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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大物博,而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因素,还是其他社会生产生活正常运行的重要载体,更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进步的助推力。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进步,人们越来越重视土地的重要性所在,因此,诸多土地政策出台,为土地的使用、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不得不重视的是土地政策逐渐开始以宏观调控的手段影响着经济的发展和进步,换句话说,土地政策已经成为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并重的宏观调控手段,因此,加强对土地政策宏观调控进行分析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只有不断强化其作为宏观调控手段的作用,不断加强其相关机制的完善和协调,注重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才能使得土地政策作为宏观调控手段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进而促进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一、土地政策作为宏观调控手段的主要任务
1、确保经济增长
作为宏观调控手段之一的土地政策,其主要目的与任务就是确保经济的不断增长,从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同时还应该有效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和运行。如此一来,就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与建设速度,而且还要注重土地利用结构的合理性,同时还要确保其能够与其他行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的平衡性。第二,做到“四个平衡”。具体包括土地供与求的平衡、土地供应和社会经济正常发展之间的平衡、土地供求空间布局的平衡、土地价值和社会经济总量的平衡,确保土地资产价格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
2、保护耕地与集约用地
当前土地利用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说有些地方仍然沿用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而且土地粗放利用现象频发,从而导致耕地的资源数量与质量大幅度下降,而建设用地却快速增加,甚至出现不合理用地现象,使得耕地遭到严重破坏。土地政策的出台对于耕地的保护作用有着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土地的使用也有着相关的规定,对于土地的发展有着借鉴性的意义。
3、公平发展
当前,公平发展问题受到人们的进一步重视,社会发展的不公平性主要表现在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城乡发展相差大;农民征地权益缺乏有效保障;中低收人阶层的住房保障得不到有效解决。而土地政策的出台能够有效提升社会发展的公平性,主要表现在它可以针对土地供应、开发整理以及收益分配等内容,为其提供具有保障性的优惠政策,对于维护农民权益的长效机制进行进一步的探索分析,增加对于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的土地供应量,从而有效营造社会发展的公平环境,为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4、统筹区域土地利用
土地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其基本任务就是需要将区域土地统筹利用,并且注重土地利用内部结构的优化,与该区域的相关发展政策实现进一步的配合,同时还要确保土地政策对于特殊区域的调控能力得到有效发挥,比如说对于重点发展区、限制发展区或是优先发展区的调控;通过土地政策实现宏观调控能够有效加强区域土地的协调利用,有效避免了恶性竞争现象,而且对于重复建设的问题也会有极大的改善,注重徒弟的置换与调整,不断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进而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和土地经济的发展和进步。
二、强化土地政策宏观调控的措施
1、进一步完善土地政策宏观调控的长效机制
土地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想要做的更好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其长效机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应该加强土地管理与耕地保护长效机制的建立。当前所表现出来的问题在于其投资规模过大,违法违规用地现象严重,耕地保护不力,所以就应该加强对土地的整顿和治理,逐渐建立起有关土地保护的长效机制。其次,还应该研究制定一系列相关的土地税收政策,逐渐建立起完善统一的土地市场。再者,建立完善的规划体系,确保其层次的分明性,边界要保持清晰,而且衔接协调要到位,进一步完善土地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工作具有一定的长远性和战略性,需要一个完善的规划系统进行指导,只有这样,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土地政策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
2、完善土地政策作为宏观调控手段的绩效评价
当前,作为宏观调控手段之一的土地政策,主要还是倾向于文字层面,缺乏具体的实践活动,只有落于实践,才能更好地实现其宏观调控功能。因此,在具体的工作中,要从实际出发,充分了解到土地管理相关工作指标和宏观调控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与国民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房地产业发展等指标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内容。所以进一步加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是很有必要的,对于其后期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3、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政策与其他宏观调控政策的协调发展
现阶段,土地政策已经成为我国调控经济的主要手段之一,对于其的重视度也在不断提高,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随着该政策的不断成熟发展,其功能职责也趋向于明确化。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并不是独一存在的,只有和其他宏观调控政策相协调,其作用才能得到更好地发挥和完善。除了土地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其他方面的政策都是进行宏观调控所必不可少的重要机制,只有将上述政策进行结合,使其能够协调发展,充分把握住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势,进一步分析当前所有政策的具体内容,让其充分协同起来,才能确保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只有如此,作为我国宏观调控手段的土地政策的重要作用与功能才能够有效发挥出来,才能更好地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条件支持。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土地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一种方式手段,对于经济的发展以及土地的使用有着重要的作用,笔者主要针对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措施进行了分析研究,对于后期进一步强化土地管理以及经济的全面发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侯飞.发挥土地政策宏观调控作用的对策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3.
内容提要: 改革开放30年来,“宏观调控”日益成为“中国模式”的重要组成。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的关键在于制度建设与创新。绩效评估、法制建设、行政问责是宏观调控制度建设与创新的主要任务。绩效评估应以政策程序为评估内容、以程序成本为评估方法、以地方政府为评估对象;法制建设应从宏观调控法和绩效管理法两个进路出发;行政问责应以科学评估和法治调控为前提。由此形成的“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仍要以宏观调控法治化为终极取向。
面对国内经济在通胀与增长之间的艰难徘徊、以及国际金融风暴的愈演愈烈,中央政府毅然启动了新世纪以来的第二轮宏观调控。相对于2003一2004年首轮调控而言,本轮所处的环境更为复杂、条件更为困难、争议更为激烈。从改革开放30年的历史经验来看,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不仅在于政策的选择、更在于政策的施行。本文试图就宏观调控的绩效评估、法制建设、行政问责等问题展开讨论,相信此种讨论既可为当下调控建言献策,亦可为“中国模式”拾薪添火。
一、宏观调控的绩效评估
作为典型的中国化国民经济管理术语,“宏观调控”有别于日常的政府经济管理行为[1],对其进行的绩效评估显然也应与一般意义上的政府绩效评估相区别。关于政府绩效评估的理论与实践不胜枚举,但迄今为止尚未有直接针对宏观调控进行的绩效评估,此中难处一方面在于作为“例外行动”的宏观调控自身的复杂性,另一方面则在于评估内容、方法与对象的模糊性。
(一)评估内容:实体与程序之辨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行为当然具备实体与程序的双重属性,调控实体主要指具体的政策选择,调控程序主要指具体的政策实施。关于调控实体的绩效评估本质上属于目标绩效评估,也即对政策目标与政策结果之间关系的考察[2],经济学界对此已经有着较为充分的讨论,例如丁伯根法则、政策损失函数等政策评价的技术方法[3]。暂时不考虑评价技术设计的目标选择问题,对调控实体绩效评估的理解并不困难,而且基本属于学院派的理论讨论和政策争议,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政府绩效评估范畴。
相比之下,调控程序绩效更应成为评估的核心内容,一是因为调控程序较之调控实体更充分地表现了政府公共管理和危机管理的基本能力;二是由于宏观调控的高度专业性与临时性使得实体评价的成本过高、风险过大,而历次调控的基本程序却相对稳定;三是源于政府集体决策的“公共负担原则”,对调控程序的问责比对调控实体的问责更有意义。
(二)评估方法:成本与收益之议
经典的绩效评估理论本质上就是一种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政府绩效评估的大多数类型也属于此,西方国家近年来盛行的标杆管理、全面质量管理、平衡计分卡等技术方法均深刻体现了这一思想。但是,将成本收益分析方法直接引人政府经济管理、进而是宏观调控领域,则会出现一系列困难和悖论。例如,宏观调控引致的全社会福利水平的变化可能并不会在短期内得到完全体现,也即所谓的“管理时滞现象”,再加之收益的无法完全货币量化的特点,使得绩效评价至少在理论上是难以操作的[4]。
客观地讲,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等经济管理工作确实要占用一定的社会资源,无论是物质的、货币化的,还是非物质的、非货币化社会资源,都是调控成本的必要组成,绩效评估目的之一就在于逐步降低“成本/收益”比率,但问题依旧在于比率量化的困难。此外,由于‘快策黑箱”的存在,使得实体绩效较之程序绩效的成本收益分析更为困难,而行政程序实施成本相对容易把握,那么关键就在于调控程序收益的技术处理。考虑到调控中政府自身限制因素的影响[5],调控收益可以量化为包括政策实施时间、政策分解效果、政策执行程序以及主要实体指标及其改进情况在内的一整套指标体系[6]。
(三)评估对象:中央与地方之争
在西方国家“政府干预”的理论体系中,主要矛盾体现为政府与企业间关系,那么评估对象自然为克服市场失灵的政府主体。但是,从历次宏观调控实践来看,我国矛盾主要体现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关系,而且调控程序的实施成本也主要来自省级政府的“政策化解”,由此导致了宏观调控绩效评估对象问题的复杂化:调控实体的问题主要出现在中央层面、调控程序的问题主要出现在地方层面。
2004年,在宏观调控作用下中国经济保持了平稳、较快发展的良好势头。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全年国内生产总值为136515亿元,比上年增长9.5%,经济没有出现大的起落。那么,如何评价这一轮宏观调控的效果?下一步宏观调控将会怎么走?从今年“两会”代表、委员们提交的提案、议案中,我们已经感觉到了这些将是今年“两会”代表、委员们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
宏观调控的复杂性
去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加快,应该说有其客观必然性。主要是随着我国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社会投资增多并趋于活跃,加上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外一些产业加速向我国转移,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上升期。但是在经济快速增长中,也出现了一些不稳定和不健康因素,最突出的是两个问题:
一是粮食问题。粮食供求关系趋紧的问题逐步凸显。粮食播种面积连年减少,粮食产量连续下降,人均粮食占有量大幅度减少。
二是投资问题。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猛,新开工项目过多,在建规模过大,一些行业和地区投资过度扩张。更为严重的是,在总量扩张的同时,结构并没有改善。不仅已经关闭的小钢厂恢复生产,而且又新上了一批资源消耗大、技术水平低、污染严重的项目。
由于投资增长过猛,经济运行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凸显。一是投资膨胀助长了信贷规模过度扩张。二是投资膨胀加剧煤电油运的紧张,使经济运行绷得更紧。三是投资膨胀、煤电油运供应紧张,必然拉动基础产品价格上涨,加大物价总水平上涨的压力。在这一背景下,进行宏观调控是我们的必然抉择,只有这样,我国经济才能实现平稳过渡。
与已往不同的是,这次宏观调控所面临的问题不是经济全面过热,而是局部过热;不是投资与消费双膨胀,而是有冷有热,结构失衡。主要表现:一是钢铁、水泥和电解铝等行业过热,农业、服务业等偏冷;二是投资偏热,消费偏冷。
而这也正是宏观调控的复杂之处。从宏观调控的执行过程来看,近年来民间投资在整个社会投资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单纯利用行政办法进行调控难以奏效;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大量介入和参与微观经济活动,程度不同地影响与削弱了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国有商业银行还没有成为真正的金融企业和市场竞争主体,宏观调控手段不力。这些问题的存在,给宏观调控带来一定难度和困难。随着宏观调控各项措施的落实,投资偏热与消费偏冷的状况正在出现积极的变化。而固定资产投资的降温,必然影响到建筑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中农民工的收入,反过来又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消费的增长。这一矛盾的存在给宏观调控增加了新的难度。
这就要求在政策的具体执行中区别对待,有保有压,不急刹车,不能“一刀切”。既要防止经济“大起”,又要防止经济“大落”,使经济增长能够以“软着陆”的方式适度降温。
宏观调控方式的选择
可以说,这次宏观调控打的是“组合拳”,既运用了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也采取了一些必要的行政手段。之所以还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主要是因为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和问题,有的是市场机制不健全,政府过多干预的结果。对于企业经营行为,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来规范和引导;对于地方政府直接干预企业活动,助长重复建设的行为,既要运用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又必须运用行政手段来加以约束和纠正,确保宏观调控有力有效。
但对于这一轮宏观调控中更多地使用了行政干预措施,有人还是提出了疑问。认为宏观调控采用行政手段,一是会使民企更脆弱,因为没有权利背景的企业最易受到损害。进行行政干预,一般情况下都是朝有权利背景的企业倾斜,总体上民企权利背景都较弱,因此受损害也就最大。二是市场基础性作用遭到削弱。由行政机关来作出该“保”还是该“压”的判断,难免造成资源的错误配置。这将直接导致效率的下降,从中长期来看,效率的下降恰好强化了经济过热的根源,而用降低效率的方法来实现稳定,得不偿失。三是当行政措施不得不减弱的时候,容易出现反弹。比如去年8月份投资增速反弹就值得警惕。
仔细梳理近一年来宏观调控的脉络和走向,我们也会发现,在对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两者的选择上,正明显呈现出由侧重前者转向倚重后者的迹象。2003年6月份,中国人民银行出台“121号文件”,大幅度提高了房地产行业的贷款门槛;同年8月,央行又首次宣布将存款准备金率提高1个百分点,在不到八个月的时间内连续三次调整存款准备金率……一系列货币政策的实施给人们留下了深刻印象。而在运用行政手段进行调控方面,尽管清理和控制建设项目等政策举措早在上年已有先兆,但真正形成“急风骤雨”的声势是在去年上半年,特别是4月份,国务院以罕见的严厉姿态查处“江苏铁本案”,明确昭示了中央遏制投资过热的坚定决心。
对此,有代表、委员指出,以“管住土地、管紧信贷”为主要政策线索开始的宏观调控带有明显行政色彩,这在当时的市场环境下有其必然性,同时也具有见效快的优点;但亦有明显的缺陷,例如导致经济过热的体制性缺陷并没有根除,建立在管制和审批基础上的宏观紧缩往往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地方政府的游说下效力会逐步下降。所以,宏观调控的成果目前还是阶段性的,当前经济运行中的一些突出矛盾虽有所缓解,但基础还不稳固。
下一步宏观调控怎么走
2005年,摆在中国经济面前的考验,仍然是如何解决经济增长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目前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还没有摆脱粗放的格局,结构调整的任务还相当繁重。特别是当前宏观调控正处在关键时期,如果稍有放松,就可能出现反复,甚至前功尽弃。因此,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仍是当前经济工作的重点,必须充分认识到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
虽然农业和农村的好形势对去年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我国农业基础薄弱的局面并没有改变。今年粮食再增产面临着面积扩大、单产提高、财力支持、价格上调四方面空间有限和气候条件不确定的制约,农民增收也面临着缺乏新的增收渠道等问题。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反弹压力仍然很大。目前形成投资扩张冲动的机制还在,投资需求有再度膨胀的压力。前三季度,在建施工项目计划总投资同比增长32.1%,新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增长25.4%。投资的摊子铺开后,运行的惯性很大,控制投资过快增长的任务还很艰巨。
关键词:新阶段 税制改革 取向与方略
党的十六大绘制了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蓝图,对税制建设和税收工作提出了多方面的新要求和新任务。为落实党的十六大赋予税收工作的重大使命,全面改革我国税制已是势在必行。这些年来为完善我国税制,政府有关当局和广大财税理论工作者,已就各主要税种的缺欠和改革对策做出多方面的研究,不少问题已基本取得共识,但从总体上,对我国现行税制的缺欠和改革方略的探索尚有不足,本文试图结合十六大报告精神,对此作进一步探索。
一、现行税制总体的缺欠
1994年建立的新税制,经过10年的实践表明,是非常成功的,既构建了能够确保税收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的机制,也发挥了应有的宏观调控作用。税制是十分优化的,这一点必须给予充分的肯定。然而理论与实践都表明,一劳永逸的、永恒优化的税制是不存在的。税制建设从来都只能是为一定时期内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税制建设必须服从于和服务于各个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需要。因此,一个国家的税制,只有依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态势和所面临的政治经济任务,不断地加以改革才能持续地保持其优化状态,才能充分、高质量地发挥其效能。1994年至今10年来,无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或是国际环境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现行税制与之已有诸多的不适应之处,特别是对照党的十六大的社会主义建设新阶段的战略部署,对税收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现行税制的不适应就更加突出。现行税制的不适应,从宏观总体上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费配比不协调,以费代税、费挤税情况严重,税收发展的空间被严重压缩
这种情况与社会主义建设新阶段,需要强化税收宏观调控的目标不相适应。2000年全国预算内财政收入总额为13395亿元,其中税收收入是12581亿元。从表面上看,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是93% ,并不算低,税收活动空间并没有被挤压,可是从政府支配的财政性资金全局来看,则不然。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各种行政事业收费及各类政府基金,即预算外财政收入高达4000亿元,如果把预算外财政收入与预算内财政收入加总计算,则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只有65%,显然税收活动空间被严重挤压了。税费配比结构呈这种状态,在国际上是十分罕见的。特别在我国的市场化改革还远没有完成,政府的宏观调控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下,这种税费制度安排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更是与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的要求相背离的。
(二) 主体税种的税制要素配置过于中性化,与税收承担的繁重宏观调控任务不相适应
主体税种过于中性化造成税制宏观调控机制弱化和丢失。面对这种情况政府有关当局为满足繁重的宏观调控需要,就不得不频繁采用行政制度等手段,出台诸如税收减免等政策措施。这样做的结果虽然补救了税制调控机制之不足,但也带来了诸多的弊端,降低了税收政策的规范性、稳定性和透明度,增加了税收调控的成本,导致实施税收调控与保证财政收入之间出现不应有的矛盾。西方国家的政府与学者极力实施和推崇增值税的中性化,他们是以坚持主体税种,即所得税的调控功能为前题的,故在他们的税制建设中增值税中性与所得税非中性化是相得益彰的。特别是在他们那里,市场机制完善,结构调控等任务较轻,宏观调控任务的重点在总量少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在我国则不然,虽然我国的税制模式号称是双主体,而实际上只有流转税才称得上是主体税种,2001年我国流转税的收入总额占税收收入总量比重是59.7%,而企业所得税只占13.8%,个人所得税的比重更低,只有6.5%,并且两税也存在中性化倾向。这样在事实上就造成税制总体的中性化,导致税收宏观调控功能弱化和短缺,从而极大的妨碍了税制内生调控体系的形成。这就是我国有关政府部门需要在税法之外,频频作出行政制度性的税收调控政策补充规定的根本原因。
(三)税种间的税制要素配置不协调,时时产生税种之间调节功能对冲和异化的不良后果
这种情况可以从以下几组税种之间关系上得到说明,例如土地增值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三税之间,前者是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扼制土地市场过分投机,也是为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而设,后两者是为了促进合理的使用土地和保护耕地而设。从三个税种设置的初衷看,都是必要的,其要素配置也没有什么不妥。但把三者的作用联系起来分析,从土地调节的总体看,不仅三税设置目的模糊,三税之间调节作用也发生了扭曲。土地增值税税率畸高,城市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两税税率畸低,前者适用的是4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档税率是30%,最高档税率达60%,而后两税适用的是定额税率,最低税率为0.2元,最高是大城市土地也不过10元。三个税种的税率这样搭配的结果,除了对财政收入有其积极意义外,在宏观调控作用上,却发生了三税的调节作用对冲和扭曲的弊端。一是由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畸高,拉高了二手土地市场交换的价格,政府批租的一手土地价格低,就促使人们尽可能去争取占用耕地和购买政府第一手出让的土地,导致不利于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耕地的后果;二是由于耕地占用税等税率畸低,在土地增值税拉大了土地流通成本之后,其结果就扼制了土地正常流通,在比较利益下,暂时持有多余土地者,宁愿使自己占有的土地暂时闲置待用,也不愿转让出去。这就是为什么一方面圈地运动迭起,一方面又出现土地拍卖市场不火的重要原因。再比如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也存在调节功能对冲的情况。企业所得税在税制要素配置上,设置了不少促进投资、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而增值税却采用了生产型,要素配置上采取了不利于鼓励投资的政策,这就极大地抵消了所得税促进投资的积极作用。
(四)税制内生调控机制残缺不全
当今世界运用税收手段实施宏观经济调控,通常是采取两种具体操作方式来实施。一是靠税制内生调控功能,通过税收立法方式,在税制建设中依一定的调控需要科学的搭配税种和税制要素,构造起内生的税式宏观调控体系来实现,通常包括促进经济增长体系、促进收入分配公平体系等等措施。二是在税法之外,用行政制度手段,相机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规定来实现。在法治国家中,多以前者为主要方式,后者只做补充手段。因为前种办法不仅有利于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稳定性,增强税收调控作用,更是确保依法治税的落实、防治税收腐败之必需。
一个国家在税制建设中应当构造起哪些宏观调控体系,并没有统一的模式。由于国情不同和各个经济发展阶段任务不同,所需要构造的调控体系数量和性质也不同。就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及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特别是从党的十六大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阶段的战略部署需要来看,在税制建设中构造起促进经济快速发展,促进西部大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经济结构升级,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等几个宏观调控体系是不可缺少的。然而在现行的税收制度体系中,这些调控体系除了促进经济发展的调控体系比较完整外,其他的都远没有形成。
1.调节收入分配体系方面。这个体系通常是要由个人所得税、消费税、不动产税、遗产税与赠与税等几个税种协调配置,方能完整建立起来的。在我国现行税制中这个体系从表面上看,除了缺少遗产税与赠与税两税外,税种已基本齐全,但从实际功能来看,还很不完善,不仅调节作用还不能覆盖个人收入运行的全过程,已有的几种税也存在税基覆盖不全,调节要素配置不合理等问题。
(1) 个人所得税制采用的是综合和分项混合型的征收制度,综合征收仅限于工薪和工资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其余收入都按单项征收,适用单一的比例税率。这种制度安排,不仅难以充分有效的发挥促进收入公平的作用,而且还会造成新的分配不公,呈一种逆向调节的态势。比如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不论存款多少,也不分存款人是贫或是富,一律适用20%税率,这基本是一种逆向调节安排。因为每人的税收负担能力是很不相同的,困难者与富裕者之间一元钱的效用差别极大。对困难者来说,缺少一元钱可能就会降低生活水平,甚至温饱受到威胁,而多一元钱就可能基本达到温饱;而对富者来说,多一元钱少一元钱几乎没有任何影响。所以不分贫富、不分实际情况按一个比例征收,不仅违背税收能力原则,更与党的十六大关于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的调节收入分配宗旨不符。
(2) 消费税作为收入分配调节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它是对个人收入处置过程不可缺少的调节手段,按理该税设置不应把增加财政收入放在首位,而应着重调节收入分配,把征收重点放在富裕阶层的消费上,而现行的消费税却面对生产,只设11个税目,许多富裕者才有条件享受的高档消费,如高级夜总会、五星级饭店、高级的会员俱乐部、高尔夫球等等,并没有纳入征收视野。并且仅有的几个税目中的税率配置、具体品目的列举等等,所表现出的调节目的也很模糊,诸如普通老百姓使用的香皂、花露水等与只有富有者才能消费的、价值几十万元的钻石首饰同样适用5%的税率,小轿车的税率低的只有3%.这种税率配置不但发挥不了促进公平作用,反而会起到逆向调节作用。
(3) 不动产税,是对个人收入转化为财产时进行调节的基本手段,现行税制对不动产征收的仅有房产税一个税种,覆盖范围很不齐全。仅就现行的房产税来看,不仅难以促进个人财富占有公平,比起消费税更有逆向调节的缺欠。房产税适用的是单一比例税率,并且规定了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一律免税的优惠政策,这种不分占有用房多少,也不分占有用房的质量,占有高级别墅乃至多套豪华住宅者同占有一套普通住宅者一律免税的做法,不仅不利于公平,更不利于爱惜每寸土地,合理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之落实。
2.可持续发展的税收调控体系方面,在现行税制中基本属于空白。可持续发展的税制调控体系通常包括两大子系统,即资源合理与有效利用调节体系和环境保护调控体系。现行税制中涉及调控资源利用的税种,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三税。从表面看,似乎调控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其实相差甚远。这三税不仅调控范围覆盖有限,各税种调控功能也存在严重弊端。其中土地两税的缺欠前边已有分析,这里不再赘述。仅就资源税而言,其调节范围极狭窄,仅限于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其他诸多资源,如森林、草原、水源、海洋资源等等,都在调节范围之外。对矿产资源的调节,也仅限于级差收益的调节,并没有把调节的重点放在合理利用的方向上来。至于环境保护税收调控体系则更是一片空白。当前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基本上是借助收费来实施,处于以费代税的状态。用收费替代税收调节的功能不仅作用有限,其弊端也是明显的。
3.促进科技创新和开发利用的调节体系方面,虽然由于它涉及经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不宜采用设立专门税收加以调节,须通过税制体系中相关税种综合运用来实现。但现行税制体系中关于促进科教兴国战略落实的税式调节,其规定还处于零散状态,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体系。
总之,宏观调控功能不全,调控功能弱化和扭曲,是我国现行税制最为突出的缺欠,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阶段强化宏观调控的需要,为落实党的十六大对税收提出的诸多新任务和新要求,对现行税制进行一次全面改革是十分必要的。
二、关于税制改革的总体思路
(一)改革取向的思考
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应以什么为取向?基于党的十六大关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阶段战略部署,及落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需要,基于前边关于我国现行税制总体缺欠的分析,笔者认为,新阶段的税制改革应以强化和健全税制的内生宏观调控机制为取向。因为,10年来实践已证明,我国税制的收入功能较为强劲,而调节功能却很不健全。只有尽快纠正税制的两种功能不对称状态,才能满足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之需要。才能继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再创税收工作的新辉煌。事实上党的十六大已为新阶段税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党的十六大依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在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方面做了战略部署,突出强调了税收调节作用,其中有六项部署都直接、明确地规定了税收的调控任务。特别是还专门的部署了深化财税等体制改革,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建设的重任。要落实党的十六大对税收提出的新任务和新要求,只有在税收工作中,把强化和健全税制内在宏观调控功能放到突出位置上才能实现。所以税制改革只能以强化和健全宏观调控功能为取向。当然以强化和健全宏观调控功能为新阶段税制改革的取向,并不意味着改革可以不顾税收收入功能的进一步完善,更不意味着可以不要保障税收收入的必要规模。在现行税制的收入功能已基本健全的条件下,新阶段的改革方针应当是调节功能优先兼顾收入功能。在改革中调整税种结构和税制要素配置时,首先要保障建立完整强健的税制内生宏观调控体系的需要,在此前提下,来确保税收收入必要规模和增长的需要。这样才能确保税制改革顺利的达到预期目标,才能继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再创新的辉煌。
(二)改革方略的抉择
改革方向确定之后,改革方略就成为决定性的,如何改革才能保障建立与完善税制内生宏观调控体系目标的实现,对此存在两种改革方略可供选择:一是局部完善和调整,一是制度全面创新,即实施一次新的税制改革。这两者孰为佳?基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阶段税收面临的任务,以及现行税制的诸多不适应的实际状况;基于近些年完善税制的经验,看来应以后者为佳。因为:
1.造成现行税制的宏观调控功能的诸多弊端,并不仅仅是一部分税种的缺欠所致,主要是由于税种结构及税制总体上的要素配置不协调所致。这种情况表明,只有对现行税制从总体上并结合费改税的需要,依税制改革的基本取向,综合研究改革方案,统一实施,方能达到目的。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在当前的税制改革研究中,把税制改革与费改税分割开来的倾向是不妥的。费改税虽然是理顺公共分配关系,规范公共分配秩序的一项特殊改革,但它也是解决费挤税的一项税制改革,它是与税制改革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费改税决不可仅限于将收费形式变为税收形式,必须把费改税纳入税制改革总体之中,依税制改革的取向统筹安排,才能保障费改税与税制改革协调进行。此外,税制改革不把费改税纳入其中,仅就预算内税收部分研究税制改革方案,也难以正确地估量宏观税负水平之科学性,势必给税制设计带来盲区,带来消极因素。因此,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把费改税排除在视野之外是不可取的。
2.税制改革采取局部调整方式来实施,虽然有简便易行、震动小、改革成本低的长处,但在以强化和健全税制的宏观调控功能体系为改革取向的条件下,局部调整方法不仅满足不了改革需要,也会在改革中碰到难以克服的困难,特别是当某个税种的调整会造成财政收入大幅度减收时,改革就会因保障财政收入需要之考虑而却步不前。近些年来曾试图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却由于影响财政收入过大而不果,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但如果采取制度全面创新方法,增值税转型影响财政收入之类的问题,就可以在税制总体设计中顺利解决。
3.各个税种的调控功能的实现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着的,税种之间这种功能实现上的关系,可以发挥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的作用,也可以是相互矛盾,起着相互排斥,甚至导致对方功能异化的不良作用。各税种调控功能实现的这种特性,决定了在税收制度改革上要建立起完整的强健的宏观调控体系,只有从税制总体上,以实现改革目标的需要,综合考虑税种结构和要素的配置,方能取得最佳效果。
参考文献
(1)金人庆著《中国当代税收要论》,人民出版社2002年6月版。
[关键词] 改革开放 经济 宏观调控 历史演进 有效性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1978年~2006年年均经济增长9.7%。但与此同时,我国经济也经历了几次明显的波动,现今的宏观调控体系正是在治理经济波动的政策实践基础上不断演进的。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宏观调控的演进历程
1.行政和计划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阶段(1978年~1986年)。这一阶段,“”刚结束不久,我国百业待兴,正处于短缺经济状态。但随着计划控制的松动和价格改革的推进,原来隐藏的隐性通货膨胀压力逐渐释放出来。对此,我国政府采用的主要是行政和计划调控手段,包括行政性财政政策和行政性货币政策。表现在对微观经济主体的引导上,就是对经营不善、长期亏损的国有企业,停止财政补贴和银行贷款;对落后的中小企业进行强制性整顿和关停并转等。由于调控手段较为单一,在复杂的经济运行过程中,往往使得政策变化过快、调整过于频繁,缺乏必要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尝试性引入现代意义上的财政、货币政策的宏观调控阶段(1987年~1991年)。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中央银行制度的建立,政府开始引进财政、货币政策的概念和做法,并尝试性地进行财政、货币政策的搭配使用来调控经济,但由于缺乏市场经济调控机制可应用的经验,仍以直接调控为主,很少用财政和金融等中间变量来间接影响经济主体。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模式下手段多样的宏观调控阶段(1992年~1997年)。这一阶段,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开始迅速提高,经济总量不断扩大,微观经济主体的活跃程度也在提高,我国已开始告别短缺经济时代。但同时,在有效供给不足的大背景下,经济过热也导致通货膨胀的风险积累。
此时的宏观经济政策,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逐步建立过程中,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并重的手段来治理通货膨胀。政府开始注重运用经济和法律等间接手段来管理经济活动,注重不同政策间的配合使用,并注意保持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但同时却又缺乏必要的应变性、灵活性,在亚洲金融危机这样重大的外部意外事件冲击面前,就显得无所适从。
4.积极的财政政策与稳健的货币政策组合使用的宏观调控阶段(1998年~2003年)。面对亚洲金融危机冲击下出现的通货紧缩,从1998年开始,政府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启动国内需求。针对具体经济形势,政府灵活调整既定政策,并注重运用各种可以运用的手段形成合力,但政策搭配之间的矛盾却又减弱了合力,比如 1998年以来,积极财政政策侧重于增发国债与增加支出,在税收方面执行的实际上却是一种增税政策,这对经济具有潜在的长期慢性紧缩影响,与扩大内需的目标相矛盾,从而减弱了政策组合使用的预期效果。
5.财政、货币政策“双稳健”的宏观调控阶段(2004年~现在)。2003年以来,在国内外各种因素的推动下,我国经济在走出通货紧缩的阴影后不久,又出现了煤电油运紧张、部分地区和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以及外资流入偏多等“局部过热”的苗头。对此,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及时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在货币政策继续保持“稳健”态势的同时,政府在2005年宣布财政政策实施以“控制赤字、调整结构、推进改革、增收节支”为特征的“稳健”的财政政策,从而实行财政、货币“双稳健”政策。
但2007年以来的宏观调控较为特殊。为了应对2006年出现的经济局部过热问题,从2007年开始,宏观调控在货币政策的操作上调整为“适度从紧”,年内曾10次调高存款准备金,4次提高人民币基准利息率。并在年底提出“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的“双防”调控目标,最终将宏观调控的取向由“双稳健”转为“稳健的财政政策和从紧的货币政策”。进入2008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速虽有所回落,但CPI仍在高位运行。从总体上看,2008年宏观调控将继续实行“稳健的财政政策和从紧的货币政策”,但在调控目标上,“既要防止经济由偏快转为过热,抑制通货膨胀,又要防止经济下滑,避免大的起落。”对比2007年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双防”目标,显然又增加了新的难度。
二、改革开放以来影响我国宏观调控效果的主要因素
政府宏观调控经济,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手段和做法,综观30年来的宏观调控历程,影响我国宏观调控效果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方面:
1.调控方式上的偏差,是影响实际调控效果的直接因素。首先是调控过度。在上世纪90年代初以前,政府在治理经济波动时往往用力过猛。这种实际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急刹车”,就是典型的调控过度,它所引起的经济剧烈波动,需要花很长时间才能“熨平”。其次是调控不力。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由于多年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累积效应的释放,国民经济进入持续扩张期,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开始加快,投资率迅速回升,从2000年的35.3%迅速上升到2006年的42.7%,年平均41.2%。面对投资增长过快,调控政策没有及时有力地干预,最终引发了经济的局部过热。
2.经济转型期投资体制的缺陷是影响宏观调控效果的深层次原因。首先,在我国粗放型经济增长过程中,投资扩张的目标往往不是以市场为导向,而是服务于一定的社会政治目标。结果是全国各地争上周期短、见效快的投资项目,造成产业结构趋同化;而一些建设周期长、见效慢、投资风险高的基础设施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却发展缓慢,成为制约经济健康发展的瓶颈。
其次,在投资决策的主体上,政府往往为了追求经济增长速度的高指标而产生投资冲动,结果造成投资规模的过度扩张。一些地方政府盲目追求“政绩”,扮演经济主体角色,最终的收入分配又向政府、企业倾斜,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下降,造成大量资金转入投资领域,必然带来投资过快增长。
3.宏观调控运行机制不健全,政策相互配合不力是影响宏观调控效果的重要因素。由于机制缺陷和观念转变不及时,我国当前的宏观调控政策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全球化需要,不能准确把握国际形势变化并对其做出适时反应,结果延误了最佳调控时机,这就降低了调控的有效性,使我们的经济发展要为国际市场付出更大的成本和代价。
有效的宏观调控需要不同政策相互配合,虽然每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与政府工作报告一直将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并重,但在实际运用中,却存在着“一头重,一头轻”的情况,两大政策在配合运用、相辅相成上一直不甚成功。
三、努力探索富有成效的宏观调控政策
1.进一步改进宏观调控方式,建立健全预调微调机制。科学的调控方式是一国宏观调控政策趋于成熟的标志。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我们应该建立一种预调微调机制。进行预调,是要防止调控的大起大落,避免经济运行中的“急刹车”。进行微调,主要是注意调控方向和力度,避免经济运行偏离正常轨道。这就要求我们敏锐地观察经济形势的细微变化,分析这些变化可能会对我国经济产生什么影响,并以此来选择时机,及时调控经济运行。在经济周期变化的各个不同阶段,要特别注意各主要经济指标随着时间变化而变化的趋势和程度,以确定预调措施在什么时机出台。
2.增强宏观调控政策的针对性。由于宏观调控的对象、环境越来越复杂,特别是一些投机者,往往利用调控政策的不健全打“球”,这就要求在制定政策时,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复杂因素,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增强宏观调控政策的针对性。例如当前实行的“从紧的货币政策”,不仅要关注总量问题,而且更要注意优化结构,关键是要“实行更加有针对性的信贷政策”,“实现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不同金融机构的货币差别供给,满足产业政策对货币的不同需求。”加大对“三农”、服务业、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节能环保和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的贷款支持。
3.财政、货币政策与相关政策协调配合使用,短期措施与中长期措施并重。不同政策的配合,首先是相关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各职能部门在出台政策时不能相互掣肘,而应该彼此配套、相互协调。其次是不同政策的组合使用问题。有学者认为,这种“组合”是我国转轨时期经济运行状况和市场体制发育的阶段性产物,它能够完成仅靠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所不能完成的调控经济运行的任务,但它也强化了政府对经济的管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旧体制的回归,这种为调控经济付出的体制成本应尽量减少。
调控政策的选取一定要有长远考虑,短期措施只能解决经济运行中出现的一些迫在眉睫的情况和现象,要治本,还得从中长期政策着手。如2007年下半年以来的通胀压力问题,并非单纯的货币总量问题,而是长期以来资本边际报酬率过高、劳动和土地的边际报酬率过低的失衡结果,它不会简单地因货币紧缩而终止。如果不辅之以其他政策措施,而频繁动用单一的货币政策,将不仅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反而还会改变消费者的心理预期。
参考文献:
[1]本文涉及的有关数据,均根据相关年份的《国家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计算得来
[2]《国务院2008年工作要点》,2008年3月26日国务院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