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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必须要严格执法
严格执法是对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贯彻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法制建设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之一。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执法机器,必须要遵循这一基本方针。实践告诉我们,只有严格执法,才能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才能体现公安机关的尊严。从公安执法上来说,严格执法至少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方面,要求公安民警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要实体与程序并重,实践中有些同志只重实体法而忽视程序法,很容易造成在行政诉讼中败诉。另一方面,严格执法还要注意粗暴执法,具体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执法中有一整套严格规定,应当按章办事,避免行为不当造成工作被动。比如在询问当事人、证人、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时必须要有两位民警;公路巡警巡逻纠章中必须出示证件,执勤中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执勤标志,仪表端庄,语言文明;事故处理中必须遵循《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其《程序规定》等等。严格执法的要求还表现在:执行职务时不能行为野蛮,吃拿卡要,乱罚款,以罚代管,甚至搞所谓的“以邪治邪”。不能只教育不处罚,以教代管,该纠正的不纠正,该罚的不罚,对违法者听之任之,这也是执法不严、的表现。
严格执法要求我们公安机关要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警察综合素质,提高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要进一步制定、完善各项执法责任制,强化落实各种形式的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队伍的教育和管理以及精神文明建设,树立人民警察队伍文明之师、威武之师的形象。尤其是我们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无论事故处理、办牌办证、巡逻执勤,均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交警手中权力虽不大,但与人民群众生活联系紧密,在管理与服务中与群众容易形成矛盾,因而被称做是公安机关窗口的窗口,热点中的焦点,更就加强执法规范建设,让依法执法、文明执法成为制度。要开展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技巧,对于屡教不改、蓄意闹事、干扰执法的当事人,多用“智取”,少用“武攻”。要认真并贯彻行政复议法,采取类似事故处理“阳光作业”的多种工作机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保障国家法律监督制度在公安工作中的贯彻执行。
二、只有公正执法,才能使严格执法得到保证
公正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公正执法就是不偏不纵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法定职权,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者不能超越法定职权执法。公正执法要求我们公安交警在执行职务中必须尽职尽责,对发生的违法行为敢于纠正并依法处罚,不搞因态度不好而加重处罚或态度很好而从轻处罚“态度执法”、不以违章、肇事当事人与我们有关系或亲戚或朋友因而加重或从轻处罚的“关系执法”、“人情执法”,做到见违必纠,违法必罚,罚而有据。交警执法岗位分散,处理违章、办牌办证等社会面广,群众影响大,尤其是路面执勤,在群众眼皮底下执法,稍有疏忽,出现一起执法不公正行为,就会引起群众的不信任。形象一旦失去,就难再挽回。同时,通过多年来的普法教育,公民的法律意识也有了很大提高,这就要求我们在执法中,更加注意减少乃至杜绝随意性,确保执法的公正性。版权所有
三、严格、公正就通过文明执法来体现
文明执法是社会文明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所谓文明执法,是指执法人员以人为本,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办理各种案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文明执法是人民警察的属性所决定的。交通警察执法的对象大多是人民群众,遇到的问题大量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有的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后果的,应教育其纠正。如果言语粗鲁,行为野蛮,不但不能纠正其违法行为,而且会增加违法者的对立情绪,破坏政府形象。执法讲文明,要求有礼在先,出示证件在先,态度和蔼,举止端庄,教育疏导,以理服人,既是执法人员文明素养的展示,也是行政执法不可缺少的必要程序。实践表现,大多数违章违法者是通情达理的,只要执法者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工作做到家,违法行为是会自行纠正的。因此,文明执法是人民交警工作永恒的主题,也是进一步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树立人民警察新形象的根本保证。
现阶段应当正确引导教育民警摆正“严格执法”与“文明服务”的关系。在文明执法中有些人认为执法是责令违法者纠正违法行为或予以处罚,必须严格、严肃。违法者是不讲文明的,文明执法纠正不了其违法行为。如在纠正交通违章中,交警向违章人敬礼,违章人拒不配合,甚至污辱执勤交警等现象屡有发生。但作为人民警察,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仍然要坚持依法、文明,不能因违法人的不文明而导致自身的不文明,这也是一个人民警察应有的修养。文明执法还要注意区分文明执法与执法强制性。符合法律程序的强制是完全必要的,在执行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执行和制止群体性闹事事件过程中发生的推搡、拉扯等行为不能与不文明执法混为一谈。其间当事人阻挠执法,或辱执法人员,蓄意扩大事态,引起路人围观,堵塞交通。人民警察为了尽快平息事态,将辱骂、洒泼的当事人制服,这难道是不文明行为?如果不强制制止,事态就不能平息,执法就不能顺利进行,破坏执法的状况就不能得以改变。文明
执法是一个过程,有的群众对公安“强制执行”缺乏了解,单凭看到强制性情景就指责或投诉警察“不文明”,有失公允,是对公安机关的误解。对于人民警察奋起自卫,冒着生命危险制服闹事者,从法律上讲,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和其它权益免受侵害,对于那些使用暴力袭警行为的人,使用警械武器予以制止,这是正当防卫,不仅不负法律责任,而且应当受到鼓励和表扬。
在强调公安民警文明执法的同时,应加大全民普法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素质和法律意识。文明执法必须普遍提高人民群众素质和对公安工作的认识,使人民群众在行使他们的权力的同时普遍并愿意承担法定义务。舆论监督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从而使人民群众了解公安,理解公安,支持公安,明确不接受处罚或暴力依法执法是违法行为。在外部环境优化、执法环境成熟的情况下,文明执法才能顺利进行。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落实以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举措。公安部部长贾春旺提出,要全面履行警察法赋予的职责,依法行使职权,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可见,强调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相对于公安队伍目前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而言的。我们要把推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作为工作的重点,总结经验,不断探索,真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依法办案、取信于民。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为保障和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构建出具有全国性意义的法律层面上的管理责任机制以及管理制度。在政府公信力日趋下滑的现在,中国在现阶段的首要目的是构建出具有全国性意义的法律层面上的管理责任机制以及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档案具备着至关重要的法律职能,对执法档案进行管理也具有着很大的意义,它是行政法律是否可以有效的对公权力进行限制的关键。
【关键词】
行政执法档案;法律功能;管理责任;管理制度
行政法的产生主要是在斗争过程和革命中妥协的产物,它存在于社会的最主要的目的在于限制公权力。所有的权力自从出现开始就具备着天生的扩张性。就行政权力而言,如果没有受到法律的制约,就一定会使公民具有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所谓行政执法,指的就是实施行政权力,所以就行政执法而言,执法主体一定要严格的根据行政法律程序执行,切实做到合理行政、依法行政,力求用最小的成本获取行政目的。行政执法档案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所积累的档案材料,它记录着整个行政执法的过程。
一、行政执法档案以及具备的法律功能
行政执法档案指的主要是具备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时积累的法律文书资料,它是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以及真实反映的,是在行政诉讼案以及行政复议中对行政行为具有的合法性进行判断的依据。总而言之,行政执法档案指的主要是在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以及行政检查进行实施的活动中所形成的文字、声像、图表以及电子载体等多种形式的记录。就功能而言,行政执法档案主要对行政执法的过程进行真实的记录,它是行政案件中对行政行为具有的合法性进行判断的依据,还是行政行为受到社会监督以及法律监督的反映以及依据,是执行实践行政问责制并对行政责任进行确切追究的法律依据。
二、行政执法档案的管理责任及其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档案管理的责任指的主要是对执法档案进行管理时必须要承担的责任。近几年,电子数据档案不断的增多,对行政执法档案进行管理的过程也变得越来越复杂,还会不断的出现违法和违规的行为。追究具体原因,最关键的为没有健全和完善的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缺失健全的管理责任机制。
(一)缺失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
在现阶段,尽管有很多地方(大连、哈尔滨)相继的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都是地方级别的,不仅在档案管理的手段以及管理目的上存在着很大的片面性,关键的是作为具有地方性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在对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制定过程中的权限方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地方性法律法规以及政府规章不能实施大部分严厉的刑事处罚以及行政处罚。根据我国的《行政处罚法》、《立法法》以及《宪法》等的规定,地方性的法律法规只能进行不被限制人生自由的处罚和一定数额罚款,而地方政府规章也只可以进行警告以及数额较小的罚款,由此可见它们所具有的处罚力度较弱。这也是导致档案管理制度在实行过程中通不能有效发挥自身职能的关键。所以,具有全国性意义的法律层面上的管理责任机制以及管理制度的构建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缺乏健全的管理责任机制
行政执法档案在进行管理过程中的责任机制,主要指在对档案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出现的违反机关制度的违规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和应该承担哪种法律责任的相关管理机制。政执法档案在进行管理过程中的责任机制,在我国法律体系里还没有被建立,现阶段所追究的和档案管理相关的责任一般都是按照《档案法》中的规定。而行政执法的档案的内容和其他档案进行比较,具备着很大的差异,它既可以使档案自身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还可以代表着政府的公信力,如果根据普通的档案管理责任对其进行追究就显得处罚力度很弱,不能使对行政执法档案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的目的顺利的实现。缺失行政执法档案在进行管理过程中的责任机制,还导致所有行政机关在管理行政执法档案时不能进行足够的重视,并缺失强有力的制度保证,一旦出现问题就采取内部解决的措施,有时还由于部门的利益而掩盖,并帮助违法者撒谎,从而导致档案管理将要面临着非常严重的信任危机。例如前几年在浙江杭州发生“70码”时间以后,公安机关在人们心中的信赖度大大的降低。后来在很多地方的交通执法过程中,人人往往会质疑执法行为,从而使政府形象受到严重的损害,还对全国范围内进行行政执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行政执法作为行政诉讼以及行政复议的裁决依据,是对行政机关行使自身行政执法职能进行科学合理的法制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的重要前提,还是对行政责任实施追究的重要法律依据。
三、结语
行政执法档案对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以及执行行政执法的控制等方面具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也是实施依法行政的关键。但目前我国还没有构建具有全国性意义的法律层面上的更加权威的档案管理制度,也缺失健全的管理责任机制,所以导致在进行档案管理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违法违规现象,对政府形象以及公信力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基于这种情况,一定要构建健全的管理责任机制和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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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人防法律、法规,健全人防行政执法制度,规范人防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和《**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三年行动计划》、《**市依法行政考核试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办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区人防办、区人防工事维护管理所(以下简称维管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为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的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实行行政执法考评、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区人防办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区人防办主任任组长、其他办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综合科、通信指挥科、工程科的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并对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区人防办主任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人防行政执法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办领导为本办行政执法第二责任人,就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主任负责,协助主任组织、指导和协调人防行政执法工作;各承担人防行政执法职责的科室的负责人是本部门的直接执法责任人,就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分管的办领导负责;各行政执法岗位的执法人员是具体执行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任务向部门负责人负责。
第六条维管所受区人防办委托,负责对全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具体承办人防工程拆除、报废、改造和影响人防工程安全的施工作业以及开发利用的审批工作。维管所的负责人,就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分管的办领导负责。
第七条人防行政执法包括人防行政许可、人防行政处罚、人防行政收费、人防行政检查、人防行政听证和人防行政复议。
人防行政许可,必须按照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程序、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程序,人防工程拆除审批程序、人防工程报废审批程序、人防工程改造审批程序及影响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作业审批程序分别进行。新晨
人防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市人防办行政处罚有关规定》实施。
人防行政收费,按照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程序的规定进行。
人防行政检查,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等设施的监督检查程序进行。
人防行政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人防行政处罚听证和按照《**市人防办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实施人防行政许可听证。
人防行政复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实施。
第八条各承担人防行政执法职责的科室和维管所,应当将本部门的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执法岗位及人员,明确其执法依据、执法内容、执法职责、执法标准、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
执法人员应当自觉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切实履行好执法职责。
第九条行政执法实行考评制度。考评工作由区人防办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考评采取执法人员自评与上一级执法责任人对其考评相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考评与群众评议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对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和考核。
对执法人员的考评结果应当公开,并作为其年终工作考核、评优评先考核、政绩考核和提拔使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按照《**区人防办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细则》的规定执行。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一项重要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10号,以下简称《纲要》)的重要举措,对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各行政机关要从建设法治政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7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界定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内容
市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凡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登记)、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及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能的,都应当按照《若干意见》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委托机关统一建立。
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和中央与地方双重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实施;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实施。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主要包括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明晰行政执法职能和权限、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完善各项制度、健全评议考核机制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有计划、分步骤做好各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二、明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1、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工作主要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自上而下进行。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三定”方案规定,做好上下衔接。在梳理执法依据时发现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梳理的执法依据有遗漏的,应当及时报告省级主管部门。
2、梳理执法依据的范围主要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涉及行政许可内容的)、国务院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根据梳理出来的法律、法规、规章,区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按照执法主体或受委托执法组织、具体执法职能、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分类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梳理执法依据,要按照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本部门为主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并按效力层次从高到低排列,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注意衔接,避免遗漏。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由具体审核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按有关法律规范作为本部门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并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二)明确执法主体、职责、权限和责任。
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梳理出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整理并明确界定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部门职责、权限、责任。各项执法职责和责任要分解落实到具体履行法定职能的内设执法机构和岗位。
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具体行使的执法职能、权限和责任,分别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规范逐一列出;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要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执法的法律规范逐一列出,作为界定法定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执法主体和依法受委托执法组织具体行使行政执法权、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依据。
因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而无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商同市编委办审核确认,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具体执法职能分别按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登记)、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行为进行划分。列举以外的具体执法职能统一纳入其他行政行为类。对每一种具体行政执法职能,应区别情形归纳出具体执法事项。其中,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必须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申领《罚没主体资格证》,凭《罚没主体资格证》向市财政局申领罚没票据。
(三)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本单位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设置情况,将其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按权责统一要求,明确相应的执法责任。
分解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执法职权,既要避免平行机构和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同层级的执法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确定执法责任,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若干意见》等规定,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四)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要求。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梳理的执法依据、职能和职权分解情况,以及执法责任、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2、本部门实施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3、本部门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4、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5、内设执法机构及执法岗位的执法职权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6、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考核结果的应用;
7、内部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实施方案,要注意与上级部门衔接。组织实施过程中,要根据执法依据变化、机构变更、职能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实施方案。
(五)时间要求和审查程序。
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和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和责任的界定工作必须在20*年2月28日前完成,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确定。
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分解、责任确定工作必须在20*年3月31日前完成,经本部门法制、人事机构审定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人事局备案。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梳理的行政执法依据、职责、权限和责任,以及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经审核确认后要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要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市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以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为主,同时应接受市政府的评议考核。具体评议考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监察、人事、机构编制等部门和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实施。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对内部行政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工作。
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法行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管理措施是否落实;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报送备案;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整改;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及其履行情况;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否落实;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等等。根据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评议考核的内容可以有所侧重。
(二)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是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要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供必要保障。
推行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保障行政执法机关行政行为合法、高效的长效机制。各行政执法部门应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市政府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同时承担全市各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责任,切实加强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组织有关部门骨干力量集中办公,并在人力、物力和工作经费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确保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二)加强工作配合,发挥各部门作用。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市监察局和人事局(编委办)要按照《纲要》和《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以及职责分工,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积极配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做好有关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若干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和工作安排,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
(三)加强监督指导,落实工作责任。
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下同)、接受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辅助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坚持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行政执法活动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负责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行政执法人员
第五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和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中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以后按照程序申领《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每五年换发一次。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工作部门统一颁发行政执法证的,不按照本办法申领《湖南省行政执法证》,但省相关部门应当将颁发证件的依据、持证人数及证件式样等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全省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组织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
考试前的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试采取网络的方式进行,并不得收费。
第七条 《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是本省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凭证。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应当申领《湖南省行政执法证》。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不收取费用。
未取得《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或者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调查、行政检查和执行行政执法决定等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不出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第八条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申领《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编在职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三)遵纪守法,廉洁勤政。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领《湖南省行政执法证》:
(一)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不合格的;
(二)不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的;
(三)合同工、临聘人员及其他非在编在职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四)政治素质不合格的;
(五)因违法或者违纪行为已经查证属实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未超过处分期限的或者刑事处罚的;
(六)上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第九条 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申领《湖南省行政执法证》,由其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具体的审查和核发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应当加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专用章。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岗位调整或者行政执法证破损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换发行政执法证,并交还原行政执法证。
行政执法证遗失的,行政执法机关、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书面说明情况,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通过报刊或者政府网站公告作废后,重新办理。
行政执法人员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注销行政执法证,并通过省人民政府法制网公告。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二)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合法、全面收集证据,遵守证据适用规则;
(四)实施行政检查、调查、核查等,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有两名以上;
(五)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
(六)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
(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以及陈述、申辩、质证等权利;
(八)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统一着装和佩戴标志的,履职时应当着装和佩戴标志;
(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二)索贿受贿、敲诈勒索;
(三)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庇护违法者;
(四)故意推诿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五)庇护本地方、本部门、本系统的不正当利益;
(六)侵犯公民的人身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
(七)损害公共利益;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每年接受至少一次本部门或者本系统举办的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培训。
第十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年度公务员考核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的重点内容为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完成行政执法工作等情况。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全省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省人民政府法制网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有关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因工作需要,拟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聘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聘用方案批准后,应当向社会招聘公告,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招聘。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四)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五)其他不适合从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的。
第十八条 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当包括身份性质、岗位职责、权利义务、工资待遇、聘用期限、合同解除等内容。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信息管理系统,公示有关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
(一)独立承担行政执法工作中下列事务性、技术性、保障性工作:
1.文书制作、档案管理、执法接线查询、窗口接送材料、信息采集与录入等事务性工作;
2.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统计、实验室分析、翻译等纯技术性工作;
3.通信保障、执法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保障工作。
(二)承担下列行政执法辅助工作:
1.协助行政执法人员预防、制止违法行为;
2.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3.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
4.协助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行政执法决定。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行政执法的立案、受理工作;
(二)独立从事行政执法的调查和审核工作;
(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工作;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独立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过程中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质性权利义务的工作;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待遇按照聘用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统一着装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着装上的标志应当明显区别于行政执法人员着装上的标志。
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工作时应当有明显区别的标识。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得有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行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凭《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有权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进行检查,制止和调查执法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权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从事执法工作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监督职权,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监督程序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加盖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证专用章。具体的审查和核发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发放范围为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及行政执法机关从事监督工作的工作人员。
《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暂扣行政执法证:
(一)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
(二)涂改行政执法证或者将行政执法证转借他人的;
(三)转借、出租或者买卖制式服装,非行政执法活动时着制式服装出入娱乐场所的;
(四)在行政执法中,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所主办的同类行政执法案件一年内被撤销两件以上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节较重的。
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期限为三十日,暂扣期间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吊销行政执法证: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
(二)不作为或者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粗暴执法,辱骂殴打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的;
(四)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两次以上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节较重的。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申请复核。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时所产生的后果由其聘用的行政执法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应当解聘:
(一)履职中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履职中行为粗暴,辱骂殴打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履职中有其他严重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要求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或者不按照聘用合同落实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待遇的,由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申领材料弄虚作假的或者未对申请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信息尽到审查职责的;
(二)伪造或者变造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
(三)转借、涂改、非法印制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
第三十六条 政府法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范围和程序核发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
(二)不按照规定对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进行审核、暂扣、吊销的;
(三)不按照规定做好全省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动态化管理的。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中未获得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其行政执法行为无效,由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该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式样、统一印制。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1996年4月12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同时废止。
行政执法的功能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执法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抽象执法和具体执法、羁束性执法和自由裁量性执法、依职权的执法和依申请的执法、强制性执法和非强制性执法。从体系结构上看,行政执法主要分为:政府的执法、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
羁束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行政执法