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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为主线,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公众参与制度为抓手,深入推进全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进一步优化依法行政工作环境,努力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推行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搭建行政执法机关与人民群众的沟通交流平台,为法治交通建设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进一步强化公众参与度,从制度上保障群众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确保行政执法权力运行阳光透明、民主高效。
三、主要任务
(一)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暂行办法》、《省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试行)》和《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试行)》等规定,建立和完善适合县情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二)按照《市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工作规则》要求,建立“执法机关办案解读说明,行政相对人陈述,公议团成员询问、独立公议并向执法机关提交公议意见”的群众公议工作程序,构建行政执法权力阳光运行工作机制。
(三)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规则流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法程序,实行查处分离、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按照《市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办法》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案件,上级部门交办督办的紧急案件,以及其他不宜进行公议的案件外,其他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同时符合提交群众公议条件的,按要求应提交群众公议(具体要求见附件)。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11月20日前)。适时组织法制、处罚等部门相关人员到市已先行开展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试点单位参观学习。通过学习、培训等方式,推动群众公议工作、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进行动员部署,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
(二)实施准备阶段(2011年12月10日前)。根据法定职责,梳理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项目,建立和完善县情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三)试点运行阶段(2011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裁量目录》和相关工作制度,按照新建立的行政处罚运行机制开展行政执法处罚工作,并组织开展群众公议工作。
(四)总结完善,转入长效机制阶段(2012年元月)。对群众公议工作进行自查、总结,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交群众公议的一般程序案件要求。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社会关注的案件;行政相对人有异议或群众公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案件。
(二)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是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阳光运行,提高执法水平、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的重要举措,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廉洁服务型政府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培育良好政治生态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群众公议工作取得实效。局成立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局政策法规和安全监督科,具体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稳步推进。要坚持开门执法,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要创新宣传方式,方便群众参与监督。
一、执法机构与主管部门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承担市辖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行政执法工作,市交通局主管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二、内设机构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执法科室:
(1)行政许可科室:客运科、货运科、维修科、驾培科、涧西管理站、洛南管理站、东花坛管理站。
(2)行政稽查科室:稽查队
三、执法机构执法目标
(一)执法机构执法目标
1、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执法目标
(1)年度完成执法案件不少于60件;
(2)无违反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违法行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案件;
(3)无发现违法行为未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控制的案件;
(4)无采取法定措施没能制止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上报执法未果事项的案件;
(5)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案件查处率达到98%以上;
(6)无行政执法活动发生负面社会影响事件,无违规违纪执法现象。年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否决败诉案件不超过2件。
(7)按规定参加协同行政执法活动。
(二)内设机构执法目标
1、行政许可科室执法目标:
(1)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执法职责;
(2)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程序、标准和时限;
(3)许可文书填写及卷宗制作字迹公正、要素齐备、装订规范统一、归档及时;
(4)按要求报备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执法未果事项;
(5)无行政执法活动发生负面社会影响事件;
(6)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否决败诉案件。
2、稽查队执法目标:
(1)全年完成执法案件不少于30件;
(2)完成规定的执法巡查项目、巡查里程、巡查覆盖面、巡查密度频次。
(3)无违反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违法行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案件;
(4)无发现违法行为未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控制的案件;
(5)无采取法定措施没能制止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上报执法未果事项的案件;
(6)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案件查处率达到98%以上;
(7)执法文书填写及卷宗制作字迹公正、要素齐备、装订规范统一、归档及时。
(8)运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着装整洁统一;
(9)无行政执法活动发生负面社会影响事件。
(10)无违规执法、野蛮执法及其他违反法规政策情况发生。
(11)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否决败诉案件。
(12)按规定参加协同行政执法活动;
三、运政执法人员执法目标
1、运政执法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先敬礼后执法纠章。
2、完成规定的执法巡查项目、巡查里程、巡查覆盖面、巡查密度频次。及时发现并查处各种违反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和发现违法行为未在第一时间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控制的;无采取法定措施没能制止违法行为却未按规定上报的。运政案件查处率达到98%以上。
3、办理执法案件要及时制作执法文书,执法文书填写卷宗制作要字迹工整,要素齐备,及时归档。
4、无违规执法、野蛮执法及其他违反法规政策规定的情况发生;
5、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程序、标准和时限;
6、认真审查许可材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要件齐全;
7、所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案件无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败诉否决案件。
二、行政执法责任分解制度
一、全体干部职工要按照各自岗位职责,认真履职,勤勉尽责,严格依法行政,做到团结、廉政、高效、务实,执法公开、公平、公正。
二、行政执法职权分解
(一)行政许可职权分解
1、客运科行政许可的审批权(3项)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审批;
(2)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的审批;
(3)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的审批。
2、货运科行政许可的审批权(4项)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审批;
(2)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的审批;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审批;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审批。
3、维修科行政许可的审批权(1项)
(1)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审批。
4、驾培科行政许可的审批权(2项)
(1)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经营许可的审批;
(2)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许可的审批;
(二)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及相关执法权
稽查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省道路运输条例》等,行使道路运输行政处罚及相关执法权。
三、领导岗位责任
(一)局长岗位责任
局长对全局行政执法工作负总责,是全局行政执法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二)主管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副局长岗位责任
主管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副局长行使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及相关执法行为的管理职责,对局行政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
四、科长岗位责任
科长负责科内全面工作,是本科行使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的具体责任人,对上述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使审核权。
五、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责任
(一)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时在受理、审核、做出许可、办结等环节中承担主要责任;
(二)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应当在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中确定一名执法人员担任案件主办人。主办人对案件办理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规范自由裁量权制度
一、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及相关制度的通知》(豫交法〔2009〕22号)规定的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
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定、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
对上述第(三)项情形,应予以告诫,并登记违法行为。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从轻处罚,一般应在拟订的处罚中的较低幅度给予处罚。减轻处罚,一般应在原拟定的处罚以下进行处罚。
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
(二)不听执法人员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违法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五)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六)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六、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应当报经执法单位主要领导审查同意。
七、其它制度规定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行政执法学习培训制度
一、为了提高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确保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制定本制度。
二、学习培训主要内容包括: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学习培训采用通读原文与专题辅导相结合,集中培训和日常自学相结合,内培与外训相结合等方式。
四、学习培训应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集中学习由法制科在年初制订出年度学习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日常自学由各科室自行制定学习计划并安排实施。
五、法制科组织的集中学习培训每年不少于二次,时间不少于四十个学时。日常学习每月不少于一次,月累计不少于三个学时。日常自学和集中培训要有内容、有记录。
六、新参加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法律知识岗前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或《交通部行政执法证》后才能上岗执法。
七、每年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考试二次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学习培训考试成绩不合格的,限期补考,两次不合格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五、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一、为加强道路运输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改善行政执法形象,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依据《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二、从事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活动必须持有《省行政执法证》或《交通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未取得上述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必须两人以上持证上岗;
四、持证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道路运输事业,忠于职守;
(二)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岗位上的正式在编人员;
(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经过法律、法规培训且考试合格;
(五)文明礼貌、秉公执法、清正廉洁,遵守职业道德。
五、持证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证件,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时,必须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在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执法权力时,必须首先出示行政执法证,并向相对人表明自己的身份,自觉接受相对人监督;凡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从事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属于非法或假冒的行政执法行为,行政相对人有权拒绝。
(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执法的职权和范围,应与本人的行政执法证载明的执法类型、执法范围相一致,不得越权;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制度规定的事项有权进行监督,对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或使用行政执法证从事非执法活动,或伪造、涂改、出借、转让、买卖行政执法证,以及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均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七、凡不具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或执法时不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造成严重后果的,局机关将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六、文明执法制度
一、运政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执行公务时,必须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二、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执法检查时,应当使用文明服务用语,禁用文明服务忌语,用语规范、准确、文明,语言清晰,语速适中。
三、表明身份时,使用“你好,我们是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看清。”并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
四、执法检查时,要清楚明了地告知相对人检查事项和检查依据。例如:我们依法在这里进行××××××(检查事项)检查,请你配合。
五、要求相对人出示有关证件时,清楚简洁地告知所要检查的证件名称。例如:请出示你的××××××证件(证件完整名称)。
六、勘验(检查)现场时,明确告知现场勘验(检查)的事项。例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完整名称),我们正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请你协助。
七、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时,清楚地告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所要检查的资料的名称。例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完整名称),请提供××××××(资料名称),按规定,我们有义务为你保守有关秘密。
八、调查取证时,准确无误地告知调查取证的事项、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涉及案件定性的问题,凡未经查证属实,不得向行政相对人发表结论性意见,例如:
(一)现在向你询问有关问题,我们依法对询问情况制作笔录,请如实回答。如果你不如实回答,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根据法律规定,我们现在进行录音(或录像)取证,请如实回答。若你不如实回答,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根据法律规定,现对××××××进行抽样取证,请你配合。这是抽样清单,请你签字确认。
(四)由于××××××(证据名称)可能灭失(以后难以取得),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本局局长批准,我们现在需要对××××××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并将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你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名称)。你(单位)负有保管责任,如证据灭失或转移,将承担法律责任。这是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请你核对。如果没有异议,请你在此处签署姓名和时间。
九、制作笔录后,要将笔录交行政相对人阅读,要求行政相对人核对笔录,并清楚地告知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笔录上签署的具体内容。如遇到行政相对人有不识字或其他阅读障碍时,应该当场将笔录内容宣读给行政相对人听。例如:这是我们制作的XX笔录,请你仔细核对笔录内容,如果你认为笔录不全或者有错误,可以要求补正。如果没有异议,请你在此处写明“以上笔录无误”,并请写清你的姓名和时间。(无书写能力的,由行政相对人按手印。)
十、在调查取证时,如遇到行政相对人拒绝在有关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字,应当简单明了地告知拒绝签字的后果。例如:请你再次考虑是否签字。如果你拒绝签字,我们将记录在案,依法处理。
十一、行政执法检查等完毕时,应向对方的配合表示感谢。例如:谢谢!
谢谢你的配合,再见!
耽误你的时间了,请走好!
七、执法案卷制作和评查制度
一、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制作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进行填写和制作,做到字迹工整、要素齐备、装订整齐、归档及时。
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实行科室自查,法制科不定期抽查及定期评查的方式。定期评查每年至少二次,不定期抽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三、有明确的执法卷宗管理人员,执法文书有固定的存放地点,得到妥善保管。
四、建立执法文书申请、发放、核销台帐,实施日常文书管理。
五、行政处罚案卷实体内容评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被处罚主体确认是否准确、案件调查人员是否持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行政处罚文书、印章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违法事实是否调查清楚、表述准确、有无重大遗漏;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处罚依据是否正确:是否属于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范围,是否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条款引用是否正确;对涉嫌犯罪的,是否按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处罚幅度是否适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否适当,有无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情形;
(五)是否纠正了违法行为;
(六)是否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使用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七)其他应当评查的内容。
六、行政许可案卷实体内容评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属于法定职权范围;
(二)行政许可依据是否正确:行政许可的事项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有无自行增设许可条件、申报材料或减少许可条件、申报材料的情形;
(三)是否依法作出许可:是否有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以许可的情形和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许可的情形,是否有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的情形;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时限: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办理,有无超过市政府许可时限的情形。
(五)其他应当评查的内容。
七、交通行政处罚案卷执法程序评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使用规定的行政处罚文书;
(二)行政处罚流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当场)处罚决定书》送达程序是否合法;
(四)是否按规定告知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并按规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五)对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是否举行了听证,听证程序是否合法;
(六)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负责人是否进行集体讨论再作出决定;
(七)其他应当评查的内容。
八、行政许可案卷执法程序评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使用行政许可文书;
(二)行政许可流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行政许可受理程序是否规范:是否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受理登记制度,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是否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行政许可文书送达是否规范;
(五)是否在期限内办结行政许可事项;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程序是否规范;
(七)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是否依法说明理由;
(八)在受理、审查、决定交通行政许可过程中,是否按相关规定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九)其他应当评查的内容。
九、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卷整理制作评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实行一案一卷(材料过多的可一案多卷);
(二)卷内文书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无重份或多余材料;
(三)案卷封面制作是否统一:行政处罚案卷封面题名是否分当事人和违法行为定性两部分,行政许可案卷封面题名是否分申请人和申请事项两部分;
(四)是否有卷内目录和备考表;
(五)卷内文书是否否规范、整洁,并按要求归档;
(六)其他应当评查的内容。
八、重大行政行为报备制度
一、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市政府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具体行政行为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行政行为:
(一)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的;
(二)对外商和外来投资企业作出处罚及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的;
(三)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1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四)对无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作出10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五)对有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作出30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达到或者超过l0000元的。
三、重大行政行为报备的程序、机关:
(一)各科室对做出重大行政行为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报送法制科备案,法制科在5日内向市交通局法制科报送备案。
(二)重大行政行为备案案卷包括:备案呈报表及重大行政行为的书面决定,要一式三份。其中重大行政处罚行为备案与重大行政许可行为备案,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连同证据目录、申请材料目录、听证笔录、结案报告一式三份报送备案。以上材料均可以复印件形式报送。
四、各科室要认真抓好制度落实,指定专人负责,并将负责人名单及时上报法制科。
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一、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道路运输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道路运输管理局对所属具有执法职能的科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三、道路运输管理局各所属执法科室及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制度。
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
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主持领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监察室、效能办、法制科负责实施。
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有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三)对罚没财物,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行政执法巡查台账所涉及的巡查覆盖面、里程、巡查区域、密度和频次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五)其它应当监督检查的事项;
八、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不当的,应纠正和撤消;
(二)行政执法处罚依据不当、处罚程序有误的,应纠正和撤消;
(三)对超越职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应纠正和撤消
(三)对于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注销行政执法证件,报请监察室依法追究相关执法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求刑事责任。
九、本制度自之日起实施。
十、行政执法巡查项目、里程、覆盖面及密度(频次)制度
一、为维护道路运输秩序,确保建立统一、规范、开放、竞争的道路运输市场,加强执法巡查责任,根据《市行政执法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有关要求,结合道路运输市场实际及道路运输执法特点,制定本制度。
二、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巡查项目: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
(三)道路运输客、货运站经营行为;
(四)机动车维修管理经营行为;
(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行为;
(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经营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
三、巡查覆盖面、里程、巡查区域、密度和频次: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依法在各城市区开展道路运输执法巡查工作。年巡查里程不低于12000公里。
(一)车站地区每日巡查不低于二次,巡查里程不少于25公里。
(二)货源集散地每周巡查不低于一次,巡查里程不少于30公里。
(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每周巡查不低于一次,巡查里程不少于30公里。
(四)城市主要出入口每周巡查不低于一次,巡查里程不少于40公里。
坚持常规巡查与重点巡查相结合。巡查的重点在车站、货源集散地、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在违法行为高发期应增加巡查的频次和密度。
(五)巡查台帐和登记制度
建立动态巡查台帐、里程登记制度。台帐登记内容包括巡查时间、巡查路线、巡查情况、巡查里程和巡查人员等主要内容。如发现违法行为,必须记录违法现状、制止措施、当事人或其他证人的简要情况说明以及因及时制止违法行为而挽回的经济损失,并将巡查的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六)对巡查发现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符合法定程序和职责权限。
十一、群众举报受理和处理制度
一、为接受群众监督,密切与群众的联系,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及时受理和处理好群众的举报、投诉,根据《条例》,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群众举报受理和处理制度实行首问负责制。局96520受理的举报、投诉,应做好登记,要及时移交有关科室处理,并负责处理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其他科室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当移交有关科室处理,处理科室应将处理档案归档后,移交96520统一登记保管。
三、对于群众举报、投诉反映的问题,必须严肃认真、正确处理;实事求是,秉公办案;不徇私枉法、不推诿敷衍、不拖延积压,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
四、本局通过以下渠道接受举报和投诉:
(一)群众来电、来信及来访;
(二)其他有关部门或组织移交的举报和投诉;
(三)其他渠道转来的举报和投诉。
五、处理举报或投诉的程序:
(一)接受举报人电话举报的,应当如实记录(或录音);接到信函举报的,应当及时登记;接待举报人当面口述举报的,应当进行笔录,由举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对举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二)在举报人电话举报、口述举报时,应当告知举报人拒实举报,并向举报人询问了解被举报人(或单位)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和被举报人(或单位)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况和信息反馈的途径。
(三)对投诉者的身份、姓名等予以保密。
(四)对所有举报和投诉均要认真做好登记、编号工作。
(五)属政策咨询的,要认真讲解答复。能当场解决处理的要及时与有关方面联系,了解情况、认真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另行约定时间处理。
(六)对不属本局职权范围的举报和投诉,不予受理,但应做好解释工作。
(七)举报、投诉案件中,凡涉及本局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一律由局领导指定受理。
(八)受理的举报和投诉案件,凡涉及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交给相关科室办理。相关科室必须依法办理。
(九)相关科室所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中,牵涉面广、影响较大、相关科室认为难于处理的,应向主管局长报告。
(十)上述要转送或移送的举报、投诉案件,相关科室自接到举报、投诉案件之日起24小时内把案件交给管辖权的部门。
(十一)对涉及本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案件,经查属实的,本局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对涉及当事人行政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案件,经查属实的,在2日内应立案处理。
(十三)做好举报和投诉的答复工作。上级部门转来并要求答复的和有署名且留有地址或电话的举报、投诉,相关科室必须在办结之日起2日内答复。
六、对重大案件或短期内难于解决的投诉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说明情况。对本局不能单独处理的问题,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络,商请他们协助处理。
七、投诉、举报案件一般7日内办结,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经主管局长批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日,需要继续延长的,须经局长批准,最多延长不得超过60天。
十二、行政执法工作台帐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执法案卷和执法文书的使用和管理,方便、高效、快捷地查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贯彻科学设置,仔细登记,长期坚持,不断改进,方便查阅,专人保管的原则。
第三条 执法工作台账包括:行政处罚工作台账、行政许可工作台账、投诉及举报工作台账等。
第四条 行政执法台账内容:
行政处罚工作台账主要包括:被处罚人(单位)、车牌号码、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受理日期、送达日期、送达人、接收人、处理结果、结案日期、办案人员、归档编号等要素;
行政许可工作台账主要包括:申请人名称、申请事项、受理日期、资料审查、现场勘查、审批日期、办理人员等要素;
投诉及举报工作台账主要包括:投诉举报人姓名、联系电话、工作单位或地址、投诉举报日期、投诉举报事由、处理情况、回复情况、投诉受理人员等。
第五条 台帐做到内容详实、形式规范。
十三、内部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激励约束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我局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根据《市行政执法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绩效考核的范围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工作由局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法制科会同办公室、政工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绩效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主要采用以下方法:
(一)暗访行政执法效果;
(二)查阅执法案卷、工作制度及工作台帐等相关资料;
(三)实地查看和检查执法状况;
(四)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
(五)问卷调查;
(六)法律知识测试;
(七)查阅国家及省、市主流媒体;
(八)局领导批示与评价意见。
科室对平时考核发现的问题要积极进行整改,未进行整改的在年终考核时按本办法的规定相应扣分。
绩效考核的周期为上一年度的12月1日至当年的11月30日。
第五条 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倒扣制、一项否决和多项否决制、突出贡献奖励加分制三结合的综合考核制度。
第六条 考核科室出现行政执法过错时,根据过错程度在百分值内扣减相应分值。
考核科室在行政执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根据贡献大小,按奖励标准增加相应分值。
第七条 因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给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重大侵害,对局形象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负面影响的,实行一项否决或者多项否决。
第八条 绩效考核结果按照分数依次划分为5个档次:A级为优秀(90分以上);B级为良好(80-89分);C级为达标(60-79分);D级为未达标(59分以下);E级为否决。
第九条 绩效考核与局年度目标挂钩,绩效考核中所扣分值在局年度目标考核中扣相应分值。
第二章 绩效考核扣分项目和标准
第十条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最高扣10分):
(一)科室未与单位签订年度目标书,执法人员未与单位签订年度目标书的,缺一份扣1分;
(二)执法人员未完成年度目标的,每人扣2分;
(三)不按规定报备重大行政行为的,一起扣1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的主体、程序情况(最高扣10分):
(一)无有效的证法证件进行执法的,每人次扣1分;
(二)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亮明身份的,每人次扣1分;
(三)未按法定程序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扣2分;
(四)主要执法文书要素不完备的,缺一项扣1分;
(五)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件扣5分。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执法巡查情况(最高扣10分):
(一)未按规定完成日、周、月巡查里程的,每缺一次扣1分;
(二)未按规定完成行政执法巡查覆盖范围的,每缺一次扣2分;
(三)未按规定完成行政执法巡查密度(频次)的,每缺一次扣1分。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的实体情况(最高扣10分):
(一)无法律依据从事执法活动的,一起扣8分;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件扣3分;
(三)自由裁量明显失当的,一件扣1分;
(四)适用法律错误的,一件扣5分。
第十四条 参加培训考试情况(最高扣10分)
(一)迟到一人/次扣1分,无故缺一人/次扣2分、考试不及格一人扣2分。
(二)科室自学少一次扣2分,无学习记录一次扣1分,无学习笔记少一人/次扣1分。
第十五条 群众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情况(最高扣20分)
(一)未履行首问负责制的,每起扣2分;
(二)对于群众举报不按规定受理的,每件次扣2分,受理不依法处理的,每件次扣1分;
(三)投诉举报不按规定办结的,每起扣1分;
(三)处理结果不按规定回复的,每件次扣1分。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台账登记情况(最高扣10分)
(一)台账记录主要要素不完备的,一处扣1分;
(二)主要要素记录不详细或有错误的,一处扣1分;
(三)字迹不清的,一处扣1分;
(四)整理不规范的,一份扣1分。
第十七条 文明执法情况(最高扣10分)
文明执法制度执行不到位,每人次扣1分。
第十八条 案卷制作情况(最高扣10分)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制作未按要求进行填写和制作,每发现一处扣1分。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的效果情况(最高扣20分)。未严格落实“两个决不允许”以及其他规定的,按以下项目和标准进行扣分:
(一)对违法行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每件次扣5分;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在第一时间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控制的,一起扣4分;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力致使违法行为加重的,一起扣8分;
(三)采取法定措施没能制止违法行为却未按规定上报执法未果事项的,一起扣5分;在上报的执法未果事项未得到领导批示前疏于监管致使违法行为加重的,一起扣8分;
(四)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不出具法定书面凭证的,每件次扣2分;不按承诺的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每件次扣3分;不按法定的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每件次扣5分;对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的,每件次扣8分;
第二十条 落实行政执法未果事项情况(最高扣5分):
(一)未按规定向法制科及时报送行政执法未果事项的,一次扣2分;
(二)未按上级要求及时办结行政执法未果落实事项的,一次扣3分;
(三)不配合进行行政执法未果事项调查的,一次扣2分。
第二十一条 执行协同行政执法制度情况(最高扣5分):
不按规定参加上级组织的联合行政执法活动的,一次扣3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活动中的不作为或者乱作为情况(最高扣10分):
(一)对局领导批示的案件未按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一起扣3分;
(二)对局领导责成整改的案件未进行认真整改的,一起扣5分;
(三) 对群众举报的案件未认真办理或者未回复办理结果的,一起扣3分;
(四)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起扣6分;
(五)有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一起扣3分。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活动发生负面社会影响事件情况(最高扣8分):
(一)在市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一起扣4分;
(二)在省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一起扣6分。
第二十四条 其他违反法规政策情况(最高扣7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索取、收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一起扣4分;
(二)未按市政府确定的银行账户缴付罚没收入的,扣6分;
(三)违反规定向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的,一起扣4分。
第二十五条 行政违法现象在扣分项目中出现竞合时,适用最高的扣分项目。
第三章 绩效考核否决项目和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项否决,该科室被确定为行政执法否决科室:
(一)科室未完成年度执法目标的;
(二)年度行政诉讼案件败诉和行政复议案件被否决的;
(三)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导致人员死亡、1人以上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被市级以上媒体披露,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行政违法事件;
(五)被市直部门及其以上国家机关通报批评的;
(六)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七)对违法行为未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控制,导致违法行为加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对违法行为没有发现,被局领导批示交办2次以上的;
(九)对违法行为处置不力,被局领导批示2次以上的;
(十)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未得到全面实施2件以上的;
(十一)行政执法工作受到局领导书面批评或者在全局性大会上批评2次以上的;
(十二)不及时执行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
前款第(三)、(八)项规定的严重后果,是指由于违法行为没有及时依法制止,导致群访或者越级上访的发生或者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的报道或者市委、市政府组成工作组进行处理或者造成1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等行为的。
具有第一款第(九)、(十)项情形的,科室接到局领导的批示后认真办理,取得了良好效果,受到局领导批示表扬的,可以不予否决;具有前款第(十二)项情形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受到局领导书面表扬或者在全局性大会上表扬2次以上的,可以不予否决。
第二十七条 具有下列3项及以上情形的,实行多项否决,该科室被确定为否决科室;不足3项的,每项扣14分:
(一)截留、挪用、坐 收坐支行政罚没款项以及行政事业收费达到1万元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给公民造成1万元以上、给国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5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三)具体承办签订、履行政府合同时失职、失误,造成5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四)对举报行政执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设置障碍妨碍举报的;
(五)拒绝接受行政执法监督,严重妨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
(六)对违法行为未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控制导致违法行为加重,达到1起的;
(七)向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
(八)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未得到全面实施不满2件的;
(九)行政执法工作受到局领导书面批评或者在局市性大会上批评1次的;
(十)没有法定理由而改变执法调查人员提出的处理意见的;
(十一)局班子会规定其他应当多票否决的情形。
具有前款第(十一)项情形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受到局领导书面表扬或者在全局性大会上表扬1次以上的,该项可以不视为否决情形。
第四章 绩效考核奖励加分项目及标准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工作获市级通报表彰的,一次奖励5分;获省部级通报表彰的,一次奖励8分;获国家级通报表彰的,一次奖励10分。
获记集体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分别奖励6分、10分、15分。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先进经验被市政府推广的,奖励6分;被省政府推广的,奖励10分;被国家推广的,奖励15分。
第三十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分数,获得多种奖励的,可以累积,但最高以15分为限。
关键词 车窗垃圾 环卫工人 依法治理
作者简介:宋庆阁,平顶山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060-02
一、车窗垃圾的涵义和来源
所谓车窗垃圾,顾名思义就是指机动车辆的车主或乘车人员从车上乱扔、乱吐、乱抛洒出来的垃圾。
车窗垃圾的制造者一般是驾车人或乘车人,车辆类型、规格不等,包括豪华的私家车,也包括普通的公交车、长途客车和短途、长途货车。车窗垃圾的丢弃路段既包括远程的高速公路也包括普通的公路,既发生在繁华的流量很大的市区路段,也发生在相对偏僻流量较小的市郊路段。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每天制造的车窗垃圾有100多吨,每天1公里能生产至少35公斤垃圾。常见的车窗垃圾类型一般包括:塑料袋、早餐包装袋、饮料瓶、空牛奶盒、水果皮、纸巾团、烟头、口香糖等垃圾。其中,塑料袋和早餐包装袋居多。车窗垃圾多与早餐有关,很多上班族由于不善早起习惯于乘车时吃早餐,吃完就直接将包装袋扔到了窗外。也有个别的司机和乘客喜欢抽烟或嗑瓜子,抽烟或嗑瓜子时把烟灰或瓜子壳直接弹出窗外,漂浮在空中的烟灰和瓜子壳也构成了车窗垃圾的一个重要来源。
二、车窗垃圾的严重危害和隐患
(一)车窗垃圾严重影响和干扰道路车辆的行驶安全
以前,道路上的人流量、车流量不像今天这样密集,车窗抛物等不文明驾驶行为的危害相对要小一点。但是现在,随着公交车、私家车、出租车和长途客车、长途运输车等车辆的日益增多,城市道路每天都是车水马龙、人车如流,一旦有车辆交通违法或不文明行为出现就会带来连锁反应,危及他人和自身的安全,同时,也会给其他交通参与者带来意想不到的伤害,所以,车窗抛物行为极易诱发交通事故。
当车主正常驾车行驶时,如果一个黑色塑料袋突然从前面的机动车车窗飞出并挡住车主的视线,情急之下,车主要么急打方向盘,这样很容易撞上隔离带或撞上其他车辆、行人;要么紧急刹车,这样如果后面有车辆跟随,就会发生追尾。如果前面的机动丢出的垃圾是易拉罐、铁盒等硬物,一旦被后面跟随的车辆的车轮碾过,跟随的车辆很容易因打滑、避让等原因,造成交通事故,同时,易拉罐、铁盒等硬物也很容易因为被跟随的车辆的车轮碾过而发生飞起砸在行驶的车辆上造成车窗损坏。尤其是在高速公路上,易拉罐、铁盒等硬物弹起还会直接砸向车身,碰撞力极强,非常危险。
(二)车窗垃圾影响城市市容,严重危及环卫工人的生命安全
在宽阔洁净的道路上,当一辆辆汽车驶过,但却伴随有塑料袋、早餐包装袋、饮料瓶、空牛奶盒、水果皮、纸巾团、烟头、口香糖等垃圾从车内飞出,这样的场面将是何等的大煞风景、不可思议。机动车辆的车主或乘车人员向车外乱扔垃圾,干净了自己的爱车,却弄脏了大家洁净的公共环境,给人们的视觉带来不良刺激,影响城市、风景点的整体美感,破坏市容、景观,由此造成人们的“视觉污染”,同时,这些车窗垃圾流出的残渣、废料在空中弥漫的气味,也会极大地影响人们的嗅觉和味觉,由此造成人们的“嗅觉污染” 和“味觉污染”,严重影响了城市市容。
同时,由于城市环卫上的管理制度严格,环卫部门对环卫工人提出了高质量的清洁要求。如果发现地面不干净,环卫工人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车窗垃圾”的出现,给环卫工人的清洁工作增加了很多不必要的工作量,同时也给环卫工人工带来了人身安全隐患。这些车窗垃圾,如果是被丢在机动车道上,就变相增加了环卫工人在机动车道上的作业时间和作业难度,增大了环卫工人环卫工作的危险性。很多城市的环卫工人为了捡拾车窗垃圾或清扫车窗垃圾,被疾驶而来的车辆当场撞伤或撞死,这些的惨景曾一度在很多城市出现。洁净清新的城市环境应该靠我们每一个人来维护,我们不能将全部压力都转嫁给环卫工人,应该从每一位开车的人和坐车的人自身做起,加强自律性和文明性,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不随便乱扔、乱抛垃圾。
(三)车窗垃圾严重影响道路排水疏通
道路上乱扔的“车窗垃圾”随着风吹和滚动,很容易卷入路边的下水道入口,从而造成下水道的堵塞,影响道路正常的排水疏通,一旦遇到狂风暴雨就会形成积水或被冲入下水道造成下水道的堵塞,进而影响来往行人和车辆的出行安全。近些年来,许多城市一下暴雨就形成积水淹死不少人的惨痛教训与乘车人、坐车人乱扔乱抛的车窗垃圾不无关系。
(四)车窗垃圾极易形成致病污染源,危及人们的身心健康
道路上乱扔的“车窗垃圾”,如果不被及时清理,时间长了就会变质和腐烂,成为一种“潜在危害”。早餐食品袋、塑料袋、豆浆袋等垃圾不易腐烂,若环卫工人未能及时发现并清除它们,袋内的食品残渣就会持续发酵,滋生病菌和害虫,成为致病的直接污染源,危及人们的身心健康。尤其是在夏天,如果这些车窗垃圾不被及时清理,这些垃圾除了随着气温的升高极易变质外,还极易招来蚊子、苍蝇、飞虫、老鼠等害虫、动物的出现,这些害虫、动物在空中和地面的传播则会变相地扩大了致病污染源,危及人们的身心健康。
三、车窗垃圾为何屡禁不止
车窗垃圾的危害显而易见,其负面影响已经逐步被人们所认知,可为何车窗垃圾还是屡禁不止呢?很明显,这除了与驾车人和乘车人自身的素质和修养有待提高之外,还与我们城市监管部门监管力度不够、宣传部门宣传力度不到位等有很大关系。
首先,市民自身的素质和修养还有待提高,文明自律意识还需增强。目前,对于“车窗垃圾”尚无统一、有效的法律可以依法处理,这基本上属于市民的道德范畴,作为管理者和执法部门,他们也无法直接采取强制手段和强制措施来强制市民保护城市环境。目前,现有的社会现状只能是呼吁市民提高自身道德素质,增强文明自律意识,减少乱扔乱抛车窗垃圾现象,共同营造一个干净美丽的城市环境。
其次,单靠城管和交警部门难以协调和解决,处罚取证难。虽然,城市管理部门和交警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负有对城市环境卫生和公共交通秩序监管和维护的职责,他们可以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违规的一切单位和个人进行一定的罚款和处罚。但是对于“车窗垃圾”来说,由于机动车辆是行驶运动中的车辆,处于很大的不确定性,很难留下驾车人或乘车人乱扔乱抛垃圾的证据,调查取证很难,因而很难落实对“车窗垃圾”的制造者进行相应的处罚。
再次,机动车辆内缺少必备的垃圾桶、垃圾袋。一部分公交车、出租车、私家车、长途客车和长途货车内缺少必备的垃圾桶、垃圾袋,致使个别乘客想仍垃圾但没有地方仍就随手打开车窗乱扔到了公共道路上,从而制造了“车窗垃圾”。
四、“车窗垃圾”的依法治理与防范
(一)提高市民素质和修养,增强市民文明意识
近年来,随着城市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多,“驾车一族”的驾驶行为愈来愈关乎城市文明状况。除遵守交通法规外,“驾车一族”另一现象也愈来愈值得公众关注,即:驾驶途中随意往车窗外乱扔垃圾现象。
因此,要号召市民尤其是“驾车一族”增强市民文明意识,让市民知道车窗垃圾的严重危害和负面影响,让市民意识到乱扔车窗垃圾是一种不文明的陋习。呼吁市民提高自身道德素质,爱护市容环境卫生,增加广大市民参与创建卫生城市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人人都是创建者,人人都是监督者”的良好氛围,共同营造一个美丽洁净的卫生城市。
(二)立法部门要修改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从根本上杜绝和防范“车窗垃圾”不能光靠市民的自觉性和文明意识,不能光靠市民自身的素质和修养,还应该辅以相应的强制性处罚措施,从而约束机动车辆驾驶人和乘车人的乱扔乱抛行为。对机动车辆驾驶人或乘车人乱扔塑料袋、早餐包装袋、饮料瓶、空牛奶盒、水果皮、纸巾团、烟头、口香糖等车窗垃圾的行为,由主管部门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如果机动车辆驾驶人或乘车人乱扔垃圾导致他人或车辆损害的,比如说环卫工人被车辆飞出的物品砸伤或者导致其他车辆车祸,乱扔垃圾的机动车辆驾驶人或乘车人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该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建立城管和交警联动机制,加强交警与城市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的协作配合
鉴于对乱扔“车窗垃圾”的驾车人或乘车人调查取证难处罚难的现实,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考虑建立城管和交警联动机制,利用已有的电子监测设备取证,或由城管配置相应的设备取证,交警处罚,让随手抛洒车窗垃圾的行为真正受到法律约束。
同时,要加强交警与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源头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对乱扔乱抛车窗垃圾的车辆,要将相应处罚措施落实到单位(企业)、车主或驾驶人;各级公安交警要强化信息转递抄告制度,对驾驶人、乘车人向车外抛撒垃圾被查处2次以上的,凡车主系部门或单位的,要将信息转递给其部门或单位,车主系个人的,在年检时可以作为年检是否合格通过的一个参考指标,同时抄告当地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并建议适时进行通报。
(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严格要求所有机动车辆配备必需的垃圾桶、垃圾袋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严格要求机动车辆配备必需的垃圾桶、垃圾袋,就像驾车必须要系安全带一样成为一种规范,对不遵守此项规定的车辆一经查处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这样,客观上可以减少或杜绝乘客想仍垃圾但车内没有垃圾桶就随手乱扔到车外的几率。
五、结论
车窗垃圾不仅严重影响城市市容,影响车辆行驶安全,影响道路排水疏通,极易形成致病污染源,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危及环卫工人的生命安全,必须予以有效制止和杜绝。但“车窗垃圾”的依法治理和防范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要求市民自身道德意识的提高之外,还要求立法、司法、执法部门亟需出台一系列完善的法律制度进行有效约束和监管,需要各部门、各行业的共同努力,需要全社会和全体市民的积极参与。
参考文献:
[1]陈奉明.浅议生活垃圾治理与循环经济的实现条件.现代商业.2010(6).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规范废旧金属收购活动,防范违法犯罪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性废旧金属、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和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经营活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含义)
本规定所称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钢铁、废有色金属、报废旧机电设备和报废船舶及其部件、配件等。
本规定所称的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各种废旧金属。
本规定所称的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是指因自然损坏或者人为损坏而产生的,含有金属物质的市政公用设施、设备、仪器、雕塑及其他物资。
第四条(管理部门的职责)
*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本市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布局规划、综合协调和行业管理。
*市公安局及其区、县分局(以下统称公安部门)负责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违反有关规定收购、处置、运输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等活动。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区、县分局(以下统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依法查处固定场所无照或者超越经营范围收购废旧金属的经营活动。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各区、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流动无照收购废旧金属的经营活动。
本市建设、交通、规划、房地资源、质量技监、环保、市容环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废旧金属收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废旧金属收购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并组织、协调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废旧金属收购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布局规划和技术标准)
*市经济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布局规划和收购企业的设置技术标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经济委员会编制的布局规划,确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定点设置。
第七条(登记注册)
设立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其经营范围应当注明“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或者“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字样。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企业在取得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范围前,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地应当与其实际经营场所相一致。企业在其注册地以外另行设立经营场所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手续,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还应当事先经公安部门许可。
第八条(申请条件)
申请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布局规划和收购企业的设置技术标准;
(二)符合治安、消防、房地资源、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卫等管理规定;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本市居民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者,并有固定住所;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未有不良记录;
(五)经营场所与铁路沿线、机场、港口、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军事的周边距离大于500米。
第九条(许可和发放)
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经审查予以许可的,颁发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由*市公安局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十条(建立台帐和收购登记)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当建立收购台帐,台帐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清单,并如实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
第十一条(处置)
企业应当将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金属送交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进行处置,出于循环利用的目的交付其他企业再行投入生产的除外。
第十二条(指定处置)
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应当由指定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以下简称“指定处置企业”)上门收购、统一处置。
指定处置企业由*市经济委员会会同*市公安局、相关行业协会在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中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指定处置企业应当与市政公用企业及其所属的市政建设、维护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合同。
第十三条(目录)
*市建设交通委员会会同*市经济委员会、*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目录》,确定本市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种类,并书面通告本市各废旧物资收购企业。
第十四条(运输管理)
指定处置企业运输或者委托运输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应当签署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列明运输物品品种、数量、运输目的地等事项。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对运载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车辆、船舶进行查验。
本市陆路、水路、铁路交通运输等管理部门发现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运输者无法提供有关证明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五条(禁止行为)
个体工商户或者未取得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活动。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不得收购来源不明的生产性废旧金属。
除指定处置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处置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
第十六条(报告和举报)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发现有赃物嫌疑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或者来源不明的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收购、处置生产性废旧金属、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违法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未取得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活动的,由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收购来源不明的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由公安部门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经营范围。
违法收购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由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其中,属于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吊销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经营范围;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未建立收购台帐或者未如实登记的,由公安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经营范围。
市政公用企业及其所属的市政建设、维护单位违法处置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无照经营的法律责任)
无照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无照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办理手续和换发执照)
本规定实施前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安部门办理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规定。
一、整治目标
通过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摸清全县砂石资源开采现状,规范砂石资源开采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实现砂石资源开采依法管理、有序开采、保障供给、维护稳定的目标。
二、整治范围
对全县所有采砂场进行专项检查、整治。整治范围:无证(照)、伪证(照)、超范围、超深度、持过期失效证(照)开采砂石资源的行为;以开采砂石资源为名探采砂金的行为;压低或抬高砂石价格、强买强卖等扰乱砂石资源市场秩序的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砂石资源开采的行为;侵占河道,影响行洪安全的行为。
三、整治时间
(一)宣传、调查摸底阶段加强砂石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对辖区内各类砂石场进行排查摸底,逐一登记造册,逐级汇总上报,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治。
(二)集中整治阶段一是对无证(照)、伪证(照)违法采砂(石)的,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扣押设施设备,并对相关当事人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是对超范围、超深度、持过期失效证(照)开采砂石资源的,责令停业整顿,依据原采砂许可规定,恢复生态环境,按程序补办证(照),补交相应的砂石资源税费,按要求全面规范后,方可进行采砂(石)作业。三是对以开采砂石资源为名探采砂金的,责令停止探采,没收违法所得,根据违法程度,处以1万元以上1o万元以下罚款。四是对压低或抬高砂石价格、强买强卖、无证销售等扰乱砂石资源市场秩序的,严厉打击,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五是对破坏生态环境,侵占河道、危及堤防、护岸、影响行洪安全的,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恢复生态,整改安全隐患,对逾期不按要求恢复或不按要求进行安全隐患整改的,立即停业整顿,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六是对违法违规开采砂石资源,严重影响全县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推进的,一律予以取缔关闭,并依据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巩固提高阶段总结专项整治行动经验,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一是建立不定期巡查制度。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不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防止死灰复燃,杜绝违规违法开采活动。二是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各政府相关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三是建立群众举报制度。水务局、国土局、公安局、环保局、安监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监察局、交通局、地税局、工商局、文化体育广播局综合执法大队等单位要公开举报电话,广泛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形成专项整治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四是要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提出建设性意见,为下步制定相应砂石资源管理办法提供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县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水务局和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砂石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清理整治,依法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查处。
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河道管理范围外各类砂石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清理整治;依法对河道管理范围外的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以采砂为名非法开采砂金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局:负责涉及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和联合执法时的治安保障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各类施工企业使用合法采砂企业提供的砂石,严厉打击使用非法开采的砂石的行为。
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三同时”制度,对河道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水污染物未经处理未达标排放至水体等环保案件的查处。
安全监管局:负责对河道外砂石开采企业或个人安全生产合法性审查,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砂石开采活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监察局:负责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各政府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工商局:负责对企业营业执照上经营期限是否在有限期内,项目、经营范围是否超范围进行检查,对经营期限过期、超范围经营的依法处理。
地税局: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加强税收征管,负责组织征收地方各税。
交通运输局:负责查处无道路运输证件进行违法运输的行为;配合各乡镇交管站负责查处在通乡公路上超限运输及砂石场带水带泥上路行驶和占用公路堆放砂石的行为。
州路政大队和大队:负责国省干线上超限运输及砂石场带水带泥上路行驶和占用公路堆放砂石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