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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正处在一个经济转型时期,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一些问题至今还未能很好的解决,因此这也使林业系统还存在着很多问题。虽然林业系统在林业综合执法改革实践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纵观我国林业资源还是远远不够的,相对于其他发达国家还略显落后。搞好林业执法,是管好森林资源的重要保障,也是推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重要措施之一。因此,本文将重点讲述林业执法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应对措施。
1 林业行政执法的含义及内容
1.1 林业行政执法的含义林业行政执法是根据行政执法的内容制定的,指的是参照林业法律、法规、规章开展森林资源行政管理活动,对于违法者要及时追究其法律责任。在《森林法》中就有明确的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1.2 林业执法的主要内容林业行政执法涵盖面十分的广,涉及到林业的法律法规、森立培育、国土绿化、森林经营、林业采伐、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因此林业执法在我国受到了高度的重视。其林业执法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法律的条文要求,增强森林资源的管理,并且做好监督的工作,其中森林资源包裹森立、林木的品种以及林地;在实施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其责任义务。有效的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建立规范的森林资源档案,并且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资源动态检测与评价工作。2)林业管理部门有权对森林采伐进行量的控制,针对森林资源现象制定相应的计划。3)依法监督和审核森林资源的利用情况。4)依法指导和监督森林。林木、林地的转让和作介入股的有偿使用。5)根据法律法规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处罚。
1.3 林业执法现状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我国林业法律系统不断完善,在1998年《森林法》被修改实施以后,我国林业行政执法更是取得的成绩是巨大的。有关数据统计,湖北省巴东县参照严格按照新《森林法》查处了林业行政案件累计达到1万多起,没收违法木材近1000立方米,收取林业违规费用高达3000多万元;累计查处林业刑事案件74起,依法逮捕犯罪分子40多人,刑事拘留49人,为我国的森林资源保护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这也使得全国的林业执法部门进行学习,为我国的林业执法蒸蒸日上做出铺垫,也使我国林业立法的整体水平已经处于世界发展中国家的先进之列。
虽然我国林业执法现状看似良好,但是在细节上还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在2002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的林业行政案件来看,林业主管部门败诉率竟然高达34.4%,通过这一数字我们可以发现林业行政执法的水平、人员素质都有待提高。
1.4 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1)林业行政执法力量薄弱。通过第五次全国森林资源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森林面积达15894.1万公顷。然而就目前来看我国森林公安机构仅有6000多个,森林公安干警不到6万人,依法设立的木材检查站才有2000多个,基层林业工作站仅仅3.7万个,全国各类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总和不足30万人,基层办案人员的数量还不到60%。将这些有生力量面对资源林政、森林公检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防火、植物检疫、深林病虫防治等工作显然还是有很大困难的,因此面对这样庞大的森林资源与繁杂的工作,这些仅有的人力资源显然还不够。这也是林业行政执法所面对最巨大的问题,势必会为我国的林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阻碍。2)森林资源破坏严重。目前我国森林资源破坏十分的严重,其中包括人为破坏与自然灾害,这也使得林业执法任务异常繁重。我国国家林业局组织层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了随机抽样调查,调查的方面分别为:各项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情况,然而调查的结果令人十分的震惊。据有关数据统计,在1993年至1998年之间,全国至少有306.2万公顷的林业被改造;盗伐与偷运木材数量达到了1030万立方米;在推动经济建设中每年也超额消耗森林资源8679.4万立方米,这是一笔巨大的数字,从中我们可以发现我国林业资源正在不断的减少,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就是地方领导还没有意识到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性,不能正确的处理生态建设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往往为了追求经济建设而忽略了生态环境的发展;林业部门也有一定的责任,没能认真的履行责任,导致对森林管理不严格。3)林业执法任务与林业执法资源的配置存在差异。林业执法任务与林业执法资源的配置还存在一些差异。《森林法》规定的林业行政管理任务繁多,但是没有详细的列出执法所需要的社会资源配置规范,导致了林业执法所需要的人力、财力等物质条件毫无保障。4)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素质不高。林业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的素质不高。其中在林业行政执法队伍中有的人员的文化水平还处在小学或者初中,并且继续学习能力较差;然而在队伍中学习较高的人员多半属于技术人员,其中有一部分人员所学的专业并不适用林业工作。就目前林业执法队伍来看,学期气氛不够浓厚,主要原因在于没有形成激励学习的机制,导致大家学习动力不足并且主管部门对林业行政人员不够重视,因此这一问题的出现主管部门有很大的责任。由于整体的素质不高,导致在执法的过程中不时出现违反法定程序执法,适用法律法规条文不当,法律文书填写不规范等现象发生。5)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机构不健全。1990年初,我国林业主管部门就设立了执法监督检查处,其职能是为了对林业系统中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监督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但是调查反馈的信息显示全国只有为数不多的地区正确的设立了执法监督检查处,其他地区只是简单了设立在办公室综合机构内或者在林政机构内,没能形成一个单独的部门,这也导致了执法监督作用不明显,没有真正的实现它的价值。
2 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的措施
通过分析林业执法目前所存在的种种问题,下面我将提出一些改善问题的措施。
2.1 加强林业方面法律法规的建设根据林业行政执法目前的现状,制订出与其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能有效地改善林业部门尴尬的处境,当法律法规制订完成后,要在全国各个地区进行宣传,使制订的法律有效地实施。在未来立法方面,应当将重点放在天然林保护、森林分类经营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管理、野生植物保护、防沙治沙等方面上,通过有效的宣传,使为广大的森林资源经营者所接受。在实施中还可以制订一些奖赏措施,带动人遵守法律法规的积极性。
2.2 加强执法监督队伍的建设就目前的林业执法人员素质来看,在未来的招纳中要对其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因此在选用执法人员时可以优先选用森林公安学校优秀毕业生,坚决杜绝林业行政管理机构任何人可进的制度。还可以面向大众进行从业考试,考试优秀人员方可录取,从业人员全部收列在国家公务员系列,这样的措施有助于带动人员的积极性,为执法监督队伍不断吸纳新的力量。其次应该取消对于目前存在的合同工、临时工,这样有助于对其管理。人员吸纳以后要对其进行培训,同时要定期进行抽查考试,使队伍执法水平更高。
关键词:林业;执法管理;普法宣传
中图分类号:F326.2 文献标识码:A
要保障林业建设的顺利,就必须建立完善的林业法制和执法管理,但是在当前,执法管理难已经成为林业工作和建设中一个非常普遍的社会问题,因此加强林业执法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当前林业执法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林业可持续发展是时代所赋予的历史使命,因此必须保护好管理好森林资源,这也是当前林业工作中的重点。全面推进依法治林,建立起权责明确、执法规范、监督到位的林业执法管理体制是重中之重,也是当前各地林业管理中要面对的重要课题。尽管近些年来,我国的林业执法和管理水平取得了不错的成果,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了林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1.1 执法部门多,职责不明晰
森林公安作为公安机关派驻林业的武装性质的治安力量,享有林业刑事案件办理和我国森林法所授予的林政处罚权。林政部门是林业内部所设置的内设机构,具有林业综合执法权。木材检查站、野保站、林业工作站根据林业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使各自的职权,履行相应的职责。但是在实际执法和管理工作中,这些部门均不同程度的存在超出本单位行政执法管理职权范围行使职权的情形,即使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案件本不属于本部门管辖,但是仍然不按规定移交具有合法管辖处理权的单位处理,而是违反规定,擅自降低处罚,甚至于有些单位为了本部门本单位的小利益而与其他部门、单位相互拆台,互相推诿,不能在林业执法管理中形成良好的合力,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最终导致不能实现打击林业违法犯罪,保障林业健康的目的。
1.2 林业法律法规宣传不够
林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工作没有能够落实到位,普法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而且开展的方式方法单一,措施落后,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导致普法效果不能实现,作用不能得到应有的发挥。
1.3 林政执法力度和惩罚力度不够
林业执法力度薄弱,机构不健全,使得林业执法力度不够,惩罚力度小,使得有些林业案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处罚力度不够,处罚难度大,使得处罚和执法不能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造成应有的威慑,而且存在着一部分执法管理单位在执法过程中只罚款而不能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办理案件,随意处罚、有意隐瞒不报案件等不规范的现象。
2 导致林业执法困难的因素
导致林业执法困难具有多方面的因素,其中最主要的因素就是管理体制不健全、林业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2.1 管理体制不健全
林业执法队与林区派出所之间的关系这些年来一直都没有理清,这直接对林业行政执法管理的能力和执法力度产生了不利影响,客观上人为的制造了执法上的困难和障碍。
2.2 林业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由于我国林业执法主体多,各个部门和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要求不同,使得各部门和单位人员构成比较复杂,由此导致林业的主观部门无法对这些人员进行统一的培训和管理,以提高林业部门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林业执法人员身份也存在着不同,有些是公务员身份,有些是事业单位身份。即使按照编制,也无法严格把握执法人员的上岗,造成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不齐。大部分林业执法人员并不是法律专业出身,法律意识薄弱,法律知识缺乏,很难在执法过程中灵活准确的运用法律处理问题,以至于出现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时有发生,大大降低了执法的水平。平时法律培训安排不足,也制约了执法人员素质的提升。
3 提高林业执法管理水平的主要对策
3.1 做好普法宣传
普法宣传意义重大,效果明显。因此,积极探索林业法律法规宣传的新方式、新途径,使得普法宣传不仅能够符合林业执法的实际情况,取得良好的效果,也能够有利于实践的操作,降低执法成本。
3.2 提高执法水平
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林业执法管理水平的整体发展。要全面提高林业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通过对执法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教育和资格考试认证的方式,使得执法人员熟悉林业执法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做好对新进人员的监督考核和把关,吸收优秀专业的人才加入到林业执法工作队伍中。
3.3 落实执法管理责任
责任必须落实到位,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执法管理水平。林业执法管理需要建立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过错追究制等制度,做到用制度来约束执法人员;上级部门也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明察暗访,检阅卷宗和材料,以便发现林业执法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解决,保证林业执法逐渐合理合法化。同时,林业部门要建立起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大对林业执法监督力度,使得林业执法不断透明,为防止执法监督存在空白地带,应当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有效的进行结合。
3.4 规范执法管理方式
林业执法管理方式多样,手段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监督、行政强制和行政奖励等。行政处罚只是行政执法手段之一,要改变目前林业行政执法等同于林业行政处罚的现象,就必须对林业行政执法的行为方式进行必要合理的规范。
4 结语
由于在实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因此,在今后的执法管理工作中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制度规章行使执法权,不断完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才能使得林业执法管理工作不断得到完善和进步。
参考文献
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作为林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林业五大转变中发挥先导作用,在建设林业六大工程中发挥保驾护航的作用,在实施林业跨越式发展中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现阶段林业行政案件呈上升趋势,林业执法难已成为林业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突出社会问题。
构成林业行政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1、修路、输气、输电、农网改造、危房改建等基础设施建设,往往以国家或地方重点工程为由,不按程序报批征占用林地手续,对所占用的林地、采伐的林木、破坏的植被没有一个公平合理的说法,使权属政策屡遭践踏;2、单位或个体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随意在林地进行开矿、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等活动,这种毁坏森林资源的现象比较普遍;3、一些农村集体组织和其他营林单位在取得了合法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不按照采伐要求进行作业,而是超强度、超范围、超限额采伐,以牟取更大的经济利益;4、在林区私采、偷砍、盗伐、滥挖林木幼树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有些居住在林区的农民因修房屋或其他用途,在林子偷砍林木;有些林区农民以自己生活烧柴为由,随意砍伐非规格木材,转而卖给木制品加工厂,牟取利益;5、受利益驱动,在林区采取自制器械非法猎取国家保护动物。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1、林业行政执法主体比较混乱。《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对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三类:(1)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2)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3)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组织。2、林业行政执法力量总体薄弱。体现在行政执法人员普遍偏少,文化层次低下;装备设施薄弱,办案车辆缺乏;办案经费投入不足。3、多头执法,杂乱无序。从目前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状况看,除林政部门作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代表其执法外,其他如森林公安机关、森林植物检疫站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执法权,野保站、林业工作站在执行林政处罚时都需要林业行政机关的委托。由于这些单位时常未取得合法委托或超越委托职权、职责范围的情况下,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不利于打击违法行为。4、相关部门执法职权重合。森林公安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其享有林业刑事侦破权和森林法授权的林政处罚权。林政部门是林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是林业综合执法部门。林木检疫站、野保站、林业工作站都是按照各自的职权,根据林业行政机关的委托履行各自的职责。在实际工作中,这些部门均有超出管理、委托职权范围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为,即使发现本不隶属自己部门管辖的林政案件,也不按林政处罚程序的规定移交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处理,而是违规行政,降低处罚标准。
解决对策:1、建立健全林业综合执法机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要求建立、健全林业执法机构,统一负责林政案件的把关、审核、监督工作,统一执法标准、程序,以从根源上堵塞执法漏洞。通过考核、测评的方式,成立以森林公安为主体、林业主管部门的各站、所、室业务骨干组成的林业执法综合队伍,更加有效地发挥森林公安机关这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的作用;2、加强执法制度建设。一是林业行政机关要建立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和过错追究制,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约束人。二是上级机关采取明查、暗访,结合查阅卷宗、开座谈会等方式,查摆、指导基层林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优缺点,使林业行政执法制度日趋合理;3、完善执法体系。一是要规范林业行政执法的行为方式。二是要提高林业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通过培训和资格认证等形式,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本部门的法律法规、执法权限、范围、种类、程序等;切实加强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三是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决杜绝执法行为与经济利益挂钩的现象。
2005年9月,新罗区被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确定为全国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单位之一。试点以来,该区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继续开展第二批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及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积极开展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单独组建了新罗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行使法律法规赋予林业部门行政执法权,有效地维护了林区秩序,保护了森林资源,促进了林业快速发展,取得明显成效。
一、主要做法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新罗区政府对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高度重视,积极探索林权制度改革后林业管理的新模式,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区政府成立改革试点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林业副区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区林业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府办、编办、人事局、林业局、财政局等有关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及时协调、处理好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同时,区林业局还派人参加国家林业局举办的各类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单位负责人培训班的学习,并借鉴其他单位做法,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有关开展林业综合执法的文件精神为依据,以“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精简、统一、高效,整体运作、协调推进”为原则,制定了《新罗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确保组建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
2、合理配置,完善行政执法体系
参照基层森林派出所的构架,新组建的执法大队,按区域和职能组建6个中队、2个职能科室,即:适中中队(管辖适中镇、东肖镇、曹溪镇)、龙门中队(管辖龙门镇、大池镇、小池镇、江山乡、红坊镇)、雁石中队(管辖雁石镇、苏坂乡、岩山乡)、白沙中队(管辖白沙镇、万安镇)、直属中队(管辖铁山镇、城区、西陂镇)和路检中队(原林业检查站,负责区内道路木材运输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法制室(负责法制宣传、培训、案件审核、监督检查),这种基层中队的设置,有利于林业执法部门的相互协调,便于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的相互移送,易形成打击合力。另外林业局还成立了法制科,突出对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工作的监督,确保执法与执法监督、政策制定与执法相对分开。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征占用林地问题突显,为进一步深化林地管理职能,2006年4月,区林业局从难处下手,从重点突破,在执法大队中专门成立林地稽查中队,负责违法占用林地案件的查处,推进林地管理健康有序发展,使林地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正规化的轨道。通过健全组织机构,确保整个大队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运作有序。
3、强化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综合素质
执法队伍建设是改革成败的关键。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直接影响大队的形象,区林业局严格把好执法人员准入关,按照有关规定,从森林公安、林业检查站、森管大队、林业站等单位抽调具备较高素质的人员组成执法队伍。新组建的执法大队设大队长、教导员各1名,主持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全面工作,副大队长2名,协助大队长工作;执法大队下设办公室、法制室和6个中队,并且为了加强对大队领导,执法大队的大队长、教导员、付大队长均由局领导兼任,中队长由股级干部担任,也给各中队都配备相应的稽查车辆。这些举措便于工作的协调,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4、建章立制,严格规范林业执法程序。
大队成立后先后制定了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林业执法大队工作职责、执法人员工作守则、岗位职责制、林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重大处罚备案制度、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制度、执法案件统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等多项管理制度,公开林业行政执法处罚标准和林业执法办案程序,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林业金费上缴林业局财政专户,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通过建章立制,进一步明确了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及办公室、法制科、执法中队各自的职责,确保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5、注重宣传和沟通,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执法大队成立后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宣传综合执法,营造良好执法的环境:一方面充分利用爱鸟周、植树节、全国法制宣传日及送科技下乡等有利时机,向社会各界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福建省森林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林业法律法规并提供法律咨询,提高群众守法和维权意识,同时根据《刑法》、《森林法》相关条款结合“四五”、“五五”普法期间及近期发生的典型林业案例开展“以案释法”活动,把行政执法与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使林业法律、法规和林业综合执法工作逐步为社会所了解。另一方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加强与公检法机关等部门的联系沟通,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形成协同作战的格局,增强打击违法犯罪的外部合力;同时加强与林业内部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统一认识,共享信息资源,形成执法的内部合力。
二、取得成效
1、加大了执法力度,形成强大威慑力
实行综合执法后,全区行政执法明显加强,据统计,截止2007年6月底各执法中队共查处各类违章案件2716起,其中达刑事立案标准移交森林公安立案处理的7起,违章侵占林地49起,违章运输木材2074起,违章用火8起,其它一般林政案件578起,破坏资源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2、理顺了执法体制,形成管理合力
综合执法不仅结束了多头执法在一定程度上带来的执法混乱局面,解决了执法扰民问题,实现了管理与执法职能的相对分离,而且促进了管理合力的形成:一是因其他机构不再承担执法职能,有了更多精力从事林业行政管理,可以将管理工作做得更细、更到位;二是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能及时反馈给各管理机构和部门,进一步丰富了林业行政管理所需的有效信息,有利于管理部门发现管理工作的漏洞和不足,及时调整管理措施和手段,提高管理工作的质量,有力地促进全区林业经济持续增长的态势。2006年全区林业总产值达10.68亿元,比增11.45%,2007年上半年林业总产值达5.63亿元,比增5.04%。
3、规范了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
实施综合执法后,林业行政执法实现了执法主体专一、执法人员管理统一、财物管理统一、基础建设统一和执法责权利统一,解决了过去多头执法时存在的职能交叉、职责不清、责任不落实等问题,避免了过去存在的有利益的案件争着办,没有利益的案件扯皮推诿的现象,将执法责任落实到了每个执法环节上。试点期间,各类林业行政案件查处率达100%。
为确保此次自查成效,我局成立了以副局长为组长的林木种苗行政执法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并认真安排部署了此次自查工作,负责解释和协调在林木种苗执法中出现的问题,由于组织健全、领导重视,确保了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序进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种苗管理体系,形成了稳定的队伍,使得林业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种苗生产建设中得以贯彻落实,在林业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基础保障作用。
二、加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管理
(一)加大宣传力度,明确执法内容。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为重点,切实解决种苗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落实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和一签两证制度(产地标签,质量检验证与检疫证),整顿和规范林木种苗市场秩序,打击非法经营制售假劣种苗行为,加强林木种苗队伍建设和技术培训,切实加强管理,依法做好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
(二)整顿市场,规范经营管理。随着种苗市场的活跃,规范林木种苗市场是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加强对林木种苗生产和经营管理,使之走上规范化道路。我县把“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作为贯彻《种子法》和《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的重要内容来抓。我县“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我县林业局审核,报市林业局审批发放,档案材料均由市林业局统一管理。对全县从事种苗市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逐个登记,清理,明确发放对象。对其生产、经营的苗木种类、地点、存放时间及生产面积和经营方式调查登记、核实、确保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我县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市场管理都较为规范,种苗质量,特别是主要造林树种在良种生产和推广工作动员严格把关,加强种苗质量监督管理,严格种苗质量抽查制度,2013年全县共抽检苗木30批次,共计45万株,对不合格苗木坚决禁止出圃上山造林,对重点工程造林所用苗木,必须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具标签和质量检验证和检疫证。
(三)依法治种。通过《种子法》和《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宣传,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加强种苗从业人员培训,加强对林木种子广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和年检规定,为开展林木种苗执法提供有力保障。建立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标签、检验制度,使林木种子合格率达95%以上,为规范林木良种推广保证造林质量奠定坚实的基础。2013年,我县从筠连种子园购入杉木良种100公斤,用于育苗推广。
(四)狠抓种苗行业管理,夯实林业建设基础,加强对林木种苗执法和种质资源的保护工作,努力提高种苗工程建设质量。
三、存在的问题
通过自查,我县林木种苗执法取得一定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
(一)整顿和规范后的林木种苗市场,受利益驱使,仍有部分非法经营,销售劣苗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