有序、成功的推进,建立完善工作交流制度。政府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从而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中的法律体系。
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对策
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一些突出的问题,须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在一定的程度上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法律程序。深入分析行政监督主体的本身问题,以求对症下药。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首先更加重视行政施法监督工作,其次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理论,最后进一步完善制约机制,针对我国现行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完善监督机制、强化执法监督。
(一)监督力量较为薄弱。执法监督工作,推进行政监督的民主化,同时保持行政监督的公开、公平、民主原则。建立监督法治,依法监督,健全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首先通过一部分行政执法监督方面的法律程序,其次以机关执法监督的为核心作用,再次一步完善行政机关自身监督,最后为此必须加强行政监督人员岗位数量。设立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从而实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监督体系。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监督工作的物质、人力等资源的基础,增加人力、物力的投入,增加工作人员的数量,把行政执法监督建设成为平衡发展的重要监督方式。增进监督的公开性,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从而达到公正监督、提高监督效益,实现审计监督的法律化和制度化。
(二)执法监督理论和立法建设
以行政法理论和执法监督实践为基础,建立一套完善的政府执法监督理论体系。弥补我国行政法对执法监督研究缺位的不足,要深刻意识到监督的权威性,从而形成一种强大的思维和舆论力量,进行政的监督和制约。体制改革必须有序,依靠一定的程序设备。结合各地行政执法,尽快制定执法监督的法律文件,使监督各项改革达到具有明确的法律支持,避免监督工作的不在监督员手里,做到“有权”监督。同时,必须对各项监督问题做到及时的回应,不断的完善,才能更好有助于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合法性及合理性的开展。
(三)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一套与行政执法状况相适应的监督制度
行政执法监督的不完善等情况,是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随着行政体制的改革,我国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过于薄弱,不利于行政机关自我纠错。首先监督主体要高于个体,其次对人、财、物方面有独立的主观,避免收到外部影响,再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在建立体制改革过程中,采用有效的措施,将各项监督力量紧密的组织起来,必须履行现代行政监督的要求,建立完善有序的工作交流制度。真正的做到监督者受监督,促使行政执法监督者自觉行使监督责任。
三、结论
通过大量阅读关于行政法、行政执法、法学等方面的文献资料,以及对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进了比较深入的了解和研究。我国行政执法监督还存在诸多问题,而执法监督现在也是我国比较薄弱的环节,必须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一套与行政执法状况相适应的监督制度,以保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更好的发展。必须对各项监督问题做到及时的回应,不断的完善,才能更好有助于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合法性及合理性的开展。
参考文献
[1]刘翰.依法行政论[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3.283-284.
关键词:行政执法;检察;实务研究
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行政执法权作为国家权力中最直接、最关键作用于政治、经济、社会和公民切身利益的权力,必须对其进行监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对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确保法律法规的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
一、目前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当前,在市场经济的改革与发展进程中,一些严重扰乱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有明显上升势头,且屡禁不止。 “染色馒头”、“毒奶粉”、“毒胶囊”……这些恶性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足以表明,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究其原因,与其说是因为那些生产经营者的胆大妄为,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倒不如说是因为某些行政执法部门对市场的监管出现了问题,是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不到位、执法互相推诿、不依法行政以及刑事司法缺位所致。监管部门的集体失守对公民来说更多的感觉是无奈,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已成为一种强烈的社会呼声。目前行政执法不当、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虚构事实,变相执罚。有些行政执法部门基于从严、从宽或其他处罚目的,对一些违反行政法规定的行政行为,没有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背客观事实,进行处罚。
(二)违法办事,以罚代刑。一些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以罚代刑现象,对一些明显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违法犯罪行为,个别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中没有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而是通过罚款的手段,代替追究刑事责。
(三)徇私枉法、有罪不究。在执法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由于收受一方当事人的“好处”,或碍于人情关系等原因,在执法过程中,对该予以追究的违法犯罪行为故意不予受理,或者采取放任的态度,导致违法行为继续存在,危害社会。
(四)执法不规范,缺乏严肃性。由于群众对法律和有关执法程序了解不深,一些执法人员执法观念不强,体现在进行处罚时,有的出现处理没收的物品在案件材料上没有反映,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不规范,立案手续不全面,证据材料保全混乱等情况,有的甚至出现案件部分证据材料丧失,对案件的处理产生潜在的危险等后果,这些都影响行政执法的公正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检察机关是行政执法监督的适格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强调,加强对行政诉讼、行政执法的监督,促进形成有利于社会管理创新的政务环境,着力发挥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职能作用。检察长在会上指出,民事检察监督在性质上是对公权利的监督。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既是社会要求,也是保证行政执法公正性的一种客观需求。这既符合法治原则,也是建立法治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增加其权威性,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种社会管理创新。如果行政执法行为缺乏检察监督,仅靠内部监督,就容易对行政执法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就容易造成行政执法活动陷入被动,行政执法活动难以取得实质性效果。
三、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内容
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内容,应包括行政执法行为主体是否适格;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存在无权执法、越权执法、滥用执法权、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行政执法行为是否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程序办理;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和人员是否存在贪污、受贿、渎职侵权行为和违法、失职行为;相关行政主体对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的执行情况;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时,发现普遍性、倾向性、事关全局的社会管理问题;及其他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的行为。通过创新执法的监督激励机制,确保所有社会管理法律法规得到忠实的执行。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可以对渎职侵权行为起到很好的预防作用,既有利于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对干部队伍也可以起到保护作用。
应当明确,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检察监督是依法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的一种司法活动,执法的主体仍然是行政机关,要实行依法监督、居中监督与有限监督相统一的原则。要达到这个目的,就应该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通过接收材料——审查——立案——调查——发出检察建议——监督整改——结案这种程序上的规定来实现工作的制度化。
四、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是一种救济性质的中立的司法活动,是在不超越行政执法监督本身职权基础上为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体制机制,是确保行政执法相对人权益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要从性质上理清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关系,恪守职责定位,防止越俎代庖。为此,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划清行政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与检察监之间的关系。对一个需要监督的具体行政行为,上级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和纪检监察部门正在对行政执法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正在进行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
二是要完善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过程中,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救济途径和处理程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其工作人员有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犯罪行为或行政相对人有犯罪行为应当移送给司法机关而没有移送的,检察机关有权督促其移送。如相关行政部门不移送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在监督中发现执法监管机关及其授权的社会组织行使管理职权中存在的问题,人民检察院以检察建议、意见、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方式提出,促使其改正,在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有关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函复人民检察院,说明落实情况。逾期不回复、不整改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违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是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确定检察机关和相关行政单位为成员单位,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动加强沟通,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相互支持和配合,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权威。
四是注重维权与为民服务相统一。一方面要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切实做好服务,寓法律监督于服务中。
五是法律监督与规范执法相统一。运用法律监督行政执法,加强案件指导,更能体现规范执法的法律意义,达到规范执法的成效。
五、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的重点
一是应以涉及民生的案件为出发点,综合运用民行检察手段,切实落实上级检察机关在三项重点工作精神指导下的具体要求,认真落实、扎实抓好检察环节维护民生各项工作,努力为推进民生工程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着眼于加强对涉及民生问题的法律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综合运用抗诉、支持、督促、检察建议、移送职务犯罪侦查等手段,重点监督涉及民生的食品卫生、土地承包、劳动争议,以及涉及弱势群体的农民、农民工、残疾人的案件。
二是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妥善办理涉法涉诉案件,做到四个“对于”。即对于因执法不规范而引起上访的,正视问题,通过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及时纠正。对于别有用心的上访人,则依法严厉打击,维护司法权威。对于释法说理不到位而引起的上访,则邀请当事人参与案件复查,彻底消除疑虑。对于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尽全力予以协调,赢得当事人的理解。
[关键词]信任;行政执法;公民;利益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6)04-0090-02
一、行政执法的现状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转型期,人们的生活开始变得优越,但是人们之间的信任却开始丢失,导致目前产生信任的危机。在政治法律上,信任危机表现为官民之间的信任。面对开放、透明的信息化社会环境中,行政执法的不规范、不严谨就会暴露无遗。我国现在追求公平正义的法治社会,法治的实质是人民高于政府,政府服从人民。公民对国家的信任,很大程度是社会信任的基础,公民对行政执法的失望,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尽管国家政府不停地完善行政执法机制,加强行政执法的法律规范,但还是没有达到公民的期待值和满意度,违法违规的行为还是出现。这些负面的消息曝光,就需要一种有效的方法去缓解这种危机,增加公民对行政执法的信任。
二、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执法存在的客观问题
1.行政执法制度不完善
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形成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有进一步的发展。但是,在法律严格的控制中,有些行政执法部门责任模糊,不按照法律办事或钻法律的空子,导致违背了法律所赋予的公平和正义,或者用合法的手段掩盖非法的目的,造成执法人员的不正当执法,破坏了社会的行政执法秩序。体制的不完善从而滋生了利益冲突,对执法部门有利,就会用各种手段去达到目的,对执法部门没有利益,甚至会有损失或影响,就会视而不见或推脱,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就会产生,从而影响公民对行政执法的信任。
2.社会监督问题
(1)公民监督保障问题
行政执法自古以来就有国家监督机制和部门,目前我国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行政执法监督的水平有明显的提高。可是我们不能满足于眼前的成功,还应当清楚的看到监督体制不够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中,国家监督的主体独立性不强,而公众的监督是最直接的,却缺乏保障,导致人民不敢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且行政执法总是内部部署和安排,公民不知道具体的情况和问题,难免会造成一些冲突发生,这也是造成公民对执法不信任的原因之一。
(2)媒体监督真实性问题
公众监督中,会有些媒体为了自己的点击率和收视率,将行政执法在现实生活中的问题未经审查就第一时间报道,有的扩大化甚至夸大化的报道新闻。在网络高速发展的社会,网络媒体成了主流,新闻事件在网络媒体的流传更是迅速的,这样的报道会影响个人对政府的信任,舆论的影响也不利于行政机关有效的行政执法,降低公民心中执法的地位和信任。
(二)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观原因
国家行政执法部门的管理途径最终是要通过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去实现的。在多元化的治理环境中,执法者拥有法律给予的自由裁量权,一般认为自由裁量权相对于执法者是必须的:“没有裁量的规则无法全面考虑使结果适应个案之独特事实与环境之需要。证明裁量之正当性的通常是个别化正义的需要。”自由裁量权是满足正义的需要。但是,目前我国行政执法人员良莠不齐,没有达到能够完全公平的行使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人员在对事件的作为和不作为及如何作为就有很大的自由抉择,有些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受到最新的法律知识培训,自身素质也不高,就会影响行政执法的效果,会出现暴力执法、渎职等情况的发生。执法人员的不积极,公众的不信任会使社会处于一种消极的状态,不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
三、行政执法的优化
(一)完善制度建设
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行政执法体制问题不是轻而易举完成的,需要不断地完善和发展。目前,我国的行政执法实行综合执法和专业执法相结合的方法。在专业执法中,体现了针对性强的特点,可是也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层级之间适当的分权,减少管理的层次;适当的使执法权力重心下移,实施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有利于预防行政人员腐败的产生,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明确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职责,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体系,落实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最大程度的发挥各部门的功能,并且执法权力的相对集中,有利于防止各部门对事件的推托和减少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
2.加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
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是建立公民信任的最有效途径之一。要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明确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范围,允许公开的信息尽量做到精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信息公开的程序进行,完善行政执法的公示制度,最大限度的减少行政执法阴暗操作,让公民知晓行政执法机关公正的依据、程序和结果,彰显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威性和公正性。针对重大疑难案件尽量组织“开门”办案,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努力打造“让权力在阳光下进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同时也加强公民和国家行政执法机关的信任,公民的拥护是行政执法发展完善的助推器。
(二)完善社会监督
1.完善公民监督保障
公民的监督是社会监督中的一个重要的部分,也是民主法治的体现。公民的监督能够反映出社会的需求,又能培养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思维。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有利于形成对执法监督的使命感。但是目前,我国公民的监督途径有限,公民监督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需要在法律制度上肯定公民监督的法律地位、权限、渠道和方法,加强公民在监督中的奖励和保密机制。同时,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加强与公民的沟通,定期做一些执法满意度调查的问卷或者召开现场执法监督会等途径,了解民声,人民群众的监督是行政执法监督的基础,公民监督得到有效的保障,有利于公民敢于监督,敢于维护自己、社会的合法权益,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让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
2.完善媒体报道准确
首先要加强媒体的法律规范,媒体的报道要为自己的报道负责,避免出现不实的报道;其次要加强行政部门的信息公开,第一时间让公民了解到情况;再次需要行政执法机关与媒体之间要有良好的沟通,尽量做到报道的真实和准确,行政执法部门要向媒体尽可能的提供详细完整的事件报告。这样才能使得公共媒体或自媒体能够把行政执法放在客观公正的位置,减少公民对行政执法的质疑和不信任。
(三)完善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
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贯穿于城市管理的全过程,是城市管理的两个重要方面,两者的目标一致,就是要把城市管理好。因此,管理与执法都必须以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一切有利于城市社会经济的快速持久发展,有利于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为目标,通过互相协作、互相配合并切实发挥各自的作用,确保城市的健康发展,使杭州真正成为居住的天堂、旅游的天堂、求知的天堂、创业的天堂。
研究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管理与执法,首先要明确两者的内涵与关系。行政管理是城市管理的基础和核心,对城市的发展起主导和支配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制定有关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政策措施、行业标准;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进行各类社会经济行为的行政许可审批、核准、备案;培育市场、规范市场,把好市场准入关并加强监管;为各类经济主体提供服务。因此,行政管理是根据各行业的特性,为保证城市正常运转,使法人和自然人在一定的范畴中合法经营、安全消费、正常活动,这种管理活动是城市发展过程中深层的、内在的要求。
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是:以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措施、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及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结果等为依据,通过对社会各经济主体的社会实践活动行为的检查,发现违法、违章行为并进行纠正和处罚,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经济活动中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的违法现象。对违法事件的发现以主动巡查、受理举报和与管理部门联合检查为主要途径。因此,行政执法所表现的通常是通过对城市表层的、显见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制止、纠正和处罚,使其符合管理部门对城市管理设定的标准,保证城市的正常运转。
根据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不同性质,我们认为两者虽然都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方面,但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即: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在城市管理中所处的环节不同,行政管理是前置管理,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的后置手段,应服从、服务于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在城市管理中所针对的层次不同;行政管理是城市管理深层次的内在的要求,行政执法是表层的外象的要求。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在城市管理中的要求不同,行政执法讲究执法的证据、执法的程序和行政处罚的合理性,行政管理为使执法定性、裁量准确,在管理中应尽量明确详细。
值得指出的是,我市目前实行的行政管理与执法相分离的体制,其行政执法的形式是指相对集中部分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在我国城市管理领域拥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有公安、工商、税务、市政、市容、规划、绿化、环保等,这些部门对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维护行政管理及正常的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行政处罚实施过于分散,存在不少弊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可以减少一些弊端。为此,我市经国务院批准,相对集中了公安、工商、规划、卫生、环保、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等7个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以解决行政机关因职能交叉而出现的多头处罚现象,从而加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并不是集中所有行政管理权,更不是集中法律法规对某些行政管理领域明确规定的特定处罚权。
加深对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理论认识,有助于我们避免在推行新的城市管理体制时的一些模糊认识。我市的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分离实践已有半年,在我们的实践中无论是一些领导还是许多管理于执法人员,不同程度地还存在着一些不正确的认识,突出的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以为行政处罚权集中后行政执法可以代替行政管理。这显然违反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初衷。市政府169号令明确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市政公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七个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这表明行政执法仅仅是行使行政处罚权,是不能代替行政管理的。二是认为集中行政处罚权仅仅是行使处罚的手续。使行政执法部门变成了处理违法案件的“法院”和判官。这里主要涉及的是行政管理应管到什么程度,行政执法从哪个环节开始的问题等。行政管理应管到什么程度,行政执法从哪个环节开始这其实是一个难以界定的工作。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必定有交叉。三是以为有了行政执法队伍就可以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所有问题。对行政执法抱有过高的期望,忽视城市管理的主导因素,致使管理部门不管什么都把所有城市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统统推给行政执法部门。
城市管理涉及的部门很多,管理的面也很广。因此正确认识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明确界定管理和执法的职责和关系,能够促进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各部门之间分工协作,有计划的开展工作,促进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协调机制
我市实施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时间不长,从实际效果看有积极的一面,也存在不少问题。要切实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确保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成功,最重要的措施就是要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之间的有效衔接机制,解决存在的问题。从市政市容管理的角度看,除了前述的认识问题外,当前市政市容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中存在以下问题。
1·管理与执法之间联系沟通不够,相互尊重配合不够
管理部门有些行政审批的信息不能及时、准确、全面地传递到执法部门。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要求相对人补办手续交纳赔偿金的信息也不能及时、准确、全面地反馈到管理部门。存在“以罚代批”和“该罚不罚”现象。如违法占道、挖掘,违法运输建筑渣土,执法部门实施了处罚后,未告知当事人到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补办审批手续,也未将处罚情况及时反馈给市政设施管理部门,造成执法和管理脱节;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应移交执法部门处罚的而不移送,以补收费用来了结此事等。
此外,在管理与执法人员之间还存在着不相互协作配合的情绪,有的部门对对方反映的情况敷衍了事,随意应付,甚至不尊重。
2·行政执法内容不全面,多侧重于面上的突击,存在空白点
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目前行政执法尚有不少地方没有介入。特别是不能及时消除非面上的违法现象,在燃气、供排水、公交等公用事业管理上的行政执法基本处于空白,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行政管理的力度。
3·执法人员专业素质不够,难以深入查处违法行为
对于一些专业性、技术性、安全性较强的违法案件,由于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业务不熟,一方面难以查处,另一方面还会造成行政管理部门,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缺少管理部门的参与和监督,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确定处罚额度,执法人员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容易造成执法合法不合理,甚至造成执法不严、不公、随意执法。
4·技术手段落后造成执法不力
对一些技术性较强的违法案件,需要借助一定的专业技术资料和设备,执法部门缺少必要的鉴定手段,造成执法困难。如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建设、配套节约用水设施,因涉及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设备工艺的掌握较难,执法机构难以鉴定;再如各类地下管线结构与分布比较复杂,执法部门难以全面掌握,这就对地下管线上的违章确认增加了难度。
5·缺乏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
执法部门的以罚代管、管理部门发现违法事件不移交处罚,致使该补办审批手续的不补办,该受到处罚的不处罚的现象比较严重。对造成这些现象的人员尚没有较为严密的监督和严格的制约机制。
上述问题的出现,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客观上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相分离的时间不长,许多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执法经验尚不足,主观上管理与执法分离后,存在着部门之间的推诿现象。但最主要的还是相互联系与衔接不够。因此做好管理与执法的协调和衔接,不仅有利于综合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也有利于管理的进一步深化和完善。
开展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后,我们在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和协调上做了一些初步的探索,但应该说还远远不够。为此,今后在进一步密切管理与执法的工作上应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加强城市管理与执法的综合协调
随着形势的发展,观念的深化,各类新问题、新矛盾不断涌现,特别是关系到老百姓生活和城市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由一家或两家职能部门来解决常常显得“力不从心”。管理与执法分离后更需要有一个权威的综合协调机构。为此,我市已成立城市管理协调小组。这个工作机构应尽快开展工作,重点做好下列工作:研究部署全市性的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制定中长期城市管理规划和阶段性工作重点,强化宏观控制和协调职能;对涉及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热点难点问题或全局性问题提出研究课题,并组织调研;对涉及政府多个主管部门的,意见难以统一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协调,一般性问题进行会议协调;对协调会议作出的决定和会议纪要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通报;对管理部门、执法部门在工作中出现渎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2·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划定执法界限,形成廉洁、规范、高效的行政执法新体制
虽说管理与执法的工作存在交叉,有的工作难以分清相互的职责。但从各自的性质要求入手,两者还是有明显的程序性分工。对这些分工应尽可能详尽的划分职责范围,防止出现新的执法交叉或真空现象。但是职责划分界定总是无止境的,关键是管理和执法双方要相互谅解、相互支持,从工作的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应该宁可交叉覆盖,也不能留有空白。
3·正确使用行政处罚程序,确保民主、公开、有效的执法
实施集中行政处罚权,除了遵循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外,还要正确适用决定程序,体现民主、公开、参与精神。要严格按执法程序执行,促进廉政建设,正确处理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现象。
4·建立行政管理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配合协作制度
信息对称和配合协作是加强城市管理的重要条件,目前许多管理和执法跟不上要求,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未能有效及时配合协作造成的,因此要特别重视信息交流和配合协作制度的建立。(1)利用杭州市投资项目集中办事中心或信息网络技术建立管理部门与执法部门的信息传输渠道。(2)建立联系单制度和抄告制度。
行政管理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需要对方配合衔接或告知对方的,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函告对方,并在规定期限内反馈结果。(3)建立热线电话。行政管理或行业管理部门在现场管理或执法时,如遇急需取证或鉴定的,可通过热线电话通知对方。当场处理后做好现场记录。(4)建立例会制度。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例会及时解决管理与执法的不协调因素。
5·有计划地实行联合执法,建立巡查互补机制
在日常管理中,行政管理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应有计划地实行联合执法,建立巡查互补机制。执法部门以面上为主,管理部门以地下管线、设施结构及设施使用为重点,扬长补短,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特别是对疑难案件和技术性、隐蔽性专业性强的行业必须实行经常性的联合执法,以便管理更加有效。
6·正确处理好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市政市容设施产权单位四者之间的关系
市政市容设施产权单位要加强自己设施的保护,定期巡查,发现违法案件及时向行业管理部门、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执法部门举报。行政管理部门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应实行“点对点”联络。正常情况下,行业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或在巡查中发现违法案件,应先以书面形式告知行政管理部门,由行政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函告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如遇特殊情况,可直接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三、加强和改进市政市容行政管理,积极适应城市管理体制的变化
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相分离,使行政管理部门有了更多的力量投入到加强管理中去。特别是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在我市的集中行政处罚权中占85%的处罚内容,其工作量更为巨大。因此,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应根据我市“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市政市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1·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市政市容管理法规体系,加强法规宣传和贯彻工作
针对城市管理发展的新趋势,加强城市市政市容管理法规体系的研究。近年来,先后颁布了《杭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等市政公用、市容环卫法规、规章,基本上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市政公用法规体系。随着城市管理要求的提高,现有法规。规章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新的要求,需要加以修改,并要不断加强宣传,使广大市民能够了解有关法规内容和要求,明白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
2·加大行业管理力度,强化事后的长效管理
改革市政市容管理体制,根据市政府赋予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市政市容管理局的工作职责,按行业设置行政管理处室,加强对市政市容行业的行政审批、管理力度,规范行政行为。同时对局外行业管理机构实施改革,成立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市容环卫三个监管中心,强化行业管理力度,强化审批后的长效管理。同时,要进一步修订各项管理标准,使管理有据可依,规范管理工作;实行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快培育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市场并做好规范工作。
3·加强市政公用、市容环卫设施巡查管理力度
配备一定的专业巡查人员。针对一些认定技术要求高,需要借助一定的专业技术资料或设备,行政执法部门难以认定的事项,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巡查力度,配备专业巡查人员,并通过专业业务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同时加大硬件投入,提高取证能力和可信度。另外,应充分发挥市政公用设施产权单位作用,产权单位应实行定期巡查制度,及时将巡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如地下管线安全隔离间距内违章修建建(构)筑物、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等及时向行政执法部门举报。管理部门和产权单位巡查工作应以隐蔽性、专业性和结构性为重点,以地下管线、桥梁(包括高架道路、立交桥)、泵站及闸门等为主。
4·建立和完善内外监督、举报机制,加强监督力度
要采用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外部监督上要增强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并定期召开监督员座谈会,征求对管理工作的意见,对群众举报的不当审批须及时纠正。内部监督上要明确专门机构,完善监督制度,严格遵照执行。对于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批过程中未依法行政,有故意或重大过夫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同时,公开举报电话,建立健全社会监督网络,聘请义务监督员,对违法案件进行举报,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当事人觉得罚不如批,从而自觉办理审批手续。
5·继续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考核
全面理清与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弄清执法依据,明确职责、权限,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提出本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制定依法行政目标责任制,做到执法工作程序化,执法文书规范化,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化,保障行政执法活动合法、高效、规范。要加强对行政管理人员的资格培训,素质教育和必要的考试,使行政管理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了解和掌握本部门,本岗位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熟知自己的法定职责、权限和责任。要加强对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清除乱审批、乱管理现象,提高依法行政管理的正确率,减少和防止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
只要行政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始终以同志“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二为服务”的方针,在各项工作中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就一定能把杭城建设得更美好,管理得更有序,使杭州真正成为人间的“天堂”。
论文关键词 行刑衔接 内部监督 司法监督
一、行刑衔接机制的历史及发展
《行政处罚法》最早对该工作机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国务院2001年台于规范,对具体细节进行了详细规范。随后,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先后单独或联合出台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推动各地区、各部门逐步建立健全行刑衔接机制。行刑衔接机制发展到今天,在规制犯罪、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越来越发挥出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执法协作和协调会商、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机制逐渐成为行刑衔接工作中的重要工作方式,在一些省市,更是出现了一些例如“知识产权执法联络室”等的新兴行刑衔接工作平台,在实践中也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二、行刑衔接机制的现实意义
首先,该机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拓宽了检察机关的对外监督渠道,防止国家的司法权和行政权这样的公权力滥用。
行刑衔接,首先体现的是国家的刑事司法权与国家赋予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执法权之间的分立原则,同时也反映了二者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一种关系。在我国,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检察机关,检察机关重要的一项就是,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因此,行刑衔接机制,无疑是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外部监督的重要途径。其次,该机制也可以更加有效地打击犯罪。因为,一旦行政行为构成了犯罪,我们通过分析就会看到,首先该行为必须是违反了我国某一行政法的规定,然后再谈及到,该行为是否因其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序,触犯了刑法的规定,应当接受刑事处罚。行政犯罪的双重违法性特征,明确告诉我们,构建行刑衔接机制是相当有必要。通过行刑衔接机制,对该行为的的行政违法性、刑事违法性进行二次判断,从而更加有效地打击犯罪。
三、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行刑衔接制度本身缺乏法律规定
纵观行刑衔接的提出及发展经过,我们不难看出,对行刑衔接这一机制作出规制并非是法律,而多是一些效力等级偏低的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在一些地方甚至是由地方政府出具的指导性文件进行管理和规制的。这些规定之间,不能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多数是分散的、零碎的,有一些规定甚至是只能局限于一地或者一个部门。
(二)刑事法规定的模糊性困扰着行政执法
我国刑法规定,一个行政违法行为要想成为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特性,即法定性、社会危害性、应受处罚性。面对日新月益的社会生活和层出不穷的新型犯罪手段,刑法作为成文法之一,难免遇到法律规定滞后性的问题。为了提高法律规定的弹性,在一些犯罪中,“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等高弹性词语就出现在了一些罪名的犯罪构成中。而对于这些高弹性词语的进一步入罪解释就落在司法机关的肩上。
(三)行政机关在行刑衔接中的定位尴尬
现阶段,行刑衔接设计的主要目的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公权力,即主要设计为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机关,但反过来说,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的制约则较少,从而导致在行政衔接中,行政机关的定位面临尴尬。行政机关只能坐等监督,而不能主动发挥能动性。
(四)要进一步畅信息渠道
行刑衔接机制,案件的移送虽然是双通道的,即可以从行政机关到司法机关,也可以司法机关主动发现,同时司法机关也可以向行政机关移送。但综观现实,我们发现大多数案件均是从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的积极性严正影响了行刑衔接机制的实际效果。当然,我们也可以通过其他手段,例如,检察机关刑检等部门主动介入,要求行政机关移送案件,同时引入反贪等自侦部门,以强化主动监督的效力。
四、完善两法衔接制度的建议
(一)必须以我为主,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重要职能作用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最重要的法律监督机关,从这一点,具有其他机关无法比拟的先天优势,我们要立足法律监督这一职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作用,使检察机关在行刑衔接机制中扮演好监督者、协调者、引导者等角色,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好协调者的角色。我们认为,要想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发挥检察机关职能,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畅通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双方信息渠道,将所有信息均置于公平公开的情境下,才能最大化实现机制的设计初衷。
2.加强对行政机关执法技能的培训和提高。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模糊,特别是一些罪名的入罪标准,确实存在一定的弹性,那么在这种况下,进一步强化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就成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最根本的途径。但同时我们也要考虑到,培训只能由能顾及到面,那如何就顾及到个案的点呢。这种情况下,个案之间的沟通联络,就成了解决这一问题最好的途径。一方面要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联系,同时也要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的联系,从而使个案的办理更能体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三统一。
3.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为了使衔接工作机制得以全面充分的落实,需进一步完善问责制度。一是强化行政监察,对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和对移送案件不依法办理等问题,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等方式加以纠正。
4.进一步调整行政机关在行刑衔接机制中定位。我们要进一步调整行政机关在该机制中的定位,使其从现有的服从者,转变为参与者、监督者的角色,调动行政机关参与该机制的积极性,从而使该机制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二)针对当前的立法状况和行政机关的进一步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对有关两法衔接的法律规定进行整理,当前关于两法衔接的法律规定较为散乱,当务之急是统一立法。我们认为解决这一问题,主要要以下几个方面抓起:
第一,要抓好立法主体。现阶段,行刑衔接主要以行政规章为主,而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制,这种情况,首先以国务院协调两高、公安部就行刑衔接的现有制度进行整合,拿出一套适用于全国的规章规范;
第二,要抓好立法内容。现阶段,我们认为,在立法过程中,要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行刑衔接中的地位和作用;要进一步明确案件移送和管辖的程序。
第三,要明确问责监督的程序和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