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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破产;财务问题;破产清算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负债达到或超过其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不抵债的企业行为。本文所论述的是传统破产法上的企业破产,指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全部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即破产清算。作为企业经济运行中常见的经济现象,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必然结果,不仅直接关系到企业债务的清偿和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对于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和资源的优化配置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企业破产财务问题的分析与解决,是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一、企业破产财产评估的问题
破产财产是企业用于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企业流动资金和土地等不动产,产生于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到破产程序终结前。企业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的评估不仅可以保证企业债务的清偿和破产程序的有序运行,对于企业资金运行和企业合法权益的维护也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企业破产财产的清查、评估和变现过程中,存在着财务监督机制不完善和企业破产财产流失等诸多问题。一方面,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前转移企业资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不利于企业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和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在市场经济运行实践中,部分企业在破产宣告前为逃避债务转移资金和隐匿财产,严重损害了企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另一方面,由于对企业破产财产的评估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破产的评估的公正性和准确性。由于部门分割与清算组利益关系的影响和破产财产评估监督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财产评估流于形式和破产企业资产的流失,无法真正维护评估管理办法适用的统一性和作用的权威性。
企业破产财产的评估对于不仅有利于企业债务的公平合理清偿和破产清算程序的有序开展,对于破产企业资产的价值管理和合法权益的卫华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为实现企业破产制度的完善,必须建立健全企业破产资产评估制度,以规范对企业破产财产的清查、评估和变现行为。一方面,为保证企业破产财产评估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有必要对申请破产企业的财产报告实行由律师事务所进行独立审计的制度,以改变之前法院以破产申请企业提交的财务会计报告或以破产申请企业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会计报告为依据的混乱局面。另一方面,为建立完善的企业破产财产评估制度,破产企业资产评估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请必须需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主要债权人同意。该强制执行制度的建立,不仅课以有效避免因利益冲突而影响破产财产评估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的问题,对于企业债务的合理公平清偿和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企业破产的会计处理问题
在破产企业的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在记账方法和会计科目设置等方面存在的会计处理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有序开展。首先,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财会人员不重视财务管理工作,以现金为记账载体,记账方法不规范,造成了账目混乱的后果。其次,部分破产企业的清算组将单位资金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储蓄所,以个人名义存入或支出,违反了现金管理相关规定。最后,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存在的会计科目设置不规范的行为,不利于企业债务的公平合理清偿。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算组应从清算之日开始另外设立新的账目,而且新设账目的科目必须与破产企业移交的账目余数额相对应和衔接。破产企业为逃避债务或为其他利害关系人谋利,将企业对单位的债务以抹账的方式调整到其他应付款的个人账户,混淆了单位债务与个人债务,造成了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失衡,不利于企业债权人合法利益的维护。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和保证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企业必须分析并解决破产程序中出现的会计处理问题。首先,破产清算组领导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增强法制观念,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规范会计记账方法,采取复式记账方式,认真贯彻落实企业破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其次,清算组应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 ,取消以个人方式开立存折,破产企业银行存款科目可移交给清算组继续使用,不得公款私存。最后,破产清算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以破产企业科目余额为准,实现会计科目的正确衔接。同时,清算组应对不一致的会计科目进行划分,对相同科目进行合并整理,以避免会计科目混乱和人力物力的浪费。清算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必须严格按照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的先后顺序进行破产债务的清偿,以维护破产企业债权人合法权益和实现破产债务科学合法清偿。
三、企业破产费用的管理问题
企业的破产费用是清算组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管理破产财产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诉讼费用、管理、处理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企业破产程序中破产费用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破产程序的高效开展和顺利进行。一方面,法律关于破产费用开支的具体量化标准、破产费用预提和破产费用占破产财产的比例没有具体的规定,造成了企业破产费用没有统一的适用标准,不利于加强对破产费用的管理。另一方面,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对清算组的运行和破产清算费用的管理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极易造成破产清算组乱收费的问题,甚至可能严重背离对破产债务公平合理清偿的破产清算的最终目标。
为提高破产程序的运行效率和进一步完善破产清算程序,必须加强对破产费用的管理。一方面,为加强对破产费用的管理,在破产费用的支出过程中必须遵循节约原则和严格审查原则。破产费用必须是为所有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费用,在破产费用的支出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查,以加强对破产费用的管理和规范。清算组的工作人员已在本部门发放工资的,不得在清算组重复支付。在企业破产程序的具体运行过程中,清算组应厉行节约原则,尽量减少破产费用的支出。另一方面,为强化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必须加强破产管理人的财务管理行为和破产费用的支出情况的监管。在企业破产程序运行过程中,清算组应根据科学性和必要性原则提出破产费用的预算,并交债权人会议审核,以实现对破产费用的提前监督和管理。企业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将破产费用的具体开支情况交由相关审计部门审查和监督,以实现对破产费用的事后监督。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管理行为的监督力度,并设置相应的处罚措施,以进一步规范破产费用的支出。
总结:
企业破产制度的建立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必然结果,对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具有重要意义。企业破产财务问题的解决不仅有利于破产清算程序的规范与完善,对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保障也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为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必须完善企业破产财产的评估制度,加强对破产清算费用的管理,做好企业破产的会计处理工作,以充分发挥企业破产制度在资源配置和市场经济运行中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吕国壮.企业清算中的财务问题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4(2):123.
[2]韦永福.论企业破产清算的若干财务问题[J].时代金融,2011(12):2-3.
【摘要】
由于破产清算会计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存在着比较多的问题,使会计信息披露缺乏透明化,权威性,不全面性。在一定程度上危害到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探究破产清算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及解决方法成为了当务之急。
本文分析了我国破产清算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理论研究及国外先进的思想理论,提出了可行的、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相信研究结果会对破产清算会计信息披露的工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
破产清算;会计信息;信息披露
基于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的大前提下,以破产法中破产清算程序为指导,向人民法院、债权人等个人或利益集体,提交的对资产变现、债务偿还等信息详细说明的报告是破产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工作。但破产清算会计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存在着比较多的问题,使会计信息披露缺乏透明化,权威性,不全面性。在一定程度上危害到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探究破产清算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及解决方法成为了当务之急
1.破产清算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
1.1 破产清算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低
目前破产清算中所披露的会计信息中,大部分企业在充分性规范方面做得不好,有的甚至流于形式。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某些重大事件公告不完整,甚至有些对债权人有用的资料,财务报表附注中不做说明,结果使债权人蒙受巨大损失;定性的信息披露的多,定量的信息披露的少,绝对值披露的多,相对比例却披露的少,这些情况无疑降低了信息的可信性、可比性等信息质量特征。
1.2 破产清算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
很多企业在进行破产清算信息披露时,遵循的是“一阶段原则”,对于破产清算企业破产当年年初至破产宣告日,这段时间,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没有及时进行披露,如果这些信息没有及时披露,容易导致企业破产清算时漏掉很多重要信息。同时,企业破产的会计信息不能得到及时披露,就会给债务人披露虚假的会计信息创作条件。在很多破产清算案件中,债务人不及时披露信息,会趁机将财产转移到其他企业,而减少自己的损失,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解决破产清算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对策
2.1 加强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监管
只有充分发挥政府监管的作用,破产企业破产清算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才能有所提升,当前我国政府监管部门存在效率低下,监管力度不够的问题,我们要引以为戒,对政府监管人员的聘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监管人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水准,从而提升政府监管效率。还有就是我国政府还存在监管部门较多,责任主体不明确的问题,因此,政府要做好各监督部门各司其职,必要情况下相互协作的工作,建立以证监会为主体,多部门协作的政府监管和审查体系。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舆论逐渐成为被关注的焦点,有此媒介,保障破产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就有了载体,努力建立和完善舆论监督方面的法律保障机制,具体就是要把违规披露会计信息的破产企业债务人在大众关注度较高的诸多媒体上披露,保证社会公众和媒体的舆论自由,形成一个全社会关注的、破产企业负责人注重的舆论监督氛围。
2.2 提高会计主体会计信息披露的积极性
一般当企业破产后,债权人只是关心何时拿到自己的资金,而不关注破产清算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作为信息提供者的破产清算企业受到的会计信息披露的压力会逐渐减小。从供需原理的角度分析,需要的信息披露质量降低了,那么信息提供者需要提供的信息披露质量就逐渐减少。长此以往,破产清算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必将下降。因此需要摆脱这种固有模式,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债权人没有弄清楚披露过程是以会计信息为基础的,认为自己少量的债权不值得去关注会计信息,只要加紧和债务人联系就可以解决问题。如果这样做,破产清算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就会逐渐上升,因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低引发的恶性事件就会变少。同时只有债权人积极关注破产清算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而且我们现在处在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中国证监会要以身作则,尽一切可能的力量去引导债权人关注会计信息,关键是要设法降低债权人获取会计信息的成本。
其次,强化破产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感。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作为破产企业社会责任感的一部分,只有破产企业自身社会责任感增强,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才会上升。破产企业作为股权分散化条件下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其社会责任感应该成为重中之重,股票持有者是在股权分散化的趋势下逐渐转向了关注资本市场的信息,然而,我们必须要勇于承担责任,高质量的进行会计信息披露。股权分散化条件下,破产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比之前会更没有压力。这种情况下,我们要自加压力,把股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勇于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这才是一个破产企业真正的价值所在,而且国家也在三令五申的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每个企业还被要求披露年度社会责任,所以破产企业要从自身做起,响应我国证监会的号召,尽可能的去披露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尽可能多的去承担社会责任。
最后,强化破产企业的负责破产清算的组织者的职业道德。当隐瞒、转移破产公司财产可以让自己获利,这种情况下容易产生破产清算管理层人员做决定懈怠的情形,他们会认为,反正所获得的大部分利益也是要给债权人的,亏损了也是债权人的亏损。作为破产清算企业的负责人员,要努力加强自身修养,以更高的职业道德标准要求自己,谨慎的处理破产清算会计信息披露问题。
参考文献:
[1]韦永福.论企业破产清算的若干财务问题[J].时代金融,2011,(36):23
[2]刘影.浅谈破产清算会计几点思考[J].东方企业文化,2012,(04):1416
破产原因的认定标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有两个并列的标准: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司法解释通过几个条文分别对破产原因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几个关键概念作出了解释。
根据《企业破产法》,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企业破产的前提条件。“司法解释一”明确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表示其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其强调的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外部客观行为,而不是债务人的财产客观状况。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原因中的主要依据,尤其是作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时破产原因的推定依据,易于为债权人发现和举证证明,能够使债权人尽早启动破产程序,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认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方面的要件:第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如债务人不否认或者无正当理由否认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债务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这样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拖延破产程序启动。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的债务。破产程序本质上属于概括执行程序,债务尚未到期的,债务人不负有立即履行的义务,故不应受执行程序的约束。第三,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状态客观存在。不论债务人的客观经济状况如何,只要其没有完全清偿到期债务的,均构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此外,若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指债务人的实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通常所说的“资不抵债”或“债务超过”。需要强调的是,资不抵债的着眼点是资债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财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影响债务人清偿能力的因素,计算债务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债务总额之内。通常用来判断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的标准为资产负债表,其反映了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总体规模和结构,以此判断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具有明确性和客观性。但是考虑到资产负债表反映的企业资产价值具有期限性和不确定性,在其由企业自行制定的情况下甚至可能存在严重的虚假情况,因此,“司法解释一”规定审计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等也可作为判断债务人资产总额是否资不抵债的依据。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对债务人客观偿债能力的判断,因此应当以债务人的真实财产数额为基础,如果当事人认为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记载的资产状况与实际状况不符,应当允许当事人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的结论。
五种情形无清偿能力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常都已资不抵债,但有的情况下,在债务人账面资产尚未超过负债时,也可能因资产结构不合理,发生对到期债务缺乏现实支付能力,如现金严重不足、资产长期无法变现等而无法支付的情况。由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过于抽象,导致实践中的认定困难,影响了该项标准的适用效果,“司法解释一”列举了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几种主要情形,包括:
1、 债务人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 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 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 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在很多破产案件中,债务人往往以有连带责任人或一般保证人提出异议,主张债权人的破产申请不成立,“司法解释一”对此类破产案件是否可以受理进行了明确。由于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资格和地位,对每一个单独民事主体的清偿能力须分别审查,不同民事主体之间不存在清偿能力或破产原因认定上的连带关系,其他主体对债务人所负债务负有的连带责任是对债权人的责任,而不能视为债务人本人清偿能力的延伸或再生。因此,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债权人申请破产:
无需举证债务人财产状况
根据2007年《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资不抵债是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原因。对于债权人来说,如果根本无法举证债务人的相关财产情况,也就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对方资不抵债。
“司法解释一”第六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这意味着只要债权人提出申请时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至于债务人是否出现“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均无需债权人申请时举证。同时,考虑到债权人实际操作中没有能力提交债务人的有关财务凭证等此类证据材料,且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相关财务凭证等材料”。因此,第六条第二款还规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诉讼费债务人财产拨付
关于企业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的交纳问题,《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二条等明确规定,破产案件诉讼费用作为破产费用,应在案件受理后根据破产财产情况确定数额,并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拨付,申请人不负有预交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的义务。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要求申请人预交破产案件诉讼费用,并在申请人未预先交纳案件诉讼费用时,以此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或者驳回破产申请,这种做法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司法解释一”进一步重申,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法院受理:
申请遇阻可向上级法院提出
鉴于被申请破产企业往往受地方保护的情况,“司法解释一”有针对性地出台了法院对破产申请受理问题上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破产申请应从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实质要件的审查是对申请是否符合破产程序开始条件的判断,主要包括申请人主体资格、债务人主体资格以及债务人是否具有破产原因三项内容。形式要件的审查是对申请人依法所应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的审查。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收到申请,不给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从而导致申请人没有办法确定收到材料的时间,也就无法确定在法律期间内法院是否做出了裁定,甚至没有办法去向上级反映、上诉、申诉。因此,“司法解释一”规定,只要申请人提交了申请,法院没有接受或者出具收据,当事人有视听材料可以证明的话,在法定期间内法院不受理裁定时,当事人可以拿着证据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请。
第二,对当事人及申请人提交补充申请材料时,人民法院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告诉申请人,即5日内必须把所有应当补充的材料都告知当事人。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申请人补充材料环节常常会不及时告知,或者明明可以一次性告知的补充材料,分多次告知。因此,“司法解释一”规定:5日内必须把所有应当补充的材料都告知,分次告知超过5日,属于审判人员未尽到职责,要追究责任。《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法定审查期限自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之日起算。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限。
一、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施行以来,在完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调整社会产业结构、拯救危困企业、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有的法院尚未充分认识到企业破产法在调整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加之现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破产案件条件的申请,以种种理由不予立案,影响了企业破产法的贯彻实施。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是市场经济重要标准之一的企业破产法,其作用的发挥必须通过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破产案件来实现。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破产案件的数量相比于每年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注销的企业数量,相差甚远。一些企业未依法经法定程序退市.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为了尽快扭转这种不正常局面.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的应有作用,我们首先从法院系统内部着力,推动破产案件的受理,制定了破产法司法文/宋晓明张勇健刘敏解释(一)。
二、债务人破产原因的认定和适用问题
企业破产法采取概括主义的立法模式对破产原因作出了规定,但由于法律条文的表述以及我国立法所采标准的特殊性,实践中对于该款规定的破产原因的认定标准存在不同理解和认识,因此有必要予以明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规定,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有两个并列的标准.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即人民法院必须在债务人具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之一时,方能裁定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第3条和第4条分别对破产原因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几个关键概念作了解释。在认定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时。一定要注意区分破产原因与申请人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条件这两个不同的概念。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分别就上述两个概念作出了规定。破产原因是人民法院在判断破产申请是否应予受理时审查的内容,而申请人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条件是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时应当具备的要件。对于债务人自行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的破产原因和其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是一致的,但对债权人而言,则差别很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债权人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条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只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至于债务人系基于何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以及债务人是否出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无需债权人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时举证证明。
因此,只要债权人提出申请时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债务人未能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时举证证明其既不属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非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的事实,人民法院即可当然推定债务人出现了上述两个破产原因之一。因此.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情形下,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既是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也是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的推定依据。另外,在认定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时还要特别强调,由于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资格和地位,对每一个单独民事主体的清偿能力须分别审查,不同民事主体之间不存在清偿能力或破产原因认定上的连带关系,其他主体对债务人所负债务负有的连带责任是对债权人的责任.而不能视为债务人本人清偿能力的延伸或再生,因此,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认定,不应以其他对该债务负有清偿义务的人如连带责任人、保证人也不能代为清偿为条件。
三、破产原因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要件的认定和适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两个破产原因的共同前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表示其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强调的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外部客观行为,而不是债务人财产的客观状况。认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方面的要件:
第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如债务人不否认或者无正当理由否认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债务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原则上当事人对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争议,应当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但如果债务人提出的异议,经人民法院形式审查后,发现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或者明显与事实不符的,不应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构成影响。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债务人以毫无正当理由和证据的异议拖延破产程序的启动。此外.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由于已经取得执行名义,应当视为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确定。
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届偿还期限的债务。如债权人在债务到期前认为债务人到期后将无法偿还,不能视为不能清偿。破产程序本质上属于概括执行程序,债务尚未到期的,债务人不负有立即履行的义务,故不应受执行程序的约束。第三,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状态客观存在。不论债务人的客观经济状况如何,只要其没有完全清偿到期债务,均构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原因中的主要依据,尤其是作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时破产原因的推定依据,易于为债权人发现和举证证明,能够使债权人尽早启动破产程序。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破产原因中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要件的认定和适用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3条的规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指债务人的实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通常所说的资不抵债或债务超过。资不抵债的着眼点是资债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财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影响债务人清偿能力的因素。计算债务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债务总额之内。通常用来判断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的标准为资产负债表,其反映了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总体规模和结构,以此判断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具有明确性和客观性。但是考虑到资产负债表反映的企业资产价值具有期限性和不确定性.在由企业自行制作的情况下甚至可能存在严重的虚假情况,因此,本条同时规定审计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等也可作为判断债务人资产总额是否资不抵债的依据。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对债务人客观偿债能力的判断,因此应当以债务人的真实财产数额为基础。如果当事人认为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记载的资产状况与实际状况不符的.应当允许当事人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从而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的结论。
五、破产原因中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要件的认定和适用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的规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指债务人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客观财产状况,即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者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偿债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常都已资不抵债。但有的情况下,在债务人账面资产尚超过负债时,也可能因资产结构不合理等因素。对到期债务缺乏现实支付能力,如现金严重不足、资产长期无法变现等而无法支付。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着眼点在于债务关系能否正常了结,与资不抵债的着眼点在于资债比例关系不同。
企业破产法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作为破产原因之一.目的在于涵盖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之外的其他情形,以适度缓和破产程序适用的标准,弱化破产原因中关于资不抵债的要求。由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过于抽象,导致实践中的认定困难,大大影响了该项标准的适用效果,故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列举了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几种主要情形,包括债务人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以及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等情形,从而减轻破产原因认定上的困难.推进破产程序的有效运行。
六、企业法人解散时破产程序的启动及破产原因的认定
企业破产法采取破产申请主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这里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包括未清算完毕情形下已经成立的清算组,以及应清算但未清算情形下依法负有启动清算程序的清算义务人。企业破产法此款规定的目的在于,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有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法定义务,以保障破产清算程序的及时启动。但规定此种情况下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法定义务并不意味着排除其他申请权人,尤其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权利。只要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原因成就,债权人就圈掰027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
因此,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在债务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且未清偿债务的情形下,由于债务人对所有债权均负有清偿义务,故债权人以债务人未能清偿债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应以债权人在此情形下无申请权而不予受理对于债权人的申请,债务人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提出异议,如果债务人能举证证明其未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证明其未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不予受理,并告知债权人可通过启动强制清算程序获得清偿。
七、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的举证责任分配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因此,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除需提交自身债权依法存在的证据以及破产申请书之外.还应当举证证明债务人存在未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事实。由于企业破产法未规定以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作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原因或条件,因此未要求债权人申请时提交债务人的有关财务凭证等材料,事实上债权人一般也没有能力提交此类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上述条件.审查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而不应对债权人的证明责任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变相提高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门槛。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财务凭证等材料。破产法司法解释
(一)第6条作了进一步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提交有关财务凭证材料的义务人为债务人,人民法院不应将此举证义务分配给债权人。
第二,即便债务人不提交上述材料.只要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上述条件,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受理,而不应以此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破产申请。第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提交有关财务凭证等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这里要注意的是,因为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的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条件和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条件与债权人不同。
因此,在债务人或者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的举证责任是不同的,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由上述主体依法举证。八、出具书面凭证和及时审查问题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法定审查期限自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之日起算,实践中有的法院消极对待当事人的破产申请.不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或在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不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导致审查期间迟迟无法开始计算,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方便申请人督促人民法院依法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负有及时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的义务.以此作为判断人民法院受理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并以此日期开始计算相关受理破产申请的法定期限。考虑到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时,掌握的执法尺度确有不同,为规范和统一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审查行为,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7条第2款对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的审查内容进行了明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破产申请应从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方面进行形式上的审查。
实质要件的审查是对申请是否符合破产程序开始条件的判断.主要包括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以及债务人是否具有破产原因三项内容。形式要件的审查是对申请人依法所应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的审查考虑到人民法院在审查中可能会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必要的补充、补正,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7条第3款规定,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所需补充或补正的事项,以避免以此为由拖延实际审查时间,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于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审查需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为基础和依据.因此当事人补充、补正材料的期间不计入法定的审查期内。九、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的收取问题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问题,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
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0条、第14条、第20条和第42条明确规定,破产案件诉讼费用作为破产费用,应在案件受理后根据破产财产情况确定数额.并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拨付,申请人不负预交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的义务。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要求申请人预交破产案件诉讼费用.并在申请人未预先交纳案件诉讼费用时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或者驳回破产申请,这种做法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十、对未依法裁定是否受理的审判监督程序
【关键词】财务预警;财务危机;逻辑回归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激烈的市场竞争不仅给我国上市公司带来了磨练的机遇,也带来了诸多新的挑战。由于存在这种激烈的市场竞争氛围,不可避免地会使一批实力不够强大的上市公司陷入财务危机,这就会给与该上市公司有利益关联的投资者、债权人、其他企业以及国家造成不利的影响。所以,构造财务危机预警模型已成为世界各国学者争相研究的热门课题。由于所有预警模型的预测效果均受来自样本容量和误差的影响,而且在现实的经济世界中总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偶然事件,因此人们建立的财务危机预警模型不是百分之百的准确。但是,一个判断准确率较高的预警模型还是很有价值的,这对于保护与该上市公司有利益关联的投资者、债权人、其他企业以及国家的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二、关于财务危机含义的界定
财务危机(Financial Crisis)又称财务困境(Financial Distress),破产是最为严重的财务危机,大多数国外学者的研究着眼点都是从企业破产着手的。在Beaver(1966)的研究中,79家“财务困境公司”包括59家破产公司、16家拖欠优先股股利公司和3家拖欠债务的公司。由此可见,Beaver把破产、拖欠优先股股利、拖欠债务界定为财务困境。Altman(1968)定义的财务困境是“进入法定破产的企业”。Deakin(1972)则认为财务困境公司“仅包括已经经历破产、无力偿债或为债权人利益而已经进行清算的公司”。Carmichael(1972)认为财务困境是企业履行义务时受阻,具体表现为流动性不足、权益不足、债务拖欠及资金不足四种形式。国内学者对财务危机的界定并多不,一般认为“财务危机是指企业因财务运作不善而导致财务状况恶化的一系列动态结果”,将被ST的上市公司定义为陷入财务危机。
三、文献回顾
(一)国外文献回顾
最早进行财务预警模型研究的是Fitzpatrick(1932)所做的单变量破产预测模型,他以19家企业为样本,运用单个财务比率将样本分为破产和非破产两组,结果发现判别能力最高的是净利润/股东权益和股东权益/负债两个比率,而且在经营失败之前三年这些比率呈现出显著差异。
Beaver(1966)选取了30个财务比率进行研究,在排除行业因素和公司资产规模因素的前提下,通过对30个比率进行单个检验,研究发现现金流量/债务总额,净收益/资产总额,债务总额/资产总额对预测财务危机是有效的,其中现金流量/债务总额指标表现最好。
Altman(1968)提出的了多元判别模型—Z-score判别模型。他以1946年至1965年期间提出破产申请的33家公司和相对应的33家非破产公司作为样本,运用逐步多元区别分析法提炼最具有代表性的财务比率,通过统计技术筛选出在两组间差别尽可能大而在两组内部的离散度最小的变量,从而将多个标志变量在最小信息损失下转换为分类变量,获得能有效提高预测精度的多元线性判别方程。用其财务比率拟合出一个多元线性函数方程,求出Z值,对其经营状况进行预测或判断,发现模型的预测力在破产前一年的成功率明显超过了一元判定模型。
Ohlson(1980)采用Logistic回归方法建立财务预警模型,分析样本公司在破产概率区间上的分布以及两类判别错误和分割点的关系。Logistic回归模型对于变量的分布不再有具体要求,而且在回归时通过概率值进行预测,具有较好的实用性。
Coats和Fant(1993)使用BP神经网络理论,以Altman构建的5个财务比率为研究变量建立财务预警模型,对财务失败公司进行判别分析,结果表明Z值模型对破产当年具有很好的判断效果,但不具有很好的提前预测效果,而神经网络模型能够较好解决这一问题。
(二)国内文献回顾
受证券市场发展的影响,国内对财务预警的研究起步较晚。吴世农和黄世忠(1986)首次介绍了企业破产的分析指标和预测模型。周首华等(1996)选用1977-1990年31家国外破产公司和另外相对应的同一行业、同一年度及相近净销售额的31家非破产公司作为研究样本,提出了F分数模型,在充分考虑了企业现金流量的变动等方面的情况后,通过调整和更新指标对Z值模型进行修正。
我国直到1999年4月才真正开始了以我国企业数据为基础,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预警模型的实证研究。陈静(1999)以1998年27个ST公司和27个非ST公司为样本,最终选定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等6个财务指标,分别以公司被ST的前1年、前2年、前3年的财务数据为基础,用判别分析方法做了实证分析。在单变量判定分析中,选取了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流动比率4个财务指标进行了研究,发现在这4个财务指标中,流动比率与负债比率的误判率最低;在多元判别分析中,选取了负债比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年末总资产、流动比率、营运资本/总资产、总资产周转率6个财务指标,构建了Fisher判别分析模型,发现这个模型在ST发生的前3年能较好地预测ST。
张玲(2000)以120家公司为研究对象,使用其中60家公司(其中有30家1998或1999年戴帽的ST公司,30家绩优公司)的财务数据估计二类线性判别模型,并使用另外60家公司(其中有21家ST公司和随机选择的39家非ST公司)进行模型检验,经过判别分析过程,从原来的15个特征财务比率变量中最后推导出只有4个变量:资产负债比率、营运资金与总资产比率、总资产利润率、留成收益与资产总额的判别函数,发现判别模型具有超前4年的预测结果。
吴世农、卢贤义(2001)分别采用了剖面分析法、单变量判定分析方法、多变量判定方法进行财务危机预警研究。通过验证比较最终得出结论:多变量判定模型优于单变量模型,并且三种多变量判定模型的效果表明,Logit回归模型的判定准确性最高。Logit回归模型选取的预测变量有盈利增长指数、资产报酬率、流动比率、长期负债股东权益比率、营运资本/总资产、资产周转率。
张爱民等(2001)在借鉴奥特曼(Altman)的多元Z值判定模型的基础上,采用主成分分析方法,建立了一种新的预测企业财务失败的模型——主成分预测模型,并把沪深两地证券市场的ST公司界定为“财务失败企业”,选取40家ST公司及与之相对应的40家非ST公司共80家企业作为研究样本,对上市公司财务失败的主成分预测模型进行实证检验。5个提取的主成分分别为:成长能力、偿债能力、收益能力之总资产报酬率、收益能力之销售(营业)利润率、收益能力之净资产收益率。检测结果显示:特别处理前一、二、三年40家测试企业分别有37、35、31家判断正确,正确率分别达92.5%、87.5%、77.5%。
随着统计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及人工神经元网络等技术也逐渐被引入到财务危机预警模型中,刘洪、何光辉(2004)选取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每股经营现金流量、现金获利指数、主营业务净收益率、利息保障倍数、应收账款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人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10个财务指标,在用传统的判别分析方法和逻辑回归分析方法对公司经营失败建立预警模型的基础上,探索应用人工神经网络方法对该问题进行了比较研究。结果表明,人工神经网络方法的预测精度远高于两种传统的统计方法。
四、BP人工神经网络技术的简介
人工神经网络是一种平行分散处理模式,其构建理念基于人类大脑神经运作的模拟。人工神经网络除具有较好的模式识别能力外,还可以克服传统统计方法的局限,因它具有容错能力,对数据的分布要求不严格,具备处理资料遗漏或是错误的能力。最可贵的一点是人工神经网络具有学习能力,可随时依据新准备的数据资料进行自我学习、训练,调整其内部的储存权重参数以对应多变的企业运作环境。前向三层BP神经网络方法被认为是最适用于模拟输入、输出的近似关系,它是在人工神经网络中算法最成熟、应用最广泛的一种。BP神经网络方法摆脱了一般回归方法的局限,突破了依赖线性函数来建立统计模型的限制,用非线性函数更好地拟合实际资料数据,实现了方法上的创新。
(一)BP神经网络的基本结构
典型的BP神经网络模型是一个由输入层、隐含层和输出层组成的阶层型神经网络。层间神经元实现全连接,层内神经元无连接,其中隐含层可以是一层,也可以是多层。BP神经网络构架如图1所示。
BP网络的产生归功于BP算法的获得。BP算法属于δ算法,是一种监督式的学习算法。其主要思想为:对于q个输入学习样本P1,P2,…,Pq,已知对应的输出样本为T1,T2,…,Tq。学习的目的是用网络的实际输出A1,A2,…,Aq与目标矢量T1,T2,…,Tq之间的误差来修改其权值,使Al(l=1,2,…q)与期望的Tl尽可能的接近,即使网络输出层的误差平方和最小。它是通过连续地在相对误差函数斜率下降的方向上计算网络权值和偏差的变化而逐渐逼近目标的。
(二)MATLAB中的BP网络的结构设计和编程
我们假定一个7-15-1结构的神经网络预测模型。其中7-15-1表示7个输入节点、15个隐层神经元、1个输出节点(定义:输出1为有财务危机,输出0为无财务危机,即矩阵[y])。输入层到隐含层的传递函数确定tansig型传递函数,隐含层到输出层之间的传递函数都确定为logsig型传递函数,目标误差为0.00000001,学习速率为0.09,训练循环次数10000次。使用MATLAB编程语言,建立了一个前向三层BP网络,并运用若干个训练样本作为学习集进行训练。再将另外若干个个测试样本的7个同样指标的原始数据代入网络进行预测。则MATLAB编程语言如下:
通过运行上述程序,即可得出预测的矩阵[y]。将其与真实值进行对比,便可以求出预测的精确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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