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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如何依法行政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行政机关如何依法行政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行政机关如何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如何依法行政范文第1篇

一、重实体轻顺序是当前影响依法行政的主要缘由

自从党的届中全会以来,虽然我国行政法制建设成果斐然,但它相关于我国经济、民事和刑事等方面的法制建设仍比较掉队。这种掉队最主要的显示就是:

(1)立法上重实体轻顺序,重过后顺序轻事前、事中顺序。我国行政立法多只注重处理行政前的实体问题;而无视对响应顺序上的标准,在有关立法中很少规则。在现有行政顺序标准中,多只是触及监督和救援;而很少规则事前、事中的顺序。

(2)顺序概念认识淡漠。不少人以为依法行政只是按照实体法做事,甚至单方面以为行政法律只是按照法定权柄,对法定顺序可有可无;违背法定权柄才是违法,违背法定顺序不算违法。这些问题严格地影响依法行政,障碍国家法治历程。

形成有法难依,有法不依。其缘由之一就是不注重行政顺序法,可操作性差。以致有法难依,有法不依,司法虚置。

有碍公民行使合理权益。顺序标准的不完善使得公民在行使权益时受到分歧水平的限制;对行政机关回答时间没明确规则,使公民不知何时完成其权益;对处理前提不作界定,使公民不知如何完成其权益。由此可见,公民只要在实体上和顺序上的权益才是具体的,才干更好依法行政

影响对行政行为的有用监督,难以完成司法公理。因为我国还没有坚持起现代行政顺序,对行政自在裁量权不足有用监控,因而对行政行为还算不上真正有用监督,各类不依法行政、滥用权柄的景象时有发生,影响司法公理的完成。

二、依法行政的关键是依法定顺序做事

法治的基本准则首要就是顺序规矩,法治的关键是顺序问题,依法行政的中心是依顺序做事。

1、健全行政顺序是落实依法行政的有用路子。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在包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法律必严。健全行政顺序是必定选择。由于:其一,实体不能替代顺序。没有顺序也就没有实体,正如没有方式也就没有内容一样。我们所公布的很多的实体法,要使之获得落实,就必需健全顺序尤其是行政顺序。其二、对司法价值的评价,不能仅从实体内容自身去评判,而更应从顺序方面去判别。其三、一切实体上的毛病都必需最后在顺序上获得处理。由此可说,行政顺序法是一部行政操作法,顺序的完成进程就是法治的完成进程,也是依法行政的详细进程。

2、健全行政顺序是提高行政程度的关键。在行政治理的行政机关和相对人这对矛盾中,行政机关是矛盾的首要方面,它能否依法行政是首要的。行政权利假如依严格的要件进行,普通应视为合理的,这样不只使行政决定具有正当性、相对不变性,并且增强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决定的顾全感、认同感,然后到达提高行政效率的目标。

3、健全行政顺序是依法行政的主要保证。行政顺序一方面为行政权利的行使设定了严格的规矩,行政权利尤其是自在裁量权的行使被限制按事前设计好的公平合理顺序进行,起到避免损害相对人正当权益的效果。另一方面,行政顺序又为公民供应了顺序权益。行政相对人经过这些顺序权益来保证实体权益,然后坚持了行政与相对人权益的大体均衡,公民更好依法做事。

三、健全行政顺序准则,落实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重在顺序做事,因而落实依法行政必需坚持注重行政的民主顺序认识,要依据行政事项的性质、内容设定一系列详细、恰当的顺序准则,标准行政权利的运转。当前应注重健全和执行以下行政顺序准则:

1、本能机能别离准则。为了增强权利制约,避免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机谋私、滥用权利、进犯相对人正当权益,必需将行政机关内部的某些互相联络的本能机能加以别离,使之分属于分歧的机关或分歧的工作人员把握和行使。

2、阐明理由准则。阐明理由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触及相对人权益的决定、判决、特别是作出对相对人权益不利影响的决定、判决,必需在决定书、判决书中阐明根据和理由。以提高行政效率,保证司法和政策的顺利施行,落实依法行政。

3、不单独接触准则。行政机关某一行政事项还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人作出行政决定或行政判决,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状况下独自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和听取其陈说,采取其证据。

行政机关如何依法行政范文第2篇

一、认真组、织学习和调研,充分认清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的必要性。

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是全面落实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基本方略的重要体现,是政府施政的基本要求。市直部门及县、乡两级行政机关承担着大量的具体行政执法任务,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更新观念,充分认识到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首先,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精神。对此。我们局党组在认真学习,统一思想后,组织全市具有行政执法任务的单位和部门,学习了《关于印发20**年度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豫政办[20**]28号)和《关于印发20**年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豫政发[20**]34号)文件,为推进此项工作奠定理论基础。

其次,组织调研,广泛听取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意见。我局主要领导带领相关科室人员专程赴许昌市法制办学习取经,认真听取了许昌市法制办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和经验。与此同时,局领导又分为三个调研工作组,分赴本市所辖嵩县、伊川、西工等县、区,就该项工作的落实,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认真听取了如何开展该项工作的意见。以上活动,为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获取了丰富的第一手材料。

二、拟定方案和标准,加强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的指导。

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全面推进。我们认为,要以"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为载体,扎实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拟定方案,认真制定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标准。在深入基层进行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市法制局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与市司法局、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沟通,联合签发了《关于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工作的通知》(洛政法[20**]2号),制定出我市开展该项工作的目标、内容、标准、方法和步骤。

二是严格标准,初步完成了市级首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考察、协商和拟定工作。按照拟定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标准,以县(市)、区和市直部门自荐、推荐和考察的方式,经过层级筛选,初步确定偃师市政府等13家单位为第一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三是加强指导,督促首批拟定示范单位创新依法行政工作思路。对拟定的13家第一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市法制局采取座谈和不定期地检、抽查的方式,帮助完善制度,规范行政行为。重点选定了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市发改委物价办,不定期地给予指导、培训,以便起到示范和以点带面的作用。

三、确定创建活动的阶段和程序,细化示范单位验收的主要内容

为把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落到实处,我市将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创建活动确定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部署阶段。在这个阶段,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省、市两级政府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工作职能和特点,研究制定创建活动方案和具体措施,迅速进行动员部署。第二阶段为全面实施阶段,各单位、各部门要将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纲要》要求和洛政法[20**]2号中制定的方法和步骤,建立领导组织,注重建章立制,完善基础工作,规范行政行为,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第三阶段为总结评比阶段,市法制局、市司法局、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照达标标准,于每年年底组织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评比活动,经审定合格的进行命名授牌。获得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单位和部门,在市政府法制每年度工作总结时,可以直接表彰为市政府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市政府将在20**年12月底前,完成第一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考察、协商、认定工作,通过典型示范,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

同时,我们又确定示范单位的程序。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实行自荐与审查相结合方式确定,共包括自查完善、自荐申报、考察认定三项程序。在自查完善过程中,要求各单位、各部门以创建活动为契机,严格按照《纲要》以及《关于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工作的通知》(洛政法[20**]2号)中制定的标准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查漏补缺,规范完善,建立健全各类行政执法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推进依法行政长效机制。采取自荐申报的形式,使各单位、各部门在自查完善的基础上,认为本单位、本部门符合条件的,可向市政府自荐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并于规定的时间内向市法制局报送自荐材料。最后的考察认定由市法制局会同市司法局、市依法治市办公室,结合申报单位自荐材料,采取听取汇报和现场查看的方式,组织进行考察,提出候选示范单位名单,并通过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后,审定合格者予以授牌。

目前,经考察验收已认定市卫生局等三家单位达到示范单位的创建标准,近期将为其进行命名和授牌。

四、细化验收内容,注重创建活动的效果。

在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过程中,我市各单位、各部门结合自己推行依法行政工作的特点,开展创建活动。市政府按照《关于印发20**年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豫政发[20**]34号)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关于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工作的通知》(洛政法[20**]2号)中规定的十项示范内容,在自荐申报、考察认定的基础上,进行验收。验收侧重于开展创建活动的九大措施和效果:

一是行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提升措施和效果;

二是行政职能转变的推进措施和效果;

三是行政层级监督的加强措施和效果;

四是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措施和效果;

五是行政复议发挥作用的措施和效果;

六是依法行政规章制度的健全措施和效果;

七是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化措施和效果;

八是依法行政运行机制的优化措施和效果;

九是机构发挥职能作用的保障措施和效果。

总之,通过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使我市依法行政工作有新的进展,为实现法制政府的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

为此,我市将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在省法制办的具体指导下,在认真总结示范单位经验的基础上,扩大示范单位面,到20**年使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全部达到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标准。

五、今后我市创建活动的工作重点及措施

200**年是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基础阶段,我市要在进行综合考察和协商的基础上以点带面,适当增加示范单位数量,确保20**年底完成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第一阶段的目标。为了保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顺利实施,拟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快实施进程,完善命名示范单位的程序和标准。

完成市级首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考察、协商、确定工作,并颁发牌匾和证书。同时,政府法制机构要及时掌握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在创建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正确适时地加以引导,确保示范活动健康发展。

(二)加强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

把搞好法制培训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科学制定培训方案和培训计划,扎扎实实搞好落实。培训中,要注重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行政机关性质和执法岗位的不同,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全面、系统地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使执法人员全面掌握共用法律规范和专用法律规范,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能力,能够独立完成各项行政执法任务。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认真清理执法主体。

坚持行政执法活动由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原则。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的问题。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一律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经依法委托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委托部门要对被委托机构适时进行监督,被委托机构要及时向委托部门汇报工作。

认真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凡上岗执法人员,必须接受严格的法制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取得执法资格,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坚决制止无证执法现象。严禁聘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执法活动。

(四)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开展执法活动,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认真开展绩效考核,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加快完善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努力培养按照法定程序办事的习惯,合法有效地行使行政权力。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不缺少法定的步骤,颠倒法定顺序,超越法定期限,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做到既不失职不作为,又不越权乱作为。对行使权力的过程和结果,实施严格的监督和制约。通过严格、规范、切实可行的程序,有效减少违法行为,最大限度的化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对立情绪,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执法行为的执行力。

(五)加强监督制约,不断完善、创新监督手段和监督方法。

行政机关如何依法行政范文第3篇

一、认真组织学习和调研,充分认清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的必要性。

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是全面落实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基本方略的重要体现,是政府施政的基本要求。市直部门及县、乡两级行政机关承担着大量的具体行政执法任务,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更新观念,充分认识到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首先,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精神。对此。我们局党组在认真学习,统一思想后,组织全市具有行政执法任务的单位和部门,学习了《关于印发20__年度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豫政办[20__]28号)和《关于印发20__年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豫政发[20__]34号)文件,为推进此项工作奠定理论基础。

其次,组织调研,广泛听取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意见。我局主要领导带领相关科室人员专程赴许昌市法制办学习取经,认真听取了许昌市法制办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和经验。与此同时,局领导又分为三个调研工作组,分赴本市所辖嵩县、伊川、西工等县、区,就该项工作的落实,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认真听取了如何开展该项工作的意见。以上活动,为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获取了丰富的第一手材料。

二、拟定方案和标准,加强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的指导。

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全面推进。我们认为,要以"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为载体,扎实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拟定方案,认真制定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标准。在深入基层进行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市法制局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与市司法局、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沟通,联合签发了《关于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工作的通知》(洛政法[20__]2号),制定出我市开展该项工作的目标、内容、标准、方法和步骤。

二是严格标准,初步完成了市级首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考察、协商和拟定工作。按照拟定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标准,以县(市)、区和市直部门自荐、推荐和考察的方式,经过层级筛选,初步确定偃师市政府等13家单位为第一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三是加强指导,督促首批拟定示范单位创新依法行政工作思路。对拟定的13家第一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市法制局采取座谈和不定期地检、抽查的方式,帮助完善制度,规范行政行为。重点选定了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市发改委物价办,不定期地给予指导、培训,以便起到示范和以点带面的作用。

三、确定创建活动的阶段和程序,细化示范单位验收的主要内容

为把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落到实处,我市将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创建活动确定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部署阶段。在这个阶段,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省、市两级政府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工作职能和特点,研究制定创建活动方案和具体措施,迅速进行动员部署。第二阶段为全面实施阶段,各单位、各部门要将创建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纲要》要求和洛政法[20__]2号中制定的方法和步骤,建立领导组织,注重建章立制,完善基础工作,规范行政行为,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第三阶段为总结评比阶段,市法制局、市司法局、市依法治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照达标标准,于每年年底组织开展 "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评比活动,经审定合格的进行命名授牌。获得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单位和部门,在市政府法制每年度工作总结时,可以直接表彰为市政府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市政府将在20__年12月底前,完成第一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考察、协商、认定工作,通过典型示范,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

同时,我们又确定示范单位的程序。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实行自荐与审查相结合方式确定,共包括自查完善、自荐申报、考察认定三项程序。在自查完善过程中,要求各单位、各部门以创建活动为契机,严格按照《纲要》以及《关于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工作的通知》(洛政法[20__]2号)中制定的标准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查漏补缺,规范完善,建立健全各类行政执法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推进依法行政长效机制。采取自荐申报的形式,使各单位、各部门在自查完善的基础上,认为本单位、本部门符合条件的,可向市政府自荐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并于规定的时间内向市法制局报送自荐材料。最后的考察认定由市法制局会同市司法局、市依法治市办公室,结合申报单位自荐材料,采取听取汇报和现场查看的方式,组织进行考察,提出候选示范单位名单,并通过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后,审定合格者予以授牌。

目前,经考察验收已认定市卫生局等三家单位达到示范单位的创建标准,近期将为其进行命名和授牌。

四、细化验收内容,注重创建活动的效果。

在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过程中,我市各单位、各部门结合自己推行依法行政工作的特点,开展创建活动。市政府按照《关于 印发20__年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豫政发 [20__]34号)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关于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工作的通知》(洛政法[20__]2号)中规定的十项示范内容,在自荐申报、考察认定的基础上,进行验收。验收侧重于开展创建活动的九大措施和效果:一是行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提升措施和效果;二是行政职能转变的推进措施和效果;三是行政层级监督的加强措施和效果;四是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措施和效果;五是行政复议发挥作用的措施和效果;六是依法行政规章制度的健全措施和效果;七是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化措施和效果;八是依法行政运行机制的优化措施和效果;九是机构发挥职能作用的保障措施和效果。总之,通过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使我市依法行政工作有新的进展,为实现法制政府的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

为此,我市将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在省法制办的具体指导下,在认真总结示范单位经验的基础上,扩大示范单位面,到20__年使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全部达到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标准。

五、今后我市创建活动的工作重点及措施

20__年是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基础阶段,我市要在进行综合考察和协商的基础上以点带面,适当增加示范单位数量,确保20__年底完成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第一阶段的目标。为了保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顺利实施,拟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快实施进程,完善命名示范单位的程序和标准。

完成市级首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考察、协商、确定工作,并颁发牌匾和证书。同时,政府法制机构要及时掌握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在创建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正确适时地加以引导,确保示范活动健康发展。

(二)加强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

把搞好法制培训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科学制定培训方案和培训计划,扎扎实实搞好落实。培训中,要注重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行政机关性质和执法岗位的不同,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全面、系统地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使执法人员全面掌握共用法律规范和专用法律规范,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能力,能够独立完成各项行政执法任务。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认真清理执法主体。

坚持行政执法活动由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原则。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的问题。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一律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经依法委托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委托部门要对被委托机构适时进行监督,被委托机构要及时向委托部门汇报工作。

认真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凡上岗执法人员,必须接受严格的法制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取得执法资格,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坚决制止无证执法现象。严禁聘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执法活动。

(四)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开展执法活动,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认真开展绩效考核,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加快完善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努力培养按照法定程序办事的习惯,合法有效地行使行政权力。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不缺少法定的步骤,颠倒法定顺序,超越法定期限,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做到既不失职不作为,又不越权乱作为。对行使权力的过程和结果,实施严格的监督和制约。通过严格、规范、切实可行的程序,有效减少违法行为,最大限度的化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对立情绪,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执法行为的执行力。

(五)加强监督制约,不断完善、创新监督手段和监督方法。

行政机关如何依法行政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 公共意识

一、研究背景

随着法制与权利观念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也越来越多的被人们所重视,公益诉讼也一步步被引入了民事诉讼法的领域。然而基于不同领域的公益诉讼的关系仍然模糊不清,这对于公益诉讼的进一步研究产生很不利的影响,尤其是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之间,因二者存在很多统一性,在很多情况下难以区分并且关系不明晰,由此造成公益诉讼研究和探讨过程中的混乱难以厘清。因此,为了促进公益诉讼的进一步发展和突破,解决上述问题已迫在眉睫。本文在学者们的研究基础上对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关系进行明晰、区分和探讨,希望可以对这一领域的研究提出新的思路和设想。

二、我国公益诉讼之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民事诉讼法,“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这是首次对公益诉讼进行了专门的表述和规定,将民事公益诉讼纳入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

随着法治的不断完善,我国也渐渐出现了其他领域的公益诉讼,并逐渐发展。对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最高法院作出的解释,将发包方人数众多签订承包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损害集体利益或者多数人利益的,可以提讼。这就被学者们界定为行政公益诉讼。

三、民事公益诉讼及行政公益诉讼统一性之探讨

公民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相关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对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讼,以此追究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达到保护公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的制度。这是民事公益诉讼的定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的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此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的制度。这是行政公益诉讼的定义。

内在的一致性和外在的相似性上,民事公益诉讼同行政公益诉讼存在很多的相似之处。这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一目的所决定和引申出来的。统一性主要表现在:第一,二者起源是一致的。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都是起源于罗马法,随着公益诉讼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它们起源上的一致性形成了它们之间相互混淆的可能性。 第二,它们保护的法益基本相同。它们保护的法益都是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不是个人或者少数群体的利益。并且由于公益诉讼具有特殊的预见性,导致很多时候只是有违法行为的作出,并没有发生相应的损害结果,只是根据客观情况的合理推测可能将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以此就可以向法院提讼,以保证对损害结果进行前瞻性的遏止和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更有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免于遭受损害。 第三,二者的案件类型存在一致性。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领域,针对二者的受案范围,我国学者都主张其具有某些一致性,如对于国有资产的流失、环境的污染和损害、土地开发的不合理利用、价格垄断……与社会公共利益关联甚大,却无法确定具体的受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或者涉及行者机关不作为或者作为有瑕疵的情况。第四,原告具有相同性。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是公民个人、法人、其他组织或相关的公益团体、或者检察机提起,所以不同的公益诉讼,原告很可能具有统一性。第五,原告无直接利害关系性。因为公益诉讼的特殊性质和特征导致了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非常广泛,很多情况下与被的行为没有实际上的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公益诉讼实质上放宽了对原告资格的限制。

四、民事公益诉讼同行政公益诉讼差异性之探讨

统一性是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放置一起探讨的基础,但它们之间的差异性也不容忽视。第一,两种公益诉讼的性质不同。第二,诉讼程序的相异性。由于公益诉讼是一种独特的诉讼类型,它贯穿于不同的诉讼领域却没有统一的程序规则,因而行政公益诉讼应当依附于行政诉讼的程序和规则,而民事公益诉讼则需要利用民事诉讼的规则和程序。二者不同的程序和规则必然导致两类公益诉讼的程序不尽相同。第三,为了达到的诉讼效果(目的)并不相同。当然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这一根本目的二者是一致的,但行政公益诉讼还有监督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目的。第四,二者主体的价值目的不同。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一般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其选择对抗的是国家的公共权力。而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则是以一般社会主体(非国家行政机关)为被告,是以私权主体为对象。第五,诉讼效果不尽相同。行政公益诉讼的判决在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可以达到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主体违法行为的双重目的。而民事公益诉讼则无法达到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效果。因为,在我国现有的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并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而诉讼的效果不能直接作用于行政机关,涉及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能够采取的为数不多的方式之一,显然,在监督和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积极履行政府职能方面,相比于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是更胜一筹的。

五、行政公益诉讼同民事公益诉讼关系之探讨

研究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的统一性与差异性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从法律理念和源头中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分析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在受案范围上的难以区分以及当事人面对公益诉讼如何选择的问题。有些学者希望通过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职能的发挥加之行政公益诉讼的配合和监督来达到公益诉讼所希望达到的效果,他们认为,一般涉及公益诉讼的领域都与行政机关的监管分不开,一旦出现侵犯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的行为,行政机关通过积极的依法行政进行监管就可以。若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者监管不力,再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加以监督和纠正就可以达到希望的效果,因此,民事公益诉讼的设计是不必要的。这种观点的学者多是希望用这样的方式来约束行政机关的行为,使其更好地履行职能,依法行政。

上文中笔者用了一定的篇幅分析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在受案范围,以及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之根本目的上具有一定的统一性,这是很多学者主张单一的行政公益诉讼或者民事公益诉讼的根源所在。同样的,笔者在分析探讨两种不同形式的公益诉讼的统一性的同时,着重的强调了它们在性质、法律效果、程序选择、利益保护以及诉讼目的、价值衡量上的不同。这样的不同就赋予了当事人在选择公益诉讼的途径时有了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原告可以在衡量不同的价值取向、诉讼程序、目的和目标的基础上,选择更为恰当的诉讼方式。由于选择不同的诉讼方式对在实体和程序上都存有不同,利益的实现也必将不能完全相同,因而,笔者认为应该区分不同的案件情况选择不同的诉讼方式。(1)若某一公益诉讼案件中并不存在行政机关监管失职等问题,就不应选择行政公益诉讼,只能依赖民事公益诉讼加以救济。通过公民自己的维权来保护公共利益既避免了等待行政机关干预而导致的损失扩大化,也避免了行政机关不作为而失去了时间利益。(2)在某些案件中,侵害行为主体往往采取比较隐蔽的方式或者规避行政机关监管规则的方式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时,行政机关实际处于一种被动和“无辜”的地位,此时行政机关可能并无过错,尽管行政机关有义务保护公共利益不受损失和侵害,此时也无法将其纳入诉讼的领域中,此时选择民事公益诉讼就更为合理和科学。(3)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一种明确的情况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导致了有损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损害行为的发生。 此时的行政机关已经介入到案件之中,并且其在行使行政职能的时候存在明显的过错或者瑕疵,这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不仅可以有利于利益诉求的达成也起到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能的目的。(4)原告具有程序选择权的案件中,民事主体直接造成了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损害,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导致了事件的严重性加剧或者导致损害的扩大。此时,这类案件中,两种侵权主体发生了混合,达到了共同侵权的要求。这时若案件是侵犯了国家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或者国有集体土地、财产的流失以及其他损失,无法确定具体侵权行为人,就受害人而言也无法确定,此时就只能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此种案件受害者是国家,但赔偿方也间接地属于国家,这样的救济方式毫无意义,所以这种情况不适于赔偿或补偿的救济方式。然而案件涉及的不仅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还侵犯了具体的个人利益时(如环境污染侵权等),这时的受害人是具体而特定的主体,因人数众多和范围很大而导致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这时的民事侵权主体应当对受害方进行赔偿和补偿,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而更适宜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而行政主体的过错造成一定的损失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方式要求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职责,并对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采取措施积极挽回损失积极进行更正和相应的管理,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保护公共利益。

现有的司法实践中,以公益诉讼提起的案例并没有很丰富,同时因为不同的诉讼主体,法律知识和诉讼能力的参差不齐使得现实生活中对于公益诉讼的方式选择也非常局限。因此,法院作应当更加主动和积极的对公益诉讼案件进行适当的分流处理,告知原告对于公益诉讼方式的程序选择权并分析其中利弊,帮助原告更好的进行选择。当然,对于某些社会影响较大,如环境污染问题,只追究行政机关过错可能无法弥补公众的损失,这时可以考虑提起民事诉讼,同时也追究行政机关的过错,进行双重惩罚和弥补。这就需要考虑上文中提到的关于行政机关能否参与到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问题,笔者认为,立法机关和实务机关应该考虑到这一问题,并且给出一定的态度和解决措施,这一问题的解决对公益诉讼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行政机关如何依法行政范文第5篇

一、主要做法

一是精心安排,认真部署

为了保证这次检查活动的有序开展,我们制定了详细的《关于对〈行政诉讼法〉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的意见》,成立了由XXX同志任组长的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自查工作部署会,统一的自查内容、目标要求、方法步骤等。

二是坚持“三个结合”,确保实效

第一是上下结合,检查组采取了上下联动方式,既对本厅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情况进行自查,同对又对XX个县市国土局进行了检查。第二是执法检查与个案监督相结合,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问题的案件和群众反映较为集中的案件,检查组通过认真了解案情,调阅案卷,询问当事人的方式予以重点监督,并就此问题现场听取汇报,提出建议,要求限期整改;第三是检查与宣传相结合,检查组每到一处,都要组织被查单位和部门及参会人员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把检查与促进学习《行政诉讼法》有机结合起来。

三是既广泛听取意见,又突出检点

检查过程中,走访相关行政案件当事人×××人次;走访人民群众×××人次;组织检查组成员现场旁听了法院对一起不服县政府土地使用证变更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庭审活动,做到了全面了解和重点掌握相结合。

二、基本评价

《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施行以来,我厅在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上做了一定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法院的公正审判。具体表现在:

1、积极开展了《行政诉讼法》宣传教育活动

我们将《行政诉讼法》列入“四五”普法的重点内容,各职能部门通过设立专栏、专题知识讲座、印发法律宣传资料、组织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律宣传。在加强普法教育的同时,注重突出重点,开展《行政诉讼法》的教育培训。首先,抓好领导干部的学习,以领导学法用法为重点切实抓好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多次邀请有关专家为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举办《行政诉讼法》专题讲座。其次,抓好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以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工作为契机,对新领证、换证的执法人员进行以《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培训,提高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第三,抓好基层干部的学习。我们坚持采取以会代训等方式对基层国土干部进行《行政诉讼法》的专业培训,注重提高他们的自身素质,不断提高执法能力能力。

2、依法行政能力不断增强

一是认真开展了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清理了一批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切实从源头上做到依法行政。二是积极推行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完善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聘请了法律顾问,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依法行政意识、诉讼意识逐渐增强,执法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3、较好地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共协同司法机关受理和审结涉及土地的行政诉讼案件×××件,行政机关胜诉×××件,胜诉率为××6;败诉×××件,败诉率为××%。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审判,依法纠正和制止了涉及土地管理的行政权力的不当行使,消除或减少了因违法行政给国家行政管理带来的负面影响,充分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土地管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支持依法行政。XX年来法院判决涉及土地管理维持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件,受理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件,通过审查,裁定准予执行×××件,不予执行×××件。对裁定准予执行的案件,重视执行力度,依法维护和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了法律的实施,维护了国家利益。

三、存在的问题

1、对《行政诉讼法》的宣传不够

行政诉讼法虽然颁布实施有19年了,仍有相当一部分群众不知道有这部法律,人民群众的行政诉讼意识还较差,很多群众存在着“民告官,告不翻”的思想,对行政机关乱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不是通过行政诉讼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是通过走渠道来寻求权利的救济。

2、严格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认识还不到位

一是有的法官或多或少地存在“关照”行政机关的思想,审理行政案件小心谨慎、顾虑较多,不敢大胆地开展行政审判工作。二是仍有部分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不重视行政诉讼,对案件胜败看得比较重,对如何应诉和案件暴露出的问题看得比较轻。

3、行政案件审判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是尽管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然而,案外协调依然存在,形成“变相调解”,以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案。二是司法建议数量过少。有的案件应当提出司法建议,因为种种原因而没有提,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三是有的案件没有严格遵守有关审理期限的法律规定,为了满足行政机关的要求,延长审理期限。个别案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提前足够的时间、用传票的形式通知原告开庭,原告对此有意见。四是对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审查把关还不够规范。如个别计划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案件,在审查工作环节上不够严谨。

4、依靠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不强

即使是在认为或者真实受到行政侵权的情况下,普遍存在“不知告”、“不信告”、“不愿告”,甚至“不敢告”的心态。他们受传统的“民不与官斗”思想影响,担心官官相护,怕打不赢官司,甚至害怕打击报复。从卷宗中也确实发现这样一个普遍现象:关于那些领土地证、房产证等一次性的官司较多。

5、行政行为和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和规范

一是以罚代法的现象比较严重。行政执法的目的在于有效地遏制行政违法行为,使行为人不再重犯,使其他人不致效仿。可是少数执法部门或部分执法人员,执法目的并不明确,加上客观上政府对有的执法队伍只给编制,不给经费,导致他们要靠收费和罚款来发工资和福利,少数单位甚至还用激励机制来调动罚款的积极性,将执法和处罚划了等号,甚至在一些执法人员的模糊意识中,认为执法就是罚款。二是行政处罚的随意性较大。在检查中发现,行政处罚掌握的尺度、幅度不够统一,“人情罚”、“关系罚”、“随意罚”的现象仍然存在,甚至,导致该处罚的不处罚,该重罚的不重罚,不该重罚的反而重罚。三是行政主体越权、不作为、乱作为现象时有发生。从检查情况看,行政执法单位不作为的现象普遍存在,其中以违章建筑和违法占地两种类型案件查处居多。四是个别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低劣,执法水平不高。有的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低,特权思想严重,以管人者自居。走访中,当事人周××反映,他到某区政府国土局反映情况,有个执法人员伸出手掌上下翻了一翻对他说,我们划拨土地就象翻手掌一样容易。有的执法不规范,不按程序甚至违反程序作出行政行为。五是对违法行为追究不力。目前,虽然制定了违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失的,要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责任。但从检查情况来看,责任追究制度很难落到实处,甚至对少数主观存在不当目的以及有贪赃枉法、打击报复等违法行为的错案,有的也是不了了之。

四、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意见和建议

1、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诉讼法》的宣传

要加强对《行政诉讼法》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国土部门工作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法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让广大人民群众消除思想顾虑,了解、支持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工作。

2、要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的意识

要进一步深入学习《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牢固树立严格执法的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自身的威信,维护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威。要坚持参加应诉或者旁听本单位行政案件的开庭审理,把它作为学习法律、了解民情的渠道;要正确对待败诉,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制度;对于司法建议,应当按照要求给予答复;把行政诉讼作为提高执法水平、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有效途径之一。

3、要进一步严格、规范地审理行政案件

一方面,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改进工作方式,落实责任追究,全面、严格落实行政诉讼的各项规则、制度和程序。二要充分行使好司法建议权,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积极采取司法建议方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提高行政案件的审理质量和审判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