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

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

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范文第1篇

一般来说,高层建筑在初步设计阶段时,必须要综合考虑使用要求、结构合理、建筑美观、施工方便等因素。由于高层建筑承受的竖向荷载很大,而且还要承受控制作用水平力,所以,结构布置的合理性对高层结构的经济性及施工合理性影响较大。正是因为这样,高层建筑结构的设计就必须要十分注意概念设计,同时要重视结构选型与建筑平面、立面布置的规律性,然后再选择最佳结构体系,以便能够进一步加强构造措施,确保建筑结构的整体性,保证整个结构具有必要的承载力、刚度和变形能力。

高层建筑结构的总体布置是一个较为复杂的体系,涉及多个方面,对建筑的各个方面都有较大的影响,需要设计人员在设计的过程中,考虑总体布置形式的选择、原则的遵循等等各个方面。

1.高层结构的总体布置原则及形式

要探讨高层建筑的总体布置,就需要讨论结构布置的总体原则。

1.1选择有利的场地,避开不利的场地

在设计高层建筑的基础时,必须要综合分析考虑建筑场地的地质状况、施工条件、使用要求、上部结构的类型,以便能够确保建筑物不会出现因为发生过量沉降或倾斜,保证建筑物的正常使用。此外,还需要注意与相邻建筑的相互影响,掌握邻近地下构筑物及各项地下设施的位置和标高,这样才能保证施工安全。

因此,在高层建筑的结构设计中,首先必须要选择有利的场地,以便能够有效的避开对抗震不利的地段;如果工程的实际条件无法避开不利的地段,那就需要进一步采取可靠措施,以便能够保证建筑物在地震时,不会产生地基失稳而被破坏,或者产生过量下沉或倾斜的情况。

1.2选择合理的基础形式

在一般情况下,多层房屋惯用的基础形式、设计方法等,是不能简单的搬用于高层建筑的,而需要清晰掌握高层建筑的地基基础工作特性,在此基础上才能更好的选择和设计与高层建筑特性相适应的基础。在高层建筑的基础形式选择上,需要选择整体性好、能满足地基的承载力和建筑物容许变形要求,同时能够有效调节不均匀沉降的形式。最常用的形式是筏形基础,当然,如果工程有需要的话,在特定情况下可采用箱形基础。如果当地荷载较小、地质条件好,那在保证满足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要求的同时,也可以考虑采用交叉梁基础或其他基础形式;如果地基变形,或承载力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就可以考虑采用桩基础,或者复合地基。

通常情况下,高层框架结构一般都是采用筏板基础、条形基础或柱下独立承台基础;高层剪力墙结构大都会采用墙下布桩并设置承台梁或采用桩筏基础;高层框―剪结构大多选择筏板基础或者柱下独立承台基础、剪力墙部位采用条形承台基础;高层筒体结构一般采用桩筏基础。高层建筑的基础必须要有一定的埋置深度。设计人员在确定埋置深度时,首先需要考虑建筑物的高度、地基、体型、抗震设防烈度等因素。如果基础的埋深采用天然地基,或者是复合地基时,一般参照房屋高度的1/15;采用桩基时,可取房屋高度的1/18。

同时,在高层建筑基础的混凝土的选择上,需要保证其强度等级高于C30。如果工程有有防水要求,那混凝土抗渗等级,即必须要按照地下水最大水头与防水混凝土厚度的比值采用。如果必要,那也可设置架空排水层。稳定扎实的基础是高层建筑正常使用和稳定与安全的根本保证。大多数高层建筑荷载大和自重重、层数多、总高度高、所以需要的基础底面积大、基础埋置深度较深。因此,高层建筑的基础,一方面要求基础和地基能提供足够承载能力,以承担上部建筑的重力,另一方面要求高层建筑的基础,能够承受在风荷载和地震荷载等水平荷载引起的倾覆力矩,保证高层建筑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和刚度,使沉降和倾斜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假如在设计时考虑不周,或者在局部问题上处理不当,那就可能难以纠正过大沉降、倾斜和不均匀沉降的问题,这将会造成结构局部损坏,进而会影响使用功能和美观,严重的会直接导致整个建筑倾斜、滑移或破坏,或者更为严重的后果。

总之,高层建筑基础工程设计与施工的情况十分复杂,而且难度相当大,对技术也有着较高的要求,对设计和施工人员的要求更严格,责任更重大,况且高层建筑基础所占的工程量大、消耗的材料也很多,对建筑物施工工期有决定性的影响。通常情况下,9~16层民用高层住宅的地基,可能会占据全部工期的1/3左右,其造价也占总造价的1/3左右。这就意味着,设计人员在进行基础设计时,需要考虑多方因素选择合理的设计方案。

1.3合理设置结构变形缝

在结构总体布置中,通常会选择用变形缝将房屋分成若干个独立的结构单元,以消除或减少沉降、温度收缩和体形复杂对房屋结构的不利影响。在高层建筑布置时,通常情况应该尽可能的采取调整平面形状与尺寸和结构布置,加强构造措施,设置后浇带等方法,尽可能的不设缝、少设缝。如果工程的建筑物平面形状复杂,而且不能调整其平面形状和结构布置,使之转换成较规则的结构时,就需要合理的设置变形缝。当然,在设缝时,一定要按照相关的规定保证有足够的缝宽。

2.结构平面布置

在设计中,在高层建筑的一个独立结构单元内,需要尽可能的减少开间、进深尺寸和构件类型的规格。保证结构平面形状简单、规则,刚度和承载力分布均匀,这样才能减少扭转的影响。也不应该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平面布置。其平面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2.1平面形式

(1)平面应该尽可能的简单、对称、规则,尽可能的减少偏心现象;合理控制平面长度,如果建筑平面的长宽比较大,就可能会在地震时,由于两端地震波输入不同,进而极易发生不规则的震动,进而造成较大的震害。

(2)如果平面带有较长翼缘的L形、T形、V形、Y形或十字形,那在地震时,可能会因为翼缘过长,而引起差异位移而加大震害。所以,突出部分长度L不能过大。

(3)尽量避免采用角部重叠的平面图形或细腰形平面图形。在中央部位形成狭窄部分,在地震中容易产生震害,特别是在凹角部位因为应力集中容易使楼板开裂甚至破坏。

(4)高层建筑应该尽可能的选用风作用效应较小的平面形状。对抗风有利的平面形状为凸出平面,如正多边形、圆形、椭圆、鼓形等平面。对抗风不利的平面是有较多凹凸的复杂形状的平面,如Y形、H形、C形、弧形等平面。

2.2楼板的要求

如果建筑的高度超过50m,框架―剪力墙结构、筒体结构及复杂高层建筑,就需要采用现浇楼盖结构,剪力墙结构和框架结构就需要考虑选择现浇楼盖结构。如果建筑的高度不超过50m,其框架结构或剪力墙结构,需要选择装配式楼盖时,就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加强楼板的整体性,进而保证楼盖结构能够更有效的传递水平力。

如果楼板平面有较大的凹入、比较狭长导致楼板有较大削弱时,就应该在设计中考虑楼板削弱产生的不利影响。此时需要保证楼面凹入和总开洞的尺寸控制在楼面宽度的一半这样;而且保证楼板开洞总面积在楼面面积的30%以内;在扣除凹入或开洞后,楼板在任一方向的最小净宽度都不能少于5m,且开洞后每一边的楼板净宽度不应小于2m。楼板开大洞削弱后,宜采取构造措施予以加强。

3.结语

高层结构的总体和结构平面布置形式对整个高层建筑的结构有着重要的影响,对建筑结构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有直接的影响。为此,设计人员在设计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工程的特点,结合设计原则,保证设计方案的科学合理。

参考文献

[1] 李亚娥,李志慧,王栋. 平面不规则高层建筑结构在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效应与设计[J]. 甘肃科学学报,2008(04).

[2] 任冬云,施卫星,付磊. 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位移比的调整[J]. 低温建筑技术,2009(10).

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范文第2篇

一、执法队伍素质不能适应综合执法工作的开展

济源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是根据市编委发文,动物卫生监督所加挂“济源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支队”牌子,实行一套人马,两个牌子管理。即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承担动物检疫、动物卫生监督等法定职责的同时,通过受委托的方式,承担市畜牧局所承担的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

对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来说,有关畜牧兽医行政执法,诸如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生鲜乳生产收购以及种畜禽生产经营等环节的日常监管、查案办案等,完全是一个相对陌生的领域,近三年来,省市县三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通过定期培训、网上考试、执法办案专项培训等方式,狠抓执法队伍素质提高,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执法队伍对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生鲜乳生产收购以及种畜禽生产经营等环节的规范管理、强制性要求等方面的理解与掌握仍有很大欠缺,仍难以在日常监管中有效地发现问题,并帮助和指导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制约了服务型执法建设的有效开展。

二、综合执法体制机制不健全,制约了综合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目前,河南省综合执法体系从形式上看,相关文件要求省市县乡分别建立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总队、支队、大队和中队,形成了省市县及乡镇的全履盖。而实际现状,特别是县级和乡镇,由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近年来新增了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等职责,加之到场到户实施产地检疫、生猪牛羊产地及屠宰环节检疫过程中“瘦肉精”抽检等要求越来越规范,基层特别是派出乡镇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大量的工作精力被产地检疫、养殖环节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等工作占用,很难再有足够的精力开展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从而导致县乡两级畜牧综合执法工作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

三、无权实施行政强制,制约了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济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加挂“济源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支队”牌子后,市畜牧局将行业管理的相关行政处罚、监督执法职能交由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支队)承担。动物卫生监督所(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支队)执法资格是被委托执法,执法文书以畜牧局名义下达。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机构)依法依规实施相关案件查处工作时,不可避免地需要对涉案相关物品(如假劣兽药、不合格饲料生鲜乳种畜禽及违禁物质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但由于《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不得委托”,一旦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机构)依据行业法律法规对上述涉案物品实施了行政强制,则属违法执法;而对涉案的假劣兽药、不合格饲料生鲜乳以及违禁物质等,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一是导致案件证据不充分,难以对危害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打击;二是涉案物品,特别是违禁物质、假劣兽药等,一旦失去控制,可能给养殖业生产、食品安全等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在查案办案实践中陷入两难的境地。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经过近三年的思考与实践,形成了一些思路,尝试了一些做法,与同行商榷。

一、狠抓素质建设,提高执法能力

一是狠抓《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及畜牧行业相关规定、规范的专项学习,制定学习台帐,明确学习内容,实行“月考试、月通报”,调动执法人员学习的积极性;二是定期开展“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案件评析”活动,邀请法制局及律师等行业专家,对本单位办理的案件进行评查分析,帮助执法人员查找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探讨办案技巧,提高执法人员查案办案能力;三是将学习考试纳入目标管理,制定奖惩办法,调动执法人员学习积极性。

二、创新机制,提高执法效率

面对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到场到户实施产地检疫、养殖环节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等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应当根据基层实际,积极探索建立产地检疫、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新机制,最大限度地解放基层人力,提高效率,以便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机构)有更大的精力开展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一是积极探索提前检疫新机制。通过引导经纪人、饲料经营户帮助养殖场户提前申报检疫,逐步过渡到养殖场户出栏畜禽主动提前申报检疫,从而变被动应付产地检疫为根据养殖场户提前申报检疫情况,主动提前实施产地检疫,以迄从容、科学、主动开展各项工作。二是以实施农业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示点项目为契机,积极探索建立养殖环节病死猪定点存放、集中收集、集中处理机制,提高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督工作效率,让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机构)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开展综合执法工作。三是探索建立动物卫生监督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有机统一的执法机制,统一整合并明确养殖、经营等环节监督检查内容,落实风险分级、量化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抽检,推动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深入开展。

三、关于综合执法中强制措施的实施

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范文第3篇

一、综合行政执法形成的背景与推行现状

1996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自1997年以来至2002年,全国有23个省、自治区的79个城市和3个直辖市经批准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2002年8月22日国务院作出《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该决定指出并明确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思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要求。2002年10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该意见从充分认识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试点的基本内容、试点的组织实施四个方面提出了意见。2004年市政府相继批准了我市渝中区、南岸区、区、北陪区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实施方案,《区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改革的实施意见》(府发【2004】96号),即三定方案,将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更名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为政府组成部门,专司行政监督处罚职能。至此,管罚分离的行政执法法制格局和综合行政执法的大格局基本形成。

从全市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推行的现实状况来看,已有渝中区、南岸区、区、北陪区实行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格局,其推行情况亦不尽一致,有的完全没有了管理职能,有的还交叉了部分管理职能,有的是综合行政执法局一块牌子一套班子,有的是并列环保局、市政绿化局等多块牌子一套班子,但不论哪种机构设置形式,都基本形成了管罚分离的法制格局。

二、综合行政执法面临的矛盾和问题之分析

综合行政执法是提高城市管理法制化水平,构建管理长效机制的一种新型行政执法模式,具备执法主体唯一性、执法体制统一性、执法职能综合性、执法范围灵活性的特点,但该项工作的推行也面临着各种矛盾和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一)现行法律资源与综合执法实践需要的矛盾

第一,我市试点的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根据“三定”方案(政府规章)明确的授权方式进行执法。政府规章进行授权的方式,适用于行政机构,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根据这样的授权,综合执法队伍只能实施政府规章的规定,无法实施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为由人大授权方式取得执法主体资格的对象,主要是具有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因此,现行综合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包括其执法内容和程序均受到挑战。

第二,综合执法的法律依据过于分散,带有不确定性:目前综合执法依据散见于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中,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内容和方式,部分是按照原行政执法体制和主体设定的,所以,一旦相关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综合执法依据也将随之变化,执法体系始终处于不确定的动态之中。

(二)专业执法与综合执法的矛盾

一是有些执法行为往往同时涉及综合执法和专业管理部门,完整统一的执法行为被人为割断,制约了综合执法队伍职责的有效履行。二是专业管理部门囿于无明文规定,缺乏专业的有效指导,综合执法队伍面对部分专业性较强的执法领域,颇有无从下手之感。

三是有效的沟通机制尚未建立,使得有的地方出现管理和处罚盲区,专业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两不管。

(三)综合执法工作机制不当、责权界限不清的问题

从调研组了解的情况来看,地方性规章对综合行政执法定性不准确,导致这支队伍存在职能职责不清现象,各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责权利也很难划清。这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矛盾。

1、管罚分离的法律要求与执法实践中管理和执法脱节的矛盾

综合执法是解决管理权和审批权合二为一、权权不分的一项举措,但执法是管理的形式之一,在实际工作中管理和执法又是不能截然分开的。主要表现在:第一,管罚分离后,各试点区均出现不能及时处理违法行为的现象,管理部门在管理中发现的所有违法行为已无权处罚,综合行政执法局赶赴现场处理的当事人已逃逸,行政执法无法实施,由此造成管理和执法效率低下的后果。第二,执法工作超越不了“事后执法”的属性,前期管理不到位,执法队伍成为“救火队”,后期管理跟不上,执法效果难以保持。第三,有的试点区现在两权分离的深度和广度还极为有限,管理和执法在许多方面处于“剪不断、理还乱”的状态,部门之间相互监督的机制尚未建立,导致管理和执法形不成合力。

2、综合执法与街镇管理的矛盾

首先,街镇作为第三层面的基层组织,存在着两面性:一方面,面对量大面广的社区、村社综合管理任务,承担大量区政府下达的经济、社会等各项硬指标,其工作是需要有一支“拉得出、能办事”的队伍;另一方面,大部分街镇尚未真正从长期形成的经济利益关系网中摆脱出来,还无法真正站在管理和服务的角度对执法活动履行管理职责。

其次,面对权力上收、任务下放的综合执法格局,必然要求综合执法机构与管理部门加强联系与沟通,必然要求综合执法机构熟知各项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否则就不能切实履行综合执法的职能,但实际工作中,由于上述必然要求之要素在客观体制和综合执法机构主观素养方面的双重缺失,使得条、块管理与执法的界限不明、责权不清。

第三,权责分离现象严重,“三定”方案明确授权执法主体和执法权力属于综合执法机构,而工作责任则延伸到了只有管理职能的街镇和相关部门,出现了街镇执法越位和执法不安的现象和心理,致使执法局综合执法编制和经费投入不到位,不仅使管理部门与执法部门均提出工作异议,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存在政府不依法行政的隐患,如若涉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政府将处于不利与不法的地位。调研中我们了解到:街镇普遍认为综合执法局指导不力,人力不足,自己冒充执法主体冲锋陷阵,其不合法履职的隐患令人担忧,希望尽早取得合法执法主体资格,扭转条块管理和综合执法不尽协调的工作局面。

(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不顺的问题

一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没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此,每一个试点的综合行政执法局无一例外深感困惑,同时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也缺位,不论从法律规范角度还是行政管理角度都有先天不足,部门设立的缺位,法律规定的缺失。

二是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职能名不副实。综合行政执法确切的表述应该是城市综合行政执法,是与城市管理相配套的行政执法,即关于市政环卫、环保、园林、绿化等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职能超出或职能不足都是不恰当的。而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能超出(管罚不分)和职能不足(未能统领城市执法)的现象尤为突出,综合行政执法未真正实现其综合执法的目的。

三是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本职任务受到较为严重的冲击。“三定”方案以“7+1”规定了综合执法的职能、职责和工作对象,各试点综合执法区均反映执法局半成左右的时间和精力都在完成+1的任务,此项工作严重冲淡了其原本的7项综合行政执法任务。

三、对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与工作机制的几点思考

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管理审批权与监督权处罚权分离,是按照行政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要求,规范行政部门政务行为的重要举措。该工作格局有利于在相关的行政权之间保持一定的制约关系,防止行政权力的过量裁量;有利于行政执法队伍规范执法行为,防止执法权力部门利益化;有利于提高城市管理部门工作效率,防止相互推诿扯皮现象发生。因此,应扩大试点范围,巩固试点工作的成果,深化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

(一)理顺体制

严格使权力主体、监督执法主体相分离,从体制上形成一种行政处罚职能相对集中、执法机构相对独立、权力主体相互制约的格局。

1、成立市综合行政执法管理机构。可以成立业务全面的大部委形式工作机构,通过机构设置整合综合行政执法资源,解决一些专业执法问题,彰显综合行政执法的威严,同时让行政相对人多一条合法的行政复议救济渠道。

2、努力探索综合行政执法规范高效的工作体制。现在的试点区中,南岸区市政环卫和综合执法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做法,在未实现“大综合”情况下,其权宜之法显得较为合理,既满足了管罚分离的法制要求,又能较灵活地处理管理与执法相脱节的矛盾,能一定程度避免多头管理执法难到位、多头管理不便执法的现象发生。

3、明确综合执法的功能定位。要对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功能进行科学定位,综合执法不能越俎代庖。“三定”方案中明确给执法局的“7+1”项职能,对“+1”职能中任务过于繁重应当引起重视,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做好疏导工作,加强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少用甚至不用行政执法队伍进行“围堵”,适当调整其该项职能,应“本位”而非“越位”。

(二)转换机制

要解决管罚分离法制要求与管理和执法脱节的矛盾,要解决综合执法与街镇管理的矛盾,我们首先应当认识到:审批、许可等管理权与处罚执法权的分离,不是行政权力的简单加减,而是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和制衡;综合执法与街镇管理同是行政行为,是同一行为的不同阶段。其次,就综合执法的整体状况而言,合理分配管理和执法的功效、合理区分条块管理的职能重点,我们可着眼既发挥综合执法的协调性、综合性和全局性特点,又发挥行业管理的技术优势,依托街镇管理的人财优势,建立一个高效协调、运转和谐的衔接机制。一是建立综合执法与行业管理之间科学、有效的沟通运作机制;二是探索街镇管理与综合执法之间既联系又独立的运作机制;三是建立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长效管理机制,疏与堵是城市管理的两种手段,两者不能偏废;四是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评估机制、监督机制和反馈机制;五是建立执法队员能进能出、干部能上能下的人才流动机制。

就我区实际情况,可形成各街道、相关部门和管理处相对工作独立性和自,又可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调度集中的工作局面,有利于实现“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工作机制,有利于广泛调动各方面城市管理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法制保障

执法的有效性是基于执法的合法性,加快调整完善授权方式、组织开展前瞻性的立法研究都是不可或缺的内容。要以确立综合执法队伍的法律地位为核心,以取得强有力的综合执法手段为抓手,以清理修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为配套,建立一套较为科学可行的综合执法法制保障机制。(1)由市人大制定城管综合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确立综合执法队伍的法律地位、执法手段和执法程序等。(2)对现有的涉及市容市貌的有关专业执法依据进行整体清理,并按照责权利的统一要求进行完善,为构建专业管理相对集中、综合管理重心下移的工作机制,整合行政执法资源,实现高效综合行政执法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现行法律法规与综合执法实践需要的矛盾,专业执法与综合执法的矛盾亦便随之消弭。

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范文第4篇

此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文化市场领域执法作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部分,始终走在改革的最前沿,经过体制改革和近期的执法实践摸索,滕州市文化市场执法管理体制基本理顺,工作机制逐步完善,执法效能显著提高,文化市场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执法力量实现新突破。近年来,滕州市文化产业发展势头愈发强劲,全市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文化市场经营单位400余家,其中网吧146家、歌舞娱乐场所19家、印刷企业141家、影剧院3家、书刊音像店78家、文化类社会团体40余家。改革之前,原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实有在岗执法人员仅有19人,执法力量、执法装备、专业水平明显薄弱,远远不能适应文化市场点多、面广、线长的需求。改革后,全市21个镇街和经济开发区均派驻执法中队,将一批懂法律、善执法、能办案的战斗群体充实到基层执法中去,现有一线正式执法人员363名,为繁重的执法任务提供了强有力的人员保障,确保了文化执法等各项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是执法能力实现新突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共有行政权力831项,其中文化市场领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权共317项,占全部行政权力事项的38.15%。为提升全体执法人员的文化执法水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执法人员划转后立即组织全体执法人员集中15天开展了文化市场领域等方面的专题业务培训班,提高全员文化市场等执法能力。同时,在集中开展文化执法专项活动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各执法中队的骨干队员,以示范执法的方式,现场就文化执法检查事项、执法文书使用、调查取证、案件办理等执法业务知识、执法技巧进行讲解,着力提升了执法人员文化市场执法技能,真正使其成为综合执法的多面手,文化市场执法的主力军。

三是执法力度实现新突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先后组织开展了对网吧、娱乐场所、印刷市场、书店音像店、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等文化市场专项集中整治活动和暑期文化执法等专项执法活动10余次。活动开展过程中,各执法中队执法人员进行拉网式执法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文化市场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了查处。截至目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文化市场执法中累计出动执法人员600余人次,立案查处网吧涉嫌接纳未成年人案件30余起,已依法对其中的28家网吧予以行政处罚,其他案件正在进一步的处理过程中,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明显加强。

四是执法人员配备实现新突破。为实现文化执法全域监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大对乡镇文化市场的执法力度,乡镇各执法中队配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5-10名,且至少有1名法律专业本科学历、丰富执法办案经验的法制员,采取集中培训和示范分散执法相结合的方式,实现了全市文化市场执法的全覆盖和无缝隙管理。

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范文第5篇

一、全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取得历史性的新突破

20__年以来,__市工商系统以深化监管执法改革,提高执法效能,规范执法行为为目标,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明确工作目标,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行政执法体系建设,通过全面整合执法资源,完善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能,一举打破了全市工商系统行政执法工作长期处于低迷徘徊、消极被动的不利局面,并取得了三个方面的历史性新突破。

(一)“服务发展”的理念有了新突破。针对长期以来广大基层干部由于对“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理念的狭义理解和片面认识而造成基层行政执法工作消极、被动的现状,全市工商系统因时制宜,对依法行政与服务发展的关系进行了辩证的审视和科学的定位,以“忠于职守、勇于负责、清正廉洁、执法如山”为立足点,进一步找准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切入点和结合点,拓展和延伸了“服务型工商”的内涵。明确提出了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大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和发展环境,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大服务”理念。紧紧围绕“执法为民,服务发展”的工作主线,坚持执法与服务两手抓,两手硬的策略,有效消除了基层部门在监管执法上的思想束缚,彻底改变了基层部门不愿办案、不敢办案和不善办案的消极、被动现象。

(二)行政执!法机制改革取得新突破。一是健全机构,落实职能,市、县(区)局分别组建了专司行政执法办案的经检机构,进一步理顺了执法层级,充实了人员力量,强化职能到位,加强对基层行政执法办案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建立起指挥有方,运转有序、执法有力的上下联动执法机制。二是以强化基层责任落实,提高监管执法效能为目标,建立和完善了县、所(分局)、片区三级联动监管执法责任考核评价机制,进一步突出监管重点,拓展监管领域,细化目标分工,强化责任落实,不断推进执法前移,强化综合执法,大力营造人人会办案,全员能执法的氛围。三是以提高执法效能和规范执法行为为重点,进一步创新和完善执法培训机制,采取分片轮训、全员参与、集中授课、个案指导、典型案例评析和现场答疑解惑等方式,强化对基层的执法业务和知识更新培训,全面规范基层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

(三)行政执法成效取得历史性的新突破。20__年,全系统共查处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998件。其中,立案案件403件,案值1300万元,罚没款445.79万元。案件数比去年同期(419件)增加579件,增长率达138.19%;立案案件数比去年同期(191件)增加212件,增长率110.99%;案值比去年同期(87万元)增1213万元,增长近13倍;罚没金额比去年同期(42.89万元)增加402.9万元,增长近10倍。通过强化行政执法办案,全系统不仅在罚没款总额、个案罚没金额、总案值及个案案值上创造了历史新高,而且在查处大案、要案、新案、难案上积累了经验,锻炼了队伍,为全系统大力推进行政执法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基层行政执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尽管全市工商系统在行政执法工作上取得了历史性的新突破,但从辩证、发展和理性的角度来分析,全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在依然存在一些必须加以重视和规范的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思路不清晰。少数基层监管执法部门对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存在认识和理解上的误解与偏差,难以找准履行工商职能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结合点、切入定和落脚点,改革上瞻前顾后、执法上顾虑重重、创新上缩手缩脚,欠缺驾驭复杂局面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变及协调能力,不敢执法、不愿执法、不善执法等被动监管和消极执法现象依然存在。

(二)体制不健全,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为在行政执法资源的配置与组合欠缺科学,职责分工不够精细。市、县(区)工商局内设机构过于重叠,职能过度复合,工作过多集中,基层执法人员疲于应付常规性、事务性工作,首尾难顾,心有余而力不足,进而导致行政执法工作在深度和广度上难以取得新的突破。基层监管执法体制改革步伐与职能前移进度同基层人员素质及现实状况存在不相适应甚至是相互脱节的现象。在推进局、所、片区三级联动执法机制上,部分基层单位改革力度不够,创新意识不足,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等、靠、观、望、拖的消极思想,三级联动执法尚停留在“不联不动”或“联而不动”的空泛状态,联动、高效的执法机制内涵不够丰富,亮点不够突出,绩效不够显著。

(三)结构不合理、发展不平衡。主要体现为行政执法案件的“六多六少”,即小案查办的多、大案查办的少;个体查办的多、法人查办的少;县(区)局查办的多、工商所查办的少;传统案件查办的多、典型案件查办的少;没收违法所得居多,罚款金额相对偏少;上级督促催办的多,主动请示办结的少。如20__年全市共查办一般程序案件403件,罚没收入445.79万元。其中涉贿案件27件,仅占总案件数的6.7%,但罚没收入占了近80%。在涉贿案件349.01万元罚没款中,罚款金额仅占26%,而没收违法所得却高达76%。如综合考虑治贿工作的特殊性和偶然性,全系统在行政执法的深度、广度和工作绩效上仍需进一步加强。

(四)程序不规范,质量不过硬。由于受行政执法考核激励机制功利因素和执法人员自身素质的影响,一线执法人员往往因为片面追求工作绩效而导致滋生盲目执法现象,在具体查办案件过程中还存在有罪推定、超越权限、主观定性、曲解法条、盲目执罚、草率结案和重实体、轻程序,重处罚、轻证据的不良倾向,少数办案机构和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一定程度上还存在违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想当然”现象,甚至抱有不求过得硬,只求过得去的侥幸心理,从而留下了很大的诉讼隐患。

(五)后劲不够足,潜力不明显。从全系统近期行政执法工作的进展情况来看,在案件性质、案件数量、罚没收入、涉案金额等方面与去年相比都不同程度地出现“疲软”现象,再加上信息渠道单一、案件线索溃乏、地方干预突出、行政诉讼频繁和执行处罚困难等因素的影响,全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形势不容乐观。如何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开拓新的监管执法领域,确保全市行政执法工作继续保持强劲发展势头成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必须面对的现实难题。

三、深化基层监管执法改革的对策

(一)“破”“立”结合,树立依法行政理念。一是要在“破”字上下功夫。彻底消除一切有碍于行政执法工作的思/!/想障碍和人为

因素的困扰,充分认识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和改革发展的固本之基、强身之举,是营造公平、公正、诚信、守信的竞争及交易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二是要在“立”字上出成效。进一步牢固树立“执法树权威,服务树形象”的依法行政理念,增强服从大局、服务全局的服务发展意识。立足工商职能,客观分析并理解、把握好严格执法与服务发展的辩证关系,正确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矛盾。通过持续不断的努力,最大限度、最大可能地求得地方党委、政府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平公正、开放有序的投资、发展环境对促进招商引资,扩大对外开放,增强地方经济“软实力”的长期性、基础性作用的认同和支持,扫清思想障碍,消除人为因素,避免行政干预。

(二)深化改革,完善行政执法机制。一是要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理顺机构设置,避免因机构过度重叠,职能过度复合、精力过于分散而导致出现业务推进蜻蜓点水,改革创新浮光掠影的不良倾向。二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自上而下、由内及外的联动执法机制,大力推进局、所、片三级执法联动机制,认真落实片区责任制,全面推行综合执法,实施全员办案,量质并重,积小胜为大胜。同时,加强与相关业务部门在案件线索和联合执法方面的沟通和协调,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和联动执法。三是进一步完善基层执法绩效考核机制。针对当前辖区和片区责任制中普遍存在的宽领域、粗线条、形式化及作风漂浮、纪律涣散、考核不力、隐患突出等现象,以强化“四制”为基础,大力推行和完善经济利益与工作绩效挂钩的片区监管执法综合考核机制,改变奖惩失衡、苦乐不均、监管不力、效率低下的消极、被动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