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市场的宏观调控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1、理论基础 两者都以国家干预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所不同的是市场管理法所依据的是直接干预理论,而宏观调控法则是间接干预理论。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商品经济,市场有着及时性、灵活性等特点,能有效地促进市场竞争,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但又有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如自发性、盲目性等,市场主体为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垄断、贫富悬殊等社会不正义问题,这些是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也正是国家干预的根源所在,国家依法干预市场活动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垄断、抑制贫富差距扩大、提高交易的效率,所以,市场经济必须确立政府的干预。市场管理法和宏观调控法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理论而产生,而区别就在于:市场管理法以政府的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而宏观调控法以政府间接干预为理论依据。
2、侧重点 市场失灵是国家干预的根源,但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实践表明,国家干预也并非没有缺陷,政府干预的失灵(如过度干预、滥用干预权等)同样会妨碍交易的正常进行,政府规制的失败,就要求必须确立对政府干预的规范,其中包括约束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规范政府干预的行为,从这一方面来看的话,笔者认为对市场管理法来说,它着重强调的是对市场主体一方行为的约束,通过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约束,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交易秩序;而宏观调控法则更加注重对政府干预行为的约束,以确保政府的宏观调控权的正当行使。所以,笔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市场管理法侧重于确立政府干预,宏观调控法侧重于规范政府干预,但只是侧重,两者都只有由建立在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的双调整基础上才能有效发挥其作用。
3、调整方式 由于两者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存在差异,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调整方式的差异,市场管理法通过国家对市场的直接干预来实现其职能,它通过运用行政命令,规章制度之类的公权力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进行规制,如通过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依法严禁市场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为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确立一个直接的、强制性的选择标准。宏观调控法通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间接干预实现其职能,从而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选择,由此可看出,它为市场主体所确立的是一个间接的标准,具有可选性,如通过体现法律规范特点的一些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等,明确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信息,哪些市场交易活动因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而受到鼓励,哪些不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而受限制等。
4、调整对象 市场管理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管理市场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即市场管理关系。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查处中所形成的市场交易管理关系,主要存在于微观经济领域,具有直接性、强制性等特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如财政关系、金融关系等,主要分布于宏观经济领域,具有间接性,选择性等特点。
5、调整范围 市场管理法以市场管理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其主要发生在国家规范市场主体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过程中。从其体系结构来看,市场管理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宏观调控法以宏观调控关系为调整对象,而宏观调控关系涉及国民经济运行的全部过程,包括财政关系、金融关系、产业关系、计划关系等。体系结构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产业法律制度、计划法律制度、能源法律制度等。无论从两者的调整对象还是体系结构来看,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范围都要比市场管理法的调整范围宽泛。
6、调整方法 在关于两者的调整方法上,笔者认为:市场管理法由于国家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竞争和交易行为,直接涉及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市场管理权的不正当行使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为了防止有关行政机关出于自身利益或其它市场主体利益而采用“合法”的形式损害相关主体利益,所以市场管理法的调整方法只能使用单一的法律调整手段,以维护和保证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宏观调控法则是通过对市场的间接干预来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选择行为,具有一定的诱导性,选择性,而且其涉及面广,贯穿国民经济运行全过程,所以,可以采取以法律手段为主,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为辅的调整方法,但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的运用必须在法律确定的宏观调控框架内进行。
二、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
在讨论两者关系之前,笔者认为应先谈一谈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因为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所以,在一定层面上,市场竞争与宏观调控的关系可以反映出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市场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的作用机制是与宏观调控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的。
首先,市场竞争是宏观调控的基础。竞争首先是市场的竞争,没有市场,宏观经济调控就没有了对象和基础,就失去了运作的机制和生效的中介,如果宏观调控不立足于市场,则是一种盲目的,形而上学的调控,就会失去立足的根基。而且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所在,要发展市场经济关键是鼓励和维系市场竞争。另外,宏观调控还受到市场竞争的制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社会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是市场,它是第一性的、基础的。只有在市场调节无法起作用的领域,才有必要实施宏观调控,凡是市场可以竞争的,就没必要进行宏观调控。此外,宏观调控的目标要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因为市场竞争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促进国民财富增长的基本途径。
其次,宏观调控是市场竞争的条件。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已充分证明,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由主义经济,它内在地要求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国家通过对市场运行进行调控,可以克服市场波动和大起大落,保证经济运行稳定,而市场主体也只有在稳定的市场环境中才能进行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宏观调控还对市场竞争范围及竞争目标进行调控,规定在哪些范围可以竞争,哪些范围不允许市场竞争,那些竞争是无所谓的、无益的,哪些是必要的、要加以鼓励的。此外,由于市场主体是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私利主体,市场竞争必然会导致贫富差距的扩大、部分市场主体竞争的不自由,而这些问题是市场竞争自身无法解决的,宏观调控的实施可以有效的缓解这些问题,实现社会实质正义。
三、 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市场管理与宏观调控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两个基本手段,在不同的经济运行层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两者有所侧重,各有分工。而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关系法制化的代表,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也在不同的经济层面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市场管理法主要存在与作用于微观自治领域,而宏观调控法主要立足于、作用于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但两者是密切相关的。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关系,笔者认为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从作用机制的外在表现来看,市场管理法的目的是通过规制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创造自由的,稳定的市场秩序,其根本是促进市场竞争的。市场竞争是一种自由竞争、公平竞争、有序的竞争,而市场管理法的目的就在于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维系一个良好的竞争秩序,其外在的表现为促进市场竞争。而宏观调控法则通过对市场竞争的范围、竞争的目的等作出一定的限制和规定,外在的表现为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市场竞争。从这一视角看,两者是对立的,相互排斥的。但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一个根本目的是为了实施和组织更好的市场竞争,而且从两者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挥的作用这两方面看,二者是统一的,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手段,都是为了保证国民经济能持续、稳定、健康、快速的发展,所以,二者又是统一的。
2、宏观调控法以市场管理法为基础宏观调控法的功能在于保证宏观调控目的的实现及调控的合法性。而市场管理法的功能在于促进和维系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从其内容来看,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必须依靠市场管理法所维系的市场竞争来实现。宏观调控法所要实现的和维护的市场独立、自由、秩序等目的,也需要市场管理法在微观层次的作用的发挥,并且市场竞争秩序的良好也是宏观调控法的目的之一。宏观调控法要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离不开市场管理法,尤其是反垄断法,因为反垄断法所要规制的就是一种不合理的、非法的产业结构,它所维持的自由竞争是实现产业结构优化的根本途径。此外,由于上文所分析的宏观调控对市场竞争的依赖性所致,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它的制定必须依赖由市场管理法所维护的市场竞争所反馈回的信息来进行,而不能盲目制定和调控,所以,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和实施应以市场管理法为基础。
3、市场管理法以宏观调控法为条件市场管理法所维系的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场竞争必须以宏观调控法所确立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作为其最终目标,为市场竞争指明了发展方向,避免了盲目、无谓的竞争。宏观调控法创造和维护市场主体的独立、平等、自由和秩序,为市场管理法所追求和维系的自由竞争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有利于实现最优化的市场竞争。宏观调控法要实现的产业结构优化的目的,为反垄断法提供了指导和条件。此外,宏观调控法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文献,也为市场管理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指南。
四、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
反垄断法在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被奉为“经济宪法”,是同其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密切相关的。在我国,反垄断法虽然尚未出台,但其制定和颁布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这里,笔者想结合上文就反垄断法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地位,来简单谈一谈自己的认识,笔者将从市场竞争和宏观调控两方面谈起。
关键词: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财政政策;货币政策
2011年,中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额达61739.78亿元,同比增长27.9%,呈现稳定增长的态势,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步显现。在房地产市场中,市场机制本身只能保证资源配置的边际私人收益和边际私人成本相等,无法保证边际社会收益和边际社会成本相等。因此,有必要借助政府的宏观调控来弥补市场失灵。政府宏观调控的目标是房价相对稳定、供求基本平衡和实现房地产业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分析
(一)财政政策
财政政策主要通过两个途径来影响房地产价格。
第一,税收途径。税收手段是财政政策的主要手段,也是国家利用积极的财政政策来调节现阶段房地产市场的主要手段。在我国房地产投资过热,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面临严峻考验的情况下,房地产税收不仅是保证房地产业成为国家财政收入来源的重要工具,也是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经济活动的杠杆。但从国统局的近年来房地产销售价格指数来看,税收政策在现实中对于遏制房地产价格持续上涨并没有明显的效果。分析原因主要如下:房地产税收占开发成本比例相对较小,对于房地产的高利润空间而言是微不足道的;地方政府不可避免地产生短期化思想,背离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初衷;税收不论在调节总量还是在调节结构上都存在一定的时滞,造成调节效果不显着。
第二,政府转移支付。政府转移支付水平的高低会对居民的生活水平产生较大的影响。从整体上来说,国家和地方政府加大力度提供保障性住房,对于改善住房结构、有效遏制房地产价格过快增长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从目前来看,保障性住房政策对房地产格局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影响房地产供求关系、拉低房地产价格和影响房价上涨预期等方面。
(二)货币政策
作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的房地产业是货币政策调整的重点。货币政策主要包括货币供给和利率政策,两者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主要通过以下三大途径。
第一,利率途径。利率变化影响住房贷款利息,进而改变消费者的购房成本。由于房地产价格富有弹性,购房成本变化会使消费者敏感进入或退出市场,从而达到调节房地产的需求,直接影响房价。第二,信贷途径。中央银行可以运用公开市场操作、调节再贴现率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等工具来改变货币供应量,从而影响信贷机构的贷款供给能力。银行信贷能力的变化会对利率产生影响,从而增加或减少房地产需求,引致其价格的相应变化。第三,资产组合效应途径。投资者的资产组合主要包括货币、债券、股票和房地产等资产。如果中央银行采取扩张的货币政策,降低利率和增加货币供应量,那么货币资产的收益率下降,投资者会减少资产组合中货币资产的比例,而增加非货币资产的比例,以形成新的均衡。从而导致非货币资产的需求增加、价格上升,房地产商品作为非货币资产就会受到影响。
二、调控效果及局限性分析
总体来看,2003年以后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效果不是很理想,特别是对房价涨速过快及市场秩序的调控和治理与调控预期一直有较大差距。2007年以后,建立在前期一系列调控积累基础上,为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和改善住房结构的调控思路,目前已经显现出一些效果,部分地区部分城市的房价有所回落,但仍不明显。总体上房价过高、部分城市的房价不断出现涨速过快以及市场有序化程度较低等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调控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
第一,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土地财政。由于土地出让收入由地方政府所有,房地产价格上涨可以增加地方政府的土地收入,所以地方政府通常会采取能够增加收益的措施。第二,住房保障体系不够完善。政府需要对住房市场进行干预,其中最重要的是必须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虽然1998年国务院下发的23号文件确定了要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但2003年国务院下发的18号文件,将原来23号文件中有关“经济适用房是住房供应的主体”改为“经济适用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弱化了经济适用房在住房供应体系的地位。同时又没有及时建立其他有效地住房保障措施,这也是调控“失灵”的重要原因。第三,宏观调控政策在地方得不到很好落实。地方贯彻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不积极的现象普遍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人为加大了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时滞,使宏观调控的效果大大减弱。
三、对我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思考
首先,要重视住房保障。许多国家都将建立住房保障体系作为房地产宏观调控的一个主要目标。认为这样做既有助于解决市场经济中的公平问题,也能有效改善住房市场的供给和需求结构,从而建立较好的市场基础。例如美国政府在20世纪30年代至60年代主要是直接向低收入者提供公共住房,60年代至70年代,重点转为补贴私人机构兴建出租给低收入家庭的住房,70年代以来,住房短缺已不再是主要矛盾,政府主要为低收入者提供住房补贴。
其次,强化税收工具在房地产市场中的运用。税收工具对调节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从我国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政策看,税收政策的运用力度明显不够。
加大综合调节力度,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一是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各地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同时,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二是实行有区别的住房按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住房按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20%恢复为不得低于30%,但对个人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三是进一步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需求。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免征税期间由2年调整为5年,规范外资进入房地产产业行为,控制短线热钱炒房,提高了炒房成本。
重点发展满足当地普通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一是由地方政府抓紧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全面掌握当地住房总量、结构、居住条件、消费特征等信息。二是由各地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做出具体空间布局、项目用地和建设进度安排,在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三是规范普通商品房建设行为。对适合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采取限套型、限房价,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建设单位。
加大整治查处力度,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一是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超过规定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是针对交易环节存在的虚假宣传、合同欺诈、内部认购、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三是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并规定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从严控制展期贷款和滚动授信。四是抑制房屋囤积行为。开发企业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有步骤地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一是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明确时限,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必须在2006年年底前建立,并确定和公布今明两年廉租住房建设规模。明确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二是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制止违规购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三是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租售并举,解决群众居住问题。
继续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制止片面强调以地生财的做法,继续加强拆迁计划管理,2006年各地拆迁规模原则上控制在2005年的水平以内。制止在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政策不到位的情况下实施拆迁的行为,保护群众合法利益。(摘自2006年8月6日《人民日报》建设部/文)
首先,持续上涨的房地产价格,透支了人们未来几十年的消费,严重地制约着我国消费率的提高。人们为了购买一套房子几乎奉陪了一辈子的艰难储蓄。这个问题不解决,以扩大内需为目标、以消费主导为基础的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就很难得到根本性的转变;其次,近几年来,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虽然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上花了很大力气,出台了一系列的调控政策,但至今还没有取得重大进展。在这场和既得利益者的博弈中,如果政府步步退却,政府的政策乃至政府的公信度就会受到严重损害。一旦政府持续退缩,既得利益者就会得寸进尺,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再次,从社会建设的角度看,当前群众对房地产的抱怨声势很大,这是因为房地产对社会建设极为重要,它是社会生存的基础。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看,当房地产业已经成为地方经济的支柱产业,可以谋取可观的暴利,就会松懈对产业结构升级的紧迫性,甚至有可能导致“产业空心化。”况且,当今世界,找不到一个国家或经济体,通过重点发展房地产业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相反的,倒是有很多国家或经济体因房地产业的过度发展而陷入长期衰退。如果我国能够在“十二五”期间甚至更长的时间,把房地产体制改革好,实现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就可以实现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就能获得社会的长治久安。
最近住房建设部部长姜伟新表示,2012年将继续坚持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以往的调控效果之所以不显著,在于有的地方政府深深介入房地产业的惯性没有消除,各项调控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被“软化”,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供给乏力,让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成了“扬汤止沸”。地方政府调控中的动力之所以不足,原因在于地方利益的考量,以及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高度依赖。一些地方政府担心调控的结果可能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地方政府想以高房价换取GDP,因而削弱了中央宏观调控的效果。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土地财政是不可持续的,土地不是卖不完的。只有逐步实现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相匹配,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用好土地出让金收入,解决地方政府“钱少事多”的现实难题,才能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既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迫切要求,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由之路。
有关统计数字显示,我国历年的土地出让金:2006年7000亿元,2007年13000亿元;2008年9600亿元;2009年15900亿元,比上年增长63.4%;2010年27000亿元,比上年增长70.4%。2009年全国土地出让金占地方财政收入的46%。这部分土地增值收益如果能够用于改善老百姓的福利,当然是很好的;但是地方政府更多地用于投资基本建设,即能够带来更大盈利空间的投资。原因很简单,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用于改善民生,是要花钱的,又不可能给地方政府带来可观的利润,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就不那么高了。按有关规定,各地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应少于10%,但事实上,2010年11月公布的审计结果,2007—2009年有22个城市的提取比例未达到要求,共少提取146.23亿元。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2011年1月7日在北京举行的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指出:2010年全国土地出让成交价款2.7万亿元,同比增长70.8%,城市发展对土地依赖有增无减,利益分配不合理,社会矛盾突出,土地出让制度亟待进一步改革完善。“十一五”期间土地出让金7万多亿元,2009年土地出让金1.59万亿元,同比增长63.4%。1992—2003年,全国累计收到1万多亿元土地出让金。自从2004年以来,我国土地出让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努力推行土地招、拍、挂,全国土地出让收入因此猛增。2012年要深入推进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逐步扩大有偿用地范围,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认真总结、规范、完善“限房价、竞地价”、“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多种房地产用地出让模式,推动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和租赁制,推动土地供应由价高者得的单一目标向完善市场、保障民生等多目标管理转变。总理在2011年12月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应该看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不能再靠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有必要也有条件大幅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2012年3月,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论述2012年的主要任务,明确指出:“制定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可以预见,2012年我国房地产市场价格继续上涨的压力依然存在,这就迫使原本限于短期举措的宏观调控将随之常态化。市场将较长时间面临偏紧的政策环境。2011年房地产宏观调控最重要的两项政策:一是通过差别化信贷政策抑制投资投机需求取得一定效果;二是切实增加市场有效供应,尤其是加大保障房供给力度。这两项行之有效的政策必须继续坚持。今后一旦市场再次出现量价齐涨的过热苗头,新一轮从紧的宏观调控政策可能随时到来。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目标,一向定在防止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从来没有强调要把房地产价格降下来。但是,2012年3月,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严格执行并逐步完善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巩固调控成果,促进房价合同回归。”意味着我国的房地产市场调控已经到了一个转折点。房价大涨大落的时代即将结束。这里附带谈一谈我国房地产价格今后的走势如何?要回答这个问题,主要看中央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定位:即是为了解决居民的消费需求,或者说是为了满足居民的住房需求;还是满足中高收入者的投资、投机需求?如果是为了前者,对后者采取抑制、打击的政策,房地产价格必然逐步回落,合理回归;如果是放任自流,房地产价格还会持续上涨,直至彻底崩溃,导致泡沫破灭和金融危机。即使是短期的宏观调控,把房地产价格压一压,一旦宏观调控放松,还会出现更大的反弹。中央政府面临两难选择,地方政府的利益又往往和房地产市场息息相关。博弈始终是存在的。集中在三个方面的博弈:当宏观调控明显影响国民经济增长时能否持续;地方政府财政究竟有多大的承受能力;开发商的财务资金状况能够维持多久?特别是当前国民经济运行出现下行的压力,以及如何替代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再有冲破既得利益集团的干扰。
关于房地产价格的走势,总理在2012年两会答记者问时指出,我们2003已经提出6条措施,2005年国八条,2006年国六条。为什么那些年调控没有成效呢?群众责怪我们房价越调越高(根本原因是时紧时松)。政策不出中南。我听了感到十分痛心。为什么近两年房地产调控在艰难中看到一点曙光,有所进展呢?首先是我们调控决心坚定而不动摇;其次,我们抓住了一个抑制投资和投机需求的要害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现在我可以明确告诉大家,房价还远远没有回到合理价位,因此调控不能放松,如果放松就会前功尽弃。而且会造成房地产市场混乱,不利于房地产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关键词:房地产泡沫 调控 对策
衣、食、住、行中“住”的问题是当前我国民众最关心的大事之一,也是政府应当解决的重大民生问题。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能否达到预期目的,何时实现“住有所居”,已经成为街头巷尾热议的话题。
一、我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近几年商品房价格快速上涨,与城市居民收入的增长形成强烈反差,引起了社会对房地产价格、房地产泡沫、宏观调控的强烈关注。
(一)我国房地产市场“泡沫”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2010年,房地产开发投资、商品房销售面积等都有较大幅度增长。据有关统计,2010年房地产开发投资48267亿元,比上年增长33.2%。施工面积40.55亿平方米,比上年增长26.6%;新开工面积16.38亿平方米,增长40.7%;竣工面积7.60亿平方米,增长4.5%。商品房销售面积10.43亿平方米,比上年增长10.1%。销售额5.25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8.3%。
从经济学角度看,社会总供求平衡是物价稳定的基本条件。德国房价10年不涨,供求平衡是硬道理。当前我国房地产“泡沫”问题的产生是一种经济状态失衡现象的具体表现。总结起来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是地价过快上涨。由于土地的稀缺性特征,地产价格在数量上随时间递增。土地价格的上涨推动了房地产价格的上涨。二是房地产市场的特殊性及其秩序的不规范。房地产市场具有供给弹性小、需求不确定(如“丈母娘需求”)等特点,供不应求导致房价的上涨;同时,信息不对称,导致投机炒作盛行,加速了房地产价格的上升。三是购房者的预期及非理。消费者对某种消费品价格的预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自己的需求。“羊群效应”是典型的非理。当价格上升时,人们认为价格还会持续上升,进一步刺激了价格上升,促进了“泡沫”的产生。四是房地产市场供给的结构性矛盾。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地理位置偏僻而且数量严重不足,供求矛盾非常突出;城市扩张、旧城改造造成的大规模拆迁又加剧了这一供求矛盾,使低档房价格急剧上升并产生了“泡沫”。五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宽松的信贷政策。房地产开发需要雄厚的资金,主要是由银行信贷提供,银行通常愿意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开发商拥有少量的资金就可以从事项目开发,为房地产“泡沫”的产生埋下了隐患。六是国家对房地产消费的鼓励政策。自2008年9月起,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政府接连出台降息、减税、鼓励房地产消费的多项政策,中断了多年来的房地产调控政策,这种政策导向使房地产过度开发,价格不断虚涨,空置率不断上升,加速了“泡沫”的形成。
(二)加强我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综上所述,影响房地产“泡沫”的因素很多,既有房地产本身的因素,也有消费者的预期及非理等因素的影响,还有政府方面的原因,这些因素共同作用会引发我国房地产局部性、地区性和结构性“泡沫”问题的形成。房地产“泡沫”将给国民经济及居民生活带来极大危害。因此,应及时分析房地产“泡沫”的成因,通过多种途径,及时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宏观调控,防范和消除房地产“泡沫”。
二、当前政府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
2010年,一系列调控并未明显抑制房价上升的势头。进入2011年后,国务院颁布“新国八条”,实施更为严格的调控政策。一是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各城市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二是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各地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三是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四是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五是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六是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对各地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居民从国情出发理性消费。七是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八是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或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三、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对策
要想使房地产调控政策与措施取得预期的效果,首先要转变观念,消除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中存在的错误认识,其次要采取相关的政策与措施。
(一)需要澄清的几个错误认识
一是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就是要降低房价。宏观调控的真正目的在于实现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和协调发展,并不是单纯降低房价,而是使其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是控制在与GDP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相协调的上升幅度内。二是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就要买房。“住有所居”是我国人民几千年来的崇高理想,“有”,可以是“拥有”,也可以是“占有”,即“为我所用”。很可能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一些低收入和无收入家庭只能依靠租房来解决居住问题。三是土地稀缺导致高房价。我国如果拿出1%的国土面积来建设城市,则至少可以解决14亿人的居住问题。
(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对策
一是转变调控思路。房地产调控的重心应该是供给方调控,增加商品房土地供应,提高中小户型比例,加大廉租房兴建力度。二是理顺中央、地方的财政分配结构。合理划分中央、地方的财政收支,扭转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三是进行房地产业结构性调整。重点推出市场潜力较大的经济适用房和中档住房,盘活房地产三级市场;加强交通、环境等方面的规划,增加城市郊区投资,降低成本,降低房价。四是规范土地市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土地储备量、待拍卖的土地、现有土地使用结构、规划、评估价格等信息,防止信息不对称为一些人圈地、炒地牟取暴利提供便利。五是完善房地产金融体制。银行业应从基础设施建设入手,提高自身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金融监管部门应从制度建设入手,为房地产业与金融业的共同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六是把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纳入公共选择程序。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选址、兴建规格及适用人群,应通过听证会等程序,寻求一套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法,最终使多数公众能够接受并感到满意。
参考文献:
①亓龙,黄楠楠.我国房地产泡沫形成机理分析[J].现代交际,2010(2):49―51
②刘纪学,汪成豪等.次贷危机及其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影响[J].管理评论,2009(2):84―91
③中国经济信息网统计数据库.cei.省略
④国家统计局网站. stats.govcn/tjfx/jfx/t2011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