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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询和征求意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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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询和征求意见的区别

征询和征求意见的区别范文第1篇

一、纯商业拆迁是否适用本条例?

根据“征房条例”规定,本条例规定是只针对公共利益,相对于旧条例,缩小了适用范围,因为旧条例是允许商业拆迁的。另根据《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就是说,自2009年开始非公共利益政府不能决定拆除。

二、补偿范围是否包括土地使用权?

这个在旧条例中没有规定,只有个批复,是《国务院法制办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2年1月24日,国法秘函〔2002〕15号)规定,“一、关于1999年1月1日现行土地管理法施行前拆迁城市私有房屋的补偿问题。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1999年1月1日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拆迁城市私有房屋的补偿,应当适用原土地管理法和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二、关于1999年1月1日现行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至2001年11月1日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施行前,拆迁城市私有房屋的补偿问题。现行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上述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补偿因素纳入补偿范畴,不存在法律问题。因此,北京市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对被拆除的房屋进行补偿。三、关于2001年11月1日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施行后,拆迁城市私有房屋的补偿问题。……2001年11月1日以后实施的拆迁,货币补偿款中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今后,对被拆除房屋的补偿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根据这个批复的意见,现行的一般做法是“地随房走,地不计价”。但我们认为,这明显与物权法土地法相矛盾。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目前我国也有地方对房屋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的。比如,重庆市采取的做法就是适当补偿原则。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中土地补偿有关问题的批复》(渝国土房管发〔2003〕113号)“因城市建设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对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根据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出让金及有关税费等)和投入等因素考虑补偿。”那么具体对土地使用的补偿标准如何计算?目前尚无统一的标准,根据法律原理,我们认为法治政府必须建立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理利益。根据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而土地增值利益属于用益物权人应当取得的收益,因此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应当按收回时(征收决定生效时)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计算并退还。有了这样的认识后,一个更为复杂的补偿问题实际上也解决了,就是“房地分家”的补偿问题。实践中,有些地方政府图省事经常毛地出让,结果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尚未补偿,土地使用权已几易其主,政府征收时出现房主之外,地权另有其人的情况。这样的案例在实践中已经大量涌现,但目前尚无具体且明确的先例可循。那么,我们认为前述方法可以作为解决办法的参考。

三、“城中村”改造适用何种程序?

所谓“城中村”是指已经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区范围,农业用地通过征用所剩余很少或者已经没有,但以住宅用地仍为集体所有性质土地为特征,农村集体成员由农民身份已经或者即将转变为居民身份,滞后于时展游离于现代城市体制管理之外的村民仍在原村居住而形成的村落。“城中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狭义上说,是指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从广义上说,是指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进程中,滞后于时展步伐、游离于现代城市管理之外、生活水平低下的居民区。城中村在大中城市普遍存在。成都市五城区内尚有待改造的“城中村”12个,计划在2012年前基本完成。

“城中村”改造的程序我们认为应分两步走,即先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再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附着物征收。本次征房条例将旧城改造(有的地方称三项改造,即城中村、棚户区、危旧房)造视为公共利益。目前,我国还没有集体土地拆迁安置补偿的统一法律,但有些省市的做法也值得借鉴。已知的大约有三种模式,第一种叫征地法,即先按程序将土地转为国有,再按国有土地房屋来进行征收,也是我们主张的模式;第二种参照法,参照城市拆迁进行补偿,这种模式有司法解释的依据,最高法院2005行他字第5号批复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然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考拆迁条例规定对房屋所有人进行安置补偿(实际上城市已无安置可言),参照法成本稍少,我们成都市农村建设用地流转采用的就是这种模式;第三种叫协商法,即互相商量补偿,“按平算数”。

四、房地产管理工作中市辖区政府的责任及作用?

在房地产管理中我们听到最多的就是市县政府,基本上没有听到说过区政府,这次征房条例也是如此。部分学者们的观点认为应该包括区级政府,理由是如果仅限市县政府,则民族自治地区的盟、旗则不搞拆迁了。我们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外行使相关管理职能的只能是市县政府。理由是《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1991国土函字第71号)、《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答复》(1993年4月1日)两次文件均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其中,‘市、县人民政府’,所指‘市’,包括全国各级市;所指‘县’,不包括市辖区。”而且按照政府设置的规定,区级政府原则上不单独设立规划管理部门,征地条例也明确是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我们成都市的做法是在征地征房活动中依据《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78号令)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市计划、劳动、民政、公安、粮食、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88号令)第六条“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其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管理本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公安、教育、电信、供电、供水、供气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及时协助办理被拆迁人的户口迁移、学生转学、电话移机、有线电视迁装和水、电、气供应等有关事宜,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外,不得额外参加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负担。国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明确规定,区级政府基本上是配合义务,从政府组织法来说并无不妥之处,但所有对外文件应当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五、征房条例实施后原88号令的废止问题?

由于《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88号令)系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根据《立法法》“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应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规定,前述条例连同88号令均不再适用。

六、征地与征房的区别与联系?

如果说有联系,那么房地合一就是其中最重要的联系,因为至今科技再发达也不能建造空中楼阁。所以,房产和地产我们通称房地产,这也是我们有时混淆征地与征房的原因之所在。征地与征房在国外区别不大,几乎世界所有国家都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房地事实上也是合一的,只有我国法律制度上实行房地合一,但城市建设用地所有权归属国家,房屋产权所有权人只有使用权且实行多头管理。因此,在中国征地与征房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的主要区别:

一是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关于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适用《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规定。

二是适用范围不同。征地适用范围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房适用范围是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

三是法律后果不同。征地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灭,征房导致的法律后果是房屋所有权的消灭以及房屋产权的等价调整或者价值的交换。

四是补偿范围不同。征地一般补偿有4项,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费(含建筑与青苗等)、菜地基金。征房实质补偿只有其中一项,即地上费,细化为房屋及地上建筑物补偿,过渡费补偿,营业损失补偿。一句话,征地既补“砖头”(土地及建筑),也补“人头”(人员安置),而征房只补“砖头”。

征房的程序为:

(一)公布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二)公布修正补偿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三)风险评估,必要时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四)落实征收补偿费用。

(五)处理无证建筑。

(六)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

(七)组织调查登记,公告调查结果。

(八)给予补偿。

(九)对违约者提讼。

(十)对“钉子户”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

(十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征地的程序为:

(一)征地通告。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二)征询村民意见。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三)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四)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五)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七)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八)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九)土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十)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

七、“村转居”后集体土地是否自动转为国有?

征询和征求意见的区别范文第2篇

一、制订经销商激励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1、经销商激励政策的核心竞争力是“让经销商在待续合作过程中有最大获利可能”。首先,站在企业往外看,经销商是企业在市场的外延部分,要让经销商代表企业在市场参与竞争,企业的经销商激励政策就必须有竞争力。其主要标志就是能否提高经销商在商品所有权交换过程中的赢利能力。其次,现今在渠道上产品高同质化,资源(品种和量)相对过剩,买方市场特征明显,企业的产品能否进入经销商的主推品种计划是至关重要的。再次,站在市场上看,经销商作为买方市场的龙头、发言人,他的讨价还价代表了买方市场的意愿和法则,企业必须尽力考虑他们的要求,才能打开买方市场的大门。最后,经销商的盈利水平往往决定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如果与企业合作,经销商能获得最大赢利能力,那他肯定会请你吃饭喝酒,反之,你请他也没用。

2、为经销商激励政策进行整合配套:

1)不断开发新产品、差异化产品、高赢利产品,满足经销商盈利要求,提高经销商的赢利能力,经销商的销货结构往往是枣核型的,上头是高毛利的新产品,是靠它赚钱的;下头是不赚钱也要卖的通货;中间大部分是薄利产品,靠它做现金流和支持费用。

2)技术服务支持:有无技术服务推广,日渐重要,尤其是支持新产品推广,能为经销商带来更多盈利,同时也是打造型企业品牌“三度”(知名度、美誉度、忠诚度)的有效途径。

3)定区销售管理: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市场容量,保证经销商的绝对利润额,不论按行政区域划分,按物流方向划分,按种植结构划分或综合划分,都必须有明确的区域市场图例标明,尽可留出5%—10%的区域空间作为市场空间。

4)建立经销商评估、管理体系,不同的等级予以不同的政策相匹配。经销商培训:不断提升经销商素质,公司文化、公司产品、财务制度、销售技巧的培训,尤其激励政策培训,以利于政策的推行。

5)品牌建设支持:企业在创建品牌上有一定的广告宣传的投入,拉动市场销量,增强经销商的信心和忠诚度。

3、经销商政策要有连续性和差异性、全面性和导向性、规范性和灵活性:

1)在企业往年的基础上相对稳定,纵向有连续性,稳定性。若有重大调整须慎重。

2)同业间横向比较有差异性,有自身特点,有创新,掌握各区域市场的差异性,尤其南、北方市场差异。

3)要全面衔接业务活动各环节,不能有遗漏,要建立各种备案制度。若有一环节脱落,会导致整个政策系统紊乱。

4)引导市场发力的方向:如今年需加大新经销商开发力度,则用政策引导实施,在政策给予新经销商更多优惠,同时,对业务经理制订开发新客户数和新客户销量比率指标及奖励政策等。如企业需要加快现金流,可对付全额、现款买断商品所有权的经销商加大奖额,设立奖息制鼓励其从银行拿钱付款。

5)经销商激励政策既要激活市场,提高经销商积极性,又要规范市场,保护市场,与经销商的管理应结合起来,如严惩窜货,严格执行定区销售协议等。

6)经销商政策要有张力、弹力、灵活性。(例如:可另行协商,可附设条款、OEM,另签订合作条款等)。

4、经销商政策的制定方法是不能闭门造车:

1)由下而上:在企业内收集、征询经销商政策意见、建议,须征求不同部门、不同市场区域的意见。

2)由外而内:由市场到企业,同业间的经销商政策调查,经销商需求调查。

3)由往而今:在历年经销商政策的基础上参考制订。

4)专门组织:组成专门的经销商政策制订组织。人员多样化:内行、专家、外脑、财务、市场企划业务人员。

5)初案出来后,反复征求意见,(在一定范围内,二轮次以上)。

实事求是:寻求本、利、率、量、价、款的最佳结合点,注意企业的承受能力,尤其在授信额度、结算方式和账期设置上要注意财务承受能力。

二、经销商激励政策的具体制订方法:

1、激励政策的利益点:

1)产品价格:产品应质优价宜。价格偏高,奖励再高也无力,可通过协商确定批发指导价和零售指导价等,定出经销商的合理盈利空间。

2)区域市场划分管理:经营半径稳定,保证市场容量(目标市场、区域市场),保护价格稳定,这是经销商最看重的市场资源。

3)宣传推广利益点:媒体支持、人员推广、试用、零售促进,POP广告。

4)销售利益点:授信额度、返利、扣点、推广费、累进奖、零售计奖等。

5)结算利益点:铺货、月结、批结、滚动、赊销额、付款奖励、奖息、结算让利、承兑汇票、降价,费用包干。

6)产品质量方面的承诺:产品标准、田间效果、使用方便,运输损坏、包装损耗等包换包退等。

7)服务方面承诺:最短到货周期、产品技术支持植保技术咨询等。

2、 激励政策的组合设计:以年度经销合同、经销合同、合同(协议)及附件,产品价格表,厂家促销、让利公告、通知、双方另行签订的奖励协议、管理协议等涉及签约双方的文字材料为载体(书面、签章生效)。

1)激励政策必须与产品策略紧密联系:

新产品、老产品、专利产品激励利益点和设奖力度均有区别。

新产品必须“低起点、高奖额、密档次”;老产品必须“高起点、高台阶、上封顶”。专利产品“低起点、宽档次、高奖额”

2)与价格策略紧密联系:如行业年度产品价格平均下调5%,企业如不下调,则激励政策就会失效;销售季节中市场价变动后,价格必须随之调整:如冲货、调货后价格变动、结算价应适当调整。

3)与财务结算方式紧密联系:先款后货,货到全款;预付定金,货到结清;货到付40%,余款第二批货,结算40%,第三批货时结清;货到付60%,余款一个月内结清(下批货前结清);授信额、奖息方式的组合使用;累进奖与扣点方式不同。授信额度必须总量控制:各部门、区域市场额度内分配,资金占用水平分级预算等。

4)激励力度与渠道模式密不可分;

高长渠道,因合作基数高,则返利、累进奖起点高,地市级、跨县区商、老客户适用。

短宽渠道,则起点低,但片区内总量较高。

5)激励政策与销量紧密联系:量是必要条件、重要条件,没有量的考核,也就没有激励政策。

6)淡旺季的激励政策调整:淡季让利,旺季促销。旺季授信额度可调高,淡季授信额度应收拢。

7)对零售商的奖励政策是经销商激励政策的重要辅助部分。对经销商区域内的零售商给予奖励是激励经销商积极性的强心剂。

8)对经销商的业务人员奖励:对经销商企业内的批发员、业务人员和推广人员等给予奖励,让其主推公司的产品。

9)区域性的特殊激励政策:区域市场往往有其个性特点,可作适当调整,以适应区域市场,但须经过批准、授权,面不宜过宽。

10)合作年限:一般一~二年,期限太短,大部分经销商无积极性,期限过长,企业怕受经销商控制。结清后,老客户优先合作。

3、经销商政策设计中应注意:

1)经销商激励政策与企业内部业务人员息息相关,注意企业内部激励政策与外部激励政策的配套、协调。

2)激励政策推出的时机非常重要。有好的政策也必须要在适合的时间、空间推出。推出过早,被竞争对手获悉,推出过迟,不利于业务人员与经销商谈判、推销政策。

3)经销商年度结算“二清”水平与奖励挂钩:呆、赖帐水平与结算让利挂钩,余货调集。

4)根据企业产品结构注意集中市场与分散市场的区别:此二类市场营销策略不同,人、财、物投入不同。

5)注意空白市场,成熟市场有所区别:基数不同、财务结算方式不同、肥田瘦地,应区别对待,各有侧重,返利起点和档次均不同。

6)注意新、老经销商有所区别:有时为了鼓励新经销商开拓市场,可采用低起点,结算灵活等方式。

三、经销商激励政策后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1) “经销商激励政策”后要做好竞争力调研,进行同业竞争力水平分析,找出不足或遗漏,以提高经销商政策的竞争力。

2)注意及时调整、修正、控制,确保它的持续性、全面性、差异性、灵活性。(合同期限内调整、补充,应注意切入的时间)

3)及时对经销商培训:组织区域经销商集中培训,或由片区经理向经销商培训、宣讲、传达。让经销商充分认识、加强沟通。既讲利益,也讲管理。

4)激励政策中的经济利益必须及时兑现,说到做到。

征询和征求意见的区别范文第3篇

【关键词】 企业合并 权益结合法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题的交易或事项(CAS20,2006)。如何对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进行确认与计量,是企业合并会计的主要内容之一,从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发展过程来看,主要有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准则中按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共同控制,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账务处理使用购买法,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类似于权益结合法。对于初学者来说,常常困惑于权益结合法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二者之间的区别。那么二者有什么不同呢?本文试从其含义、合并对价的方式和账务处理等若干方面加以辨析。

一、二者含义不同

权益结合法作为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之一,又称联营法、股权合并法,是将企业合并视为参与合并的企业股东为了继续对合并后实体分享和分担风险,而联合控制它们的全部或实际上是全部的净资产和经营活动行为的一种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权益结合法将合并视为股权联合行为,而不是资产交易。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对我国目前的企业合并所做的分类。企业合并按照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进行分类,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同一方是指对参与合并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投资者,如企业集团的母公司等。相同的多方,通常是指根据投资者之间的协议约定,在对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行使表决权时发表一致意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者。控制并非暂时性,是指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较长的时间内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控制时间通常在一年以上(含一年)。权益结合法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之间的关系可以结合图1来反映。

二、二者付出合并对价的方式不同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强调,权益结合法的采用仅限于权益是主要对价形式的企业合并。作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对价,不仅仅局限于发行权益性证券,还可以是资产、发行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等多种形式。

三、二者账务处理不同

权益结合法假设企业合并是参加合并的所有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一种结合。在参与合并的各公司中,没有任何一家被认为被其他公司收购,不存在买卖关系和新的计价基础。因此,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下,要求各个参与合并的公司资产及负债应以账面价值计入存续公司的账簿中,资产和负债总额合并前后保持不变;权益结合法要求按并入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因此合并过程中不涉及商誉或负商誉的确认;被合并公司的留存收益和当年的盈利全部并入存续公司。控股合并下,在记录母公司(合并方)对子公司(被合并方)的投资时,母公司应按其所获得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在“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中记录其对子公司的投资,通过对比换出股票面值和换入子公司股票的面值,调整应并入母公司的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数额,使母公司的股东权益合理反映整个合并主体的股东权益。当母公司发行的股票面值等于子公司全部流通在外股票的面值时,子公司的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全部记入母公司账上。当母公司换出股份的面值大于换入股份的面值时,应按下述顺序进行调整:首先应冲减子公司的资本公积,若子公司的资本公积不够冲减,则冲减母公司的资本公积,若母公司的资本公积还不够冲减,则冲减子公司的留存收益,最后再冲减母公司留存收益。当母公司换出股份的面值小于换入股份的面值时,差额部分记入资本公积,留存收益为母子公司留存收益之和。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确认和计量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类似于权益结合法。该方法下,将企业合并看作是两个或多个参与合并企业权益的重新整合,由于最终控制方的存在,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该类企业合并一定程度上并不会造成构成企业集团整体的经济利益流入和流出,最终控制方在合并前后实际控制的经济资源并没有发生变化,有关交易事项不作为出售或购买。吸收合并、新设合并下,合并方在合并中确认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仅限于被合并方账面上原已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合并中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各项资产、负债应维持其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不变。合并支付的合并对价按账面价值计量,不需要确认支付的合并对价的转让损益。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的入账价值与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不计入企业合并当期损益。在根据合并差额调整合并方的所有者权益时,应首先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留存收益。控股合并下,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应以合并日应享有被合并方账面所有者权益的份额作为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对于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之和)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合并方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整,自合并方的资本公积转入留存收益,在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情况下,这一调整在合并方的单独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在控股合并情况下,这一调整则在合并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予以反映。

下面以发行股票作为合并对价的吸收合并为例,具体讲解两种会计处理方式。

甲乙两公司是同一控制下的两个企业,表1、表2分别是甲乙两公司20×8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简表),20×9年1月初,假设甲公司发行面值为10元的普通股80000股对乙公司实施吸收合并。

按照权益结合法,甲公司为进行吸收合并,发行面值为10元的普通股80000股,换出股份的面值是80万元,与乙公司股本60万元相比,差额20万元,该差额首先冲减被并方乙公司的资本公积10万元,然后再冲减主并方甲公司的资本公积10万元,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有关资产类账户 3000000

资本公积 100000

贷:有关负债类账户 2000000

股本 800000

留存收益 300000

按照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上述差额20万元调整资本公积,然后将被并方在合并日以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自资本公积转入留存收益,则:

甲公司有关企业合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有关资产类账户 3000000

贷:有关负债类账户 2000000

股本 800000

资本公积 200000

调整合并前被合并方已实现的留存收益:

借:资本公积 300000

贷:留存收益 300000

可见两种处理方法下虽然处理过程不同,但是结果是相同的,同一控制下合并方资本公积是25+20-30=15(万元),它等于权益结合法下的处理结果,即25-10=15(万元)。同一控制下的留存收益经调整分录后计入合并方30万元,它等于权益结合法直接计入的30万元。

合并后甲公司资产负债表见表3。

可见,甲公司对乙公司采用增发股票方式实施的吸收合并,并未增加合并后主题的资产和负债,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总额也没有变化,合并日甲公司拥有的留存收益是合并前双方实现的留存收益之和73万元,投入资本(股本加资本公积)总额也是合并前双方的投入资本之和255(160+25+60+10)万元,只是股本和资本公积的结构发生了变化,变成了股本240(原有股本面值160万元+新发行的股本面值80万元)万元,资本公积15万元。对于参与合并的同一控制下的两个公司而言,此项合并导致了所有者权益按账面价值的结合。

四、二者的发展趋势不同

美国早在1950年的第40号会计研究公报中就提出控股合并的方法有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两种。权益结合法的诸多优势导致在70年代以前的美国会计实务中,企业合并运用权益结合法现象十分普遍,甚至达到了滥用的地步。针对这一情况,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于1970年第16号意见书《企业合并》,对权益结合法的应用规定了十分苛刻的必须同时满足的12项条件,然而,这些严格而具体的限制,并没有有效地制止权益结合法的滥用。2001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了第141号会计准则,规定所有企业合并都必须采用购买法核算,禁止使用权益结合法。2004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了第3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同样取消了权益结合法,规定准则范围内的企业合并都应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国际上其他国家也或是禁止使用权益结合法,或是严格限制其使用。

2006年我国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考虑到我国目前存在大量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公允价值在我国应用的局限性、采用账面价值计量的权益结合法会计信息可靠性较强且操作简单易于掌握、有利于我国企业的成长等优点,按照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进行分类,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明确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类似权益结合法处理。但是这一规定也在不断的调整当中,2011年12月财政部会计司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中征询意见: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应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合并方)自合并日开始对被合并方实施控制。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被合并方的各项资产、负债,应当按账面价值计量,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不再由合并方的资本公积转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据此解释,权益结合法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账务处理过程和结果都将是有区别的。

(注:本文受山东省“三农”问题软科学研究基地资助。)

【参考文献】

[1] 刘永泽、傅荣主编:高级财务会计[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

[2] 杜兴强主编:高级财务会计[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

[3]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4]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财会便〔2011〕

征询和征求意见的区别范文第4篇

关键词:大学发展战略规划编制;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0845(2012)12-0068-02

大学发展战略规划,是大学基于现实状态对未来一定时期的发展所进行的设想,是对大学发展的整体的、系统的设计[1]。大学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则是指把这种设想以文本的形式呈现出来的行为和过程。谈到发展规划,人们首先想到的是规划编制的结果——它的文本形式,但对整个编制过程却较少关注,在这方面所进行的研究也是非常有限的。笔者试图对此做一探讨,以期进一步加深对规划编制过程的了解,从而推动大学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战略规划编制的意义

第一,战略规划的编制,是将大学发展的战略思维转变为规划文本的过程,也是实现大学发展目标的关键环节。我们知道,战略和规划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战略是对大学发展的一种谋划,指明的是大学发展的路径;规划则是根据这种谋划,对发展过程中要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部署和安排,涉及战略目标的细化、战略重点的论证、资源的分配及保障措施的确定等,并最终以文本形式呈现出来。战略和规划组合在一起,构成了完善的发展战略规划,没有战略的规划只能是一般的日常工作计划,没有规划的战略往往会因为缺乏实施步骤而成为空中楼阁。

第二,战略规划的编制过程,是大学区分、界定实际问题和协调各种矛盾的过程[1]。现在的大学是一个融行政、学术于一体的复杂的社会组织,其战略目标的实现,要面对很多实际问题和矛盾。在一个有限的战略周期内,大学能够解决的问题是非常有限的。所以在对战略规划进行编制时,必须依据这些问题的性质对其加以区别对待,协调解决。如对于那些受大环境限制、大学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和不紧迫的问题,可以暂时搁置或在时机成熟时再来考虑,大学首先要应对的是发展中必须解决的且大学自身有能力解决的问题。大学中长期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如各部门的权限、重点学科的设置、某类资源的分配等,在不同阶段其对于战略实现的价值和意义也是不同的。这就要求大学在战略编制的过程中务必明确其各个发展时期的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力争做到无差错,无遗漏,统筹兼顾,全面协调,为战略规划的操作执行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三,战略规划的编制过程,应成为统一思想、凝聚人心、集思广益、凝聚智慧的过程。大学中存在着不同的群体,这些群体分布在各个部门、学院、年级和社团之中,不同群体成员由于在经历、职责、任务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对事物认识的角度和程度也是不一样的。所以在大学发展战略提出之初,往往很难得到所有组织成员的一致认同,这对于大学发展战略的实施是十分不利的。因此,在规划的编制过程中,规划人员会以多种方式进行宣讲动员,向各类群体成员解惑答疑、征询意见。上述这一系列活动可以使大学发展战略规划编制的思路和意图得到广泛的宣传,让人们有所了解,而且可以让每一个持不同看法的人都有机会说出自己的观点,充分尊重了所有成员发表自己见解的权利。

二、战略规划编制中存在的问题

1.对战略规划编制的认识不到位

在国外,制定大学发展战略规划通常是大学在组织生存环境发生变化时,为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自觉应对行为。但在国内,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长期以来高校存在一种普遍的看法,认为各种规划或计划都是为应对领导视察工作而炮制的“应景”之作,战略规划也不例外。我国最初制定大学发展战略规划这一要求,也是由行政管理部门领导提出来的,而非大学本身战略意识自我觉醒的结果。由此,很多大学把战略规划等同于一般规划或工作计划,认为没有必要去研究“战略规划”为何物,按以往惯例当做行政任务来完成就可以了。因而常见的规划编制工作,就是组织一些文字功底比较好的工作人员,按照领导的安排,凭借长期练就的闭门造车的功夫,“编撰”出文采飞扬的规划文本,而且满纸皆是领导的指示,很难被广大组织成员所认同。对于作为学校领导者的校长的意图,在学校发展战略规划编制过程中必须给予高度重视,但规划并不仅仅是领导个人的规划,不能只反映校长的办学思想,它还应当体现大学发展的整体要求,应是全体师生员工关于大学发展意愿的集中体现[3]。

2.编制程序不规范,编制过程缺乏理性

编制程序不规范的问题,是大学编制战略规划过程中常见的技术性问题。如有的大学在对发展环境进行分析时,由于对宏观环境的剖析不够深入,因而难以正确判断发展所面临的外部形势,不利于规避风险和把握机遇;由于对竞争对手的实力分析不够具体,无法明确与其他大学的真正差距所在,导致对自身发展情况和发展趋势认识的模糊[4]。大学发展战略规划编制普遍缺乏必要的理论和科学的方法,难以形成具有建设性的方案[5],规划的作用难以发挥,价值难以体现,导致确定的战略规划目标无法实现,更遑论促进大学的发展了。

3.在价值取向上,只注重外延扩充和数量增长,忽视了内涵发展与质量提升

目前,国内很多大学在确定战略规划目标时,往往只重视数量的增加,强调发展上的“高大全”——层次高、规模大、学科全,对质量提升与内涵发展较少提及。因而在规划文本中,目之所及的皆是各种数据、指标和“质量”信息的影踪。这种“数字化”的编制取向把物质范畴的建设放到首位,把精神范畴的构筑放到了次要的位置上,体现的是现代大学办学中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的思想。这样,大学在发展中就会以外部形象工程为重,忽视了人的主体性发展。我们应重视大学的实体化建设,但这肯定不是大学发展的全部内容。现代大学发展观追求的是大学在规模、质量、结构、效益等方面的协调发展。如果规划的编制过程缺少这种和谐的大学发展观做指导,各部分内容不能依其性质和价值受到应有的重视,势必会阻碍高水平大学建设的进程。

三、对战略规划编制的建议

1.组建适合的编制团队

编制团队的组建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一是大学自己组织团队,独立进行规划编制;二是聘请校外人员,委托专业团队编制规划;三是由本校人员和校外专业人员共同组成编制团队,合作完成[2]。我国大学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团队的组建大多采用的是第一种方式,也有少数学校完全“外包”给专业团队,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校认为最佳的方式是第三种。因为如果由大学自己组建编制团队,则成员都来自本校各职能部门或院系,作为本校工作人员,虽然他们对学校组织的内部情况比较熟悉,对领导层的态度和意图也比较清晰,对自己的“家底”了解的更透彻,能更好地协调各群体间的利益诉求和各种矛盾冲突,但由于受人员来源范围所限,团队成员的专业化程度可能不会很高,编制技术和水平有限,而且因为都是“自己人”,难免会受到各种矛盾关系的制约,因而规划编制的质量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如果把规划编制完全交给校外专业团队来做,有利的一面是这些专业人员具有较深厚的战略规划理论基础知识和专业的规划编制技术,因而在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上会有一定的保障,而且因为他们是来自校外的“局外人”,不隶属于学校的任何一个部门,与各方面都不存在利益冲突,能够超越部门利益,从全局出发权衡利弊,站在整体发展的高度思考大学的未来发展问题。但是,专业团队同样也存在不足之处,那就是他们在有限的时间内,难以深刻透彻地了解大学的发展历史和现状,难以全面认识大学内部的各种学术传统,结果可能会出现专业水准很高的规划文本难以实施的情况。而由第三种方式组建的团队,其包括了校内、校外两方面的人员,它有助于优势互补——既能保证深入了解校情,又有充足的专业力量;既保证了规划编制的专业性,又减少了其中的干扰因素。

2.遵循必要的程序和专业的规范要求

首先是对规划编制人员进行培训。规划的编制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需要同各个部门、学院与各类群体联系、沟通,所以在规划编制团队中,既要有具备理论基础和编制技术的专业人员,也要有协调能力较强的保障人员。但无论是不是专业人员,也不管成员之前是否从事过编制工作,当团队承担了一个新的战略规划编制任务时,所有成员就都有了一个新的角色,因而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做好充分的心理和技术上的准备,以便能尽快进入工作状态。

其次是采集信息,开展调查研究。规划编制需要搜集各种信息、资料,包括学校的发展历史、档案资料、现在的物理信息以及学校的外部环境等多方面的内容。在获得足够的信息、资料的基础上,规划人员需要运用专业技术对各种信息、数据进行处理,并根据相关理论对结果进行分析。之后要写出校情研究报告,对大学发展具备的条件、面临的形势、未来的发展趋势等从专业的角度进行说明。

第三是起草规划大纲,形成规划文本。规划人员应在“校情研究”的基础上,与学校管理层进行深入的沟通,根据既定的战略目标起草规划大纲,对大学的发展提出初步的设想及实施方案,并呈报学校决策层及各部门征求意见。然后再根据修改后的规划大纲,着手对规划文本进行起草,对其中的各项事宜做出进一步的部署。

3.规划的编制要注重全员参与

前面已谈到,规划的编制必须要重视学校领导层的办学思路和意图,因为他们是组织的管理者,整个战略规划的制定和实施都离不开他们的领导和推动。但是大学作为一个社会组织,不是某个领导的,也不是一部分人或少数人的,而是所有组织成员的。因此,除了要重视领导层的意志外,规划的编制还要考虑全体师生员工的意愿。只有让全体成员参与进来, 将领导层的意志与他们的愿望结合起来, 才能使大学发展战略规划既有认识高度,又有群众基础,才能得到广大组织成员的认同和支持。在编制规划的过程中,要尽量让学校全体师生员工都能参与其中,通过访谈、座谈会、汇报会、报告会等多种途径,让所有成员对正在制订的学校发展战略规划都能有所了解,让大家一起思考,为学校的发展建言献策。尤其要重视来自学生的信息,应多倾听他们的意见,让他们站在自己的角度发表观点,对学校发展提出看法,表达他们的期望,这些意见对于学校改革与发展极具启发作用。

4.规划的编制要与规划实施结合起来

为了确保战略规划能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大学通常会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 运用专业的方法来推进规划实施工作的开展,但这需要两方面的前提条件。一是规划要具有可操作性。因为规划的执行者多数都是普通工作人员,而不是专业规划人员,所以规划文本的编制不但要具有规范性和科学性,还要力求语句简洁明了,内容清晰易懂,不用深奥的专业术语,问题的分析要深入浅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对规划文本的误读。二是要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这同样需要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去构筑。如在采集信息时,规划人员要与各类群体甚至个人的沟通,这一过程可以让群体成员认识到自己的工作与学校的战略发展是紧密相联的,自身的工作价值与学校的未来是密切相关的,这种责任意识非常有利于规划编制工作的开展。

参考文献:

[1]别敦荣. 论大学发展战略规划[J]. 教育研究,2010(8).

[2]别敦荣. 大学发展战略规划的制订与实施——青岛大学案例 研究[J]. 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0(1).

[3]叶世满,冒澄. 研究型大学发展规划制订过程中的中观环境分析[J].中国高教研究,2010(3).

征询和征求意见的区别范文第5篇

一、2001年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形成及其特点

随着金融全球化、一体化的浪潮,金融领域的竞争尤其是国际跨国银行间的竞争日趋激烈,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银行的业务也越来越复杂化和多样化。1988年巴塞尔协议因其本身的缺陷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国际金融市场的最新。针对上述协议的不足之处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尤其是近年来国际上大型银行在信用风险管理的和模型方面取得的巨大进展,巴塞尔委员会于1998年开始着手制定新协议,并于1999年6月公布了新协议征求意见稿。在综合了各方的意见并经过深入讨论后,巴塞尔委员会于2001年1月公布了新资本协议草案,继续征求意见。此后,巴塞尔委员会将于今年正式公布新协议的正式稿,并预定于2004年正式开始实施。

巴塞尔新协议草案以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三大支柱,其中又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巴塞尔委员会指出银行面对的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其它风险(包括利率、操作、风险等)。新协议将明确涵盖这三种风险,希望建立一个全面的方法来确定风险,以此来加强金融系统安全和稳固,促进银行间竞争。新协议的主要特点有:

(一)坚持1988年巴塞尔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并有了进一步完善

1、更为灵活的风险衡量方式。为了适应当前复杂多变的银行风险状况,在2001年的新资本协议框架中,巴塞尔委员会放弃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中单一化的监管框架(one—size—fits—all framework),并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方式,银行和监管当局可以根据业务的复杂程度、本身的风险管理水平等灵活选择使用。通过这种灵活的制度安排,巴塞尔委员会试图促使银行不断改进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使用对于风险状况反应更为灵敏的衡量方式,进而更为准确地测定一定风险状况下所需要的资本金水平。

2、外部评级和内部评级的选择。为了测算银行的风险资产状况,银行必须要对资产进行评级,并相应确定风险权重。巴塞尔委员会在设计方案的初期,曾经试图要求银行主要依靠外部中介机构的评级。但是,由于评级机构的客观性、独立性、资料的可获性、评级结果的及时充分暴露、评级结果的可信度等方面存在相当大的分歧,因而在2001年的新资本协议框架中,除了继续保留外部评级这一获得资产评级的方式外,更多地强调银行要建立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并提供了三个可供选择的方案,即标准法、初级的内部评级法和高级的内部评级法,强调用内部评级为基础的方法来衡量风险资产,进而确定和配置资本。

3、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巴塞尔委员会近年来一直希望推行全面风险管理,将风险管理覆盖的范围逐步从信用风险推广到利率风险、操作风险等。由于—些风险(如利率风险等)难以准确量化,因而此次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建议各国监管当局在设定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时要充分考虑到利率风险这一点。新的资本协议要求考虑操作风险并相应配备资本,但具体运营风险的方法存在相当大的差异,难易程度也不一样。在实际操作中,许多考虑运营风险的银行只是在考虑信用风险所需的资本之外,进一步增加20%作为覆盖运营风险的资本,新的资本协议准备采用这个20%的标准作为广义的指导性准备标准。

4、适当扩大资本充足约束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资本套利行为。在1988年的资本协议中,对于证券化的资产的风险水平确定得相对较低,而且没有充分考虑到由此可能导致的市场风险和利率风险等。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以及国际银行业基于逃避资本约束的动机,银行资产证券化显著推进,从而使得原来的资本协议不能更为灵敏地反映银行资产的真实风险水平和所需要配备的资本水平。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则对此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另外,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建议,对于单笔超过银行资本总额15%的投资以及此类对非银行机构的投资总额超过银行资本规模60%的投资,都要从银行资本中扣除,这无疑会对那些在非银行领域有广泛投资的银行形成冲击。

(二)各国监管机构对于银行资本状况的监管方式和重点出现了显著变化

2001年颁布的新资本协议框架,更加强调各国监管当局结合各国银行业的实际风险对各国银行进行灵活的监管。这主要是巴塞尔委员会注意到不同国家的具体金融环境和进人体制差异,因而开始强调各国监管机构承担更大的责任。新资本协议中,各国监管当局可以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自主确定不低于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同时,许多风险衡量的水平和指标需要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根据实际状况确定,而且金融监管当局还要能够有效地对银行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进行考察。这样,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重点,将从原来的单一的最低资本充足水平转向银行内部的风险评估体系的建设状况上来。

(三)强化信息披露,引入市场约束机制

在新资本协议框架中,巴塞尔委员会对于银行的资本结构、风险状况、资本充足状况等关键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新框架充分肯定了市场具有迫使银行有效而合理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的作用,稳健的、经营良好的银行可以用更为有利的价格和条件从投资者、债权人、存款人及其他交易对手那里获得资金,而风险程度高的银行在市场中则处于不利地位,它们必须支付更高的风险溢价、提供额外的担保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于是,这种市场奖罚机制可以促使银行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支持监管当局更有效地工作。为了确保市场约束的有效实施,必然要求建立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二、新资本协议中的内部评级法——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系统的基础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草案提出了一套完整的基于内部信用评级的资本金计算方法,这表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于内部评级在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和银行监管中的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巴塞尔委员会认为使用内部评级方法,是真正风险敏感和激励相容的,能减少20%— 30%的监管资本,因此将会为大多数国际化的商业银行采用。巴塞尔委员会也希望鼓励有条件的大银行发展先进的内部评级系统,以此作为信用风险管理的核心。

(一)内部评级方法的主要

新协议的基于内部评级方法将债项按借款人的类型分为:公司、零售、国家、银行、股票、项目融资等六种类型,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处理,但是计算方法是区别并不大。我们以计算公司类型债项的风险资本金的方法为例,介绍内部评级方法的主要计算方法。

利用内部评级方法计算资本金需要四个输入参数,它们是债务人的违约概率PD(Probability of default)、违约后债项的损失(Loss given default)、违约时的风险暴露EAD(exposure atdefault)以及债项的到期时间M (remaining maturity)。内部评级方法分为基本法和高级法,其主要区别在于在基本法中LGD、EAD、M由监管机构确定,而在高级法中允许采用银行内部评级系统的结果计算。

新协议中计算银行的风险资本金分为如下两步,第一步,对每一个债项计算其风险权重。风险权重规定为

RWc=min{(LGD/50)BRWc(PD)[1+b(PD)× (M-3)],12.5×xLGD}

(1)

在高级法中,由银行自己通过对债项的未来现金流加权计算得到M数值,但协议规定计算出来的M值不能超过7年。在内部评级的基本法中,因为所有债项的持有时间都被认为是3年,带人到(1)式得到公式如下:

RWc=min{(LGD/50)BRWc(PD),12.5×LGD}

(2)

其中:RWo指对应于这个债权的资产权重;LGD指预期这个债权发生违约后不能收回的百分比;b(PD)是对M的一个调整函数,依赖于PD,巴塞尔委员会正在函数的形式,将在正式稿中公布。BRWc(PD)由下式确定:

BRWc(PD)=976.5×N(1.118×G(PD)+1.288)×(1+0.0470×(1-PD)/PD0.44)

(3)

其中PD为债务人的一年违约概率。N(X)表示普通标准随机变量的累积分布函数(也就是,均值为零、方差为1的普通随机变量的概率小于或等于X),G(X)为N (X)的逆函数。

第二步,确定每个债项对应的监管资本金,然后将所有资产的资本金加总,得到银行的监管资本金。每一个债项对应的资本金为:

Capitalc=RWc×EAD×8%

(4)

在内部评级方法中,关键是如何根据内部评级系统确定四个输入参数。巴塞尔委员会定义PD为债项所在信用评级一年的平均违约率,PD的确定必须是通过对这个级别的数据进行统计,实证研究得到的,而且为保守的、前瞻的估计。基本法中,对于无担保和抵押的债项,按照其为优先和非优先贷款分别规定LGD为 50%和75%,对于有抵押担保的债项,协议将债项按其抵押晶的性质分类,通过计算其抵押品的折扣比例,并相应归类得到对应的LGD可以根据对银行评级系统的内部数据的分析得到。对于表内业务,所有债项的EAD被定为资产负债表上名义未清偿值;对于表外业务,基本法中对各种工具规定了一定的转换因子,而高级法中则允许银行使用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确定各种债项的EAD。

有必要指出,风险权重公式(3)和银行使用内部评级法关中于LGD的规定,是巴塞尔委员会根据西方国家的经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得到的。这些函数的参数是否适合我国实际,必须加以研究考查。如果不适合的话,如何对其进行调整,是中央银行必须和商业银行合作研究加以解决的。

(二)内部评级系统实施的具体要求

内部信用评级系统的操作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银行必须经过中央银行监管部门批准,才能实施内部评级方法。监管部门还应对银行的内部评级系统实行经常性的检查,以保证银行的系统符合巴塞尔协议的要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银行内部评级系统的要求有以下几点

1、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必须为两维的。一维针对客户的信用情况,用以测量违约率(PD),另外一维反映债项的一些特殊性质,用以测量清偿率(LGD)。

2、致据质量和时间的要求。对于便用基本法的银行,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必须有5年以上的历史数据来估计违约率;对于使用高级法的银行,必须有7年以上的历史数据来估计LGD。巴塞尔协议同时要求银行评级的历史数据必须保留,作为系统完善的基础。

3、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内部评级的方法经过严格的统计检验,不仅仅要求样本内一致,而且要求样本外预测精度高,并最终经中央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才能使用。

4、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对自己内部的内部评级系统必然进行经常的检查和更新,并进行后评估,以保证系统的实时性和正确性。

总之,内部评级法利用银行自己的内部评级数据确定资本金的做法,有助于银行提高自身的内部风险管理水平,使监管资本和银行资本趋于一致,防止银行通过证券化和监管资本套利,从而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

三、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的现状和

近几年,我国商业银行在加强信用风险管理方面,已经逐步建立起内部信用风险评级体系。但是与国际性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不论是在评级方法、数据的采集、数据的加工,还是在对评级结果的检验、评级工作的组织以及评级体系的适用性等方面都存在着相当的差距,从而极大地限制了内部评级在揭示和控制信用风险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评级方法偏于定量化,风险揭示严重不足

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普遍采用“打分法”,即通过选取一定的财务指标和其它定性指标,并通过专家判断或其它方法设定每一指标的权重,由评级人员根据事先确定的打分表对每一个指标分别打分,再根据总分确定其对应的信用级别。这一方法的特点是简便易行,可操作性强,但事实表明这一评级方法存在着以下明显的缺陷:

1、评级的基础是过去的财务数据,而不是对未来偿债能力的预测。一般来讲,我国商业银行是根据三年的财务数据和相应指标作为打分的基础,同时根据一些定性指标对打分结果进行修正。过去的情况可以作为分析的起点,但并不能反映未来的发展趋势。特别是对将来较长的时期进行预测时,过去的数据与将来的情况相关性较小,以过去的信息为依据的评级可靠性较低。

2、指标和权重的确定缺乏客观依据。由于影响评级对象信用状况的各个因素是相互联系的,在对单个指标进行打分,然后加总的情况下,需要利用一定的统计分析技术,确定影响受评对象偿债能力的主要因素及其相关系数,以剔除重复计分的因素。由于缺乏足够的数据资料,只能根据经验或专家判断来选取指标和确定权重,使评级标准的可行性大为降低。特别重要的是,由于每一个受评对象所处的环境不同,同一因素对不同的受评对象影响不可能完全一样,根据固定权重得出的评级结果难以准确反映评级对象的信用风险。

3、缺乏现金流量的分析和预测。充分的现金流量是受评对象偿还到期债务的根本保证,是分析未来偿付能力的核心因素。现在,我国银行的内部评级方法基本上没有对现金流量充足性的分析和预测,因而难以反映评级对象未来的真实偿债能力。

4、行业分析和研究明显不足。受评对象所处行业及在该行业中的地位,是影响其信用风险的重要因素。虽然有些商业银行将评级对象按行业作出一定的分类,但总体来看,对不同行业的分析和比较明显不足,评级标准不能体现行业的不同特点,评级结果在不同行业之间的可比性较差。

(二)基础数据库有待充实,评级结果有待检验

根据历史数据资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实际违约率和损失程度进行统计分析,是检验评级标准和评级结果客观性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大多数银行开展内部评级的时间不长,相关数据积累不足,这方面的工作明显落后。

(三)评级结果的运用十分有限

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大多数银行仅将评级结果用于授信管理等少数领域,使内部评级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打大折扣。这一方面是由于银行管理层对内部评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同时在很大程度上受市场化改革进程和相关金融政策的影响,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银行根据内部评级结果和风险大小确定贷款和其他金融工具价格,提取合理的准备金的努力,使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目标难以实现。

(四)缺乏信用文化基础,企业评级情况难以真实反映

由于我国整个的信用文化缺乏,企业的财务数据真实性较小,加上信用评级未完全在贷款决策、贷款定价中起到核心作用,而且基层信贷人员对评级体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积极去核准企业财务数据,导致评级体系中的财务数据不准确、不全面,风险得不到真实反映,以致于信用评级的结果与企业的实际风险等级并不匹配,不能真正反映企业目前的真实经营状况。

四、构建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的途径

贯彻《新巴塞尔协议》,建立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方式的改变和不断实践的过程,即运用新的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改善资产质量,增加盈利。由于内部评级体系主要在贷款决策、资产质量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产品组合、贷款定价、授权管理以及成本利润核算等方面,其工作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长期性,需要我们作出仔细的考虑和完整的计划。因此,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体系,对我国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建立有效的组织结构,保证内部评级工作顺利开展

正如前述,根据新巴塞尔资本协议,银行的风险主要有三类,即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它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和商誉)。各种风险不是孤立的,往往是几种风险共同对银行的资产构成威胁,全面的风险管理要求银行对整个机构内各层次、各业务单位的各种风险实行通盘管理,而通盘管理的基点就是内部信用评级。所以说,内部信用评级这项工作要涉及多个部门,既需要有领导支持,也要求有各部门通力合作和,建立有效的组织架构,完善制度保障,包括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来保证内部评级工作顺利进行,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体系。

(二)和借鉴国际性银行内部评级法,充分揭示风险

、合理的评级方法是充分揭示风险的基本前提。发达国家国际性银行在长期的内部评级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一套比较先进、成熟评级方法。借鉴这些国内外国际性银行评级技术和经验,避免无谓的人力、财力的浪费,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内部评级方法体系,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关键所在。

(三)充分借助国内外专业评级公司的技术力量

一些国际著名的专业评级机构,如穆迪公司、标准普尔公司、惠誉(FITCH)公司等以其信用评级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赢得了广泛的声誉。此外,经过十多年的,也出现了一些专业评级机构,如大公、中成信公司(中外合资)等。这些机构积极参与债券评级、企业资信评估和银行贷款偿债能力评估等领域,在信用风险揭示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特别是近期,由于银行都在按照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要求下,进行风险准备管理,资本金分配。一些专业咨询公司纷纷与国内银行建立联系,凭借自己的专业技术和经验,帮助国内银行建立内部评级体系,如麦肯锡公司。,商业银行在行业与研究、评级体系的建立和信用级别的确定等方面可以借助专业技术力量,以弥补在内部评级水平不高、专业人员不足的缺陷。这样可以少走弯路,合理配置有限人员,发挥各自的优势,以达到事半功倍的目标。

(四)加强行业研究,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基础数据库

内部评级体系建立的是否完善,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方案的设计,信息的采集和信息的加工,而信息的采集又是三项工作的基础,它直接关系到内部评级的结果与风险是否相符。因此,我国银行必须按照行业进行适当分工,通过对不同行业的长期、深入研究,了解和把握不同行业的基本特点、发展趋势和主要风险因素,可以为受评对象在同一行业内部和不同行业之间的风险比较创造必要条件,从而为信用级别的决定提供参照。同时,建立和完善客户基础数据库,为内部评级的顺利开展和评级结果的检验打下良好的基础。

(五)设计与内部评级相匹配的新的信贷流程和信贷组织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