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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治视野 行政管理方式 创新
行政管理方式即政府的行政部门在执行行政职能时所应用的具体形式和手段等,其并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国情、国家制度、国家机制等多方面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使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已经难以满足现阶段的实际需要,要保证行政职能的充分发挥、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需要结合法治化的发展趋势,对行政管理方式进行不断的创新,这是行政管理部门适应时展的必然选择。
一、基于法治视野下的我国行政管理方式创新的必要性
(一)我国传统行政管理方式难以满足现阶段的实际需要
随着社会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人为本思想的不断深入、政府由职能型向服务型转变的深化开展,传统行政管理方式的弊端逐渐显现,已经影响到行政职能的充分发挥,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方式过于单一。在传统行政管理方式中,凭借管理体制对受众群体进行强制性的约束,形成“自上而下”的管理程序,这必然导致行政管理出现新问题,受众群体不能及时反馈,削弱了行政管理的管理实效,甚至加深了行政部门与受众群体之间的矛盾,影响社会稳定。而且在单一的行政管理方式中,行政管理部门的主动性被严格限制,严重打击了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创新积极性,使惰性管理、惯性管理等蔓延,影响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使行政管理的落实受到更多的阻碍。
其次,行政管理的成本较高,但效率不理想。在被动的管理方式中,人民群众必然会产生与政府分离的思维取向,甚至在接受行政管理中抵制情绪强烈,这直接导致行政管理部门在执行行政职能的过程中要面对受众群体的反抗、抵制行为,行政管理的成本随之提升,行政管理的效率难以提升,使得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党政机关被迫成为民众的对立面。
再次,法律制度创新发展被抑制。在传统单一且强制的行政管理方式中,人民群众进行意见表达、政策反馈的难度非常大,而且不受重视,这严重打击了民众与行政管理部门交流、沟通的积极性,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及时、准确地了解民众的需求,使相关的法律制度创新、完善受到严重的抑制,而行政管理部门“闭门造车”的法律制度被民众接受和全面履行的难度也随之提升。
(二)法治化对行政管理方式的要求
法治即法律已经成为社会制度的重要构成,对人们日常生活具有管理功能,而且其覆盖的人们自愿接受法律约束的社会状态,在法治视野下的行政管理,其一方面需要明确的法律作为依据,落实“非法律允许的行为,则为禁止行为”;要保证其管理行为符合法律的需要,即形式、目的、内容、依据等各方面均具有合法性;另一方面,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要用积极的行为保证法律的实施。换言之,行政管理部门“不作为”实际上也属于违法行为。
结合以上法制化对行政管理的要求,我们可以发现,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已经难以满足法制化的实际需要,其保证法律实施的积极行为被严重限制,所以需要结合法治化的要求进行行政管理方式的创新,这是其顺应时展要求的必然选择。
二、基于法治视野下的行政管理方式创新途径
(一)传统行政管理方法基础上的创新
结合基于法治视野下的行政管理方式创新的必要性可以发现,要保证创新后行政管理的能效,应先对传统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创新完善。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创新:
1.实现由管制方式向服务方式的转变
在法治视野下,传统行政管理的“以政府为中心、以权力为本位”的管制方式的弊端已经充分暴露,在政府由职能型向服务型转变的推动下,行政管理方式向服务型转变已经成为必然选择,所以在行政管理的服务性方面要进行积极的创新,形成“为民服务”、“由民做主”的行政管理氛围。例如,2015年洛阳市地税局推出的“即办快审”执法模式、许昌市网上警局打造的“百姓家中的公安局”、平顶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施行的“说理式执法”等均是由管制向服务方式转变的创新体现。
在管理方式向服务型转变的过程中,行政执法的效率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不断提高。例如许昌网上警局打造的“百姓家中的公安局”在一年期间实现办结各类业务案件近43.97万件,群众满意率达到100%,效果十分显著。
2.实现由单向管理向互动协调的转变
传统行政管理方式盲目地将受众群体放在被动地位,未重视群众的意愿表达和主动参与,形成“自上而下”的单向管理。在法治视野下,人们开始重视公众对行政过程的参与度,强调公众与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使两者之间通过规范、可行的渠道实现良性的互动,以此提升行政管理的科学性、行政部门的执行力和受众群体对行政决策的理解和接受能力等。例如,许昌网上警局打造的“百姓家中的公安局”,其一方面对群众反映的案件进行深入的调查取证,一方面接收群众的反馈,这是其在短时间取得可喜成果的重要原因。
3.实现由强制管理向合作发展的转变
在法治视野下,人们逐渐认识到行政权和强制并不等同,前者在运行的过程中应以服务为核心。换言之,行政管理部门与受众群体之间应具有合作关系,而不是对立关系,应给予行政管理受众群体参与管理过程的机会和权利,以此调动其自觉履行行政管理相关规定的意识,所以在行政管理方式创新的过程中,应积极地引导其由强制管理向合作管理转变。例如,广东省在对企业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将政府职能与质监工作模式有机结合,在推动企业所在产业优化升级的同时,积极接收企业的反馈,进行管理侧重点的优化,使其管理的效果更加有保证,这对提升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效果均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
4.实现由单一方式向多元方式的转变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行政管理方式的需求逐渐呈现出多样化,单一的行政权力管理已经难以满足实际需要,所以对其进行创新已经成为行政管理部门的必然选择。在法治视野下要实现行政管理方式的多元化,要求行政活动的能动性和灵活性必须在原有的程度上大幅提升,使行政管理方式与具体的行政管理活动有机结合,进而强化其多元化的特征。例如,苏州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将以社区服务站为依托的居民自治与网格化的行政管理有机结合,大幅提升了行政管理的有效性,降低了行政管理的工作量,对提升其效率和质量均具有明显的作用。
(二)结合法治要求的管理方法创新
1.创新思路
在传统行政管理方式的不足逐渐显现的同时,要加强行政管理的实际作用,需要逐步推进其对原有的强制权利性行政管理方式进行突破,创新出非强制性的、更满足法治要求的行政管理方法,这要求在行政管理方法创新的过程中,进行有效的非强制性管理方法的创新,使管理方式具有强制性较弱但权利色彩较浓的特征。例如,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引入行政指导、行政规划、行政合同等方式,使柔性相对较强的管理方式可以达到强制管理方式预期的效果,而且使管理部门与受众群体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换言之,在行政管理方式创新的过程中以体现“人文关怀”为重点,使受众群体感受到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其主体地位的尊重,使其认识到行政管理的运行对其权利保护的重要性,进而自觉遵守行政管理的相关规定。这要求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积极采取沟通、激励、协调等相对更加柔性的手段,这不仅有利于减少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必要的成本支出,而且对行政管理的转型也具有推动作用。在行政管理方法创新时应强调参与主体间的平等性、合作关系并积极构建信任机制,综合分析市场化经济体制和服务行政双方面对行政管理方式的要求,调动行政管理受众参与行政管理的积极性,这是社会主义人文精神的体现,也可以有效地减少行政管理与受众群体之间的摩擦和纠纷,对推动社会的和谐关系具有积极的作用。现阶段人们通常将行政管理方法创新作为市场调节机制失灵、政府干预失效情况下对社会秩序进行管理的有效补充手段,可见其重要性。
2.创新体现
综合以上分析,法治视野下的行政管理方法创新,实质上就是将具有柔性、弹性特征的有效管理方法融入行政管理行为中。例如,将以人为本理念、控权理念、公平正义理念贯穿于行政管理过程中;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坚持科学原则、民主原则、弱者利益倾向保护原则;积极地完善公民参与行政管理创新的法律依据和途径,为公民参与行政管理创新提供合法的基础和渠道;对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听证制度等进行不断的完善;积极建设行政执法的内外监督机制等均是有效的方法创新体现。在行政管理方法创新的过程中,应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政府机构改革、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全面落实行政问责制、建立更加全面科学的征集考核指标体系等为重点,这是保证各项创新方法有效落实的基本前提。
三、基于法治视野下的行政管理方式创新作用
(一)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
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以民主和法制为主要构成。在行政管理方式进行法治创新的过程中,将推动政府管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进而推动人民民利的真正实现。在法治视野下的行政管理方法创新,就是对传统行政管理方法中已经显现的弊端进行改善,将以人为本等理念进行融入,实际上是强化人民主体地位的过程,使传统强制性的行政管理方法下滋生的、特权现象、长官意志等侵害人民民利的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这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二)推动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
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在其贯彻落实的过程中,需要转变我国原有的严重影响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对资源和生态环境产生威胁,会加深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以资金和自然资源投入为主要依托的外延式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这需要充分落实政府的行政职能,对市场资源配置进行正确的引导,通过行政管理方式的创新,推动企业进行自主创新,经济实现集约化、高效率的可持续发展。在行政管理方法创新的过程中,将管理受众视为管理的参与者、合作者,注重管理受众的反馈,实质上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府对社会主体行为的引导意识,是推动科学发展观落实的有效途径。
(三)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在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的过程中,我国已经实现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平稳过渡。在现行的市场经济体制中,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其具有推动经济建设的能力,这要求政府转变市场主体角色,逐渐退出市场机制和对市场主体活动的强行干预。而政府行政管理方法的创新,顺应此时代要求,将原来的强制性方法,向服务型、合作性转变,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具有推动作用。
(四)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
通过行政管理方法的创新,民众改变传统被动接受管理的状况,可以通过完善的渠道和机制将主观的意见、态度,准确、全面地向行政管理部门反馈,并能得到积极的回应,这对提升民众的民主意识具有重要的作用,有利于民众对行政管理相关政策的关注度和履行效果的提升,这不仅有利于提升行政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也提升了政府部门在民众心中的形象,同时使民众与行政部门之间的矛盾、冲突得到缓解,这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积极的作用。例如,亳州市建设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可以在立法前全面地收集民众的意见,立法的质量更有保证,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依据。
四、结束语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行政管理方式需要结合时代的具体需要进行不断的、灵活的调整,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现阶段已经难以满足市场经济、信息化发展、法治体制、服务型政府转型等多方面的实际需要,要充分发挥行政职能,需要结合时代新特征、新问题、新要求等对行政管理方式进行有效的创新。这项任务任重道远,需要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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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少数民族地区中心城市;行政执法;和谐社会建构;凯里市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0-0006-03
构建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客观要求,也是历史的必然和人民的期望。在此新形势下,为配合我党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行政执法应从广大人民的利益出发,摒弃粗暴和野蛮的行政执法方式,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赋予行政主体的职责,创新和谐执法,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实现个体与社会的和谐。
一、传统行政执法方式及其弊端
行政执法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能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1]。行政执法与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众多的行政职能部门,如公安、税务、工商、质监、城管、计划生育等部门都在进行行政执法。然而,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由于执法主体对执法的认识不到位,导致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诸多弊端。
1.行政执法主体不规范
目前,我国现有行政执法主体较为庞杂,有的地方及部门把行政执法权交给一些社会组织和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来实施,有的还雇用临时人员来执法。以贵州省凯里市为例,凯里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现有工作人员410人,其中正式职工89人,协管人员280人,特勤人员91人。①在执法过程中,这些不具备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不着装,不出示检查证,执法随意性较大,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经常发生,不但影响法制的严肃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2.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观念滞后
从总体上来说,现阶段执法工作成效显著,但仍有些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观念滞后,存在着一些错误的思想和行为。少数行政执法人员错误地把自己当做法律的代表,处处以执法者自居,认为自己高人一等,看不起也不尊重行政相对人,不仅摆出一副高高在上的姿态,还随意斥责执法对象,不好好行使服务的职能。还有的执法人员不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讲执法方法和手段,动辄罚款,一罚了事,严重损害了群众和企业的利益。如2009年凯里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在查处车辆带泥上路过程中,罚款56 000余元;在处理乱丢乱吐、乱穿乱行行为中罚款41 300余元。
3.行政执法方式粗暴野蛮
由于受“官本位”等封建思想的影响,部分执法者把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在执法过程中,作风粗暴,颐指气使,对执法对象不讲究教育、引导,不重视解释工作,反而动辄掀摊子、抢篮子、赶车子、拍桌子,犹如“猛虎下山”。这些不遵守法律甚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2003年6月8日上午9时30分,贵州省凯里市一名城管队员在执行公务中不讲究工作方法,行为粗暴,造成行政相对人鼻骨骨折,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2]。这些简单、粗暴的执法方式在社会中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造成行政执法出现问题的原因
当前,行政执法引起了许多的社会热点事件,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老百姓与政府的矛盾,造成许多行政执法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
1.行政执法体制不健全
(1)从我国现行的行政执法体制来看,由于政府职能没能从根本上转变,导致行政组织的设置也较为混乱。享有行政执法权的机构和单位很多,但彼此之间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调,这种多头执法的行为造成行政执法“缺位、越位、错位”的现象时有发生。
(2)由于各种原因,许多行政执法单位经费、装备保障缺口大,执法人员培训费、设备购置费不足。为此,许多执法人员不得不先“挣经费”,从而形成了违法养执法,二者相互依存的恶性循环。同时,由于政策的原因,行政执法单位协管人员的工资福利由所在单位自行负担,这使得一些执法单位必须通过罚款等各种手段来创收。
2.行政执法依据滞后
(1)行政执法作为一种常见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主要依据是宪法、法律、各种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可这些执法依据不仅存在诸多真空领域,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彼此间相互冲突,导致行政执法人员无所适从,出现许多执法违法的现象。
(2)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违法行政责任尽管也作出了一些规定,但却难以落到实处。究其原因,就是监督不到位,以致造成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有权无责”的事实。一是监督体系设置不合理。我国现行监督体系已形成一个主体多元、内容广泛、多层次的系统,但不少监督部门缺乏一定的独立性,各类监督机构也无法组成一个统一体,致使监督合力较弱,“漏监”、“虚监”、“难监”的现象依然存在。二是新闻舆论和公民监督的实际效力弱。中国在历史上是个缺少民主法制传统的国家,再加上政府的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及行政活动的公开化机制不够健全,透明度不够高,群众监督渠道不够畅通,因而不能对违法行政行为产生应有的约束力。
3.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存在局限
关键词:依法行政;存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3-0136-02
行政执法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政府法治建设最主要的内容和环节之一。改革开放30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把“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新要求的重要内容后,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全面的规范,有力地推动了我国行政执法工作,基本建立了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督、违法有追究的行政执法制度体系。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对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关注度不断提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也日益强烈,这些新的形势都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依法行政的内涵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之内,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并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的活动。具体来说,依法行政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地依照法律管理国家的行政事务。从本质上看,依法行政是人民通过权力机关依法授予政府行政权,并通过法律限制、监督行政权的行使,以防止行政权的滥用。凡是法律没有授权的,政府不得为之,将政府置于“法治”之下,政府为有限政府。政府的权力是由人民通过立法授予的,正如社会契约论里所说:社会的所有权力都是属于每一个人的,为了便于管理,人们将拥有的权力让渡一部分成立政府,因此,人们有权决定成立什么样的政府,政府应对人民负责。法律是行政机关进行各种活动和人们对其活动进行评价的标准,依法行政是对各级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也是当今社会人民群众及各类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对政府部门提出的要求,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依法行政也是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对政府活动的要求,中国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提出“依法行政”这一基本原则的,它的提出绝不是偶然的,而是政治、经济及法治建设本身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
二、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
依法治国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当前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在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在取得成绩的同时,还存在很多问题,不能适应形势的快速发展。概括起来,主要有:
(一)行政执法人员法治理念不强
对依法行政来说,立法是基础,执法是重点,执法者的素质决定执法的成败。目前相当一部分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亟须改进。造成政府及其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的原因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是对他们的普法工作没有到位。相当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充分认识到依法行政不仅是要依法管理社会事务和公共事务,而且行政管理者本身也应当守法,应当在法律规范规定的范围内行事,特别对行政执法的程序以及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完备。
(二)依法行政中执法冲突与执法方式相对滞后
一方面,执法部门作为各级政府的组成和职能部门,理应为实现政府的管理目标而共同努力、相互配合与支持。但在实践中,行政执法的状况却并非完全如此,执法不协调和冲突已经成为一个严重影响行政效能和政府形象的突出问题。目前,一些行政执法权在横向上交叉较为严重,部门之间职责不清,进而导致执法冲突;一些执法部门的执法权在纵向划分上也缺乏明确分工,执法重叠较为严重,常造成上下两级行政执法机构同时对一个违法行政行为进行处罚,并发生冲突的现象,在群众中造成很恶劣的影响。另一方面,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新形势下,随着政府管理职能的深入推进,行政执法的方式必须适应客观要求,善于运用现代化、电子化管理手段,随着执法观念的变革不断创新。但现实中,一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仍受过去传统的管理方式影响,仍多采用简单执法方式。例如,有的执法部门仍然习惯采用运动式的工作方法,不注重日常管理,一旦问题暴露或被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主体披露,便采取突击执法的方式,使法律的执行存在较大的弹性,甚至使一些社会违法现象与集中整顿执法变成了“游击战”,不仅执法效率低下,而且社会效果不理想,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难以保证行政执法的效果。
(三)依法行政的执法监督力度不强
一方面,是责任追究不到位。责任追究是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执法监督强制力和约束力的体现,同时也是目前执法监督体系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在实践中,普遍存在“只纠正错案,不惩戒责任人;只追究单位责任,不追究个人责任”的现象。另一方面,是监督主体众多,未形成有效监督合力。
三、解决依法行政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对策
当前形势下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集中反映了我们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的基本矛盾,即先进的法治理念与落后的行政执法观念、体制的矛盾。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大力培育行政法治理念,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和制度,特别要将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增强执法监督效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
(一)积极培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理念
行政执法人员是一切行政活动的最终实施者,实现制度约束之下的依法行政,是我国法治走向良性运作的根本。为此,我们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中,必须十分重视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培育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综合素质。
首先,加强培训教育。必须大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能力和水平。规范行政执法,只有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执法意识的培育和教育,不断增强他们的法律思维能力,才能让依法执法、规范执法从法治理念转变为自觉的行为,并贯穿到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这是依法行政工作得以真正落实并且取得实效的重要保证。
其次,建立激励机制。在用人制度方面和政绩考核方面,将考核重点转到严格实施法律、履行法定职责、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和法治环境上来,以促进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在工作中的创新意识。
再次,注重制度性引导。在推行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制度不仅具有先导作用,还具有强制性的推进功能。为此,我们在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方面,要按照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贯彻和体现现代法治的价值、理念和原则,以此促进行政执法人员法治观念的形成。
(二)着力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和制度
首先,严格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内在要求,要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和制度的改革,就必须认真进行调查和分析,注重民主参与和社会广泛论证。
其次,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合理整合、划分不同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的职能重点和执法权限。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以服务中心工作为基础,通过立法的方式,合理调整、确定各个行政执法主体、各层级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的执法权限和责任承担,逐步做到职能法定、机构编制法定、权力责任法定、执法运行法定,使各主体都能够依法履行职能,依法行使执法权限,增强行政执法行为的可预期性。同时,要持续完善和推进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综合行政执法的理论和实践工作,从体制上、源头上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系,以解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执法趋利和执法冲突问题。
再次,注重创新行政执法的方式和手段。一方面,要树立执法为民、文明执法的观念,改进行政执法方式,积极运用行政指导、行政规划、行政和解等柔性执法方式,将执行法律的刚性和人文精神的柔性结合起来,做到刚柔相济,更好发挥行政执法的功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另一方面,要依托电子信息化手段进行行政执法,创新行政管理模式。有条件的行政系统和行业,在规范执法行政,尤其是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执法工作中,应当运用电子信息化手段,大力开发电子信息操作系统,整合行政管理流程和业务岗位职责,把对行政行为的监管由过去的“人管人”、“人盯人”等简单的、低效的方式,转变为“制度管人”、“程序管人”的规范化、程序化电子操作系统管理模式,以解放执法人员的手工操作,节约行政成本,从执法的源头上、过程中入手,加强事前、事中监督,在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同时也使行政效率得以提高。
(三)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首先,确立监督机构的权威性。行政执法监督是“硬碰硬”的问题,要使监督机制真正有效,主要是监督者必须具有权威。一是承担监督责任的机构必须依法具有相对较高的地位和较强的职权,在人、财、物等方面具有必要的自主独立性,避免受到不应有的外部影响,特别是来自被监督者的牵制和制约,才能够保障监督的措施和责任追究能够落到实处。二是要从制度上明确监督者的监督职责以及不履行监督职责的机构和人员的责任,真正做到“监督者受监督、负责任”,从制度上促使监督者自觉履行监督职权,尽可能杜绝监督不作为的现象发生。
其次,加强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结果的落实。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7年对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情况的调查统计显示,在357个市级政府和2 793个县级政府中,已经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分别占到了94%和87%,可见目前形势下,有关执法责任追究的规范性文件已经不少,关键在于执行和落实。只有在监督考核的基础上与奖惩、晋升等挂钩,真正把执法的优劣作为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主要政绩对待,与单位和个人的荣誉、利益和晋升相连,行政监督一系列制度才能起到预期的作用。否则,失去了绩效奖惩和责任追究的保障,不仅不能对违法行政起到威慑和遏制的作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也难以持之以恒地进行。
再次,加强监督的机制。行政执法行为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执法工作面广量大,现阶段各类执法活动、各行政执法机关都在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逐步建立起一个较为完整、科学合理的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因此,行政监督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找准监督的切入点,在实践中改进监督机制和方式,逐步推进各项监督制度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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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0年,全面完成统计法律制度基础建设,依法统计深入人心,统计行政权力全部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统计行政执法全部实现在线办理,统计行政审批全面规范,全省统计改革和发展事业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基本形成统计调查依法规范、统计数据真实可信、统计服务规范高效、统计秩序井然的依法治理新格局。
工作任务
健全依法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统计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明确决策范围、权限,将决策行为置于法治框架内。建立统计行政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监督和责任追究主体、程序和方式。
统计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局党组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障执法的水平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执法、监督、问责等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
统计改革和发展事业纳入法治化轨道。法治理念贯穿于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专业统计制度建设、统计数据处理规范化建设、统计服务制度化建设。
完善统计行政制度建设。坚持立、改、废相结合, 开展与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实施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设。推进体现我省统计地方特色的创制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挥立法对统计改革发展的引领、规范、保障和推动作用。
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管理制度。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主要任务,遵循立法技术规范,完善立法程序,改进立法方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严格执行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维护统计法治统一。
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整合统计行政执法力量,继续推进统计综合执法,下沉执法重心,提高基层执法效能,切实解决不执法、乱执法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统计行政执法体制。加强执法程序建设,细化执法流程, 保障程序公正。建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基层部门行政执法裁量标准,避免执法随意性和不公平。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罚与疏导结合,推行柔性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全面落实行政执法经费由财政保障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机制。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行政执法职权核准公告、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考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及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完善罚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罚缴分离”规定,杜绝将行政执法人员福利待遇与罚没收入挂钩。加强行风评议和执法检查。
关键词:海事管理;柔性执法
关于柔性执法问题,几乎所有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如德、法、日都倾向于采用更为柔和、灵活的行政执法方式。随着我国民主化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近几年来,人们对柔性行政执法这种全新的执法理念进行了重新反思,海事行政执法中引入柔性机制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毋庸置疑,在具体落实上就是要在执法模式上建立沟通与互动的立体型结构;在执法具体手段上丰富以诸如劝告、提点、协商、行政奖励等形式,并使各项内容制度化、规范化。海事部门作为水上交通运输主管机关,亟须开展相应对策研究。
一、柔性执法的含义
在传统行政法理论中,行政机关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主要手段是强制。但是,现代行政法的发展证明,行政权并不是万能的,它会因为一方的对抗或者无形的抵制而大大降低其功效。所谓柔性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行政执法权时,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规范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劝告、建议等方式谋求行政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力,以有效地实现行政执法目的的行为。它包括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调解、行政奖励等在内的一系列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新型行政行为的总称。
二、在海事管理领域应用柔性执法的意义
近年来,在交通运输部的领导下,海事部门牢固树立“三个服务”理念,公共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但随着工作透明度的逐步提高和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因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管等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呈增长之势,因执法方式单一强硬、服务态度粗暴无礼等引发的投诉举报、抗拒执行等情况时有发生。这些问题既影响了执法效果,又严重影响了海事形象。深入分析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主要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在主观方面,刚性执法理念深入人心,服务理念滞后。一方面,海事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重事后检查,轻事前指导”、“重执法过程,轻宣传教育”、“重违章处理,轻指导缺陷纠正”的情况普遍存在。另一方面,部分海事执法人员海事业务素质不高,对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的理解不到位,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随意性较大。二是在客观方面,部分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为实际执行带来难度。柔性执法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为海事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能、提高服务水平开辟了新的途径。
依据执法方式分类,海事执法活动主要分为静态类执法活动和动态类执法活动。静态类执法活动主要是指以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为主的不涉及现场二线监管工作的执法活动,包括船舶签证、进出口岸查验、规费征收等。动态类执法活动主要是指以动态需要海事工作人员前往现场执行监管工作执法活动,包括水上巡航、船舶安全检查、港口国监督检查等。有些海事执法活动则既涉及静态类,也涉及动态类,比如,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对当事人的询问、事故分析可视为静态类执法活动,而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则为动态类执法活动。无论是静态类执法活动还是动态类执法活动,均受到传统执法理念的影响,在实际执法活动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方式单一强硬、服务态度粗暴无礼、执法效果欠佳等问题,影响了海事部门的执法效果和社会形象。海事部门在提升服务理念、广泛运用柔性执法手段方面还大有作为。柔性执法在海事监管中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三、海事部门应用柔性执法的具体举措
针对海事部门在动、静态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海事部门在以人为本理念的指导下,提高对柔性执法的认识,充分借鉴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在推进柔性执法方面的有益经验,全面、系统地推进柔性执法在海事监管中的应用。具体而言,就是要确立“一个目标”,明确“两个重点”,坚持“四项原则”,综合运用“八种手段”,建立完善“十项制度”,以确保强制性执法与柔性执法相辅相成,刚柔相济,取得实效。
1.“一个目标”
“一个目标”是指在推进柔性执法过程中,以构建实用完善、刚柔并济的海事行政执法模式,推进服务型海事建设,提升海事公共服务能力,树立海事执法新形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建设目标。
2.“两个重点”
“两个重点”即在推进柔性执法过程中,应将规章制度建设和规范执法人员行为作为工作重点。一是要进一步创新和优化规章制度。二是要进一步规范海事执法人员的行为。
3.“四项原则”
“四项原则”即为以人为本原则、平等尊重原则、为民服务原则、刚柔相济原则。
4.“八种手段”
“八种手段”即以开展行政指导为突破口,积极探索实践行政调解、行政信息服务和行政奖励等非强制管理手段在工作中的运用。结合海事工作实际,具体执法手段的完善与创新可以概括如下:行政指导、引导,警告、建议,约谈、通报,信用等级评定,完善行政奖励,加强宣传教育,调整海事执法人员性别比例,加强执法人员教育和管理。
5.“十项制度”
(1)经营行为倡导制。制度适用主体为海事部门所管理的公司、船舶等生产经营单位:适用对象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个环节及其行为;行为倡导方式可包括举报奖励、诚信经营奖励和违章惩处。
(2)提前宣讲制度。制度适用主体为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约束的管理相对方;适用对象是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所规定的生产经营行为;制度中可考虑包括上门宣讲、召开集中会议、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
(3)海事行政事务导办制度。制度适用主体为海事各项行政事务所涉及的管理相对方:适用对象为各类海事行政事务,包括静态的行政许可、行政申报和动态的船舶安全检查等;可通过设立咨询台、安排咨询员、丰富政务公开内容、健全触摸屏海事行政事务流程指导等方式完善行政事务导办制度。
(4)首次(轻微)违法告诫制度。制度适用主体为首次违章、违法、情节轻微或能够及时纠正的管理相对方:适用对象是轻微违章行为;制度制定时要充分考虑首次告诫制度的适用范围,对严重触犯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行为不纳入制度中,在充分尊重和保护公平正义的前提下,适时使用自由裁量权,维护好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权威性。
(5)多次违法约见制度。制度适用主体为一段时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违章违法行为的管理相对方:适用对象为相关违章违法行为:约见方式可包括走访约谈、召开原因分析会、送教上门等。
(6)工作建议制度。制度规定建议的适用范围包括规定可以运用建议的各种情况建议的几种常用形式,建议的使用方法,建议接受对象和发出单位的级别以及两者之间的层级关系,建议的撰写、审核、发送和验证建议函的效果等各个环节,制度中可以拟定建议的范本模板。
(7)典型案例曝光制度。制度内容包括:典型案例曝光的适用范围,规定可以运用典型案例曝光的业务范围(如行政处罚、海上事故、船员违章等):典型案例曝光的方式,包括各种宣传和通报的方式,典型案例曝光的工作流程等内容。
(8)第三方测评制度。第三方测评的运用范围包括:整体执法效能测评、某类业务执法效能测评、社会满意度测评等;测评机构的选择主要规定测评单位资质:测评程序及效果包括测评频率、测评样本的选择、测评的主要对象、测评要达到的效果等;测评结果的应用包括测评结果的总结分析、对策研究及应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