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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形态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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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形态联动机制

意识形态联动机制范文第1篇

一是呈现出非线性特征。网络思潮事件因果之间可以表现为二次、三次等函数关系,容易出现不规则的运动,呈现出曲折、断裂、突变、翻转等动态特征。因此,一个思想事件有可能导致不可预料的结果。某个小小的思想微波通过网络的叠加放大,可能会迅速导致巨大的社会稳定问题。

二是社会关联性强劲。典型的网络思潮具有发动现实力量的能力,常常将某些思想诉求转化为现实活动。一些具有鲜明思想倾向的网站汇聚了一批大V、骨干力量与高度认同者,在研究生、大学生甚至普通网民中具有影响力。它们经常组织各种线下活动,积极参与各种社会事件。随着网络运用的便捷化,普通民众对思想事件的网络围观越来越“热情”、越来越密集,许多围观者把它们作为消遣对象、发泄对象、娱乐对象。值得关注的是,这些围观者实际上是事件的潜在参与力量,一旦思想事件和其利益产生主观或客观上的关联,他们有可能迅速转化为积极参与者。

三是具备多种对立项的思想框架日益清晰。网络思潮中存在着左和右、建制和反体制、传统和现代等多种对立的思想项。其中,支持和肯定党和政府的思想力量及批评和否定党和政府的思想力量构成了相当典型的一对对立项。这一对立项的网络展现使我们清晰看到维护和干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力量的消长。左和右构成了另一对相当著名的对立项。如大家在网络中看到的,对接二连三的社会事件的不同认知和评价导致二者常态化地处于各种思想冲突之中。这种冲突有时会演变为现实中的社会治安事件。这两对对立项有时纠结在一起,有时又分离开来,成为网络中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四是内外联动机制已经形成。国内思潮动向会迅速地传播到海外,海外一些力量会从自己的角度做出反应,这种反应又会在国内造成影响。宗教领域的内外思潮联动更明显稳定一些,这说明其联系渠道早已常态化。这种内外联动机制对国家安全带来了复杂且长期的冲击。

五是碎片化和吸附性同时并存。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组织结构上,网络思潮的碎片化都相当严重,我们能看到思想兴趣牵引形成了数十万计的微信群和QQ群。不过,一旦出现事件,这些群就会迅速地分成两个或几个思潮派系。某些群内部也会分成截然对立的思想派别。网络错误思潮吸附能力的提升将会带来越来越大的安全隐患。

六是网络思潮的共振非常频繁有力。借助于越来越方便的信息工具,立足于迅速变迁的社会现实之上,网络思潮的整体结构处于快速且有力的共振之中。这种共振的根本力量来源于当代中国社会多个领域在前进中的有规律波动。其具体表现就是热点事件的周期性出现。反过来,网络思潮的这种共振又对现实社会起到或减压或震损的辩证作用。

网络思潮的这些特点为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新的巨大挑战。针对网络思潮的以上特点,立足于国家总体安全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应对设计和安排。

一是加强对网络思潮深层次系统研究。应该对一些典型思潮分派别、分专题进行研究,要研究其代表人物、骨干力量和跟随者的基本构成和发展变化,研究其政治诉求的语言表达和内在实质,研究其社会动员能力和社会危害点,研究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和处置后的长、短期效果。这些研究一定要做到宏观和微观结合、思想和实例结合、定性和定量结合、状况和趋势结合、人物测控和理论批评结合、思想本质定性和处理措施结合。

二是增强主流意识形态的解释能力和理论深度。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思想安全最为根本的保障来自主流意识形态的解释能力、理论深度和影响力量,在网络世界之中尤其如此。当代社会的发展呈现出巨大的复杂性和问题性,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对其进行有说服力的解释是非常必要的。要充分挖掘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深度与广度,要在结构编织、逻辑严谨和内涵广阔上不断取得新进展。要改进主流意识形态的表达方式。表达方式深刻影响着内容的传播和对受众的感染。简洁生动的表达方式在网络时代具有更大的必要性。

三是积极进行法治建设。一方面要对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予以健全和完善,对现行法律进行适用于网络空间的修订和解释,使之更具系y性和现实功能;另一方面,要提升网络思潮参与者的法律意识,强化他们对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法律责任意识。还要对网络执法者进行理论培训,让他们具备辨识多种思潮及其本质和社会影响的工作能力。

意识形态联动机制范文第2篇

一、东亚货币合作的理论分析

最优货币区理论最早是由蒙代尔于1961年提出的,其目的是为欧洲货币一体化进程提供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导,该理论最初关注的是成立最优货币区的标准问题,蒙代尔、麦金农、彼得凯南、伊格拉姆分别提出了确定最优货币区的单一标准:生产要素的流动性、经济开放程度、低级产品的多样化和国际金融一体化程度。随着实践进程的发展,单一标准的理论已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于是,后来的经济学家将该理论作了发展,克鲁格曼对参与的成本和效益作了模型解释,博弈论者则提出了俱乐部理论,这些进展使该理论的研究重点转移到参与最优货币区的成本和效益分析上。

参与最优货币区的成本主要是:各成员国会损失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会丧失巨额的铸币税收入,同时要支付较高的货币转换成本,会使其财政政策不可避免地受到牵连,进而会影响到其国内经济的平衡性和稳定性。而参与最优货币区的效益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减少交易成本,降低汇率风险。单一货币区建立后,区域内货币交易被取消,这将节免货币兑换的成本,可以节约大量人力财力,有助于提高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而且货币交易的取消还能避免短期国际资本的冲击,因为单一货币会使最优货币区内的货币规模巨增,致使投机者无力制造差价实现套利。二是减少外汇储备成本,节约外汇储备。三是货币一体化可以有效地降低各成员国的通货膨胀率和通货预期,稳定成员国国内的宏观经济环境。四是货币一体化还将扩大各成员国的国际影响力,并且为各成员国接下来的深层次政治合作打造平台。

二、东亚货币合作的条件分析

从长远看来,随着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各国间贸易、投资、金融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再由于受国际趋势的影响,东亚地区构建单一货币区是势在必行的。但就目前而言,需要分析东亚货币合作的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按照蒙代尔的最优货币区理论,构建单一货币区的成员国应当符合的内部条件有:各国经济的对外依存度高;各国经济的关联程度高;各国经济的发展水平趋同;成员国间生产要素的流动性强;各国政策的协调一致性强;所建货币区内拥有核心国和核心货币。

从东亚国家和地区目前的现状看来,在各国经济的对外依存度方面,东盟、亚洲四小龙和日_本经济的对外依存度较高,中国的对外贸易额占GDP的比重在逐步上升,加入WTO后更加明显。中国经济的对外依存度高了,对汇率波动就会敏感,东盟和亚洲四小龙更是如此,这将促使各成员国就汇率产生共同的需求,它们需要进行货币合作,实行汇率联动;在各国经济的关联程度方面,东亚各成员国之间相互投资和贸易往来占该区域投资贸易总额的比重也在逐年上升,这也为它们进行货币合作提供了现实的经济基础;在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趋同性方面,东亚各成员国参差不齐,人均GDP高低不一,经济发展水平大相迥异,这与最优货币区理论建立单一货币区所要求的条件差距较大;在成员国间生产要素的流动性方面,就人力而言,人力资本跨国流动性由于受种种因素影响,譬如历史、文化、宗教等显得较弱,其中的人力价格因素进而导致物价因素也差异较大;就资本而言,像中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国由于金融自由化程度较低,金融管制较严,在资本的可自由兑换方面尚未完全放开;在各国货币政策的协调一致性方面,就金融体制而言,东亚各国大都是银行主导型的金融体制这点是相似的,但各国各地区金融发展水平的差异却会增加实施共同盯住篮子货币乃至建立单一货币区的操作难度,自然会增加推行统一货币政策的难度;在所建货币区内是否拥有核心国和核心货币方面,东亚的新加坡、韩国虽富,但由于国家小,总国力规模尚不够强。日本具备成为核心国的条件,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东亚大多数国家对其持不信任态度,而且近十多年来日本经济一直低迷,显然它并不适合担当这一角色。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经济高速增长,国际影响力越来越大,综合国力显著提高,人民币也已经成为周边国家的主要结算货币,但是由于总体经济规模还不够大,目前也不适合成为核心国,所以东亚尚没有核心国和核心货币。

从外部条件看,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后,东亚国家强烈要求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国际金融体系,要求大国之间进行有效的国际货币政策协调,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更好地发挥作用,从而为东亚的货币合作提供良好的国际环境。可是,时至今日,美国、欧盟、日本为了争夺国际货币的垄断地位仍然存在着严重的分歧,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国际货币政策协调要想达成一致还任重道远。

综上所述,就目前而言,东亚地区建立单一货币区的条件尚不成熟。但是,建立次区域的单一货币区尤其是建立以人民币为核心的包括中国大陆、港澳甚至台湾省在内的大中国经济圈,目前的条件已趋向成熟,而人民币货币区的建立也会为最终建立东亚单一货币区奠定坚实的基础和提供宝贵的经验。同样,东盟10国也可以尝试成立类似的次区域单一货币区。

三、东亚货币合作的机制分析

打造第一平台:扩大东亚货币互换。2000年5月6日在泰国举行的东盟10+3财长会议上,就东亚地区加强财政和金融的合作问题达成了“清迈协议”,其中涉及多项金融合作的内容,最主要的是货币互换。货币互换是指一国货币在陷入流动性危机的时候在不需要担保品的情况下就可以本币购买对方国家的可兑换货币,待渡过危机后,再按协议条件,在约定的未来某一时刻,按照购买时所使用的汇率,用已购买的可兑换货币购回本币。货币互换是获得紧急融资的有效途径,它有助于成员国提高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清迈协议是东亚货币合作的一次实质性进展,但只是属于危机解救机构,要加强东亚货币合作就应该在此基础上继续加大货币互换,由双边扩展到多边;而又因为东亚国家具有相似的文化背景,各自的体制也不乏相似之处,彼此之间相互了解各自的国情,在经济金融贸易方面又都具有高储蓄率、较高的国际收支顺差和较高的外汇储备等特点,在如上所说的扩大了的东亚货币互换的基础上成立亚洲货币基金等组织也是有可能的。当然,这其中需要搞好跟IMF、美国和欧盟的博弈。

打造第二平台:建立东亚汇率联合浮动机制。东亚国家已具有建立汇率联动机制的经济条件和技术条件。在经济上,东亚国家彼此之间具有较高的贸易相关度和投资相关度以及较高的外汇储备,这都为汇率联动机制的建立提供了经济基础。在技术上,大多数东亚国家采取的仍是或相当于盯住美元的固定汇率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建立东亚汇率联动机制不需要对汇率制度进行根本变革,转换成本相应的就小。同时,根据最优货币区的理论,所建货币区的规模越小,其经济发展的一致性就越强,货币一体化的成本也就越低,也就越有可能发展成为单一货币区。因此,在东亚货币合作的过程中,可以按照先局部后整体的分步走思路进行汇率安排,先选择次区域,建设次区域单一货币区。就目前看,可以选出两个:东盟10国和大中国经济圈(包括:中国大陆、香港、澳门乃至台湾省)。首先使各个次区域内保持汇率政策的总体协调,建立盯住共同货币篮子的汇率制度,即在各自次区域范围内选择共同的货币篮子目标,确定中心汇率,并进行波幅限制,进而建立起次区域范围内的汇率联动机制。而后,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次区域间联合,从而将汇率联动机制扩展到整个东亚地区。

打造第三平台:建立东亚单一货币区。伴随着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彼此间的利益攸关度越来越高,东亚作为不可分割的一个经济体,建立单一货币区是早晚的事。当然,这需要各国拿出巨大的勇气,克服多种困难,包括意识形态和历史问题,其中,加强政治对话和合作尤为重要。

四、我国在东亚货币合作中的对策

意识形态联动机制范文第3篇

关键词:新媒体;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挑战;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25-0027-02

新媒体是依托网络技术、数字技术、移动通讯技术等发展的新技术,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包括:博客、3G手机网络、即时通讯软件等。新媒体不再只是一种工具,而已经演化为一种环境。它严重影响了大学生的思想观念、认知方式、表达方式、聚集方式和动员方式等方方面面,@给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笔者根据自身从事辅导员工作的亲身经历,积极探索新媒体环境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一些建设性思路。

一、新媒体环境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面临的挑战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的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可以看出,截至到2016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10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1.7%。从网民年龄结构来看,我国网民仍以10―39岁的群体为主,占整体的74.7%。利用手机上网、发微博和社交网站等新媒体,获取信息、信息、自我展示在大学生中具有普遍性。同时,新媒体给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和崭新的学习环境。(1)新媒体技术搭建了大学生思想交流与学习的新平台;(2)新媒体技术进一步拓宽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视角;(3)新媒体技术大大增加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积极主动性。虽然新媒体给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带来了机遇,但同时也让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面临着以下几方面的挑战。

1.新媒体的开放性和多元性特点影响了大学生的价值取向,使大学生价值取向出现偏差。高校是大学生各种思想文化的集聚地,西方国家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大学校园蔓延。虽然大学生接受新思想、新事物的适应能力比较强,但是他们并没有很好的辨别是非的能力,作为这一特殊群体,他们成为各种思潮争抢的对象。新媒体上的信息虽然内容丰富,但在新媒体信息传播中大量夹杂着各种价值观和理念的网络资讯袭来,与主流价值不同的意识形态往往容易在新媒体的环境中呈现,充斥着各色有害信息,不利于大学生观念、态度与情感的正确形成,容易被各种思想迷惑和腐蚀,从而影响了学生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化过程,冲击了社会主流价值观,使大学生价值取向容易出现偏差。

2.新媒体的虚拟性和互动性特点容易引起大学生交往危机和人格障碍。新媒体时代的到来,大学生更乐于借助新媒体,如QQ、MSN、飞信、微博、博客等方式进行人际交流和沟通。由于新媒体的虚拟性,大多数大学生不以真实身份进行交流,这种交流的虚拟性容易造成大学生交流的可信度降低,从而影响到现实生活中大学生的人际交往。虚拟世界的人格稳定与现实生活中的人格形成巨大反差后,极易出现个体的双重人格或多重人格,进而影响良好人际关系的建立和发展。新媒体的互动性使得大学生不再是单向、被动的信息接受者,它的互动性是传统媒体所不具备的。

3.新媒体的海量性和共享性特点弱化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的权威性。新媒体的海量性特点信息鱼龙混杂,真假难辨,促使大学生可能被网络上的不良信息误导,导致他们思想产生混乱。新媒体所具有的共享性特点使教育者和被教育者能够处于平等地位来获得资源和信息。如果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不充分利用新媒体的优势来提高和完善自己,这将给高校教育管理者带来思想引领、信息控制、舆论引导等权威方面的挑战。

二、新媒体环境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应对策略

在中国社会网络化迅速发展的今天,如何充分利用新媒体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服务,不断开拓育人的新空间,是一个值得广大思想教育工作者探讨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转变观念:加强大学生媒介素养培养。大学生的媒介素养就是指大学生对所接触的媒介信息的理解、质疑、抉择、评估、创造和生产等能力。在新媒体背景下,高校可以开设大学生媒介素养课程,有针对性地开展媒介基础知识教育和网络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普及教育、道德教育以及提高媒介使用和甄别媒介信息的能力,通过这种方式来提高学生在新媒体载体中的辨析力、判断力和创造力。

2.内容策略:创新思想政治教育载体。“加强各种媒体的思想、政治、道德导向,注意在大众传播的多种形式中渗透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与传统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式方法相比,新媒体具有快速、灵活、便捷等独特优势。“谁赢得了互联网,谁就赢得了青年”。要善于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构建与大学生之间思想政治信念的沟通交流新平台,及时把握学生的思想动态。通过易班、QQ、微信等新媒体主动、快速地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舆论引导,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时代感和吸引力。积极借助新媒体平台,推动社会实践、志愿者活动等传统教育方式同新媒体技术高度融合,形成网上网下思想政治教育的合力,保障思想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

意识形态联动机制范文第4篇

    【写作年份】2013年

    【正文】

    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即由行政主体设立或主持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行政主体主持下,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调停、斡旋,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有效的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包括行政申诉、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听证、仲裁、行政复议等基本形式。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和发展反映了当代社会治理的需求,已逐步成为服务型政府为社会公众提供的一种公共服务资源。主要表现形式如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行政调解、治安案件损害赔偿的行政调解、知识产权确权与侵权的行政裁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与仲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行政裁决等。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了一条区别于司法诉讼的公力救济途径,可以兼容协商性与裁决性程序,它将行政权力的能动性、直接性和高效性与协商性、横平行及专门性相结合,同时具有民间性纠纷解决机制所不具备的专家优势和权力资源,容易取得当事人选择与信任。在一些特殊纠纷处理中,有着其不可替代和或缺的作用。

    一、行政解决纠纷的制度价值

    行政机关作为社会管理的专门机关,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有着其天然的制度价值。

    1、纠纷解决途径多元化需求的价值

    第一,社会治理功能的要求。行政调解制度在自身的发展和运行中被赋予了种种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功能,例如动员组织教育民众、宣传普及政策法律等形式,在实现社会有效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具有重大意义。第二,行政管理现代化的要求。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市场经济的发育和成熟,行政机关干预职能不断退缩,转而要求行政机关通过民主管理与协调当事人自愿协商的方式进行社会管理。第三,纠纷解决多元化机制构建的要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长,在自愿选择纠纷解决途径和司法终局救济并存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当然的成为纠纷解决途径选择的途径之一。

    2、制度本源价值

    第一,便捷性。与诉讼纠纷解决制度相比,行政纠纷解决制度更具便利性,诉讼纠纷解决制度受制于严格的诉讼程序,而行政调解无需经过繁琐的诉讼程序,也无需费用。第二,专业性。在较为专业的领域行政调解比其它纠纷解决制度更具专业优势,与人民调解制度比较,人民调解在解决邻里纠纷、化解社区矛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存在调解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法学知识欠缺、权威不够等不利因素,例如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劳资纠纷、征地拆迁纠纷等,行政调解主体多为具体职能部门,能充分利用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更有效的调解,且较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更具有权威性,纠纷裁断的结果有利于当事人的接受并付诸履行。第三,利于制度形成。在某些特定类型纠纷领域,尤其是缺乏相关法律规则指导时,通过行政调解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探索合理的规则,能形成快速的反馈和治理机制,并有助于法律规范的形成,预防同类纠纷的反复发生。

    二、行政解决纠纷制度运行的现状

    行政机关解决纠纷制度,是行政机关履行社会管理的职能的基本要求,任何行政机关均可对其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纠纷进行调解。如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对特定的行政争议进行调解、基层政府对因土地承包引起的纠纷进行调解、公安机关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消费纠纷进行调解等。

    以消费纠纷为例。市场经济的繁荣,消费已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主要内容,围绕消费主体与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争议,总体数量是很庞大的,虽然其涉及消费争议的标的往往较小、法律关系往往较简单。但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往往容易激化矛盾,引发人身与财产侵权或更大的纠纷,甚至刑事案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我国在对消费行为进行规范的管理过程中,出台了《商标法》、《价格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共同规范了消费争议的解决方式,即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诉讼。还规定了消费争议的主管部门(1)负责对一般商品、服务进行综合管理的工商行政部门;(2)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质量为的食品卫生部门;(3)负责商品质量、服务标准、商品计量问题的技术监督部门;(4)负责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问题的物价部门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家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但在实际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远远没有达到制度设计所预想的效果。这与立法技术的模糊性密切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8条以“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部门和其它有关行政部门”的模糊用语,淡化了负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其它机关职责,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关实际中只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虽然全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宣传,而且还建立了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热线,但是从实际调查中来看,效果却不像想象中的那么明显。

    以渝东南地区某县为例,2007年到2011年5年来,平均每年受理消费者纠纷案件不超过100件,这不能说是因为消费纠纷不多,而是消费纠纷化解渠道不畅所导致。从群众调查中发现,往往在遇到消费纠纷时不能找到有效的纠纷结局途径,争议标的不大就自认倒霉,争议较大又没有得到及时解决往往会“大动干戈”用“拳头”解决问题。这不仅成为影响市场经济发展的因素,而且存在矛盾激化的社会风险。在对县级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消委会”的调查中发现,消费纠纷作为社会生活中总量不可估量的一类纠纷,纠纷解决机构居然连一个调解室都没有,而且也没有建立相应的纠纷调处电子管理台账、纠纷解决调处流程规范性文件、调处人员管理制度、格式化调解协议书等一些纠纷解决的基本条件。另一方面,一些消费纠纷往往涉及物价、质量、卫生等多个部门,而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往往无法形成联动,对于消费争议当事人而言往往为了一个纠纷的有效解决,要到多个部门之间奔波,跑上几天、等上几月才有一个结果,最终是时间成本、人力成本等算下来又得不偿失。对于相关行政机关来讲,由于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指引,没有建立相应的消费纠纷调处制度和部门,对消费维权所涉及到的问题,往往能推则推,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对待。这不仅有违制度设计的初衷,而且直接导致消费纠纷解决制度的群众评价降低,致使大量的消费纠纷无法通过行政途径进行解决,从而为社会稳定留下不小的隐患。

    因此,笔者认为,消费纠纷作为社会纠纷中不可忽视的部分,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在纠纷解决的制度建设中,应当依托“消委会”纠纷调处平台的建设,形成消费纠纷相关行政部门的内部联动机制,不断完善调解组织、规范调解流程、建立相应的调解制度、配备相应的调处人员,使消费纠纷调解平台逐步体现其价值,及时有效的化解消费纠纷。

    三、行政解决纠纷制度的现实困境

    行政解决纠纷制度具有效率高、成本低、快捷、主动、灵活、专业的特点,但在现实运行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制约着行政解决纠纷制度功能的发挥。从运行机制来看,大多数行政机关没有形成统一的纠纷解决管理机构和制度规范,各自为阵,无法形成纠纷解决的联动机制,在应对和处理复杂性、突发性纠纷案件中往往不能及时调处,甚至有可能激化矛盾,使矛盾纠纷影响范围扩大,在社会中造成不良影响。从效力上看,行政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法律法规一般规定行政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对行政调解的效力予以明确:“行政机关依法对民事纠纷进行调处后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或者作出的其他不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来讲,主要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依据不明。对于民事争议的行政解决纠纷制度,没有统一的立法规定,具体规定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不同类型与层级的法律文件中。实践中,究竟哪些民事真意可以进行行政调解,调解哪些民事争议应当属于行政机关职能的范畴都不够清晰,导致了一些本来能够进行行政调解的民事争议大量进入诉讼程序,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延误了纠纷的解决。

    第二,制度不全。行政解决纠纷制度缺乏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健全。例如,其一,虽然很多法律、法规、规章都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职能,但没有明确具体承担行政调解职责的工作机构和人员,没有规定行政调解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的任职条件和资格,由此导致了行政机关调解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公正性缺乏保障。其二,缺乏统一、完整、系统的行政调解程序安排,大多数行政调解的步骤、方式、时限等很大程度上仅仅依赖于各地的摸索和实践经验,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容易受认为因素的左右,影响了行政调解的社会效果。

    第三,运行不畅。由于没有明确的立法指引和制度支持,大多数行政机关没有行政独立的调解机制,没有配备专门的调解人员和调解场所,对矛盾纠纷的解决总是被动行事,甚至推诿、拒绝以减少行政运行的成本。这使得行政解决纠纷制度只是在理论界呼声极高,但在实务操作中却不见其效。

    第四,联动不足。社会转型时期,复合性、群体性纠纷的不断增多,往往涉及面广,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呼声极高,处理不及时或不合理极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因此,在处理该类纠纷是,往往需要多方联动、积极协调、合理配合才能使矛盾纠纷及时化解。而行政解决纠纷制度由于依据不明、制度不全等原因,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有的部门积极处理,有的部门消极推诿,从而导致矛盾纠纷解决的联动机制链条断裂,矛盾纠纷不能得到及时化解,甚至导致矛盾纠纷的激化。

    四、行政解决纠纷制度的有益探索

意识形态联动机制范文第5篇

关键词:高校;校园安全;安全管理

【分类号】G647

一、高校校园安全管理概述

(一)校园安全的内涵

本项目认为,安全是指个体人身不受伤害、财产不受损失,精神不受威胁的一种客观状态。它具体包括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精神安全。结合安全的定义,校园安全是指,在高校校园范围内,个体个体人身不受伤害、财产不受损失,精神不受威胁;校园财物不受损失的一种状态。校园安全是一种相对安全,而不是一种理想化状态下的绝对安全。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校园安全是处于学校环境中的个体对学校在教学活动中存在的各类威胁和事故,在生理和心理上可接受程度的一种状态。

(二)安全校园的特点

(1)客观存在性。人类生活在自然界会遇到各种不同的隐患,这些隐患是客观存在的。校园环境中存在的隐患自然也不例外。认识校园安全的客观存在,是正视校园安全问题,消除校园安全隐患的条件之一。

(2)突l性。近年来,校园安全突发性事故时有发生,由于高校群体的特殊性,校园安全突发性事故对学校和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危害,应对校园安全的突发性事故已经成为当前校园安全管理研究的重点之一。

(3)可预防性。虽然校园安全问题普遍存在,但通过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采取一定的管理措施,大部分校园安全事故是可以避免。只要发挥主观能动性,校园安全问题具有可预防性。

(三)校园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高校担负着培养人才、教学科研的重要职责。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建设,具有现实可行性和必要性。

1.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党的“十”报告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秩序作为开展各项工作的首要条件。安全,则是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构建安全社会。高校作为社会的有机构成部分,构建校园安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

2.有利于为国家实施人才战略提供客观保障

高校背负着教育和培养国家人才和社会精英的重大职责,为广大师生提够一个安全的学习科研环境至关重要。纵观各大高校的发展现状,安全已然成为高校开展各项教育工作的前提条件。

3.有利于高校自身改革发展

近年来全国高校纷纷探索开展开放式办学模式,高校不再是一个封闭的“小社会”。校园的不安全因素,严重干扰和破坏了校园的正常教研秩序,对师生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构成重大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高校校园发展的亟需解决的首要问题。

二、高校校园安全管理与安全文化调研

(一)调查目的与方法

2015年9月,本项目以M学校为研究对象,对其校园安全管理与安全文化情况进行了调查。本次调查问卷研究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设计初衷在于调查学生及在校教职工对校园安全满意度的测评和对改善校园安全的建议收集。随机抽取了学生约400名,教职工40名。本次调查问卷发放学生实际发放410份,收回396份,收回率96.59%;发放教职工实际发放40份,收回37份,收回率92.5%。

(二)调查结果与分析

1. 校园安全问题的总体评价

通过调查对校内师生对校园安全问题的评价有了全面了解。从目前调查的数据来看,大多数师生对校园安全问题的总体评价还是基本满意(表1)。

对于学校对校园安全的重视程度,认为十分重视的人群在学生和教职工人群中分歧较大。学生仅有3.5%人群,教职工却有26.14%人群。同时,认为学校对校园安全的重视程度有待提高的人群也存在很大的差距,学生比例为18.15%,教职工比例为6.77%。对同一问题的看法出现如此大的区别,主要在于两个群体对同一问题的评价标准不同。学生的关于校园安全的重视度的评价是是否发生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如何处置的。而教职工的评价依据是学校是否采取了相应的预防措施,预防效果如何。

而从访谈的内容来看,学校领导的关注点较师生的略有不同。他们普遍认为重大的交通、消防责任事故是当前校园安全的主要隐患,而针对师生反映比较强烈的侵财性安全事故,校领导的关注点在于如何有效排查隐患,控制此类事故的上升趋势,尽量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量。

2. 影响校园安全的事故类型

通过对不同性别,年龄及身份的调查对象的问卷调查,影响校园安全事故类型主要有人身安全事故、财产安全事故、消防安全事故、心理安全事故。

3.校园安全管理影响因素分析

(1)制度构建因素

针对校园学生实施的轻微违法事件,学校管理部门也只能依据校规校纪处理,存在一定的人为因素,处理分歧较大,难以做到公平、公正,达到处罚、警示的效

果。从问卷调查情况来看,学生和教职工在认为学校在处理违纪违法行为的客观合理度上有一定的分歧。认为十分客观合理和比较客观合理的比例分别为39.74%和29.56%。认为不太客观合理和不客观合理的比例分别为21.66%和20.04%。

(2)队伍建设因素

在调查问卷题:“你认为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应该加强哪些方面的工作力度”(多选)一题中,有45.8%的学生选择“K.增加校园安保力量,提高安全保卫工作效率”。这也反映出当前安全保卫队伍力量不足,增强安全保卫力量成为大部门学生的期盼。

以M大学为例,该校的校园安保队伍主要有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为学校行政管理人员,他们的来源背景一般是普通大学毕业的人员、警校毕业的人员和退伍军人。另一部分则是校园安保临时人员。这类人员一般由职高在校学生、社会人员、退休人员构成。人员构成比较复杂,学历要求得不到保证。

(3)环境因素

从开展的问卷调查来看,M大学在校园安全文化环境构建上存在一定不足。根据调查学校是否开展一系列的安全法制教育课程和学生自我保护和防范课程的问卷数据来看,受访的学生中认为经常开设的以上课程的比例仅为4.67%,比例不足5%。认为偶尔参加过一次及从未参加过的,比例总和则高达40%以上。

三、新时期高校安全防范体系建设对策

(一)规范高校校园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

1. 结合实际制定《高校校园安全法》

本项目认为可以综合日本和美国两国的立法特点,既注重校内人物力的资源整合,又注重充分依托社会力量共同治理,制定符合我国高校实际的校园安全法。校园安全法应该包括:校园安全法的适用范围,校园安全法的基本内容,校园安全法的法律责任。

2.赋予校园安全保卫管理部门适当法律职权

依照法律程序,各省、市、自治区地方人民政府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确立高校安全保卫管理部门的执法地位,授予校园安保管理部门一定的执法权限范围。执法权限范围主要集中在对轻微违法行为的侦查处理和对轻微刑事案件的侦查及勘验现场的权力。同时整合高校安保队伍力量,制发统一的工作制服,明确安保工作人员为校园警察,编制全省统一的校警编号,从事校园安全执法活动,建立校园安保工作人员的工作权威性和公信力。

3. 明晰校园安全保卫管理部门职责

就高校校园来看,行使校园安全保卫管理的职能部门一般为保卫部(处,科),其执行义务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在行使安全管理权力的过程。

一是要信息公开义务。校园安全保卫管理部门有义务定期以一定的方式,将校内治安情况、近期违法犯罪情况的相关信息公布给全校师生。这一方面是对管理部门的工作的监督,另一方面也增强了全校师生的安全意识,起到一定的教育警示作用。

二是危险告示义务。为了保障校内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安全保卫管理部门必须履行危险告示义务。主要包括:对校内存在危险隐患的设施、地段进行告示,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合理防范,做好日常的预警和预防工作等。

三是提供人身、财产保护的义务。校园安全保卫管理部门对于师生在校内发生的人身及财产具有不可推卸的保护义务。这种保护义务主要包括:安保部门要取合理措施,避免师生受到他人的行为侵害。采取一定的心理干预措施,避免师生发生因心理问题产生的自残、自杀害。保护师生免受危险设施和危险环境带来的意外侵害。

四是限制他人行为的义务。校园安保管理部门限制他人行为的义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对校外人员在本校内实施的针对校内师生的人身和财产的损坏行为予以制止。另一方面,对校内师生间因个人恩怨而实施,对校内其他师生人身和财产的侵害行为予以制止。

(二)健全校园安全机制

1.建立健全“权责明晰,分工明确”的责任机制

本项目建议建立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制定平安校园创建工作实施意见及实施计划,针对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在每年开学之初,学校主要领导依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与校内各学院及行政机构签订《安全管理综合治理责任书》,将安全管理的目标责任落实在各个部门。各个部门再将责任落实到所俚母鞲鱿担做到层层落实,层层把关。学校与各院系学生代表签订《学生安全管理责任倡议书》,在全校范围内营造师生职工齐抓共管的安全管理新局面。

2.建立健全“警校联动、校地联动”的互动机制

美国校园安全管理遵循的原则是“加强学校和相关的政府和部门的合作,建立完善的安全防护体系,共同维护学校的安全”、长期以来,美国校方与社区、政府、警察等相关部门建立了良性的联动机制,共同维护校园安全。实践证明,建立联动机制以来,美国校方在打击和预防犯罪,维护校园环境安全上取得较好成效。

我国高校安全管理部门对校园环境熟识,发生校园安全事故能够第一时间到达案发现场,然而因无执法权,相关案件处理工作无法及时推进。高校要与公安机关优势互补,建立联动治安治理机制,共同维护校园安全。其次,高校要与卫生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等政府联合起来共同治理校园周边安全环境。再者,高校要充分发挥学生家庭的作用,加强与家庭的联系。家长对自己的子女的品行、性格、行为较为了解,通过定期召开家长会、辅导员家访等形式,及时了解学生心理、学习动态,有利于防患于未然。

3.建立健全“提前预案、快速反应”的预警应急机制

建立健全预警应急机制,制定完善的突发时间应对措施,降低安全事故的损失是当前开展高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导趋势。首先,要建立健全狭义安全预警方案。加强对校内及周边环境的安全隐患的排查。其次,建立健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第三,事故处理完后,要建立校园安全危机解除机制。

(三)加强校园安保队伍建设

1.建立健全安保队伍培训机制,提高安保人员素质

针对安保人员的培训机构缺乏,培训内容不规范,直接导致安保队伍素质不高,工作能力不足的局面。为改善当前现状,必须建立安保队伍培训机制,完善安保队伍培训制度。一是建立全国统一的正式培训机构。将培训机构的建设管理归入本地公安机关的管理范畴。二是制定科学的培训时间、课程、标准。三是保障培训时间。四是建立健全准入制度和考核管理制度。可以借鉴现行运行比较成熟的律师行业准入制度,对安保服务行业采取考核准入制度。

2.提高安保人员工资待遇,加强安保队伍的稳定性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安保人员的待遇不足特别是安保临时人员的待遇偏低是导致安保人员频繁流动,安保队伍不稳定的主要原因之一。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要提高安保人员的待遇,制定完善的保障措施。一方面,要提高工资福利待遇。另一方面,要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制度。要贯彻落实国家保险制度,对每位安保人员包括临时人员交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保障安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3.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安保队伍纪律管理

一是要结合校园的实际工作情况,合理安排安保人员的作息时间,结合安保人员的工作任务和岗位布置特点,制定合理科学的安保人员考勤制度。二是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竞职上岗。安保管理部门可以借鉴企业化管理模式,实行竞职上岗,能者上,庸者下。

(四)营造校园安全文化环境

从访谈可以看出,构建校园安全文化体系,对增强师生安全意识,有效减少师生人身和财产损失起着重要作用。加强校园安全文化体系建设对改善校园安全环境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实施:一是要强化校园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校园安全文化环境;二是要建立高素质的校园安全文化队伍,充分调动广大师生的积极性;三是要以开展校园安全教育课为平台,营造全校建设安全文化的良好氛围。借助教育宣传安全知识的手段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文化素养是校园安全文化建设的目标,也是校园安全文化建设的核心。

参考文献:

[1]杨建军,李姝丽. 意识形态建设与高校安全防范体系构建[J]. 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3:335-338.

[2]杨璐,罗诏. 高校安全技术防范体系建设的思考[J]. 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02:22-24.

[3]刘畅. 浅谈新时期高校的保卫宣传工作[J]. 江苏科技信息,2014,16:6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