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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公布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6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条例》)。《条例》针对证券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些突出问题,如证券市场准入条件、客户资产保护、证券公司治理结构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为证券公司的创新发展留下了必要的空间。《条例》关于高管人员有四大看点,这主要体现在其中的第三章。
扩大独董适用,强化监督职能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本是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项制度,最早见于1997年12月证监会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12条“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独立董事”。2001年8月,证监会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此次出台的《条例》将独立董事制度引入证券公司中来,《条例》第19条规定:“证券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证券公司的独立董事,不得在本证券公司担任董事会外的职务,不得与本证券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而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既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可见,《条例》将独立董事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了所有形式的证券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前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证券公司被要求“应当”设立独立董事,并且独立董事不得少于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此要求与对上市公司的要求一致。而在正式公布的《条例》中,“应当”被“可以”所替代,且独立董事的比例也未规定。似乎,《条例》的规定较“征求意见稿”更为宽松。但《条例》第20条规定:“证券公司董事会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会负责人由独立董事担任。”而且,《条例》规定证券公司经营经纪、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以及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的,董事会必须设立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以加强证券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因此,如果经营上述两种以上的综合业务的证券公司,实际上是必须设立独立董事的。
增设职能机构,拓展高管范围
引入专门委员会制度。董事会下的各专门委员会一般由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自主设立,但鉴于证券公司的特殊性,其经营范围越广,内部控制就越显得必要,故《条例》第20条规定:“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以加强证券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上市公司专门委员会的规定相比,《条例》该款属于强行法,对证券公司的要求更为严格。
扩大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范围。《公司法》第217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指定的其他人员。”即只有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才是公司高管。此次《条例》第21条规定:“证券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将所有证券公司的董事会秘书都列入高管的范畴。实践中,一般只有上市公司才设董事会秘书,法律并不强制非上市公司设置董事会秘书,但此次《条例》要求所有证券公司都要设立董事会秘书,从而使其成为常设职位。
另外,大型公司往往在董事会下设立执行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等机构行使证券公司经营职权,对此,《条例》第22条规定:“证券公司设立行使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职权的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其名称、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该机构的成员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扩充了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此次《条例》基本上保留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2条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是对《公司法》相关规定的进一步补充和细化。
设立合规负责人,建立合规管理制度
此次《条例》的突出亮点之一在于规定了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制度。在金融风险频发的现代社会,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对证券公司的稳健发展至关重要,直接影响着证券公司的安危、兴衰和成败,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也是提高监管有效性,拓宽证券公司自我探索、自我发展和自主创新空间的需要。《条例》第23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设合规负责人,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或者检查,当合规负责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向公司章程规定的机构报告,并同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自律组织报告。该条还规定合规负责人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从而对合规负责人在证券公司中的作用作出了明确规定,正式确定了证券公司合规负责人的法定地位。实践中,一些证券公司如国金证券和平安证券已经设立“合规总监”职位。
同独立董事一样,合规负责人在证券公司中的监督角色决定了其必须保持自身的独立性。《条例》规定:“合规负责人不得在证券公司兼任负责经营管理的职务”,防止潜在的角色冲突。
合规负责人的职能使其有时可能会与证券公司的短期利益相冲突,为了保障合规负责人及合规部门的工作能有效进行,同时保障合规负责人个人权利不受侵害,必须提供一系列必要的制度予以保障。对此,《条例》第23条第3款规定:“证券公司解聘合规负责人,应当有正当理由,并自解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解聘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从而为合规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但仅此一条规定对合规负责人履行职能的保障略显单薄,有必要在日后制定更为具体的保障措施。
规定任职资格,完善高管监管
同样身处汽车行业,由于所在企业的性质(国企、民营)不同,所处的行业(乘用车、商用车、零部件)不同,高管薪酬往往又存在差异。
《汽车观察》杂志从薪酬排行榜中分别从乘用车、商用车、女高管和董秘的角度分别遴选了排名前十的高管进行分析。发现风光无限的乘用车尽管在2010年取得了爆发式增长,但其高管薪酬却显得“寒酸”,最高年薪不足百万元,而这并不意味着这些高管的价值不高,这是众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事实证明,零部件高管薪酬及持股市值要远大于整车企业,国有汽车企业的高管薪酬又远低于民营企业。那么谁在乘用车企业里身价最高?谁是商用车企业里的身价翘楚?谁是最富的汽车女高管?谁是2010年的金牌董秘?
在乘用车身价前十的高管中,有三位来自上海汽车(600104),五位来自一汽轿车(000800),其余两位分别来自海马汽车(000572)和广汽长丰(600991)。
一汽轿车总经理张丕杰以85万元年薪成为乘用车上市企业中年薪最高的高管。紧随其后的白羽同样来自一汽轿车,年薪仅比张丕杰相差1万元左右。
实际上,高管持股市值最高的当属上海汽车(600104)董事长胡茂元,其以70万元成为乘用车领域持股市值最高的高管,不过其74万元的年薪只排在第五位。紧随其后的是上海汽车(600104)总裁陈虹,年薪同样为74万元,但持股市值则为14万元。
除了这几位高管外,前十强里还有广汽长丰(600991)副总何坤和海马汽车(000572)董事长景柱的身影。
上海汽车(600104)在2010年取得的成就通过四个数字就可以概括。2010年,上海汽车(600104)实现营业总收入3133.76亿元,同比增长125.0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7.29亿元,同比增长108.26%。这样的数据,足以傲视业界任何车企。
而一汽轿车(000800)2010年的成绩同样是骄人的。2010年3月,2010款奔腾B70时尚版正式上市;2010年4月,马自达睿翼轿跑车正式上市;2010年8月,2011款奔腾B50正式上市;2010年10月,2011款奔腾B50舒适型正式上市;2010年12月,Mazda8正式上市。这几个车型的,有力的保证了一汽轿车(000800)的销量和市场地位。
2010年时广汽收购长丰汽车的第二个财年。在这一年,广汽长丰(600991)公司实现销售收入619,887.5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7.0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5,549.15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51.98%。猎豹飞腾1.5L 时尚版成功上市,2011款PAJEROCK车开发完成,CP2 自主品牌轿车产品开发工作顺利推进。一切都昭示着广汽长丰(600991)正走在良性发展的道路上。
海马汽车(000572)的2010年同样是意义非凡的。这一年,海马汽车(000572)实现了扭亏为盈,并建成郑州基地,使整车产能提升到36万辆,发动机产能提高到30万台。公司的产品格局在2010年也逐步完善。从A级车发展为台发展为A00级、A0级、A级、B级等多平台系列,基本覆盖了15万元以下家用轿车和城乡用车消费主流。全年实现整车产销过20万辆,同比增长78%,高于行业同期增长水平。
业绩骄人,高管高薪,无可厚非。
福田高管成商用车大赢家
实际上,商用车是除零部件之外,上市企业分布最为密集的区域。宇通客车、中通客车、福田汽车、金龙汽车等知名商用车企都是沪深两市的上市企业。这么多商用车企都已上市,那么谁是商用车届的“钻石王老五”呢?
商用车高管薪酬Top10的排行榜上,福田汽车(600166)占据七席,且前三名均来自福田汽车,而宇通客车(600066)董事长汤玉祥排名第四,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汤玉祥以持股市值933.12万元位列商用车上市企业高管持股市值第一位。宇通客车(600066)在2010年实现销量4.2万辆,同比增长了36%,其中中高档车销量3.1万辆,同比增长60%。随着商用车市场的产品升级换代和商用车消费群体消费水平的提高,主打中高端车型的宇通客车(600066),其发展前景更为可观。
无疑,福田汽车总经理王金玉以年薪198.47万元成为商用车企业薪酬最高的高管。一个有意思的现象是,福田汽车(600166)入选前十的这7位高管,身价都在130万元以上,有的还持有福田汽车(600166)的股份。因此,福田汽车(600166)当之无愧成为了金牌高管的高产地。
福田汽车(600166)的这种薪酬福利体系很值得关注。暂且不说福田汽车(600166)对于普通员工实行的是怎样的薪资报酬体系,至少对于公司领导层,年薪+股权的薪酬体系,既可以保证公平(依靠年薪进行调整),又可以保证高管们工作目标的一致性(依靠股权激励实现)。如果股权激励机制能够推而广之,让普通职工也成为公司的主人公,那么就可以真的让所有人都体会到企业发展带来的益处,也将更好的激励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陈爱莲登顶女高管薪酬、持股市值榜首
汽车领域向来是男人的天下,在上市公司内同样如此。本次评选选取的1600位企业高管中,女高管仅有156位,男女比例高达9.25:1。不过,巾帼有时要与须眉一争高下,并且输的并不一定都是女性。万丰奥威(002126)的董事长陈爱莲女士,以4.4亿元的持股市值和200万元的年薪,在女高管排名中双双位列第一,同时其4.4亿元的持股市值亦在总排名中位列第九,超越了众多的男性高管。
除了陈爱莲之外,汽车领域还有哪些杰出的女性领导者呢?
从排行榜来看,薪酬排名前十的女高管多分布于商用车和零部件企业,在持股市值方面,除了陈爱莲位居榜首外,银轮股份董事王鑫美的持股市值接近4000万元,排名第二;排名第三的亚太股份副总经理陈雅华也过了千万元。谁是金牌董秘?
另外,女高管们都或多或少地持有公司股份。其中万丰奥威董事长陈爱莲2010年年底持有公司28470750股,占万丰奥威总股份的10%,是持股比例最高的自然人。而万丰奥威(002126)控股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正是陈爱莲。她是万丰奥特和万丰奥威(002126)的实际控制人。
另外,还有一个明显的特点是:女性高管更多的是从事监事、独立董事等辅职位,并且多是在家族式的零部件企业有所作为。而不像男性高管那样,多是总经理、总裁等实际执行性职位。这也从一个侧面看出女性在汽车领域的弱势地位。不过,汽车似乎本来就是男人的玩具,商场也更应该是男人厮杀的战场,对于女性而言,还有很多跟适合她们的职务,来展现女性的魅力。
董事会秘书是对外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对内负责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等事宜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可解聘。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近日一则“仪电控股正在对旗下上市公司的董秘进行轮岗”的消息引发热议。所谓轮岗,即仪电系现有几家上市公司董秘之间交换工作岗位。据了解,仪电系旗下目前有飞乐股份、飞乐音响、上海金陵和广电电子四家上市公司。
对于仪电系董秘轮岗的计划,可谓是新鲜至极。业内人士均表示第一次听到这一说法。董秘作为联系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纽带,需要非常谙熟公司的情况。对于这种轮岗制度且不从规则和程序上论证是否合理,仅从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对投资者的传达上便可判定弊大于利。
纵观这一群体17年的发展,无论是从专业度、薪酬水平、社会关注度等方面,董秘已经从执业走向了职业。不过不容忽视的是,在职业化的背后依然是怪象丛生。
“闪辞”众多
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国内A股资本市场共有262家上市公司进行了董秘更替,其中以个人原因主动辞职的董秘多达148位。根据中国证券报的数据统计,自中小板、创业板快速扩容后,高管辞职的数量随之增多,董秘更换也同样频繁。从历史数据看,2009年有87位董秘辞职,2010年有102位董秘辞职,而2011年148位的辞职人数则是创下了新高。
这其中不乏“闪辞者”,即从上任到离职的时间不到一年。宁波银行顾颂东堪称是“下课”最快的董秘,2011年8月26日刚被聘任为董事会秘书,不到两个月宁波银行又于10月10日公告,董事会改聘杨晨为新任的董事会秘书。同样九洲电气原董秘赵志刚的任期也不足两个月,2011年4月18日公司董事会聘用他为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而6月9日,作为副总经理兼董秘的赵志刚递交辞职报告,以个人职业规划原因辞去职务。
如此众多的董秘离职,其背后原因多种多样,其中包括工作调动、换届和身体状况等。当然也不乏以“董秘权责不对等”等历史顽固问题提出离职的。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创业板带来的上市公司的激增,很多董秘也因减持套现而去意已决。由于股权激励对象在职期间,每年减持的比例不得超过25%,而离职则可以规避这一限制。2010年6月11日,探路者董秘范勇建以“丽地分居,无法照顾家庭”为由,辞去董秘职务。公开资料显示,范勇建所持股份于10月30日解除限售后,12月11日锁定解除。而其也因此一度被市场认为是创业板高管为减持而离职“大潮”的先行者。
2011年9月29日,丰林集团在沪市主板上市。仅在12天之后,公司便公告称: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全强以个人发展原因申请辞职,创下国内资本市场董秘最快离职案例。
必须强调的是,这些“闪辞”的董秘通常有着深厚的证券从业背景。与资本市场的全面对接,不仅需要专业的知识和广阔的人脉,也包括灵活的沟通和应变。因此蓬勃的资本市场成为催生董秘行业的催化剂,加速了国内董秘的进程。而这些专业性较高的董秘由于其稀缺价值,也更倾向于采取“快餐式”的发展方式,在帮助一家公司融资完成后,继续寻求新的就业目标。
无论是由于上市引发的追求财富效应,还是其他原因,这种快餐式的“闪辞”都不利于上市公司与资本市场的对接,尤其是在目前国内市值建设并不完善的情况之下。
80后董秘
因为年轻,所以被关注。
2011年2月21日,浙江广厦六届二十次董事会审议同意聘任包宇芬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秘书。根据资料显示,包宇芬出生于1984年,浙江杭帅1人。在担任董秘之前,包宇芬一直担任董秘助理一职。谈及27岁即出任董秘要职,包宇芬称,“目前还在学习阶段,肯定会有压力,但应该可以把工作做好。”
包字芬并不是浙江广厦第一个年轻董秘。公司前董秘张霞担任这一职务时,比包宇芬还年轻两岁。1979年出生的张霞,2004年5月担任浙江广厦董事、董秘时,只有25岁。2005年12月,张霞升任浙江广厦副董事长。
80后董秘第一次被社会广泛关注始于2009年7月28日,时代科技公告称董宋萍出任公司新一届董秘。董宋萍,1985年12月出生,2009年毕业于嘉兴学院金融专业。“之所以被关注,说白了是年龄问题。”这是董宋萍对自己成为“明星董秘”的解释。即使到现在,董宋萍仍是A股最年轻的董秘。
自2009年10月创业板开通后,80后董秘已经开始成批出现,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近10位之多。其中仅在浙江,就已有三位80后董秘。
董秘是上市公司对外的窗口和喉舌,作用至关重要。董秘不仅仅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还要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具备对公司进行监管,甚至对公司的有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而如今这些年轻的80后董秘能否胜任这一角色的确值得商榷。以董宋萍为例,对其董秘的任命仅仅是在她取得董秘资格证书仅一个多月之后,专业度令人质疑。
惊人言论
作为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和发言人,董秘的一言一行有可能成为左右公司股价的风向标,因此格外受到市场的关注。可是这些担当着上市公司代言人的董秘们却一直不乏“惊人”之语,也由此给公司形象带来了不良影响,为此本刊选取了几位董秘在2010年和2011年的言论(见表1)。
(一)公司内部的财务监控
公司内部的财务监控主要由财务总监、内部审计机构和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来实施。
公司的财务总监由首席执行官提名,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在公司中相当于公司副总裁级别。从企业控制和激励体系看,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是:(1)提出财务会计机构设置方案,经公司管理层审议后,由董事会决定;(2)提出财务会计的基本制度草案,经公司管理层审议后,由董事会决定;(3)提出财务会计的具体规章制度,报董事会审议;(4)组织实施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财务方案;(5)监督日常的财务和会计运行。从企业管理的内容体系来看,财务总监的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金筹集;(2)资金投放;(3)收入分配;(4)综合财务管理;(5)组织会计核算,提供会计信息。
财务总监下面设置财务主管、主计长和财务计划与分析师等等。财务主管主要行使执行资金筹集、投放及分配的职能。主计长主要行使执行会计核算和内部控制的职能。财务计划与分析师行使执行预算控制和财务分析职能。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是公司管理层的一个组成部分,其负责人一般由首席执行官任命并对首席执行官负责。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能主要包括:(1)生产经营效率和效果审计,即所谓的经营审计;(2)组织结构的审计,经确定企业的组织是否与既定的政策、程序、法律、法规相符合;(3)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和完善性审计;(4)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管理当局报告审计情况,提出优化内部控制环境、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经营效率的意见和建议。为提高内部审计效果,内部审计机构必须直接向董事会或董事长报告,内部审计人员也应该经常地与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进行沟通。
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委员会已成为美国公司组织结构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凡是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都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它直接隶属于公司董事会,成员主要来自公司的外部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由公司章程规定,主要包括:推荐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检查外审的费用、工作期限及其独立性;检查公司内部资深审计官员的任命和替换;在外部审计与董事会之间及资深内部审计官员及董事会之间充当沟通媒介;审阅外部审计的所有结果,收集管理层对外审报告建议的反应,外审报告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审计报告的比较情况,以及管理层对所有这些报告的反应;审视公司年度财务报表以及管理层和外部审计在准备这些财务报表时有关的意见分歧;征求外审及内部资深审计官员的意见,注意公司财务控制是否适当;在准备财务报表的过程中,注意选用的审计及会计准则及应用操作方面的主要变动情况及其它有关问题等等。
审计委员会实质上是公司与外部独立审计师之间矛盾的一个缓冲器,主要的目的在于减少管理层对外部审计师活动的影响和干扰,提高审计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外部审计的独立鉴证功能。
(二)公司外部的财务监控
在美国,公司外部的财务监控职能主要由注册会计师来行使,政府部门很少直接参与对企业的财务监控。注册会计师以其独立、客观、公正的身份,对公司管理层提供的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致性提出意见。 在美国,会计师事务所均采用合伙形式,实行行业自律,不存在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这种体制确保了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业务。
公司自愿地聘请注册会计师为其提供审计服务。注册会计师一般由公司董事会直接聘请,在设有审计委员会的公司,则由审计委员会代表董事会聘请。所有的上市公司都必须按照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要求,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 注册会计师接受公司委托完成审计任务后,将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情况,审计报告分为无保留意见型、保留意见型、拒绝表示意见型和反对意见型四种。如果公司董事会有要求,注册会计师也可以出具管理建议书,对企业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供公司管理层参考。
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激励
现代公司中,高管人员薪酬激励政策制定的基本理念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经营者收入与经营业绩挂钩、基本收入与风险收入相结合、近期收入与中长期收入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一)薪酬激励的范围和薪酬结构
在美国的大公司特别是公众公司中,由于公司所处的行业、规模等因素的不同,薪酬激励的具体范围有所差异,但通常都为公司的高管人员。以gm公司为例,其高管人员共有3300余名,包括66名副总裁以上的人员,500名中层正职(含地区负责人)和中层副职。
高管人员的薪酬结构通常采取基薪+业绩计提+股票期权的形式。gm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工资、年终奖励和股票期权等三方面组成。基本工资通常参照人才市场平均价格决定。目前,gm公司高管人员的基本工资定位为市场价上限的75%,其依据是考虑gm公司的业绩保持在跨国公司的前25位。年终奖励是根据个人任务完成的系数确定。gm公司的年终奖励来自于公司的利润,公司根据净资产回报率确定可分配奖励基金的数额,实行全球统一分配。上级主管领导可适当调整下属年终奖励的数量。目前,gm公司对高管人员年终奖励的发放,已从根据对公司业绩的考核,逐步过渡到根据对个人业绩的考核。在高管人员的薪酬结构中,股票期权所占的份量较大,它同高管人员的级别成正比,级别越高,股票期权占整个薪酬的比例就越高。
(二)股票期权制度
股票期权制度是美国大公司中应用较为广泛的一种激励方式。美国有关法律规定:(1)股票期权的赠与计划必须是一个成文的计划,该计划的实施前必须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2)股票期权计划实行10年后,自动结束;如果要继续施行,需再次得到股东大会批准。股票期权计划的开始日期以实行日及股东大会通过日两者中较早的为准;(3)从股票赠与日开始的10年内,股票期权有效。超过10年期后,股票期权过期,任何人不得行权;(4)股票期权不可转让,除非通过遗嘱转让给继承人;(5)股票期权赠与日,如果某高管人员拥有该公司10%以上的投票权,则未经股东大会特批,不得参加股票期权计划。
【关键词】董事 竞业禁止义务 成立要件
在实践中股东或公司与董事之间的纠纷较为普遍,《公司法》中的董事竞业禁止义务,指董事有义务不得从事与公司营业范围相同的业务或以其他方式与公司竞争。该规定在判决中被频繁地援引,法院在判决中对之进行了解释与补充。现通过对案件争议进行类型化整理,对判决中的观点进行分析,为更好地实现该条规范的目的尽涓之力。认定董事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须符合以下几个要件。
被告须具有董事身份
判断被告是否有董事身份关系到诉讼中的主体适格问题。若被告既具有董事的头衔,且实际行使董事职权,则名实相符,完全具备主体资格要件。但实际中出现的名实不符、名实分离的状况,对认定主体身份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事实董事(有实无名)。一般从章程、聘任书、工资卡等形式证据上是否注明其董事职务来认定主体的身份;若形式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董事身份,则应采实质解释,看其是否实际行使董事职权,我国法院在实务中也认为即使该人没有董事头衔,但实质行使职权则可被认定为“事实董事”,从而负有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在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中,被告是原告公司的股东,并在公司从事机电设备维修业务等工作,对执行董事负责。原告诉称被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关于被告是否属于董事,法院认为:“现实生活中,有限责任公司对董事的聘任和解聘手续不齐全的现象普遍存在,手续是否存在不应作为认定董事的唯一标准。”并指出:“从维修报价单中被告在审核人一栏签字可以看出,被告行使一定的经营管理权。”从而可以看出法院在认定主体身份时,重实质胜于形式。
挂名董事(有名无实)。董事通常会实际行使职权,但亦有挂名董事或傀儡董事而未实际经营公司、参与决策,但该董事亦不能以“挂名董事”来抗辩。身居董事职位,自然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不论其是否实际行使职权,况且行使职权既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因此挂名董事同样负有法定竞业禁止义务。
董事职务丧失的时间点。原则上只有经过法定的解聘程序(如股东会解聘),董事身份始被解除。但若董事未经公司批准而主动辞职,在辞职后与被公司解聘前的这段时间内,其是否具有董事身份?在上海申茂电磁厂诉王龙宝案中,被告未经过股东会解任的程序而主动辞职,虽形式上具有董事身份但实际已不再参与决策经营,法院认为:“被告辞职后既已不再行使董事职权,则不再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因此辞职一经提出即生效力,若给公司造成损失则负赔偿责任”。
主体须具有董事身份的例外
原则上,董事的法定竞业禁止义务存续于其任职期间,始于上任,终于解任。但离职后的董事在一定条件下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因为董事卸任后仍对其在任时掌握的公司无形财产具有滞后控制力,如技术秘密、信息资源、客户资料、供应商资料等。现实中大量存在着董事利用其对原任公司无形资产的滞后控制力而与原任公司竞争的现象。
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来课以离职董事以竞业禁止义务。关于约定离职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条款的效力问题,若约定中没有补偿条款、具体的禁止期限,能因此认定该约定无效吗?浙江省乐清市法院在一个案子中认为:“公司与董事约定的条款虽然没有具体补偿条款,但依据相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公司应给予该离职董事一定的经济补偿。”因此没有补偿数额的约定竞业禁止义务合同有效,且该法院主动补充该合同,责令公司给予董事经济补偿。在秦皇岛爱迪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诉高俊华案中,双方约定该董事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期限为终生,法院认为虽然该条款有瑕疵,但考虑到双方缔约的初衷,直接宣布该条款无效不符合当事人当时的真实意思,因此法院直接判定离职后的被告在两年内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
对没有约定补偿条款和义务期限的合同效力认定,法院是在两个极端(有效与无效)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认定合同有效,但需要补充未约定的事项或变更明显不公平的条款――经济补偿与义务的存续时间。补充该合同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来完成,若无法达成合意,则法院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国际通行惯例来补充合同。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解释,虽有利于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但会诱使当事人订立更宽泛、更模糊的竞业禁止条款,增加公司依赖于法院来解释、补充合同的惰性。因此这样的条款是否有效,法院应否行使自由裁量权来补充、限制、变更当事人的约定,应根据案情的具体状况来决定。
劳动合同的后合同义务问题。离职董事与原任公司之间即使没有约定竞业禁止义务,但能否诉诸于劳动合同的后合同义务?一般而言,董事在失去董事身份之后,其从事的竞争营业没有利用原任公司的信息、机会等,就不构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英国普通法也认为劳动者有同前单位竞争的自由,这是一般自由,虽受后合同保密义务的约束,但其范围受到严格限制。没有后合同竞业禁止义务,有利于劳动资源自由流动、经理人市场的发展,故原任公司在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之诉中不能主张后合同义务。
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的滞后效力。现实生活中董事跳槽现象频频发生,普遍存在离职董事与原任职公司竞业而损害原公司情形,而约定竞业禁止义务并不普及,在没有违反保密义务、篡夺商业机会情形下也无法诉诸于后合同义务,因此更有必要在原任职公司的利益、董事的劳动自由与市场竞争这三者之间进行利益的平衡。
被告从事同业竞争行为
同业竞争,是指义务人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例如,公司A、B经营同类营业,存在竞争关系,甲任A公司的董事,则:
一、甲另外以自己名义,如作为个体经营者,经营与A公司同类的营业,属于自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甲为自己利益达成的交易则被认定是为任职公司进行的交易;二、甲同时任B公司的董事、高管,则对于A公司而言,甲典型地违反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属于为他人即B公司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三、甲同时是B公司的董事或高管,又是B公司的股东(不论持股比例多少),表面上属于为他人即B公司经营,实质也在自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因为甲是B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收益直接来源于B公司的收益,而B公司的收益源于甲作为B公司的董事或高管的经营行为;四、甲仅是B公司的控制股东,虽然表面上甲没有经营行为,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有无形的控制力,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行为。英国公司法上有“影子董事”概念,指凭借其地位和影响使得公司在决策时习惯听从其指示和命令。可借鉴英美法中“推定控制股东是公司事实上的管理董事、影子董事”这种法律拟制技术,从而可将甲推定为B公司事实上的管理董事、影子董事,对于A公司而言,甲的行为属于为他人即B公司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五、甲是B公司的非控制股东,基于鼓励个体多元化投资的政策,原则上不能推定甲实行了竞业行为,除非有证据证明甲在B公司进行实际的经营管理行为。在这种情形,虽然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冲突,而A公司却无能为力,似乎对A公司不利,但英国的公司法判例中有强制购买原则,即若股东与公司有竞业关系,则公司可强制购买该股东的股份,即驱除原则。在甲任A公司的董事、同时为B公司的股东情形下,B公司可驱逐其股东甲,从而既保护了B公司的利益,又间接保护了A公司的利益;六、甲同时是B公司的监事,而监事的法定职权为监督职能,不享有董事的决策职权,因此甲没有实行竞业行为;七、甲非B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管,但甲的利益相关者,如配偶,为B公司的股东、董事或高管,此情况下A公司的董事甲是否实行了竞业行为。可借助利益相关人员的概念,从而间接认定董事甲实施了竞业行为;八、甲曾帮助设立B公司,虽然没有事实上的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但客观上提供了帮助行为亦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但是,若甲仅参与了前期的筹备工作,即使在筹建过程中还私下拉拢了原告公司几个骨干技术力量,但由于B公司还未成立,利益冲突的状态未出现,此时甲并未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不以实际损害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