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网络舆论监督的特点

网络舆论监督的特点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网络舆论监督的特点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网络舆论监督的特点

网络舆论监督的特点范文第1篇

1.我国网络舆情的特点

所谓网络舆情指的是在一定的社会空间内,通过网络围绕中介性社会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变化,民众对公共问题和社会管理者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信念和价值观。它是较多民众关于社会中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等等表现的总和。

随着因特网在全球范围内的飞速发展,网络媒体已被公认为是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网络成为反映社会舆情的主要载体之一,网络舆情已经成为社会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有以下几个特点:

1.1网络舆情的全时性和突发性

网络媒体是全天候的信息传播与实时信息,它把时间的占有权完全交给了受众,即时性增大了公共事件的冲击力。由于借助网络平台传播信息简单直接且身份隐蔽,网民能够快速、大胆地发表意见,呼唤声援,在短时间内形成一种力量,以期引起社会和政府的重视。

因此网络舆情的形成往往非常迅速,事先没有征兆。一个热点事件的存在加上一种情绪化的意见就能形成星火燎原之势。

1.2网络舆情具有强大的聚合力

作为一种信息交流平台,互联网为民众提供了一个个相互交流、自由发表个人观点的虚拟社区,用共同的兴趣爱好、信息关注点等,将各地的民众汇集到一起,通过共同交流观点,能够在短时间内最大范围地凝聚起多数民众,为进一步形成强大的舆论创造基本条件。

1.3及时、便利、充分的交互性

网络打破了话语特权的垄断,把部分话语转交给受众,就是说,受众通过粘贴、编辑、链接、自由地发表自己的评论,来及时、便利、充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他们既是信息的接受者,又是信息的者。

1.4网络舆情的不稳定性和多变性

网络大众具有很大随机性,很多只是看看热闹,并没有鲜明的自主意识,具有从众心理,容易受到别人的意见影响,因此具有很强的不稳定性。网络传播由于其匿名性和自主性,也降低了自身的准确性和客观性。于是同一件事件就会出现多种不同版本的报道,或真或假,使得受众舆论呈现多样性,随着事件报道的进一步深入,受众的舆论方向不可避免的会发生改变,从而导致网络舆论的不稳定性与多变性。

2.规范和完善网络舆论监督

随着我国使用互联网人数的迅速增长,我国的网络舆论监督中还面临着许多矛盾存在许多问题。一方面,它促进了我国社会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另一方面,它损害了公共利益和他人权利。我国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网络舆论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影响,必须加强网络舆论的引导和管理。

2.1完善网络舆论监督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缺乏比较完整的网络舆论监督法律法规体系,没有从法律的角度明确网络舆论监督的地位、性质、权力等。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保障,监督主体的正当监督权和人身安全难以得到有效保护,致使民众不愿、不敢行使网络舆论监督权。这就要求我国需要完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首先,有关立法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快网络立法的进程,推行网络实名制,明确网民上网的权利和义务,使网络舆论纳入社会日常管理的正常轨道,使得网络管理有法可依。各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对网上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追究。同时,网络行业部门要加强行业自律,制定文明上网公约,引导网民树立正确的网络道德观念,倡导网民文明上网、理性上网。国家公职人员应以身作则,做先进文化的传播者、文明上网的带头人,对网上不文明言行应该有义务批评和及时制止,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安定团结。

同时,法律的不健全给目前的网络信息传播带来了管理上的难度,对随意虚假信息甚至是恶意散播谣言的网民没有完善的法律机制来加以制止和管理,再加上网络的匿名性很难准确地查询到当事人的资料,这些都在无形中淡化了网民的法律意识,一些置他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的网络暴力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应针对现阶段网络舆论传播的特点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界定言论自由与侵犯他人隐私权等犯罪行为的区别,并用明确的法律条文来约束和制裁恶性的网络暴力事件,这样网民的行为才能有法可依,也才能真正地保障网民的舆论监督权利并切实有效地发挥其作用。

2.2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监督环境

舆论监督具有非国家权力性和非法律强制性,因为监督的主体本身并没有被赋于国家权力,因而也就不可能运用任何法律强制手段使政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改变或撤销其行为,监督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关人员的法律意识,民主观念,道德水平,以及舆论的力度。而且,舆论发挥作用的程度还依赖于公众获知必要社会信息的充分程度,依赖社会赋于主体公开讨论其所关心的问题的开放程度及自身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

因此对于网络舆论反映的有关问题,应及时组织力量或督促有关部门限期解决,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监督主体反馈。同时,对那些利用舆论监督恐吓他人或因为监督失当、失实、失误给被监督对象造成严重伤害者,也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舆论监督属于非权力型的监督机制,要保证舆论监督的有效性,必须通过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等权力型监督机制的及时介入,相互协调,形成整体合力,才能得以提高效率。

同时用道德的力量呼吁社会保护和尊重他人的权利,用明确的法律条文制裁故意恶性网络暴力事件,用切实可行健康的方式保障人们的监督权,才能创造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才能从根源上减少网络失控和网络暴力,最终保障网络舆论监督的良性发展。

2.3增强政府与民众互动的网络平台

网络舆论监督的特点范文第2篇

Abstract: Network supervision of pubic opinions with netizen to actively express their views as a way of attracting public opinions. Discussion on pubic issues associated with fundamental human values such as rights ,freedom ,democracy, equality. It has a major impact on china’s development of civil society, with expression of the common interests of the public and the formation of a wide range of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China’s civil society, as a by-product of reform and open, will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futur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network supervision of public opinion. Research on network supervision of public opinions from the theory of civil society perspective or the network supervision analysis of the civil society. Reasoningly explore the relationship,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social structure and maturity.

关键词:网络舆论监督;公民社会;公共领域

Key words: network supervision of public opinions; civil society; public space

作者简介:张洁瑶(1985-),女,重庆人,东华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新闻学原理。

引言

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它不仅为中国的民众提供了一个了解世界的平台,更赋予人民一种在网上平等交流、平等沟通、平等获取信息的权力。

从中国网络舆论监督的发端――1998年5月的“印尼排华事件”,到孙志刚案引发“天堂不需要暂住证”的大型讨论,以及被官方定为“反腐年”的2009年“躲猫猫”事件,网络在舆论监督中居于上风,在一系列案件中都发挥了前所未有的重要作用。在互联网上,网民针对关系到自身利益或是自己关心的各种公共事务,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汇聚成一股强大的舆论浪潮。在针对这些公共问题的讨论中自然渗透着权利、自由、民主、平等基本价值准则,表达社会公众共同的利益诉求,形成一种广泛的政治参与,对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将以公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的理论来考察网络舆论监督或是从网络舆论监督的角度考察公民社会和公共领域,即将公民社会、公共领域和网络舆论监督结合起来研究。

一、公民社会的概念

“公民社会”是来自西方的一项概念,其内涵曾几经变迁。“Civil Society”一词既可译为市民社会,又可译为公民社会,还可译为文明社会,它本身也包含有这样三重意思。 [1]

“公民社会”是改革开放后引入的新译名,它强调的是政治学意义即对公民政治参与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公民社会是公民们在官方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自愿结社、自由讨论公共问题和自主从事社会政治活动而自发形成的民间公共领域。公民社会的主体是公民和他们所结成的各种公民社会组织或民间组织。

公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主要有以下四个:(1)私人领域。(2)志愿性组织。(3)公共领域。(4)社会运动。[2]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公民社会在悄然兴起,放眼当今中国公民社会发展滞后,制度性、规范性的建设和社会组织的发展不能急促冒进,但是公民意识,作为公民社会存在的基础和土壤迫切需要改良。公民社会的发展有赖于公民个体主体性的确立,培养公民意识、发展公民文化成为必然要求。

二、互联网语境下的国家与社会互动

加拿大传播学者麦克卢汉(McLuhan)有名言“媒介是人体的延伸”。 [3]根据麦克卢汉的理论:报刊是对人的眼睛的延伸、收音机是对耳朵的延伸、电视是对眼睛和耳朵的同时延伸、电话则是对耳朵和嘴的延伸。但这些延伸都是对各人体感官机械的独立延伸。互联网和已往的传统媒体有着本质的不同。互联网具备传统媒体的所有传播特征。

1、权力资源重新配置

认为,社会在本质上是生产关系的总和,而目前互联网构筑的网络空间是社会大众互动、并在其中形成社群的空间,在人类社会生产上扮演着及其重要的角色。虽然没有实体化的自然环境、人口,但是通过各种技术、法律和道德上的规范已经将构成社会的基本要素完全再现在网络之上,这就使得网络成为一个具体而非抽象的社会,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社会,而是全球性的,一种由下而上、无固定疆界的全新社会。具有高度的开放性,并且反对阶层式威权,此种全球性的社会,是充满弹性且具有高度的流动性的,它涵盖了人类生活的一切面向。互联网公共空间自然形成了西方学者眼中的高度自足的“公民社会”。

18世纪杰出的政治思想家托马斯.潘恩认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是相对立的。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资源的配置、一是政府的管理权与民间的抗权。市民社会是人民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相互合作而结成的社会联合体,政治国家则是人们为了避免邪恶,“以法律保护人们的自由和安全而结合成的组织形式”,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市民社会愈完善,对国家的需求就愈小。[3]

但是,在互联网时代,政府与个人之间的资源分配出现新的不平衡:互联网增强了个人对于政府行为的监督,增加了参与的可能性。政治国家处在一种必不可免的可见状态,使权力者从暗处走向明处,受到规训的不再只是私人社会,政府本身也因而受到外部的监视。

2、良性互动

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并决定政治国家,政治国家的公民首先是市民社会中的个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个人是政治国家的自然基础;家庭和市民社会也是国家的构成部分,它们是国家的前提条件和必要条件;市民社会对于政治国家来说是内容,而政治国家则是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是该时代整个市民之要求的手段。[4]

在互联网上,公民社会组织所从事的社会公益活动和政策倡议活动,以及为推动社会问题的解决所付出的种种努力,对于政府所从事的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工作是一种有益的补充。公民们在网络论坛等非官方的公共领域对各种公共问题所进行的自由的、理性的讨论,为政府决策反映民意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从国家的角度看,国家承认公民社会的独立性,对公民社会进行必要的干预和调节:对市民社会自身无力解决的矛盾或冲突进行协调。

在互联网语境下的公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是二者间的一种双向的适度的制衡关系,透过这种互动,双方能够较好地抑制各自的内在弊病,使国家所维护的普遍利益与公民社会所捍卫的利益得到符合社会总体发展趋势的平衡。[5]

三、网络舆论监督对中国公民社会的提升

网络舆论监督完善媒体公共领域。大众传媒的发展,“使公共领域的基本机构发生了变化”,“大众传媒影响了公共领域的结构,同时又统领了公共领域”。[6]由于传统媒体只是政治国家的附属机构,缺乏反馈机制,在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媒体起到舆论导向和信息把关的作用,受众被动接受信息,接受政治宣传教育,使自主的公众蜕变为盲从的大众,其公共领域的独立性也不再存在,与此同时,基于公共性与独立性而存在的理性的批判精神也随之消失(如图1)。

网络公共领域是“一种全民参加、网状辩论、空前多元的公共领域”。[7]具有空前的开放性、独立性与自主性。网络公共领域跨越时空,打破了传统国家的地域界限,实现了公共领域赖以生存的前提,即国家与社会的分离。

网络舆论监督造就公民意识。公民意识的核心是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即公民关注公共事务、监督权力运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然而,在我国传统的群众意识当中,盛行着“不在其位,不谋其政”的政治淡漠感。[8]

网络舆论监督兴起后,越来越多的网民参与到政治讨论中,大量的民主和法制观念、权利和义务意识渗透到日常网络传播过程中,在潜移默化中公民社会的基本思想和观念也会被广大网民所接受,从而达到培育公民意识的作用。2009年2月28日,总理与网友在线交流并接受中国政府网、新华网联合专访,与网民亲切互动,讨论有关经济危机问题和相关政策。《国际先驱导报》称:通过网络,中国公众的参政意识和公民意识正在逐步提高,2009年将是中国的“网民问政年”。[9]

网络舆论监督在维护公众权益或价值的过程中更重要的是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使社会中的不良现象暴露于公众的视野之下,从而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

四、中国网络舆论监督与公民社会互动发展趋势

中国网络舆论监督凭借其信息海量、覆盖面广、速度迅捷、互动性强、多媒体性等特点成为截至目前最具公共领域特征的舆论监督方式,客观上促进了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

但真正决定社会发展进程的不是网络舆论监督本身,而是控制网络媒体的人们。网络媒体是中性的事物,只是充当传递信息的渠道,不会产生自己的意见,使用网络媒体的网民和掌握网络媒体的人才真正决定社会的发展方向。

网络舆论监督的过程中,仍然充斥着大量网民的非理性宣泄、“人肉搜索”对隐私权的侵犯和“网络暴民”的过激行为,这都严重影响了公民社会的构建。

提高公众的文化素质,培养民主监督意识,加强公共知识分子在舆论监督过程中的话语权,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同时也客观上促进了网络舆论监督的健康发展。

总而言之,对于网络舆论监督,既要积极支持、热情帮助、又正确引导、合理规范、营造一个有利于公民社会健康成长的环境,使网络舆论监督与公民社会相互促进,齐心协力建设一个民主、公平、善治、宽容的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 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J].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9年秋季号

[2] 何增科.公民社会与民主治理[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第2页

[3] 马清槐译.潘恩选集[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4] 袁祖社.权力与自由[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第39页

[5] 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的研究[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6] [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 .曹卫东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第15页

网络舆论监督的特点范文第3篇

但由于司法案件自身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案件事实无法在短期内得到查明和获得司法认可的判断,网民在对案件进行分析评价的时候大多都只盲从于网络媒介的议程设置,而并不会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和论证。这样形成的网络舆论同时也在影响着司法的独立与公正。

随着网络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深化,网络舆论在对司法进行监督的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是无法忽视的,如何协调网络舆论与司法的关系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网络舆论监督司法的现状

近年来,舆论监督热点案件层出不穷,笔者从中挑选出具有代表性的几个案件通过传统媒体、网络媒体对案件的相关报道,网民对案件的评论以及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来考察舆论尤其是网络舆论对司法监督的现状。

邱兴华案

来自传统媒体的报道如下

1、《华商报》《汉阴县平梁镇发生特大凶案,恶男1天连杀10人》

2、《南方周末》《试看邱兴华案的天下之"大韪"》

网络媒体报道如下:

1、人民网:《杀人狂邱兴华心理解剖:爱孩子动物却对他人残忍》

2、网友评论:狗东西,不得好死;真不是人养的,也该让他死无全尸;赶快枪毙这!这样的杀人恶魔,该杀!

案件的最终结果:

1、一审判决:一审判处邱兴华死刑,(2006.10.19)

二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邱兴华死刑,(2006.12.28)

2、从快结案,从二审宣判到对邱兴华执行死刑不到一个小时,陕西省高级法院"合并"完成了全部终审宣判-死刑复核-予以核准-命令执行-执行终了整套的司法程序。

许霆案

来自传统媒体的报道如下

1、南方都市报《我们都有可能是下一个许霆》(2007.12.28)

2、南方周末《许霆案的法律标本意义》(2008.1.17)

3、南方周末《告别算数司法,请从许霆案始》(2008.2.21)

网络媒体报道如下:

1、网易论坛:《再谈许霆案:取自己帐户的钱合法,不该量刑》

2、天涯社区:《从无期到无罪,许霆或将经历中国司法的惊险蹦极》

3、网友评论:"作为公民我们不能贪便宜!但是这个代价对人民群众来说是否太重了呢?";"从ATM机中多取17.5万就判无期,实在''太夸张''";"ATM是金融机构,ATM吞我的钱是不是算抢劫呀?"

案件的最终结果:

一审判决:判处许霆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审判决: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通过对以上两个具有代表性案件的横向及纵向的对比,网络舆论监督司法的现状可窥一斑:

(一)网络舆论对司法的监督有极大的积极意义。一方面,网络舆论扩大了司法公开的范围,对于普及法制观念和抑制司法腐败有着现实意义。另一方面,通过网络舆论民众的观点和态度得以展示,司法和民众的互动增强,有利于司法得到民众的认可。

(二)网络舆论对司法监督存在越界的问题。"邱兴华案"的从速判决,"许霆案"的跳水判决,都在不同程度上暴露出了网路舆论对司法程序的侵犯,在这些案件中,司法或多或少都对舆论有所妥协,这样的越界和妥协会影响到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

综上所述,网络舆论虽然是对司法的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司法的监督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由于网络信息的非理性和盲目性传播,网络舆论在对司法的监督中"反客为主"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司法在所谓"民意"的围攻下,被迫做出某种程度的妥协。

二、网络舆论影响司法的原因分析

(一)网络舆论自身的缺陷

网络是个匿名社会,信息主体的隐秘性和信息传播的自由迅速,使得网民在评价事件时没有太多顾忌也不会审慎审查所传播信息的真实性。网络上充斥着不同的声音,所谓的网络民意很大程度上是受到某一种或几种主观意见引导的,倾向性意见的形成未必是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之上,也未必有理性思考的保证。以这样的"民意"去衡量司法活动的公正与否本身就是值得商榷的。

(二)网络媒体与司法活动的价值追求不同

正义是司法和媒体共同的终极价值追求,而司法要求的正义是通过法定程序和专业操作来进行的,网络媒体所要求的正义往往表现出满足大众群体性要求的特征,这种群体性要求带有浓重的道德色彩。在中国这个有着注重人情的道德传统和注重实体公正的司法传统的国度,大众对司法案件的处理会有天然的道德预期,司法活动常被推至舆论监督的风口浪尖,一旦司法活动给出的结果不符合此种道德预期,那么争议与冲突就不可避免。

(三)网络舆论与司法活动的运作规律不同

舆论对个案的关注和讨论往往是自发的,主动的,而司法介入个案则经常是被动的。司法活动有着严格的程序性和专业性,显现出司法的保守和审慎。而网络舆论则不同,网民在对个案的关注上往往不考虑司法活动的专业性,对案件的评论往往是在司法机关的判决结果之前迅速形成,带着非理性的泡沫。司法的适度谨慎封闭与网络舆论的非理性迅速传播构成了一定程度的矛盾。

三、网络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途径探索

网络舆论因其载体和主体的特性,在对热点案件的参与过程中其对司法机关施加的无形压力,使被动的司法变得更加被动。加强对网络舆论的法律调控,重塑司法的正面形象,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是发挥网络舆论对司法的积极合理监督作用、推动网络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的有效举措。

(一)加强对网络舆论的法律调控

目前网络舆论对司法的监督的越界,究其原因,一是有关网络舆论规制方面专门法律的缺失,二是对网络媒体和网民监管的不足。随着网络媒体的飞速发展,加强对网络舆论的法律调控--制定有关网络媒介的法律规范,对网民的权利义务予以基本规定,使网络舆论在法律的合理规制下走上相对理性有序的道路势在必行。

(二)严惩司法腐败,唤回民众信任

司法腐败使公众对司法及司法机关形成不公正的刻板印象,造成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越来越多的热点敏感案件经过网络媒体的报道和传播,使司法及司法机关在公众心中的负面印象更加深入。在这样的氛围中,司法活动的每一个阶段都难逃公众的揣测和怀疑,网络舆论监督越界成为常事。司法机关要扭转这一不利局面,就必须坚定不移的做好反腐工作,重塑司法的正面形象,唤回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三)加大司法公开力度,畅通舆论表达机制

司法系统开展的"阳光司法"等一系列活动,无一不是旨在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但司法与舆论产生冲突之时,往往看到的是司法迫于舆论的压力做出妥协,而并不是舆论被司法引导走向理性,可见司法机关在加大司法公开力度的同时,还需要重视对舆论进行正确的引导。

司法机关遵循司法公开的原则,积极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并建立理性的回应机制和畅通的舆论表达机制才是治愈"公众参与的网络依赖症"的良方。司法机关应当积极地建立与媒体对话、交流的平台,比如进一步完善司法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在审理大众关注度较高的案件时,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将案件信息向社会大众予以公布,这样在保障大众知情权的同时也可以避免媒体采用未经认证的信息进行不客观不真实的报道对公众舆论造成误导。

参考文献:

①贺卫方:《中国公众参与的网络依赖症》,中国选举与治理网,省略/newsinfo.asp?newsid=112129。

②成剑英:《网络舆论监督:特点、难点与对策》,载《求实》2010年第4期。

③王军、李王颖《互联网信息时代的舆论监督与司法--以"杭州飙车肇事案"为例》,载《现代传播》2009年第4期。

网络舆论监督的特点范文第4篇

【关键词】微博 微博传播 伦理危机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微博作为一种新型的互动交流工具,正悄然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不断改变着人们的行为方式。微博又叫微博客(Microlog)是一种允许用户及时更新简短文本(通常少于140字)并可以公开的博客形式。它允许任何人阅读或者只能由用户选择的群组阅读。随着技术发展,这些消息可以被很多方式传送,包括短信、实时消息软件、电子邮件、MP3或网页。一些微博客也可以多媒体,如图片或影音剪辑和出版。①

传播学家麦克卢汉说过:“媒介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也是区分不同社会形态的标志,每一种新媒介的产生与运用,都宣告我们进入了一个新时代。”②微博以其快捷、简单的方式赢得了众多网络用户的青睐,它是继网络论坛、博客之后,信息门槛低的一种信息传播渠道,它使得有机会、有能力上网的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信息的者和关注对象,因此,在网络交往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但是,由于网民素质的良莠不齐和网络环境的特殊性,使得微博传播面临着严重的伦理问题。正如爱因斯坦所指出的,“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是给人类带来幸福还是灾难,全取决于人自己,而不是取决于工具。刀子在人类生活中很有用,但它也能用来杀人。”③因此,加强微博文化建设,构建科学、健康的微博伦理生态势在必行。本文主要是从内容层面、文化层面和政治层面透析微博传播中的伦理问题。

一、内容层面的伦理问题

微博内容是微博传播活动的核心要素,其主要形式就是微博文本,这少于140字的文本内容,可以以文字的形式,也可以以图片、音频等多媒体形式传播。但是由于微博的公开性和匿名性等特性,使得微博内容在呈现传播者个体精神世界的同时也延伸出一系列伦理问题,微博传播中的负面信息、虚假信息,不断挑战着人们的道德良知。除此之外,微博中的大量同质化信息也严重影响了人们的身心健康。

综观微博环境,我们发现了大量的虚假信息,尤其是谣言等垃圾信息,甚至还有很多黄色信息,暴力、恐怖、迷信等丑恶现象频频出现。这些不良信息,严重污染了微博生态环境,给网民的社会生活带来了负面影响。2010年12月6日晚,新浪微博突然传出消息称,当日19时07分,金庸在香港尖沙明圣玛利亚医院去世。此后,此消息便陷入疯狂转发的状态。至晚上8点半,金庸去世的消息在微博上转发、评论了数万次,新浪微博上有不少认证用户也参与了传播,致使谣言传播速度比电脑病毒还快。虽然半小时后就有多位名人陆续开始辟谣,但直至近午夜12时,该消息还在微博中传递。金庸“被去世”事件突出虚假信息对微博公信力的破坏。④

事实上,自从网络出现后,人们的思维和生活方式就发生了很大变化,李普曼认为,现代社会人的行为已经不再是对客观环境及其变化的反应,而成了对新闻机构揭示的某种“拟态环境”的反应。所谓“拟态环境”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信息环境,它并不是现实环境的“镜子”式的再现,而是传播媒介通过对象征性事件或信息进行选择和加工、重新加以结构化以后向人们提示的环境。然而,由于这种加工、选择和结构化活动是在一般人看不见的地方进行的,所以人们通常意识不到这一点,而往往把“拟态环境”作为客观环境本身来看待。⑤根据李普曼的“拟态环境”的观点,人们主要是根据这些拟态环境而不是真实的环境来认识世界的,微博作为网民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类的社会认知、身心健康和行为方式等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可见,微博上的大量虚假、不良信息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二、文化层面的伦理问题

作为一种新的传播手段,网络在给人类生活带来变革的同时,也形成了一种新的文化,即网络文化。微博文化作为网络文化的一种,又有着与其它文化不同的新特点。微博以其迅捷、自由、公开等特点满足了现代人的表达欲望,但是,也正是因为微博的这些新特点,使得微博文化在给人类带来正面价值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消费文化的标榜

微博的流行影响和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同时也改变了人们的心理空间。在当今社会,会上网、能上网已经成为一种时尚,微博、博客、QQ等都成为现代人标榜时尚的一种符号,反之,没有这些就是OUT的标志。很多人为了追求时尚而注册微博,一开始因为新鲜感还会更新信息,发图片,诉说自己的喜怒哀乐,但由于工作的繁忙,时间长了,微博更新就越来越少,还有一些人甚至在注册之后从来没有更新过,只是将它作为一种标榜时尚的符号来占有。这种情况下,微博就只是一种标榜时尚的符号,丧失了其应发挥的社会功能。

2、严肃文化的缺失

“行走在熙熙攘攘的路上,街头有街舞的狂欢;走进喧嚣的商场,有促销的歌舞表演;走进广场,有真人雕塑,从街头涂鸦到艺术展览,从校园歌手到舞台剧,用通俗唱法演绎民歌,将京腔吸纳入流行歌曲,将文学经典搬上大屏幕”⑥放眼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我们发现,大众文化已在我国兴起并流行起来了,为了迎合文化发展的这种趋势,目前的部分微博文化也在营造一种享乐的文化氛围,使得严肃文化逐渐消失在我们的视野里。前一阶段的网络恶搞随着微博的传播很快流行起来,杜甫忙了一段后,其他的名人又开始“忙得不亦乐乎”。笔者认为这些网络恶搞现象亵渎了中国的传统文化,在消解严肃文化的同时也流露出了现代人的浮躁思想。不管是名人微博还是草根微博都充斥着无病的小烦恼小快乐,有些人为了赢得别人的关注以抚慰自己内心的寂寞,不惜“为赋新词强说愁”,更糟糕的是,近几年博客、微博中还出现了身体写作,下半身写作等等令人不堪入目的内容,所有这些都在不断挑战人们的道德底线。

三、政治层面的伦理问题

笔者认为,从政治层面说,微博伦理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网络的匿名性使得微博舆论场面临着伦理道德问题

网络使人们之间的交流更加便利,同时也使得我国的舆论监督由传统的舆论监督走向网络舆论监督与传统舆论监督并存的阶段,微博互动成为一种重要的舆论监督形式。但是,由于网络的特殊性和网民素质个体差异使得微博舆论场面临着一系列的伦理道德问题。

网友通过微博、跟帖的热议,使得2011年10月发生的“小悦悦事件”成为当时网络舆论监督的热点话题,形成了强大的舆论热潮,但是,由于网络舆论监督中法制监管的缺乏和网民素质的良莠不齐,出现了一些信息失真现象,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显现了网络舆论监督的弊端和不足。在“小悦悦事件”中,网民通过微博尽情抒发自己感情的同时,各种关于该事件中18名路人的流言蜚语也在肆无忌惮的增长,有些人竟为了“出名”而冒充路人,一时间,微博舆论场俨然成了一盘不分青红皂白的大杂烩。更有甚者,有些网民情绪激动,微博上充斥着大量的人身攻击现象。微博的这种匿名互动因网民素质的差异而带来了网络舆论的负面影响,失去了舆论监督的本来意义。

2、西方媒体利用微博工具进行渗透

网络的迅猛发展,特别是网络集图像、声音、文字等于一体的特点,使其具有传统媒体无以伦比的优势。但是,科学技术是把双刃剑,网络在促进人类便利交流的同时,也成为西方国家对别国进行意识形态传播的重要工具,因此,可以说网络为文化帝国主义的扩张提供了一种新形式。微博也为西方媒体推行网络渗透提供了新手段,这些都严重威胁到了我国的信息安全和国家安全。

利用网络尤其是微博,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意识形态渗透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拉萨“3·14”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发生,西方某些媒体的恶劣表演,正反映了他们的不良居心。

结语

综上所述,微博作为一种新型的互动交流工具,它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同时也形成了一种新的文化形式,但是,由于网络传播的特殊性以及网民素质的良莠不齐,使得微博传播面临着严重的伦理危机。因此,加强微博文化建设,构建科学、健康的微博伦理生态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建立健全微博监管相关法律,确保微博文化健康发展;二是提高全民素质,正确使用微博进行传播和交流;三是政府相关部门的正确引导,加强网络监管工作;四是加强技术监控,用先进的技术净化网络环境。

参考文献

①微博客,http:///wiki/?E5?BE?AE?E5?8D9?A

②袁泽友,《传媒伦理视野下的微博伦理问题突围》[J].《经济信息时报》,2011-7

③许良英等:《爱因斯坦文集(第3 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④姜胜洪,《微博传播中值得注意的问题》[J].《红旗文稿》,2011(9)

⑤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⑥程瑜瑜,《无限延伸的可能性——解读〈后现代主义与大众文化〉》[J].《外国文学研究》,2009(1)

网络舆论监督的特点范文第5篇

一、消防部门应对舆情危机的现状

总体而言,媒体和社会舆论对消防部门的评价是正面的、积极的,特别是对消防官兵灭火抢险、救助百姓的英勇和善举,大加褒扬,关切有加。消防工作能够取得今天的发展,与媒体的关注、宣传密不可分。但毋庸讳言,在新闻事业空前繁荣,新闻传媒(特别是网络媒体)日益发展壮大,以及公民法律意识和参与媒体监督意识空前高涨的大背景下,作为社会舆论权威表达的新闻舆论监督职能空前活跃,对消防部门发生和存在问题的监督,也是不遗余力,消防负面新闻舆情日益增多成为必然。消防正屡屡成为舆论关注焦点,并不时处于舆论监督的风口浪尖上。近年来,省内外发生了因不了解消防车单车载水有限而指责消防队灭火不拉水、因比邻建筑影响采光而投诉消防违法审批、夜间到宾馆消防演习惊扰住客等较多负面报道。有些舆情危机事件,影响仅限于一省一地,而有些则波及全国,后果较为严重。面对突如其来的负面新闻,目前消防部门基本上是处于“三无状态”,即“无组织、无准备、无招数”。有的束手无策,应对无措;有的是满不在乎,置之不理;有的是慌乱草率,应答不周;有的是情绪抵触、对抗对立,激化舆论危机;有的是一味静默,“拖、压、瞒、抗”,任由负面报道满天飞、一边倒,完全丧失话语权,“跳进黄河也洗不清”。如此被动局面,必须深刻反思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二、消防舆情危机事件多发的深层原因

1.行业受关注程度高。俗话说,水火无情,人命关天。消防部门所面对和处置的火灾等灾害事故,具有突发性、强刺激性等特点,且通常伴有人员伤亡,容易引起媒体和公众的高度关注。消防部门在灾害现场的一举一动,也必然备受瞩目。一旦出现出动不及时、灭火救援措施不当导致灾害损失扩大等问题,均易被纳入媒体和公众视线,引起非议和批评。

2.社会性、专业性强。与其它军种、警种不同,消防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与各行各业、千家万户有联系,受舆论监督的几率比较大。同时,消防工作相对专业性较强,各类法规、技术规范数十种,莫说媒体记者和一般公众,即使是业内人士,如不系统学习、实践,也难以全面了解和掌握,因专业化特点与媒体、公众认知不足所导致的误解和批评也屡见媒体。

3.执法行为不规范。从已发生的负面舆情种类分析,公安消防部门因履行消防行政执法职能而引发的矛盾较为多见。如在履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三大行政许可中,程序不严格,审批不及时;或对火灾原因调查认定缺乏科学依据和严谨态度;或由于消防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消防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或是在办理火灾责任事故罪、失火罪中,证据不支持,程序不严格;或由于承诺的便民服务措施没有兑现;或是个别单位和个别人存在的执法不严、不廉行为等,都很容易引发媒体舆论监督和负面报道,招致媒体披露和公众批评。

4.宣传观念陈旧。长年以来,消防部门对新闻舆论,存在着片面理解的倾向,只重视媒体的正面宣传,热衷于经验推介、重大典型人物树立等,而对于媒体的舆论监督功能,对于新闻舆情是最有权威性的社会舆论,知之不多,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特别是对网络等新媒体的特性、传播规律知之甚少,一遇到问题,只知道采取简单的删除、封堵、规避等措施,别无良招。

三、消防舆情危机事件防范应对之策

1.正确认识和面对。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新闻监督是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方面,是监督行政的重要力量,代表着公民的合理诉求,对于促进行政执法部门的行为规范,对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对于和谐社会秩序的构建,乃至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责人莫如责己。要从源头上减少舆情危机事件,关键是要从内部抓起,自身抓起,从执法规范化抓起,切实解决好执法、执勤、队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做好行政监督的同时,自觉接受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