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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是市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管理工作。
琅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该区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受琅琊区人民政府和市执法局双重领导,负责本辖区责任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东工业园区、琅琊山风景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由市执法局负责。
第四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和分工,依照本办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市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督查办法》和《安徽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依据《安徽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执法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以下职权(具体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见附件):
(一)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下列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2.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排放的油烟对环境造成污染的;
3.不按规定贮存、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
4.未按规定随意堆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
5.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处置建筑垃圾的;运输过程中泄漏、遗撒固体废物的。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流动无照商贩(市场内除外)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履行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执法程序。
第十条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理由。
执法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应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的,应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暂扣的,可以依法暂扣其使用的工具和物品;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对依法暂扣的工具和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妥善保管,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因暂扣行为违法而损害当事人权益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需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调查取证的,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及时提供必要的证据或者材料;对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当事人需补办有关手续的,应责令当事人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并及时通知该部门。
第十五条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都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可适用其中最重的条款给予行政处罚,不得合并或者重复罚款。
第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不包括鉴定、听证期间。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送达当事人的同时,将处罚决定书抄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将意见反馈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八条在执法过程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超出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或者材料。
第十九条市执法局对下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有权进行监督,发现对违法行为应查处而没有查处的应当责令其进行查处或者直接查处。发现下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确有不当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直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执法局在必要时,可以指挥和调动下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集中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或者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听证。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市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对琅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向该区人民政府或者市执法局提出。
第二十二条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民发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举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按照管辖权限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所需经费列入同级预算,由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经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第二十五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秉公执法。有、、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县、市人民政府成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局)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协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局是我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的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局应按照省、市政府批复精神,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相关职能部门是指住建、园林、规划、环保、公安、工商等被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
第二章联席会议制度
第四条县政府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研究解决下列问题:
(一)通报近期全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二)解决近期行政执法局与相关职能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与管理工作中需要协调的问题;
(三)安排近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区域和问题;
(四)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行政执法局、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临时需要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具体由主管行政执法局的县领导负责组织实施;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随时组织召开。
第三章审批、处罚抄告制度
第七条行政执法局与相关职能部门应设立专门联络员,负责处理协调部门之间有关具体事宜。
第八条行政执法局与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网络信息平台,通过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相互检索各自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的信息资料。
第九条相关职能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核发许可证件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告知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局也应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两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职能部门。
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项目应当随时相互通报。
第十条行政执法局、相关职能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或者在受理的举报投诉中发现违法案件属于相关职能部门、行政执法局管辖范围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相互进行告知或移送。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局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相关职能部门(发证机关)处理:
(一)应对当事人的违反行为记录备案,作为进入相关市场领域和资质年审的重要依据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内容有责令当事人补办有关手续的;
(三)当事人损坏设施需要赔偿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协作配合制度
第十二条县公安局城市管理警察中队应按下列规定配合行政执法局开展工作:
(一)参与行政执法局组织的重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维持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活动的治安秩序;
(二)及时制止和处理妨碍行政执法工作的行为;
(三)每月定期向行政执法局通报工作情况,沟通解决行政执法协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局因工作需要了解有关事项、查询相关资料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予支持和配合,并无偿提供。
行政执法局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需对相关证据进行技术鉴定、检测的,应送有关法定鉴定机构或检测机构鉴定、检测,相关部门和法定鉴定、检测机构应予配合。
第十四条相关职能部门对本系统上级机关下发或召开的有关行政执法的文件内容、会议精神,应在收到文件或者参会人员返回单位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行政执法局进行传达。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局应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行业整顿,及时查处行政违法行为,依法履行职责,并配合做好迎接检查、验收等工作。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市和区、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并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市城管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街道派驻城管执法机构,以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的名义,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城管执法机构在辖区内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其所属城管执法机构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具体承担本辖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特定区域派驻城管执法机构,以市或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的名义,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建设、交通、绿化市容、水务、环保、工商、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公安、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七条 本市应当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完善执法制度和监督机制,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市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定的意识,营造社会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氛围。
第九条 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协助城管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不断改进和完善执法方式和方法。
第十条 对在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法权限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一)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据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非市管城市道路(含城镇范围内的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据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除绿化建设外的违反绿化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及生活垃圾、粪便;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以及擅自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等违反河道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道路运输、堆场作业、露天仓库等产生扬尘,污染环境;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裸露土地进行绿化或者铺装;任意倾倒或者在装载、运输过程中散落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固体废物;违反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的有关规定,影响环境和他人生活;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要求从事夜间建筑施工,造成噪声污染;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等产生烟尘的物质,以及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垃圾、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等不需要经过仪器测试即可判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据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或者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依据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依据城乡规划和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破坏房屋外貌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九)本市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规定由城管执法部门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前款规定实施行政执法的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可以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进行调整。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范围。
第十三条 已由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使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应当依法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违法行为的查处。
管辖区域相邻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对行政辖区接壤地区流动性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约定共同管辖。共同管辖区域内发生的违法行为,由首先发现的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五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对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对乡、镇城管执法机构未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查处,也可以直接查处。
市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对社会影响重大的违法行为直接进行查处;必要时,也可以组织相关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共同进行查处。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在开展重大执法行动时,可以对街道、乡、镇城管执法机构进行调动指挥。
第三章 执法规范
第十六条 城管执法人员实行全市统一招录制度,公开考试、严格考察、择优录取。城管执法人员经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统一培训并考试合格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城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着统一识别服装,佩带统一标志标识,做到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城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第十七条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管执法巡查机制,并可以利用城市网格化管理系统,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本市举办重大活动时,市城管执法部门可以组织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进行集中巡查。
第十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不同的行政执法方式。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行为时,对情节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外,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先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告诫、引导,并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城管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法进入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并制作检查笔录;
(二)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四)查阅、调取、复印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城管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现场的,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无见证人的,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二十条 城管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符合法定程序,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扣押措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扣押的,应当解除扣押,返还物品。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行为时,对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物品,予以没收。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对依法没收的非法物品,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应当依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二条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被扣押的物品易腐烂、变质的,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二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可以在登记后拍卖、变卖;无法拍卖、变卖的,可以在留存证据后销毁。
解除扣押后,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时认领。当事人逾期不认领或者当事人难以查明的,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认领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无人认领的,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妥善处置,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应当依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当事人弃留现场的物品,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第二十五条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法律文书。采用公告送达的,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其政府网站和公告栏进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网址和公告栏地址。
第二十六条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全市统一的举报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告知举报人;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并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 执法协作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管理职责,与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协作,采取疏导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应当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应当由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移送案件涉及的非法物品等相关物品应当一并移送。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的案件和相关物品,并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及时通报移送部门。
第二十九条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行为需要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有关资料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配合。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行为时,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违法行为和非法物品的,应当出具协助通知书。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协助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如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
第三十条 在城市管理中开展重大专项执法行动时,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协助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的,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与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对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县公安机关应当确定专门力量、明确工作职责、完善联勤联动机制,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和案件移送等方面配合本区域内城管执法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城市管理与执法信息共享机制,促进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通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管理建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信息及时通报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不断加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科学技术的研发投入,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手段在调查取证、检查检测等方面的普及运用。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对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并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执法培训、岗位交流、督察考核、责任追究和评议考核等制度。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队伍规范化、制度化的建设和管理。评议考核不合格的城管执法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市城管执法部门对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发生的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提出查处建议。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对乡、镇城管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发生的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查处建议。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有违法执法行为的,可以向其提出书面建议。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收到书面建议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并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城管执法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以及监督电话等事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城管执法人员有违法执法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的,可以向城管执法人员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检举、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及时核实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情况组织社会评议;有关部门对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情况组织社会评议的,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评议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乡、镇城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告区、县人民政府,作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情节严重的;
(三)擅自变更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执法的;
(五)故意损坏或者擅自销毁当事人财物的;
(六)截留、私分罚款或者扣押的财物的,以及使用扣押的财物的;
(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拒不履行执法协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5日起施行。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的职责1、贯彻实施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2、组织起草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3、负责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4、负责城管监察行政执法队伍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5、负责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管监察队伍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6、负责城管监察行政执法系统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以及廉政勤政建设工作。
一、基本情况
20*年以来,六县(市)城管局、执法局在各地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全面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
(一)完善制度建设,健全行政执法制度体系。完备、规范的制度体系是确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有序开展的重要前提。随着20*年底*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挂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我市全面推开。全市城管系统建立健全了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总体工作有要求、行政执法有规范、监督考核有依据。如通州市城管局进一步制定、完善了《通州市行政处罚时限流程图》《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定案制度》等,出台了《通州市户外广告管理查处程序规定》等内部管理制度。如东县城管局根据职能的划转制定了《如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同时制定城管执法大队《行政执法案件主办制度》、《城管执法大队职权分解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这些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制度体系得到进一步健全、完善,确保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细化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20*年,各地在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提高了行政执法水平。如*县城管执法局对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进行梳理,明确具体处罚标准,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条件、运用范围、裁决幅度、实施种类等予以合理的细化和分解,以法律依据适用简表的形式,制成手册下发至每一名执法人员。启东市城管局强化了办案时效管理制度,专门出台了《启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暂行规定》,对案件办理流程中的各个时间段作了明确的要求,局法制科不定期地对大队执法案件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案件的办理时效,对不符合时效规定的案件一一落实到人,并按局年度考核规定进行处理。
(三)加强法制监督,明确相关责任追究。20*年,各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建立健全评议考核、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内外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海门市城管执法局参照省法制办的文书格式,增设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听证情况处理审批环节。对被处罚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先由办案人员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的核实情况及相应的意见,再由法制部门提出意见后上报,提起处罚决定的重新讨论,确保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得到充分的核实,保护了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如皋市城管执法局加强处罚案件的监督检查,把好法制审核监督关,加强对执法人员依法办案、规范执法等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纠正问题。通过把好法律适用、执法程序、证据采集等几个关口,做到每办一件案、每作出一宗行政处罚决定都能够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检验。
(四)寻求部门支持,创造有利执法环境。各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努力构建和谐的执法环境,同时寻求相关部门的支持,确保行政处罚执行到位。*县城管执法局20*年以来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案件268起,共收缴人民币近25万元,拆除违法建筑物90多处,建筑面积3400多平方米,城管行政处罚的到位率和威信度大幅度提升。海门市城管局针对机动车乱停放行为的查处过程中,矛盾、对抗比较多,执法的社会影响效果不佳的情况,主动与海门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协调商量,利用公安交警的网上资源,将违停车辆的信息输入交警网进行处理,既避免了执法的现场纠纷、节约了行政执法成本,又确保了管理、处罚的效果。
(五)规范行政许可,依法行政的意识不断增强。20*年,各地城市管理局普遍比较重视行政许可的实施工作,注重完善配套制度,从公示、受理、审查、决定等各个环节规范许可行为,在简化内部审批环节、提供便民服务、提高许可效率等方面做了积极的探索,行政许可案卷的制作水平不断提高。
一、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一年来,区zf及职能部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城市管理为重点”的城区工作方针,围绕构筑“两高”、“两区”的战略目标,认真贯彻执行《*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积极探索行政执法运行模式和保障机制,依法行政,文明执法,重视队伍建设,有力地提高了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水平,执法成效初步凸现。去年年末,*市对五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考评,我区获总分第一
(一)城市管理“*模式”实现新拓展。
区委、区zf积极探索建立新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运行模式及保障机制,在建立公安城管执法保障警队的基础上成立了法院城管联络室,构筑了“城管执法、公安护法、法院司法”综合执法的新体制,有效解决了对抗执法、妨碍公务和执行难的问题。
区城管局等职能部门还不断创新城管执法案审运作机制,制定了《*区城管执法集中案审(暂行)办法》,建立起分散查案、专职办案、集中审案的运作程序,实行查案、办案、审案“三分离”,确保办案质量。在全市创立了银行在区城管执法局设立罚没款专缴窗口的制度,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的规定,既规范了程序,又方便了当事人,得到市里肯定
(二)城管执法队伍建设取得新进展。
一年来,区zf城市管理职能部门以建设一支素质高、业务精、效率高、作风正的行政执法队伍为目标,抓学习,严制度,强管理,多管齐下,取得明显实效。先后制订完善了37项规章制度和18项岗位职责,逐步建立起一套系统、科学、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抓岗位培训、组织技能竞赛、开展理论研讨,队员的业务水平和案件处理能力明显提高;并完善激励考核办法,激发队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城管精神得到发扬,执法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增强,直属*队(天一中队)作为全市唯一的省级城管执法文明中队受到表彰并树为标兵
(三)市容秩序管理取得新突破。
为提高市容秩序日常管理水平,区zf制定《*区市容秩序管理考核细则及评分标准》,实施了新的市容管理考评办法。*年较好地完成了***9等马路市场(摊群)和铁路沿线、水厂水源地、8888街10余万平方米的违章建筑物的拆除工作。重点整治了街、街、街等区域,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城市“牛皮癣”和无证设摊、占道经营等违章现象的专项整治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为稳步提高临街车辆停放管理水平,组建三车管理公司,实现车辆停放秩序、安全防盗、扶贫帮困三重效应有机结合,全区80条三类以上列管道路管理车辆被盗率下降50%以上。群众关注的菜市场、物业管理住宅小区环境卫生面貌明显改观,除“四害”长效工作机制初步建立,爱国卫生和创卫工作不断深入,城市市容市貌的整体形象有了一定的改善
二、城管执法工作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执法依据不够充分。
城管执法的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已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内容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
(二)执法环境不够理想。
由于城管执法对象大多是“弱势群体”,加上部分群众对执法行为不理解、不支持,因此,围攻起哄、暴力抗法等现象时有发生
(三)执法部门职责界定不够明确,城市执法未形成合力,运转不够畅通。
例如城管执法局根据市zf101号令,工商、规划、环保、交警等部门应将部分行政执法权移交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但经过一年多的运行,由于行政处罚权在移交过程中缺少必要、规范的操作程序,使审批、管理、执法三者脱节,各部门之间还没有真正形成共识,在执法过程中,时有出现行动不够统一,处罚不够到位等现象,以致影响了城管执法工作综合效能的发挥。
(四)城市管理和城市执法的思想观念还未能适应现代化城区管理的要求,区内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面貌与“城市管理看*”、“两区两高”的目标有一定的差距,城市管理和城市执法长效机制尚未真正形成,城管部门队伍素质和执法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五)执法保障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随着城管执法职能的拓展和执法成本的不断增加,执法力量配置明显不足,经费保障存在缺口
三、几点建议
(一)要进一步加大《*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宣传力度,注重实效,力戒形式,围绕宣教对象,设计有效载体、运用各种形式、调动多方力量,不断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大局意识,使市民自觉执行“十不规范”,积极支持城管行政执法,共同营造城管执法的良好氛围,为城管工作的发展提供积极的社会支撑
(二)要进一步整合力量,明确职责,理顺关系。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以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为目的,合理调整zf有关部门的职责与权限,进一步明确划分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以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顺利实施,促进和保障我区城管执法工作高效、有序地运转
(三)要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着力完善、积极推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运行模式及长效机制的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
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工作中面临的新形势,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与时俱进,不断探索应对措施,不断创新解决办法。求真务实,切实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坚持以人为本,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全面实施素质建设工程,不断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的思想业务水平。
一是严把入口关,打牢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基础;二是加强思想教育,打牢行政执法队伍的思想基础;三是强化业务培训,打牢行政执法队伍的业务基础;四是完善制度建设,打牢行政执法队伍的规范基础;五是坚持“准军事化”管理,打牢行政执法队伍的作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