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粮食行政执法存在问题

粮食行政执法存在问题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粮食行政执法存在问题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粮食行政执法存在问题

粮食行政执法存在问题范文第1篇

加强粮食监管的存在问题

一是不想管。在实施了几十年的传统粮食流通管理体制下,形成了一套传统的思维模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模式,一些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习惯于用行政手段管理粮食流通,用包办代替的办法管理粮食企业,对依法管理粮食流通特别是管理社会粮食行业感到无从下手,存有畏难发愁情绪,不愿主动的开展粮食监管工作。

二是不敢管。随着粮食市场的全面放开,在社会上和群众中形成了“放开就是不管”的模糊认识,近年来粮食供过于求的市场形势也使人们对粮食市场的稳定失去了应有的警惕,加之其他经济类型的粮食经营企业对粮食部门的管理还不习惯,依法经营粮食的意识不强,所以,不愿被管、不服管理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且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手段不够有力,对抗拒管理的业户无法有效地处理,因而在粮食执法人员中存在不敢管的现象。

三是不会管。依法开展粮食监督检查是一项新的工作任务,粮食行政管理人员缺乏工作经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对于执法依据、处罚标准、处罚程序等具体业务掌握的还不够熟练,因而制约了依法管粮工作的开展。

四是不能管。主要是机构、人员、经费还不能保证依法管粮的需要。有的市、县级粮食局仍是事业单位,且没有获得政府授权,不具备行政执法的资格。有的虽然是行政机关,但内部没有独立的执法机构,人员编制较少,工作经费不足,难以保证执法工作需要,因而没有能力全面开展粮食监管检查工作。

加强粮食监管的对策措施

加强粮食监督检查工作是一项新的任务,必然经历一个逐步提高、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针对当前粮食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应强化以下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粮食执法体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抓住《条例》和《办法》实施的有利契机,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地方政府给子执法授权,以获得行政执法资格。要按照“专门机构、专业队伍、专项经费”的要求,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支持,尽快建立专门的粮食监督检查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切实担负起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同时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解决好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专项经费。在机构、人员编制尚未落实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调整现有科室职能,整合人才资源,确定专人负责,抓好执法检查工作。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确立粮食部门的执法地位,争取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

(二)加强粮食执法队伍建设。粮食行政执法和粮食监督检查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涉及到农民、消费者和粮食经营者的利益,关系到粮食部门的形象。因此,做好这项工作需要一支政治优良、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高素质队伍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着力抓好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粮食流通业务的培养,采取业务培训、组织学习、参观交流等多种形式,尽快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要建立并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严禁无证执法行为。同时要强化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要求,严肃纪律,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粮食行政执法存在问题范文第2篇

一、执行最低价粮食收购政策所面临的问题

实行粮食最低价收购政策,对保护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起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何改进和完善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

(一)仓储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仓容紧缺是比较突出的问题

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许多仓储设施都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建造的,年久失修;加之改制后大部分粮食购销企业实行了租赁经营,前几年经营困难,一般不会投入资金对老化的仓储设施进行大规模维修改造,不少基层粮库仓储设施老化、仓房条件差、仓容紧张,出现了有仓不能收粮的现象,已不能满足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的需要。有的企业只好打露天囤满足农民售粮,安全储粮存在问题。

(二)农发行系统“库、贷分离”的问题

2008年由市级农发行向中储粮直属库承贷,收购资金由中储粮直属库下划到各县粮食购销总公司,然后再由县级粮食购销总公司会同县级农发行根据延伸收购企业粮食收购情况拨付收购资金;延伸收购企业逐期结报收购实绩,库存随之划转到中储粮直属库管理,这一模式看似合理,但是贷款人毕竟是市级分行,库存监管人却是县级支行,造成贷款、库存分别由上、下两级行管理,库、贷分离,难以实施有效的库贷挂钩管理。

(三)在途资金利息成本的分摊问题

由于收购辅底资金由中储粮直属库按预计收购量向市农发行一次性贷款全额下划到各县粮食购销总公司,其利息按农发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而延伸收购基层企业的收购辅底资金是由县级粮食购销总公司会同县级农发行为强化信贷资金管理,根据各延伸收购企业粮食收购情况先预付部分然后再按入库进度陆续拨付的,其利息只能按同样方法计算。对于未能全额下划仍停留在县级粮食购销总公司账上的收购资金期间利息无着落,造成资金利息难以分摊。

(四)惠农政策不能完全到位的问题

在2008年的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中,到收购点售粮除农民外,还有大部分是“粮食经纪人”,这样就有可能让国家的惠农政策不能完全受益于农民。究其原因,目前在农村,家中男劳力大部分常年在外打工,在家留守的一般主要是老人、妇女和小孩,在出售粮食时,因家中缺乏壮劳力,往往图省事售给“粮食经纪人”,坑农损农事件时有发生,出现了国家惠农政策不能完全到位的现象。

(五)最低价粮食收购质量、价格难监控的问题

最低价收购不同于一般的市场收购。它是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粮食销售”的原则执行的。有收购主体资格的企业在收购时必须公开收购价格,公开质量标准,不得压级压价,满足农民售余粮的要求,同时又要坚持质量标准。但近几年随着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连续出台,农民的质量意识也逐渐淡薄,特别是农村收割机推广使用后,田间初步整晒,除杂基本上简化,加之2008年收割期间连续阴雨,给粮食收购工作增加了压力,带来了难度。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执行的主体是粮食购销企业,在执行《预案》过程中,购销企业本身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出现了个别企业以质量标准为借口,对需整晒入库的粮食,变相压级压价的现象,而且点多面广,价格监管难度较大。

(六)粮食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机构还不完善,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机构至少应包括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质量监督等方面的工作机构,才能保证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全面而有效地开展。还有基础工作不扎实、执法对象还不够明确、执法外部环境还不宽松、执法行为还不规范等等。

二、对所面临的问题的解决对策和建议

面对粮食购销企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相关单位应发挥现有优势,扬长避短,抢抓机遇,迎接挑战,继续做好新形势下国家最低价粮食收购工作。就我县基层粮食购销企业而言,大部分已采取了租赁经营模式,还没有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仍是国有企业性质,享受的是国家税收减免政策,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国家最低价粮食收购业务。

(一)加大投入,解决仓容不足的问题

仓储基础设施建设是保证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和质量的基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需要现代化的仓储设施,因此笔者建议一方面国家尽快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加大对粮食主产区仓储设施的维修及改造资金的投入力度。除新建一批符合现代化储粮标准的粮仓。同时,还要立足现有仓库资源,给予专项仓储维修、建设费用,对其进行维修和改造,延长现有仓储设施的使用寿命。另一方面,中储粮分公司、直属库和县级粮食主管部门都要建立起专门用于承担最低价粮食收储任务的基层粮食购销企业仓库维修方面的基金。另外,中储粮总公司还应根据粮食主产区的粮食库存现状,适时开展移库调运、拍卖销售。可采取提前上市拍卖或与粮食加工龙头企业签定定向合作协议,消化吸纳一部分最低收购价粮食,以此解决当前仓容不足而影响秋粮收购的问题。

(二)加强对最低价粮食的质量管理,明确损耗补偿标准

1.要参照储备粮管理,推行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收购及代储资格认定工作。对不具备清粮设备、通风设备及保管条件的企业,不认定其收购及代储资格,从源头上把好关。2.要严格把好收购质量入库关。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应的最低收购价粮食质量管理办法,健全制度,做到依法依规加强最低价粮食的质量管理。笔者建议在执行预案中明确最低收购价粮的正常损耗标准和补偿办法,在粮食拍卖后给企业一次补偿到位。同时,指定符合条件的专业检验部门为质量检测权威机构,成立粮食质量检测小组,对入库的最低收购价粮食,要求在入库量达1/3、1/2及满仓时不少于三次抽查质量,出具书面质量检查报告,对一次检测不合格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改正;对二次检测不合格的企业,暂停其资金投放,待整改到位后再行投放;对三次检测不合格的企业,收回已发放的资金,取消其承储和贷款资格。

(三)提高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透明度,保障政策效果不偏离

中储粮是最低价粮食收购政策的执行主体,而承担最低价粮食收购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则成为最低价粮食收购政策的责任主体。在最低价粮食收购工作中,为了严格执行政策,不打“白条”,直接向中储粮直属库申请收购辅底资金,这辅底资金与粮食收购入库存在时间差,期间利息则由收购企业承担。而最低价收购的粮食粮权在中央,企业除去微薄的收购费用,没有任何收益,不仅谈不上效益,还要为执行政策而背负沉重的利息债务,势必严重阻碍购销企业的发展。目前,在一些工作环节上还存在信息沟通不够、信息不透明的问题。由于目前粮食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加上最低价粮食收购实行垂直管理,中储粮与地方粮食管理部门和国有粮食企业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因此,国家应进一步完善《预案》各条款,清晰地界定各执行主体、监督主体、配套服务主体的权、责、利,明确财政各项补贴费用的分配方式、在途时间、利息分摊合理方式。

(四)采取措施,方便农民,把国家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针对部分农民对最低收购价粮食政策缺乏了解的实际情况,粮食主管部门要借助新闻媒体,加强最低收购价粮食政策的宣传力度,鼓励农民到粮食收购点直接售粮。有条件的购销企业可以在交通不便、离库点较远的地方设置临时收购点等途径来方便农民售粮;还可以组织一些移动收购点,到困难农户家直接收粮等措施,使国家政策确确实实惠及到每一位种粮农民。2008年最低收购价小麦销售不畅压库的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各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尽快加以解决,否则,将影响到秋粮收购工作,影响到党的惠农政策的落实,影响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五)多方配合,着力抓好最低价粮食环节管理

1.在收购上,粮食主管部门和农发行要通力协作,实行“联手”管理。建立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管理联合督查小组,实行分片督查,通过明查暗访、核实收购码单等措施,监控企业收购期间是否有“压质压价”等欺诈行为。如发现上述现象,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加以解决,保证托市粮收购正常有序进行,从源头上防范因价格而可能导致的经营风险。对那些恶意抬价,扰乱粮食市场的不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对于“质”和“量”环节上的监管,要指定符合条件的专业检验部门为质量检测权威机构,对最低收购价粮食,按入库的进度进行质量检查。同时对最低收购价粮食贷款实行“预案”管理,要求企业缴纳一定的质量保证金,落实好相关风险防控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因质量问题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减少经营风险。2.在储粮保管上,由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粮食的粮权是国家的,托市收购企业无粮食经营权和所有权。粮食入库后由中储粮系统和农发行联合检查,质量、数量合格后才能验收入库。为了获得30元/吨(在预案中规定50元/吨)的收购费用,基层粮食购销企业在收购季节都想最大限度掌握粮源,从而对收购市场形成竞争态势。最低收购价预案启动后,由于托市企业都敞开收购,掌握了粮源的个体粮商生意火爆,待价而沽,使企业在收购环节实际支付的收购费用高于核定的,无利润可谈。为争取每年70元/吨的保管费用补贴,企业从上至下都高度重视库存管理工作,基本上都严格按照有关管理办法来履行存储合同,以确保储粮的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但是,粮食在储存过程中的正常损耗如水分减量、保管自然损耗等,得不到额外补偿,全部由企业负担。由于保管费是按实际保管月份拨付的,剔除粮食保管过程中的正常损耗、人员工资后,国家给的保管费用已所剩无几了。在此,笔者建议中储粮总公司根据2008年的实际情况,应补足20元/吨的收购费用,用以弥补承储企业正常的费用支出。在库存管理上,中储粮直属库、粮食主管部门和农发行要协调一致,加大监管力度,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库存检查,做到既节约费用,又杜绝信贷风险。3.在粮食销售上,中储粮总公司要建立季节性、稳定性、可控性的最低收购价粮食多元化销售机制。国家指定的托市粮食拍卖交易市场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电子信息的交易平台,采取灵活多样的交易方式,在保证交易安全的情况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尤其是粮食主产区的粮食要优先在网上挂牌销售,最大限度地方便客商,提高拍卖成交率,扩大销售量。承储企业必须凭《出库单》无条件地执行出库计划,并对出库费作出严格的界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各地粮食承储企业在出库时,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交货。

(六)制定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措施

粮食行政执法存在问题范文第3篇

一、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为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发展战略提供有力的水资源保障。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水利既肩负着为当前的粮食安全、供水安全、饮水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供水资源保障的重任,还要为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老工业基地建设、生态示范省建设、“经济区”和“十大工程”建设提供水资源支撑和保障,必须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节约、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保护,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要进一步加强水资源基础工作。加强水资源基础工作是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科学管理保护水资源的前提。要围绕水资源的配置、节约和保护,明确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完善有关基础工作。要进一步完善水资源规划体系,充分发挥水资源规划在开发、利用、管理、配置、节约、保护水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提高规划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要加强水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和信息化建设。完善水量与水质监控体系、建立水资源管理信息化系统,促进科学管理水资源。

2.要进一步加大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力度。节水型社会建设是水利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撑和保障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下大力气切实做好。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重点抓好农业、工业节水管理,促进节水改造,提高水资源利用率。要抓好试点工作,力争做到典型引路,带动全省面上工作的开展。

3.要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重点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和取水许可管理,切实加强监督检查。要全面、深入、细致地推进水资源费征收中存在问题的整改工作,更加严格地依法依规征收水资源费,提高水资源费的征收到位率,并确保水资源费取之于水、用之于水。对于达不到上述要求,以及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将发现一起通报处理一起,上收管理权并减少、取消水利专项投入,不再批准新上水利建设项目,直到问题解决。对于一些市县以招商引资、创造宽松发展环境,保增长、促发展为名,违法减免水资源、缓征水资源费,为水资源管理和执法工作设置障碍的,也要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进行纠正,以维护水法规尊严和水行政管理、水行政执法的权威。

4.要大力推进水资源保护。着重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对重要水功能区及集中饮用水源区开展水质监测。突出抓好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工作,逐步建立起水源地保护监管的长效机制,使饮水安全切实得到保证。加强入河排污口的审批和日常监管,对于已经超过纳污能力的水功能区,不得新设排污口增大排污量,对违法设置入河排污口的要坚决立案查处。

二、加强依法治水,为水利改革和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发展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建设法治政府,要求我们加快推进从以行政手段管理向以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加快推进水行政立法,强化水行政执法,积极构建履行职能的责任体系,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要进一步加快政策法规建设。第一,要明确水利政策法规建设的目标。水利政策法规建设要紧紧围绕推进民生水利、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开展工作,加强法律、法规配套立法,努力推进创新性立法,加强政策制定,积极构建符合我省省情和新时期治水思路的水利政策法规体系。第二,要加快推进立法工作,努力消除近年来影响水利立法的主要制约因素,为省一级水利立法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第三,要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2.要进一步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行政,执法是关键,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紧紧围绕水利发展这个中心,自觉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执法工作,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要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健康水事秩序,推进水利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水行政执法,重心在基层,重点在市县,必须切实加强基层依法行政工作。从现在开始,各地要积极开展执法巡查、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和案卷评查,依法履行好各项执法职能,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对于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履行的执法职能,各地也要积极配合,维护水法规权威和良好的行业形象。要积极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执法活动,尤其要加强对本地水行政执法的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执法力度,坚决依法打击各类水事违法行为,坚决消除水行政执法中的、、现象。省厅将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水行政执法工作的支持,及时研究解决基层水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问题,不断提高全省水利行业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3.要努力防范、化解水事矛盾和涉水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防范、化解水事矛盾和涉水行政争议的重要性、紧迫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妥善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保持稳定、促进和谐。一是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二是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调处相结合”的工作方针,按照《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事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加大水事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工作力度,努力维护和谐的水事秩序和团结治水局面。三是将行政许可归口管理、规范性文件审查与备案作为监督和约束行政行为的重要手段,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类行政争议,保障行政行为合法与适当。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4.要深入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职能,既是法定权力,也是政府机关的责任,任何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必须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各项执法职能依法履行,确保干部安全、事业进步。第一,要认真开展执法依据梳理、执法主体和执法职能清理工作,执法职能分解工作,明确本部门负责实施的执法职能,具体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权限、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第二,要促进各项水行政执法职能的全面依法履行。在避免乱作为的同时,尤其要避免执法中的不作为。第三,每年都要对各有关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严格的评议考核,对履行职能表现优异的机构和个人进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人员严格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第四,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将本单位的执法依据和每项执法职能履行的条件、标准、程序、时限、办理事项、办理结果,全面向社会公开。以政务公开促进执法职能的依法履行,以公开促进公正,不断加强和改进水行政执法工作。

粮食行政执法存在问题范文第4篇

【关键词】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存在问题;加强管理

近年来,在我国发生食品中毒的现象不断见诸报端,引发了群众对于当前食品检验检的广泛关注。而作为食品质量检验的权威性机构,国家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所建立的检验体系以及其检验水平是确保市场上流通的食品质量的关键,这也是直接关系到消费者身体健康以及生命安全的。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国务院分别下达了多个文件,来规范食品市场,督促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加快建设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以确保食品的健康与安全。本文中,笔者结合自身工作体会,就目前我国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现状进行探讨,指出了完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的重要性。

1.我国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的现状和问题

通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现已建立了以质检、农业、卫生、商务、粮食、科技、轻工、商业、进出口等行业主管部门为主体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具有以国有资产为主、投资主体多元化、成分复杂的特点。然而尽管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已经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与进步,但由于当前化学工业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也层出不穷,现有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远远不能满足食品检验需求。现有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大概有以下几点:

1.1食品检验检测体系不完善

在当前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中,对食品所采取的检测方法方法不科学合理是所有问题中最严重的。按照正规的检验体系工作流程,食品应当从农田生产到加工再到销售食用,都必须要全程监管。但实际上,由于食品安全监测的力量有限,体系制度的不健全,使得食品检验检测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做到系统化,使得一些有害食品仍然流入销售市场。除此之外,食品生产企业的自我检测不到位也是一个重要问题,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质量的把关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但很多食品企业并没有成立相应的检验体系,食品出厂质量很难得到控制。

1.2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尚未建立

影响我国食品检验检水平提升的另一关键因素是没有建立健全的监测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有些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并不具备检验资质,或者食品检验检测实验室的制度建立与管理存在不公平,都会对食品检验所得结果的权威性造成很大影响。而相关部门对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建立没有严格的审查程序,使得机构进入市场的门槛较低,造成了食品检验机构竞争之间的不公平。

2.完善我国食品检验检测体系

2.1形成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网络

2.1.1我国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重点是推进行政执法检验检测机构的改革。各级行政执法检验检测体系要以保障食品安全为核心,与本部门监管职责相结合,满足食品从生产到销售全过程监管和行政执法需要,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技术保障。检验检测机构按依法授权的职能对食品进行检验检测,每个环节只能由一个部门负责,减少重复检验检测,保证检验检测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

2.1.2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要在健全检验检测网络,加强制度建设,提升检验检测能力等方面狠下工夫,建成布局合理、职能明确、专业齐全、运行高效、面向社会、资源共享的、覆盖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监控、市场准入三大环节,执法监督检验、社会中介检验检测机构、生产经销企业连结紧密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通过严格资质审核,建立和完善食品检验检测市场的进入和退出制度,推动检测机构诚信机制建设,形成开放、竞争有序的检验市场。加快食品检验检测标准体系建设步伐,加大重点检测项目的攻关力度,不断提高我国检验检测能力。

2.1.3建立健全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各省(市、区) 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充分履行职责,组织协调各监管执法部门切实将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的建设作为加强食品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2.1.4培育开放的食品检验检测市场。要根据”政府引导、多方兴办、市场运作、鼓励竞争、推进联合”的原则,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食品检验检测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逐步引进外资建设食品检验检测中介服务机构,完善制度建设,推动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形成。除法律明文规定隶属政府部门的检验检测机构外,政府各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性检验检测机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都应当向中介组织方向发展,为社会提供公正检验检测服务。鼓励中介检验检测机构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取得相应资质,承担政府行政部门委托的执法性检验检测工作。

2.2形成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行为监管机制

2.2.1统一资质评价制度。严格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审核,统一全国的食品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人员上岗资格注册条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资质认定,明确准入条件、法则等,除法律明文规定外,不再将检验检测机构的资产性质、部门隶属关系等作为检验检测市场准入的前提条件。

2.2.2各级政府切实负起督导责任。各省人民政府应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责成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资质和行为进行监管。

2.3实现检测资源和检测信息的共享,避免不必要重复检测

2.3.1进一步落实“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 的精神,按照各有关部门的职能分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减少各部门间及部门内部的不必要的重复检测。

2.3.2在全国食品检验检测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资质再确认,建立资源和信息共享平台,并以一定方式公布各类检测机构的基本信息和检测能力,供各部门和社会选择和利用。

2.3.3国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定期更新国家食品检验检测资源数据库,确保其时效性。对于经查证有行为不公正、出具虚假报告以及不再具备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及时清理并向社会公布。

2.3.4建立监督计划和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避免不必要重复检测。应在国家各有关部门内和部门之间通报信息,必要时协调行动。各部门(行业) 监督检查的结果应相互通报和沟通。

粮食行政执法存在问题范文第5篇

Abstract: The rural economy has been the focus of concern for farmers, rural economic prosperity and development is conducive to social stability. However,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modern rural economy management. Problems found should be resolved. Therefore, problems found at rural economy management are waiting for solving. The paper analyzed the problems at moern rural economy and the core content of moern rural economy managementwas discussed.

关键词:农村经济;管理;出现问题;核心内容

Key words: village economy; management; problems; core content

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03-0132-01

1农村经济管理的定义

农村经济管理是对农村经济进行的自觉、有组织的宏观管理活动,其根本依据就是本地区的经济社会条件、所处的市场环境,以及国家的经济方针政策;其基本前提是确定生产发展目标;其管理过程就是对再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环节和信息等生产要素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控制。所以,农村经济管理活动就是在国家经济总体战略方针的指引下,根据本地区的条件和市场经济环境,确定经济发展目标,并采取进行生产要素的重新调控的过程。

2现代农村经济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农业管理机构的设置不适应尽管我国政府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农村地区生产落后,国家要保证群众基本的生产生活需求,因此运行管理仍然明显带有计划经济运行模式的色彩,尤其是部门分工精细、像铁路警察各管一段,部门分割,彼此交流不畅的现象仍然存在。

2.2 农业政策不配套农村地区由于生产生活滞后,因此,我国农村政策停留于补贴范围,而当前国际化竞争中,粮食生产应当实现从规模到效益上的质的飞跃,而这方面我们缺乏相关的政策,以促进农业规模化、现代化、集约化建设,缺乏参与世界粮食市场竞争的优势;

2.3 流通体制不够健全对于农村地区来说,存在着市场机制设施方面比较薄弱,农产品价格标准体系不健全,市场供求信息网络尚未形成等问题。

2.4 缺乏市场竞争的主体由于我国一些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滞后,还是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的农业生产模式,其中一些仅有的农业合作组织数量少、发展程度低,不具备经济综合实力,与当前全球跨国公司和大的农贸企业相比,显然不具有市场竞争的地位,还不是真正的农业市场竞争主体。

2.5 农村基层管理队伍素质欠缺由于农村地区经济落后,人才吸引力不强,使得当前农村经济管理队伍文化程度低,接受专业培训机会少,知识结构、思想意识很难适应农村经济管理的需要,更不能适应农业产业化和市场化的要求。

2.6 集体在经营和开发中的运用土地、山林、池塘自家庭承包实行后基本上由家庭和个人承包,国家对农民不再征收农村税费。而作为集体能够使用的集中发包、出租的资产大多数是荒滩和湖面。

2.7 村级在资金管理中出现问题很多村级集体资源、固定资产承包租赁合同在很多方面存在问题,使得承包租赁费减少,导致村集体资产不明流失;而尽管一些村严格执行了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但是在财务管理上未能对外开放;部分村干部由于缺少专业的培训,造成民主理财意识薄弱,难以有效地贯彻国家的政策。

3现代农村经济管理的核心内容和建议

3.1 提高认识,加强对农经工作的领导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阶段,加强农经管理工作,是把党的农村政策落到实处并使之制度化、经常化和长期稳定的需要,是化解当前农村矛盾、保持农村稳定的需要,是保护广大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增加农民收入、繁荣农村经济的需要。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农经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把农经工作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

3.2 加强农经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农经工作体系,制定完善的工作制度,保持农经队伍的稳定。特别是乡镇农经队伍要合理定编定岗定员,确保每个乡镇有专人承担农经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法”将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各级农经工作机构,应承担起相应的行政管理、行政监督和行政执法及工作指导职能,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和强化农经工作手段。

3.3 加强培训,提高农经人员素质随着改革的深入,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的对象、内容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要大力加强农经干部的培训,造就一支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有较强工作责任心、勇于开拓进取的农经工作队伍。

3.4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高农经执法水平按照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工作的法规制度建设,围绕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上下工夫。建立起三项工作制度。一是农经执法责任制度。各地要制定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执法岗位和执法责任制,明确岗位执法责任。依据当地的分工,履行好自己的农经执法职责。二是建立工作规章制度。制定一整套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村财务管理的执法管理制度和措施,形成科学的操作规程和有效的工作方法,确保国家各项政策的落实。三是建立快速准确的信息反馈和办案制度。根据农经工作中涉及的农村热点和难点问题,建立经常性的观察联系点,及时预测和发现问题苗头,及早向党委、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措施,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3.5 加快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根据省、市关于加快农业加工业发展的有关指示精神,认真搞好农产品加工业原料生产基地建设规划,争取国家的支持。扶持龙头企业发展。以蔬菜、种子、食用菌等农业龙型经济为重点,摸清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发展现状,积极谋划项目,加大扶持力度。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户联接龙头企业、市场的纽带,也是加快龙型经济发展壮大的重要组织形式。今年全市要进一步抓好示范,发挥典型带动作用。

参考文献:

[1]杨小杏.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促进广西农村经济发展[J].广西经济,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